Contract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订《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签订《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兆新能源工业园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搬迁补偿协议》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交易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xxx、xx、xxx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