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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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予 披 露 交 易 出 售 x 公 司 的 建 築 物
董事會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司及獨立第三方買方訂立該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買方同意購入該建築物,總對價為人民幣33,000,000元(相當於約42,240,000港元)。
根據上市規則,由於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因此,出售事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的規定。
緒言
為處理閒置資產,本公司委託河南博利達拍賣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行一場拍賣會,以出售該建築物。拍賣會中的成功買受人為買方。董事會欣然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本公司及獨立第三方買方訂立該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買方同意購入該建築物,總對價為人民幣33,000,000元(相當於約 42,240,000港元)。
該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該協議
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訂約方
(1) 本公司,作為賣方;及
(2) 買方,即洛陽起重機廠有限公司,作為買方。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買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第三方。
出售事項的詳情
x公司及買方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訂立該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買方同意購入該建築物。
對價
該建築物的總對價為人民幣33,000,000元(相當於約42,240,000港元),總對價為買方於拍賣會中為該建築物提出的競標價。總對價高於(i)該建築物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未經審計賬面淨值人民幣14,783,700元及(ii)該建築物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評估淨值人民幣30,288,000元。
以該建築物總對價與該建築物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未經審計賬面淨值相比,錄得收益約人民幣18,216,300元。
該建築物總對價人民幣33,000,000元將由買方以下列形式支付:
(1) 拍賣會之日起3日內,買方須將人民幣17,000,000元支付至本公司指定帳戶;及
(2)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買方須將剩餘款人民幣16,000,000元支付至本公司指定帳戶。
交付
於該協議簽署之日起10日內,本公司向買方提交實物資產移交清單、房產測繪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報建資料。資產的權屬及相關風險將於買方在實物資產移交清單上簽字後成功轉移至買方。
該建築物的資料
該建築物位於xxxxxxxxxxxxxxx00x,x建築面積約為17,663.56平方米,主要為車間及廠房。
下表為根據中國公認會計準則概述該建築物的基本財務資料:
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未經審計賬面價值 | 人民幣21,759,800元 |
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未經審計賬面淨值 | 人民幣14,783,700元 |
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評估價值 | 人民幣38,490,800元 |
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評估淨值 | 人民幣30,288,000元 |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租金收入 | 人民幣152,250元 |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租金收入 | 人民幣141,750元 |
該建築物的評估價值及評估淨值乃取自由中國的獨立專業物業估值師中京民信(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採用重置成本法編製的評估報告。
出售事項的理由
出售事項完成後,本公司預期實現收益約人民幣18,216,300元,該收益為該建築物總對價與該建築物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未經審計賬面淨值之差。董事認為本公司可通過出售事項處理閒置資產,並改善本公司的現金流,因此,有助本公司未來業務的發展。出售事項的所得款項將用作本公司未來發展的一般營運資金。
該協議的條款乃由本公司與買方經公平磋商後一致釐定。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出售事項及該協議的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公司及買方的資料
x公司主要從事浮法平板玻璃及超薄電子玻璃的生產及銷售。
買方主要從事起重機械設計、製造、開發與技術諮詢及安裝、維修與改造;及工程機械設計與製造。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買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第三方。
上市規則的涵義
根據上市規則,由於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因此,出售事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內所用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該協議」 | 指 | x公司與買方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出售而買方同意購買該建築物,總對價為人民幣33,000,000元(相當於約42,240,000港元)。 |
「拍賣會」 | 指 | 河南博利達拍賣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舉辦的公開拍賣會,以拍賣方式出售該建築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該建築物」 | 指 | 位於中國河南省洛陽市xxxxxxx00xxxxx,xxxxx及廠房 |
「本公司」 | 指 | 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在聯交所主板(股份編號:1108)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
「出售事項」 | 指 | x公司根據該協議出售該建築物給買方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第三方」 | 指 |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及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概無關連的第三方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百分比率」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彙的涵義,適用於交易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買方」 | 指 | 洛陽起重機廠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獨立第三方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東」 | 指 | x公司的股東 |
「平方米」 | 指 | 平方米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就本公告而言,採用的匯率為:人民幣1.00元=1.28港元。
承董事會命
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馬立雲
董事長
中國 • 洛陽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四名執行董事:xxxxx、xxxxx、xx女士及xx先生;三名非執行董事:xxxxx、xxx先生及xx先生;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xxxxx及xxx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