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務費用包括提供本契約第一條服務範圍內所載全部服務之總價為新台幣 萬元整(NT$ )(含利潤、稅捐等一切費用)。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委託法律服務案
服務契約
《範本》
契約編號: 號
主辦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服務機構: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委託法律服務案
交通部xxxxxxxxxx(xxxxxx)為○○○○○○○○○
○○○○○○委託法律服務案,委請○○○○○○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處理本契約所規定之服務工作,簽訂本契約,簽約雙方均有行為能力,作為本契約之當事人。
第 一 條 服務範圍
x契約由乙方辦理之服務工作為「○○○○○○○○○○○○
○○○○」,撰寫答辯書狀,出庭答辯及提供相關之法律諮詢意見等。
第 二 條 契約生效日期
x契約生效日期為甲乙雙方簽約日期。第 三 條 開始作業日期
為甲方通知決標之日期。第 四 條 服務完成日期
為本訴訟程序終結並提供判決書之法律意見或經甲方通知之日止。
第 五 條 甲方之義務
乙方為執行其業務,依照本契約合理向甲方要求供給之一切有關數據、資料及協助,甲方應在合理時間內無償提供。
第 六 條 乙方之責任
乙方應本著公正及法律專業知識,維護甲方一切權益,負責保障甲方,為甲方辯訴。
第 七 條 服務費用
x服務費用包括提供本契約第一條服務範圍內所載全部服務之總價為新台幣 萬元整(NT$ )(含利潤、稅捐等一切費用)。
第 八 條 付款辦法
服務費用依下列分期給付:
一、甲方同意於本契約生效後,給付首期款,惟不超過各該案
服費用百分之五十。
二、甲方於乙方完成契約規定其中一案之所有工作,並於該案訴訟程序終結(如有必要時,需另提供判決書之法律意見)後,即撥付該案服務費之尾款,餘款於完成本契約所有工作時,一次付清(付款時,本局先行代扣百分之十所得稅,扣繳憑單由本局另寄)。
第 九 條 額外成本
x訴訟案程序終結後,甲方認為如有必要上訴(含相對人提出)時,甲方得視需要委請乙方繼續服務,所需費用及協議事項,甲乙雙方另行協議辦理。
第 十 條 罰則
乙方若未依法庭通知時間內提出答辯或出庭,或未善盡本契約第六條責任時,甲方得視情況扣減應支付乙方該案件服務費十分之一。
第十一條 契約之簽訂
茲證明訂約雙方各以其正式授權之代表具名,同意簽署本契約,本契約正本乙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乙式陸份,分存甲方伍份,乙方乙份。
甲 方:交通部xxxxxxxxxxxxx:xx
xx:台北縣泰山鄉xx村半山雅 70 號
聯絡人及電話:○○○ (02)2909-6141 轉○○○乙 方:○○○○○○○○
代表人:住址:
聯絡人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