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绩达到以下标准的,学校资助 50%报名费用:雅思 6 分,托福 80—94 分,法语、德语等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 B1 级,日本语 JLPT 二级(N2),韩国语 TOPIK 3 级。
校教字〔2019〕61 号
校属各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经2019
年第 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 2019 年 6 月 24 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促进本科生多元文化交流,提高本科生提高跨文化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学校设立本科生国际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本科生国外学习的生活补贴,鼓励和支持本科生赴国(境)外知名院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实践、参加国际竞赛等。为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教学经费划拨和社会组织
及个人捐款。
第三条 x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英语(雅思、托福)以及法语、德语、日语、韩语等外国语言考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专项经费资助拟赴国外交流学习的非外语类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以及外语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参加非本专业语言出国类外语考试。
第🖂条 专项经费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参加国际交流与学习。受资助者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有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或信用不良记录;
(三)综合测评排名为主修专业前 50%,德育为优秀;
(四)学业成绩优秀,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潜力,申请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3.0(含)以上,学业水平为主修专业的前 50%,无不及格课程;
(五)外语水平符合申请的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要求。
第三章 资助类型及标准
第六条 学校对已参加出国外语考试的非外语类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外语考试报名费(本科生大学期间只能申请 1 次资助)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成绩达到以下标准的,学校资助全额报名费用:雅思
≥6.5 分,托福≥95 分,法语、德语等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 B2 及以上,德语 TestDaF 12 分以上,日本语 JLPT一级(N1),韩国语 TOPIK 4 级及以上。
(二)成绩达到以下标准的,学校资助 50%报名费用:雅思 6 分,托福 80—94 分,法语、德语等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 B1 级,日本语 JLPT 二级(N2),韩国语 TOPIK 3 级。
第七条 学校对国际交流学习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双学位交流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50)进行 1 年(含)以上的课程学习,取得双方学位后,学校资助 5 万/人;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51-200)进行 1 年(含)以上的课程学习,取得双方学位后,学校资助 3 万/人;
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本科生双学位交流与合作项目协议,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 200 名以后)进行 1 年
(含)以上的课程学习,取得双方学位后,学校资助 1.5 万/人。
(二)长期学分交流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200)进行 1 年(含)以上的课程学习,返校并完成学年相抵后,学校资助 2 万/人;
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协议,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 200 名以后)进行 1 年(含)以
上的课程学习,返校并完成学年相抵后,学校资助 1 万/人。
(三)短期学分交流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200)进行 1 年以下 3
个月以上的课程学习,返校并完成课程相抵后,学校资助 1 万/人;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协议,学
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 200 名以后)进行 1 年以下 3 个月以上的课程学习,完成学习计划后按时返回我校,学校资助
0.5 万/人。
(四)短期学习或实践交流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200)参加 3 个月(含)以内 1 个月(含)以上的课程学习或短期实践,完成学习计划后
按时返回我校,学校资助 0.5 万/人;
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协议,学生到国(境)高校(全球排名 200 名以后)参加 3 个月(含)以
内 1 个月(含)以上的课程学习或短期实践,完成学习计划后按
时返回我校,学校资助 0.25 万/人。
(五)国际竞赛和国际会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参加有届次的国际竞赛,获得名次或奖项后按时返回我校,学校资助 0.5 万/人;
学生到国(境)外参加有届次的国际会议,且被邀请宣读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学校资助 0.5 万/人。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交流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全面负责遴选工作。
第九条 工作组每学期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公布拟资助的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经学生自愿报名、各学院组织初审、教务处审核、工作组审议、主管校领导审批,公布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获得资助的学生完成学习
任务按时返校后,学校财务处按资助额度一次性发放资助金。
第十条 工作组可根据项目的报名、实施情况,相应调整资助项目及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外语考试费资助程序为: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教学办提交语言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考试费用的正规发票(学校或个人抬头均可)原件;
(二)学院教学办审核学生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重复申报情况发生,汇总符合资助条件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存档学生语言成绩单复印件及考试费用发票原件;
(三)教务处最终审定外语考试报名费资助学生名单及金额,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资助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同等情况下,学校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等资助的学生不在交流学习资助范围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已经发
生经费资助的,追回已资助经费):
(一)获得资助资格后,未按期出国(境);
(二)等待出国(境)期间或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我国或交流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违反我校或交流院校
(科研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擅自变更学习计划,包括交流学习期限、交流学习国家(地区)及交流学习单位等。
第十🖂条 获资助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完成交流
项目后,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国外的学术及生活总结、取得的成果、学业收获等。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 1 次交流学习资助、1 次
全额考试费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x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公派出国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6〕78号)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