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对于甲方应付未付的资金,乙方有权从资金应支付日至实际支付日按日 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参考届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执行,乙方有权对逾期利息的利率进行调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个人客户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业务协议(2021 版)
本协议由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的个人客户(“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署。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金所”)买卖贵金属、资金清算、实物交割等的有关事项,依法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特提请甲方认真阅读及理解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字体部分。
第一条 协议的适用范围
(一) 本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个人客户专业知识测试问卷》、委托指令与电子渠道展示的成交记录共同构成甲乙双方关于乙方代理甲方开展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的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以下简称“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或 “产品文件”)。
(二) 甲方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应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前提是本协议、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均已完成签署且其完成的《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和《个人客户专业知识测试问卷》表明其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拟叙做的竞价交易合约品种相匹配。
(三) 针对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如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的任何条款之间或所记载信息之间存在不一致,在不一致的范围内,应按照如下顺序适用:
1. 第一:电子渠道展示的成交记录;
2. 第二:委托指令;
3. 第三:《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4. 第四:《投资者权益须知》;
5. 最后:本协议。
(四)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将替换和取代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理个人客户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2019 版)、其他与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有关的任何业务协议及该等协议的补充文件。甲乙双方之间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存续的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均应适用 x协议。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及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有效期内的每一日向乙
方做出以下声明与保证:
1. 甲方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完成
《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并获知乙方对其本人的风险偏好评估建议,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
2. 甲方具有与其拟叙做的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金所颁布并不时修订的与竞价交易相关的规则和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统称为“上金所规则”)。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完成且通过《个人客户专业知识测试问卷》且已充分认识并完全了解其拟叙做的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的规则、流程、特征和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
3. 甲方用于交易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已充分考虑且能够承担该资金全部亏损甚至发生更大损失(导致甲方用于交易的资金全部亏损后,对乙方仍有支付义务)的风险;
4. 甲方不会利用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委托乙方向上金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上金所审核通过后为甲方编制交易编码;甲方通过乙方在上金所的全部交易行为,均以该编码为唯一标识。
2.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在上金所规则规定的交易时间(详见《产品说明书》)内通过电子渠道向乙方递交委托指令的方式,委托乙方代理其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合约品种,甲方作为委托人对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 如果甲方认为相关交易或结算结果存在错误,有权于相关交易或结算结果产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查询并书面提出申请更正。
4.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开立及持有与其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合约相关的有效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详见《产品说明书》),有权查询前述账户中的余额变动情况并通过电子渠道查询交易结果。
5. 甲方应遵守适用于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的法律法规、上金所规则以及乙方相关交易规则、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6. 甲方应根据其自身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分析和决定交易。
7. 如影响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或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风险控制所需定期或不定期要求,甲方应及时通过渠道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果甲方未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甲方重新完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与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品种要求不匹配,甲方将无法新开仓该等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品种
(存量持仓和平仓不受影响)。
8. 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风险控制所需定期或不定期要求,甲方应及时通过渠道重新完成专业知识测试。如果甲方未及时完成专业知识测试或甲方重新完成的专业知识测试未通过,甲方将无法新开仓该等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品种(存量持仓和平仓不受影响)。
9.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各类账户的介质(如银行卡、活期一本通等)、身份识别信息(如贵金属交易编码、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生物特征等)等重要个人物品及信息。凡通过甲方账户和身份识别信息进入电子渠道达成的交易,均视为甲方自愿委托达成的交易。因甲方保管不善、误操作或密码泄漏等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 甲方应按照上金所规则和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信息(如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银行卡号等)、交易信息(交易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委托指令所载信息等),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渠道进行变更(已提交的委托指令不可撤销和变更)。因信息错误或甲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1.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时,应同时遵守相应渠道服务协议及渠道不定期更新的业务规则,相关协议及业务规则补充适用于本协议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12. 甲方应按照乙方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或官方网站公示的收费价目表中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向乙方支付贵金属代理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并依据上金所规则支付应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详见《产品说明书》及上金所规则)。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权调整投资各竞价交易合约品种需满足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和专业知识要求并要求甲方重新测试。甲方未及时完成测试,或风险承受能力或专业知识水平与相关竞价交易合约品种不匹配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任何委托指令、撤销甲方未成交的委托指令
(但甲方存量持仓和平仓不受影响),乙方将在电子渠道通过弹窗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
2.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要求、上金所规则、合约实际流动性、乙方业务经营情况、本产品单边总持仓规模、市场
突发情况等其认为适当的情形):1)调整、暂停或停止对客报价; 2)对甲方所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可交易品种、合约参数、单客限仓额度、单边总持仓限额、交易方式、交易渠道、交易时间、资金划拨时间、保证金比例、强平线、收费标准、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需要满足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等进行设置或调整变更;或 3)中止或终止提供任何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3. 乙方有权撤销非正常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如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在非交易时间段内发生的交易等)、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非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乙方将在撤销非正常的交易前通知甲方。
4.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委托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金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是否有效;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5.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6. 在甲方保证金不足或发生乙方合理认为可能引起市场价格波动的事件等情况时,乙方将向甲方发出相关警示信息,甲方因未预留有效联系方式或其它原因无法接收乙方发送的提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 乙方有权根据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的约定以及上金所和乙方的风险控制要求对甲方的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实施强行平仓后,若因亏损金额及甲方须缴纳的费用金额超过保证金而形成的乙方垫款,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如甲方未及时清偿,乙方有权进一步向甲方追偿(强行平仓及追偿具体规则详见《产品说明书》)。
8.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意外事件等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的相关义务或甲方委托指令全部或部分未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 乙方应依据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的约定和上金所规则处理甲方提交的委托指令,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处理甲方的保证金和持仓,及时办理结算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10. 乙方对本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投资者权益须知》进行变更或修订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时,应根据本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的约定通知甲方。
11. 乙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对甲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 风险揭示
(一) 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项下的竞价交易合约品种具有不同的交易模式和风险特征,未必适合所有投资者。甲方应满足其拟投资的竞价交易合约品种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知悉其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并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及损失。
(二) 鉴于存在损失全部投资资金甚至发生更大损失(导致甲方损失全部投资资金后,对乙方仍有支付义务)的可能性,甲方应确认其参与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活动的损失将不会对个人财务状况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否则,甲方将不适合也不应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
(三) 甲方确认并知悉:乙方对于其依据上金所规则执行交易所产生的结果不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四) 甲方确认并知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任何网站、媒体、培训等各场合发表的任何有关市场走势言论均不构成对甲方的直接投资建议且不对此承担责任。乙方或其他资讯服务机构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及预测等信息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亦不构成对甲方的获利保证,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 甲方确认并知悉: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甲方委托指令或无法为甲方提供服务的,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接收到的委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 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入金指令的金额、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委托指令的冻结金额或实物账户内的实物不足卖出指令的重量;
3. 甲方资金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或实物账户内的实物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 甲方资金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交易无法成交;
6. 由于上金所或其他第三方原因;或
7. 其他不属于乙方过错的情况。
(六) 甲方确认并知悉:除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风险种类,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可能还存在其他未能预知的风险,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无法涵盖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乙方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七) 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风险揭示书》中所列明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政策风险;
2. 贵金属交易风险;
3. 电子化交易风险;
4. 转账限制风险;
5. 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
以上风险的详细说明以《风险揭示书》为准,甲方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合约品种应被认为其已完全知晓并接受与之相关的全部风险。因相关风险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事件及终止事件
(一) 下列任一事项构成甲方在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
1. 甲方未能于约定的支付日按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2. 甲方的任何声明与保证存在不真实、误导或重大遗漏;
3. 甲方违反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约定;
4. 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或其交易对手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违反适用的制裁法律法规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机构或有关国家政府的制裁名单;
5. 甲方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
6. 甲方在其与乙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合同、文件项下违约的;
7. 甲方发生乙方认为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二) 若发生以上任一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或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2. 解除与甲方的代理关系,撤销并停止执行甲方所有未成交的委托指令,按照市场交易形成的强行平仓价格将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持仓强行平仓;
3. 就甲方欠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从甲方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未清偿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包括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若涉及币种转换的,乙方有权按其选择的即期汇率进行任何必要的折算);
4. 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三) 下列任一事项构成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项下的终止事件:
1. 由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及上金所规则的变动导致一方或双方继续履行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约定的义务不合法或一方需承担额外义务的;
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约定的义务的;
3. 由于上金所要求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履行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规定的义务的。
(四) 若发生以上任一终止事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2. 解除与甲方的代理关系,撤销并停止执行甲方所有未成交的委托指令,按照市场交易形成的强行平仓价格将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持仓强行平仓;
3. 就甲方欠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从甲方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仍未清偿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本外币账户(包括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若涉及币种转换的,乙方有权按其选择的即期汇率进行任何必要的折算);
4. 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五) 乙方行使本条项下权利而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 对于甲方应付未付的资金,乙方有权从资金应支付日至实际支付日按日 收取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参考届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执行,乙方有权对逾期利息的利率进行调整。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一) 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上金所规则,监管规定并尽可能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各类交易中涉及的、双方未能在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中约定的事宜按照相关交易惯例处理。
(三)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依法向甲方资金账户的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等),除法院裁决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 协议的签署、生效、修改与终止
(一) 本协议由甲方在 E 融汇、手机银行渠道上进行签署,自甲方通过电子渠道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点击或勾选表示同意协议内容的按钮等方式),并在乙方通过相应渠道界面告知甲方已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有权根据客户需求、业务发展需要或风险管理需要不时调整本协议签署渠道。
(二) 在多次签署本协议的情况下,签署的各份协议为同一份协议,本协议的生效日为首次签署本协议时的生效日。
(三) 双方特别同意:乙方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客户需求、业务发展或风险管理等需要,有权对本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进行更新及修改, 并通过在中国银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发布或电子渠道通知的方式通知甲方。对文件的变更或修订自乙方通知确定的日期(“更新日”)起执行。
如甲方不接受乙方相关变更或修订,甲方有权停止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并应在更新日前根据第七条第(四)款约定解除代理关系。如甲方未在更新日前解除代理关系,相关变更或修订自更新日起适用于甲方持有的产品。甲方在更新日后继续进行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的相关操作前,应签署乙方要求其签署的经变更或修订后的文件。
(四) 甲方可以申请解除本协议并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甲方所有委托指令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
2. 甲方已完全偿付其应向乙方或上金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3. 甲方没有任何合约下的持仓或任何库存。
乙方接受甲方解除代理关系申请的,本协议终止。
(五) 如果甲方连续 1 年未发生针对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的任何主动操作行为
(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包括提交委托指令等,且满足以上第(四)款的条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要求其在 30 日内确认是否继续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的交易。甲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进行上述主动操作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双方可以在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乙方电子渠道上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并签署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
(二) 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基于履行产品文件、进行服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之必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甲方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乙方为提供甲方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相关服务所必须使用的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风险偏好、交易明细、权益资金、交易损益等交易信息。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甲
方发现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有权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除下述情形外,乙方不得将甲方上述信息提供给第三方:(1)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2)为履行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项下的义务及为完成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项下交易之目的;(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4)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等为履行本协议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进行提供的;(5)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个人金融信息以及可能对甲方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如逾期情况等),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乙方可以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前述信息的提供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三)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的任何时候,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士披露另一方的信息、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以及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金所规则、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或因履行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而需向任何一方主要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员工、关联方、分支机构,或会计师、审计师、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披露的除外。
(四) 本协议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如果任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并不构成该方对它们的放弃,任一方对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的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行使将不影响其对该项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任一方不承担行使或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第九条 定义及释义
x协议项下使用的术语应具有其在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中所定义的含义。此外:
(一) 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指乙方以上金所金融类会员的代理资格,为甲方 提供参与上金所交易的渠道,根据甲方委托进行贵金属现货和延期合 约的交易,并代理甲方进行资金清算、保证金管理和提出现货等的业务。
(二) 竞价交易:指根据上金所规则规定,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上金所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三) 竞价交易合约品种:指现货实盘合约、延期交收合约等在上金所挂牌的竞价交易合约。
(四) 《产品说明书》:指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适用的《产品说明书》。
(五) 《风险揭示书》:指作为《产品说明书》附件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个人客户金交所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针对特定客户(如 65
(含)周岁以上客户)进行提示的补充风险揭示书。
(六) 《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个人客户金交所交易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七) 《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指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或之后不时要求甲方完成的,有关其风险偏好评估的调查问卷或其他评估安排。
(八) 《个人客户专业知识测试问卷》:指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或之后不时要求甲方完成的,就其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相关专业能力评估的测试或其他测试安排。
(九) 委托指令:指甲方叙做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需在电子渠道中向乙方发出的委托指令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令。
(十) 渠道:所有前端接入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和电子渠道。具体适用渠道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十一) 电子渠道: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E 融汇、贵金属代理客户端或上金所官方xxxAPP 等一种或多种乙方视具体事项而提供的前端接入渠道。
(十二) 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台风、山崩、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战争、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瘟疫等社会异常事件。
(十三) 通知:指乙方通过专人通知、信件、快递、营业网点公告、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短信、微信、官方网站(xxxx://xxx.xxx.xx)公告、电子渠 道或其他形式向甲方发出与上金所竞价交易业务文件相关的任何通知。乙方以除专人通知、信件和快递之外的前述任一方式向甲方发出的通 知,自发出时即视为已送达至甲方;专人通知、信件和快递形式的通知,自签收时视为已送达至甲方。
甲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