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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名称: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安之畅股票代码:835682收购人:xxx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xx巷 6 号
二〇二零年六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收购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目 录
声 明 1
释 义 4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5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5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5
三、收购人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5
四、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说明 5
五、收购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6
第二节 x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7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的权益变动情况 7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7
三、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9
四、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之前六个月买卖安之畅股票的情况 9
五、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9
六、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9
第三节 x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10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10
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10
第四节 x次收购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11
一、本次收购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11
二、本次收购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11
三、本次收购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1
四、本次收购对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11
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3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13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1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8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19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19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1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23
一、备查文件目录 23
二、查阅地点 23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收购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安之畅、被收 购公司 | 指 | 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本收 购报告书 | 指 | 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
收购人 | 指 | xxx |
本次收购 | 指 | xxx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的行为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 5 号准则》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 收购报告书》 |
《公司章程》 | 指 | 《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 |
财务顾问、平安证券 | 指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法律顾问 | 指 | 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 |
被收购人法律顾问 | 指 |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xxx,女,0000 x 0 x 00 xxx,xx,xx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42427197405130027,住所地xxxxxxxxxxxx 0 x。毕业于六安地区技工学校机电专业,中技学历。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就职于霍山县
皖西铸造总厂,任化验员;1998 年 9 月至 2020 年 3 月就职于安徽应流铸业有限公司,任化验员;2020 年 6 月至今,就职于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收购人与xx系同胞姐妹关系。
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收购人xxx未控制其他企业。
三、收购人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经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检索核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未发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未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人员名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四、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说明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
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收购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收购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合法主体资格。
五、收购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收购人xxx为安之畅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程琳女士的同胞姐姐,收购之前未持有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股权。
除上述已披露信息外,收购人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节 x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的权益变动情况
(一)收购方式
x次收购系收购人xxx无偿受让安之畅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程琳持有标的公司 62.31%的股份的行为。xxx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与xx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规定xx将持有公司 62.31%的股权合计 648
万股股份以零元价格转让给xxx,转让完毕之后,xxxxx持有公司 64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040 万股的 62.31%,xxx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前后收购人的权益变动情况
x次收购前,收购人xxx未持有安之畅任何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xx,持有安之畅 6,48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2.31%。
2020 年 5 月 23 日,收购人xxx与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xx将其持有的安之畅 62.31%的股份无偿转让给xxx。股权转让完成后,收购人xxx持有安之畅 62.31%的股份。
另外,本次收购前,xx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本次收购完成后,xxx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一)2020 年 5 月 23 日,收购人xxx与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经济南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核准设立,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100672263401U,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零肆拾万元(104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xx。
2、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比例
xx同意转让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62.31%的股权,共计 6480000 股,xxx自愿收购甲方在目标公司 62.31%的股权,共计 6480000 股。
3、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股权收购价格:xx、xxx双方协商确定本次xx向xxx转让的目标公司
62.31%股权,共计 6480000 股的总价款为零元人民币。
4、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及交接
x协议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新的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并完备所有变更登记材料,由目标公司到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各方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变更登记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xx不再享有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不再承担目标股东的义务,xxx享有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承担目标公司股东的义务。
5、保证与承诺
1)xx保证其转让的全部股权在法律上是真实和完整的,xx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xx承担。
2)xx保证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已得到法律上或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必要的授权及批准,不因任何原因导致股权转让的无效、被撤销及被解除。
3)xx保证本次股权转让的行为已经目标公司股东的充分认可,并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已明确放弃对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6、违约责任
x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不因转让程序等事宜而撤销或无效。
7、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对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需经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并获得双方签字认可后方为
有效。
8、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五份,xx、xxx各执贰份,报公司登记机构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收购人xxx受让xx无偿赠予的安之畅 648 万股股份,占安之畅总股本的
62.31%,该部分股权转让不涉及支付款项。
四、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之前六个月买卖安之畅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安之畅股票的情况。
五、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x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xxx与安之畅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况。
六、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x次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收购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进行本次收购。
第三节 x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x次收购系因安之畅原实际控制人xx个人原因,为公司持续经营管理的需要,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转让给其同胞姐姐xxx而做出的安排。
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对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不会发生变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挂牌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二)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众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程序,适时提出对公众公司管理层作出调整的建议。
(三)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
(四)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
(五)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重组的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会根据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收购、购买、租赁等方式,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并纳入公司。
(六)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员工聘用与解聘将根据未来公司业务调整的实际情况,聘用符合公司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及公司发展方向的人员,同时做到劳动用工合法合规。
第四节 x次收购对挂牌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收购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xxx成为安之畅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实施前,安之畅已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安之畅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二、本次收购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x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受让xx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从而替代原实际控制人xx,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控制权在亲属之间的交接。因此,本次收购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造成实质的影响。
三、本次收购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为保证本次收购后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持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成为安之畅的实际控制人后,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影响安之畅的独立性,保持安之畅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本次收购对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 对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收购人xxx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安之畅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与安之畅产生同业竞争,收购人xxx分别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做出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
2、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公司,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公司。”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收购人xxx分别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地履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对于无法规避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2、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将参照市场价进行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的利益。”
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保持挂牌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xxx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挂牌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挂牌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并具体承诺如下:
1、人员独立
(1)保证安之畅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xxx及其关联方。
(2)保证安之畅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不在xxx及其关联方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安之畅的财务人员不在xxx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保证不干预出任安之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不干预公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资产独立
(1)保证安之畅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安之畅的控制之下,并为安之畅独立拥有和运营。
(2)确保安之畅与xxx及其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安之畅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安之畅资产的独立完整。
(3)xxx及其关联方本次收购前没有、收购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安之畅的资金、资产。
3、财务独立
(1)保证安之畅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安之畅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安之畅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xxx及其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安之畅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安之畅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安之畅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安之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安之畅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xxx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安之畅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安之畅的业务独立于xxx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xxx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收购人xxx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做出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4、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公司,并尽最大努力
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公司。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xxx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收购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xxx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并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6、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收购人xxx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承诺如下:
“1、将诚信和善意地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义务,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2、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进行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3、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的利益。”
(六)关于与公众公司不存在交易事项的声明收购人xxx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声明:
“截至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除了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安之畅不存在其他交易的情况。”
(七)关于最近六个月内买卖安之畅股票的声明
收购人xxx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声明:“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安之畅股票的情况。”
(八)关于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承诺
收购人xxx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收购人不存在属于《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九)关于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不注入金融类资产的承诺
就收购人收购安之畅,收购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符合监管要求前,不将类金融机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PE、小贷、资产管理、典当、P2P)注入安之畅,也不利用挂牌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在收购完成后,安之畅在收购和置入资产时将严格按照国家、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政策的规定进行,并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各项要求。
(十)关于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不注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投资等涉房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xxx承诺,在符合监管要求前,不向公司注入涉及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投资企业或其他具有房地产投资属性企业的相关业务。
(十一)关于收购后续计划的承诺
1、对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不会发生变化,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挂牌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2、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众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程序,适时提出对公众公司管理层作出调整的建议。
3、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
4、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
5、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重组的计划
x次收购完成后,公司会根据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收购、购买、租赁等方式,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并纳入公司。
6、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员工聘用与解聘将根据未来公司业务调整的实际情况,聘用符合公司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及公司发展方向的人员,同时做到劳动用工合法合规。
(十二)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承诺: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果未履行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安之畅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安之畅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安之畅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安之畅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方财务顾问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曾联系电话: 000 000 0000
传真:010 6602 4011
项目主办人: xxx、xxx
(二)收购方法律顾问
名称: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x
住所:济南市汉峪金谷 A7 区 5 栋 401 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89080008
经办律师:xxx xxx
(三)被收购方法律顾问 名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xxx
住所:济南市xxxxx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8 号楼西区 16 层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31-62323887
经办律师:xxx xxx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安之畅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20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
xxx
财务顾问主办人:
xxx xxx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日
21
法律顾问说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己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 责 人:经办律师:
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6 月 日
2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与本次收购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
(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况的说明及承诺;
(四)、法律意见书;
(五)、财务顾问报告;
(六)、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二、查阅地点
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为安之畅。
(一)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xx区新泺大街 888 号 9 楼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31-85829236
联系人:xxx
(二)投资者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平台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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