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5 年 7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1586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品种。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托管人复核。本次主要对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10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6
第一部分 绪言
《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 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 | 指《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国联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机构 | 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
《业务规则》 | 指《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
侧袋机制 |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
特定资产 |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04 单元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瑶 |
总裁 | 王瑶 |
成立日期 | 2013 年 5 月 31 日 |
注册资本 | 7.5 亿元 |
股权结构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75.5%,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24.5%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电话 | (010)56517000 |
传真 | (010)56517001 |
联系人 | 肖佳琦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任华英证券董事长、国联证券(香港)董事长、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协会员监事及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交所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委员、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会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A 股上市办公室副主任,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海外业务及固定收益业务行政负责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曾兼任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海基金等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晓健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现任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金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裁职务。兼任国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王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任华英证券董事、国联资管监事。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上海恺讯咨询公司资深合伙人。
赵雪芹女士,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曾任职于山东经济学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兼职教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 40 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宋欣宇先生,监事,理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赵丹婷女士,监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代任总裁,简历同上。
闫军先生,联席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自 2023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联席总裁。
曹健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3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副总裁等,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刘鲁旦先生,副总裁,金融学博士。曾任德意志银行分析师;塞克基金高级研究员、交易员;摩根斯坦利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2023 年 5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 区域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渠道经理、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金融市场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市 场部经理。2018 年 7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等,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副总裁,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经理。2016 年 6 月加入公司,曾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督察长等,自 2024 年 4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2022 年 8 月加入公司,自 2022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甘传琦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4 月加入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联席 总经理。现任本基金(2017 年 06 月起至今)、国联沪港深大消费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02 月至 2020 年 09 月)、中融强国制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02 月至 2019 年 01 月)、国联医疗健康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09 月至 2020 年 09 月)、国联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03 月起至今)、国联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08 月至 2023 年 11 月)、国联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国联产业趋势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04 月)、国联行业先锋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02 月至 2023 年 04 月)、国联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11 月起至今)、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01 月至 2023 年 03 月)、国联成长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04 月起至今)、国联研发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03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6 年 03 月至 2016 年 06 月 娄涛先生
2016 年 06 月至 2017 年 07 月 孔学兵先生
2020 年 11 月至 2023 年 02 月 杨鑫桐先生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主席:
刘鲁旦先生,公司副总裁;柯海东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郑玲女士,公司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钱文成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一部总经理;潘巍先生,固收投资二部总经理;杨宇俊先生,固收投资三部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沙月女士,固收研究部总经理;刘斌先生,多策略投资部 FOF 投资负责人;甘传琦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赵菲先生,多策略投资部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 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1032 只,QDII 基金 6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
0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1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glfund.com联系人:巩京博、徐冉
网址:www.glfund.com 2)名称:国联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国联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glfund.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客服电话:95580 2)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3)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6)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客服电话:95319
7)名称: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客服电话:0573-96528 8)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服电话:96005
9)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10)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1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1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13)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14)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15)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16)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17)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服电话:95309 18)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19)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20)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21)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2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客服电话:95321 23)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24)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400-6666-888
2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26)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396 27)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28)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法定代表人:顾伟
客服电话:95376 29)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956066 3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31)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3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33)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3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3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36)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3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3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18542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3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4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4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4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43)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44)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
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4008323000 45)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客服电话:95358 46)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客服电话:95335
47)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021-20587260
48)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联系人:戴佳璐
客服电话:40018-40028 49)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50)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客服电话:95323
51)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52)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5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客服电话:95511
54)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55)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56)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57)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58)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321967
客服电话:95397 59)名称: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60)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61)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2)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63)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391 / 400-800-5000
64)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联系人:王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024)95346 65)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客服电话:4008-888-005
66)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67)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68)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69)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7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7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7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73)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74)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75)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76)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77)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66-8586
78)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79)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服电话:4001019301 / 95193
80)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服电话:400-001-8811
81)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82)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83)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4)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8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86)名称: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8028客服电话:400-001-1566
87)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法定代表人:韩玉
客服电话:400-808-1016
8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珺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8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90)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9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露平
电话:010-59601366-7024客服电话:400-818-8000
9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93)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94)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95)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96)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97)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98)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99)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100)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101)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102)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媛
客服电话:400-000-5767
103)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104)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105)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106)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10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4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08)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国际电子城 360 大厦 A 座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109)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110)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7 层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111)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0224
客服电话:400-820-1515
11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话:400-9302-888
113)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114)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115)名称: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4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法定代表人:陈雯
客服电话:4008109580 116)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客服电话:95118
117)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818-5585
118)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119)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的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客服电话:400-820-5369
120)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121)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122)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6 层 D 室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周雯
电话:010-51455516
客服电话:400-829-1218
123)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124)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12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1753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12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127)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法定代表人:何帅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128)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129)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130)名称: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131)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918-0808
132)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133)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134)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135)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82
136)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客服电话:95519
137)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38)名称: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39)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法定代表人:雷芳
联系人:马科、王霞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客服电话:4006-365-058
140)名称: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苏小勇联系人:李玉磊
电话:0371-69106682
客服电话:400-6197-666
141)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142)名称: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自贸西街 18 号前海香缤大厦 1105号-B016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15 层 15K 室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客服电话:0755-86575665
143)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144)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145)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管理人公司官网上公示。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6 号大百汇广场 31 层 02-
0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 A 座 11 层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治华、江嘉炜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10 日《关于准予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586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16 年 2 月 18 日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
司直销柜台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单
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2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80%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总额=认购资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 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5=9,886.4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886.42 份。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1.00%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Y<7 日 | 1.50% |
7 日≤Y<30 日 | 0.75% |
30 日≤Y<1 年 | 0.50% |
1 年≤Y<2 年 | 0.25% |
Y≥2 年 | 0 |
(注:Y: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5 元,则其可得到 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3 个月,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2)方式处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定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从产业重组、产业整合、产业升级等多个角度出发,精选具有增长潜力的优质个股和券种。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 投资于产业升级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研判,结合考虑相关类别资产的风险
收益水平,动态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从宏观经济转型、政策制度导向、产业的升级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经济领域和板块,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受益于“产业升级”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产业升级主题主要是指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这一大趋势中不断 涌现出来的行业个股的投资机会。从宏观方面理解,产业升级是国民经济结构 综合资本、技术、供需结构、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 移动,到达一定水平后再向第三产业转移的升级状态;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各产 业利润率的差异(商业利润率高于工业,工业利润率高于农业)。从微观方面 理解,企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流程重组等,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 提高企业的价值;同一行业中的企业,在竞合机制的指引下,积极主动地转产,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种商品的生产,或者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兼 并、接管、破产、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本基金将持续跟踪、研究分析受益于产业升级发展的典型产业,选择其中受益程度高、成长性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并积极更新调整产业升级主题的范畴界定。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略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精选个股。并根据市场走势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定性分析
(1)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产品、技术、品
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 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用股 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提高资金 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 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或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产业升级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356,764,378.73 | 91.67 |
其中:股票 | 356,764,378.73 | 91.67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23,848,472.60 | 6.13 |
其中:债券 | 23,848,472.60 | 6.13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6,712,483.50 | 1.72 |
8 | 其他资产 | 1,852,365.13 | 0.48 |
9 | 合计 | 389,177,699.96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4,925,839.43 | 1.27 |
B | 采矿业 | 44,015,272.00 | 11.35 |
C | 制造业 | 245,731,967.73 | 63.3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23,202,458.00 | 5.98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9,073,496.96 | 4.92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441,182.61 | 0.63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 | - | - |
设施管理业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4,823,026.00 | 1.24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2,551,136.00 | 3.24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356,764,378.73 | 92.01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00482 | 中国动力 | 1,449,500 | 29,410,355.00 | 7.58 |
2 | 603993 | 洛阳钼业 | 2,828,800 | 23,535,616.00 | 6.07 |
3 | 688036 | 传音控股 | 122,458 | 20,606,007.66 | 5.31 |
4 | 300795 | 米奥会展 | 473,053 | 19,073,496.96 | 4.92 |
5 | 002906 | 华阳集团 | 745,000 | 19,057,100.00 | 4.91 |
6 | 002749 | 国光股份 | 1,157,450 | 17,546,942.00 | 4.53 |
7 | 688556 | 高测股份 | 523,938 | 16,278,753.66 | 4.20 |
8 | 301391 | 卡莱特 | 130,021 | 15,649,327.56 | 4.04 |
9 | 300017 | 网宿科技 | 1,446,100 | 13,448,730.00 | 3.47 |
10 | 300677 | 英科医疗 | 593,000 | 13,372,150.00 | 3.45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23,848,472.60 | 6.15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23,848,472.60 | 6.15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19703 | 23 国债 10 | 223,000 | 22,733,780.82 | 5.86 |
2 | 019727 | 23 国债 24 | 11,000 | 1,114,691.78 | 0.29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 年 12 月 08 日发布对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深建罚[2023]259 号)。前述发行主体受到的处罚未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92,804.46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560,678.86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98,881.81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852,365.1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3 月 18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过去六个月 | -5.49% | 1.60% | -0.96% | 0.50% | -4.53% | 1.10% |
过去一年 | -19.81% | 1.39% | -4.86% | 0.49% | -14.95% | 0.90% |
过去三年 | -18.76% | 1.63% | -12.08% | 0.58% | -6.68% | 1.05% |
过去五年 | 71.41% | 1.69% | 6.35% | 0.65% | 65.06% | 1.04%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88.72% | 1.59% | 26.31% | 0.63% | 62.41% | 0.96%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