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期貨交易附錄
客戶在工銀國際期貨開立或維持期貨戶口時,適用本附錄所載的期貨交易條款及細則。
客戶要求和授權工銀國際期貨開立一個或多個將依照有關協議(包括本期貨交易附錄)維持和運作的期貨戶口。
在一般條款及細則與本附錄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時,涉及期貨/期權合約交易時應以後者為準。除本附錄另有明確定義,在本附錄中使用的詞語應具有標準條款及細則的 “定義與釋義”部份所賦予的涵義。此外,在本附錄中,以下詞語應具有以下涵義:
“認可的債務證券” 指由香港政府就美國政府的外匯基金、國庫票據或債券 (但
U.S. Treasury Callable Corpus (TCAL) 及 Separate Trading of Registered Interest & Principal of Securities (STRIPS) 除外) 所發行的外匯基金票據或債券,及由期交所不時認可以作為保證金之一種形式的其他債務證券或票據;
“認可證券”指盈富基金👉位及其他由期交所不時認可以代替保證金形式的證券;
“盈富基金👉位”指根據 1999 年 10 月 00 x(0)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以經理人身份)、(2)美國道富銀行及信託公司 (以信託人身份) 及(3)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 (以發起人身份) 訂立的信託契據 (及其後不時的修改及增訂) 所設立的名為“香港盈富基金”的👉位信託計劃而發行的👉位。
1. 客戶的指示和結算
1.1 當客戶發出關於訂立任何期貨/期權合約或者對其進行平倉的指令時,指令必須載明工銀國際期貨要求提供的全部資料。
1.2 對於任何未平倉合約,客戶最少須在該期貨/期權合約或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其他人士指定的提交行使指示或者其他平倉或相關指示的截止日期(以所述明的最早截止日期為準)前的五個營業日前或工銀國際期貨將不時指定的其他時間:
(a) 指示工銀國際期貨對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或
(b) (適用於現金結算)以已結清資金向工銀國際期貨支付客戶在未平倉合約下應支付的所有款項;或(適用於現貨結算)為完成在未平倉合約下
客戶須交付商品的義務而向工銀國際期貨交付所有交付商品所需的交付文件、所有權文件或其他文件或進行工銀國際期貨所要求的行動;或
(c) (如適用)選擇進行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及工銀國際期貨及其代理人所接受的任何另類交付程序,以便根據未平倉合約、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及工銀國際期貨及其代理人不時施加的任何有關規定妥為進行結算。
假如客戶未能在上述截止期限當日或之前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該等指示、款項、商品或文件或採取必要行動,工銀國際期貨可以毋須發出通知而對相關合約進行平倉或者代表客戶作出或接受交付,所依據的條款與方式由工銀國際期貨全權絕對酌情決定。假如工銀國際期貨全權絕對酌情決定交付相關商品,但因客戶未能向工銀國際期貨供應該商品,導致工銀國際期貨未能交付商品予相關買家,則客戶將被視為已不可撤回地授權工銀國際期貨購買、借入及/或進行一切必要行動以令工銀國際期貨可交付有關商品。受有關協議條款及市場規定的規限,客戶可在一張合約的最後交易日之前的任何時間,要求工銀國際期貨將該合約平倉。客戶因任何合約平倉而須支付的任何款項應在該合約平倉時實時到期並須支付給工銀國際期貨。
1.3 對於以期貨/期權合約轉現貨/掉期交易,客戶承諾如下:
(a) 現貨/掉期交易是真誠的及合法的;和
(b) 現貨/掉期交易屬於有關交易所批准的類型。
1.4 客戶承諾按要求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工銀國際期貨代表客戶進行的轉現貨/掉期交易所附的關於現貨/掉期交易的充分詳情的書面證據(包括就變更現貨產品所有權的書面證據),並授權工銀國際期貨按要求向有關交易所提供該等證據。
1.5 客戶授權並同意工銀國際期貨依照不時適用的法律、規例和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代表客戶就期貨/期權合約與其他市場參與方進行執行前的商談並執行預先商定的交易。
1.5 凡客戶根據期權合約持有短倉且該期權獲得行使(或在期滿或其他情況下被視為已行使),客戶須在接獲要求後,依據該期權合約的條款以現金向工銀國際期貨支付客戶須支付的結算款項,或接收或交付(視情況而定)屬於期權合約標的物的商品。
1.7 不論有關協議有何相反規定,就工銀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工銀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視情況而定)如因任何原因而未能在到期付款或到期交付之日收到根據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規則及規定及/或任何適用法律和規例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或應向客戶交付的任何商品數額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論是從有關的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收取),則工銀國際期貨就該等期貨/期權合約向客戶支付的款項或交付的商品的責任,即因為上述未能收足款項或商品而隨即成為向客戶支付工銀國際期貨就之實際所收的款項或交付工銀國際期貨就之實際所收的商品數額。
1.8 就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如上文👉 1.7 條所述沒有就工銀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支付任何款項或交付任何商品的任何數額,工銀國際期貨有權全權絕對酌情決定(但沒有義務)按客戶的指示向該等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採取任何行動。
2. 交易限制、保證金、傭金及收費
2.1 客戶承認,政府監管部門、交易所和/或結算所可不時在工銀國際期貨(代表自己或其全體客戶)持有或控制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中就任何一個或多個期貨/期權合約建立總倉位和/或淨多頭倉位或淨空倉倉位。工銀國際期貨還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不時對客戶設置或會高於政府監管部門、交易所或結算所所設交易限制、倉位限制或交易約束的交易限制、倉位限制或交易約束。客戶同意遵守交易所、結算所和/或工銀國際期貨不時設置的所有該等限制和約束。
2.2 客戶同意,應工銀國際期貨的要求立即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並維持工銀國際期貨可能不時全權絕對酌情要求的保證金、保證與其他擔保,提供的形式、數額及條款由工銀國際期貨不時全權絕對酌情決定。工銀國際期貨訂立的保證金要求應不少於並可以超出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或結算會員或經紀規定的保證金要求。假如工銀國際期貨決定要求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在收到繳款通知後立即向工銀國際期貨存入該項額外保證金。如果客戶維持有一個綜合戶口,工銀國際期貨將按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規定的要求對客戶設置總保證金要求,且不會對沖客戶之顧客的倉位。為此目的,客戶承諾(i)不會對沖其客戶的倉位並會採取所有必要步驟以使工銀國際期貨能按總額基礎確定和施加保證金要求;並且(ii)會遵守該等總保證金要求及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結算會員及/或經紀不時施加的任何有關規定,或不時存在的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與規例。
2.3 工銀國際期貨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是否接納現金以外的資產作為保證金,並且,(在有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不時發佈的規則和程序有要求的時候)現金以外的資產作為保證金必須取得有關交易所和結算所的批准。凡以股票、股份及/或其他具價值的物品作為保證金存放時,工銀國際期貨可全權絕對酌情就保證金之目的為該等資產指定一個名義價值(該價值毋須符合其市值),而工銀國際期貨可不時按照當時該等資產的市值或其他方面不時更改其價值。
2.4 在無損並附加於工銀國際期貨在有關協議之下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之情況下,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工銀國際期貨(可毋須事先通知客戶),將工銀國際期貨或其聯屬人在任何戶口中及無論是否與期貨/期權合約交易有關的為客戶持有的任何現金存款或其他財產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用作以下用途:
(a) 提供工銀國際期貨依據本部分👉 2.2 條要求的任何保證金或額外保證金;
(b) 向任何交易所、結算所、結算會員或經紀支付款項,以履行該交易所、結算所、結算會員或經紀就工銀國際期貨代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而要求或規定其提供保證金的任何責任,或以任何交易所、結算所、結算會員或經紀為受益人或依其指示提供擔保品(不論以按揭、存款、抵押、質押或其他方式),而此舉無需事先通知客戶,且撇除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該保證金的任何實益權益,作為工銀國際期貨就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而須對該交易所、結算所、結算會員或經紀承擔的責任(依照其所指明的條款)的擔保品,並且賦予權力予該交易所、結算所、結算會員或經紀以執行該擔保品,以履行工銀國際期貨負的任何責任,但前提是客戶的存款或財產不得作為工銀國際期貨代表任何其他客戶而訂立的期貨/期權合約的任何結算所保證金要求或交易責任的融資或作為其擔保品(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該存款或財產將會依據有關交易所、結算所的規則和規定、結算會員的結算條款或經紀的交易條款來處理);
(c) 履行工銀國際期貨對任何一方承擔的、工銀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所引起或附帶的任何其他義務,包括並不限於存放公司所收取的租金或其他費用,或者因實物交付或收取客戶選擇為之結算未平倉合約的相關商品所產生的任何其他費用;及/或
(d) 支付與工銀國際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有關而需適當支付的傭金、經紀傭金、征費或其他適當的收費,
儘管上述任何用途可能會令工銀國際期貨要求客戶支付額外保證金。
2.5 工銀國際期貨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催繳保證金通知和/或要求。 催繳保證金通知一經作出必須予以滿足(或在工銀國際期貨不時指明的時限內滿足,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遲於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要求客戶繳交保證金的時限)。在無損本部分👉 3 條之情況下,如果未能滿足該等通知,可能會令工銀國際期貨有權或按照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規則或規定有責任將代表客戶持有的但未依通知繳付保證金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及/或將該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通知予有關交易所、結算所、結算會員或經紀。特別是,工銀國際期貨或會被要求向期交所及證監會彙報連續兩次或以上未在工銀國際期貨指明的期限之內遵守催繳保證金通知所涉及的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
2.5 除客戶明確指示的以外,戶口內持有的、根據有關交易所規定可為保證金目的而作出抵銷的任何期貨/期權合約均將自動抵銷以決定保證金數額,而毋須向客戶作出提述,但該等期貨/期權合約將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進行平倉或當作已抵銷處理。
3. 平倉
3.1 遇有以下情況時,工銀國際期貨有權毋須給予通知而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行動,以遵守或履行、取消或實施工銀國際期貨就任何未平倉合約而對客戶負有的任何義務,或者客戶及/或工銀國際期貨就任何未平倉合約而對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結算會員及/或經紀(視情況而定)負有的任何義務(包括履行任何及所有該等未平倉合約及/或將之平倉,取消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未處理之指令或其他承諾或行使因工銀國際期貨代客戶持有之任何期權合約而產生之期權 (認沽或xx)),xx,xxxx期貨可為此目的以任何方式借貸、買入或賣出(包括從或向工銀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借貸、買入或賣出)任何未平倉合約所涉的商品,並/或運用任何保證金及/或強制執行其持有的任何擔保品,並以其全權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將由此所得的收益加以使用,而工銀國際期貨由此而支付的一切款項及招致的一切責任均須於客戶接獲繳款通知後立即向工銀國際期貨支付或償還:
(a) 工銀國際期貨因保證金要求或其他原因而全權絕對酌情認為有必要對其本身作出保護;
(b) 工銀國際期貨全權絕對酌情認為其有義務遵守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結算會員及/或經紀作出的任何要求,或遵守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與規例;
(c) 客戶違反或沒有如期履行有關協議規定應由其履行的任何條款、契諾或條件;
(d) 客戶因任何原因解散,或與任何非關聯方合併或合組或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業務或資產;
(e) 客戶自己提出或他人針對客戶提出破產或清盤的或指派接管人的申請,客戶決定進入清算、破產管理或其他資不抵債程序,或者利用任何破產、重組、凍結、資不抵債或類似法律的益處,或為其任何債權人的利益作出或建議作出任何安排或和解,或成為任何法院頒發的、規定清盤、重組、清算客戶或者其大部分業務或資產或者為客戶或者其大部分業務或資產指派清算人、管理人、信託人或接管人的任何命令、判決或判令的當事人;
(f) 任何👉三方對戶口中的任何款項提出申索;
(g) 客戶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的任何資料(不論是否載於開戶文件)或客戶在有關協議中所作出的保證,在任何要項方面是不正確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h) 客戶維持其戶口或履行其在有關協議之下的任何義務成為非法,或者客戶繼續維持其戶口或履行其在有關協議之下的任何義務所需的任何授權、同意、批准或許可被撤銷或不再全面有效;
(i) 客戶的業務、資產或一般情況出現據工銀國際期貨全權絕對判斷可能會對客戶妥善履行其在有關協議之下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不利變更;或
(j) 工銀國際期貨認爲出於保護自身之目的而需要採取必要或適當行動的任何其他情形或發展。
3.2 工銀國際期貨行使本部分上文👉 3.1 條項下的權利時,在有關協議下應支付給工銀國際期貨的所有款項均須立即支付,工銀國際期貨亦毋須就任何期貨/期權合約,向客戶交付任何數量的相關商品或支付應付給客戶的任何款項,直至客戶就任何該等合約或不論以任何方式根據有關協議的條款而應付給工銀國際期貨的所有款項及其對工銀國際期貨所負的一切債務均已按工銀國際期貨滿意的程度支付或償還為止。
4. 綜合戶口
4.1 就期交所交易而言,如果客戶不是期交所會員,且客戶在工銀國際期貨開立的期貨戶口將作為綜合戶口操作,則客戶應立即將此告知工銀國際期貨並應在任何時候:
(a) 客戶在與從其接收有關綜合戶口的指示的一名(多名)人士的事務往來中,遵守及執行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及程序,猶如客戶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及猶如為其帳戶或利益而發出指示的該名(等)人士為客戶(定義見期交所規則);
(b) 為執行該等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的非法交易,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投注、打賭、博彩或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
(c) 確保客戶從其接收指示的人遵守期交所規則內所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的規定;
(d) 在每一交易前向工銀國際期貨披露擁有綜合戶口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以及最終負責發起交易指示的人士或實體的詳情或者期交所或證監會不時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
(e) 不時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守則附表 4 👉 5 段所載的一切必要資料。
5. 保證及承諾及其他有關規定
5.1 客戶xx、保證和承諾其遵守所有相關法律、規例及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
5.2 工銀國際期貨可在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令相反的倉位,不論是為工銀國際證券自己還是為其聯屬人、聯繫公司或其他客戶進行,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相關規則在期交所或者通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在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或者通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定而執行的;
5.3 工銀國際期貨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有關結算所)收取的任何款項、認可的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均須根據守則附表 4 👉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持有,客
戶授權工銀國際期貨可按照守則附表 4 👉 14 及 15 段所訂明的方式,運用該等款項、認可的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工銀國際期貨尤其可運用該等款項、認可的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以履行其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期權合約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5.4 客戶同意工銀國際期貨可從獨立債務證券戶口提取以下項目:
(a) 用來履行工銀國際期貨因其按照一個或多個客戶的指示進行期貨/期權合約買賣而對結算所或執行代理人產生之責任所需的認可的債務證券,但若提取認可的債務證券會導致代表任何客戶進行的期貨/期權合約買賣有關的結算所保證金、變價調整、變動保證金或其他與交易有關的債務須由其他客戶的認可的債務證券來支付的話,則不得進行此等提取;
(b) 轉撥予另一個獨立債務證券戶口的認可的債務證券;及
(c) 向客戶或按照客戶的指示而歸還的認可的債務證券,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客戶作出指示,不得將認可的債務證券存入工銀國際期貨的另一個戶口內,除非該戶口是獨立債務證券戶口;
5.5 在工銀國際期貨已取得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所規定之其他同意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及給予工銀國際期貨特定授權可從獨立證券戶口提取以下各項:
(a) 用來履行工銀國際期貨因其按照一個或多個客戶的指示進行期貨/期權合約買賣而對結算所或執行代理人產生之責任所需的認可證券,但若提取認可證券會導致代表任何客戶進行的期貨/期權合約買賣有關的結算所保證金、變價調整、變動保證金或其他與交易有關的債務須由其他客戶的認可證券來支付的話,則不得進行此等提取;
(b) 轉撥予另一個獨立證券戶口的認可證券;及
(c) 向客戶或按照客戶的指示而歸還的認可證券,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客戶作出指示,不得將認可證券存入工銀國際期貨的另一個戶口內,除非該戶口是獨立證券戶口。
5.5 若工銀國際期貨未能遵從期交所規則👉 505(a)或 513(a)條之披露要求,期交所行政總裁(定義見期交所規則)可要求代客戶平倉或收取客戶持倉保證金附加費。
5.7 有關協議的終止不得影響客戶在本期貨交易條款及細則項下作出的任何保證、xx、承諾和彌償保證的有效性,其全部在該等終止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