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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產官學合作研究計畫契約書( 範本)
契約編號(與計畫編號相同):○○○○○
甲方(計畫執行單位):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乙方(合作單位):○○○○○
茲甲乙雙方為共同合作執行「○○○○○○○○合作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經雙方協議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計畫內容
詳如甲方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產官學合作研究計畫實施要點」所核定之本計畫書(以下簡稱本計畫)。
第二條 計畫執行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 計畫合作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依下述方式共同執行本計畫【雙方同意依勾選規定辦理】:
□[甲]或□[乙]方提供專屬性技術或軟硬體設備合作,詳細內容參本計畫書;如涉有經費補助者,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推動研究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給予補助。
□[甲]或□[乙]方提供專屬性資料或數據合作,詳細內容參本計畫書; 如涉有經費補助者,依「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推動研究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給予補助。
□甲乙雙方同意經費分攤方式合作,本計畫總經費計新臺幣○○○元整,其中甲方應分攤經費為新臺幣○○○元,乙方應分攤經費為新臺幣○○○元,詳細內容參本計畫書。
第四條 □本計畫經費分攤之撥付方式與條件【雙方同意依勾選規定辦理】
甲方同意就本計畫應□分攤□補助經費共計新臺幣○○○元,以下述方式分 3 期撥付至乙方指定之金融帳戶:
(一)第 1 期為經費之 30%(即新臺幣○○○元),甲乙雙方完成本契約簽署後
[15]日內,甲方應完成撥付;
(二)第 2 期為經費之 30%(即新臺幣○○○元),乙方於○○年○○月○○日內檢附本計畫期中報告 1 式○份及第 1 期款原始憑證與收支明細表經甲方審查後,甲方應於完成審查之日起[15]日內撥付;及
(三)第 3 期為經費之 40%(即新臺幣○○○元),乙方於○○年○○月○○日內檢附本計畫期末報告 1 式○份送達機關,經甲方審查後,乙方應於○○年○○月○○日內檢附修正後之報告及其電子檔,連同第 2、3 期款之原
始憑證及完整收支明細表供甲方核實撥付尾款。
第五條 計畫經費之支存
一、乙方同意就本計畫總經費之支存及其他一切行為,乙方應設帳登錄及保存相關帳冊,且乙方應接受甲方之監督管理,乙方及其人員需切實遵守,如有違反,得依照甲方決定辦理,不得異議。甲方撥付之經費乙方需設帳登錄,不得移為他用,且依用途別裝訂成冊;經費使用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執行本計畫有關計畫經費之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勞動部一般常用
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乙方於計畫執行結束後,經費如有結餘,應如數繳還甲方;如有衍生其他收入(如罰款及計畫內所發生之物品、財產及廢料變賣收入等),亦應繳還甲方。
三、乙方執行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四、乙方執行本計畫檢附之支出憑證、申請經費之運用、原始憑證留存等規定,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及「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推動研究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第六條 計畫內容之變更或緩辦或停辦、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 本計畫應由乙方自行履行之部分,乙方不得委託第三方辦理。本計畫業已敘明係由乙方委託之第三方履行之部分,該第三方經乙方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始得委託該第三方執行,但乙方仍應就該第三方履行部分負完全責任。
二、 本計畫於進行中,如因技術、市場、或其他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情事變遷而無法完成本計畫時,任一方皆得提出具體理由向他方申請緩辦、延期或停辦本計畫;【□本計畫經雙方同意緩辦、延期或停辦者,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函後 1 個月內,將本計畫未支用之甲方分攤經費及已完成或進行中之一切本計畫相關資料交付予甲方】(雙方同意依勾選規定辦理)。
三、 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雙方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四、 任一方如認為有變更本契約或本計畫內容之必要時,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限屆滿之日前 2 個月內,以書面向他方提出申請,經他方書面同意後使得辦理變更。
五、 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雙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x計畫執行期間,乙方或乙方委託之第三方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計畫研發成果進行商品化,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表示甲方與乙方或乙方委託之第三人就本計畫研發成果運用有任何關連。
第八條 x計畫執行期間,如本計畫涉及人體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基因實驗、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實驗、動物實驗者,乙方應負責管理與維護實驗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並應確實督導相關實驗操作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及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如因執行本計畫而致他人之生命、健康、財產上或任何權益受侵害,或使環境受衝
擊時,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與甲方無涉。
第九條 x計畫執行期間,乙方對於實際執行本計畫之乙方工作人員,應盡完善之安全衛生訓練與管理責任,倘乙方工作人員等因執行計畫致其生命、健康、財產上受傷害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
第十條 計畫之執行
一、甲乙雙方於本研究合作過程中,應密切協調配合,以確保本計畫之執行,並如期完成。
二、甲方應負之責任:
(一) 提供乙方對本契約第三條計畫合作方式所需之相關協助。
(二) 依本計畫履行甲方之分工項目,須達甲乙雙方之需求及目的,並達本計畫應有之目標及功能。
(三) 依本計畫確認後之資料,會同乙方彙整研究報告。三、乙方應負之責任:
(一) 依本計畫履行乙方之分工項目,依本計畫規定交付成果,以達甲乙雙方之需求及目的,並達本研究應有之目標及功能。
(二) 乙方應確保依本計畫所交付之分工項目,皆應符合本計畫所示之功能與設計規範之要求。
(三) 乙方接受甲方補助辦理採購,甲方分攤或補助金額已在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乙方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各項採購。
第十一條 計畫之期中及期末報告審查
一、 乙方應於○○○年○○月○○日提送本計畫期中報告,期中報告由甲方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改以書面審查。
二、 xxx於○○○年○○月○○日提送本計畫期末報告,甲方應於乙方提出該期末報告後 30 天內召開審查會議,乙方應於審查會議進行本計畫成果簡報,若本計畫乙方另有委託第三人共同執行本計畫時,由乙方通知該第三人列席審查會議。
三、 本計畫之期中審查、期末審查項目得參考「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辦理。
四、 本計畫若屬二年期以上之計畫,則應於第一年計畫結束一個月內向甲方提出當年計畫執行之進度報告,由甲方進行書面審查,計畫若變更為一年期,則依本條第二項辦理。
五、 本計畫之研發報告或工作成果如經審查會議委員審查合格,乙方應將期末暨成果效益等報告裝訂成冊,製作成電子資料檔案(光碟片)送予甲方。
六、 審查結果如與本計畫書核定合作內容不符或有瑕疵者,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修正完成。
第十二條 研發成果之保密及發表
一、 乙方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之第三人於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二、 乙方參與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之第三人與其工作人員 均應嚴守本契約之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內容、 本計畫執行情形及本計畫研發成果公開或洩漏於本契約關係人以外之人員,乙方或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第三人所聘用工作人員違反保密義務,乙方應 對前開工作人員違約行為對甲方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三、 本計畫各項文件、資料、底圖、甲方提供乙方參考之技術資料文件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甲方業務資料,乙方有代為保密及責成其工作人員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發表、供與、給與或售與第三人。如經由甲方自行公布或公開前該文件之全部或一部後,乙方就甲方自行公布或公開之文件即解除保密之義務。本契約因期限屆滿、解除、終止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本條之保密義務。
四、 本計畫研究內容【請勾選其中一項】
□ 執行本研究計畫時,應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於各種可能之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等;並遵守「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相關法令與主管機關之相關保密要求,違者應負法律責任,甲方並得視其情節於 3 年內停止接受計畫主持人與違約之研究人員申請或參與甲方之合作研究計畫。
□ 非屬敏感科技項目。
五、 本計畫之期中、期末報告應依甲方所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科技研究發展計畫工作手冊」格式撰寫及繕印。乙方交付之期中、期末報告及研發成果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如乙方違反該等情事,乙方除須負責處理外,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承受之損失及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且乙方並應負其他相關之法律責任。
六、 本計畫執行內容或研發成果涉及政策形成或研擬建議、可行性之評估、計畫方案執行績效之評估、其他機關之績效評估,或其他涉及內容敏感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始得對外揭露或發表。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本計畫研發成果(包含但不限於本計畫衍生之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皆歸屬甲方所有,甲方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乙方不得就本計畫研發成果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
二、本計畫研發成果授權方式(請勾選其中一項):
□ 本計畫為乙方出資或技術貢獻比率達百分之[ ]以上之計畫,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可優先與甲方協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專屬使用、實施研發成果專之權。
□ 本案為乙方出資或技術貢獻比率達百分之[ ]以上,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在中華民國境內非專屬使用、利用研發成果之權。
三、因執行本計畫所設計及完成之著作,以甲、乙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第十四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一、 乙方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給甲方之比率,以不低於甲方於本計畫之經費分擔比率為原則,若以專屬性資料或數據合作、專屬性技術或軟硬體設備合作,約定甲方比率為○○○、乙方比率為○○○。
二、 乙方因執行本計畫所衍生之研發成果收入,如該研發成果收入適用「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乙方應依甲方指示辦理研發成果收入提撥事宜。(如無衍生研發成果收入,本款刪除)
第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解除
一、 乙方如未依本計畫預定進度執行或所執行之工作項目與核定本計畫書所列不符,經甲方提請限期更正,乙方如無正當理由而逾期未更正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如任一方因執行本計畫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且判決確定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三、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就已完成合之本計畫工作項目,核算雙方應分攤之費用後,將原始憑證送還甲方辦理核銷結案,並將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四、 xxx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內中途退出,則嗣後不得主張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之範圍及處理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雙方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或延遲履行其對本契約之義務時,均不負給付不能或遲延履行之責任,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生或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但應於該不可抗力事由消滅後履行其應有之義務。
二、 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包括天災(如颱風、地震、水災等)、嚴重傳染病、戰爭、罷工、民眾騷動、暴動、爆炸、以及在雙方當事人合理努力下無法控制或防止之任何其他原因。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 雙方因履約所生爭議,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自協調開始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起民事訴訟。
二、 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二) 爭議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條文名稱
x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或項目用語所含之意義。
第十九條 一部無效
如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定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連帶保證
乙方如為公司組織,則乙方之代表人應就本契約有關乙方之義務及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資訊安全
一、 乙方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第三人所投入本計畫之工作人員,應遵守甲方
「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二、 乙方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第三人參與本計畫所使用之軟體及各種文件,除不得抄襲、改作或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外,應負保密責任。
三、 乙方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第三人繳交所開發之程式碼,必需保證不含有病毒、木馬程式或任何惡意程式,如因程式撰寫或安裝設定不當,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立即修復並負賠償責任。乙方應於甲方提出書面需求時提供其開發之 Web 應用程式源碼檢測服務,並完成複測,其服務內容需符合或達到下列功能:
(一) 支援 PHP、ASP、J2EE(Java 全系列含 JSP)及 .NET (C#, XX.XXX,
XXX.XXX)程式語言。
(二) 支援 OWASP「跨網站腳本攻擊(XSS)」、「SQL Injection 資料隱碼攻擊」、「命令注入攻擊(command Injection)」、「惡意檔案執行(Malicious File Exection)」、「不安全物件參考(Insecure Direct Object Reference)」等程式源碼弱點安全問題之檢測。
(三) 源碼檢測結果與報告提供完整的源碼弱點安全問題,檢測結果報告須包含下列資訊:
1. 程式源碼弱點所在之程式源碼片段、行數。
2. 導致程式源碼典之函式名稱以及變數等。
3. 程式源碼弱點安全漏洞說明與修復建議,協助程式開發成員修補漏洞。
(四) 程式源碼檢測結果與報告書應支援 HTML 與 PDF 格式。
四、 乙方進行與本計畫攸關之系統開發或測試時,應遵守甲方資訊安全原則,不得將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原始碼、測試資料等內容揭露與本計畫無關人員。必要時,甲方得前往乙方開發、測試場所檢查系統開發之資訊安全保護狀
態,乙方不得拒絕。
五、 乙方進行與本計畫攸關之系統測試時,應自行建立測試資料,不得使用真實資料進行測試。
六、 乙方進行資料轉換時須先製作備份,以保護原有的資料庫。
七、 開發、測試本計畫攸關之系統所需電腦設備、網路連線及辦公處所如需由甲方提供時,乙方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第三人應依甲方作業規定辦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同時以在正常上班時間內使用為原則,如須逾時使用,乙方應另行提出申請。
八、 乙方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第三人僅可存取本計畫攸關之系統內部資料與電腦資產,下列之功能項目,使用時需經甲方同意始得執行。
(一) 本系統資料庫更新、維護。
(二) 本系統資料庫使用權限之異動。
(三) 其他有關變更或增加處理功能等權限之異動。
九、 乙方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第三人因處理本計畫工作,需存取甲方之資訊設施,須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
十、 乙方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第三人因處理本計畫,需攜帶資訊設施連線甲方網路,須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乙方如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請即通報甲方,並按甲方因應資訊安全事件管理程序處理。
十一、乙方及乙方委託執行本計畫第三人未達資安基本要求之服務水準時,得每次計罰新臺幣 3,000 元整懲罰性罰款,並得連續處罰直至改善為止。
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本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三、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本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四、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本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五、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六、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計畫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
但兩者有抵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七、 本契約計正本 2 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份,由雙方各執○份。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八、 本契約自雙方代表或其指定之人簽署後生效。
立契約人
甲方: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代表人: (簽章)
乙方:(合作單位名稱)地址:
代表人: (簽章)
計畫主持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簽 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