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契約
合作興建倉棧經營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 2 號碼頭後線 倉棧#4 及附屬設施契約
○○公司
投資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契約
「合作興建倉棧經營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 2 號碼頭後線倉棧#4 及附屬設施」
【 交通部航港局取得投資興建設施所有權】
一、○○(以下簡稱乙方)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暨經營
「合作興建倉棧經營澎湖國內商港龍門尖山碼頭區 2 號碼頭後線倉棧 #4 及附屬設施」,作為貨物之倉儲、重整、簡易加工、轉運及配送等相關業務需要,雙方特訂定本契約,以資信守。
各興建設施由乙方為甲方施作,甲方給付乙方之報酬折抵為乙方依本契約享有之免租使用年限,乙方並同意無條件拋棄對於各投資興建設施之法定抵押權及對各投資興建設施所在基地為地上權登記之請求權。
第一節 租賃經營標的及範圍
二、甲方提供下列基地,供乙方租用(平面圖如附件一):
土地:
土 地 標 示 |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 備註 | ||
(縣)區(鄉、鎮 | 段 | 地號 | ||
澎 湖 縣 湖 西 鄉 | 龍門南段 | 1218 | 1200 | 位於澎湖港龍門xxxxx0xxxxxxx |
(x)乙方施作之投資興建設施(以下簡稱「投資興建設施」)。前項(一)至(二)之標的,本契約以下併稱為「租賃物」。
第二節 投資興建標的及範圍
三、投資興建設施項目:倉棧及附屬設施。第三節 契約期間
四、本契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免租使用年限屆滿為止。第四節 設施所有權歸屬及免租使用年限計算
五、本契約投資興建設施,預估投資金額為新臺幣 250 萬元,由乙方負擔。本契約設施,由乙方興建,並以交通部航港局名義興建,產權歸屬交通部航港局所有。
六、免租使用年限之計算與調整:
(以現金流入現值計算)
(一) 乙方享有自甲方完成點驗翌日起,按預估投資金額依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如附件二)計算之免租使用年限○年○個月。
(二) 實際金額不得低於預估投資金額之 80%,若低於預計投資
金額,不足之投資金額,依比例扣減免租使用年限。
扣減免租使用年限範例:依契約預計投資額 250 萬元計,如完工後經本分公司審
核同意之實際投資額為 180 萬元(72%),免租年限如核算為 10 年 7 個月,因實際投資額
較合約 80%下限金額 200 萬元少 20 萬元(下限金額之 1/10),免租年限將依比例扣減 10
年 7 個月之 1/10(1 年 1 個月)減為 9 年 6 個月。
第五節 工程興建及完工驗收或勘驗規定
七、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申領港工作業同意書、☑取得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並開工。
開工後乙方應於 1 年完成興建工程及點驗。
如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乙方不能依限開工或完成興建工程及點驗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甲方,經甲方同意後予以展期。
前項展期可各申請 2 次,每次展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八、本契約設施,建築、給排水、用電、汙水處理設備等相關規定,詳附件三。
本契約投資興建設施之工程由乙方委託政府或他國政府立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執業之專業技師依本國或國際通用相關技術規範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並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監造。該監造成果及竣工各項圖說、試驗報告文件上等各項文件依法應簽證者予以簽證,但法令有明定監造人者,應從其規定。
施工前乙方須依合約規定,函送相關資料 1 式 6 份予甲方(如工作物配
置圖,設計圖、結構計算書、地質鑽探報告書、施工計畫書、施工說明書等),經甲方審核通過後,發給港工作業同意書,若需交通部航港局核准者,由本分公司代轉該局審核;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或需申辦建照執照者,乙方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辦。
建築物之興建由乙方負責以交通部航港局指定者為起造人,向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在未取得港工作業同意書、建造執照前乙方不得進行施工。乙方進行地質鑽探xx,xxxxxxxxx,xx鑽探完畢應即恢復原狀。
九、乙方於施工前,應以書面向甲方申報開工。乙方於施工時應依設計圖說施工,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如於施工中有變更工程設計情事者,乙方應於變更前檢附相關資料送甲方同意後辦理。甲方未同意前,變更部分不得施工。
十、本契約施工作業期間,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監造作業及工程控管由乙方安排及負責,並應做成紀錄備查,甲方得不定期進行督導或評鑑抽測,乙方不得拒絕。
(二)工程施工安全、結構安全、相關設備暨附屬設施之安全及品質、勞工安全由乙方負責,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各項事務。
(三)乙方負責周遭環境之維護,並依環保法規做好污染防治措施。
(四)不得有妨礙港區各項作業及交通等情事。
(五)有關防災、動火、環保、交通、工程、職業安全衛生、建築管理緊急應變等應注意事項,除須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有關主管機關審核結論辦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如需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先取得許可後方得辦理。
(六)本契約施工作業期間內若有意外事故發生,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十一、乙方於簽約後至投資興建設施完工取得相關合法證照期間,一切應向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申辦之事項、手續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辦理;在完工取得合法證照前,如因法令有所更動而須配合時,乙方均應配合辦理,至通過相關單位之查驗及取得相關合法證照為 止。
十二、乙方在各項工程施工期間及營運時,應遵照環保法令辦理環保工作,如有違反情事遭致環保等相關主管機關處罰(分)時,概由乙方負責,罰鍰亦由乙方繳納。另因環保及其他原因招致抗議或阻撓致無法施工或營運,乙方應立即與xx、抗爭民眾協調,必要時,應主動停止作業。至於停止作業或協調期間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施工期間若有發生汙染違規,遭主管機關處分或民眾抗爭等情事,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十三、承租區域內xx環境之景觀規劃維護,應由乙方參考甲方全港綠化作業負責配合辦理。並配合澎湖縣政府設置公共藝術或綠地等相關規定,其金額併入投資興建之投資金額。
十四、乙方於興建設施完工驗收前,得經甲方同意試運轉。試運轉期間,依國內商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由甲方收取費用,並依第 17 條給付管理費。
十五、驗收、點驗及營運勘驗
(一)驗收:乙方應於全部工程完工後辦理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查證抽驗履約標的其材質品質、功能、尺寸、數量等項目是否符合契約、圖說等相關規定。
(二)點驗:
1、乙方應於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後 1 個月內列具財產清冊(按設備項目造具結算清單),並附有起造人為交通部航港局及編有門牌號碼之建物使用執照點收證明書,經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核章之工程圖說正本、竣工第二原圖、工程決算書、經專業技師簽證之工程結構計算書、及其電腦磁片或光碟片、訂購合約書等有關證明文件暨電子檔案送交甲方就工程圖說所示尺寸及物件數量並完成點驗作業。
2、點驗作業所需之量測、檢(試)驗等工具應由乙方備妥;
另乙方應指派其代理人、監造廠商之監造代表、施工廠商之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等出席會同辦理點驗作業,如未出席甲方不予點驗。
3、乙方應於甲方完成點驗後之 1 個月內,提送本契約有關之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及費用憑證等相關文件。但有特殊情況得經甲方同意延長 30 日,並以一次為限。
4、乙方對於經甲方進行督導或評鑑抽測發現之缺失尚未完成改善前,甲方得不予辦理點驗作業。
(三)營運勘驗:乙方應於完成點驗作業後 6 個月內取得營業所需相關
文件並開始營運,但有特殊情況得經甲方同意延長 3個月,並以二次為限。點驗後至正式營運前,如發覺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有影響商港作業安全及秩序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於該設施正式營運前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並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營運勘驗,如有缺失,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應經甲方複勘通過後,始得營運。
十六、甲、乙雙方應於驗收、點驗合格並完成財產清點後,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按甲方審核同意之工程決算金額,將投資額平均分配於免租使用年限,每年 12 月 31 日前及免租使用年限期滿時互開同月份統
一發票,另財政部營業稅法或解釋函令修正時配合依規定辦理。第六節 租金及管理費之計算、調整及繳納方式
十七、租金與管理費:
(一)乙方應給付甲方下列租金及管理費:
1.土地租金:自起租日起,乙方應依所使用之土地面積 1200 平方
公尺,按 105年公告地價630 元/平方公尺及費率(5%)
給付,每年土地租金新台幣 37, 800 元整。
2.營運管理費:自開始營運日起計收,每年新台幣 萬元整
(本項為競標項目不得低於新台幣 96 萬元,依得標金額填寫)。
3.經商港主管機關頒訂之新費率類目與乙方業務有關者,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給付。
(二)租金與相關費用之調整:
土地租金:契約存續期間公告地價、費率或計費方式有調整時,自主管機關核定調整之日起調整。
十八、租金與管理費之收取:
(一)土地租金以 1 個月為 1 期,每 3 個月計收 1 次,由甲方於每年 1
、4、7、10 等月份 5 日前開列帳單以郵遞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乙方;,乙方應於每年 2、5、8、11 月份 5 日前給付。
(二)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管理費以 1 個月為 1 期,每 3 個月計收 1 次,由甲方於每年 1、 4、7、10 等月份 5 日前開列帳單以郵遞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乙方,乙方應於每年 2、5、8、11 月份 5 日前給付。
十九、乙方應依甲方所開計費憑單於規定期限內向指定處所給付,逾期不付以違約論。乙方地址變更時,應即通知甲方更正,如不通知致甲方依租約所載地址寄發計費憑單被退回者視同計費憑單已寄達。乙方逾期給付時應依下列各款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一)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二)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三)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四)3 個月以上,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四。
乙方於每年 1、4、7、10 月份 10 日前仍未接到計費憑單者,應即通知甲方補單給付,逾期未通知而致遲延給付者,比照前項標準計收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於接到計費憑單後如有異議應於 7 天內向甲方提出更正,逾期視為同意甲方之計算。
第七節 投資興建及租賃經營標的之使用、管理與維護
二十、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在承租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並不得儲放違禁品或危險物品。
二十一、乙方對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遇有第三人毀損時,乙方應即進行災害應變並通知甲方,由甲方責由第三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乙方違反前項通知義務時,應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二十二、有關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治安、保全及其他之規定:
(一)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治安、保全、安全、環保、勞安、消防及管理等有關法令及港區規定,各項設施(包含既有設施以及投資興建設施)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生損害他人或甲方權益時,由乙方負所有損害賠償責任且應儘速與受害人協調解決,並將結果副知甲方。如受害人逕向甲方請求賠償,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於甲方指定期限前,出面處理完竣
。如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前處理完竣,甲方得先行賠償受害人之損失,乙方不得對於甲方賠償金額或賠償方式為任何爭執,並應償還甲方先行賠償被害人之金額及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
(二)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內環境之清潔及秩序,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其他廢棄物,清洗時廢污水不得任意排放港域內,並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如違反規定,甲方得依有關規定逕行舉發或移請主管機關處分。經主管機關為限期改善或罰鍰等處
分,由乙方完全自行負責。
(三)乙方使用承租區之土地,應依環保法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有污染行為,而致其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污染土壤之疑,其損害、清運、土地復原等相關不利後續使用事宜等費用或損失,均應由乙方負責。
(四)消防設施由乙方依消防法規設置維護,乙方並且為實際支配管理權人。
(五)乙方遇有職業災害等事故致人員傷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外,應依相關規定將經過情形向甲方及勞動檢查機構申報。
(六)基於維護國家資源及港區作業安全,乙方應依甲方所定之各項防災、防颱、防震措施及災害應變、演訓作業規定確實辦理。
(七)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區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設計。
二十三、甲方如發現乙方在承租區之作業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該情事已無法改善、或經甲方限期要求乙方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或雖經改善但仍不符法令或本契約規定者,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新臺幣 5 萬 元。乙方一年內違反法令或契約累計達 3
次,甲方得終止契約。
二十四、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之變更限制:
(一)乙方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送交甲方財產清冊之各項設施,如有變更或增減設施時,應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後辦理,並重新繕造財產清冊送交甲方。
(二)乙方應現況使用租賃物,不得自行變更。如因作業需要須予改善、變更或增減設施,應事先獲得甲方同意後始可辦理,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乙方違反前項約定,經甲方通知限期回復租賃物原狀而未回復時,甲方得逕行回復租賃物原狀,因此所生相關費用完全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乙方於契約到期時,或租約到期前停止租用時,除第二項經甲方同意情形外,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但經甲方認有保留必要者,乙方應無條件將經改善、變更或增減設施之租賃物交還甲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五)乙方就租賃物改善、變更或增添之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所有權無償歸屬甲方。
(六)乙方若欲拆除向甲方租用之既有設施,應報經甲方同意並完成報廢作業後始得為之,乙方並應給付補償費新臺幣○元。
前開設施之拆除,應由乙方申請拆除執照及港工作業同意書後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二十五、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之維修養護:
(一)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包含已逾使用年限、隱蔽或具自耗性部分)之保養、維護(含油漆)及修繕均由乙方負責,乙方須作定期檢查及保養檢修,並應做成紀錄及接受甲方檢查
。
(二)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有應修繕之情事,甲方得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修繕,乙方未於甲方所定期間內完成修繕時
,甲方得不經通知,逕代為修繕,並由乙方負擔所有修繕費用。
(三)租賃物主要構造發生損壞時,乙方應即時通知甲方,經甲方認定該損壞非可歸責於乙方後,由甲方負責修繕。甲方應於修繕完成後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通知後,如未於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仍有未修復事項時,視為乙方同意甲方已完成該次修繕作業。
(四)租賃物發生前項主要構造損壞情形,乙方不得要求減免修繕前及修繕期間之租金與管理費,且如乙方延誤或怠於通知甲方,而造成租賃物損壞擴大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賠償損失
。
二十六、本投資興建案經甲方辦理營運勘驗通過後,始得營運。
二十七、免租使用期間,若投資興建機電設施不堪修護而需汰換時,乙方應向甲方報備,經甲方同意並完成相關財產減損或報廢程序後,由乙方自行負責更新,乙方更新後之機電設施所有權歸屬甲方,更新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且乙方不得因此要求延長免租使用年限及任何補償,所汰換之舊品由甲方處置。
第八節 稅捐、水電、保險
二十八、在契約期間內,本契約之各項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房屋稅由乙方負擔,除另有約定外,所有稅捐(除地價稅於免租期內由航港局負擔外)、規費及其他費用等均由乙方負擔。
二十九、乙方所需水電,應自行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或經甲方同意由合格廠商會同甲方裝設分水、電表,在契約期間所有承租區內之一切水、電費,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保證於裝設分水、電表或需加裝比流器,或接用電器(接線)等設備時,應先經甲方同意並確實會同甲方裝設。乙方若因裝設上開水、電設備違反相關規定,乙方除應追繳、補繳未計收之水、電費用外,並應按所應追繳、補繳之金額加計 1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前項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應以甲方為用戶名,一切申裝費用(含申請用電線路補助費)概由乙方負擔。
三十、既有設施及xxxxxxxxx:
(x)x方應投保投資興建設施之火險(附加險為地震險、爆炸險、颱風洪水險),其保費由乙方負擔,並以交通部航港局為被保險人及保險受益人,乙方為要保人。
(二)乙方應就既有設施及投資興建設施視自行業務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依地方政府消費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規定投保)及貨物意外險,保費由乙方負擔,並以交通部航港局為共同被保險人。
(三)乙方辦理用火或易燃粉塵活動時,應投保塵爆險。
(四)乙方應提供本條第二、三、四項保險單正本(無法提供時得以副本代之)予甲方,以供查閱。
(五)如乙方投資興建設施有保險理賠情事發生,理賠金額應以作為修復之用為優先,如未獲理賠或無法由保險理賠金額完全支應時,不敷之數由乙方負擔,但損害情事不可歸責乙方者
,乙方得另向侵權行為人或其他應負責任之人求償;理賠金額扣除修復費用後仍有餘裕者,得由乙方自行支用。
第九節 不可抗力情事
三十一、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遭受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
(ㄧ)租賃物因不可抗力情事造成損壞,乙方應於損壞發生後 24小時內通知甲方,經雙方會勘,如認定乙方未有不當使用,且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者,由甲方負責修復。損壞期間如乙方無法作業,設施租金或管理費得依其受影響狀況雙方協議減免之,但乙方不得要求其他補償。
(二)投資興建設施因不可抗力情事造成損壞,乙方應於損壞發生後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並由乙方負責修復,修復期間,管理費之減免或免租使用年限之調整,由雙方協議之。
(三)前揭不可抗力情事包含下列事由:水災、地震、火山爆發、颱風、瘟疫、因第三人引發火災、政府作為、戰爭、國家間侵略或敵對行為、暴動、叛亂、示威、社會動亂、全國性罷工。
(四)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契約義務時,應於該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後合理期限內以書面說明具體事由通知他方,該受影響之一方不負遲延或違約責任。
第十節 轉讓、轉租、設定負擔之限制
三十二、本契約一切權利與義務限於乙方行使、負擔。在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
乙方與前項第三人間之約定與責任,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 三十三、乙方不得就本契約所生各項權利及租賃物設定質權等擔保物權。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有要求設定或讓與地上權之行為,亦不得以投資興建設施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第十一節 履約保證及金額
三十四、乙方應於訂約時提供甲方至免租使用年限屆滿時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5 萬元整(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及銀行擔保等方式辦理,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為擔保方式辦理者,應設定甲方為質權人,銀行應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甲方於免租使用年限屆滿且雙方無任何爭議及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乙方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延長至租期屆滿後九十日。
三十五、乙方如不履行或違反本契約所訂各條款或拖欠租金費用致甲方遭
受任何損失時,其應繳納之各項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費用,甲方得於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依前項規定扣抵履約保證金後,應通知乙方於 30 日內補足其差額,如不補足,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節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三十六、本契約工程乙方未能依第七條規定期限開工、完成興建工程及點驗時,或未能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限完成點驗時,甲方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並同時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於前項情形,所有乙方已建之各項設施,甲方得選擇無條件由乙方自費拆除或由甲方接收、接辦或移轉由第三人繼續辦理。對於甲方之選擇,乙方均應配合且不得要求任何報酬、補償或賠償。
三十七、契約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如未經甲方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其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前應給付之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乙方依約應負擔之費用,仍應全額照付,甲方並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提出異議,以充對甲方之賠償,且對賸餘免租年限,不得向甲方要求補償及返還已付之投資額。
三十八、契約屆滿或終止時,如甲、乙雙方未另訂租賃契約或另有協議時,乙方應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包含全部土地與設施之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保持完整可用返還甲方,乙方不得藉故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前項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返還時如有損壞,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負責修復,否則由甲方代為修復,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確實無法修復,乙方應按契約屆滿或終止時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之帳面價值賠償甲方。
三十九、乙方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全部土地、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保持完整可用返還甲方,除仍應依第十七條按日計算應給付甲方租金及管理費外,每逾 1 日應另給付甲方按每日租金及管理費標準 1.5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依法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甲方因從事港灣建設或另有規劃用途等情形必須收回者。
(三)乙方積欠應繳租金、管理費及懲罰性違約金,經以履約保證金抵償後,達 2 個月以上,經甲方限期催告仍不繳清者。
(四)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約定,或不履行應盡之責任與義務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
滿仍未改善,或乙方改善後仍不符合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者。
(六)甲方依本契約第六條重新核算乙方賸餘免租使用年限時,乙方實際累計現金流入現值總額未達簽約時經甲方核定投資計畫書之累計現金流入現值總額 50%者。
四十一、在免租使用年限內,如因第四十條第(一)、(二)或(五)款不可歸責於乙方情事致甲方提前終止契約,甲方應於 3 個月前通知乙方,並以甲方依第十六條經甲方核定之工程決算金額,依據乙方賸餘未使用年限與免租使用年限之比例,無息攤還乙方,攤還期間及每期攤還之金額由雙方另行協議。
若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乙方尚未完成興建工程及點驗,甲方得選擇無條件由乙方自費拆除或由甲方接收、接辦或移轉由第三人繼續辦理。
如因第二十三條、三十五條第二項、三十七條、四十條第(三)、(四)、(五)、(六)款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甲方終止契約者
,甲方應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租金及管理費之規定,計算租賃物自終止契約日起至租期屆滿日止之租金及費用後,以該租金及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向乙方收取懲罰性違約金,並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
條之約定辦理。
自終止契約日起至租期屆滿日間之期間逾五年者,甲方依第十七條租金及管理費之規定,計算前項租金及費用總額,以該租金及費用總額之四分之一,向乙方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三節 契約期間屆滿之續約
四十二、本契約免租使用年限屆滿 6 月前,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繼續租用,經甲方受理後就以下事項評估審酌並核復乙方,如同意租用,由雙方協議另訂租賃契約。如乙方未申請繼續租用,視為不同意續租,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終止。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五)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
(六)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第十四節 爭議處理
四十三、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就本契約內容所生爭議,應以訴訟方式處理,並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第十五節 其他約定事項
四十四、 甲方為業務或港區安全需要,得隨時派員瞭解乙方使用狀況或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但甲方所派人員應隨身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如乙方要求提示時,應予提供。
四十五、 甲方所需之營運資料,乙方應依照甲方規定之期限詳實提供,並對其資料之正確性負相關法律責任,必要時甲方並得查閱乙方在承租區內各項營運行為有關之資料及請乙方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認,乙方不得拒絕。
四十六、 本契約存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依商港法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如有修正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修正規定辦理。
四十七、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其建置由乙方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負責辦理,其費用納入建物興建成本。
四十八、 本契約有關租金費用、履約保證金等相關費用之計收,以及涉及甲方相關履約行政業務,由甲方授權高雄港務分公司馬公管理處辦理。
四十九、 本契約為訂約雙方之全部約定。本契約取代簽約前雙方之任何口頭或書面xx、承諾、協議或來往文件之效力。本契約之修正或變更
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同意後始生效力,排除民法第一○一條之適用或類推適用。
五十、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約定外,契約條款優於招商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五十一、 本案未來如需與交通部航港局簽訂三方合約,甲乙雙方同意配合簽署。
五十二、 契約正本 2 份,副本 10 份,雙方各執正本 1 份,副本甲方 8 份、乙方 2 份。
附件一:承租土地平面位置圖 附件二: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附件三 倉庫設計規範
立契約人:
甲 方: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務分公司分公司代表人:○ ○ ○
分公司地址:○○縣(市)○○市(鄉、鎮、區)○○路○段○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地 址:
統 一 編 號: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承租土地平面位置圖
附件二:免租使用年限計算公式
以現值還本期限法,將各年現金流量折為限值,再計算還本期限。一、現金淨流入=每年設施租金-(修護費用+設施保險費)。
二、設施年租金=投資額 x[(1/法定壽年)+投資報酬率]x 管理乘數註:(一)投資報酬率得由底價訂定小組視市場需求狀況在 6.5%~11%間訂定. (二)修護費用=設施投資額 x1.2% (合建照明設備不計修護費用)
(三)保險費用=設施投資額 x1.0% (四)管理乘數:
非按噸量計收者
級距 | 1500 萬以下 | 500 萬(含)~3000 萬 | 3000 萬(含)~4500 萬 | 4500 萬(含)~6000 萬 | 6000 萬(含)~8000 萬 | 8000 萬(含)~1 億 |
管理乘數 | 1.125 | 1.1125 | 1.1 | 1.095 | 1.09 | 1.085 |
級距 | 1 億(含)~1.5 億 | 1.5 億(含)~2 億 | 2 億(含)~2.5 億 | 2.5 億(含)~3 億 | 3 億(含)~4 億 | 4 億(含)~5 億 |
管理乘數 | 1.08 | 1.075 | 1.07 | 1.065 | 1.057 | 1.049 |
級距 | 5 億(含)~6 億 | 6 億(含)~7 億 | 7 億(含)~8 億 | 8 億(含)~9 億 | 9 億(含)~10 億 | 10 億(含)以上 |
管理乘數 | 1.041 | 1.033 | 1.025 | 1.017 | 1.009 | 1 |
(五)管理乘數:設施年租金,修護費用,保險費以簽約或工程完工時(簽約前擇定)最近五年物價指數漲跌幅平均值(取小數點後 2 位數)調整。
例:
104 年簽約或工程完工合建案為例.最近五年物價年指數漲跌幅度平均值,(3.33+0.83-0.34+1.83-2.82=0.566)
三、現金淨流入X 折現因子=現值 折現因子=(1+r)-n,r=台灣銀行當年度 1 月初最新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n=年)(合建照明設備 r=5%)
四、投資額-累計現值=現值餘額.
五、現值餘額為零時,其累計之年限即為免租使用年限.
六、計算免租使用年限時,須明列其設施名稱;且其法定壽年係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核計.
年度 | 100 | 101 | 102 | 103 | 104 | 平均 |
物價年指數 | 100.00 | 100.83 | 100.49 | 102.33 | 99.44 | 100.62 |
指數年增率% | 3.33 | 0.83 | -0.34 | 1.83 | -2.82 | 0.566 |
七、範例:
(一)以 105 年簽約或工程完工合建案為例
1.總投資額(S): 2,500,000 (包含土木設施及機電設施)
2.最近五年物價年指數漲跌幅度平均值 營造工程:0.566(如年 100~104 年)
註:設施租金每年現金淨流入依簽約或工程完工時(簽約前擇定)之最近五年營造 工程物價年指數漲跌幅度平均值·
3.折現因子=(1+r)-n,r=台灣銀行當年度 1 月初最新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
(105 年度 1 月 4 日台灣銀行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 4.966%) 4.管理乘數:1.125 (5)投資報酬率:8.5%
(二)現金流入(採投資報酬率 8.5%計算)
設施名稱 | 投資額 | 年設施租金 | 修護費用 | 保險費用 | 現金淨流入 | 假設壽年 |
土木與機電設施 | 2,500,000 | 301,563 | 30,000 | 25000 | 246,563 | 45 |
合計 | 2,500,000 | 301,563 | 30,000 | 25000 | 246,563 |
(三)免租使用年限計算=10 年 7 個月
投資額 2,500,000 | |||||||
年 | 設施租金 | 折現因子 | 現值 | 累計現值 | 現值餘額 | ||
1 | 301,563 | 0.9527 | 287299 | 287299 | 2,212,701 | ||
2 | 303,270 | 0.9076 | 275248 | 562547 | 1,937,453 | ||
3 | 304,987 | 0.8647 | 263722 | 826269 | 1,673,731 | ||
4 | 306,713 | 0.8238 | 252670 | 1078939 | 1,421,061 | ||
5 | 308,449 | 0.7848 | 242071 | 1321010 | 1,178,990 | ||
6 | 310,195 | 0.7477 | 000000 | 0000000 | 000,057 | ||
7 | 311,951 | 0.7123 | 222203 | 1775146 | 724,854 | ||
8 | 313,717 | 0.6786 | 212888 | 1988034 | 511,966 | ||
9 | 315,493 | 0.6465 | 000000 | 0000000 | 308,000 | ||
10 | 317,279 | 0.6159 | 195412 | 2387412 | 112,588 | ||
11 | 319,075 | 0.5868 | 187233 | 2574645 | (74,645) |
附件三 倉庫設計規範壹、 範圍:
碼頭場地、倉庫建築物之結構、設備、管線及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之設計及施工。
貳、 土建部分
x合作興建案除應符合當地建管法令、消防、環保等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循下刊基本準則,以利後續使用及整體營運。
一、 倉庫位置:倉庫興建應檢討包括倉庫與碼頭前線的距離、與公共道路之距離、與露置場相關之位置等,以避免影響碼頭結構及後續營運使用。
二、 進出動線:倉庫興建位置應與整體基地動線及配豐妥善規劃,其進出倉庫動線,應避免影響碼頭前後線裝卸作業及公共道路,並避免影響未來之發展。
三、 裝卸空問:倉庫興建預留裝卸作業區之空間,應檢討包括裝卸車位數量、尺寸、操作空問、裝卸平台等。
四、 倉庫特性:倉庫興建就其經營項目、種類,關檢作業、機械作業等,妥善規劃室內淨高,大門尺寸及數量、貨物堆高高度,儲倉應具備之物理環境條件等。
五、 鐵捲門開口之寬度及高度應為 5mx5m,並考慮防颱性能。
六、 倉庫之規模:倉庫於規劃設計時包括倉庫之長、寬、高、落柱位置,原則上應符合多用途,並以大規模及易擴建及分區使用為原則,同一基地內之不同揀倉庫應盡量整併為一練,內部以隔間區隔,以利後續整體利用。
七、 倉庫結構:倉庫之興建應盡量採大跨距之結
構系統,盡量減少柱位,以充分利用室內作業及堆儲空間,達最大之坪效,其結構設計並應考量當地風力及耐震。
八、 地坪:倉庫室內地坪應為鋼筋泥凝土構造,設計應就堆儲貨種類及規模盡量提高地坪承載力及平整度,伸縮縫之配置及間距亦應儘量加大,以利後續使用。
九、 外觀:倉庫外觀之材質、顏色及型式考慮港區易腐蝕環境,應具一定之耐久性及營造港區整潔之意象。
十、 倉庫地坪高程、外部場地之洩水坡度及方向應考量現地高程、港區整體排水系統及未來可能之沉陷,以利排水。
參、 機電部分.
一、 建築設備〔機電設備部分〕須符合建集技街規則、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並送主管機關審圖。
二、 本計畫區內建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按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三、 電力、電信、消防、照明、污水、給水管線應依法令及配合該碼頭區既有規劃及設施位置佈設。
四、 受電室設置位置應避免規劃於地下樓層,以免淹水影響供電安全。
五、 建築物內之『民生污排水』應依最新相關法規妥適處理後,銜接至區內既設之「污水系統」〔民
生污排水部份〕管線排放,不得排入港域,並需於建築線附近預留一組備用排放管(暫時予以封管),以利未來街接港區新設污水系統之主幹管,並依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用。
六、 船舶廢棄物(油)、修護廠內所產生之廢污油及法定有害廢棄物,不得排入「民生污排水」系統管路內,並依最新環保法令提定自行處理或交由合法之處理瘢商協助處理,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由乙方自負全責。
七、 用電及用水,乙方於設計前洽本分公司馬公管
理處確認接用位置,並會同甲方人員裝設電錶、水錶,以利使用費用計算,相關配電設備、管線及管路佈設、通道照明及安全等營運設施等,均由乙方自行設置,且不得使用架空線路,並應符合「屋內、外線路裝置規則」、「台電營業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八、 八、地下電力管道需有泥凝土護圍保護,且需
預留足量備用管道。
九、 場地區內之作業照明設計,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拖規則」之規定,設置足夠照度之作業照明,但其平均照度應在 35LUX[含]以上,最低點不得小於 15LUX。
十、 電信部分,請乙方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請。
十一、 各電力、電信、給排水或其他用途之管線,需預留足量之備用管路·
十二、 其他未盡事宜,依台電、台水、中華電信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配電器材設計時之選用應考量適用於濱海耐潮濕及鹽害之防蝕村料,配電、弱電箱體須採用不銹鋼材質製作。
十四、 使用之變壓器及配電設備,其絕緣油不得含有多氣聯苯等有毒物質。
十五、 建築物應設置避雷設施。
十六、 本建築物內如設置有起重升降機具等設兆,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
於完工點交時將各項許可証明文件乙份送甲方建檔存查。
十七、 竣工點交時,應將電力、電信、給水、雨污水分流及消防設施經主管機關審訖圖說乙份,交付甲方建檔存參。
十八、 工程於完工後,應將完整之機電、電信、照明、弱電、給排水、消防及其他設備按實際施工情形繪製竣工第二原圖乙份,縮小圖[A3 尺寸]乙份及可用AUTOCAD 軟體讀寫之電腦圖檔二份送甲方留存。
十九、 竣工圖應表明所有線路連接匣、地下電纜、
接地極及其他隱配線與設備之確實位置、控制線路之實際接線圖及控制電纜編號等,日後若再有變更仍須知會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