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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通用条款
年 月
购操作指导
米其林集团 采购通用条款
1. 适用和解释
除非且仅限于双方之间签署的书面合同另有明示约定,否则本采购通用条款(包括下文所规定的各国特定条款和例外条件,下称“通用条款”)适用于相关合同所指米其林法人实体集团内部的关联公司(下称“采购方”)从该合同所指相关产品和/或 服务的供应商或卖家(下称“供应商”)处所购买的一切商品、服务以及相关交付项目和工作成果(参见下述第 5 条的相关 定义,各商品、服务及相关交付项目和工作成果被单独和/或共同称为“产品”和/或“服务”)。本通用条款适用于采购方与供 应商(总称“双方”)所接受的、购买任何产品和/或服务所适用的任何供应协议、服务协议或其他协议、合同或采购订单以 及该等协议、合同或订单的任何附件或修正案(单独或共同称为“合同”),其中的“采购”一词应当尽可能作广义解释,包括 短租、长租、许可等。“关联公司”指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任何一方,受任何一方控制,或者与 任何一方共同受控的任何当前或未来的法律实体。“控制”指一个实体通过持有部分股本或通过合同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 拥有指令另一法律实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拥有 50%以上股本或表决权的,才应被认为存在控制权。供应商签署合同和/ 或开始履行一个合同的,即被视为其已接受该合同,包括本通用条款。供应商应当确保和保证该合同仅由相关实体的授权 代表同意接受。
供应商接受合同即表明供应商已经审核并同意现行有效的通用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承诺遵守适用本条款。本通用条款及其任何更新可在以下网址在线提供查阅: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使用“包括”、“例如”、“比如”、“譬如”或类似字样的,应当做非穷尽性和无限制性解释。供应商在任何报价、要约、承诺或确认的订单中提及或援引任何条款或条件的,除非采购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否则该条款或条件都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的条款存在不一致,则具体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性条款;如果本通用条款规定的条款与双方明确同意的其他合同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则这些其他合同文件具有优先性,并具有排除通用条款中的冲突条款的效力。合同中
(包括本通用条款)使用的标题只是为了援引和便利起见,不得影响相关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或解读。
如果相关合同(包括本通用条款)的任何条款被采购方或供应商的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要求,制造、交付以及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预期使用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要求(“适用法律”),认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被禁止,则应将该条款视为已删除,其余条款仍将按照书面规定执行;不过,如果该条款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即如果缺少该条款,双方将无法缔结该合同,则双方应当立即善意地协商一个可以执行的、最能反映双方原始意愿的替代条款。
2. 交付
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交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明确说明和/或货运条款进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运输条款,则应当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P,“运费保险已付”规定或国内销售所适用的本地规定,交付至采购方采购订单中确定的交付地点。供应商必须提供向采购方提供所有必要的且令采购方满意的文件和信息,以便在目的地或目的港办理海关手续、清关和关税优惠,例如,完整的海关代码、产品作为两用物品的任何分类分类(若适用)、原产地证明及相关证书、所有必要的安全标识和文件,以及关于产品和/或服务的使用说明、操作说明、维护说明及管理说明。供应商应当提供一切产品和/或服务文档的英文版,以及产品和/或服务的交付地和/或使用地的本地语言版。另外,供应商还必须提供两份送货单,其中包含采购方的订单编号、交货细节、相关包裹或散货的数量、重量和尺寸等。第一张送货单应当张贴到包裹外侧的地址标签内,第二张送货单应当注明产品的实际发运日期,并应寄给采购方的收货部门。
对于所有合同来说,时间是至关重要的。为了采购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运营,及时交付合格的产品和/或服务具有必要性。供应商应当立即告知采购方所有延期交货风险以及为尽量减少延期交货风险所采取的措施。为避免任何延迟或短缺的交付,供应商应当自担费用,包括空运在内的一切可能措施。如果供应商延期交付合格产品和/或服务,采购方可以依其自行判断和选择,有权单方面全部或部分终止相关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第15.1条所述的供应商的补救权利不应适用。
除非事先得到采购方的书面授权,否则采购方保留全部或部分拒绝延迟交货、提前交货、分批交货或超额交货的权利。供应商同意承担所有额外的费用,包括运费、仓储费、损害赔偿和任何性质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此类交付或在供应商不遵守明确的交付要求的情况下产生。此外,除前款规定外,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方的选择和要求,按合同价格(包括相应税费)向采购方支付相关产品和/或服务发生延迟交货或交货不完整或者交付的产品和/或服务不合格的相应款项,但不影响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每延迟一个日历日,计收合同金额的 0.4%(百分之零点四),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百分之十)。此条也适用于交付瑕疵货物的情况,违约计算应当从采购方发出瑕疵商品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有瑕疵的产品和/或服务被移除,并且持续到使用合格的产品和/或服务替代有缺陷的产品和/或服务为止。
3. 验收
采购方应有合理的时间来审核和/或检查所有产品和/或服务,以确保符合采购方要求。对于不符合适用法律或采购方要求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包括不符合功能或技术规范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该等不合格或缺陷被统称为“缺陷”,相关产品和/或服务被称为“有缺陷的产品和/或服务”),采购方可以全部或部分拒收。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方仅仅承认收到货物的,不得将此解释为采购方已经接受有缺陷的产品和/或服务。对于有缺陷的产品和/或服务,即使采购方签署文件确认相关产品和/或服务已完成和/或验收,以及/或者支付了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款,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采购方对供应商违反任何保证或担保的行为主张索赔,也不得因此视采购方已经不可撤回地接受相关产品和/或服务。
4. 价格
相关合同中规定的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得进行重新协商。所有价格均不包括增值税或者任何其他本地适用的同等销售税,该等税项由采购方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支付。除非另有明示约定,否则供应商负责承担相关产品和/或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适用的税收、关税、征税或其他费用,包括交付成本、包装要求、涉及防护、安全和搬运的标准条件,以及旅行、住宿、餐饮、文件准备等。双方同意进行合作,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减轻税务负担,以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遵守相应的纳税义务,并提供对方在履行纳税责任和纳税义务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的文件。
如果采购方事先明确同意报销供应商的运输费用和交付费用的,供应商应当尽其最大努力优化该费用,并且采购方将仅报销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并且以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准。采购方保留以运输成本为基准的权利,以及按照该基础运输费用所论证的商业合理费用,降低补偿金额的权利。
5. 财产权
5.1 产品和/或服务的权利转移
采购方明确表示免除一切保留所有权的条款。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权利将转移给采购方,不受任何留置权、索赔权、抵押权、利益或其他权利(统称“抵押权”)的影响,以下列时间为准: (1) 支付了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款时;(2) 按照事先约定的验收协议(如适用)完成验收时;或 (3) 根据适用的交付条款,灭失风险从供应商转移给采购方时。采购方事先提出要求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一切必要的留置权豁免书、宣誓书或其他规定文件,以确保采购方的财产和产品和/或服务不受质押影响。
5.2 知识产权
“原有知识产权”是指任何一方和/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在合同前或合同范围外创造或拥有的、不使用对方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资产,包括工具、数据库、技术诀窍、外观设计、规格、发明、公式、软件、信息、数据、工艺或方法、算法、字体、文档、文件、图标、商标、标语、域名、插图、音乐、视频或图片,且无论该资产是否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应指一切基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机密、数据库权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权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及利益。
“工作成果”应指供应商在依据相关合同提供相关产品和/或服务过程中,单独或与采购方共同开发、发现、发明、创作或首次实现的、其中存在或者可以取得或主张任何财产权的任何及一切产出成果(无论何种形式),包括任何文档、材料、内容、规格、发明、改进、修改、强化、衍生品、工艺、方法、公式、设计、图纸、信息、数据、数据库、作品、源代码和二进制形式软件(以及前述内容的任何衍生、更新、升级或新版本);但前提是,工作成果不应包括供应商或第三方的预先存在的知识产权。
5.2.1 原有知识产权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各方应当继续持有各自原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以及利益。采购方提供的任何原有存在的知识产权应仅由供应商为采购方的利益并仅在履行合同时使用。在合同结束时,无论是期满还是提前终止,或者在应采购方请求时,供应商应停止对采购方的原有知识产权的任何使用。
5.2.2 工作成果的所有权
所有工作成果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知识产权,一经创设即排他性地、无限制地归属于采购方,同时免除和解除权利负担,可由采购方自行决定直接或间接使用和开发该权利、所有权和利益。采购方保留以其自身或关联公司的名义获得、持有和更新工作成果中的任何知识产权的唯一权利。如果相关合同的制定是为了创设可受版权保护的工作成果而签订的,则该工作成果将被视为采购方的“雇佣工作”,而不改变供应商作为独立承包商的持续地位。所谓“雇佣工作”,
应指供应商在版权保护的最长法律期限里,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创作时将作者对工作成果的所有经济权利独家转让给采购 方,无需进一步补偿特别包括代理权、全部或部分、永久或临时的复制权,以及为直接和间接利用工作成果之目的,通过 任何流程和/或方式,借助转让时已知或未知的一切介质,使用、分配、转让、许可、修改、改编和翻译工作成果的权利。 为确保上述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被赋予采购方或其指定的受让人,供应商同意自费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步骤,包括从供应 商的雇员或其他人员那里获得任何可能被要求的利益的释放或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对任何知识产权或任何 工作成果中的其他财产权的权利。未经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任何工作成果的全部或部分拷贝、复制、出售、转让或提供给任何其他人。供应商同意在适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与采购方合作并协助采购方,供应商同意 在采购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相关工作成果的任何部分出口或转移到任何其他国家。为确保所有工作成果的机密性,供 应商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知识产权的转让价格已包含在相关合同项下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中。
5.2.3 对供应商原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如果相关产品和/或服务包含或依赖供应商的原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当确保采购方获得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全球性的许可证,采购方有权在该原有知识产权的法定最长保护期内,为使用、操作或维护相关产品和/或服务之目的,转 许可、访问和使用供应商的原有知识产权;因此产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中。供应商还同意,如果 原有知识产权的更新将在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使用寿命期间,影响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使用和/或功能,则供应商将提供 该更新。采购方使用或部署相关产品和/或服务时有合理需求的,应当有权拷贝、翻译、改造、更新和/或修改包含或基于 供应商原有知识产权(包括其任何更新)的材料。但是,采购方同意:(i)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授权,否则采购方不得对供应 商的标准软件进行反编译、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逆向工程或发现该软件的源代码;以及 (ii) 不得将供应商的原有知识 产权单独地出售或分配给第三方(采购方的关联公司除外)。
5.3 第三方财产权
供应商还同意,未经事先通知采购方并且征得采购方的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任何第三方权利纳入相关产品和/或服务,无论 该第三方权利是所有权、知识产权,还是其他财产权。他人主张相关产品和/或服务或其任何组件直接或间接侵犯或盗用任 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者被控直接或间接侵犯或盗用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对于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供应 商应当向采购方提供赔偿和辩护。另外,供应商还应当使用符合相关合同的非侵权产品和/或服务替代侵权产品和/或服务,或者购置必要的许可证,以便采购方能够充分利用相关产品和/或服务。
5.4 域名
供应商不得购买、创建或使用包含采购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名称、品牌或已注册或未注册商标的任何域名或子域名,或者可能造成混淆的类似名称。所有该域名经过确权后,将由采购方或其关联公司独家验证和拥有。
5.5 供应商监管下的采购方财产
采购方或其代表向供应商提供工具、设备、样品、文件、材料或其他财产或其使用权的,以及或者采购方就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行为,专门出资购买工具、设备、样品、文件、材料或其他财产的(“采购方财产”),采购方是并且应当仍然是所有该工具、设备、样品、文件、材料或其他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人。供应商在使用之前,应当检查采购方财产,指出采购方财产中存在的任何损坏或缺陷,确认是否存在和熟悉一切警告消息和安全要求。供应商应当对处于供应商监管或控制下的采购方财产保持准确、清楚的记录,采购方提出要求的,应当将该记录提供给采购方。所有采购方的财产都应当使用适当标签等进行标识;供应商在监管期间,应防止采购方财产灭失、损失或产生权利负担;供应商在提供相关产品和/或服务过程中,应当仅可为采购方利益而使用采购方财产,并且还应遵守所有警告消息、使用说明以及适用法律;未经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采购方财产进行拷贝、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在采购方事先提出要求后,应当按照与供应商收到时相同的整体状况,将采购方财产退还采购方,但合理的磨损除外。除非采购方另有说明,否则采购方财产的退还地点应当与采购方财产的首次提供地点或可用地点相同。在采购方财产处于供应商的监管或控制期间,供应商应当负责采购方财产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支出,包括其任何损失和损害。
6. 质量
供应商应当自行承担费用,采用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符合所有质量标准,包括完全遵守适用法律、功能和/或技术规范或者采购方提出的其他要求。如果供应商怀疑任何相关产品和/或服务存在任何潜在缺陷,则供应商应当立即通知采购方,并且启动适当措施,自费修复该潜在缺陷,包括在必要情况下,替换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和/或服务。如果采购方收到涉及某一产品和/或服务缺陷的质量投诉,则应当将该质量投诉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供应商,并且采购方可以自行选择启动研究项目,对该潜在缺陷进行分析。供应商在采购方的要求下应当参与合作该研究项目,并且提供采购方要求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访问权限。然而,采购方进行此类研究的决定将不会免除供应商对该缺陷的责任。
7. 发票和付款
对于无争议的发票,应当按照相关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如果未能据此支付,则应当在月后九十(90)天内支付,即从发票开具当月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在第 90 天以内支付,但强制性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后一 种情况下,应当以该强制性适用法律授权的最长付款期限为准。为避免疑问,任何逾期付款可能会引起采购方所欠的利息 和/或费用,该利率和/或费用应当是适用法律所定义的最小金额。
如果相关产品和/或服务对应采购方的多份采购订单,则供应商应当为每份采购订单出具单独发票。每份发票应当至少突出显示标题(例如,发票或信用证);供应商的法定名称、地址以及增值税号或其他税号;采购方的法定名称和地址(如采购方的订单所示);采购方的采购订单编号或者发出采购请求的采购方代表的身份证编号;发票编号和发票日期;含税和不含税的发票金额;货币;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描述和数量,以及收费原因说明;交付地址;以及 RIB / IBAN 银行账户编号。每份发票必须在相关产品和/或服务交付之时或之后,立即寄递至采购方的账单地址。任何发票的寄递日期超过相关产品和/或服务交付日期过后十二(12)个月的,采购方保留拒绝接受和拒绝付款的权利。发票含有不完整、不正确或有争议信息的,采购方不应为延期付款承担责任。根据要求,供应商同意通过 PDF 格式文件或者采购方批准和/或通知的其他电子形式提交发票。
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发票未被采购方接受的,采购方可以全部或部分拒收。采购方对某一发票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供应商。如果采购方的主张得到同意,供应商应当及时出具相应的信用证。如果未达成一致,则双方可以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如果在争议解决程序中,采购方的主张获得全部或部分确认,则根据采购方的选择,供应商应当出具一份全款或部分款项的减免凭证,以及/或者根据新约定的付款条件,出具一份新发票。如果在争议解决程序中,采购方的主张未获确认,则采购方不仅应当支付原始发票的金额,还应支付从原始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因为延期付款所累积的相关利息。为避免疑问,在相关争议获得解决之前,供应商不得停止供应相关产品和/或服务。
供应商授权采购方就所有应支付给采购方的债务(无论是否在合同项下产生),供应商准许采购方利用其当前或将来要支付给供应商的任何报酬,抵消和扣留任何供应商欠付采购方的款项。
8. 声明和保证
8.1 一般性声明和保证供应商同意并保证:
a) 其是一家依据成立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拥有订立和完整履行相关合同所需的必要权力和权限;
b) 本合同不与供应商、其关联公司和/或其雇员所承担的任何性质的合同义务、金融义务、商业义务或法律义务相冲突、抵触或构成违约;且只要本合同有效,供应商、其关联公司和/或其雇员没有也不会承担任何可能造成供应商履约违约或者对供应商履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义务。
c) 其应当总是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o 在不限制前述xx的情况下,供应商明确保证产品及其包装符合《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1907/2006号)(“REACH”)的所有要求,以及(如适用),还符合
《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及包装法规》(欧盟1272/2008号)(“CLP”)的所有要求。产品及其包装中含有的物质,应当按照采购方所指用途进行备案。对于相关产品中含有的化学物质,供应商应当按照 REACH法规或CLP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安全数据表及类似物质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另外,REACH法规等所规定的、相关主管机关在实施REACH法规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限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使用限制或授权要求),影响或可能影响相关产品及其包装中所含任何物质的使用、销售或处置的,供应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采购方。如果产品是符合REACH法规的商品并且被投放到欧盟 市场,如果相关产品及其包装中存在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产品每个组件中高度关键物质的比 重超过0.1%,则一旦高度关注物质被纳入REACH规定的“候选清单”(候选授权的SVHC清单),供应商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这些产品及其包装中存在的高度关注物质承诺立即书面通知采购方,证明其依 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或采购方的要求,符合REACH法规及其他同类适用法律的规定。鉴于备选名单定期修 订,因此供应商必须确保及时跟进并立即通知采购方;
d) 其应遵守《米其林采购原则》,该采购原则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强调采购方和供应商在共同致力于可持续采购时应 遵 守 的 具 体 道 德 和 法 律 承 诺 。 米 其 林 的 采 购 原 则 可 在 以 下 网 址 获 取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 在适当情况下,供应商承诺办理AOE认证(经营者认证)、C-TPAT认证或其他国内同等认证;
f) 为遵守其在相关合同项下做出的承诺,其已自费办理并将继续保持所有必要的许可、执照和同意。
g) 其所委派的人员具有完成分配给他们的任务所需的必要程度的资格、经验、培训和技能,并且熟悉合同的要求;
h) 其已收到采购方提供的所有相关信息;有机会在合同范围内提出所有必要的问题,并已收到令其完全满意的适当回答;
i) 供应商应在采购方确定其需求期间提供协助和建议,并且就提高产品和/或服务的质量以及/或者降低成本,提出行动方案或技术方案建议。另外,在相关合同履行期间,任何已知事件、新闻或适用法律可能影响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经济、价格、质量、性能或使用的,供应商应当在获知后通知采购方;
j) 产品和/或服务的提供所涉及的任何行为在采购方的营业场所发生的,供应商应当尊重采购方营业场所的安全规则、健康规则及卫生规则。采购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该等规则和要求提供给供应商;以及
k) 如果发生涉及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任何欺诈或其他类似行为,并且其中包括实际或被指控的不诚实行为或非法行 为的,则无论涉及的是供应商或者其雇员、业主、代理人及分包人或第三方,供应商均应当在获悉后立即书面通 知采购方,并且该通知不应超过供应商获悉后十五(15)天;该义务应当在相关产品和/或服务供应完成后三(3)年内持续有效。
8.2 产品和服务保证
供应商保证所有相关产品和/或服务:(i) 符合功能规格和/或技术规格、图纸、样品或其他采购方要求;(ii) 具有适销品质以及良好的用料和工艺,不存在缺陷或污染物,全新未用(正常测试除外),适合产品和/或服务所销售的正常用途和一切特定用途;(iii) 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以及 (iv) 在制造期间以及在损坏、毁坏或灭失风险位于供应商一方的所有时候,供应商都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
如果产品和/或服务或者其组件存在缺陷、数量短缺或不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则除了采购方所享有的其他救济措施之外,供应商还应当按照采购方的选择,自费地、立即地修正、替换全部该产品和/或服务或其组件,或者全额退款。采购方 可以选择在调整采购价格的条件下,接受有缺陷的产品和/或服务。对于被拒收的产品和/或服务,供应商应当承担存 储、交付、检查、移除、退货和换货的费用;除非采购方选择保留全部或部分被拒收的产品和/或服务,否则该被拒收 的产品和/或服务应当属于供应商的财产,并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风险。
对于第 8.1 条和第 8.2 条规定的xx和保证,其受益人为采购方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所有xx和保证均应当在合同终止或
期满后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为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并且第 8.2 条规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保证期不低于二(2)年。有缺
陷的产品和/或服务被维修或换货的,保证期将重新开始计算。为避免疑问,本第 8.2 条是对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保证期或担保期的补充。
9. 保密
“机密信息”:就一方或其关联公司(“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而言,应指:(i) 任何类型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包括技术信息、科学信息、经济信息、财务信息、商业信息或法务信息,尤其包括行业秘密、构思、计划、研究、试验规程、报告、路线、图形、规格、诀窍、原型、材料、公式、工艺、合成办法、配方办法、分析办法、制造流程、参数、物料、分子、非商业样本、产品功能性、软件、计算机程序、算法,并且无论披露的形式、介质或手段;(ii) 接收方可能在双方会面期间以及/或者访问披露方的设施时发现、观察或知悉的任何信息;(iii) 有关相关合同或其目的的任何信息;以及 (iv) 所有衍生自、产生或包含有披露方机密信息的信息或数据;不过,对于专门为采购方开发或创建的任何产品和/或服务,一经创建,即构成采购方的机密信息。
机密信息应当总是属于披露方的排他性财产,并且除了有关产品和/或服务的必要性能信息之外,披露方可依其自由裁量, 随时召回其机密信息。接收方同意,所有机密信息均应当排他性地用于履行相关合同的目的。相关合同规定了任何补充条 款或不同条款的,或者双方之间单独签署的保密协议或禁止披露协议规定了任何补充条款或不同条款的,则在该补充条款 或不同条款的规定下,接收方还同意,未经披露方的事先、明确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将任何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并 且还应禁止其雇员或代表将任何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接收方应当:(i) 仅限那些直接参与履行相关合同的接收方的雇员、关联公司的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访问、持有、知悉和使用机密信息,并且以该等人员需要使用机密信息完成其合同任务 为限; (ii) 确保被披露机密信息的个人也受到保密义务的约束,并且该保密义务应当至少与本文件规定的保密义务同样严 格;以及 (iii) 被披露机密信息的个人擅自披露机密信息的,接收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就像该披露或违规行为是接收方自 己的行为一样。
上述保密义务是本合同的重要内容,应当在相关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继续生效五(5)年。另外,在相关合同终止或到期后,披露方可以选择要求退还或销毁所有机密信息。
如果接收方提供书面证据,证明相关机密信息属于以下情况,则本第9条规定的义务不应适用:(i) 该机密信息在披露时,已经提供给公众,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收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变成公众信息的;(ii) 接收方在收到披露方的机密信息之前,已经合法持有该信息,并且接收方在取得该信息的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保密义务的;(iii) 该机密信息由第三方披露给接收方,且该第三方没有违反其保密义务的;(iv) 该机密信息是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未接触该机密信息的前提下,独立开发的信息,并且该机密信息不构成相关合同项下工作成果的; (v) 依据法律、法庭命令或其他合法政府行为,该机密信息被要求披露的,但仅以法律有此命令或强制要求为限,并且接收方应当立即通知披露方,且应努力限制披露范围,尽量保护该信息的机密性。如果机密信息仅属于上述任何例外条件规定的一般情况,则不应仅据此而认定该机密信息落入该例外条件的范畴。同样地,对于组合机密信息,不应仅因为其中某一信息单独落入上述任何例外条件的范畴,而认为该信息组合也落入该例外条件的范畴。
尽管存在上述规定,但是对于法律、税务或财务顾问,如果该顾问依法要求披露机密信息或者为完成其任务,需要接收方提供机密信息,则应当允许接收方将机密信息披露给该顾问,但应当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要求该顾问对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10. 宣传
未经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或任何目的,使用采购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名称、商标、服务标识或其他专属标识。为避免疑问,本条规定包括任何参考资料、报价或给第三方的通知;未经采购方事先书面授权,供应商不得在其企业文件或网站中,或者通过数字化方式或纸制文件方式,或者在任何中标项目的参考资料中,为了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指称自己为采购方的供应商。如果根据任何证券交易所、政府机关或适用法律的要求,供应商或其相关关联公司有义务做出或发布有关相关合同的任何公告,则只有经过采购方书面同意该公告的措辞和计划发布方式后,供应商才可发布该公告。
11. 赔偿与责任
对于采购方因为或涉及以下原因所可能招致或承受的任何及一切损失、支出(包括一切合理的律师费和法律支出)、责任、索赔(包括第三方索赔)以及损害赔偿,供应商应当向采购方、其关联公司、承包商、董事、代理人、雇员、继承人和受 x人提供赔偿、辩护,并且使其免受损害:(i) 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预期用途或可预见用途;(ii) 供应商违反 其在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声明或保证;以及 (iii) 供应商、供应商员工、关联公司以及/或者分包商的疏忽大意或不当行为。如果采购方为成功执行供应商在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招致法律费用,则采购方应当有权从供应商处追索所有该费用,包 括(为避免疑问)所有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程序费用。
本第11条或者相关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采购方补救措施应当具有累积性,本文件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并不排除法律或衡平法上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2. 信息安全
供应商应当负责根据所有适用法律维护其网络、数据中心、系统以及提供产品和/或服务所使用的任何手段的安全,并且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包括数据泄漏或其他未经授权的访问、恶意代码的传输或业务中断。
13. 保险
供应商应在采购方接受的、国际公认的保险公司,自费购买并维持以下保险:
a) 在合同有效期以及此后五(5)年内,购买和维持产品责任保险计划(包括职业责任险/错误和过失险),该保险计划应当在全球范围有效,涵盖在任何地区及所有国家的保险理赔,并且将采购方列为附加被保 险人;
b) 在合同有效期及此后二(2)年期间,购买和维持商业通用责任险,其中包括:火灾法律责任险、合同责任险、人身伤害险、环境/污染险(可使用单独保单规定该保障范围)、信息技术/互联网/网络犯罪险
(可使用单独保单规定该保障范围);
c) 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供应商持有或控制采购方财产期间,购买和维持财产“全险”保险,该保险应在供应商或其代理人、雇员或关联方在持有、有效照管、保管或控制时采购方财产时,该财产发生灭失、毁损或损坏等情况下提供保障,保额为该等财产的全部重置价值。
供应商应当自行负责所有保单项下的自保额或免赔额。所有要求下的保单都应当是基本保单,不得利用采购方提供的或者被提供的任何保险分担费用。供应商的保单还应当规定对采购方有利放弃代位求偿权的声明;未通知采购方并获得其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缩小上述规定中提到的供应商应提供的保障范围。当每份保单续期日或者采购方提出请求时,供应商应当向采购方提供保险凭证。
14.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事件,指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受双方控制且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阻止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在满足以上定义的条件下,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包括:(i) 国内战争或对外战争;(ii) 暴动;(iii) 罢工;(iv)停工;(v) 火灾;(vi) 巨大规模的水损;(vii) 政府决定;(viii) 法规或立法、法庭命令或者任何其他无法预见的限制性措施的制定或实施;(ix) 贸易战;(x) 爆炸;(xi) 自然灾难;以及 (xii) 传染性或流行性疾病。为避免疑问,上述清单是一份满足以上定义的潜在不可抗力事件的非穷尽清单。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受影响方")无法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则在该不可抗力事件不可避免、受影响方无法控制、其影响无法通过商业上合理的措施来减缓的期间和情况下, 应当准许受影响方暂停履行该合同义务,并且不承担因为不能 履行该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受影响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开始后的一段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例如通过带回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 其他适当方式)告知另一方,说明阻碍受影响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以及为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如果可能,还应提供受影响方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预期持续时长。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不解除或免除供应商实施其灾难 恢复计划和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的义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从通知之日起持续超过三十(30)天,并且使供应商在此期间无法履行其在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则采 购方有权(但无义务)依权利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此时,双方应当协商相关合同的延续条件),该终止行为既可以 立即生效,也可取决于可逆性服务和/或设置一定的通知期间(由采购方自行决定和选择),采购方将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5. 终止
15.1 因故终止:在不影响一方依据法律或合同而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的前提下,根据可逆性服务的履行情况(由采购方自行决定和选择),如果一方(“违约方”)违反了合同内容,并且在收到另一方(“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未能做出补救,则非违约方有权依权利终止相关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供应商实施的任何行为给采购方的形象、品牌、商誉和/或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则采购方也可立即终止合同。
15.2 因控制权变更而终止:供应商发生任何控制权变更的,供应商应当尽快,至少在控制权变更生效后三十(30)天内通知采购方。就本终止条款而言,“控制权变更”指第三方通过合并、收购或其他共同控制方式,取得对供应商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供应商发生控制权变更但未通知的,该行为构成实质违约,采购方可以在:(i) 该控制权变更生效后三十(30)天内;或者
(ii) 采购方知悉该控制权变更后三十(30)天内(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按照第 15.5 条规定,依权利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相关合同,并且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财产义务。
15.3 因无力偿债而终止: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在任何时候发生以下情况:(i) 发生了资不抵债,提交了破产程序申请、资不抵债程序申请或类似程序申请,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资不抵债;或者 (ii) 停止运营,或者其实质上全部资产都被出售,则另一方可以依权利书面通知终止相关合同,并且不得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财产义务。
15.4 便利终止:在适用法律准许的前提下,除上述规定之外,采购方还可通过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依权利有因或无因终止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15.5 可逆性服务: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供应商对于在合同期满日之前或者终止通知日期之前受理的订单或未完成的工作,应当按照采购方的要求和选择,完成该订单或未完成的工作。该订单、未完成的工作以及相关产品和/或服务的交付,仍然 应当受到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制。另外,供应商还同意,将根据采购方的请求,全面配合相关转移工作,将需要转移的工 作成果和资源或访问权限转让给采购方,包括转移给后续的服务提供商或采购方,以作为可逆性服务的一部分。
16. 适用法律与争端解决
产品和/或服务的购买和销售,以及与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或不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由合同引起的问题,应根据发出订单的采购方的总部所在地的适用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管辖,而不参考其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冲突原则。双方明示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或不履行或者其他问题的争议,应当根据本合同的具体争端解决条款进行解决。如果不存在争端解决条款,则对于双方未能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六十
(60)天内解决的所有争议,可以提交至采购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并且双方同意接受该法院的专属管辖。
17. 独立缔约人
供应商在所有方面都是且应当是独立缔约人,本同的所有规定均并非意在也不得被视为在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创建任何合伙或合资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关系或雇主—雇员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约束另一方,或者以另一方名义缔结合同,或者为另一方创设责任。
18. 出让和分包
未经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出让、分包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权利,任何未经采购方同意的出让、分包或转让应当无效。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均应当就本合同的全面完整履行,向采购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采购方同意,供应商应当确保分包商也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并且遵守合同条款,并且采购方可以选择向分包商(和供应商)直接追索。
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的,采购方有权直接与供应商的分包商缔结合约,对于采购方支付给该分包商的一切费用,均从采购方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中预扣,也可由供应商补偿给采购方,由采购方自行决定和选择。
19. 检查和审计权利
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和合理的通知,供应商应允许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查阅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 账簿和记录,无论其格式如何(统称为 "文件"),并为其提供进入供应商的设施的权限。供应商需为采购方提供必要协助,以便其对产品和/或服务(包括适用于产品和/或服务的任何质量流程和程序)进行安全、便捷的检查和/或审计。供应商应 当向采购方或其指定代表提供正常营业时间内的访问权限,并且可根据采购方请求,在采购方营业地或供应商营业地提供 相关文件。在审计期间,采购方或其指定代表应当有权审计、检查和拷贝必要的文件或摘要。对于涉及相关产品和/或服务 以及供应商履约情况的文件,该文件应当由供应商保留,保留期限至少为本合同的持续期间,再加上适用法律中规定的文 件保留期限或采购方要求的其他期限。为避免疑问,采购方行使本第 19 条项下检查权和审计权的行为,不得免除供应商在 合同下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要求。
20. 业务连续性
供应商应制定并维持一项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以确保在发生可能对供应商的正常业务运营或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时,供应商能够向采购方持续供应产品和/或服务("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应采购方请求,供应商应当提供一份其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副本,以及/或者就其运营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和/或产品影响分析,并且将评估结果及相关建议(如有)书面提供给采购方。应采购方请求,供应商还应提供由其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关安全或灾难预防措施的结论、建议或报告。
21. 完整合同和修改
x合同取代双方之间就此合同的标的所达成的任何先前协议、谅解、声明、xx、承诺和沟通,并明确排除一切未经双方明确同意的后续文件,包括供应商条款。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或索赔,不可将该行为解释成对该请求权的弃权或免除,或者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请求权的弃权或免除,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该方在相关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一方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某项权利的,必须做成书面形式,并且该弃权仅适用于弃权声明中明确提到的交易或系列交易。
23. 通知
x合同项下的所有书面通知均应通过挂号邮件或快递服务(提供回执),寄送给采购方或供应商的指定代表,寄送地址为合同指定的地址或者相关一方的授权代表通知的其他地址。
24. 电子签字
如果双方约定通过电子签字签署合同,在适用法律认可的前提下,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参见下文定义)做出的电子签字应当与物理签字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所谓“电子传输方式”,应指不直接涉及纸张物理传递的任何通信方式,电子传输方式创建有记录,可供接收方保留、检索和复核;接收方可通过自动化流程,直接将该记录复制成纸质形式;该传输方式应当保证安全,所有动作都由可靠的系统进行跟踪和记录,并且该记录可被接收方和发送方保留、检索和复制。
25. 持续生效
x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依其性质,应当在相关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持续生效的,该条款应当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具有完整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