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
经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与乙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农商理财”或“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通过乙方指定的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购买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
二、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每款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
《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并充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甲方声明:
1.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2.甲方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其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处于甲方自身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甲方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
4.甲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5.甲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乙方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金和收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义务和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四、本协议适用于销售机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渝农商理财发行的理财产品。与理财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笔理财产品协议书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产品管理人渝农商理财及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理财指定账户足额划转的,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同意授权销售机构在约定期间自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冻结等额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认购或申购的交易金额的资金(冻结期间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由销售机构按甲方理财指定账户活期存款的利息结算规则计付利息),并于约定时间扣划至乙方指定账户,销售机构在划款时均无须再通知甲方。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操作规则。
6.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2.乙方及/或销售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销售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3.如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对甲方采取强制措施或因第三方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质权)导致甲方本次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项下权益、理财资金或理财产品兑付回款账户被冻结、扣划,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全额终止理财交易,并停止向甲方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甲方的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4.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5.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6.如果发生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上述
义务人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将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扣除。
7.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并有权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
8.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甲方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明细信息等相关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甲方个人信息。xxxx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9.乙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六、免责条款
(一)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本金、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出现,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且合理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等,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或投资品无法正常交易等。
(三)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方式购买理财产品,甲方通过点击同意本协议后且乙方确认成交后生效。
(二)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失败、渝农商理财或投资者提前终止或赎回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法律适用与争论解决
(一)如果甲方与乙方就本产品存在多份协议,则每份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每份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投资者签字: 乙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渝农商理财xx财富天添xxx封闭式 2021 年第 51312 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21GSGF51312)
重要提示:
一、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产品是由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自主设计、投资与运作的理财产品;
三、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和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四、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渝农商理财xx财富天添xxx封闭式2021 年第51312 期理 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21GSGF51312 |
理财信息系统登记编码 | Z7002721000171。投资者可依据本产品理财信息系统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上查询产品信 息。 |
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 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 |
销售对象 | 不特定社会公众 |
适合投资者类型 | x产品适合稳健型、xx型、积极型、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本“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设置的标准,仅供参考。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适合投资 者类型”的划分标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 |
销售范围 | 全国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公募、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产品期限 | 643 天 |
产品规模 | 产品规模上限为 25000 万份,产品规模下限为 1000 万份(产 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调整产品规模)。 |
募集期 (认购期) | 2021 年 9 月 24 日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产品管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
产品成立日 | 2021 年 9 月 29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若产品募集期缩短或延长,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若在认购期届满之日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宣布本产品不能成立,认购资金将在认购期结 束后 2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账户。 |
产品到期日 | 2023 年 7 月 4 日(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
资金到账日 |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
认购 | 认购是指投资者在产品募集期申请购买该理财产品。 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当日实时冻结,并于产品成立日进行扣划。 认购交易将于产品成立日进行确认,并按照产品初始单位净值 折算认购份额。 |
业绩比较基准 | 4.6%(年化)。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标准,不构成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动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并进行信息披露。 |
初始单位净值 | 1.0000 元/份 |
理财产品费用 | 理财产品费用包含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浮动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各费用率均为年化数值。 1、销售服务费率为 0.3%; 2、固定管理费率为 0.05%; 3、托管费率为 0.007%; 4、本产品收取浮动管理费,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4.6%),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折算的 |
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4.6%),则超过部分 10% 归投资者所有,其余 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5、其他费用。 详细内容见以下“产品费用”条款。 | |
认购费率 | 0% |
购买起点金额 | 购买起点金额为 1 元,高于购买起点金额部分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销售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对购买起点金额、递增金额进行重新设定,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 以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购买起点金额、递增金额为准。) |
产品管理人 |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机构 |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的销售服务机构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负责指令处理、资金清算、 证券结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等职责。 |
投资合作机构 |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投资合作机构主要负责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受托投资或者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产品目前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具体以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在产品运作期间内,渝农商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视产品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以下“产品提前终止”条款。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定工作日 |
税款 | x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予以缴纳。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理财产品管理 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
其他规定 |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投资者资金不计 息。 |
二、投资范围
x理财产品直接或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间接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及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同业借款,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打新、定增、配股、融资融券等投融资形式,不含新三板),其他符合监管规定可参与的权益类资产等。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如下:
投资品种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100% |
权益类资产 | 0%-20% |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超出前述约定投资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若投资者不接受变更,可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
非因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特别提示: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本产品投资的资产面临各类市场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不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及理财收益的实现。
三、理财产品认购
1、认购费率为 0%。
2、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初始单位净值。认购份额保留至 0.01 份,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认购资金冻结日至产品成立日前一日,投资者可获得认购资
金的活期利息,且利息不计入认购资金,产品成立当天资金不计活期利息。
4、认购情况举例:
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产品,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50,000.00/(1+0%)/1.0000= 50,000.00 份。
四、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本产品提前终止,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xx.xxxxx.xxx)发
布相关信息,并于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五、理财产品收益计算
1、理财产品总净值= 理财产品认购、申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固定管理费等)-理财产品累计终止、赎回和分红总金额。
2、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总存续份额。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四位以下舍位)。
1、本产品收取销售服务费 0.3%、固定管理费 0.05%和托管费
0.007%,各费率均为年化数值。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自产品成立日起按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每日计提。
2、本产品收取浮动管理费,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4.6%),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4.6%),则超过部分 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 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3、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账户服务费等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具体按照实际发生列支。
4、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
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对费用的调整将依约定进行公告。若投资者不接受变更,可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
(以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4.85%,期限 368 天,浮动管理费收取 80%
为例)
情景 1: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00,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依然为
100,000.00 份(即存续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 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 单位净值为 1.0510 , 此时,
(1.0510/1.0000-1)×365/368=5.06%>4.85%,即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则产品管理人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收取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为:
100,000.00×[1.0510-1.0000×(1+4.85%×368/365)]×80%=168.11 元
扣除浮动管理费后,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0510-1.0000)-168.11=4,931.89 元,产品到期时,
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相当于达到年化收益率水平为:
4,931.89/100,000.00×365/368=4.89%。
情景 2: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00,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依然为
100,000.00 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单位净值为 1.0476,此时,(1.0476/1.0000-1)×365/368=4.72%<4.85%,即折算的产品年化收
益率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则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0476-1.0000)=4,760.00 元。
情景 3:以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 1.0000,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依然为
100,000.00 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单位净值为 0.9975,则
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0.9975-1.0000)=-250.00 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收益以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支付为准。)
六、理财产品估值
x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每周五(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及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债券类资产
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估值。其中,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政策规定的债券类资产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的处理方法如下:
(1)对在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股票类资产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且无明确限售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4、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但是,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动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产品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七、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渠道
x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xx.xxxxx.xxx)或销售机构相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该等披露视为渝农商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投资者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本产品相关信 息。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销售机构,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
1、发行公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布本产品发行公告。
2、到期公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产品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布本产品到期公告。
3、净值公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周五(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后的 2 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等。
4、定期报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季度末产品的季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公布产品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公布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
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5、重大事项公告: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性信息披露: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提前终止、规模调整等经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判断可能对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事项时,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八、其他事项
(一)投资者可通过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产品存续期内查询所持有的净值型理财产品账单。
(二)投资者有义务及时核对所收到的任何款项,以及渝农商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是否准确。如投资者有疑义,应在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相关信息资料后的 30 日内提出;如投资者在前述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投资者无疑义。但除非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本产品的款项以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为准。
(三)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四 ) 渝 农 商 理 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105MA610TKW7P;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代码: Z0028H250000001。
(五)如咨询或投诉请致电投资者权益须知上载明的客户服务热线。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渝农商理财xx财富天添xxx封闭式 2021 年第 51312 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xx提示: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理财产品协议书),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您购买理财产品后,请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在发生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理财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全部理财本金的风险,请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 1,000,000.00 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
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 1,000,000.00 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三、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任何业绩比较基准、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四、本理财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期限为 643 天,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二级,适合稳健型、xx型、积极型、激进型的投资者购买。本“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设置的标准,仅供参考。产品要素详见《产品说明书》。
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标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明示其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投资者采用销售机构内部设置的“适合投资者类型”标准,销售机构应确保投资者采取销售机构标准后仍能与产品管理人所设置的标准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五、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理财目标、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慎重考虑购买理财产品。本风险揭示书列示的风险是指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投资者面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
用违约情形,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造成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在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或开放日办理赎回,此外若客户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或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或理财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需要资金而不能变现的风险或尚失其它投资机会。
5、管理风险:由于投资管理各方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则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6、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7、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本公司有可能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
8、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和收益,则投资可能面临客户兑付延期、调整等风险,甚至由此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9、信息传递风险:本公司将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导致在本公司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产品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本公司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或投资品无法正常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
投资者风险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合同(包括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协议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理财产品合同全部约定。本人确认理解投资本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并将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经销售机构评估,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个人投资者自行填写),风险承受能力不低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本人将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须投资者亲笔抄录以下内容:“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签字栏: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仅供参考) | |||
风险等级 | 风险水平 | 评级说明 | 适合投资者 |
一级 | 极低风险 | 产品净值波动性很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很小,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很小,投资者获得正收 益可靠性很高 | 保守型、稳健型、xx型、积极型、激进 型投资者 |
二级 | 较低风险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净值回撤可能性及幅度较 小,发生投资损失可能性较小,投资者获得正收益可靠性较高 | 稳健型、xx型、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 |
三级 | 中等风险 | 产品净值存在一定波动,净值可能发生回撤或发 生投资损失,但幅度较小,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xx型、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 |
四级 | 中高风险 | 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大,净值可能发生一定幅度的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较高,到期 兑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收益不确定性较大 | 积极型、激进型投资者 |
五级 | 高风险 | 产品净值波动性大,净值可能发生较大幅度回撤,发生投资损失的幅度、可能性高,产品到期 兑付不确定性高,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大 | 激进型投资者 |
风险揭示方: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感谢您购买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理财产品,请仔细阅读本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您投资的理财产品由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非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您投资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风险,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您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请您确认是否已经认真阅读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所出示的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书》等内容,清楚并了解您投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综合考虑自身的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独立作出决策。
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了及时更新您的财务状况,明确您的投资目标,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请您在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销售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您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以具体理财产品最终确定的销售机构实际发售渠道为准。
三、关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个人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填写风险评估问卷,以准确反映您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评估问卷的填写、评分过程是销售机构对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过程。
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理财产品购买投资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保守型投资者:不希望自己的投资本金承担风险,对任何短期波动都会感到不安,不愿意通过承担风险换取额外收益,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一级的理财产品。
稳健型投资者:不希望自己的投资本金承担风险,愿意通过承担较小的风险获取更高的收益,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二级及以下的理财产品。
xx型投资者:愿意承担中等的投资风险和波动,愿意接受随时出现的短期损失,以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三级及以下的理财产品。
积极型投资者:愿意承担中等的投资风险和波动,愿意接受随时出现的短期损失,以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四级及以下的理财产品。
激进型投资者:愿意承担高的投资风险和大幅波动,且愿意通过承担几乎所有本金损失的风险来博取更高的投资回报,您适合投资于本公司风险评级为五级及以下的理财产品。
以上分类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设置的标准,仅供参考。
风险评估的有效期为 1 年,超过 1 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关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x公司将以公告或与客户约定的形式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本公司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xx.xxxxx.xxx)、销售机构网站主页、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具体信息披露渠道和频率遵循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信息披露的渠道如需变更,本公司将通过公告或与客户约定的形式告知。
五、关于投诉与建议
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与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一)销售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512-96067);
(三)投资者提出的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诉与建议,可通过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反映,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仅为受理渠道,最终以产品发行机构处理结果或回复意见为准。
(四)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的相关投诉渠道。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已阅读并理解前述权益须知】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