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電機資訊學院-電資暨綜合教學大樓新建工程
第 01820 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設備安裝完妥後之試運轉及操作、維護人員訓練之相關規定。
1.1.2 本章所稱之設備係指依契約規定安裝之永久性機電及儀器等設備。
1.2 工作範圍
1.2.1 設備安裝完妥後之試運轉
1.2.2 設備操作維護人員之訓練
1.3 資料送審
1.3.1 試運轉計畫
(1) 工作目標。
(2) 試運轉前準備工作。
(3) 設備及相關圖說(含系統佈置詳圖、各項設備之檢(試)驗合格文件資料表、契約規定或工程司核定各項設備之功能標準)。
(4) 試運轉方法、程序、操作步驟及日期。
(5) 監測與分析。
(6) 各項設備之功能記錄及校核。
1.3.2 訓練計畫
訓練計畫內容包括:
(1) 設備及佈置說明。
(2) 各類設備之功能介紹。
(3) 各項設備使用說明。
(4) 設備規格。
(5) 各項設備之操作步驟。
(6) 維護保養項目及程序解說。
(7) 故障檢查程序及排除說明。
1.4 一般規定
1.4.1 試運轉計畫
(1) 承包商應於試運轉前 30 天提出試運轉計畫書,報工程司核定後,始得辦理各類設備之試運轉。
(2) 承包商辦理各類設備之試運轉,必須符合契約書或工程司核定之規定;如無法達到符合契約書或工程司核定之規定,承包商應改善至符合標準,及不得以試運轉延誤作為展延工期之理由。
1.4.2 訓練計畫
(1) 承包商應於試運轉前 30 天提出訓練計畫書,報工程司核定後,由業主指派相關人員於承包商辦理試運轉期間進行了解各項儀器設備試運轉情形;承包商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2) 訓練計畫至少應有 80 小時,辦理訓練時承包商應選派具有專業工程師負責講解及實際操作,如承包商選派之人員無法勝任業主得要求撤換。
(3) 訓練計畫應於驗收完成前完成。
1.4.3 工程施工期間,如業主基於使用需要,得要求承包商將部分完成機電及儀器等設備交由業主先行使用時,該設備之試運轉及訓練部分亦應一併辦理,承包商不得拒絕。其先行使用之程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協議辦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試運轉及訓練各以一式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本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試運轉及訓練各以一式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項目者,則該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補充施工規範-01820-試運轉及訓練 第 1 頁,共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