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方及保證人應明瞭如於貸款後未依約繳款者,乙方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信用不良紀錄,此可能影響甲方及甲方之保證人將來申辦其他貸 款或信用卡之權利。前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如仍有疑問,亦得逕洽乙方 詢問。
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立契約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緣借款人(以下共同簡稱甲方,借款人有數人時,除有特別記載,本約所稱之甲方係指借款人全體)茲自行或邀同保證人以甲方或保證人所有之如後擔保物明細表所列財產(以下稱擔保物)設定□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詳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予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用以擔保向乙方之借款。前述之借款包括本契約第一 條約定之貸款本金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因處理本筆債務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就本擔保借款,雙方約定遵守下列條款之約定:
一、甲方之總借款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
二、借款期間及特約事項:本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甲方同意授權貴公司填寫借款期間,借款期間起始日依貴公司電腦系統所登錄之實際撥貸日期為依據)
三、借款利息及利率調整方式:(請擇一項)
(一)□(一般型利率:得隨時清償)
左述利息及利率調
整方式採第 項
(1)自撥款日起,第一期至 期採固定利率年利率 %計息,於借款期間 第 款。不再調整。
(2)自撥款日起,借款利率分□1段□2段□3段調整加碼,調整方式:❶第一期
至 期按□乙方定儲指標利率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x金、利息償還方式
動利率(目前為 %)加 %訂定,計為年利率 %,機動 採第 項。計息;❷第 期至 期按□乙方定儲指標利率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 %)加 %訂定,計為
年利率 %,機動計息;❸第 期至 期按□乙方定儲指標利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 %)
加 %訂定,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機動計息之方式如下:
限制償還借款條件採第 項。
定儲指標利率(係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三行庫之二年期定期儲蓄 開辦費用收取方式存款年利率平均計算)調整頻率採每月調整乙次,自調整後第一個應繳日起按調整 採第 項無誤。後之年利率計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頻率隨該公
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 □自調整後第一個應繳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優惠型利率:限制清償期間)
自撥款日起,借款利率分□1段□2段□3段調整加碼,調整方式:❶第一期至 期按□乙方定儲指標利率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
為 %)加 %訂定,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❷第 期至 期按□乙方定儲指標利率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
%)加 %訂定,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❸第 期至 期按□乙方定儲指標利率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
%)加 %訂定,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機動計息之方式如下:定儲指標利率(係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三行庫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年利率平均計算)調整頻率採每月調整乙次,自調整後第一個應繳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頻率隨該公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 □自調整後第一個應繳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自撥款日起,循環型房貸之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年利率 %計息;或依□乙方定儲指標利率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 %)加
%,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本借款每次期滿前乙方得重新評定授信額度並於同一內容以內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或另以其他契約協議續約。若本約期限屆期未延長時,甲方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機動計息之方式如下:定儲指標利率(係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三行庫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年利率平均計算)調整頻率採每月調整乙次,自調整後第一個應繳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頻率隨該公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 □自
調整後第一個應繳日起 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四)□其他:
(甲方簽章)
四、本金、利息償還方式:(請擇一項) | |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 |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期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 期起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 |
最後一期償還全部之本金及利息餘額。 | |
(四)□其他: | |
五、限制償還借款條件:(請擇一項) (一)□本借款於借款期間內得隨時提前清償部份或全部本金。 (二)□本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期內可提前償還實撥金額三分之ㄧ免違約金,超過可償還部分本金者,同意按超過部份本金之第一年百分之一、第二年百分之○‧七五、第三年百分之○‧五計收違約金,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其還款係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損毀並取得證明文件、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或應乙方要求提前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或法拍求償足額分配者,免收取違約金。 (三)□本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期內不得提前償還全部本金,若於約定期間提前償還者,同意按償還本金之第一年百分之一、第二年百分之○‧七、第三年百分之○‧五計收違約金,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其還款係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損毀並取得證明文件、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或應乙方要求提前還款或未以個別磋商條款方式約定或法拍求償足額分配者,免收取違約金。 (四)□其他: | |
六、開辦費用收取方式: | |
為合理反映乙方提供之借款作業成本,甲方同意繳付下列款項予乙方。甲方繳付款項後,不得 | |
以借款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 |
(一)□額度申辦手續費新台幣 元整,於本契約書簽訂時或借款撥付同時收取。 | |
(二)□聯徵查詢費新台幣 元整,於本契約書簽訂時或借款撥付同時收取。 | |
(三)□其他: |
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甲方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或償還本金或攤還本息或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遲延日起算至償還日止除依借款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 6 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之 10%,逾期超過 6 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 20%,按期計付違約金予乙方,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 期。其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 180 天(含)以內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約定利率×每期延滯天數÷365 天×1.1。
延滯 180 天以上者,每期應繳約定款項×約定利率×每期延滯天數÷365 天×1.2。
八、本契約書以乙方內部徵信審核通過准予撥貸且擔保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為前提,於甲方完成提供徵信審查及撥款前所需之各項文件及雙方另行協議之內容,由乙方按甲方簽訂之放款支付計算通知書撥款,作為借款之支付。
(一)□本借款甲方同意貸放同時清償甲方於乙方 帳號之借款餘額,作為借款之交付。
(二)□本借款甲方同意由乙方撥入甲方或任一甲方於 開設之存款帳戶第 號帳戶作為借款之交付。
(三)□本借款按甲方出具之撥款暨代償委託書(如附件一)辦理撥付。
(四)□本借款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如附件二)辦理撥付。
九、本借款利息自各該撥款日起算,由甲方依第四條選定之方式按月償還,每期應攤還之利息(及本金)為月付金(以下稱月付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1)短期擔保放款(一年期以內)-按日計息。
(2)本金餘額×年利率×實際天數÷365 天。
(二)(1)中長期擔保放款-按月計息。
(2)足月部分,按月計息(本金餘額×年利率÷12)。
(3)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本金餘額×年利率×實際天數÷365 天)。
壹、一般共通約定條款
一、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ㄧ切往來,悉憑本借款契約書之簽名或印鑑任擇一式,即生效力。二、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定儲指標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指標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以書面通知之方式告知(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前項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借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依第三點第四項其他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三、甲方及保證人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其債權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正、影本、縮影本等之記載,經甲方及保證人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者外,甲方及保證人對前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約定履行債務,且同意於債務到期前經乙方通知,即向乙方補立債權憑證。
四、甲方及保證人確實聲明:
(一)所提供之擔保物完全為甲方或保證人合法所有,他人並無任何得對抗乙方之權利。擔保物因天災事變或第 三人行為等不可歸責於甲方及保證人之事由,致毀損、滅失或價值減少時,甲方及保證人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得定相當期限要求甲方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二)擔保物於甲方債務完全清償前,如因公用徵收或其他原因,例如保險給付等,由第三人付款補償時,對於價款或補償款之領取,甲方及保證人均授權乙方為代理人代為領取,並應協同辦理一切相關手續,此項授 權不得撤銷、撤回或變更,所有領得款項依本契約書壹、一般共通約定條款第十條第二項之約定,抵沖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三)本擔保物非經乙方之書面同意,甲方及保證人不得將其一部或全部拆除、改建或增建或為其他足以減少該 擔保物價值之一切行為。
(四)保證人若有死亡、移民等之事由發生,而有更換保證人之必要時,甲方應於一個月內另行委請乙方核可之 他人補立保證契約擔任保證人。
五、加速條款之引用
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除下列第六款至第十款之情形應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外,如有本條第一款至第五 款之情形時,乙方得隨時減少對本借款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如甲方有應補正之事項不補正,或有違約情形不改正時,乙方並得行使抵押權以拍賣擔保物: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七)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本借款債權時。
(八)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申請計劃用途不符或運用不當者。
(九)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十)保證人如為甲方公司之董監事者,於保證人之董監事職位卸任,甲方應即刻通知乙方而未通知時;或如 乙方認前開保證人之董監事職位卸任而有另行提供保證人之必要者,甲方應於合理期間內提供保證人而未提供時。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六、本借款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訂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
定(即加速條款)者,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時,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一)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本借款契 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二)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2、積欠之本金,仍依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三)甲方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審核確有 上開情事者,於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戶以上住宅,應限 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七、甲方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乙方權益變更情事發生時,應
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如未為上開事項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乙方所為之交易,甲方均願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乙方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八、甲方及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於本約定書所載地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如未為通知,乙方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書所載或甲方及保證人最後通知乙方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甲方及保證人不得以未收到繳款通知為抗辯,延遲或拒絕繳款。
九、甲方接受乙方借款用途之監督、業務財務之稽核、擔保品之檢查、監管及有關帳簿、報表(包括關係企業之綜合財務表)、單據、文件之查閱。乙方認為必要時,並得訂合理期間要求甲方填送上開徵信資料,或提供經乙方認可會計師簽證之會計財務報表,及洽請該簽證之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但乙方並無監督、稽查、檢查、監管及查閱之義務。
十、抵銷權之行使及抵充順序:
(一)甲方或保證人對乙方依本契約所生之債務屆清償期或依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時,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 寄存金融機構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包括行使抵銷權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2.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二) 甲方及保證人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甲方所提出之給付或乙方依法獲償之金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時,由乙方依法抵充之,並依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包括遲延利息)、本金之順序抵充,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前述更有利於甲方者,則從乙方之指定。
十一、擔保物應由甲方以乙方為優先受益人向乙方認可之保險公司投保火災險及地震險,乙方認為必要時,並得通
知甲方提高保險金額或加保其他保險,其保險期間應不得低於借款期間,倘各該保險到期時甲方之債務尚未 清償完畢,甲方均應續保,如未投保或續保乙方得全權代理甲方投保或續保且一切費用概歸甲方負擔;其由乙方逕代保或續保或由其他費用墊付者亦同。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或續保之義務。所墊付之保險費甲方同意乙方逕自由甲方所提之任何給付或經乙方依約定自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中優先扣抵。擔保物如遭滅失,而因可歸責於甲方或擔保物提供人之事由而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賠款不足清償甲方對乙方全部剩餘債務時,甲方仍應立即清償債務或另提供擔保物,決不藉口意外損失圖卸責任。
十二、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及甲方留存於乙方之印鑑式樣,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
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十三、信用查詢、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甲方及保證人等同意乙方依本借款業務及營業登記項目所訂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得對甲方保證人等
之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統編、電話、地址、教育及職業等)及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 資料等徵、授信或其他為達成徵、授信及催收等資料(以下合稱個人資料)為必要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得向票據交換所、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徵信機構查詢甲方及保證人等之信用資訊,亦得將甲方及保證人等之徵信、授信有關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惟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予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且甲方及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及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二)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乙方之往來資料。 使用甲方及保證人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乙方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及保證人應明瞭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 定行使下列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甲方及保證人應明瞭如於貸款後未依約繳款者,乙方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信用不良紀錄,此可能影響甲方及甲方之保證人將來申辦其他貸款或信用卡之權利。前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如仍有疑問,亦得逕洽乙方詢問。
十四、委外業務之處理告知:
(一)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 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及保證人權利者,甲方及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 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二)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 知甲方及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乙方未依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五、甲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乙方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因未來需
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六、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十七、本契約甲方及保證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八、借款契約書正本乙式 1 份,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將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之契約書影本交由甲方及保證人各執乙份為憑。乙方同意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後,協助塗銷抵押權設定。
十九、乙方之申訴專線電話:(02)0000-0000乙方之網址://xxx.xxxxxx.xxx.xx/
貳、甲方約定條款
一、共同借款人條款:
甲方有二人(含)以上且有共同借款之事實並載明於申請書中而共同簽訂本契約書向乙方借款時,縱乙方僅對任一甲方撥款、或依契約約定方式清償或代償任一甲方之債務者,仍視為已對甲方全體撥款暨已履行借貸之给付義務,甲方全體均承認為本身債務並願負連帶清償責任。甲方有前開共同借款之情況時,同意乙方得以□甲方全體為房貸利息繳付人並按□人數比例□借款撥付比例開立繳息清單,或以□甲方中之 為房貸利息繳付人開立繳息清單(甲方未填載者,授權乙方逕行決定填載)。
二、個別商議條款:下列各條款經個別協商,甲方確認無誤並同意遵守
(一) 甲方應明瞭所謂之最高限額抵押,係指於抵押設定期間,就前言所述之擔保債務範圍內所新生之債務,於最 高限額之範圍內,皆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擔保責任。
(二) 甲方有二人(含)以上且表明為共同借款者,各甲方所借之債務即為連帶債務,各甲方應對所借之債務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亦即乙方得對甲方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債務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給付前,各甲方仍負連帶責任。
(三) 甲方□同意□不同意負擔不動產抵押設定登記之費用,包括登記費用與代書費用,如嗣後有辦理變更登記或 延長登記之必要者,甲方亦同意負擔該等費用。
(四) 本契約書之第三條第( )項第( )款、第四條第( )項、第五條第( )項、第六條第( )項 及壹、一般共通約定條款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甲方業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其內容而願意遵守該約定。
(五) 甲方□同意□不同意於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統編、電話、地址、教 育及職業)、□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資料作為乙方暨相關關係企業,因進行共同行銷業務,而以建檔、揭露、轉介、交互運用等方式之使用。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停止前項資料之使用。
(六) 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之範圍,為甲方依據本契約書第一條所約定之貸款本金暨其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因處理本筆債務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七) 甲方□同意□不同意(甲方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於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依本契約第十三條條文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乙方委任 代為處理事務之人。
(八) 為因應主管機關之規定,如甲方係企業戶者,甲方應要求受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副本送 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本條款內容係經個別商議,經甲方逐條閱讀後,甲方特表同意:
(親簽或蓋章)
參、保證人約定條款
一、甲方自行或邀同保證人時,如甲方不照約履行並經乙方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保證人就乙方仍求償不足部分負責立即如數付清。
二、個別商議條款:下列各條款經個別協商,保證人確認無誤並同意遵守之。
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範圍、金額、期限及權利與義務等約定如下:
(一)保證債務範圍:保證人對乙方依本貸款契約所應負債務、於保證金額範圍內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險費、其他各項應付費用或款項、損害賠償等從屬於甲方之負擔,於甲方不履行清償本貸款契約所載之債務時,代負履行清償之責任。但於乙方未就立契約書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對乙方清償。
(二)保證債務期間:保證人同意有關本貸款之保證期間為自本契約成立生效之日起為期 年。
(三)各保證人就本契約所負擔之保證債務為定期定額之一般保證債務,不適用本契約有關甲方之最高限額抵押債務之約定。
(四)保證人之權利及義務:
(1) 本契約書之第三條第( )項第( )款、第四條第( )項、第五條第( )項、第六條第( ) 項及壹、一般共通約定條款之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保證人業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其內容而願意遵守該約定。
(2) 保證人□同意□不同意於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統編、電話、地 址、教育及職業)、□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資料作為乙方暨相關關係企業,因進行共同行銷業務,而以建檔、揭露、轉介、交互運用等方式之使用。保證人得隨時通知乙方,停止前項資料之使用。
(五)保證人□同意□不同意(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於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依本契約第十三條條文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乙方委任代 為處理事務之人。
本條款內容係經個別商議,經保證人逐條閱讀後,保證人特表同意:
(親簽或蓋章)
標的物明細表(詳見設定契約書)
土地座落 | |
立契約書人
甲方 |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簽名及留存印鑑)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對保地點 | |||
□ 甲方 □ 保證人 |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簽名及留存印鑑)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對保地點 | |||
□ 甲方 □ 保證人 |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簽名及留存印鑑)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對保地點 | |||
□ 甲方 □ 保證人 |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簽名及留存印鑑)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對保地點 | |||
乙
方: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營業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主管: 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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