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3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适用于2018~2019年度上林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
工程名称:上林县城西公安局和酒店地块配套市政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上林县
合同编号: (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证书编号:B145013742 )
发包人: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勘察人:广西华xx土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勘察人: 广西华xx土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上林县城西公安局和酒店地块配套市政道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及《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2019年度政府投资工程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上政发[2018]33号文),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上林县城西公安局和酒店地块配套市政道路工
程
1.2工程建设地点: 上林县
1.3工程规模、特征:拟建上林县城西公安局和酒店地块配套市政道路工程等级为城市次干路,新建3条市政道路,宽度20米,长度分别 为780米、180米、210米。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定勘探孔位,工程钻探,取土岩样、水样,做标贯、动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做土工、岩石试 验,编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技术要求按国家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009)执行,满足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勘察成果要求真实准确,要求主要勘察工作过程及岩芯、土样等应留存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记
录。
1.6承接方式:发包人直接委托。
1.7预计勘察工作量:勘察方案共布置37个钻孔,总进尺约555 m。最终工程勘察量以实际产生为准。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文(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勘察人自行收集勘察中资料的,发包人无需支付相应的费用。勘察人在投标中要自行考虑该部分费用。第三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3.1 勘察人接到发包人的委托书后,按发包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和书面下 达的勘察范围、内容及要求,暂定于 年 月 日进场勘察, 年 月 日提交本项目的正式勘察成果资料一式拾份,电子勘察成果资料 壹 份,工期 20 天。若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时间延误,则提交正式成果时间顺延。
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发包人设计资料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工本费按200元/公斤计取。
3.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果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第四条: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工程量的确认
4.1 收费标准
4.1.1 依据上政发[2018]33号文,本工程勘察费用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文》及《2018-2019年度上林县政府投资工程10元至100万(不含100万元)服务定点单位采购E分标(GTAZA3G2018290-1)中标通知书》下浮12%。
4.1.2 本工程勘察费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壹拾xxx千贰佰捌拾xx(¥159285.00 元)。
4.1.3 本工程勘察费用已包含因山、水、塘、道路等进场及作业条件造成勘察设备移孔困难增加的费用、勘察用水用电费用以及进退场费用。
4.1.4 由于非勘察人的原因,需要重新进场勘察的,费用扔按4.1.1款计取。
勘察工作工期开始日如果有变化的,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无项目进度款,乙方提交勘察报告成果后,甲方支付乙方90%的勘察费用,竣工验收备案后付完余款。(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并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4.2.2 结算时间:勘察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备案通过后。
4.3 工作量的确认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起到现场共同验收确认,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4.3.1 承包人完成现场钻探工作,将岩芯有序放置在对应的钻孔附近,拍照留存,钻孔不得回填,并在5日内于验收日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通知其他需确认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确认。
4.3.2 工作量现场确认方式:由勘察人根据本合同及勘察方案要求,提供实际布孔的位置和数量、每孔的钻进深度及岩土类型描述记 录、钻进深度汇总表和钻机数量等方面的原始资料,确认部门的相关人员根据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后签字确认;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发包人编制钻进深度汇总表,送相关部门,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未查清地下埋藏物,就委托勘察人予以探明后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做出处理意见交由勘察人实施。否则,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自行承担责任。
5.1.3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双方办理正式变更确认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变更后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4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除使用于本工程目的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5 发包人将根据上政发[2018]33文的要求,对勘察人进行服务评价,并将服务评价结果提交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视考评情况对勘察人进行奖罚。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不得任意扩大勘察范围和规模,否则多余的工作量发包人不支付费用。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人有责任派员参加各阶段验收和收方工作,需要勘察人参与的工作量确认应在发包人或监理通知的规定时间内配合确认。
5.2.2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施工组织设计。
5.2.3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地质情况或设计变更工程量收方和基础验收需勘察人到现场,勘察人无条件按规定时间配合解决。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 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 勘察人应自行投保职工意外伤害险,若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发包人不承担有关责任。
5.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2.8 由于设计需要,而对本项目进行补充勘察,勘察人应于接到通知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无条件予以补勘,费用按合同计算。
5.2.9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
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5.2.10 勘察成果要求真实准确,要求勘探工作过程要用相机记录。
5.2.11 若遇到用地未征、青👉未补偿、房屋未拆、池塘带水等情况,由发包人在勘察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若遇房屋等建筑物确实无法在原定位置钻探时,由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发包人另行确定替代勘察孔。
5.2.12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按实际延误工日顺延。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
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按未支付勘察人费用的万分之五向勘察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勘察人应按预算察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上,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勘察人退回其他已付费用。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6.7 勘察人违反上政发[2018]33号文有关规定,将按第六条关于定点服务单位违约处理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8.1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还包括《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2019年度政府投资工程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上政发 [2018]33号文)
8.2 勘察人须按上政发 [2018]33号文关于定点服务单位承接定点项目要求,承接定点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生后效;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玖 份,其中正本 叁 份,发包人 贰 份,勘察人 壹 份,副本 柒 份,发包人 肆 份,勘察人 叁份。合同的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发包人名称: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勘察人名称:广西华xx土工程有限公司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南宁市上林县大xxx客路153号 住 所:xxxxxxxx00xxxxx: xxxx:000000
电 话:0771-5222229 电 话:13647882310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林县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明秀东支行银行帐号: 20054101040008626 银行帐号:8000 5822 2888 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