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涡阳县经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涡阳县乐行路北侧、s202线西侧4幢 电话:0558-7210107 房屋用途 层次 间数 长(m) 宽(m) 平方米(m²) 年租金 标准(元) 合计(元) 备注
备 注 |
关于保证金的特别约定: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乙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合同终止30日内退回。如果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赔偿金,不足部分另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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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送安徽乐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档,一份集中采购机构存档。本合同一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违约责任自负,有效期三年。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安徽乐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x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99号令》及相关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依法签定,共同信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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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涡阳县经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涡阳县乐行路北侧、s202线西侧4幢 |
电话: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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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乙方): |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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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确认的送达文书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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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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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层次 |
间数 |
长(m) |
宽(m) |
平方米(m²) |
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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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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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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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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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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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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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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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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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
首年度租金在在中标公示结束后7日内缴纳,以后每年的租金缴纳时间为下年度开始一个月前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清的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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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租赁期累计金额 |
计人民币: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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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以 转账 方式交纳租金,甲方收取租金的同时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34050188740800000932; 收款人户名:涡阳县经开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涡阳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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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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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权利义务 |
1、甲方所出租的房屋必须合法、有效、无纠纷。 2、租赁协议签订后,甲方及时将租赁场地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由乙方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装修; 3、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收缴房屋租金。 4、甲方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每年要进行一次房屋质量安全性能检查,确保乙方在租赁房屋使用期间的房屋质量安全。 5、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限期满或房屋安全出现严重隐患,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租赁房屋。 6、甲方所出租的房屋如需要收回,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乙方;乙方租赁期结束时应将所租房屋完整交给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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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权利义务 |
5、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赔偿。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予以恢复原样。 6、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院落内随意搭建,但租赁户为了方便生活在院内自搭的构筑物,属于个人行为,租赁期满交房时或甲方开发建设时不作任何赔偿,乙方无条件拆除。 7、房屋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及水、电、物业、气、门、窗等附属物的维修费、改装费及土地租金等相关税、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在其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将其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否则责任自负,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9、房屋租赁期间,因装修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0、房屋租赁期间的装修及经营期间所使用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所使用的水、电等各项费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11、房屋租赁期间内乙方悬挂招牌、标牌或张贴广告等,应经甲方认可,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招牌、标牌、广告等悬挂或张贴在公用部位,更不得悬挂或张贴在他人使用的部位。房屋租赁到期后乙方有义务将上述招牌、标牌或张贴广告等拆除,恢复原样。 12、房屋租赁期间内乙方应遵守出租房屋物业管理规定,并在市容、创建、消防、治安等方面与甲方积极配合,签订相关责任书或相关合同,租赁期内如遇政府有关部门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另外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随意破坏(改动)消防设施,若因自行破坏(改动)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3、房屋租赁期内,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及时交还租赁房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房屋租赁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等原因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并完整无条件的将所承租房屋在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所租赁房屋装修、装潢拆除、搬离、损毁。 15、租赁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应在60日前通知甲方,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并完整无条件的将所承租房屋在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乙方不得对所租赁房屋装修、装潢拆除、搬离、损毁。 1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交付完成; 1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期返还房屋的,占用房屋期间按日收取约定当期日租金的1.2倍使用费,但最多不超过十日,否则逾期视为乙方自愿放弃财产,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并处理乙方遗留的财产,无需向乙方作出任何赔偿;乙方逾期返还房屋超出十日的情形下,如甲方已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乙方同意第三方可直接进入房屋(含乙方将房屋上锁的情形)并处理乙方遗留的财产,无需再取得乙方同意,甲方及第三方也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 18、租赁期满,如甲方房屋不再出租,甲方在租赁期满60日前通知乙方,如甲方房屋继续对外租赁,乙方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无条件退还租赁房屋。 19、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需准确有效,如若变更联系方式需提前告知甲方。若甲方因乙方联系方式变更导致的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