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使 Prudential plc(「本公司」)可持有庫存股份
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作出的修訂,使 Prudential plc(「本公司」)可持有庫存股份
1. 第一章(釋義)
1.1 修訂「市值」的定義為:「發行人整體規模的市值,包括發行人各類證券(庫存股份除外)
(不論是否非上市證券或已在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的證券)」。
1.2 加入「庫存股份」的定義:「按發行人註冊成立的司法權區內的法例及發行人的組織章程授 權而購回並以庫存方式持有的發行人股份。該等股份成為二零零六年英國公司法第724 至732條所指的股份。就此等修訂而言,二零零六年英國公司法第 725 條(現已廢除)載列有關持有之庫存股份上限為 10%的規定將繼續適用。」
2. 第二章(導言)
修訂第 2.03(4)條為:「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惟就此而言,不包括 身份為任何庫存股份持有人的發行人);」。
3. 第三章(授權代表及董事)
修訂第 3.13(1)條為:「該董事持有佔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超過
1%;」。
4. 第三 A 章(保薦人及合規顧問)
修訂第 3A.23(2)條為:「擬進行交易(可能是須予公布的交易或關連交易),包括發行股份、 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及回購股份;」。
5. 第四章(會計師報告及備考財務資料)
5.1 第 4.04 條
修訂第 4.04(8)條為:「……每股盈利(為免生疑問,不會計及庫存股份)及計算基準……」。
5.2 第 4.05(3)條
修訂第 4.05(3)(a)條為:「就每類股份(為免生疑問,不會計及庫存股份)(說明每類股份詳情)已派付或擬派付的每股股息及因此而承擔的款額,以及任何放棄股息的情況;但如出現下列情況,則會計師報告毋須披露此等資料:-」
5.3 第 4.29(8)條
修訂第 4.29(8)條為:「若提供的備考每股盈利涉及包括發行證券或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以換 取現金的交易,備考每股盈利必須按期內已發行平均加權股數(庫存股份除外)計算,並假設有關股數於有關期間開始的時候已經發行。」。
6. 第六章(短暫停牌、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6.1 第 6.03、6.05 及 6.08 條
修訂第 6.03、6.05 及 6.08 條附註(1)為:「本交易所有責任就所有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維持一個公平而有秩序的交易市場;除遇有特殊情況外,上市證券(庫存股份除外)的買賣活動應該持續進行。」。
6.2 第 6.15 條
修訂第 6.15(1)條為:「提出全面要約後,有關人士須根據適用的法律及規例(若發行人並非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有關規定必須至少與規管香港註冊公司的規定一樣嚴格)行使強制收購權利,致使發行人全部上市證券(庫存股份除外)被收購;或」。
7. 第七章(上市方式)
7.1 第 7.19A 條
修訂第 7.19A(1)條為:「如建議進行的供股會導致發行人的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 份)或市值增加 50%以上(不論單指該次供股,或與發行人在下述期間公布的任何其他供股或公開招股合併計算:(i)建議進行供股公布之前的 12 個月內;或(ii)此 12 個月期間之前的交
易而在此 12 個月期間開始執行此等供股或公開招股發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將授予股東的任何紅股(發行列入庫存的任何該等紅股除外)、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假設全部轉換)),則該建議進行的供股必須按第 7.27A 條所載方式經少數股東批准方可作實。」。
7.2 第 7.27A 條
修訂第 7.27A(3)(a)條為:「建議進行的供股或公開招股的目的、預期的集資總額,及所得款項的建議用途之細項及描述。發行人也須載列在建議進行供股或公開招股公布之前的 12 個月內發行的任何股本證券或出售庫存股份的集資總額及集資所得的細項及描述、款項的用途、任何尚未使用款項的計劃用途及發行人如何處理有關款額的資料;及」。
7.3 第 7.27B 條
(A) 修訂第7.27B 條為:「如供股、公開招股或特定授權配售會導致理論攤薄效應達 25%或以上(不論單指該次交易,或與發行人在下述期間公布的任何其他供股、公開招股及╱或特定授權配售合併計算:(i)建議進行發行公布之前的 12 個月內;或(ii)此 12 個月期間之前的交易而在此 12 個月期間開始執行此等供股、公開招股及╱或特定授權配售中發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將授予股東的任何紅股(發行列入庫存的任何該等紅股除外)、權證或其他可換股證券(假設全部轉換)),則除非發行人可證明此乃特殊情況(例如發行人陷入財政困難,且建議進行的發行是拯救方案的一部分),否則上市發行人不得進行該供股、公開招股或特定授權配售。」。
(B) 修訂第 7.27B 條附註(1)(a)為:「「理論攤薄價」指(i)發行人緊接發行前的市值總額
(經參考「基準價」及該次發行前的已發行股數(不包括庫存股份))與(ii)已籌得及即將籌得的集資總額兩者之總和,除以經該次發行後擴大的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 份)。」。
8. 第八章(上市資格)第 8.08 條
修訂第 8.08 條,在第 8.08(1)(b)條加入附註 4:「就第 8.08 條而言,在計算公眾人士持有的
某一類別股份數目時,不會計及庫存股份。」。
9. 第十章(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
9.1 第 10.01 條
修訂第 10.01 條為:「發行人銷售尋求上市之證券及/或出售任何庫存股份(而非就僱員認 股計劃自庫存出售或轉讓的任何庫存股份)……將通常不超過兩者總數 10%的證券售予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僱員或前僱員……」。
9.2 第 10.06 條
(A) 修訂第 10.06(1)(b)(viii)條,在該條末加入以下字眼:「,連同任何該等購回並導致發 行人持有庫存股份的詳情及發行人於期內轉讓、出售或註銷該等庫存股份的詳情(包括轉讓、出售或註銷日期及出售庫存股份的價格或任何該等出售(如適用)的最高價及最低價);」。
(B) 修訂第 10.06(1)(c)(i)條為:「發行人獲授權購回股份的總數及股份的類別,但發行人
根據《股份購回守則》獲授權在本交易所,或在證監會及本交易所為此而認可的另一家證券交易所購回的股份數目,不得超過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10%,而……的總數……」。
(C) 修訂第 10.06(1)(c)(i)條的附註為:「如發行人在購回授權經股東大會批准通過後進行股份合併或分拆,緊接該合併或分拆的前一日與後一日的可按授權購回股份最高數目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百分比必須相同。」。
(D) 修訂第 10.06(3)條為:「…在本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發行人,於任何一次購回股份後的 30 天內……不得發行新股或自庫存出售其庫存股份或公布發行新股的計劃或擬自 庫存出售其庫存股份的計劃(在各情況下,為實施僱員認股計劃除外)……」。
(E) 修訂第 10.06(4)(b)條為:「在其年度報告及帳目內,加入該會計年度內購回股份的每月報告,列明每月購回(不論是否在本交易所內進行)的股份數目、及每股買價或就所有有關購回付出的最高價及最低價(如屬適用)、以及發行人就該等購回付出的價格總額、於該等購回後持作庫存股份的股份數目、已出售、轉讓或註銷(按每月基準 計)的庫存股份數目以及於該等出售、轉讓或註銷後(於每月底)仍然持有的庫存股份數目。董事會報告須載明有關年度內進行的股份購回,以及董事進行該等購回的理由。」。
(F) 修訂第 10.06(5)條為:「除發行人購回該等將持作庫存股份的上市股份外,發行人
(不論是否在本交易所內進行)購回的所有股份,將於購回之時自動失去其上市地位。如發行人再次發行該類股份,則須循正常途徑申請上市。發行人必須確保,在購回股 份結算完成後,盡快將購回股份的所有權文件(有關持作庫存股份的股份之所有權文 件除外)註銷及銷毀。如股份於發行人購回後持作庫存股份,而該等庫存股份其後被發行人註銷,則該等庫存股份的上市地位亦須取消,而發行人須確保於有關取消後盡快將任何已註銷的庫存股份所有權文件銷毀。」。
(G) 修訂第 10.06 條,在第 10.06(5)條之後加入以下附註:「附註:為免生疑問,發行人 購回持作庫存股份的股份將繼續享有上市地位,而該地位不會被暫停或取消。其後
出售該等庫存股份或根據僱員認股計劃轉讓該等庫存股份,就聯交所《上市規則》而 言,不會構成新發行股份,亦毋須提出新上市申請。」。
10. 第十三章(持續責任)
10.1 第 13.25A 條
(A) 修訂第 13.25A(2)條,加入以下新分段(xi):「(xi)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或註銷庫存股 份(就註銷庫存股份而言,超過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的 0.5%);或」而現有第 13.25A(2)(a)(xi)將重新編號為第 13.25A(2)(a)(xii),並修訂為「不屬於《上市規則》第 13.25A(2)(a)(i)至(xi)條或第 13.25A(2)(b)條所述任何類別的已發行股份變動;及」,另刪去第 13.25A(2)(a)(x)條末的「或」字。
(B) 修訂第 13.25A(3)(a)條為:「(a)有關事件令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 份)出現5%或5%以上的變動,而且不論是該事件本身單獨的影響,或是連同該條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所一併合計的影響;後者所述任何其他事件是指自上市發行人上一次根據《上市規則》第 13.25B 條刊發月報表後或上一次根據本第 13.25A 條刊發報表
(以較後者為準)以後所發生的事件;或」。
(C) 修訂第 13.25A(4)條為:「就《上市規則》第 13.25A(3)條而言,在計算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變動的百分比時,將參照上市發行人在發生其最早一項的相關事項前的已發行股份總額(不包括庫存股份);該最早一項相關事項並未有在按《上市規則》第 13.25B 條刊發的月報表,或按本條規則第 13.25A 條刊發的報表內披露。」。
10.2 第 13.25B 條
修訂第 13.25B 條,加入以下字眼:「上市發行人須在不遲於…第五個營業日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 30 分鐘…月報表內容其中包括根據期權、權證、可換股證券或任何其他協議或安排而已發行及可能發行的股本證券(包括持作庫存股份的任何股 本證券數目)、債務證券及任何其他證券化工具(如適用)在該段期間結束時的數目。該等資料亦應包括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或註銷庫存股份的詳情。」
10.3 第 13.25C 條
修訂第 13.25C 條為:「上市發行人須就《上市規則》第 13.25A 條所指的翌日披露報表及第
13.25B 條所指的月報表內報告的每項新證券發行(或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作出如下確認
(如適用):
(1) 證券發行(或自庫存出售)已獲發行人董事會正式授權批准;
(2) 上市發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發行(或自庫存出售)應得的全部款項;…
(7) 確實所有權文件按照發行/出售條款的規定經已發送╱現正準備發送╱正在準備中並將會發送;…」。
10.4 第 13.28 條
修訂第 13.28 條為:「如董事同意根據《上市規則》第 13.36(1)(a)或 13.36(2)條發行證券以換取現金或同意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以換取現金(惟與僱員認股計劃相關的發行除外),發行人須按照《上市規則》第 2.07C 條的規定盡快刊登公告,時間上無論如何不得遲過下一個營業日的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 30 分鐘。公告中須包括的資料如下:-
(1) 發行人的名稱;
(2) 同意發行或自庫存出售的證券數目、類別及面值總額;
註: 如發行或自庫存出售涉及(i)可轉換為發行人股份的證券;或(ii)可認購股份或有關可轉換證券的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則公告亦須載有:
(a) 轉換價╱認購價,以及調整該價格及╱或可發行或自庫存出售股份數目的條文及可換股證券或權證的所有其他主要條款之概要;及
(b) 可因行使轉換權╱認購權而發行或自庫存出售的股數上限。
(3) 擬集資總額以及所得款項的建議用途;
(4) 每張證券的發行/出售價及釐定發行/出售價的基準;
(5) 發行人從每張證券可得的淨價;
(6) 發行/出售證券的原因;
(7) 如獲分配證券者/承讓人少於 6 人,則列明各人的姓名或名稱;如獲分配證券者/承讓人為 6 人或 6 人以上,則對該等人士作一整體性的簡介。本交易所保留要求發行人提供有關此等獲分配證券人士/承讓人的其他資料的權利;這些資料是本交易所認為要確定此等獲分配證券人士/承讓人的獨立性所需的資料(以電子欄表或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形式載列),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實益擁有權的詳情;
(8) 有關證券在訂定發行或自庫存出售條款當日(列明日期)的市價;
(9) 建議發行證券公布前 12 個月內任何股本證券發行或庫存股份出售的集資總額以及詳細的分項及描述;所得款項的用途;任何尚未動用金額的計劃用途;以及發行人如何處理該等款額;
(10) (如適用)包銷商/配售代理名稱及包銷/配售安排的主要條款;
(11) 有關發行或自庫存出售是否須經股東批准的聲明;
(12) 如證券是根據股東按照《上市規則》第 13.36(2)(b)條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權而發行,則列明授權的詳情;
(13) 如證券是以供股或公開招股形式發行或自庫存出售,則列明《上市規則》附錄一B 部第 18 段所載資料;
(14) 有關發行或自庫存出售須符合的條件或否定聲明(如適用);及
(15) 有關發行或自庫存出售的任何其他主要資料(包括限制發行人發行或自庫存出售額外證券,或限制獲配發人將那些發行或出售予他們的股份出售,或限制現有股東將其獲分配或出售而持有之證券出售)。」。
10.5 第 13.36 條
(A) 修訂第 13.36(2)(b)條為:「……而分配或同意分配的證券數目,不得超過(i)發行人在一般性授權的決議獲通過當日的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20%(如屬一項債務償還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組安排計劃(Scheme of arrangement),而其涉及在《上市規則》第 7.14(3)條所述情況下以介紹方式上市,則不得超過海外發行人於實施該計劃後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20%)及(ii)發行人自獲給予一般性授權後購回及註銷的證券的數目(最高以相等於發行人在購回授權的決議獲通過當日的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10%為限)的總和,但……」。
(B) 修訂第 13.36(2)(b)條的附註(3)為:「如發行人在發行授權經股東大會批准通過後進行股份合併或分拆,緊接該合併或分拆的前一日與後一日的可按授權發行證券的最高數目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百分比必須相同。」。
10.6 第 13.64A 條
修訂第 13.64A 條為:「如發行人分拆股份或紅股發行(不包括庫存股份及發行列入庫存的任 何紅股)後的經調整股價低於 1 港元(按分拆股份或紅股發行公佈前六個月期間股份最低每日收市價計算),發行人不得進行該股份分拆或紅股發行。」
10.7 第 13.84 條
修訂第 13.84(1)條為:「獨立財務顧問集團及獨立財務顧問的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直接 或間接持有發行人、交易的另一方……的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合共超過 5%」。
11. 第十四章(須予公佈的交易)
11.1 第 14.06D 條
(A) 修訂第14.06D條的副標題為:「大規模證券發行及/或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
(B) 修訂第14.06D條為:「如上市發行人擬大規模發行新證券(包括任何股份、權證、期權或可換股證券)及/或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換取現金以收購及╱或開展新業務,而該證券發行及/或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按本交易所的意見是規避新上市規定及達致該新業務上市的方法,本交易所可拒絕批准該等將發行股份上市及
/或拒絕確認本交易所就本第14.06D條而言對該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換取現金 並無意見。」
(C) 修訂第14.06D條的附註為:「…本規則主要針對的是上市發行人提出大規模發行證券及/或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以換取現金…」
11.2 第 14.07 條
修訂第 14.07(5)條為:「股本比率 - 上市發行人發行作為代價的股份數目,除以進行有關交易前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
11.3 第 14.81 條
修訂第 14.81(3)條為:「以下述形式清楚明顯載列的聲明: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已表明,若收購建議截止後,公眾持股量低於適用於上市發行人的最低指定百分比(即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
12. 第十四 A 章(關連交易)
12.1 第 14A.24 條
修訂第 14A.24(6)條為:「發行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新證券及/或由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自庫存出售或轉讓庫存股份,包括包銷或分包銷證券發行或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
12.2 第 14A.73 條
修訂第 14A.73(3)條為:「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發行新證券及/或自庫存出售或轉讓庫存 股份(《上市規則》第 14A.92 條);」
12.3 第 14A.76 條
修訂第 14A.76 條為:「此項豁免適用於…的關連交易(上市發行人發行新證券或自庫存出售 庫存股份除外)」
12.4 第 14A.92 條
(A) 修訂第 14A.92 條的副標題為:「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發行新證券及/或自庫存 出售或轉讓庫存股份」。
(B) 修訂第 14A.92 條為:「如屬以下情況,上市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向關連人士發行新證券及/或自庫存出售或轉讓庫存股份可獲得全面豁免:」
(C) 修訂第 14A.92(2)條為:「關連人士在供股、或公開招股或自庫存出售庫存股份中透過以下方式認購證券:」
(D) 修訂第 14A.92(3)條為:「證券或庫存股份乃根據以下計劃發行或自庫存轉讓或出售予關連人士:(a)……股份期權計劃……」
(E) 修訂第 14A.92(4)條為:「證券或庫存股份乃根據符合下列條件的「先舊後新的配售及認購」而發行或自庫存出售:
(a) 新證券發行(或如屬庫存股份則為出售)予關連人士的時間如下:
(i) 在該關連人士根據配售協議向第三者(並不屬於該關連人士的聯繫人)配售新證券減持其於該類證券的持股之後;及
(ii) 在配售協議日期起計 14 天內;
(b) 發行(或如屬庫存股份則為出售)予該關連人士的新證券數目不超過其配售證券的數目;及
(c) 該等新證券的發行(或如屬庫存股份則為出售)價不低於配售價……」。
13. 第十五章(期權、權證及類似權利)
13.1 第 15.02 條
修訂第 15.02(1)條為:「行使認股權證而將予發行或自庫存轉讓的證券,與行使任何其他認購權(假定所有該等權利即時予以行使,而不論該項行使是否可獲許可)而發行或自庫存轉 讓的所有其他股本證券合併計算時,不得超逾該等認股權證發行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
(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20%…」。
14. 第十七章(股份期權計劃)
14.1 第 17.01 條
修訂第 17.01(1)條為:「以下條文(經適當修訂後)適用於所有涉及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向有關計劃的指定參與人或為其利益授出期權以購買該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新股或、其他新證券或庫存股份的所有計劃……凡涉及向xx人授出期權以購買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新股或、其他新證券或庫存股份,而本交易所認為有關安排與第 17.01 條所述之股份期權計劃相似,有關安排必須遵守本章的規定。」。
14.2 第 17.03 條
(A) 修訂第 17.03(3)條為:「可於所有根據計劃授出的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及/或 可自庫存出售或轉讓的庫存股份總數,連同該數目於計劃批准日佔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的百分比;」。
(B) 修訂第 17.03(3)條的附註(1)為:「可於所有根據計劃及任何其他計劃授出的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及/或可自庫存出售或轉讓的庫存股份總數,合計不得超過上市發行人(或有關附屬公司)於計劃批准日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10%…
…不過,「更新」限額後可於上市發行人(或附屬公司)計劃授出的所有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及/或可自庫存出售或轉讓的庫存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批准限額日的已發行有關類別的證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10%…」。
(C) 修訂第 17.03(3)條的附註(2)為:「…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及/或可自庫存出售或轉讓的庫存股份數目,不得超過上市發行人(或有關附屬公司)不時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30%。」。
(D) 修訂第 17.03(3)條的附註(3)為:「如上市發行人(或有關附屬公司)在 10%限額經股東大會批准通過後進行股份合併或分拆,緊接該合併或分拆的前一日與後一日根據上市發行人(或有關附屬公司)所有計劃按 10%限額而授出的所有期權若獲行使所可
予發行的最高證券及/或可自庫存出售或轉讓的庫存股份數目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不 包括庫存股份)的百分比必須相同。」。
(E) 修訂第 17.03(4)條的附註為:「…每名參與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獲授的期權(包括已行使或未行使的期權)予以行使時所發行及將發行的證券及/或可自庫存出售或轉讓 或將出售或轉讓的庫存股份總數,不得超過上市發行人(或有關附屬公司)已發行的
有關類別證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1%。若向xx人再授予期權會導致授予及將授予參與人的所有期權……全部行使後所發行及將發行的證券及/或可自庫存出售或轉 讓或將出售或轉讓的庫存股份…超過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1%,則…」。
14.3 第 17.04 條
修訂第 17.04(1)條為:「…如向上市發行人的主要股東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又或其任何聯繫人授予期權,會令計至有關人士獲授期權當日止的 12 個月內所有已授予或將授予的期權(包括已行使、已註銷以及尚未行使的期權)予以行使後所發行及將發行的證券及/或自庫存已出 售或轉讓或將出售或轉讓的庫存股份:
(a) 合計超過有關類別已發行證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 0.1%;及…」。
14.4 第 17.09 條
修訂第 17.09(3)條為:「計劃中可予發行的證券及/或自庫存出售或轉讓的庫存股份總數以及其於年報日期佔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的百分率;」。
15. 附錄一 B(上市文件的內容)
修訂第 26(1)(b)(v)段為:「有關任何董事、其緊密聯繫人、或任何股東(據董事會所知擁有
5%以上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者)在上述(i)至(iv)項披露的供應商或客戶中所佔的權益;如無此等權益,則作出相應的說明;」。
16. 附錄二 B(所有權文件)
修訂第 5(2)段為:「如任何該等類別股份(如註明為優先股則除外)屬持有人於發行人的股東大會上無權投票者,發行人所發行的每張股份證書必須明確印有「無投票權」字樣。為免 生疑問,此規則不適用於應為無投票權的庫存股份;」。
17. 附錄五(有關申請上市的表格)
本公司將於按照聯交所上市規則有需要遞交有關表格時,對附錄 5 所載的有關表格作出所需
(如屬必要)修訂。
17.1 E 表格
x公司將修訂《保薦人聲明》第(3)段(如適用):「…第 8.08 條的規定,25%的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的證券經已配售予或將由公眾人士持有」。
17.2 F 表格
修訂 F 表格第 3 段為:「……(數目)股……(類別)股份……港元……債券股份/借貸股份……信用債券/票據/公司債券(當中……股……港元股份為自庫存出售以換取現金的庫 存股份)已獲認購/購買,以換取現金,並已正式配發/發行/轉讓予認購人/購買人(而上述股份已轉換為……港元股份);」。
18. 附錄十六(財務資料的披露)
18.1 修訂第 4(3)段為:「就每類股份(為免生疑問,不會計及庫存股份)(說明每類股份詳情)已派付或擬派付的每股股息及因此而承擔的款額(或作適當的否定聲明)。」
18.2 修訂第 10(4)段為:「……有關說明亦須區別由上市發行人購回及註銷(並因而註銷)的上市證券、由該發行人購回及持作庫存股份的上市證券及由該發行人註銷的任何現有庫存股份,以及由上市發行人附屬公司購回的上市證券;」。
18.3 修訂第 11 段為:
「上市發行人如發行股本證券(包括可轉換為股本證券的證券)
或出售庫存股份(不包括為實施僱員認股計劃而轉讓的任何庫存股份)以換取現金,則須說明:
(1) 發行/出售證券的原因;
(2) 發行/出售的股本證券的類別;
(3) 就每類股本證券而言,發行/出售的數目及其面值總額(如有);
(4) 每張證券的發行/出售價;
(5) 上市發行人從每張證券可得的淨價;
(6) 如獲配發人/承讓人少於 6 人,則列明各人的姓名或名稱;如獲配發人/承讓人為 6
人或 6 人以上,則對該等人士作一整體性的簡介;
(7) 有關證券在訂定發行/出售條款當日(列明日期)的市價;及
(8) 發行/出售集資總額及所得款項的用途詳情,包括:
(a) 就每次發行/出售所得款項於財政年度內作不同用途的細項及描述;
(b) 如尚餘未動用款項,提供每次發行/出售所得款項各個不同的擬定用途細項及描述以及預期時間表;及…」。
18.4 修訂第 11A 段為:「如過往財政(包括可轉換為股本證券的證券)或出售庫存股份(不包括 為實施僱員認股計劃而轉讓的任何庫存股份)尚有餘款結轉至當前財政年度,上市發行人須披露所結轉的款項金額,以及第 11(8)段所載的所得款項用途詳情。」
18.5 修訂第 31(5)段為:「有關任何董事、董事的緊密聯繫人、或任何股東(據董事會所知擁有 5%以上的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不包括庫存股份)者),在上述(1)至(4)項披露的供應商或客戶中所佔的權益;如無此等權益,則作出相應的說明;」。
18.6 修訂第 41A 段為:「上市發行人須在其中期報告載列在中期報告期間所有的股本證券發行
(包括可轉換為股本證券的證券)或出售庫存股份(不包括為實施僱員認股計劃而轉讓的任 何庫存股份)如第 11 段及(如屬適用)第 11A 段所述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