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本文乃提供本银行服务之资料及构成阁下与银行间之协议,详情请参阅下列补充条款以确保阁下明白其条款及条件。 适用于电子支票服务之补充条款
1. 电子支票服务条文 – 适用性及定义
x补充条款内的条文适用于银行有关电子支票的服务。本补充条款补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银行”, 包括
其继承人及认许受让人)的《账户之一般条款》(“现有条款”)并构成现有条款的一部份。现有条款中适用于实物支票或
适用于银行一般服务的条文,凡内容相关的且不与本部份条文不一致的,将继续适用于电子支票及银行的电子支票服务。
就电子支票服务而言,若本补充条款内的条文跟现有条款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本补充条款内的条文为准。
(a)
| 除非在此另有表示,否则此补充条款内之所用词语的定义将与银行《账户之一般条款》内所用词语的定义相同。 | |
(b) | 就电子支票服务为目的,下列词语具下列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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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 19 章〈汇票条例〉,可被不时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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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证机关”就本补充条款而言,指一间银行可接受之核证机关(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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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所” 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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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途径” 指银行不时提供用作出示电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径(包括电子银行服务下提供之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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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书” 指由核证机关发出的并获结算所不时为签发电子支票目的而承认的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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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票” 指以电子纪录(按香港法例第 553 章〈电子交易条例〉定义)形式签发的支票(包括银行本票)。电 | ||
子支票可以港币、美元及人民币签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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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票存票服务” 指由结算所提供接受出示电子支票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但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用户必须先跟 | ||
结算所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方可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不 | ||
时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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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 指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用户户口,每位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用户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
其用户户口方可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
款不时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 指由结算所不时指定的条款及细则,以规管由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 及“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指由银行不时向客户分别为签发电子支票(包括任何有关电子证
书的服务)及存入电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务,而“电子支票服务” 则一并指“电子支票签发服务” 及“电子支票
存入服务” 。
“业界规则及程序” 指结算所及银行业界就规管电子支票的处理而不时采用的规则及运作程序。
“受款人银行” 指受款人户口所在的银行。
“受款人户口” 就每张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出示以存入的电子支票而言,指该电子支票的受款人在银行持有的
银行户口,而该户 口可以是受款人的个人名义户口或受款人的联名户口。
“付款人银行” 指为其客户签发的电子支票作出数字签名的银行。
2. 电子支票服务的性质及范围
(a) 银行可酌情选择提供电子支票服务。如银行向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支票服务,账户持有人可以签发电子支票及存入电子支票。为使用电子支票服务,账户持有人须提供银行、有关核证机关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资料及文件,并须接受银行、有关核证机关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条款及细则。账户持有人亦可能需要签署银行及
/或有关核证机关不时指定的表格及文件及/或同意接受其他条款所约束。
(b)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让账户持有人(i) 经银行向核证机关申请电子证书予账户持有人(只限于签发经电子银行服务叙做而以银行为受票人的电子支票之用途);及(ii) 可按下列第 3 条签发由银行受票的电子支票。除银行另行同意外,账户持有人只可使用经电子支票签发服务申请的电子证书签署以银行为受票人的电子支票。
(c)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让账户持有人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 4 条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使用银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不论向账户持有人及/或受款人户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银行(作为受款人银行)。
(d) 银行可为银行不时指定的货币(包括港币、美元或人民币)签发的电子支票,提供电子支票服务。
(e) 银行有权不时设定或更改使用电子支票服务的条件。该等条件可包括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
(i)电子支票服务的服务时间(包括签发、止付或出示电子支票的截止时间);
(ii) 账户持有人在任何指定时段可以签发电子支票的最高总金额或最多支票总数量;及
(iii) 账户持有人须就电子支票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
3.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
(a) 电子支票的版式及签发电子支票的步骤
(i)账户持有人须按银行不时指定的步骤及输入银行不时指定的数据,并按指定的版式及规格签发每张电子支票。账户持有人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电子支票的内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ii) 每张电子支票必须由账户持有人(作为付款人)及银行(作为付款人银行)按银行设定的次序分别以账户持有人及银行的数字签名式样签署,但如电子支票为银行本票,则无须由付款人签署。
(iii) 当账户持有人被容许由联名户口签发电子支票,账户持有人须自行负责确保该电子支票按联名户口持有人不时在电子银行服务下之授权或同意的签署安排,由获授权人士(等)签署。
(iv) 如账户持有人为公司、独资商号或合伙商号或任何其他实体,账户持有人须自行负责确保每张电子支票均按账户持有人不时在电子银行服务下之授权或同意的签署安排,由获授权人士(等)代表账户持有人签署。
(v) 除银行另行同意外,账户持有人不可出具远期或回溯之电子支票。
(b) 电子证书
(i)账户持有人在电子支票上的数字签名必须由有效的电子证书产生,该电子证书必须在产生该数字签名时有效,并且未过期或被注销。银行可选择支付电子支票,即使在该电子支票被提交要求支付时有关之电子证书已过期或被注销。
(ii) 如银行批准,账户持有人在电子支票上的数字签名可由一般用途电子证书或特定用途电子证书产生。
(iii) 如银行批准而账户持有人选择用一般用途电子证书产生数字签名,账户持有人须遵从上述第 3(b)(i)条维持一般用途电子证书持续有效。
(iv) 银行可酌情选择提供有关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服务。银行的服务可包括代账户持有人申请、持有、维持、更新、注销及管理特定用途电子证书(或上述任何一项服务)。如银行提供该等服务,且账户持有人选择用特定用途电子证书产生账户持有人的数字签名,账户持有人指示及授权银行:
(1) 按银行不时设定的范围及方式提供该等服务,这可包括代账户持有人持有特定用途电子证书及相关密码匙及/或密码,及代账户持有人按账户持有人不时指示在电子支票上产生账户持有人的数字签名;及
(2) 代表账户持有人(A)向核证机关申请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出具、维持、修改、更新、暂时吊销、注销及任何与该证书有关的任何事项,及如在被要求下签订任何有关的协议;及(B)作出任何步骤
(包括向发出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核证机关提供任何由账户持有人提供或与其有关的数据及个人资料或使用它们),以实现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任何目的。
(v) 代账户持有人申请特定用途电子证书时,银行有权依赖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资料(不管是在银行纪录内或在申请时由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账户持有人须自行负责向银行提供正确及最新的数据。如银行根据账户持有人提供的不正确或过时数据采集了特定用途电子证书,账户持有人仍须受由该电子证书产生的数字签名所签发的任何电子支票约束。
(vi) 每张电子证书皆由有关核证机关发出。就账户持有人的电子证书,账户持有人受发出该电子证书的核证机关的指定条款及细则(包括任何登记人协议内或该核证机关发出的有关守则、核证作业准则或指引内的任何条款及细则)的约束(不论是在申请时发出或后来不时发出的)。账户持有人须自行负责遵守账户持有人在该等条款及细则下的责任。
(vii) 账户持有人确认及同意就任何与账户持有人的电子证书有关的事情,银行可被核证机关委任为承办商或分承办商及以此身份作出行为。账户持有人放弃行使任何就该等委任或行为而可能产生可针对银行的权利。
(c) 向受款人传送电子支票
(i)当账户持有人确认签发电子支票,银行会产生电子支票档案。账户持有人可下载电子支票档案用以自行传送予受款人。银行亦可代账户持有人向受款人以电子方式传送电子支票档案,如银行有提供此项服务。
(ii) 账户持有人不应向受款人签发电子支票 (或指示银行代账户持有人签发电子支票,如银行有提供此服务),除非该受款人同意接受电子支票。账户持有人须自行负责下列各项事宜:
(1) 在向受款人签发电子支票(或指示银行代账户持有人签发电子支票,如银行有提供此服务)前,通知该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絶接受电子支票;
(2) 使用安全电子方式及采取适当电邮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传送电子支票档案;及
(3) 向银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确及最新的联络数据,让银行代账户持有人以电子方式向受款人传送电子支票档案,如银行有提供此项服务。
(iii) 电子支票档案于银行以电子方式按账户持有人向银行提供的受款人的联络数据向受款人传送后,即被认定为已经送达至受款人。银行无责任核实受款人是否实际收到该电子支票档案。银行建议账户持有人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实际收到该电子支票档案,不论该电子支票档案由账户持有人或银行传送。
(d) 豁免出示要求
每张电子支票的出示只须按业界规则及程序以电子纪录形式传送。银行有权支付每张以该方法出示其电子纪录的电子支票,而无须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减低上列第 3(a)(i)条及下列第 5(a)及 5(b)条的效果的情况下,账户持有人明确接受不时在每张电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4.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a)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可容许透过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银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银行
(作为受款人银行)。
(b)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
(i)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由结算所提供。就账户持有人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账户持有人受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约束。账户持有人须自行负责遵守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下的责任。
(ii) 为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要求账户持有人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连同一个或多个受款人户口,以供出示电子支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容许账户持有人以账户持有人同名户口或账户持有人同名户口以外的其他户口作为受款人户口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账户持有人须就账户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账户持有人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出示的所有电子支票负责(包括任何向账户持有人同名户口以外的受款人户口出示的电子支票)。
(iii) 任何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事宜须按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处理。银行可以(但无责任)向账户持有人提供合理协助。因银行没有任何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存入的电子支票的电子纪录或影像,如账户持有人要求,银行可以(但无责任)提供使用账户持有人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存入的电子支票日期、电子支票金额、电子支票编号、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银行同意提供有关该电子支票的数据。
(iv) 银行对结算所是否提供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及所提供服务的质素、适时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无作出明示或隐含的表述或保证。除非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另有指明,账户持有人须承担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责任及风险。账户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其有关的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银行无须负责。
(c) 银行的存入途径
银行可不时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径而无须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径的条款。
5. 电子支票的处理、相关风险及银行的责任
(a) 电子支票的处理
账户持有人须明白银行及其他银行须根据业界规则及程序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结算由账户持有人签发或向账户持有人签发的电子支票。因此,即使汇票条例未明确指定电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银行有权以下列方法为账户持有人支付或收取电子支票:
(i) 任何账户持有人在银行签发的电子支票向银行出示时,按业界规则及程序支付该电子支票;及
(ii) 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向付款人银行出示任何向账户持有人签发的电子支票,以收取款项。
(b) 银行责任的限制
在不减低现有条款效果或银行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
(i) 账户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服务,或账户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签发的电子支票,或通过银行向账户持有人提供的存入途径出示的电子支票的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结算,或与上述事宜有关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银行无须负责,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由于银行或银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
(ii) 为求清晰,现明确如下,账户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项)或与其相关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银行无须负责:
(1) 账户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相关的事宜;
(2) 账户持有人未遵守有关电子支票服务的责任,包括提防未获授权人士签发电子支票的责任;
(3) 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出示由账户持有人签发或向账户持有人签发的电子支票,而无须顾及汇票条例的条文;及
(4) 任何由于或归因于银行可合理控制情况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电子支票服务,或导致电子支票服务的任何错误或中断;及
(iii)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的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银行均无须向账户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c) 账户持有人的确认及弥偿
(i) 账户持有人须接受银行、有关核证机关及结算所分别就电子支票服务及有关核证机关与结算所提供的
服务施加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账户持有人须接受及同意,承担签发及存入电子支票的风险及责
任。
(ii) 在不减低账户持有人在现有条款提供的任何弥偿或于银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银行及银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关或因银行提供电子支票服务或账户持有人使用电子支票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全面弥偿引致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以及银行及银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或程序,账户持有人须作出弥偿并使银行及银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损失。
(iii) 如任何责任、xx、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开支、法律诉讼或程序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因银行或银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上述弥偿即不适用。
(iv) 上述弥偿在电子支票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6. 管制法律及管辖区
x补充条款受香港法律管制及按其解释。账户持有人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7. 语言
如本补充条款之英文及中文版本有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