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2016-056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通讯微电子器件(一期)项目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 35201560000931290000、696341266。根据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新增了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 0000012170955012 和 2210000100000153065。厦门市三安集
成电路有限公司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募集资金 979,661,255.81 元转入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三安集成、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上述两家开户行分别签署了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甲方为xxxxxxxxxxxxx,x方为上述两家开户行,丙方为国金证券,丁方为公司,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210000100000153065,截止 2016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479,661,255.8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000012170955012,截止 2016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作为“通讯微电子器件(一期)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严格遵守xx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xx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上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