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简称 :安 徽水利 证券代码 :6 00502 编号 :2015 - 044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01 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29,980,099 股股票,发行价格 20.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602,599,989.90 元,扣
除发行费用 10,62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91,979,989.90 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到达公司账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5]289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 年 7 月 10 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上述银行。本次签订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账户名称 | 专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存放金额 | 用途 |
截止 2015 年 7 月 13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 | 34001626508053007322 | 300,000,000.00 | 向恒远水电增资用于东月各河一二 级电站建设项目 |
安徽水利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分行 | 343006010018170415553 | 291,979,989.90 | 施工机械设备购置 项目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一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