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被合併附屬基金 接收附屬基金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 股份類別 股份類別 ISIN編號 股份類別 ISIN編號 AT(歐元) LU0101257581 AT(歐元) LU2387748960 AT(美元) LU0101244092 AT(美元) LU0342679015 合併日期 2022年2月21日
香港基金章程 – 2021年12月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2022年1月11日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本公司」)—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
重要提示:本通告乃重要文件,務請 閣下即時細閱。 閣下如對本通告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
本公司董事會對本通告內容的準確性承擔責任。除本通告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界定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2021年12月15日的香港基金章程(「香港基金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合併至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
(「合併」)
敬啟者:
閣下在證券帳戶中持有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的股份。為何進行合併?
安聯投資不斷檢討旗下投資產品,確保充份運用我們的龐大資源及投資策略,以滿足客戶持續轉變的需要。作為本次分析的一部份,合併將透過把投資策略相近的附屬基金合併,以精簡產品範圍,從而更有效分配安聯集團的投資管理資源,並在市場對可持續投資機會的需求不斷增長下,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於採取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進一步詳情載於本通告「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比較」一節第4點)作為輔助可持續投資策略的附屬基金的機會。
因此,經過審慎考慮後,並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第24條,本公司董事會作出結論,認為按照下表所載把附屬基金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全球股票基金(「被合併附屬基金」)合併至附屬基金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接收附屬基金」),將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合併毋須獲得股東批准。
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 |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 | |||
股份類別 | 股份類別 | ISIN編號 | 股份類別 | ISIN編號 |
AT(歐元) | LU0101257581 | AT(歐元) | LU2387748960 | |
AT(美元) | LU0101244092 | AT(美元) | LU0342679015 | |
合併日期 | 2022年2月21日 |
截至2021年11月15日,被合併附屬基金的基金規模為2.626億美元,而接收附屬基金的基金規模為
3.944億美元。
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比較
下文為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於主要方面的整體比較。有關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詳細比較,請參閱附錄一。 閣下亦可參閱現時的香港基金章程及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以了解詳情。
1. 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均為股票基金。整體而言,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具有類似的投資地域重點,兩者均涵蓋環球股票市場。被合併附屬基金聚焦於已發展環球股票市場,對新興市場的投資比重較低,而接收附屬基金主要投資於一般環球股票市場,對新興市場的投資比重或會較高。被合併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而接收附屬基金則最多可將5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因此,接收附屬基金承擔「新興市場風險」的程度可能高於被合併附屬基金。
2. 被合併附屬基金可進行外匯重置(即以被合併附屬基金資產的計價貨幣以外的外幣進行投資),而接收附屬基金將不會進行有關活動。因此,接收附屬基金承擔「貨幣風險」的程度可能低於被合併附屬基金。
3. 被合併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而接收附屬基金則最多可將15%的資產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
4. 有別於被合併附屬基金,接收附屬基金採取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該策略透過(i)以最低排除準則(詳情載於香港基金章程)挑選投資及(ii)與接收附屬基金投資組合持倉的前十大碳排放發行機構(根據外部研究及╱或內部分析識別)互動協作,鼓勵它們就過渡至低碳經濟制定以特定行業為基礎的客觀目標,從而推動環境特點(即可持續環境及╱或氣候相關目標,包括但不限於緩減及適應氣候變化)。管理公司將出席股東大會及透過行使表決權,或與發行機構進行互動協作,以促進良好管治,從而有效達成推動環境及╱或氣候相關議題的客觀目標。倘若發行機構未能達成有關客觀目標,而且在經過互動協作後仍不願意作出改變,接收附屬基金將會出售有關發行機構的投資。
5. 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均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即應急可轉債)。
6. 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均為最多佔資產淨值的50%。
7. 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的風險取向相近。預期風險水平不會因合併而大幅上升。
8. 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最高及目前單一行政管理費水平為資產淨值的1.80%(年率)。接收附屬基金的最高及目前單一行政管理費水平為資產淨值的2.05%(年率),高於被合併附屬基金。
9. 根據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最新經審核財務報表,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每年持續收費比率為資產淨值的1.81%。根據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最新經審核財務報表,接收附屬基金的每年持續收費比率為資產淨值的2.10%,高於被合併附屬基金。
10. 被合併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為美元,而接收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為歐元。因此,投資者在合併前後所承擔的貨幣風險並不相同。
11. 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投資管理由管理公司(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德國總部及英國分行))進行,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管理則僅由管理公司(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總部位於德國))進行。
12. 被合併附屬基金於香港、盧森堡及英國的銀行及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接受買賣要求,而接收附屬基金則於香港、紐約及盧森堡的銀行及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接受買賣要求。
13. 被合併附屬基金和接收附屬基金均採納相同的派息政策。在合併後,派息政策將不會出現任何變動。
被合併附屬基金在合併前的投資組合重新配置
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需要在合併前重新配置,使其與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保持一致。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約於2022年2月7日開始重新配置。
預期重新配置涉及的費用(如有)並不重大。
鑑於重新配置成本由被合併附屬基金承擔,因此在重新配置期間仍然持有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東,將需要承擔重新配置成本。
購買被合併附屬基金的額外股份
自本通告日期起,被合併附屬基金不得再向香港公眾發售,亦不得接受新投資者認購。
被合併附屬基金將自2022年2月14日營業時間結束起停止發行新股份。因此,香港代表於2022年2月 14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收到現有投資者認購額外被合併附屬基金股份的申請,將按2022年2月14日當日的股價作最後一次執行。於此交易截止時間後,被合併附屬基金的現有投資者將無法額外購買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請注意,銷售被合併附屬基金的中介機構可能就收取認購、贖回或轉換指示而設定不同交易截止時間。投資者應留意有關中介機構的安排。
贖回或轉換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
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可於 2022 年 2 月 14 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根據香港基金章程所
載程序免費贖回或轉換為本公司獲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附屬基金股份 1。香港代表於 2022 年 2 月 14
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收到的贖回及轉換申請,將按 2022 年 2 月 14 日當日的價格進行最後一次贖回或轉換。請注意,銷售被合併附屬基金的中介機構可能就收取認購、贖回或轉換指示而設定不同交易截止時間或費用。投資者應留意有關中介機構的安排。
合併程序
於合併日期,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資產及負債將轉移至接收附屬基金。被合併附屬基金將在不進行清盤的情況下解散,並將於合併日期不再繼續存在。若 閣下並無於2022年2月14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或之前贖回或轉換 閣下的被合併附屬基金股份, 閣下將於合併日期成為接收附屬基金的
1 證監會認可並不表示證監會對基金作出推介或保證,亦不就基金的商業優點或表現作出擔保。認可既不表示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非保證其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某類投資者。
股東,而 閣下的證券帳戶將在毋須支付任何銷售費或其他費用的情況下,自動存入某個數量的接收附屬基金以相關貨幣計價的接收附屬基金相關股份類別股份,其價值相當於 閣下過往投資於被合併附屬基金以相同貨幣計價的相同股份類別的價值。有關存入 閣下證券帳戶的接收附屬基金實際股份數目的合併確認書一般在合併日期後兩個營業日內發給 閣下。 閣下亦可在合併後參閱 閣下證券帳戶的每月報表,以了解存入 閣下證券帳戶的接收附屬基金實際股份數目。
閣下將獲分配的接收附屬基金各個相關股份類別的股份數目,是以 閣下持有被合併附屬基金各個相關股份類別的股份數目乘以相關換股比率計算。各個相關股份類別的換股比率是以在合併日期被合併附屬基金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除以接收附屬基金相應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存入 閣下證券帳戶的接收附屬基金股份總值將相等於 閣下在合併日期所持有的被合併附屬基金股份總值。
於最後財政年度年結日至合併日期期間,被合併附屬基金將會就累積股份類別累積其收入(如有),有關收入將被納入計算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以釐定於合併日期的換股比率。
有關合併的費用及開支將由管理公司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承擔。
於合併前管理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投資管理決策相關費用,包括重新配置費用(預期並不重大(如有)),將由被合併附屬基金承擔。
為免產生疑問,被合併附屬基金不會因合併而被收取額外費用。被合併附屬基金並無未攤銷的初期費用。
接收附屬基金在合併日期後的首個交易日
在合併日期後, 閣下因合併而收到的接收附屬基金股份的首個交易日是2022年2月22日。香港稅務
在香港,合併對被合併附屬基金及接收附屬基金並無構成任何稅務影響。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及慣例,只要本公司、被合併附屬基金及接收附屬基金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條而獲證監會認可,本公司、被合併附屬基金及接收附屬基金就所收取股息、任何來源的利息及出售證券所獲溢利均獲豁免香港利得稅或其他預扣稅。此外,屬香港居民的股東一般毋須就購入、持有、贖回或出售股份或源自該等股份的收入而繳納香港稅項。若股份交易構成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一部份,則可能須就所得增值繳納香港利得稅。股東毋須就其股份繳納香港印花稅。
各股東應就其特定稅務狀況諮詢其專業顧問。備查文件
香港銷售文件(包括香港基金章程及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副本可向香港
代表免費索取,或於網站(xx.xxxxxxxxx.xxx)下載。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以下文件亦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在香港代表辦事處免費索閱:(i)組織章程;及(ii)本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最新經審核年度報告及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期間的最新中期報告(僅限英文版)。
合併將由核數師進行審查。我們樂意應要求免費為 閣下提供經核准的合併報告。香港代表將於合併日期後約四個月提供報告(僅限英文版)。
閣下如對本通告內容或 閣下的投資有任何疑問,請徵詢 閣下的理財顧問意見或 閣下可聯絡香港代表(地址為香港金鐘道 88 號xxxxxx 00 x,xx:x000 0000 0000及傳真:x000 0000 0000)。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董事會謹啟
附錄一-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比較
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 |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 | |||
股份類別 | 股份類別 | ISIN編號 | 股份類別 | ISIN編號 |
AT(歐元) | LU0101257581 | AT(歐元) | LU2387748960 | |
AT(美元) | LU0101244092 | AT(美元) | LU0342679015 | |
投資目標 | 投資於已發展環球股票市場,並專注於購入溢利增長潛力高於平均及╱或估值吸引的股票,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投資經理可進行外匯重置,因此須就經合組織成員國貨幣承擔額外外幣風險,即使本附屬基金並未包括任何以此等 貨幣計價的資產。 | 投資於環球股票市場,以建構一個專注於選股的集中型股票投資組合,以達致長期資本增值。 | ||
核准資產類別 | x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投資於涉及已發展環球市場或與之有關聯的公司的股票,並專注於購入溢利增長潛 力高於平均及╱或估值吸引。 | 本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投資於環球公司的股票,並專注於選股。 | ||
本附屬基金最多可將30%的資產投資 於新興市場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50%的資產投資 於新興市場 |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 於中國A股市場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5%的資產投資 於中國A股市場 | |||
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包括排 除準則)適用 | ||||
香港限制適用 | ||||
VAG投資限制適用 | ||||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適用 | ||||
TRS/CFDs及證券融資交易 | TRS及CFDs-預期:資產淨值的0%;最高:資產淨值的30% 證券借貸-預期:資產淨值的0%;最高:資產淨值的0% 購回/反向購回-預期:資產淨值的0%;最高:資產淨值的0% | |||
基準指數 | 基準指數:MSCI世界總回報(淨額)指數。自由度:顯著。預期重疊程度:重大((i)作為制定附屬基金投資組合構成的參考,及╱或(ii)量度和比較附屬基金的表現) | 基準指數:MSCI綜合世界總回報(淨額)指數。自由度:顯著。預期重疊程度:重大((i)作為制定附屬基金投資組合構成的參考,及╱或(ii)量度和比較附屬基金的表現) | ||
投資方針 | 已發展環球股票市場,並專注於購入溢利增長潛力高於平均及╱或估值吸引 的股票 | 環球股票市場,以建構一個專注於選股的集中型股票投資組合 | ||
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 額 | 最高可達資產淨值的50% | |||
槓桿水平 | 0-2 | 0-0.5 | ||
風險管理方針 | 相對風險值 |
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 |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 | |||
地區定位 | 環球 | |||
新興市場 | 核准 | |||
外幣 | 核准 | |||
於其他基金的投資 | x附屬基金最多可將10%的資產投資於UCITS及/或UCI | |||
主要風險因素 | • 投資風險/一般市場風險 • 公司特定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貨幣風險 • 流通性風險 • 衍生工具風險 • 從資本分派及實際上從資本分 派相關風險 | • 投資風險/一般市場風險 • 公司特定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貨幣風險 • 衍生工具風險 • 從資本分派及實際上從資本分派相關風險 | ||
管理費(單一行政管理費)年率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AT(歐元) | 1.80% / 1.80% | AT(歐元) | 2.05% / 2.05% | |
AT(美元) | AT(美元) | |||
認購費/轉換費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AT(歐元) | 5.00% / 5.00% | AT(歐元) | 5.00% / 5.00% | |
AT(美元) | AT(美元) | |||
贖回費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股份類別 | (實際/最高) |
AT(歐元) | 無 | AT(歐元) | x | |
XX(美元) | AT(美元) | |||
Taxe d’Abonnement 年率 | 股份類別 | 百分比 | 股份類別 | 百分比 |
AT(歐元) | 0.05% | AT(歐元) | 0.05% | |
AT(美元) | AT(美元) | |||
每年持續收費比率2 | 股份類別 | 百分比 | 股份類別 | 百分比 |
AT(歐元) | 1.81% | AT(歐元) | 2.10% | |
AT(美元) | AT(美元) | |||
最低首次投資額 | 股份類別 | 金額 | 股份類別 | 金額 |
AT(歐元) | 5,000歐元 | AT(歐元) | 5,000歐元 | |
AT(美元) | 5,000美元 | AT(美元) | 5,000美元 | |
最低其後投資額 | 股份類別 | 金額 | 股份類別 | 金額 |
AT(歐元) | 1,000歐元 | AT(歐元) | 1,000歐元 | |
AT(美元) | 1,000美元 | AT(美元) | 1,000美元 | |
派息政策 | 股份類別 | 政策 | 股份類別 | 政策 |
AT(歐元) | 所有收入再作投資 | AT(歐元) | 所有收入再作投資 | |
AT(美元) | AT(美元) |
2 持續收費比率乃根據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年度的最新經審核財務報表資料,按附屬基金於12個月期間所產生的成本除以同期平均淨資產計算。附屬基金內可供認購的各個股份類別均提供這個比率。上述數據可能按年而異,包括單一行政管理費及盧森堡稅(Taxe d’Abonnement),交易成本並不包括在內。基於以四捨五入進位,可能出現偏差。
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 |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 | |
法律形式 | 該法例第一部所指的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 | |
投資管理 | 由管理公司(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德國總部及英國分行))進 行投資管理 | 由管理公司(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德國總部))進行 投資管理 |
基本貨幣 | 美元 | 歐元 |
交易頻率 | 每日;香港、盧森堡及英國的銀行及 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 | 每日;香港、紐約及盧森堡的銀行及 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 |
交易截止時間 | 任何交易日下午五時正(香港時間) | |
公平價值定價模式 | 有 | |
波幅定價機制 | 可能適用 | |
存管處 |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 |
過戶處兼轉讓代理人 |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 |
財政年度終結日 | 9月30日 |
2022 年 1 月 11 日
x聯環球投資基金(「本公司」)—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
重要提示:本通告乃重要文件,務請 閣下即時細閱。 閣下如對本通告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
本公司董事會對本通告內容的準確性承擔責任。除本通告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所用界定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 2021 年 12 月 15 日的香港基金章程(「香港基金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合併至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合併」)
敬啟者:
閣下在證券帳戶中持有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的股份。為何進行合併?
安聯投資不斷檢討旗下投資產品,確保充份運用我們的龐大資源及投資策略,以滿足客戶持續轉變的需要。作為本次分析的一部份,合併將透過把投資策略相近的附屬基金合併,以精簡產品範圍,從而更有效分配 安聯集團的投資管理資源,並在市場對可持續投資機會的需求不斷增長下,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於採取氣候 參與(成效為本)策略作為輔助可持續投資策略的附屬基金的機會。
因此,經過審慎考慮後,並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第 24 條,本公司董事會作出結論,認為按照下表所載把附屬基金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安聯全球股票基金(「被合併附屬基金」)合併至附屬基金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接收附屬基金」),將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合併毋須獲得股東批准。
基金名稱 | 被合併附屬基金 | 接收附屬基金 | ||
x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
安聯全球股票基金 |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 | |||
股份類別 | 股份類別 | ISIN 編號 | 股份類別 | ISIN 編號 |
AT(歐元) | LU0101257581 | AT(歐元) | LU2387748960 | |
AT(美元) | LU0101244092 | AT(美元) | LU0342679015 | |
合併日期 | 2022 年 2 月 21 日 |
為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 安聯全球靈活策略股票基金帶來的影響
合併不會對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者構成任何重大的經濟變動。風險取向及投資目標維持不變。 閣下將不會就合併而被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合併程序
於合併日期,接收附屬基金的股份將會存入被合併附屬基金的投資者帳戶,而接收附屬基金則會接收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資產及負債。因此,接收附屬基金的投資架構不會出現變動。
備查文件
香港銷售文件(包括香港基金章程及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附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副本可向香港代表免費索取,或於網站(xx.xxxxxxxxx.xxx)下載。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以下文件亦可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在香港代表辦事處免費索閱:(i)組織章程;及(ii)本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止財政年度的最新經審核年度報告及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期間的最新中期報告(僅限英文版)。
合併將由核數師進行審查。我們樂意應要求免費為 閣下提供經核准的合併報告。香港代表將於合併日期後約四個月提供報告(僅限英文版)。
閣下如對本通告內容或 閣下的投資有任何疑問,請徵詢 閣下的理財顧問意見或 閣下可聯絡香港代表
(地址為香港金鐘道 88 號xxxxxx 00 x,xx:x000 0000 0000 及傳真:x000 0000 0000)。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董事會謹啟
投資者須知
重要提示 – 閣下如對本香港基金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財務意見。
本香港基金章程載有關於本公司的資料,本公司乃於1999年8月9日根據盧森堡大公國法例以DRESDNER GLOBAL STRATEGIES FUND名義註冊成立為開放式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Variable);公司名稱於2002年12月9日改為Allianz Dresdner Global Strategies Fund,再於2004年12月8日改為安聯環球投資基金。
於刊發當日,董事會已採取所有合理的謹慎措施以確保本香港基金章程所述事實所有重大方面真確無誤,亦無遺漏任何其他重要事實,以致本香港基金章程所作任何xx(不論屬事實或意見)產生誤導。董事會願就此承擔責任。雖然如此,在任何情況下,交付本香港基金章程或發售或發行股份概不表示本香港基金章程所載資料在該日期後依然正確無誤。本香港基金章程可不時更新。有意認購股份的人士應向香港代表查詢本香港基金章程是否曾刊發任何補充文件或本公司是否曾刊發任何較新的基金章程。
所有認購股份的決定均視為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和補充文件,以及本公司最新周年報表和年中報表所載資料作出,有關文件可向香港代表索取。投資者可與香港代表聯絡,以提出有關任何附屬基金的任何查詢或投訴。香港代表將以書面方式回覆任何查詢或投訴。
香港代表:
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直至2022年1月2日為止)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由2022年1月3日起生效)香港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二座32樓電話:x000 0000 0000 傳真:x000 0000 0000
xx.xxxxxxxxx.xxx
附屬基金股份的價值及所得收入可升可跌,投資者或會無法收回當初投資的金額。投資者在投資附屬基金前,應考慮該項投資所涉及的風險(見第XI部份「風險因素」一節)。
除本香港基金章程及其中所述文件所載者外,並無任何人士獲授權就本公司提供任何資料或作出任何聲明,任何人士若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並無載列或與本香港基金章程所載者有別的xx或聲明而購買任何基金,一切風險概由投資者承擔。請注意,xx.xxxxxxxxx.xxx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本公司及本香港基金章程所指的每項附屬基金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獲證監會認可。本香港基金章程已獲證監會認可。該認可並不表示證監會就本公司或各附屬基金作出推介或保證,亦不就其商業優點或表現作出擔保。認可既不表示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非保證其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某類投資者。本香港基金章程以英文及中文刊發。
有意投資人士應自行瞭解根據其公民權、註冊成立、居住權或戶籍所在國家的法例有關其認購、持有或出售股份而(a)可能導致的稅務後果、(b)所涉及的法例規定,及(c)可能牽涉的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例或規定。
若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要約發售或進行招攬屬違法,或在該司法管轄區要約發售或進行招攬的人士並不符合資格,又或向某些人士要約發售或進行招攬即屬違法,則本香港基金章程並不構成由任何人士要約發售或進行招攬。
管理公司及本公司並無亦不會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經修訂)註冊,投資者將不會獲享該註冊的相關權益。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證券法」)註冊,或符合任何適用州法規的資格,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在美國(包括其領土及屬土)要約、銷售或轉讓,亦不得向任何美國人士
(定義見證券法規例S)或為其利益而要約、銷售或轉讓,惟符合註冊或豁免條件除外。股份未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任何州證券委員會或其他監管機構批准或不批准,亦不獲上述任何機構通過或保證是次發售的優點或此等銷售文件的準確性或充足性。任何相反xx均屬違法。
為遵從FATCA規定,本公司、代名人及╱或轉讓代理人或須向美國國家稅務局或當地稅務機關披露有關若干美國人士及╱或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的個人資料。
由於各附屬基金的運作乃於盧森堡進行,所有經香港代表投資於附屬基金的投資者將透過代名人安排買賣其股份(見第V5.5部份「代名人服務」一節)。代名人是一家開曼群島實體,將提供代名人服務以方便投資於各附屬基金。於2013年11月,開曼群島政府與英國訂立跨政府協議(「開曼IGA」),代名人須受其約束。為遵從開曼IGA規定,代名人或須向開曼群島政府申報及披露若干英國(「英國」)稅務居民的個人資料,再由開曼群島政府轉交英國政府。
本公司及╱或管理公司可就相關申請表格所述的目的而收集、使用及披露股東的資料或個人資料。本公司及╱或管理公司亦可將該等與任何股東有關的資料或個人資料轉移至任何國家或其他方或任何服務供應商,包括其相關僱員、高級人員、董事及代理人及╱或其聯屬公司,不論是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區域,以代表本公司或管理公司處理資料。為免產生疑問,在披露或申報任何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及管理公司須遵守和遵從有關使用個人資料及私隱問題的適用法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經不時修訂)以及所有其他不時規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的適用規例及規則。
2021年12月15日
目錄 | ||
I | 名錄 | 1 |
II | 定義 | 4 |
III | 本公司的一般資料 | 15 |
1. 股東報告 | 15 | |
2. 清盤與合併 | 15 | |
2.1 本公司 | 15 | |
2.2 附屬基金╱股份類別 | 15 | |
3. 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 | 17 | |
4. 資料 | 17 | |
5. 過度買賣及選時交易 | 17 | |
6. 備查文件 | 18 | |
7. 指標規例 | 18 | |
IV | 本公司的管理 | 18 |
1. 管理公司及中央行政代理人 | 18 | |
2. 存管處 | 19 | |
3.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 | 21 | |
4. 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 | 21 | |
V | 股份 | 22 |
1. 股份類別 | 22 | |
2. 核准投資者 | 22 | |
3. 股份種類 | 22 | |
3.1 一般資料 | 22 | |
3.2 參考貨幣 | 22 | |
4. 最低投資額、持股額及轉換金額 | 24 | |
5. 交易程序 | 24 | |
5.1 交易截止時間及一般交易程序 | 24 | |
5.2 股份價格 | 25 |
5.3 認購 | 25 | |
5.4 支付認購款項 | 26 | |
5.5 代名人服務 | 26 | |
6. 贖回 | 27 | |
6.1 贖回程序 | 27 | |
6.2 強制贖回股份 | 27 | |
7. 延遲處理贖回及轉換要求 | 28 | |
8. 轉換 | 28 | |
9. 轉讓 | 28 | |
10. 收入均分 | 28 | |
VI | 分派政策 | 29 |
1. 收息股份 | 29 | |
2. 累積股份 | 30 | |
VII | 每股資產淨值 | 31 |
1. 計算每股資產淨值 | 31 | |
2.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所導致的交易暫停 | 33 | |
VIII | 費用及收費 | 34 |
1.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及收費 | 34 | |
2. 自附屬基金資產撥付的費用 | 34 | |
2.1 應付予管理公司的單一行政管理費 | 34 | |
2.2 香港代表費用 | 35 | |
2.3 額外成本 | 35 | |
2.4 持續收費 | 35 | |
2.5 非金錢佣金 | 36 | |
2.6 佣金攤分安排 | 36 | |
2.7 董事及高級人員彌償保證 | 36 | |
2.8 附屬基金的負債 | 36 | |
2.9 投資於目標基金 | 37 |
3. 管理公司之薪酬政策 | 37 | |
IX | 稅項 | 38 |
1. 一般資料 | 38 | |
2. 香港 | 38 | |
3. 盧森堡 | 39 | |
3.1 本公司的稅項 | 39 | |
3.2 股東的稅項 | 39 | |
4. FATCA下的美國預扣稅款及申報 | 40 | |
5. 中國 | 41 | |
6. 開曼群島與英國協議 | 43 | |
X | 利益衝突及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 | 44 |
1. 利益衝突 | 44 | |
2. 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 | 44 | |
XI | 風險因素 | 45 |
附錄一 一般投資原則、資產類別原則及附屬基金特定投資目標和投資限制 72
甲部:適用於所有附屬基金的一般投資原則(「一般投資原則」) 72
乙部:資產類別原則及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 94
附錄二 交易詳情 135
附錄三 費用及收費 138
附錄四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投資顧問名錄 148
附錄五 附屬基金投資於TRS╱CFDs及證券融資交易的資產淨值比重 151
附錄六 根據指標規例於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保存的名冊中載列的指標管理人 154
附錄七 附屬基金根據分類規例披露關於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規例的相關訊息 155
附錄八 重要投資者須知 157
I 名錄
x公司註冊辦事處
6A, route de Trèves
LU-2633 Senningerberg Grand-Duchy of Luxembourg
本公司董事
– Xxxxxxx Xxxxxxx(主席)常務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London, GB
– Xxxxxx Xxxxxxx
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盧森堡分行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 Xxxxx Xxxx獨立董事 Luxembourg
– Carina Feider
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盧森堡分行
Senningerberg, Germany
– Xxxxxx Xxxxxx
董事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盧森堡分行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 Xxxx Xxxx
董事
Allianz Capital Partners GmbH,盧森堡分行
Senningerberg, Luxembourg
管理公司🖃中央行政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Bockenheimer Landstrasse 42 - 44 DE-60323 Frankfurt/Main
Germany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透過盧森堡分行*行事 6A, route de Trèves
LU-2633 Senningerberg
監事會
Xxxxxx X. Pross(主席)行政總裁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Munich, Germany
Xxxxxxx Xxxxxxx
行政總裁
Allianz Bank Financial Advisers S.p.A Milan, Italy
Xxxxx-Xxxxxx Xxxxxxx Allianz Networks Germany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Munich, Germany
Xxxxxxx Xxxxxx教授博士董事及董事會成員
Institut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 Cologne, Germany
Xxxxxxx Xxxxxx
管理委員會成員
Allianz Asset Management GmbH Munich, Germany
Xxxxx Xxxxxx
環球高收益投資總監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英國分行
London, GB
管理委員會
Xxxxxxxxx Xxxx Xxxxxxx Xxxxxxx Xxxx Xxxxxxx
Xxxxxx Xxxxxxxxx博士
Xxxxx Xxxxxxxxxxx Xxxxx Xxxxxxxx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投資顧問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Bockenheimer Landstrasse 42 - 44
60323 Frankfurt/Main Germany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透過Succursale Française(法國分行)*行事 3, Boulevard des Italiens
75002 Paris, France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透過英國分行*行事 199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TY United Kingdom
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直至2022年1月2日為止)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
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由2022年1月3日起生效)香港金鐘道88號
太古廣場二座32樓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Japan Co., Ltd.* 19/X Xxx Xxxxx Xxxxx Xxxxx
0-0-0 Xxxxxxxx, Xxxxxx-xx
Xxxxx 000-0000 Xxxxx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1600 Xxxxxxxx, 00xx Xxxxx
Xxx Xxxx, XX 00000 XSA
600 West Broadway, 31xx Xxxxx Xxx Xxxxx, XX 00000
XXX
555 Mission Street, Suite 1700 San Xxxxxxxxx, CA 94105 USA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79 Robinson Road,
#09-03
Singapore 068897
* 指安聯環球投資集團(安聯集團旗下公司)成員
存管處、基金會計及資產淨值計算、及過戶處🖃轉讓代理人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49, Avenue J.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
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
x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直至2022年1月2日為止)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
中國工商銀行大廈27樓
(由2022年1月3日起生效)香港金鐘道88號
太古廣場二座32樓
付款及資訊代理人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49, Avenue J.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
獨立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été coopérative 2, rue Xxxxxxx Xxxxxxxx
L-1014 Luxembourg
II 定義
ABS
指資產抵押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債務抵押債券、信貸掛鉤票據及合成債務抵押債券。ABS相關資產組合可包括貸款(如汽車貸款)、租約或應收款項(如信用卡債務及全面債務)、來自飛機租約、特許使用權付款及電影收益的現金流。
累積股份
指其收入一般不會用作向股東派息,但會保留於相關股份類別的股份,而該等收入於累積股份的價值中反映。
AllianzGI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
AllianzGI AP
指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AllianzGI Japan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Japan Co., Ltd。
AllianzGI Singapore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AllianzGI US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U.S. LLC。
安聯集團
指Allianz SE,包括其所有直接及間接附屬公司。
附錄
指本香港基金章程的附錄。
組織章程
指本公司日期為1999年8月9日的組織章程,可能經不時修訂。
亞洲╱亞洲國家
指東亞、南亞、東南亞及西亞(包括中東)區域的所有國家。除非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或附屬基金的個別投資限制另有註明,否則俄羅斯及土耳其不被視為亞洲國家。
亞太區
指東亞、南亞、東南亞及大洋洲區域的所有國家。除非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或附屬基金的個別投資限制另有註明,否則俄羅斯及土耳其不被視為亞太區國家。
澳元
指澳洲的官方貨幣澳元。
基本貨幣
指附錄二所載的附屬基金計價貨幣。
指標規例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6年6月8日就作為指標用於金融工具和金融合約或量度投資基金表現的指數,以及修訂指令2008/48/EC和指令2014/17/EU及規例(EU) 596/2014號(經不時修訂)而發出的規例(EU) 2016/1011。
董事會
指名錄所列的本公司董事會。
債券通
指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立的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而在2017年7月推出的計劃。
債券市場
包括但不限於(i)符合MiFiD指令涵義的受監管市場、(ii)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市場及╱或(iii)非歐盟成員國交易所或(iv)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非歐盟成員國市場。
營業日
指盧森堡銀行及交易所開門營業的每一日。為免產生疑問,盧森堡銀行營業半天之日被視為非營業日。
加元
指加拿大的官方貨幣加元。
中央行政代理人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透過盧森堡分行行事。
xxxx
指瑞士的官方貨幣瑞士法郎。
中國A股
指由在中國註冊成立及在證券交易所(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所發行,並以境內人民幣(CNY)買賣的股份。
中國B股
指由在中國註冊成立及在證券交易所(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所發行,並以美元或港元買賣的股份。
中國H股
指由在中國註冊成立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所發行,並以港元買賣的股份。
CIBM
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即在中國發行及買賣的債券的場外交易市場。當局於2016年推出一項新計劃
(「CIBM方案」),開放CIBM予合資格海外機構投資者,以直接參與境內債券投資。在CIBM方案下,海外機構可直接透過中國境內結算代理人(即銀行)買賣債券。此計劃對海外機構投資者不設任何特定額度限制。
氣候參與(成效為本)策略
指附錄一乙部(可能使用特定投資策略)所賦予的涵義。
守則
指證監會所刊發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經不時修訂)。
本公司
指安聯環球投資基金,受CSSF監察。
轉換費
指就轉換股份收取的費用(如有)(載列於附錄三)。
轉換價
指每股轉換價(即股份類別的每股價格,相當於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加轉換費(如適用))。
CSSF
指金融業監察委員會(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乃盧森堡證券監察機構。
貨幣風險承擔
指附屬基金以附屬基金投資限制所指明的貨幣計價的資產之最高百分比。除非超出該百分比的款額已與上述指定貨幣作對沖,否則不得超過該百分比。在計算此限額時,以相同貨幣計價的資產及負債將互相抵銷或對銷。並無以任何貨幣計價(即無面值股份)的投資工具視作以發行人(如屬股票則為公司)註冊辦事處所在國家的貨幣計價。
交易申請
指任何或所有認購、贖回或轉換申請,視情況而定。
交易日
指可發行、贖回、轉換或轉讓股份,並同為估值日的香港營業日。
交易截止時間
指交易申請須在某一交易日內於第V5.1部份「交易截止時間及一般交易程序」一節所述的有關時間前收妥,以在特定交易日辦理。
債務證券
指任何附息證券,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債券、貨幣市場票據、按揭債券和金融機構所發行的相若外國ABS、公營機構債券、浮息票據、可換股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可換股債券、認股權證債券和附權證債券)、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應急可轉債)、企業債券、ABS和MBS及其他抵押債券。債務證券亦包括指數憑證及其他憑證(其風險取向通常與上述資產或此等資產可配置的投資市場相關),以及非附息證券,例如零息債券。
存管處
指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收息股份
指一般將收入淨額或(在適用情況下)出售所得收入或其他成份用作派息的股份。
存續期
指附屬基金的債務證券以及存款和貨幣市場票據的平均現金價值加權剩餘期限,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應盡最大可能遵守。
EEA
指歐洲經濟區。
新興市場╱新興市場國家
指不獲世界銀行歸類為高入息經濟體(高人均國民收入總值)的國家。
股票
指所有股票及相若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認股權證、預託證券(例如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REIT股票、REIT單位及股票掛鉤票據。股票亦包括指數憑證及其他可比較憑證,以及其風險取向與相關股票或此等資產可配置的投資市場相關的資產。
股票市場
包括但不限於(i)符合MiFiD指令涵義的受監管市場、(ii)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市場及╱或(iii)非歐盟成員國證券交易所或(iv)受監管、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非歐盟成員國市場。
股權參與
指GITA第2條第8部份所賦予的涵義,包括但不限於(1)獲准在交易所或有組織市場交易或屬於該市場的公司股份,及╱或(2)房地產公司以外的公司股份,而該公司為(i)不獲豁免所得稅的歐盟╱EEA居民;或(ii)須繳納最少 15%所得稅的非歐盟國居民及╱或(3) GITA第2條第8部份所指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單位,而其在股權參與的永久實物投資百分比已披露於有關GITA限制或於相應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中指明。
ESG
指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和管治(Governance)。
歐盟
指歐洲聯盟。
歐盟成員國
指歐盟成員國;若並非歐盟成員國,但屬於建立EEA協議的合約方,並遵循有關協議所載的限制和相關法令,亦被視為等同歐盟成員國。
歐盟儲蓄指令
指有關收取儲蓄收入稅務的理事會指令2003/48/EC(經修訂)。
歐元
指採用歐元為其通用貨幣的歐盟成員國之官方貨幣歐元。
歐洲╱歐洲國家
指歐洲大陸的所有國家。除非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或附屬基金的個別限制另有註明,否則俄羅斯及土耳其被視為歐洲國家。
歐元區
指採用歐元為其通用貨幣的歐盟成員國之貨幣聯盟。
FII
指FII規例下的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FII合資格證券
指根據FII規例獲准由FII持有的證券或作出的投資。
FII計劃╱FII制度
指中國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包括QFII計劃及RQFII計劃)。
FII規例
指規管中國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包括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計劃(「QFII計劃」)及人民幣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計劃(「RQFII計劃」))成立和運作的法例及規例,可能經不時頒佈及╱或修訂。
英鎊
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官方貨幣英鎊。
GITA
指德國投資稅法(可能經不時修訂)。
股票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
指就股票附屬基金而言及不論其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將繼續適用)為何,附屬基金最少將70%的資產以實物形式永久投資於股權參與。
多元資產附屬基金的GITA限制
指就多元資產附屬基金而言及不論其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將繼續適用)為何,附屬基金最少將25%或51%(視乎其於下文附錄一乙部的投資限制而定)的資產以實物形式永久投資於股權參與。
2008年大公國規例
指有關該法例若干定義的2008年2月8日大公國規例。
綠色債券
指指定債務證券,旨在鼓勵可持續性及支持與氣候相關或其他類型的特別環境項目(例如可再生能源、水資源管理、潔淨運輸)。綠色債券須符合綠色債券原則的四大核心要素。
綠色債券原則
指由國際資本市場協會發佈的一套自願性的流程指引,通過明確綠色債券的發行方法提高資訊透明度與披露水平,提升綠色債券市場發展中的互信程度。綠色債券原則具備以下四大核心要素:(i)募集資金用途,(ii)項目評估與遴選流程,(iii)募集資金管理,及(iv)報告。為符合綠色債券原則的上述四大核心要素,綠色債券的發行機構須(i)表明募集資金將用於「綠色」╱氣候項目;(ii)設有根據合理方法和明確標準以物色合資格項目的流程;(iii)將募集資金分配予已識別項目,而非分配予其他一般開支╱投資;(iv)至少每年報告一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狀況和實際環境影響。管理公司根據外部研究數據及進行內部分析後,運用其專有工具評估合資格項目及╱或發行機構的資格。
對沖貨幣
指有別於股份類別的參考貨幣,並將與該股份類別作對沖的貨幣。
高收益投資類別1
指購入時評級為BB+或以下(標準普爾及惠譽)或Ba1或以下(穆迪)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債務證券投資。若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規定高收益投資類別1證券的最低╱最高(視情況而定)投資限制,於購入當天可取得的最低╱最高債務證券評級是評估可否購入該債務證券作為高收益投資類別1的決定性因素。一般而言,除非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另有註明,否則不擬購入評級為CC、C或D(標準普爾)、C、RD或D(惠譽)或Ca或C(穆迪)的債務證券。
高收益投資類別2
指購入時評級介乎BB+至B-(包括兩者)(標準普爾及惠譽)或Ba1至B3(包括兩者)(x迪)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債務證券投資。若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規定高收益投資類別2證券的最低╱最高(視情況而定)投資限制,於購入當天可取得的最低╱最高債務證券評級是評估可否購入該債務證券作為高收益投資類別2的決定性因素。
港元
指香港的官方貨幣港元。
香港分銷商
指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香港基金章程
指本基金章程,可能經不時補充或修訂。
香港代表
指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營業日
指香港銀行開門經營一般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除外)。
香港限制
指不論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為何而該等資產類別原則、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將全面繼續適用,(1)附屬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多為其資產淨值的50%;以及(2)若附屬基金投資於債務證券,則不可將其多於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由任何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單一國家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及(3)當附屬基金被視為債券附屬基金或多元資產附屬基金(定義見本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時,其可將其少於30%的資產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包括應急可轉債、高級非優先債務證券、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下發行的工具以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其他資本工具),其中有關附屬基金可將最多10%的資產投資於應急可轉債。
上述第2項中第一句所指的「單一國家」包括某國家、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機關又或該國家國有化行業。
獨立核數師
指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été coopérative。
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該法例第174、175及176條涵義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級別
指購入時評級最少為BBB-(標準普爾及惠譽)或最少為Baa3(x迪)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債務證券投資。若債務證券存在兩個不同評級而最少一個為投資級別,該債務證券則被視為投資級別(若根據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該債務證券並不包括在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視情況而定)的投資限制)。
投資顧問
指如附錄四所列各自獲(i)管理公司(以附屬基金投資經理的身份行事)委任,或(ii)另一家法律實體(以附屬基金投資經理的身份行事)委任的投資顧問。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
指管理公司、附錄四所列的投資經理及╱或副投資經理。
日圓
指日本的官方貨幣日圓。
該法例
指有關集體投資計劃的2010年12月17日盧森堡法例(經不時修訂)。
管理公司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GmbH,受德國聯邦金融事務監察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監管。
MBS
指按揭抵押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按揭抵押證券、債務抵押債券、房地產按揭投資管道及住宅按揭抵押證券。MBS相關資產組合可包括貸款(如按揭貸款)、租約或應收款項(如來自受監管及認可金融機構的商業和住宅按揭)。
MiFiD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4年5月15日就金融工具市場及修訂指令2002/92/EC和指令2011/61/EU而發出的指令2014/65/EU。
貨幣市場票據
指購入時屬短年期的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國庫券、存款證、商業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
資產淨值
指根據第VII部份釐定的資產價值。
每股資產淨值
定義見第VII部份「每股資產淨值」一節。
代名人
指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Nominee Services Limited。
紐西蘭元
指紐西蘭的官方貨幣紐西蘭元。
經合組織
指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
付款及資訊代理人
指由本公司委任的任何付款及資訊代理人。
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 Plan d’Epargne en Actions)限制
指不論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為何而該等資產類別原則、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將全面繼續適用,附屬基金將其最少75%的附屬基金資產以實物形式永久投資於企業發行人的股票,而有關發行人的註冊辦事處設於與法國簽訂稅務協議的歐盟成員國及╱或EEA。
核准投資者
指第V2部份「核准投資者」一節所定義獲准投資於特定股份類別的投資者。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香港基金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及台灣。
中國經紀
指由FII委任的中國經紀。
中國存管處
指由FII委任的中國存管處(即當地託管人)。
評級機構
指標準普爾(或「標普」)、xx、惠譽、美國銀行及任何其他國家及╱或國際認可的統計評級機構。
贖回費
指贖回股份時須支付的費用(如有)(載於附錄三)。
贖回價
指每股贖回價(即股份類別的每股價格,相當於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減去贖回費)。
參考貨幣
指計算股份類別每股資產淨值的貨幣。
名冊
指股東名冊。
過戶處🖃轉讓代理人
指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
受監管市場
指設於任何國家,而且根據該法例第41(1)條定義屬定期運作、獲認可及向公眾人士開放的每個受監管市場或證券交易所。
REIT
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為一法律實體,其經營目的以擁有房地產及╱或與擁有房地產相關的業務活動為主,並以公司或基金形式成立(惟附屬基金只可購入閉端式REIT基金)。REIT可發行(視乎其以公司或基金的法律形式成立)股票(「REIT股票」)或單位(「REIT單位」)。
人民幣
指中國的官方貨幣人民幣。除非另有註明,否則「人民幣」一詞指在香港或中國境外市場離岸買賣的離岸人民幣(「CNH」),而非境內人民幣(「CNY」)。
SDG
指可持續發展目標(SDG),是由聯合國大會所訂立的一系列不同環球目標。現時的十七個SDG為:
(1) 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貧困
(2) 零飢餓
(3) 確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各年齡段人群的福祉
(4) 優質教育
(5) 實現性別平等,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
(6) 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
(7) 經濟適用的清潔能源
(8) 促進包容和可持續經濟增長,促進就業和人人獲得體面工作
(9) 建造具備抵禦災害能力的基礎設施,促進可持續工業化,推動創新
(10) 減少不平等
(11) 可持續城市和社區
(12) 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
(13) 採取緊急行動應對氣候變化及其影響
(14) 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
(15) 可持續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轉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16) 創建公平、和平和包容的社會
(17) 重振可持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不時訂明。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符合SDG策略
指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策略,該策略專注於投資經理認為有助實現一個或多個SDG的公司證券。有關符合
SDG策略的詳細投資程序及要求的說明,請參閱附錄一乙部(可能使用特定投資策略)。
證券融資交易規例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5年11月25日就有關證券融資交易透明度及重用和修訂規例(EU) 648/2012號而發出的規例(EU) 2015/2365。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
新加坡元
指新加坡的官方貨幣新加坡元。
股份
指本公司就股份類別而發行的股份。
股份類別
指附屬基金的股份類別,所具備的特點可能有別於其他股份類別(包括但不限於收費、費用架構、收入運用、認可投資人士、最低投資額、參考貨幣、貨幣對沖、對沖貨幣、認購與贖回程序)。
股東
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人士。
SRI
指可持續及責任投資(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ment)。
SRI評級
是一項以SRI研究為基礎,並向企業或主權發行機構授予的內部評級評估機制。因此,每個SRI評級都會考慮發行機構的人權、社會、環境、商業行為和管治等領域,並以此作為分析準則。根據附錄一乙部(可能使用特定投資策略)的特定投資策略目標,SRI評級可用作在附屬基金的投資範疇內進行負面或正面的篩選。儘管附屬基金的大部份持倉均獲相應的SRI評級,但部份投資可能無法根據SRI研究方法進行評級。未獲SRI評級的工具例子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存款,以及未獲評級的投資項目。
SRI研究
指根據相關的可持續發展因素分析,識別一家發行機構證券投資的潛在風險和潛在機遇之整個程序。SRI研究數據結合外部研究數據(或會存在若干限制,例如不完整、不準確或無法取得等)與內部分析。管理公司會評估這些外部及╱或內部可持續發展因素分析之綜合結果,並對企業或主權發行機構給予內部評級(SRI評級)。
SRI策略
指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策略,該策略符合「可持續及責任投資」目標。有關SRI策略的詳細投資程序及要求的說明,請參閱附錄一乙部(可能使用特定投資策略)。
滬╱深港通
指旨在實現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的機制,包括(i)滬港通 – 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以及(ii)深港通 – 由聯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中國結算及香港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滬╱深港通的北向交易日期
指滬╱深港通開放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滬╱深港通的北向交易日期列表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刊登的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日曆,可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Materials/Trading-Hour,-Trading-and-Settlement-Calendar下載或透過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渠道取得。
副分銷商
指股份的副分銷商,已就其股份分銷與香港分銷商簽訂協議。
附屬基金
指本公司各項附屬基金。
認購費
指認購股份時須支付的費用(如有)(載於附錄三)。
認購價
指每股認購價(即股份類別的每股價格,相當於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加認購費(如適用))。
可持續發展因素
指環境、社會及僱員事宜、尊重人權、反貪腐和防止賄賂事宜,以及任何其他管治事宜。
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規例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19年11月27日就金融服務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而發出的規例(EU) 2019/2088。
可持續發展投資
指投資於有助實現環境目標的經濟活動,例如可透過各主要資源效益指標,以量度能源、可再生能源、原材料、水資源和土地的使用;廢物生產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或其對生物多樣性和循環經濟的影響;或投資於有助實現社會目標的經濟活動,尤其是有助解決不平等現象或促進社會凝聚力、社會融合和勞工關係的投資;或投資於人力資本或經濟上或社會上的弱勢社群,惟有關投資不得對任何該等目標構成重大損害,而且所投資之公司須遵循良好的管治操守,特別是在健全的管理層結構、僱員關係、員工薪酬及稅務合規方面。
台灣限制
指
(1) 除非獲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另行豁免,否則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目的而投資的金融衍生工具未平倉好倉不得超過其資產的40%;金融衍生工具的未平倉淡倉總額則不得超過附屬基金需就對沖目的而持有相關證券的總市值(經金管會不時規定);
(2) 就債券附屬基金而言(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20%。若債券附屬基金將其超過60%的資產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附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40%。就多元資產附屬基金而言(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投資於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的30%,或經金管會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及
(3) 中國A股及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直接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20%,或經金管會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
分類規例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20年6月18日就成立促進可持續投資的框架而發出的規例(EU) 2020/852。
UCI
指UCITS指令所定義的UCITS以外的集體投資計劃。
UCITS
指根據UCITS指令獲認可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指令
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2009年7月13日就有關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法例、規例及行政條文之配合而發出的指令2009/65/EC(經不時修訂)。
UCITS規例
指就存管處的責任補充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指令2009/65/EC的2015年12月17日委員會授權規例(EU)2016/438。
美國
指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及屬土、美國任何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
美國人士
指任何人士屬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例S第902條規則涵義所指的美國人士,該定義可不時因立法、規則、規例或司法或行政機關的詮釋而更改。
美元
指美利堅合眾國的官方貨幣美元。
估值日
指計算股份類別每股資產淨值的每一天,已載於附錄二。
VAG投資限制
指不論附屬基金的特定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其個別投資限制是否全面繼續適用,若附屬基金投資於(1) ABS/MBS,則只可投資於在購入時評級至少為BBB-(標準普爾及惠譽)或至少為Baa3(穆迪)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而且獲准或獲接納在正式市場交易,或其發行人在EEA協議締約國或經合組織成員國設有註冊辦事處的ABS/MBS;以及若附屬基金投資於(2)債務證券(不包括ABS/MBS),則只可投資於在購入時評級至少為B-(標準普爾及惠譽)或至少為 B3(x迪)或另一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債務證券。此外,VAG投資限制指若同時存在兩個不同評級,則以較低評級為準。若同時存在三個或以上的不同評級,則以第二高的評級為準。投資經理的內部評級只有在該內部評級符合BaFin通函11/2017(VA)所列規定的情況下才獲考慮。若上述第(1)項所述資產的評級降至低於最低評級,則所持比重不得超過附屬基金資產的3%。若上句所述資產超過附屬基金資產的3%,則必須在超過3%界限當日起計六個月內出售資產,但只限超出附屬基金資產3%的資產部份。VAG投資限制不包括與特定VAG投資者有關的投資限制。
III 本公司的一般資料
1. 股東報告
x公司的財政年度由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止。本公司將於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刊發經審核周年報表,以及於報告期間結束後兩個月內刊發未經審核年中報表。
財務報告副本可免費向香港分銷商或有關副分銷商索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請注意,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此等報告將提供予登記股東(只限英文版)。於刊發報告後,股東將被通知可於何處索取該等報告(印刷及電子形式)。
2. 清盤與合併
2.1 本公司清盤
x公司可隨時由股東大會通過決議案予以解散,惟須受載於組織章程的法定人數及大多數規定所限。
若本公司股本降至低於法例規定最低資本的三分之二,董事會須將解散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屆時大會將不設法定人數規定,可由出席大會人士所代表股份的簡單大多數決定解散。
若本公司股本降至低於法例規定最低資本的四分之一,董事會須將解散本公司的問題提交股東大會。屆時大會將不設法定人數規定,可由出席大會股東所代表股份的四分一決定解散。
解散將由股東大會所委任的一名或多名清盤人(可為個人或法律實體)進行。大會亦會釐定清盤人的委任範圍及費用。
股份類別可攤佔的清盤所得款項將按有關股份類別股東的持股比例向股東作出分派。
若本公司基於任何原因而進行清盤,本公司原則上必須在董事會決定授權清盤當天起計九個月內完成清盤。若本公司未能於九個月內全面完成清盤,須向CSSF提交書面豁免申請,詳列未能完成清盤的原因。任何清盤所得款項付款將遵照有關法例進行。任何在本公司清盤時股東有權攤分的款項,若在清盤程序結束前未獲有權攤分款項的股東認領,該款項將根據該法例為該等獲享有關權利的人士存放於盧森堡Caisse de Consignation。
合併
x本公司以被合併基金身份而涉及合併,並因而不再繼續存在,則由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由會上所投票數的簡單大多數採納決議案方式批准該項合併,並決定其生效日期(大會不設法定人數規定)。
2.2 附屬基金╱股份類別清盤
(1) 倘任何附屬基金的資產值降至低於董事會認為可達致經濟上有效率管理附屬基金的最低款額,或若附屬基金未能達到此最低款額,又或政治、經濟或貨幣狀況出現重大變動,董事會可決定強制贖回受影響附屬基金的全部股份,並按於該項決定生效當天的下一交易日計算的每股資產淨值
(經計及資產的實際變現價格及出售資產所需成本)進行。
本公司須於進行強制贖回前向股東發出書面通知,闡述贖回理由及程序:登記股東將獲發書面通知;若本公司不知道股東的姓名及地址,其將由董事會決定的報章或香港基金章程釐定的電子媒體上刊登通告,以通知不記名股票持有人有關強制贖回之事宜。若無其他為股東利益或為平等對待股東而作出的決定,在強制贖回生效日期前,受影響附屬基金的股東可要求免費贖回或轉換股份(經計及資產的實際變現價格及出售資產所需成本)。
在上文規定的相同情況下,董事會可決定強制贖回任何股份類別的全部股份。
(2) 董事會雖已獲賦予上文第(1)段權力,但任何附屬基金所發行的一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股東大會亦可決定,按董事會建議及甚至可在並非為本節第1段所述達致經濟上有效率管理的情況,贖回附屬基金所發行的一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全部股份,並按股份於該項決定生效當天的下一交易日的資產淨值(經計及資產的實際變現價格及出售資產所需成本)向股東付款。此類股東大會對組成法定人數所需的股東人數不設下限。決定乃由親自或由代表出席的股東的簡單大多數票作出。
(3) 贖回股份後尚未分派予有關獲授權人士的未認領款項將於清盤期間存放於存管處。清盤期間過後,未認領款項將代獲授權人士轉撥往Caisse de Consignation;及若於有關Caisse de Consignation的盧森堡規例所述期間過後未獲認領,該等款項將予沒收。
(4) 所有已贖回股份將予註銷。
(5) 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原則上必須在董事會決定授權清盤當天起計九個月內完成清盤。若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未能於九個月內全面完成清盤,須向CSSF提交書面豁免申請,詳列未能完成清盤的原因。
合併
(1) 董事會可決定將某項附屬基金(「被合併附屬基金」)所發行的一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資產併入以下任何一項(各自稱為「接收基金」):
(i) 另一項附屬基金、
(ii) 同一項附屬基金的另一股份類別、
(iii) 另一項UCITS,或
(iv) 另一項UCITS的另一項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
並將被合併附屬基金的股份易名為接收基金的股份(若於分拆或合併後乃屬必要,並將碎股所涉及的任何差額退回投資者)。被合併附屬基金與接收基金的股東將於可要求(視情況而定)免費贖回或轉換股份最後日期前最少30天獲知會有關遵照該法例與適用盧森堡規例而合併的決定。
(2) 董事會雖已獲賦予上文第(1)段所述權力,但任何附屬基金或有關附屬基金之受影響股份類別的股東大會可決定將該附屬基金(或有關股份類別,視情況而定)的資產及負債併入(1)本公司另一項附屬基金、(2)同一項附屬基金的另一股份類別、(3)另一項UCITS,或(4)該UCITS內的另一項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此項行動不設法定人數規定,而合併可由親自或由代表出席大會的股東以簡單大多數票決定。該等股東大會決定對未有在上文第(1)段所述30天期間內行使其贖回或轉換股份權利的股東均具約束力。
3. 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
x屬(i)直接向本公司認購,及(ii)從並非在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或FATF)成員國組成或運作的中介機構收到認購,則須遵從以下鑑別程序。每份由投資者填妥的認購申請表格必須隨附香港及盧森堡適用的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法例及規例所規定的客戶身份證明及核實文件。
在所有情況下,任何已提交的副本須由主管機關(例如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大使、領事、公證人或警察或等同人士)認證為真實副本。
本公司及╱或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保留權利,可要求股東╱有意投資人士提供及從彼等收取任何遵循適用法例及規例所需的額外資料及文件。該等向本公司及╱或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提供的資料乃為遵從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規定而收集及處理。
4. 資料
申請表格內所載或日後在與本公司的業務關係過程中進一步收集有關投資者本身或作為任何其他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及所有資料(「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根據2016年4月27日關於保障自然人個人資料處理和有關資料的自由流動的歐盟規例2016/679(《一般資料保護規例(GDPR)》)及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例或規例(統稱「資料保障法」)的規定,以資料控制人(「控制人」)的身份處理。
投資者明白,因投資於本公司而須提供或收集的個人資料亦可能會由本公司的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存管處、中央行政代理人、分銷商、付款代理人、過戶處🖃轉讓代理人、付款及資訊代理人、核數師、法律及財務顧問及其他服務供應商(包括其資訊科技供應商),以及上述任何實體各自的代理人、轉授人、聯屬公司、分包商及╱或其繼任人(統稱「服務供應商」)處理,並根據其作為控制人或處理者
(如適用)的角色進行分配。上述某些實體可能在歐洲經濟區(「EEA」)以外的國家成立,這些國家的當地法例可能無法確保提供足夠水平的個人資料保障。若作出有關資料轉移,控制人須確保有關投資者個人資料的處理程序符合資料保障法,尤其是已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簽訂範本合約條款(由歐洲委員會刊發)。
若投資者提供的個人資料屬於其本身以外的其他個人,投資者須聲明其有權向控制人提供該等個人資料。若投資者並非自然人,則必須承諾(i)通知任何其他資料當事人有關其個人資料的處理及其相關權利,及(ii)在必須和適當的情況下,事先取得處理有關個人資料可能所須的任何同意。
處理有關個人資料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投資者在本公司的持股及履行相關服務。個人資料亦會用作防範欺詐行為,例如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識別和報告、稅務識別和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遵守CRS法、FATCA)或類似的法例及規例(例如在經合組織層面)。
基於登記股票的性質,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向未能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包括交易記錄)的適當資訊予過戶處🖃轉讓代理人的投資者發行股份。
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會超過其處理目的所需的時間,惟須符合適用的法定最短保存期限。
有關資料處理目的、投資者個人資料接收者的不同角色、受影響的個人資料類別、投資者對有關個人資料的權利,以及資料保障法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的詳情,請連結以下網址查閱私隱聲明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 過度買賣及選時交易
任何人士不得為選時交易或類似活動而購入股份。本公司明確保留權利,可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其他投資者免受選時交易或類似活動所影響。
6. 備查文件
下列文件可於一般辦公時間在香港代表的辦事處免費查閱或於支付合理收費(如適用)後取得:
(i) 本香港基金章程及已向盧森堡監管機構登記的本公司發行章程;
(ii) 組織章程;
(iii) 由本公司與管理公司訂立的管理協議;
(iv) 由管理公司與每名投資經理訂立的投資管理協議;
(v) 由本公司與存管處訂立的存管協議;
(vi) 由本公司與香港代表訂立的香港代表協議;及
(vii) 最近期報告及財務報表(如有)。
7. 指標規例
根據指標規例已經或擬將納入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保存的名冊的指標管理人載列於附錄六。管理公司保存書面計劃,其制訂指數或指標出現重大變動或不再被提供時將採取的行動。有關書面計劃可於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向管理公司免費索取。
IV 本公司的管理
1. 管理公司🖃中央行政代理人
管理公司乃德國投資守則涵義所指的投資管理公司,於1955年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例註冊成立為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已認購及實繳股本總額為49,900,900.00歐元。
本公司已委任管理公司作為其管理公司🖃中央行政代理人。管理公司負責向本公司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行政服務及市場推廣服務。
作為中央行政代理人,管理公司的責任亦包括記帳、計算股份資產淨值、處理交易申請、收取付款、保管股東名冊,以及編列和監督向股東寄發的財務報表、報告、通告及其他文件的郵寄事宜。
管理公司可遵照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或規例所施加的限制將其所有或任何管理及行政職責轉授專門服務供應商。
管理公司已將其(i)基金會計及資產淨值計算等中央行政職能和職責轉授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該行亦獲本公司委任為本公司資產的存管處),以及其(ii)過戶處🖃轉讓代理人的職能和職責轉授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該行負責發行及贖回股份、保存股東名冊及提供相關輔助服務)。
管理公司可將有關貨幣和存續期監控及交易的若干服務轉授第三者。
2. 存管處
x公司已委任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其業務活動包括全球託管及基金服務)作為其資產的存管處。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在1970年1月19日根據德國法律成立為「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為一家根據德國法律成立的合股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Brienner Str. 59, 80333 Munich。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股東權益價值1.093億歐元。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在慕尼黑註冊法院註冊,註冊編號為HRB 42872。該公司是受歐洲中央銀行、德國聯邦金融服務監督局(BaFin)及德國中央銀行監督的受監管銀行實體。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盧森堡分行)在2009年10月1日成立,並經金融業監察委員會(CSSF)認可擔任存管處,專門從事存管處、基金行政和相關服務等範疇。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是State Street商業集團的一部份,其集團的上市母公司為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存管處之職能
存管處已獲委託執行以下主要職能:
– 確保按照適用法例及組織章程銷售、發行、購回、贖回及註銷股份。
– 確保按照適用法例及組織章程計算股份的價值。
– 按本公司的指示行事,除非指示與適用法例及組織章程有抵觸。
– 確保在涉及本公司資產的交易中,任何代價均在通常期限內匯給存管處。
– 確保按照適用法例及組織章程使用本公司的收入。
– 監督本公司的現金及現金流。
– 保管本公司的資產,包括保管受託管的金融工具及擁有權驗證以及與其他資產有關的紀錄保管。
存管處之責任
存管處在履行其職責時應以誠實、公平、專業及獨立的態度行事,並僅以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為依歸。
倘若受託管的金融工具按UCITS指令及特別是UCITS規例第18條確定出現虧損,存管處應及時代表有關附屬基金向本公司退還相同類型的金融工具或相應的金額。
若存管處能證明受託管金融工具的虧損是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外圍事件所致,及其即使根據UCITS指令盡一切合理努力而結果仍將不可避免,則存管處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倘若受託管的金融工具出現虧損,股東可直接或間接通過本公司追究存管處的責任,惟這不會引致重複賠償或股東受不公平對待。
存管處有責任向本公司賠償因存管處疏忽或故意未能妥善履行UCITS指令規定的責任而導致本公司蒙受的所有其他損失。
對於因存管處執行或未執行其職責及責任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隨之而起的或間接或特殊的損害或損失,存管處概不負責。
轉授
存管處可全權轉授其全部或任何部份的保管職能,惟其責任不會因其向第三者委託其保管中的部份或全部資產而受到影響。根據存管協議,存管處的責任將不會因其保管職能的任何轉授而受到影響。
存管處已轉授註冊辦事處位於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USA的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為其全球副託管人及向其轉授UCITS指令第22(5)(a)條所載的保管職能。作為全球副託管人的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已在State Street Global Custody Network中委任本地副託管人。轉授人及分轉授人名單於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luxembourg/subcustodians.html1公佈。香港代表可應要求免費提供有關資料的影印本。
管理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提供有關已轉授的保管職能及相關轉授人及分轉授人身份的資料。
利益衝突
存管處為擁有多家公司及業務的國際集團的一部份,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會同時為大量客戶及其自身行事,這可能會導致實際或潛在的衝突。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根據存管協議或根據獨立的合約或其他安排從事業務活動會產生利益衝突。該等活動可能包括:
(i) 向本公司提供代名人、行政管理、過戶處🖃轉讓代理人、研究、代理證券借貸、投資管理、財務諮詢及╱或其他諮詢服務;
(ii) 與本公司從事銀行、銷售和買賣交易,包括外匯、衍生工具、本金借貸、經紀業務、莊家或其他金融交易,無論是否作為當事人及為其自身或其他客戶的利益行事。
就上述活動而言,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
(i) 將尋求從該等活動獲利及有權以任何形式獲取及保留任何溢利或報酬,而且毋須向本公司披露任何該等溢利或報酬(包括任何費用、收費、佣金、分成收入、息差、標高價、標低價、利息、回扣、折扣或與任何該等活動有關的其他已收權益)的性質或金額;
(ii) 可作為當事人為其自身、其聯屬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利益購買、出售、發行、交易或持有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
(iii) 可對進行的交易作出相同或相反的買賣,包括基於本公司未獲得而其擁有的資料進行的買賣;
(iv) 可向包括本公司競爭對手的其他客戶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
(v) 可獲本公司授予可行使的債權人權利。
本公司可利用存管處的聯屬公司為有關附屬基金進行外匯、現貨或掉期交易。在該等情況下,聯屬公司將以當事人身份行事,而非本公司的經紀、代理人或受託人。聯屬公司將從該等交易尋求獲利及有權保留任何溢利而毋須向本公司披露。聯屬公司將按本公司同意的條款及條件訂立該等交易。
倘若屬於本公司的現金存放於作為銀行的聯屬公司,則聯屬公司可能對該帳戶支付或收取的利息(如有),以及作為銀行而非受託人持有該等現金而可能衍生的費用或其他權益將產生潛在衝突。
投資經理、投資顧問或管理公司亦可作為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的客戶或交易對手。
1 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存管處利用副託管人時可能產生的潛在衝突包括四大類別:
(i) 來自挑選副託管人及在多個副託管人之間分配資產的衝突,受到以下因素影響:(a)成本因素,包括最低收費、費用回扣或類似獎勵及(b)廣泛的雙邊商業關係,當中存管處除客觀評估準則外,亦可能基於更廣泛關係的經濟價值行事;
(ii) 其聯屬或非聯屬副託管人為其他客戶及其自身的所有權權益行事,可能與客戶的利益有所衝突;
(iii) 其聯屬或非聯屬的副託管人與客戶只有間接關係,視存管處為其交易對手,因此存管處可能有動機為自身利益或其他客戶的利益行事而對客戶不利;及
(iv) 對在其中擁有權益的客戶資產,副託管人可能擁有以市場為本的債權人權利,能在證券交易未有付款時行使。
存管處在履行其職責時應以誠實、公平、專業及獨立的態度行事,並僅以本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為依歸。
存管處已在職能上及層級上將其他潛在衝突任務從其執行的存管任務中分開。內部控制系統、不同的匯報路線、任務的分配及管理層匯報讓潛在利益衝突及存管問題得到正確識別、管理及監控。
此外,存管處利用副託管人時會施加合約限制,以解決部份潛在衝突及對副託管人維持盡職調查及監督,確保該等代理人提供高水平的客戶服務。存管處亦會就客戶活動及持倉頻密地作出報告,相關職能須受內部及外部監控審核。最後,存管處在內部將其託管任務的執行與其專有活動分開,並遵守規定僱員符合操守及公平透明地為客戶行事的行為標準。
有關存管處、其職責、可能產生的任何衝突、存管處轉授的保管職能、轉授人及分轉授人名單及該轉授可能產生的任何利益衝突的最新資料將可應要求向股東提供。
3.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
x公司已委任管理公司進行投資管理職能。
管理公司可自費將其所有或任何部份的投資管理職能轉授第三者(例如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以達致有效率管理目的。管理公司亦可向第三者(例如投資顧問)徵詢意見。管理公司須繼續負責、控制及協調任何該等轉授人的作為及不作為。一般來說,就該等轉授第三者的服務而言,股份類別的貨幣對沖並非投資管理職能的一部份。投資管理職能(如有)的轉授詳情已載於附錄四。
在若干情況下(例如某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的投資組合經理無法執行職責),管理公司保留權利從其總部或任何分公司暫時執行附屬基金的投資管理職能。
投資顧問的角色是就附屬基金的管理,向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提供意見、編制報告及作出建議,並在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為投資組合挑選資產時提供意見。投資顧問將時刻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組織章程及適用法例提供其服務。為免產生疑問,投資顧問並無任何全權委託投資管理職能。
4. 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
x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已獲本公司委任為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以協助推廣本公司股份。
香港分銷商可委任副分銷商在全球多個國家(不包括美國及其他另有禁制的區域)銷售及配售股份。本公司、香港分銷商及副分銷商將時刻遵守有關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的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尤其是2008年12月19日的CSSF通函08/387號),並採納旨在確保(在適用情況下)該等合規的程序。有關防止清洗黑錢程序,請參閱上文第III3部份。
V 股份
1. 股份類別
董事會可絕對酌情決定增設額外附屬基金,以及在各附屬基金內增設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本公司為單一法律實體,概無任何附屬基金具有獨立的法律身份。然而,對於第三者(尤其是本公司債權人),每項附屬基金只須負責其應佔負債。
各股份類別可能具備不同特點,包括但不限於費用架構、股息政策、核准投資者、最低投資額、參考貨幣及對沖政策)。
“2”至“99”表示股份類別可能具有不同特點(包括但不限於收費、費用架構、認可投資人士及最低投資額)。
各附屬基金均可發行收息股份╱股份類別及累積股份╱股份類別。詳情請見第VI部份「分派政策」一節。有關各股份類別詳情,投資者可參閱附錄三。
2. 核准投資者
I類、IT類、W類及WT類股份僅供機構投資者購入。I類、IT類、W類及WT類股份不得供自然人購入,若股份認購人並非自然人,但為代表屬於自然人的第三方最終受益人的中介機構,亦不得購入該等類別的股份(除非中介機構本身屬於機構投資者,並以自身名義購入股份)。發行此等股份類別的股份時可能設定條件,要求投資者事先呈交作出示明此事的書面擔保。
香港代表(其決定為最終)可能要求投資者提交額外資料文件(成本由投資者承擔)以(i)證明投資者為法律實體;或(ii)確認投資者的戶籍或居住地。
3. 股份種類
3.1 一般資料
所有股份在發行前必須繳足。股份並無名義價值或優先權利。
碎股以千分之一股的單位發行,更小的碎股將予四捨五入。碎股不獲賦予投票權,但股東有權按比例參與有關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淨收入分派及清盤所得款項。
3.2 參考貨幣
股份可以其基本貨幣以外的參考貨幣發行。股份類別的參考貨幣以股份類別的名稱表示(例如「A(美元)類股份」表示參考貨幣為美元的「A類股份」)。
本公司可就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進行貨幣對沖交易。該等交易所涉及的所有盈虧及開支將全部撥歸有關股份類別。
標示 | 特點 |
“H”置於參考貨幣之前 | 將貨幣風險與參考貨幣作對沖 例如:A(H – 美元)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 |
“H2”置於參考貨幣之前 | 將基本貨幣與參考貨幣作對沖 例如:A(H2 – 美元)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有別於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 |
“H”置於參考貨幣與對沖貨幣之間 | 將貨幣風險與對沖貨幣作對沖 例如:A(美元H – 日圓)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及對沖貨幣為日圓 |
“H2”置於參考貨幣與對沖貨幣之間 | 將基本貨幣與對沖貨幣作對沖 例如:A(美元H2 – 日圓)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有別於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對沖貨幣為日圓 |
“H3”置於參考貨幣與對沖貨幣之間 | 將參考貨幣與對沖貨幣作對沖 例如:A(美元H3 – 日圓)類股份,參考貨幣為美元(有別於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及對沖貨幣為日圓 |
概不保證對沖貨幣風險的措施會奏效或任何對沖策略可完全消除貨幣風險。下表載列適用於不同股份類別的不同對沖政策:
各附屬基金提供的股份類別及股份類別的參考貨幣詳情,可向香港分銷商索取。
4. 最低投資額、持股額及轉換金額
下表載列現時可供投資的股份類別,以及適用於各股份類別的最低首次和其後投資額及持股額(包括任何認購費)。
本公司或香港代表可絕對酌情決定豁免或更改以下任何股份類別的最低數額。
股份類別 | 最低首次投資額1 | 最低其後投資額1 | 最低持股額2 | |
A類、AT類、AM 類、AMg類、AMf類及 AQ類股份 | 美元3 | 5,000美元 | 1,000美元 | 3,000美元 |
歐元 | 5,000歐元 | 1,000歐元 | 3,000歐元 | |
港元 | 50,000港元 | 10,000港元 | 30,000港元 | |
人民幣 | 50,000人民幣 | 10,000人民幣 | 10,000人民幣 | |
P類、P8類、PT類及 PT8類股份 | 美元3 | 3,000,000美元 | 500,000美元 | 500,000美元 |
歐元 | 3,000,000歐元 | 500,000歐元 | 500,000歐元 | |
港元 | 30,000,000港元 | 5,000,000港元 | 5,000,000港元 | |
人民幣 | 30,000,000人民幣 | 5,000,000人民幣 | 5,000,000人民幣 | |
I類及IT類股份 | 美元3 | 4,000,000美元 | 500,000美元 | 1,000,000美元 |
歐元 | 4,000,000歐元 | 500,000歐元 | 1,000,000歐元 | |
港元 | 40,000,000港元 | 5,000,000港元 | 10,000,000港元 | |
人民幣 | 40,000,000人民幣 | 5,000,000人民幣 | 10,000,000人民幣 | |
W類及WT類股份 | 美元3 | 10,000,000美元 | 500,000美元 | 10,000,000美元 |
歐元 | 10,000,000歐元 | 500,000歐元 | 10,000,000歐元 | |
港元 | 100,000,000港元 | 5,000,000港元 | 100,000,000港元 |
1 或管理公司絕對酌情准許的較低數額,惟須受適用的最低持股額所限。
2 該最低持股額同樣適用於轉換要求。
3 或任何其他可選貨幣的等值款額。
5. 交易程序
5.1 交易截止時間及一般交易程序
以下程序適用於所有交易申請,即所有股份認購、贖回、轉換或轉讓申請:
5.1.1 交易申請表格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5.1.2 除非香港代表另有決定,否則除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短存續期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SRI債券基金及安聯新興市場SRI企業債券基金外,所有附屬基金已填妥的交易申請(或香港代表接受的該等其他書面通知)必須於任何交易日下午5時(香港時間)(「交易截止時間」)前送達香港代表,以在該交易日辦理。就安聯新興市場精選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短存續期債券基金、安聯新興市場SRI債券基金及安聯新興市場SRI企業債券基金而言,交易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香港時間)。
凡於交易截止時間後送達的申請,將會撥歸下一個交易日辦理。
視乎投資者╱股東所選擇透過其提交交易申請的副分銷商而定,交易程序可能有所不同。請在提交任何交易申請前諮詢閣下的副分銷商。
5.1.3 交易申請將按有關股份類別在與交易申請相關的有關估值日釐定的有關認購價或贖回價或轉換價(視情況而定)辦理。
5.1.4 除非有關股份的資產淨值計算被暫停,否則交易申請不得撤回。在任何該等暫停期間概不辦理交易申請。詳情請參閱第VII2部份「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所導致的交易暫停」一節。
5.1.5 本公司及香港代表保留權利基於任何原因拒絕任何認購或轉換股份申請,包括若不符合適用的最低投資額。在該等情況下,申請人已付的任何款項或其餘額通常會不計利息退還申請人。本公司亦保留權利暫停發行一項或多項或所有附屬基金或一個或多個或所有股份類別的股份,而毋須事先通知。
5.1.6 若因(i)任何上述認購或轉換申請被拒絕;或(ii)任何交易申請未能送達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虧損或其他後果,本公司或香港代表概不負責。
5.2 股份價格
5.2.1 計算股份價格
認購價、贖回價及轉換價於每個估值日按有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釐定。詳情請參閱第VII部份
「每股資產淨值」一節。認購費、贖回費及轉換費按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的某一百分比徵收,詳情已載於附錄三。
5.2.2 公佈股份價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請注意,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刊登每股資產淨值如有錯誤,本公司、香港代表、任何付款及資訊代理人、過戶處🖃轉讓代理人或管理公司概不負責。
5.3 認購
5.3.1 首次發售股份
董事會及╱或香港代表可決定在招股期(「招股期」)內,按某一固定每股認購價(不包括任何認購費)發售股份。申請股份款項須於招股期結束前付訖(已扣除任何銀行手續費)。香港代表於招股期內收取的任何款項將由香港代表(而非管理公司)持有,直至招股期結束為止。
董事會及╱或香港代表可決定一個在招股期結束前必須達到的最低認購總額。若未能達到此最低總額,又或董事會及╱或香港代表認為繼續推出附屬基金並不符合投資者利益或商業上不可行,則彼等可行使其酌情權不受理所接獲的認購申請。在該情況下,所有已收認購款項(不計利息,並須扣除銀行及╱或其他收費)將於招股期結束後以電匯方式退回申請人。
若決定繼續推出附屬基金,股份將按本公司已接獲的認購申請於招股期最後一天發行。
5.3.2 認購程序
(a) 首次股份申請人須填妥投資帳戶開戶及申請表格(「帳戶開戶表格」),並親自提交予香港分銷商╱香港代表。
(b) 帳戶開戶表格必須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一併提交。
(c) 本公司鄭重建議投資者使用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Nominee Services Limited免費提供的代名人服務(「代名人服務」),以便利投資。詳情請參閱第V5.5部份「代名人服務」一節。
(d) 其後的認購申請可透過親自提交、郵寄或傳真已填妥的認購申請表格提出。
(e) 除非認購款項已全數收訖,否則香港代表可選擇不處理認購申請。
(f) 股份將由本公司於每個交易日發行,並以無證書方式根據投資者於帳戶開戶表格所提供的資料登記。股東將獲發出確認書╱成交單據以覆實投資。
(g) 認購款項在扣除認購費(如有)及任何銀行手續費後將用作投資。
5.4 支付認購款項
5.4.1 付款辦法
投資者不應向任何並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或註冊以從事第一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香港中介機構支付任何款項。概不接納任何現金付款或第三者付款(不論以何方式)。
款項可按電匯方式(已扣除所有銀行手續費)匯往帳戶開戶表格或認購申請表格所列的香港代表銀行帳戶,款項須在釐定有關股份類別以認購貨幣計算的認購價後三個估值日內支付。
若付款貨幣有別於有關股份類別的基本貨幣或發行貨幣,則付款會先被兌換為有關基本貨幣然後用作購買股份。貨幣兌換成本及所有其他銀行手續費和開支概由投資者承擔。
5.4.2 逾期付款
逾期未付的認購款項可能會按日計息,直至收到全數款項及╱或將任何暫定配股暫獲配發的股份註銷。在註銷股份的情況下,香港代表有權:–
(a) 向投資者追討原有認購價(連同任何累算利息)高於註銷當日的贖回價之差額(如有);及
(b) 向投資者收取由香港代表不時釐定最高為500港元或等值的註銷費用。
該等成本可從股東的任何現有持股中扣除。在收到匯款前,任何應退回投資者的款項將不計利息。
5.5 代名人服務
由於各附屬基金乃於盧森堡運作,故投資者及股東可能需要使用代名人服務以方便投資於各附屬基金。此服務不會收取任何費用,其標準條款及條件已概述於帳戶開戶表格。代名人乃安聯集團成員公司。
股份將以代名人(作為投資者的代名人)的名義登記。透過代名人服務作出的投資須承受以下風險:
(i) 股份在法律上由代名人所擁有。因此,投資者與本公司之間並不存在任何直接合約關係,因而對本公司並無直接追索權。投資者只可透過代名人提出申索。
(ii) 代名人沒向證監會申請發牌或註冊。因此,證監會向代名人採取行動的權力有限。
6. 贖回
6.1 贖回程序
(a) 股東可透過親自提交、郵寄或傳真已填妥的贖回申請表格(連同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予香港代表贖回股份。
(b) 若贖回申請將導致股東的持股價值低於相關最低持股額,本公司可視之為贖回股東全數持股的申請。
(c) 股份將參照處理贖回申請的交易日當天的贖回價贖回。
(d) 贖回款項通常會在本公司(i)計算贖回價;或(ii)收到贖回申請後六個估值日內(以較後者為準)以電匯方式支付(風險由股東承擔)。為免產生疑問,贖回申請與支付贖回款項之間的最長相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曆月。
(e) 若贖回透過香港代表提出而由代名人處理,則代名人將安排在收訖資金後第一個香港營業日把贖回款項匯往贖回股東。
贖回款項一般以有關股份類別的發行貨幣支付,但股東可要求以其他貨幣支付。任何貨幣兌換成本及其他相關行政開支(包括銀行手續費)均由贖回股東承擔。
6.2 強制贖回股份
x(i)本公司認為某人士擁有股份違反本公司利益;或(ii)擁有該股份違反盧森堡或其他法例;或(iii)本公司因該人士擁有股份而在稅務或其他財政方面蒙受原本毋須蒙受的不利影響,則本公司可以書面形式指示該股東(「受限制人士」)於其接獲書面通知後30個曆日內出售其所有股份。若受限制人士並未遵守通知規定,本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強制贖回該受限制人士持有的全部股份:
(a) 本公司將向有關股東發出第二次通知(「購回通知」),列明(i)股東姓名、(ii)擬贖回的股份及(iii)贖回價計算程序。
購回通知將以掛號信郵寄至投資者的最後可知地址或名冊所載地址。
(b) 一旦購回通知所指定日期的辦公時間結束,受限制人士即不再擁有指定股份,亦不得再就股份或其任何部份向本公司或與股份有關的本公司資產提出申索,償還此等股份購回價格(「購回價格」)的權利則除外。如屬記名股份,股東名冊內的股東姓名將予刪除。
(c) 購回價格相當於董事會所釐定相關股份類別於交易日的股份價值減去任何贖回費。購回價格相等於(減去任何贖回費)(i)購回通知日期前計算的股份價值或(ii)計算贖回價的有關交易日翌日所計算的股份價值,以較低者為準。
(d) 購回價格將按董事會決定的貨幣支付,並存入購回通知所指的銀行。有權申索所有贖回收入的受限制人士於購回通知內所指的日期起計五年後不得再提出申索,而有關收入將由相關股份類別沒收。董事會已獲授權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交還此等金額,並可授權為本公司採取相應措施。
(e) 任何人士不得就相關股份的擁有權而以任何理由對本公司行使的任何強制贖回提出質疑或宣稱無效。
惟本公司須時刻本著真誠、合理理由及根據適用法例和規例行使其強制贖回權力。
7. 延遲處理贖回及轉換要求
倘於任何交易日接獲的贖回或轉換要求超過某一附屬基金已發行股份的特定水平(香港現時固定為10%),本公司可宣佈將該等超額申請延遲至下一個估值日。被延遲的超額申請將於下一個估值日優先處理。為清楚起見,有關延遲不得超過兩個估值日。
8. 轉換
(a) 股東可提交相關申請表格,以於任何香港營業日將一項附屬基金的股份(「原有基金」)轉換為另一項附屬基金的股份,或安聯環球投資亞太有限公司擔任香港代表並獲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的股份(「選定基金」)。就轉換而言,若股份的差別僅在於分派政策及╱或發行貨幣,則不得視作不同類別的股份。
(b) 轉換將視作贖回原有基金股份及申請認購選定基金的股份。
(c) 一切有關贖回及認購股份的條款及條件均同樣適用於轉換股份。適用於選定基金的最低投資額及任何額外規定必須予以遵從。
(d) 受各附屬基金的估值時間及匯寄贖回款項以在不同附屬基金之間轉換的所需時間所限,選定基金增設股份的交易日可能遲於贖回原有基金投資的交易日或香港代表接獲轉換申請之日(若干情況下屬同一日)。詳情可向香港代表查詢。
9. 轉讓
轉讓股份申請(可從香港代表取得)須經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簽署。轉讓人簽名須由香港代表所接納的人士核證。
若股份在進行轉讓後會由受限制人士持有,或(若轉讓人為核准投資者)由不屬核准投資者的任何人士持有,又或持股額低於第V4部份「最低投資額、持股額及轉換金額」一節所載的相關最低持股額,則轉讓將不獲受理。
10. 收入均分
x公司將就每個股份類別採用收入均分程序,即設立一項均減帳目,以記錄於某一財政年度累計並列作認購價╱贖回價一部份的收入和已實現資本增值╱虧損。所招致的開支已於計算收入均分程序時一併計算。
收入均分程序旨在交代(i)收入和已實現資本增值╱虧損;與(ii)因出售及贖回股份帶來淨資金流入或流出所致的資產。否則,收入和已實現資本增值╱虧損佔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部份會因每筆現金淨流入而減少,並會因每筆現金淨流出而增加。
VI 分派政策
1. 收息股份
收息股份可按本公司的酌情決定,根據下文所述的淨額分派政策(「淨額分派政策」)、總額分派政策
(「總額分派政策」)或固定百分比政策(「固定百分比政策」)支付可分派收入。
在淨額分派政策下,本公司可從(1)淨收入(計算方法乃從所有收入減去所有應付收費、費用、稅項及其他開支,並計及相關收入均分);(2)已實現淨資本增值;(3)未實現淨資本增值;及(4)遵照該法例第 31條規定的資本支付分派。
在總額分派政策下,本公司可從(1)全部可得收入(即總收入,而所有應付收費、費用、稅項及其他開支將從遵照該法例第31條規定的資本中扣除);(2)已實現淨資本增值及其他收入(計及收入均分);(3)未實現淨資本增值及(4)遵照該法例第31條規定的資本支付分派。從總收入撥付股息並從資本扣除或撥付全部或部份費用及開支將導致用作派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此等股份類別因而可實際上從資本分派,並導致每股資產淨值即時下降。根據總額分派政策將收入用作分派的股份類別額外以“g”字母命名。
就附屬基金而言,AMg2類股份擬為派息率較AM/AMg類股份(如有)低的股份類別。
分派金額亦可根據固定百分比政策計算。該等收息股份擬根據每股資產淨值的某個固定百分比計算所支付的每股可變金額。分派金額是根據各個股份類別於上一個月(如屬按月派息)、上一個財政季度(如屬按季派息)或上一個財政年度(如屬按年派息)末的資產淨值按某個適用固定百分比計算。縱然採用的百分比固定不變,但受到每股資產淨值變動所影響,分派金額可能會不時改變。用作計算分派金額的固定百分比乃於相關附屬基金的相關股份類別作出首次分派之前釐定,但可以作出調整。請注意,儘管固定分派百分比擬維持不變,但在若干特殊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因市場崩盤、重大市場變化或重大危機而導致資產淨值急劇下跌),經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前景、風險分析、相關附屬基金的相關股份類別的固定分派百分比及每股淨資產值後,固定分派百分比可能會作出修訂。固定分派百分比如有任何改變,股東將會獲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書。根據固定百分比政策將收入用作分派的股份類別額外以“f”字母命名。股東務請注意,正數固定分派百分比並不代表高回報或正回報,因為固定分派可以是從資本分派或實際上從資本分派。
截至本香港基金章程日期,固定分派百分比如下:
附屬基金 | 類別 | 每年固定分派百分比 |
x聯美元收益基金 | AMf | 7% |
安聯環球成長基金 | AMf | 5% |
安聯環球機遇債券基金 | AMf | 6% |
安聯綠色債券基金 | AMf | 5% |
另外,投資者可於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閱適用於採取固定百分比政策的股份類別之固定分派百分比清單。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每股分派金額一般按以下方式計算:每年固定分派百分比÷該年的分派頻率×上一個月╱財政季度╱財政年度(視乎分派頻率而定)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每股資產淨值。
從資本分派或實際上從資本分派的收息股份可能須承擔資本被蠶食的風險。從資本分派及╱或實際上從資本分派代表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額或從原本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增值中退還或提取部份款額。任何分派若涉及從資本分派及╱或實際上從資本分派,均可能令相關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下降。採用固定百分比政策的收息股份可能須面對分派超過淨收入、已實現資本增值及其他收入的重大風險。
投資者應參閱基金章程「XI風險因素」下「與從資本分派╱實際上從資本分派相關的風險」分節。所有收息股份均會作出分派,除非分派會導致本公司的資產淨值降至1,250,000歐元以下。
本公司可修訂分派政策,惟須獲證監會事先批准,並須向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任何分派若未有於五年內認領,則會撥歸所屬股份類別。已宣佈分派不會計算利息。
A類、P類、I類及W類股份為按年派息的收息股份,除非下表所示的相關分派頻率標示另有註明:
標示 | 分派頻率 |
“M” | 按月派息,即正常於每月15日分派。* |
“Q” | 按季派息,即正常於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及12月15日分派。* |
* 如當日並非估值日,分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估值日。
除非本香港基金章程另有註明,按年派息的股份類別一般於每年12月15日分派,或若當日並非估值日,則為下一個適用估值日。
過去12個月的分派成份(即從(i)可分派收入淨額(即淨收入及包括任何已實現淨資本增值),及(ii)資本(包括任何未實現淨資本增值及遵照該法例第31條規定的資本)中撥付的相對款額)可向香港代表查詢,xxxxxxx.xxxxxxxxx.xxx。請注意,網站內容未經證監會審閱。
2. 累積股份
T類股份為累積股份,保留所有收入(並計及收入均分)減去應付收費、費用、稅項及其他開支,再將此等款項再作投資。累積股份持有人預期不會獲得任何分派。累積股份通常於每年9月30日存入。
儘管如此,股東可於股東大會上決定應如何處理收入和已實現資本增值,以至決定分派資本或規定支付現金或發行紅股,又或授權董事會作出該等決定。
在任何情況下,倘若分派會導致本公司淨資產降至1,250,000歐元以下,即不會作出分派。
為清楚起見,為了接收收息股份的分派,股東必須於記錄日期(即上文所述通常是分派日期前的估值日)在股東名冊登記為該等收息股份的股東。
VII 每股資產淨值
1. 計算每股資產淨值
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計算。若股份以其他參考貨幣發行,該資產淨值將以該類股份的計價貨幣列示。每股資產淨值乃於每個估值日將附屬基金的淨資產除以有關股份類別於估值日的流通股份數目計算。股份類別淨資產按該股份類別於估值日按比例應佔部份的資產減去按比例應佔部份的負債而釐定。當作出分派時,收息股份應佔淨資產的價值會減去該等分派金額。資產淨值可按董事會決定而上調或下調至下一個適用貨幣單位。
就貨幣市場附屬基金而言,釐定每股資產淨值時可加上╱減去每股截至有關估值日前一個曆日(包括當天)的預期累計收入及開支。
若在計算資產淨值後,該股份類別重大部份應佔資產所買賣或上市的市場出現重大價格變動,則本公司可基於股東及本公司利益而把第一次估值置之度外並進行第二次估值。
資產將按以下原則估值:
(a) 現金、定期存款及類似資產乃按面值加利息估值。若市況出現重大轉變,而若本公司可隨時取消投資、現金或類似資產,則按套現價格估值;在此情況下,套現價格相當於本公司在取消時所獲支付的銷售價或價值。
(b) 於任何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投資乃按組成該項投資的主要市場之證券交易所的最新可知成交價估值。
(c) 於另一個受監管市場買賣的投資乃按最新可知成交價估值。
(d) 倘若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的最新可知成交價並非適當的市場價格,或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並非於交易所或另一個受監管市場正式上市或買賣,則該等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以及所有其他資產均按本公司本著真誠而審慎釐定的可能銷售價估值。
(e) 就證券借貸而提出的退款申索乃按所借出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各自的市值估值。
(f) 若期貨、遠期或期權合約並非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買賣,其結算所得款項乃根據董事會所訂定的政策,按一致適用於所有類別合約的計算基準而釐定的淨結算價值估值。若期貨、遠期或期權合約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買賣,其結算所得款項則以此等合約在本公司買賣該特定期貨、遠期或期權合約的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的最新可知成交價為準。倘若期貨、遠期或期權合約未能於釐定淨資產當日進行結算,則該等合約的結算價值將按董事會認為公平合理的價值釐定。
(g) 利率掉期將參照適用利率曲線而按其市值估值。
(h) 指數及金融工具相關掉期將按其參照適用指數或金融工具而訂定的市值估值。指數或金融工具相關掉期協議的估值本著真誠按董事訂定的程序就該項掉期交易所訂定的市值為準。
(i) UCITS或UCI的目標基金單位按其最新釐定及可知贖回價估值。
投資經理或有必要應付因投資者的重大買入、賣出及╱或轉換活動而導致附屬基金組合交易牽涉龐大交易成本,附屬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有可能因而下降(「攤薄」)。
因此,為紓緩攤薄影響及保障現有股東的利益,本公司可採納波幅定價機制(「波幅定價機制」),作為一般估值政策的一環。
若於任何估值日,某一附屬基金的合計投資者股份交易淨額超出本公司董事會不時按客觀準則協定的某一預設限額(該限額可釐定為(i)佔該附屬基金淨資產的百分比,或(ii)該附屬基金基本貨幣的絕對款額),若董事會認為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每股資產淨值可上調或下調,以分別反映資金淨流入及淨流出所涉及的成本(「調整」)。資金淨流入與淨流出將由本公司根據計算資產淨值當時的最新可得資料釐定。
波幅定價機制可應用於所有附屬基金。然而,波幅定價機制目前僅應用於網站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中明文載列的若干附屬基金。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調整值將由本公司定期重訂,以反映大約的現行交易成本。調整值的估計流程考慮導致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例如買賣差價、交易相關稅項或徵稅、經紀費等)。該項調整可因附屬基金而異,且不會超過原有每股資產淨值的3%。調整值是由管理公司的估值團隊釐定,並經內部波幅定價委員會批准。管理公司的估值團隊會定期(每年至少兩次)對調整值進行審核,並由波幅定價委員會批准審核結果。
預定水平值(其觸發應用調整)和調整值均視乎當前市況而定,並由多項常用指標(例如引伸波幅、不同指數等)量度。
目前,波幅定價機制適用於截至本香港基金章程日期的所有附屬基金。
投資者務請留意,由於應用波幅定價機制,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幅未必反映真正的組合表現。在一般情況下,若附屬基金出現資金淨流入,該項調整會令每股資產淨值上升;如出現資金淨流出,每股資產淨值則會下降。附屬基金各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將會分別計算,惟任何調整(以百分比列示)將會對附屬基金各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構成相同影響。
由於此項調整涉及資金流入及流出附屬基金,故不可能準確預計日後會否出現攤薄。因此亦不可能準確預測本公司需要作出該等調整的頻密程度。本公司董事會將保留酌情權以決定須作出該項調整的情況。
價格調整可向香港代表(i)註冊辦事處及╱或(ii)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請注意,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所有資產與負債的價值若非以相關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列帳,均會按最新可知匯率換算為該貨幣。若無法取得該匯率,則本著真誠按本公司訂定的程序釐定該匯率。
採用公平價值定價模式的附屬基金已載於附錄二。公平價值定價模式是指若符合某些準則,若干資產的價值將會作出調整以更準確地反映其公平價值。倘若(1)附屬基金於監控期(由董事會不時釐定)首個估值日的單一國家或多個國家股票風險承擔(不包括透過目標基金持有的股票風險承擔)到達或超越某一觸發水平(由董事會不時釐定),及(2)於有關附屬基金接收申請的截止時間,有關國家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已經收市,則可在監控期內進行該項調整。倘若已符合上述條件,附屬基金資產如屬相關單一國家股票風險承擔當中的一部份,其按有關國家的主要證券交易所收市價計算的價值將會與計算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當時的估計價值進行比較;估計價值乃根據指數工具於相關國家的主要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的變動而作出。倘若該項比較導致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估計部份偏離
(最少)某一觸發水平(由董事會不時釐定),而未調整價值無法代表其實際價值,則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有關部份將就此作出調整。
管理公司應與存管處磋商後,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及努力真誠地進行公平價值調整的流程和執行(包括使用或不使用公平價值的任何決定)。
若本公司認為其他估值方法可更公平反映本公司資產的價值,可絕對酌情容許採用該等估值方法。
各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及個別附屬基金的認購價、贖回價及轉換價可於正常辦公時間內於香港代表的註冊辦事處索取。
2.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及所導致的交易暫停
經考慮股東的最佳利益及與存管處磋商後,本公司可在出現以下任何情況時暫停計算各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及任何股份的任何交易:
(a) 某一附屬基金的大部份資產乃在任何主要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上市或買賣,而該證券交易所或市場於任何期間(銀行例假除外)停市,或該交易所或市場的交易於任何期間受到限制或暫停,而該項停市、限制或暫停影響有關附屬基金在該交易所或市場上市資產的估值;或
(b) 董事認為出現緊急情況,以致某一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出售或估值實際上並不可行的任何期間;或
(c) 某一交易所或其他市場通常用以釐定某一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投資的價格或價值又或有關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的投資的現行價格或價值的通訊或計算工具失靈;或
(d) 若基於任何其他原因以致無法迅速或準確釐定有關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應佔本公司資產的價格;或
(e) 本公司無法調動所需資金以贖回股份,或董事會認為無法按正常匯率轉移出售所得資金或購入投資項目或支付贖回股份的款項的任何期間;或
(f) 已應投資者要求宣佈召開特別股東大會,目的是將本公司清盤,或將本公司、某一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合併,或將董事會把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清盤,或把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合併的決定告知投資者;或
(g) 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會於股份類別或附屬基金層面進行貨幣對沖,但貨幣對沖無法進行充份估值或完全無法進行估值的任何期間。
本公司將就任何該等被視為必需的暫停即時給予證監會適當通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除非獲證監會另行同意。請注意,該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本公司可通知股東其申請交易股份的資產淨值計算已被暫停。任何該等股份類別暫停不會影響其他股份類別計算每股資產淨值或交易股份。
若須暫停釐定每股資產淨值以致股份交易暫停,則任何認購、贖回、轉換或轉讓指示將於該暫停期間結束後的首個交易日辦理。
交易申請一經提出將不可撤回,除非正值資產淨值計算被暫停。
VIII 費用及收費
1.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及收費
認購費及轉換費詳情載於附錄三。認購費及轉換費乃按各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的某一百分比徵收或計算。目前並無徵收贖回費。
2. 自附屬基金資產撥付的費用
2.1 應付予管理公司的單一行政管理費
x公司從附屬基金的資產支付由附屬基金承擔的所有成本。本公司從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向管理公司支付費用(「單一行政管理費」)。
管理公司委任投資經理的費用由管理公司從其單一行政管理費及(如有需要)其表現費支付。
單一行政管理費每日累計,並於每月到期時按附屬基金相關股份類別的平均每日資產淨值按比例收取。所收取單一行政管理費款額載於附錄三。
管理公司須從單一行政管理費支付以下開支:
– 管理公司🖃中央行政代理人費用(不包括管理公司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或購回╱反向購回交易);
– 存管處的行政管理及託管費;
– 過戶處🖃轉讓代理人費用;
– 核數師費用;
– 付款及資訊代理人費用;
– 編列(包括翻譯)及分發本香港基金章程、產品資料概要、組織章程、周年報表、年中報表及
(如有)中期報告、其他報告和股東通告的成本;
– 刊發本香港基金章程、產品資料概要、組織章程、周年報表、年中報表及(如有)中期報告、其他報告和股東通告、稅務資料,以及認購價與贖回價和向股東作出官方公佈的成本;
– 將股份註冊以進行公開銷售及╱或維持該項註冊的成本;
– 編列股票及(如有)息票及息票續期的成本;
– 由全國及國際性認可評級機構評估各附屬基金的成本;
– 有關設立附屬基金的開支;
– 有關使用指數名稱的費用,特別是牌照費;
– 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授權的第三者就購入、使用及維持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所使用的內部或第三者電腦系統而招致的成本及開支;
– 有關直接投資於某一國家資產的成本;
– 有關以承包夥伴身份於某一市場直接行事的成本;
– 本公司、存管處或本公司或存管處授權的第三者有關監控投資限制及規限而招致的費用及開支;
– 由獲委任第三者計算風險與表現數據以及計算管理公司表現費的成本;
– 有關取得股東大會或其他大會資料的成本,以及有關直接參與或透過代表參與該等大會的成本;以及
– 郵費、電話、傳真和電傳費用。
管理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徵收較附錄三所載者為低的單一行政管理費。
只要本公司及附屬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於香港進行零售銷售,有關該認可附屬基金的任何宣傳或推廣活動所招致的開支概不會從該附屬基金的應佔資產撥付。為免產生疑問,管理公司或代表本公司或管理公司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得就由相關投資計劃或其管理公司徵收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收取回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本公司可將管理開支及所有其他定期或經常性開支分配至董事會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財務期間。
2.2 香港代表費用
香港代表將不會憑藉其香港代表身份而收取任何費用。若此項安排有任何更改,股東一般將獲發出一個月的(或證監會所容許的其他通知期間)事先通知。
本公司、管理公司及╱或其轉授人╱聯繫人可與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及╱或向附屬基金轉介投資者的介紹代理人攤分其費用。
2.3 額外成本
所有其他額外成本均從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扣除。此等成本與上文所述成本分開,包括但不限於:–
– 審視、確定與行使有關降低、抵銷或退回預扣稅或其他稅項或財政稅的任何申索的成本;
– 確定與行使本公司的合理法律權利,以及就針對本公司的任何不合理申索作出抗辯的成本;
– 有關行政及託管而招致的所有稅款、費用、公共及相若收費;
– 有關買賣資產(包括任何按照市場慣例而支付的研究及分析員服務、存款利息收費╱費用及提供和支取信貸融通產生的費用)及運用證券借貸計劃和證券借貸經紀而產生的成本以及利息成本;
– 管理公司在並無運用證券借貸計劃及證券借貸經紀下,就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或購回╱反向購回交易收取的報酬,為任何所產生收入的30%。
運用證券借貸計劃和證券借貸經紀的成本,以及管理公司就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購回╱反向購回交易收取的報酬,就一項個別交易而言只能交替應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累積地應用。
管理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就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或購回╱反向購回交易徵收較上述者為低的報酬。
2.4 持續收費
附屬基金(或有關股份類別)於上一財政年度招致的成本(不包括交易成本)會於周年報表內披露,並以佔附屬基金平均資產值(或有關股份類別平均資產值)的某一比率列示(「持續收費」)。除單一行政管理費及Taxe d’Abonnement外,所有其他成本(所招致的交易成本除外)均會計算在內。實際上,持續收費亦不包括運用證券借貸計劃和證券借貸經紀的成本、管理公司就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或購回╱反向購回交易收取的報酬及任何表現費。
若附屬基金將其多於20%的資產投資於其他公佈持續收費的UCITS或UCI,則在計算附屬基金的持續收費時,亦須計及此等持續收費。
2.5 非金錢佣金
x公司投資組合交易的經紀佣金可由管理公司及╱或投資經理支付,以作為其獲提供研究相關服務及執行指令期間的服務的代價。管理公司及╱或投資經理接受投資研究和資料及相關服務,可為其本身的研究和分析提供補充,使其獲得其他公司的個人和研究人員的觀點和資料。
遵照守則規定,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或其關連人士不得從經紀或交易商保留現金或其他回佣作為向該經紀或交易商轉介本公司財產相關交易的代價,惟倘符合以下條件,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及╱或其關連人士可接受投資研究和資訊及相關服務:
(i) 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如有)及╱或其關連人士時刻為本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
(ii) 有關物品和服務必須與管理公司、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如有)及╱或其關連人士的活動有直接關係,而該等活動均顯然有利於股東;
(iii) 交易執行須符合最佳執行標準,而經紀佣金比率不超出慣常提供全面服務機構的經紀佣金比率;
(iv) 該等經紀╱交易商乃屬公司實體而非個人;及
(v) 非金錢利益的安排並非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上述的物品和服務可包括(但不限於):研究和諮詢服務;經濟和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評核業績表現);市場分析、數據和報價服務;與上述物品和服務有關的電腦硬件和軟件;結算和託管服務以及與投資有關的刊物。
該等非金錢佣金不包括由管理公司及╱或其關連人士(視情況而定)所支付有關交通、住宿、娛樂、一般行政物品或服務、一般辦公室設備或處所、會籍費、員工薪金或直接支付款項的成本。
本公司將於其周年報表內以報表方式定期披露該等非金錢佣金慣例。
2.6 佣金攤分安排
管理公司及╱或其關連人士(視情況而定)可就為本公司投資組合交易而支付的經紀佣金而與經紀╱交易商訂立佣金攤分安排。該等非金錢佣金可用作支付研究及╱或研究相關服務,惟管理公司及╱或其關連人士(視情況而定)必須相信該等交易乃本著真誠而進行、嚴格遵守適用監管規定,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且該等安排符合最佳市場慣例。
本公司將於其周年報表內以報表方式定期披露該等佣金攤分安排。
2.7 董事及高級人員彌償保證
任何人士若因其(現在或過去)出任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以致涉及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法律程序,則本公司可向該董事或高級人員提供彌償保證,就其合理招致的開支作出賠償,更多詳情已載於組織章程。前述的彌償保證權利並不影響該人士可獲享的其他權利。
2.8 附屬基金的負債
x公司(包括各現有和日後的附屬基金)須視為單一法律實體。然而,對於第三者(尤其是本公司債權人),每項附屬基金只須負責其應佔負債。
2.9 投資於目標基金
x附屬基金投資於目標基金的單位,投資者不僅需要直接承擔本香港章程所述的開支及成本,亦需間接承擔目標基金按比例收取的開支及成本。目標基金收取的開支及成本根據組成文件(例如管理規例或組織章程)釐定,因此無法以抽象的方式預測。然而一般來說,預期目標基金亦會收取本香港章程所述附屬基金收取的費用及開支類型。
若附屬基金購入某UCITS或UCI的股份,而該UCITS或UCI乃直接或間接由同一公司或另一家公司(該公司因與本公司接受同一管理層管理或控制又或根據法律直接或間接具規模參與以致互相關連,包括附屬基金之間的跨附屬基金投資)管理,則本公司或該聯營公司概不得就認購或贖回單位而收取費用。該等UCITS或UCI的管理費或會從附屬基金中扣除。然而,管理公司仍可在考慮不同因素後,例如市場慣例及附屬基金費用的競爭力後,酌情決定從其收取附屬基金的單一行政管理費中扣除該等UCITS或UCI向附屬基金收取的實際管理費。
若附屬基金投資大部份資產於上文定義的其他UCITS及╱或其他UCI,有關UCITS或UCI(不包括任何表現費,如有)可收取年率不超過資產淨值2.50%的管理費。
本公司在年報列明附屬基金本身收取及所投資UCITS及╱或其他UCI收取的管理費最高比例。
3. 管理公司之薪酬政策
金錢薪酬的主要組成部份是基本工資,這通常體現特定職能所需的範疇、責任和經驗,以及酌情可變的年度薪酬獎勵。可變薪酬通常包括各個表現年度結束後以現金支付的年終獎金及向所有可變薪酬超過指定水平的僱員提供的遞延部份。
整家管理公司應付的可變薪酬總額取決於業績和管理公司的風險持倉。因此,可變薪酬會每年變動。就此而言,分配予特定僱員的具體金額建基於該僱員或其部門在回顧期間的表現。
向僱員支付的薪酬水平與量化及定性表現指標有關。量化指標與可衡量的目標掛鉤。定性指標計及反映管理公司的核心價值 – 卓越、熱情、誠信與尊重 – 的行動。該等指標亦涵蓋沒有重大監管違規或偏離合規及風險標準,包括安聯投資的可持續發展風險管理政策。
就投資專業人士而言,其決策對能否為我們的客戶實現成功回報有實質影響,量化指標與可持續投資表現掛鉤。以投資組合經理而言,量化部份與其管理的客戶投資組合的基準,又或按多年框架量度的客戶既定投資回報目標掛鉤。
就服務客戶的專業人士而言,目標包括客戶滿意度(個別衡量)。
最終劃入長期獎勵框架的金額取決於管理公司業績或特定基金在數年內的表現。控制部門僱員的薪酬與受控制部門監察的部門之業績並不直接掛鉤。
按照適用規則,若干類別僱員被界定為「已識別員工」:管理層成員、風險承擔者及具控制權的僱員,以及薪酬總額歸入與管理層成員和風險承擔者相同薪酬類別的所有僱員,管理層成員和風險承擔者的活動對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風險取向構成重大影響。
被界定為已識別員工的僱員受有關表現管理、可變薪酬形式及付款時間的額外準則所規限。
可變薪酬的多年目標與遞延部份旨在確保對長期表現的衡量。具體而言,投資組合經理的表現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多年框架的量化回報業績來衡量。
就已識別員工而言,每年可變薪酬的大部份會從界定可變薪酬水平開始遞延三年。可變薪酬的50%(遞延及非遞延)需包括管理公司所管理基金單位或股份,或可比較工具。
事後風險調整讓我們可對上一年的表現評估及相關薪酬作出明確調整,以預防歸屬所有或部份遞延薪酬獎勵的金額(負花紅),或向管理公司歸還部份薪酬的擁有權(退回)。
AllianzGI設有全面的風險報告制度,涵蓋管理公司業務活動現有及未來風險。明顯超出公司風險承受能力的風險會向管理公司的全球薪酬委員會匯報,有關委員會將決定(如有需要)對匯集薪酬總額作出的調整。
有關管理公司現行薪酬政策的更多詳情已於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此包括薪酬計算方法及授予若干類別僱員的福利的說明,以及負責分配人士的詳情(包括薪酬委員會成員)。管理公司可應要求免費提供有關資料的影印本。
IX 稅項
1. 一般資料
以下稅務聲明擬提供可能令本公司及╱或與本公司投資有關的股東所承受的若干稅務後果的一般概要,而且僅為參考目的載於本文。有關聲明建基於截至本香港基金章程日期仍然生效的法律及慣例。概不保證本公司或股東的稅務地位將不會因相關稅務法例及規例的修訂或詮釋變動而改變。本概要僅作為一般資料性質,不擬亦不應向任何特定投資者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因此,有意投資人士應向其專業顧問徵詢州份、地方或海外法律(包括盧森堡稅法)可能對其構成的影響。
股東在稅務上可能為多個不同國家的居民。本公司就其投資而收取的股息、利息付款及其他收入或須於來源地繳納不會退還的預扣稅或其他稅項。本香港基金章程不擬概述每名投資者的稅務後果。此等後果將視乎股東擁有公民權、居住權、戶籍、永久居住權或其股份託管所在國家的現行法例和慣例,按其個人情況而異。
2. 香港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及慣例,只要本公司及該等附屬基金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而獲證監會認可,有關附屬基金就所收取股息、任何來源的利息及出售證券所獲溢利均獲豁免香港利得稅或其他預扣稅。此外,屬香港居民的股東一般毋須就購入、持有、贖回或出售股份或源自該等股份的收入而繳納香港稅項。若股份交易構成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一部份,則可能須就所得增值繳納香港利得稅。股東毋須就其股份繳納香港印花稅。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共同匯報標準
《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條例」)於2016年6月30日起生效,為在香港落實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標準(「AEOI」)的法例框架。AEOI要求香港金融機構收集有關非香港稅務居民在金融機構所持帳戶的資料,並將該等資料存檔於香港稅務局(「稅務局」),後者將該等資料與帳戶持有人屬居民的司法管轄區交換。一般而言,稅務資料僅與和香港簽訂主管當局協定(「CAA」)的司法管轄區交換,然而,金融機構可進一步收集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居民的資料。
透過投資於附屬基金及╱或繼續透過香港金融機構投資於附屬基金,投資者確認其可能需要向有關金融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以讓有關金融機構遵從AEOI。稅務局可能把投資者資料(及實益擁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間接股東或與該等單位持有人有關而非自然人的其他人士的資料)傳送予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關。
各股東及有意投資人士應向其專業顧問徵詢AEOI對其透過香港金融機構現時或建議投資於附屬基金所構成的行政及實質影響。
2 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及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3. 盧森堡
3.1 本公司的稅項
x公司毋須繳納任何盧森堡利得稅或所得稅,附屬基金所作的任何分派亦毋須繳納任何盧森堡預扣稅。
本公司須於盧森堡繳納一項年度認購稅(「Taxe d’Abonnement」),該稅項須於每季繳納,乃按本公司於有關季度季終的資產淨值計算。
提供予所有投資者的各個股份類別之年度認購稅率為其資產淨值的0.05%。以下附屬基金之年度認購稅率為其資產淨值的0.01%:
(a) 其唯一目標是集體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在信貸機構存款的附屬基金;
(b) 其唯一目標是集體投資於信貸機構存款的附屬基金;及
(c) 保留予一名或多名機構投資者的附屬基金或股份類別。符合以下情況的附屬基金可獲豁免年度認購稅:
(i) 附屬基金發行的證券保留予機構投資者;及
(ii) 附屬基金的唯一目標是集體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在信貸機構存款;及
(iii) 附屬基金投資組合的加權剩餘期限不超過90天;及
(iv) 附屬基金已從認可評級機構取得最高的可能評級。
發行股份毋須繳納盧森堡印花稅或其他應付稅項。本公司亦毋須就資產的已實現資本增值繳納盧森堡稅項。
3.2 股東的稅項
在現行盧森堡法例下,根據下段所載條文,股東毋須:(1)就投資基金收入繳納所得稅;(2)繳納資本增值稅;或(3)繳納預扣稅。然而,此項規定不適用於在盧森堡擁有戶籍、居住權或永久機構的股東。
歐盟委員會已於2003年6月3日採用歐盟儲蓄指令。根據歐盟儲蓄指令,歐盟成員國須向另一歐盟成員國的稅務機關提供由付款代理人(定義見儲蓄指令)向該其他歐盟成員國個人居民實益擁有人或已成立的若干剩餘實體(定義見儲蓄指令)支付利息或其他類似收入(定義見儲蓄指令)的資料。
根據日期為2005年6月21日的盧森堡法例(「2005年法例」)、經2014年11月25日法例修訂的儲蓄指令實施辦法,及盧森堡與若干歐盟附屬或關聯領土(「領土」)之間議定的若干協議,自2015年1月1日起,盧森堡付款代理人須向盧森堡稅務機關(「LTA」)報告其向(或在若干情況下,代表)於另一歐盟成員國或領土居住或成立的個人或若干剩餘實體支付的利息及其他類似收入,以及實益擁有人的若干個人資料詳情。相關詳情將由LTA提供予實益擁有人所居住國家的主管境外稅務機關(定義見儲蓄指令)。
根據廢除於2003年6月3日採用的以支付利息形式收取的儲蓄收入稅務的理事會指令2003/48/EC(經理事會指令2014/48/EU修訂)的理事會指令2015/2060,儲蓄指令已被廢除,並將在有關2015年所有報告責任將得到遵守後不再適用。
股東應在其公民權、居住權、戶籍或其託管股份所在國家的法例框架下,自行了解認購、買入、持有、贖回或任何其他方式處置股份或賺得收入(例如透過附屬基金分派或任何累積收入)的稅務後果,以及如有需要應徵詢專業意見。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共同匯報標準
盧森堡已於2015年12月18日將「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標準」(亦稱為共同匯報標準(「CRS」))落實到盧森堡法例。
CRS由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理事會於2014年7月批准,為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AEOI」)的新單一環球標準。其採用經合組織及歐盟的前期工作、環球反清洗黑錢標準及(尤其是)政府間《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模式協議。CRS制定將予交換的財務資料詳情、須申報的金融機構及金融機構須就有關資料遵循的通用盡職調查標準。根據CRS,參與司法管轄區將需要交換金融機構所持有關其非居民客戶的若干資料逾90個司法管轄區已承諾根據CRS交換資料,而逾40個國家
(包括盧森堡)亦已承諾提前採用CRS。就該等提前採用國家而言,自2016年1月1日起存在的帳戶及自2015年12月31日起存在的個人高價值帳戶的有關資料首次交換預計於2017年9月底進行;而自2015年12月31日起存在的個人低價值帳戶及實體帳戶的有關資料首次交換預計於2017年9月底或2018年9月底進行,視乎金融機構識別其為可申報帳戶的日期而定。
投資者務請留意,本基金主要須向LTA披露每名就CRS而言屬帳戶持有人的人士之姓名、地址、納稅居民所在司法管轄區、出生日期和地點、帳戶參考編號、納稅人標識號,以及與各投資者投資有關的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投資的價值及任何付款),LTA其後可能會與就CRS而言屬參與司法管轄區的領土之稅務機關交換有關資料。為遵守其責任,本基金可能向投資者要求額外資料。
拒絕向本基金提供所需資料的投資者亦可能會被報告予LTA。
上文所述部份建基於經合組織及CRS的草擬規例及指引,該等規例及指引可予更改或以顯著不同的形式採納。各有意投資人士應就其於此等安排下適用的規定諮詢其專業顧問。
4. FATCA下的美國預扣稅款及申報
美國《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當中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一般規定,所賺得若干源自美國收入以及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可產生該等源自美國收入的財產所得款項總額,須遵從美國聯邦申報及預扣稅款制度。規則旨在規定須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若干美國人士直接及間接擁有若干非美國帳戶及非美國實體的資料。根據FATCA,除非已符合多項申報規定,否則凡於2014年6月30日後源自美國境內的固定或可確定年度或定期增值、溢利及收入的付款(包括股息、利息與增值);於 2018年12月31日後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可產生源自美國的利息或股息之財產所得款項總額的應佔付款;以及外國金融機構於2018年12月31日後向外國金融機構或其他外國實體作出的若干付款(或部份付款)又或個別股東獲支付的「外國轉付款項」(若日後監管規例(可予進一步更改)有所規定,惟無論如何不會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均須繳納30%預扣稅。
盧森堡經與美利堅合眾國訂立跨政府協議(「IGA」)。本公司及其獲證監會認可的附屬基金各自被視為FATCA下的「視作合規海外金融機構」,若其遵守IGA將毋須繳納FATCA預扣稅,於該情況下,有關方面將按盧森堡當地新訂稅務法例以及申報規則與慣例來執行遵從FATCA事宜。
為遵從此等條文,本公司、代名人及╱或轉讓代理人應會要求股東提供額外資料。如有需要遵從 FATCA、有關跨政府協議或其他適用法例或規例,本公司、代名人及╱或轉讓代理人可能向美國國家稅務局、非美國稅務機關或其他機構披露從其投資者獲得(或有關)彼等的資料、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有意投資人士務請根據其本身的情況諮詢其稅務顧問,了解其自身及本公司(及╱或附屬基金)是否須受FATCA及任何其他申報規定約束。
5. 中國
企業所得稅
x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企業,須按25%的稅率就其全球應課稅收入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若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被視為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或營業地點或場所
(「永久場所」)的非稅務居民企業,則只須就該永久場所應佔溢利而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若並無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一般須按10%的稅率就其源自中國的收入(包括但不限於被動收入,例如股息、利息、轉讓資產所得增值等)繳納預扣所得稅(「預扣所得稅」)。
管理公司(就本公司而言)或投資經理(就有關附屬基金而言)擬管理及運作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方式,不應使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被視作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或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的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然而由於中國的稅務法律及慣例存在不確定性,此項結果並不能保證。
(i) 利息
除非特定豁免適用,否則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須就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所發行債務票據(包括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所發行債券)所支付的利息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適用的一般預扣所得稅稅率為10%,惟可根據適用雙重課稅協定及中國稅務機關同意而下調。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轄下主管財政局所發行政府債券及╱或國務院核准地方政府債券所賺得的利息均獲豁免中國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國財政部(「財政部」)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於2018年11月7日聯合頒佈的稅項通知(即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108號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於中國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上述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境內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債券利息。然而,無法保證有關暫免徵稅將繼續適用、不會被取消及以追溯方式重新徵稅,亦無法保證中國於日後不會頒佈專門針對中國債券市場的新稅務法規及慣例。
(ii) 股息
根據現行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須就源自中國稅務居民企業的現金股息及紅利分派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適用的一般預扣所得稅稅率為10%,惟可根據適用雙重課稅協定及中國稅務機關同意而下調。
(iii) 資本增值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除非根據適用課稅協定及中國稅務機關同意而獲豁免或下調,否則非中國稅務居民企業源自中國的「轉讓產業所得收入」應按10%的稅率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聯合頒佈公告,以澄清滬╱深港通的稅項,其中轉讓中國A股所實現的資本增值暫時獲豁免中國預扣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10月31日頒佈財稅[2014]第79號公告(「第79號公告」),以釐清QFII及RQFII因轉讓中國股本投資資產所得資本增值的稅項。根據第79號公告,若QFII及RQFII並無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或在中國設有永久場所但從中國賺得的收入實際上與該場所無關,凡於2014年11月17日或以後因轉讓中國股本投資資產(例如中國A股)而賺得的資本增值可暫時獲豁免中國預扣所得稅。然而,QFII及RQFIXx0014年11月17日之前實現的資本增值則須遵照法律條文規定而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聯合頒佈財稅[2014]第81號及財稅[2016]第127號公告,以釐清滬╱深港通的稅項,根據有關公告,透過滬╱深港通轉讓中國A股而實現的資本增值可暫時獲豁免中國預扣所得稅。
根據中國稅務機關的口頭意見,海外投資者(包括FII)從中國債務證券投資所實現的增值並非源自中國的收入,因此應毋須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然而,中國稅務機關並無頒佈書面稅務規例以確定該詮釋。以慣例來看,中國稅務機關並無對FII因買賣債務證券(包括透過CIBM買賣的債務證券)而實現的資本增值徵收中國預扣所得稅。
基於以上各項及專業和獨立的稅務意見後,管理公司及╱或有關投資經理(視情況而定)擬就有關附屬基金:
• 若預扣所得稅並非從源頭上預扣,將按10%稅率為來自中國A股的股息及從中國企業發行的債券票據所收取的利息作出預扣所得稅撥備;以及
• 不就因買賣中國A股及非股本投資(如中國債務票據,例如透過CIBM)而獲得的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增值總額作出任何中國預扣所得稅撥備。
鑑於稅務規則有可能更改或出現不同詮釋及可能以追溯方式徵稅,投資經理於某一時間所作的任何稅務撥備可能過多,又或不足以應付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在中國所作投資的中國稅務負擔。因此,視乎該等增值或收入被如何計算或徵稅、投資經理如何作出稅務撥備以及投資者何時認購及╱或贖回其於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持股而定,投資者或會處於有利或不利形勢。若稅務規定或環境有變,以致投資經理所作撥備少於實際或潛在稅務負擔,將會不利於屆時的現有投資者及新投資者,因為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有必要支付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當時預扣所得稅撥備與新稅制下稅務負擔之間的差額。相反,若稅務規定或環境有變,以致投資經理撥備過多,則會不利於已於舊稅制下贖回股份的投資者,因為該等投資者已就稅務撥備過多而蒙受虧損。在此情況下,屆時的現有投資者及新投資者均會受惠,因為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將會撥回當時的預扣所得稅撥備與稅務負擔之間的差額(撥作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
基於上述不明朗因素及為應付出售債務證券所得增值及源自債務票據的利息收入之潛在稅務負擔,本公司保留權利就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增值及利息收入總額的任何潛在稅項,為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改變該等增值或利息收入的預扣所得稅撥備。
若上述不明朗因素日後出現任何決議或稅務法律或政策進一步變動,本公司在認為有需要時將於可行範圍內盡快對稅務撥備金額(如有)作出相關調整。任何該等稅務撥備金額將於本公司帳目披露。
投資者亦應注意,中國稅務機關實施的實際適用稅項可能不同及可能不時改變。規則可能更改及可能以追溯方式徵稅。因此,投資經理為有關附屬基金所作的任何稅務撥備可能過多,又或不足以應付最終的中國稅務負擔。因此,視乎最終稅務負擔、稅務撥備水平及何時認購及╱或贖回附屬基金股份而定,附屬基金股東或會處於有利或不利形勢。
增值稅(「增值稅」)及其他附加稅項(適用於2016年5月1日及之後)
根據財稅[2016]第36號公告(「第36號公告」),由2016年5月1日起,將按6%稅率就有價證券的買賣差價徵收增值稅。
根據第36號公告及財稅[2016]第70號公告,買賣有價證券(包括中國A股及其他中國上市證券)所賺得的增值獲豁免中國增值稅。此外,存款利息收入及從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所收的利息亦可獲豁免增值稅。
根據第108號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於中國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然而,無法保證有關暫免徵稅將繼續適用、不會被取消及以追溯方式重新徵稅,亦無法保證中國於日後不會頒佈專門針對中國債券市場的新稅務法規及慣例。從中國賺得的股息收入或股本投資溢利分派並不包括在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內。
此外,城市維護建設稅(現行稅率介乎1%至7%)、教育費附加(現行稅率為3%)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現行稅率為2%)均按增值稅責任徵收。
印花稅
根據中國法律,凡簽訂與接收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全部應課稅文件一般須繳納印花稅。凡出售中國上市股份,一般須按銷售代價的0.1%繳納印花稅。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每次出售中國上市股份均須繳納此種稅項。政府及企業債券的持有人若並非中國稅務居民,預計毋須就該等債券的發行或其後轉讓而繳納印花稅。
非中國稅務居民股東毋須就收取自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分派又或出售股份所得增值而繳納中國稅項。中國稅務居民股東應就其在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而自行徵詢有關其稅務地位的稅務意見。
本公司並不保證中國日後不會頒佈具體涉及FII、滬╱深港通或CIBM制度(視情況而定)的新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以及其是否具有追溯效力。基於本公司或有關附屬基金在中國市場所作投資,頒佈該等新法律、規例及慣例可能有利於股東,亦可能不利於股東。
投資者應自行瞭解根據其擁有公民權、居住或法定居所或註冊成立的國家的法律下認購、購入、持有、轉換、贖回或以其他形式處置其股份而可能引致的稅務後果,並於適當情況下就此向其專業顧問徵詢意見。
6. 開曼群島與英國協議
於2013年11月,開曼群島政府與英國政府訂立開曼IGA,旨在改善國際稅務合規事宜,而代名人須受其約束。協議旨在規定須向英國政府提供在開曼群島擁有須申報戶口的若干英國稅務居民資料。
該協議對附屬基金施加(其中包括)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協議尤其規定必須確定及披露有關若干英國稅務居民及其附屬基金帳戶的資料,並向開曼群島政府申報,而開曼群島政府或須向英國政府轉交及披露該等資料。代名人擬遵從此協議的規定。
為遵從協議規定,代名人或須向開曼群島政府申報及披露若干持有附屬基金的英國稅務居民的資料,再由開曼群島政府轉交英國政府。
有意投資人士務請根據其本身的情況諮詢其稅務顧問,了解其是否須受該協議及任何其他申報規定約束,以及協議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後果。
X 利益衝突及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
1. 利益衝突
x公司、管理公司、存管處、過戶處🖃轉讓代理人及任何投資經理、投資顧問、付款及資訊代理人或香港分銷商各方可不時為其他投資目標與附屬基金相若的基金擔任與該等基金有關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該等基金的職位。因此,彼等任何一方在業務過程中可能與一項或多項附屬基金構成潛在利益衝突。
在該情況下,各方將時刻顧及其與本公司訂立的相關服務協議下的責任,並將盡力確保該等利益衝突獲公平解決。管理公司已採用的政策乃旨在確保已就所有交易作出合理的努力,以避免利益衝突,及若無法避免則會管理該等衝突,令各附屬基金及其股東獲得公平對待。
此外,任何上述一方均可以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與任何附屬基金進行交易,惟該等交易須按公平磋商的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並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
倘符合下列情況,交易將獲視為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1)取得由存管處認可的獨立合資格人士發出的交易估值證明;(2)交易乃根據有組織投資交易所規則而按最佳條款執行;或倘若(1)或(2)均非實際可行,則(3)存管處信納交易乃按公平磋商的一般商業條款執行。
利益衝突或會因為衍生工具交易、場外衍生工具及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巧及工具而產生。舉例而言,該等交易的交易對手或代理人、中介機構或就交易提供服務的其他實體有可能與管理公司、任何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或存管處有關。因此,該等實體或會透過該等交易賺取溢利、費用或其他收入又或避免虧損。此外,若該等實體提供的抵押品須由有關連人士進行估值或扣減,亦可能產生利益衝突。
管理公司已採用一項政策,旨在確保其服務供應商為管理附屬基金投資組合而代該等附屬基金執行交易決定與發出交易指令時,會為附屬基金的最佳利益行事。就此,在顧及價格、成本、速度、執行可能性、指令規模及性質、經紀向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提供的研究服務,又或有關指令執行的任何其他考慮因素的情況下,有關方面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務求為附屬基金取得最佳成績。有關管理公司執行政策及政策的任何重大變動的資料可應股東要求免費提供。
2. 與關連人士進行交易
x任何附屬基金與任何存管處、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訂立借貸或存款安排,有關人士有權將自該項安排所得的任何溢利撥歸其所用及所有。然而,此類交易須根據一般正常業務過程按公平磋商的條款進行,並須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除此之外:
• 與該等人士訂立的借貸安排的利息收費及就安排或終止有關借貸安排所收取的費用(如有),不得高於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就相似類型、規模及性質的借貸安排所收取的商業利率;及
• 存放於該等人士的存款所收取的利息不得低於根據一般銀行慣例,就相似類型、規模及年期的存款可獲得的商業利率。
經存管處事先書面同意,管理公司、任何投資經理、董事會或各方的任何關連人士均可以當事人身份與任何附屬基金進行交易,而毋須向對方或有關附屬基金或其任何股東交代因該等交易而賺得或產生的任何溢利或利益,惟此類交易須按公平原則進行及執行,並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若進行該等交易,均會於本公司周年報表內披露。
除非獲證監會另行同意,否則於任何一個財政年度內,關連經紀整體佔任何附屬基金交易價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0%。
XI 風險因素
投資於附屬基金可能涉及以下風險因素:
ABS及MBS的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ABS及MBS,該等投資須面對ABS及MBS風險。ABS及MBS的收益、表現及╱或資本償還款額乃與參考資產相關或備兌匯集(例如應收款項、證券及╱或信貸衍生工具)以及匯集所包含的個別資產或其發行機構的收益、表現、流通性及信貸評級掛鉤。倘若匯集內資產的表現不利於投資者,視乎ABS或 MBS形式而定,投資者可能蒙受虧損,最多可損失全部投入資金。
ABS及MBS的發行可運用或不運用特別目的投資工具(「特別目的投資工具」)。除用作發行ABS或MBS外,該等特別目的投資工具通常不會從事任何其他業務。ABS或MBS的相關匯集往往包含不可替代資產,通常為特別目的投資工具的唯一資產或ABS及MBS的唯一抵押資產。倘若ABS或MBS的發行並無運用特別目的投資工具,則存在發行機構的責任只限於匯集所包含資產的風險。就匯集所包含的資產而言,其主要風險是集中程度風險、流通性風險、利率風險、信貸能力及評級下調風險、公司特定風險、一般市場風險、違約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以及投資於債券及衍生工具的一般風險,特別是利率風險、信貸能力及評級下調風險、公司特定風險、一般市場風險、違約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流通性風險。
因此,ABS及MBS可能高度缺乏流通性且容易受價格大幅波動影響。此等工具可能因而較其他債務證券承受較大的信貸、流通性及利率風險。其通常可能面對延期和提前還款風險,以及與相關資產有關的付款責任未獲履行的風險,這可能對證券回報、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積極貨幣持倉風險
附屬基金可落實積極貨幣金融衍生工具持倉,有關持倉可能與附屬基金所持的相關證券持倉並不相關。因此,即使附屬基金所持的相關證券持倉(例如股票、債務證券)的價值並無虧損,該附屬基金亦可能蒙受重大或全盤虧損。
資產配置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實施動力資產配置策略,附屬基金須面對資產配置風險。附屬基金的表現部份取決於該附屬基金所運用的資產配置策略是否奏效。概不保證附屬基金所運用的策略將會奏效,因此,附屬基金未必可達致其投資目標。附屬基金的投資或會定期重新調整,以致附屬基金所招致的交易成本或會高於採用固定配置策略的附屬基金。
資本風險
附屬基金資本或類別所佔資本須承擔下行風險。附屬基金股份遭過度贖回或分派超過淨收入、已實現資本增值及其他投資收入,亦可能產生相同後果。採用固定百分比政策的收息股份可能須面對分派超過淨收入、已實現資本增值及其他收入的重大風險。附屬基金資本或類別所佔資本減少,有可能導致本公司、附屬基金或類別的管理無利可圖,從而導致本公司、附屬基金或類別須進行清盤,令投資者蒙受虧損。
憑證投資風險
受憑證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憑證賦予其持有人在結算日要求支付某筆款項或交付若干資產的權利。憑證持有人是否有權(及其程度)要求履約,須視乎若干準則而定,例如相關資產在憑證有效期內的表現或其於若干日子的價格。作為投資工具,憑證須承擔以下與憑證發行機構有關的風險:信貸能力風險、公司特定風險、結算違約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其他必須留意的風險為一般市場風險、流通性風險及(如適用)貨幣風險。憑證不會透過其他資產或第三者保證而進行對沖。此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根據債權法透過另一項工具而持有的任何核准持倉。
相關情況改變風險
作出投資時的相關情況(例如經濟、法律或稅務)或會隨著時間而改變。這可能對投資以及投資者處理投資的方法構成負面影響。
閉端式基金風險
當投資於閉端式基金,其收入、表現及╱或資本償還將取決於閉端式基金相關投資的收入、表現及信貸評級。倘若閉端式基金資產的表現不利於投資者,視乎閉端式基金的形式而定,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者可能蒙受部份甚至全部虧損。
閉端式基金投資未必可贖回。由於該等基金一般有固定期限,因此可能無法在閉端式基金到期前持續變現╱終止該等投資。若閉端式基金的期限尚未釐定,流通性風險甚至會更高。最終,閉端式基金的投資可能會在第二市場(如有)出售,但須承擔重大的買賣差價風險。閉端式基金投資亦可能在到期前全部或部份償還,屆時個別閉端式基金的總投資吸引力可能下降,而再投資的吸引力亦會轉弱。此外,企業管治機制、轉讓能力及能否為閉端式基金取得評級、獲取足夠資訊和評估投資的機會亦可能在到期前惡化。
閉端式基金投資的主要風險為一般市場風險、集中程度風險、流通性風險、利率風險、信貸能力風險、公司特定風險、結算違約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特定風險則視乎特定類別的閉端式基金而定。
若投資於閉端式基金,基金層面(特別是就服務供應商費用而言)及作出投資的投資組合層面均會定期招致成本。這可能導致投資於閉端式基金的組合的投資者須繳付較高的費用。
商品市場風險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商品期貨、貴金屬或商品市場。商品期貨、貴金屬或商品市場(「商品」)持倉須承擔一般市場風險。商品的表現取決於個別商品的整體供求情況,以及預期需求、產量、開採和生產活動。因此,商品的表現可能特別波動。
憑證投資須承擔憑證投資風險。衍生工具投資須承擔一般與衍生工具投資有關的風險。投資於以商品為對象的基金亦須承擔投資於目標基金的特定風險。就指數相關投資而言,指數相關投資風險將適用。
除買賣憑證、衍生工具或以商品為對象的基金股份所招致的成本外,指數、憑證、衍生工具或上述基金層面亦可能招致額外成本,或會對投資價值構成影響(影響可能相當重大)。
公司特定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公司,該等投資須面對公司特定風險。附屬基金資產(尤其是該附屬基金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的價值或會受公司特定因素(例如發行機構的經營情況)影響。若公司特定因素惡化,個別資產的價格或會大幅下跌一段長時間,即使整體市場走勢正面亦然。這或會對附屬基金及╱或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與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相關的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該等投資須面對與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相關的風險。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面對較大風險,因為該等工具一般包括規定有關工具在發生預設觸發事件(例如當發行機構接近或處於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或當發行機構的資本比率降至指定水平)時可部份或全部撇銷、撇減,或轉換為發行機構的普通股的條款和條件。觸發事件很可能不在發行機構的控制範圍之內,並通常包括發行機構的資本比率降至低於指定水平以下,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因發行機構的財務持續前景而採取的特定措施。觸發事件是複雜且難以預測,並可導致該等工具的價值大幅降低或完全減值,從而令附屬基金出現虧損。
在觸發事件啟動的情況下,可能會引發價格及波幅風險蔓延至整個資產類別。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工具亦可能面對流動性、估值和行業集中風險。
應急可轉債是具有吸收虧損特性的典型工具,請亦參閱「應急可轉債風險」的風險因素。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務工具。雖然該等工具一般較後償債務高級,但在發生觸發事件時,其可能面對撇賬,並將不再屬於發行人的債權人結構類別,這可能會導致完全失去所投資的本金。
應急可轉債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應急可轉債,該等投資須面對應急可轉債風險。根據應急可轉債的條款,若干觸發事件
(包括受應急可轉債發行機構管理層控制的事件)或會導致主要投資及╱或應計利息被永久註銷至零,或導致轉換為股票。投資於應急可轉債可能附帶以下風險(非詳盡清單):
資本結構逆向風險:與傳統資本等級制度相反,應急可轉債的投資者可能蒙受資本損失而股票股東沒有蒙受資本損失。
觸發水平風險:取決於資本比率與觸發水平的距離,觸發水平各有不同並決定對轉換風險的承擔。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可能難以預測需將債務轉換為股票的觸發事件。
轉換風險: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可能難以評估證券於轉換後的表現。倘轉換為股票,投資經理可能被逼出售該等新股份,因為相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未必准許持有該等股票。這種強制出售本身可能導致該等股份產生流通性問題。
息票取消風險:若干應急可轉債的息票由發行機構全權酌情支付,並可由發行機構於任何時候、基於任何原因及在任何期間取消。
提前贖回延期風險:若干應急可轉債以永久證券發行,且僅可在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按預定水平提前贖回。行業集中程度風險:投資於應急可轉債可能導致行業集中程度風險增加,因為該等證券目前由銀行機構發行。
收益╱估值風險:應急可轉債通常提供具吸引力的收益率,但鑑於其結構的複雜性,有關收益亦可視為價格提供的溢價。
流通性風險:於若干情況下,可能難以物色準備投資於應急可轉債的買家,故相關附屬基金可能須要為出售而接受債券預期價值的大幅折讓。
未知風險:應急可轉債的結構嶄新且未經試驗。
後償工具:應急可轉債可能以後償債務工具的形式發行。倘發生發行人於轉換前清盤、解散或結束的情況,則應急可轉債的持有人(例如附屬基金)對發行人有關或來自應急可轉債的條款的權利及申索,一般較發行人的非後償責任的所有持有人的申索次級。
可換股債券投資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可換股債券,該等投資須面對可換股債券投資風險。可換股債券是債務與股票的混合資產,容許持有人於指定的未來日子把債券轉換為發債公司的股份。因此,可換股債券將受股票走勢所影響,而且波幅高於傳統債券投資。投資於可換股債券通常須承擔較高的信貸能力及評級下調風險、違約風險、利率風險、提前還款風險、一般市場風險及流通性風險(例如資產無法出售或只能以遠低於買入價的價格出售)。所有這些因素均有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可換股債券的價值或會受到(其中包括)相關證券(即股票)的價格走勢影響。可換股債券亦可能設有提前贖回條款及其他可能構成提前贖回風險的特色。種種因素均有可能對相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集中程度風險
x附屬基金集中投資於若干市場、投資類別、特定國家、區域或行業,或會降低風險分散程度。因此,該附屬基金可能特別受此等投資、市場或有關市場、個別或相互關連的國家或區域、行業或互相影響的行業、或該等市場、國家、區域或行業的公司的發展影響。因此,相比投資策略較多元化的基金,附屬基金可能更為波動。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有限持倉數目或特定投資或市場的不利狀況而更為波動。這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而對投資者於附屬基金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交易對手風險
除一般結算違約風險外,並非透過證券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辦理的交易(例如場外交易、證券借貸或(反向)購回協議交易)可能面對交易對手違約或不履行其全部責任的風險。以技巧與工具為基礎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他交易(包括證券借貸及(反向)購回協議交易)尤甚。交易對手違約或會導致附屬基金蒙受虧損。然而,特別就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言,根據附錄一所載的本公司抵押品管理政策向交易對手收取抵押品,可顯著降低該項風險。
國家及區域風險
x附屬基金集中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區域,或會加大集中程度風險。因此,該附屬基金會特別易受個別或相互關連的國家與區域、又或以該等國家與區域為基地及╱或在當地經營業務的公司不利的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通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及風險所影響。相比投資組合較多元化的基金,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更為波動。
若附屬基金所投資的若干國家的經濟或政局不穩,即使有關資產的發行機構具備償債能力,該附屬基金仍可能無法收回部份或全部應得款項。貨幣或資金轉移限制或其他法例變動可能帶來重大影響。
信貸評級風險
投資級別債務證券獲評級機構(例如惠譽、穆迪及╱或標準普爾)給予的信貸評級具有局限性,而且無法時刻保證證券及╱或發行機構的信貸能力。此外,若附屬基金可投資於獲投資經理釐定為具有質素與投資級別相若的未獲評級債務證券,則該等證券的質素及表現(例如流通性、定價、違約機率)可能與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相似。該等證券一般比高評級債務證券面對較低流通性、較高波幅及較大本金和利息虧損風險。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就投資於中國債務證券的附屬基金而言)
中國的信貸評估制度及採用的評級方法可能與其他市場所用者不同。因此,中國評級機構所給予的信貸評級可能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的評級無法直接比較。
信貸能力及評級下調風險
資產(尤其是附屬基金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債務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發行機構的信貸能力(償債能力)可能下降。這通常會導致有關資產的價格錄得大於一般市場波動所致的跌幅。此外,若干債務證券或債務證券發行機構的信貸評級可能因不利市況而面對評級下調風險。投資經理未必一定能夠出售被降級的債務證券。這可導致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並對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貨幣風險
x附屬基金直接或間接(透過衍生工具)持有以其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資產,或若附屬基金某個股份類別以附屬基金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各稱「外幣」)計價,則須承擔貨幣風險(若外幣持倉並無作對沖或若相關外匯管制規例出現任何變動),附屬基金或該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可能蒙受不利影響。外幣兌附屬基金的基本貨幣一旦貶值,則可能導致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價值下降,從而對附屬基金及╱或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託管風險
在當地市場可委任副託管人以保管在有關市場的資產。如果附屬基金投資於託管及╱或結算系統尚未發展成熟的市場,該附屬基金的資產可能會面對託管風險。若存管處或副託管人破產、疏忽、蓄意行為不當或涉及欺詐活動,附屬基金或會無法取回以託管方式持有的全部或部份投資。在該等情況下,附屬基金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能收回甚至無法收回部份資產(在追溯應用法律及欺詐或業權登記不當等極端情況下),這可能導致附屬基金蒙受重大虧損,因而對投資者在該附屬基金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託管風險可能適用於資產及抵押品。
違約風險
附屬基金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證券之發行機構或附屬基金的申索債務人可能無力償債,或會導致該等資產變得毫無經濟價值,對投資者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違約證券╱受壓債券風險
在若干情況下,附屬基金可能購入已拖欠支付利息╱息票的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違約╱受壓債務證券」)。購買該等證券令附屬基金面對發行機構違約的特定風險(見違約風險)。此外,無力償債管理人通常會獲委任以代表發行機構的董事管理違約發行機構。無力償債管理人很可能將破產公司的資產變現、支付清盤費用和在發行機構剩餘資產容許的情況下賠償債權人,引致已購入違約證券的附屬基金面對長期風險,因該等證券可能變得毫無經濟價值。因此,投資於違約╱受壓債券的初始金額面對可能全數損失的重大風險。倘若所持證券違約,附屬基金可繼續持有該違約證券,直至投資經理另行決定為止。
攤薄及波幅定價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應用波幅定價機制,附屬基金須面對攤薄及波幅定價風險。買入或出售附屬基金相關資產的實際成本可能有別於此等資產於附屬基金估值當中的帳面值。差距或會因為交易及其他成本(例如稅項)及╱或相關資產的任何買賣差價而產生。此等攤薄成本可對附屬基金的整體價值構成不利影響,每股資產淨值或會因而作出調整,以避免對現有股東的投資價值構成不利影響。調整影響程度取決於多種因素,例如交易額、相關資產的買價或賣價,以及為計算該等附屬基金相關資產的價值而採用的估值方法。調整值反映附屬基金的估計交易成本。倘若成本估計不準確,應用波幅定價機制或未能達到預期的結果。
從資本分派╱實際上從資本分派的風險
x公司可推出其分派政策有別於一般分派政策的類別,可以遵照該法例第31條從資本分派╱實際上從資本分派。從資本分派╱實際上從資本分派代表從投資者的原本投資額及╱或原本投資應佔的資本增值中退還或提取部份款額。投資者務請留意,任何分派若涉及從附屬基金資本分派╱實際上從資本分派,均可能令該附屬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下降,並會導致該附屬基金日後用於投資及資本增長的資本縮減。因此,該等投資者在附屬基金的投資將蒙受不利影響。
附屬基金任何對沖股份類別的分派金額及資產淨值可能會因對沖股份類別的參考貨幣與附屬基金基本貨幣之間的息差而受到不利影響,導致從資本撥付的分派金額增加,因而使資本蠶食的幅度大於其他非對沖股份類別。
採用固定百分比政策的收息股份可能須面對分派超過淨收入、已實現資本增值及其他收入的重大風險。這可能令該附屬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下降,並可能導致該附屬基金日後用於投資及資本增長的資本相對大幅縮減,而資本被蠶食的速度亦可能較快。
提前清盤風險
經董事會決定,附屬基金可於香港基金章程「清盤與合併」一節所載的若干情況下清盤。若附屬基金清盤,該附屬基金須向股東分派彼等於附屬基金資產按比例所佔的權益。有關附屬基金所持若干資產於出售或分派時的價值或會少於該等資產的最初成本,以致股東會蒙受虧損。
新興市場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該等投資須面對新興市場風險。投資於新興市場可能涉及較高風險及一般與較成熟市場不相關的特別風險考慮,亦須承擔較高的流通性風險、貨幣風險╱管制、政治和經濟不明朗因素、波幅較大的可能性及一般市場風險。新興市場的證券交易結算風險可能較高,特別是由於付款時可能無法直接交付證券。此外,新興市場的法律、稅務和監管環境及會計、審核和申報標準可能與被視為國際標準慣例的水平及標準大相逕庭,因而不利於投資者。新興市場亦可能尤其因既得資產的處置方法有別而承擔較高的託管風險。該等較高風險可能對有關附屬基金及╱或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歐洲國家風險
基於若干歐洲國家的財政狀況及主權債務隱憂,位於歐洲的附屬基金投資或須承擔歐洲可能爆發危機所產生的多項風險。歐洲經濟及財政困境有可能持續惡化或在歐洲內部或境外蔓延,或會導致一個或多個國家退出歐元區及╱或退出歐盟或歐元區內及╱或歐盟內發生主權違約事件,可能導致歐盟、歐元區及歐元制度解體。
儘管不少歐洲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的政府、歐洲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其他機關正採取措施(例如推行經濟改革及對人民實施緊縮措施)以應對當前的財政狀況及隱憂,惟此等措施未必可發揮預期作用,而歐洲的未來穩定及增長因而有欠明朗。該等潛在事件可能對以歐元計價或投資工具與歐洲息息相關的附屬基金造成重大影響,該等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較高的風險影響(例如與歐洲投資相關的波幅、流通性及貨幣風險加劇)。
一般市場風險
x附屬基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證券或其他資產,會受到經濟與政治狀況及證券市場與投資氣氛的各種一般趨勢影響,而該等趨勢部份由非理性因素造成。該等因素或會導致證券價格出現顯著和較長的跌勢,影響整體市場表現,附屬基金的投資價值亦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安聯綠色債券策略風險
就附屬基金應用綠色債券原則及實施安聯綠色債券策略可能導致附屬基金在有利條件下放棄買入若干證券的機會,及╱或在不利條件下出售證券。此舉可能對附屬基金的投資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在評估一家發行機構的資格時,附屬基金倚賴來自外部研究數據供應商及內部分析的資料及數據,其可能帶有主觀成份、不完整、不準確或無法取得,因此附屬基金面對不準確或主觀地評估證券或發行機構的風險,或面對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不符合相關準則的發行機構之風險。此外,綠色債券缺乏標準化的分類。
此外,由於有關附屬基金將重點放在綠色債券,或會降低風險分散程度。因此,附屬基金可能特別受此等投資的發展影響。因此,相比投資策略較多元化的基金,附屬基金可能更為波動。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此等投資的不利狀況影響而更為波動。這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而對投資者於附屬基金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在附屬基金進行投資後,附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可能出現風格改變,因而不再符合附屬基金的投資準則。管理公司可能需要在不利條件下出售有關證券。這可導致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對沖基金風險
任何對沖基金指數的直接或間接投資及其他對沖基金相關投資被視為「另類投資」。
「對沖」基金指數並非指以對沖及中和投資風險為目標的基金,而是指通常純粹以投機為投資目標的基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對沖基金指數或對沖基金本身的投資者,必須作好準備承擔投資該等基金的財務風險,以及損失部份或全部投入資金的相關風險。屬於指數成份的對沖基金層面之虧損或會對與對沖基金指數有關的投資構成負面影響。
除與對沖基金的投資政策及資產(例如股票、債券、高收益投資、衍生工具)相關的一般投資風險外,表現風險亦可能顯著增加。
對沖基金及其業務活動一般不受保障投資者的任何特定政府監督或控制所約束,亦不受投資規限或限制或分散風險原則所約束。對沖基金資產並非由專門承諾保障投資者的任何機構獨立託管;因此,其託管及結算違約風險較高。此外,投資者亦須特別留意貨幣風險、相關情況改變風險及國家和資金轉移風險。
指數的相關對沖基金獨立運作,一方面可(但未必一定)分散風險,另一方面亦可達致均衡持倉,但仍會招致額外成本。
對沖基金可定期為投資者借入貸款或運用對應衍生工具以提高投資水平 – 可能甚至不受限制。雖然此項手法令提高整體回報的機會增加,但亦面對虧損增加甚至全盤虧損的風險。
對沖基金亦可能定期進行沽空,即沽出透過證券借貸取得的資產,而須承擔向第三者歸還證券的責任。若按此沽出的資產價格其後下跌,對沖基金可能因而套現獲利(扣除費用後);不過,若該項資產價格其後上升,對沖基金會因而蒙受虧損。
指數的個別成份一般以所包含資產的公認方法估值。具體而言,此等估值初步可能根據未經審核的中期報告而作出。進行審核後,估值可上調或下調。包含有關對沖基金的指數的價值亦有可能因而改變。因此,倘若個別指數成份的資產淨值其後出現調整,指數的公佈價值或會偏離實際價值。然而,倘若持倉並非與指數相關,對沖基金的估值亦會出現同樣情況。就指數相關投資而言,指數相關投資風險將適用。
除買賣憑證、衍生工具或對沖基金股份所招致的成本外,對沖基金指數、憑證、衍生工具或對沖基金層面亦可能招致額外成本,或會對投資價值構成影響(影響可能相當重大)。
高收益投資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投資,該等投資須面對高收益投資風險。高收益投資是指被認可評級機構評為非投資級別或完全未獲評級,但可假設為如獲評級則屬非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具體而言,相比評級較高及收益較低的證券,該等投資通常涉及較高的波幅、本金和利息虧損風險、較高的信貸能力及評級下調風險、利率風險、一般市場風險、公司特定風險及流通性風險。該等較高的風險可能對附屬基金及╱或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指數相關投資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指數相關投資,該等投資須面對指數相關投資風險。指數成份及個別成份比重或會在投資持有期內改變。此外,指數水平並非最新或並非按最新數據計算。此等因素可對該等投資乃至附屬基金構成不利影響。不同貨幣亦須承擔不同程度的通脹風險。
通脹風險
通脹風險是指金錢價值下降造成資產價值下降的風險。通脹可削弱附屬基金投資收入的購買力以及投資的內在價值。這可對投資者的投資構成負面影響。不同貨幣須承受不同程度的通脹風險。
利率風險
x附屬基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債務證券,便須承擔利率風險。若市場利率上升,附屬基金所持債務證券的價值或會大幅下跌,對該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負面影響。若該附屬基金亦持有年期較長及名義利率較低的債務證券,則影響就更大。
關鍵人員風險
附屬基金於特定期間的成績彪炳,可歸因於交易人員的能力及管理層作出的正確決定。然而,若基金出現人事變動,新決策人員在管理附屬基金資產方面的成績可能比較遜色,或會對該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負面影響。
槓桿風險
若干附屬基金旨在透過運用衍生工具,例如掉期、期權和期貨合約以提供槓桿式回報,從而實現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視乎所用衍生工具的目的,槓桿的運用(以衍生工具為基礎)可導致運用槓桿的附屬基金更為波動,而且相對並無運用任何衍生工具的相同投資組合而言面對較大價格變動。槓桿的運用可引致槓桿式持倉所產生的虧損。與此同時,綜合投資(包括所有衍生工具及非衍生工具持倉)的整體(經濟)風險承擔將符合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
流通性及波幅風險
相比發展較成熟的市場,投資於若干市場的證券(包括債務證券及股票)可能面對較高波幅及較低流通性。即使非流通證券的買賣指令規模相對較小,亦可導致價格大幅變動。若某項資產欠缺流通性,則該項資產可能無法出售或只能以遠低於買入價的價格出售,又或反過來說,買入價可能大幅上升。該等價格變動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較大,使基金招致重大交易成本。
當地稅務風險
附屬基金的資產可能不時因為當地規例而須承擔稅項、費用、收費及其他保留費用。此項風險尤其適用於附屬基金資產出售、贖回或重組所得收益或增值、該等資產不涉及現金流的重組及╱或有關附屬基金結算及所收取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的變動。根據FATCA收取的若干稅項或可預扣款項可按附屬基金預扣稅或個別股東
「轉付款項」的預扣稅形式收取(若日後監管規例(可予進一步更改)有所規定,惟無論如何不會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儘管本公司將設法履行其被施加的任何責任,以免被徵收FATCA預扣稅,惟不能保證本公司能夠履行此等責任。本公司預扣「轉付款項」將獲適用法例及規例容許,而本公司屆時將會本著真誠和合理理由行事。若本公司因為FATCA制度以致須繳納預扣稅,股東所持股份的價值或會蒙受重大虧損。
市場中立好╱淡倉股票策略的風險
市場中立好╱淡倉股票策略涉及就股票相關證券建立好倉,同時又透過相反的淡倉來減輕或完全消除市場風險。此策略通常透過設立比重大致相同的好倉及淡倉而達致。
市場中立好╱淡倉股票策略是否奏效,主要視乎股票相關證券的選擇,以及預測股票市場未來表現的準確程度。倘若投資組合所持好倉的證券價格上升,附屬基金將受惠於此項表現;若證券價格下跌,附屬基金則蒙受虧損。相反,倘若投資組合所持淡倉的證券價格下跌,附屬基金將受惠於此項表現;若證券價格上升,附屬基金則蒙受虧損。虧損風險基本上無限。
純市場中立好╱淡倉股票策略的運用,乃旨在限制運用市場中立好╱淡倉股票策略所作投資的整體潛在虧損風險。然而,視乎市場表現而定,好倉及淡倉的價格可能表現分歧,兩者均可能蒙受虧損。倘若其中一種持倉的比重較高,則比重較高者須承擔前段所述風險,而無法以相抵持倉來減輕蒙受虧損的風險。
新附屬基金成立、合併或清盤的風險
附屬基金在成立後或進行合併或清盤前的期間內,毋須遵守適用於附屬基金的若干投資限制(詳情請參閱附錄一甲部)。附屬基金在上述期間的表現可能與附屬基金在該等期間內嚴謹遵守有關投資限制時不同。
非投資級別主權債務證券的風險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由非投資級別主權發行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因而須承擔較高的信貸╱違約風險及集中程度風險,以及較大波幅及較高風險取向。此外,該等證券並無設有要求收取全部或部份款項以償還債務的破產程序。股東或須參與重訂該等證券還款期,並進一步向發行機構貸款。若該主權發行機構違約,附屬基金或會蒙受重大虧損。
表現風險
概不保證附屬基金可達致其投資目標或投資者預期的投資表現。每股資產淨值可能波動及下跌,令投資者蒙受虧損。投資者須承擔收回本金款項可能少於原有投資額的風險。本公司或任何第三者並無就任何附屬基金投資的任何結果作出保證。
私募基金風險
雖然在私募基金範疇表現活躍的公司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可能在交易所上市,但該等公司對私募基金公司所作的投資(「私募基金投資」)並無定期在任何交易所買賣。該等公司可透過投資於私募基金投資(包括股東權益、混合權益或債務)購入多種不同資產。所得資金的償債順序可能低於有關私募基金投資的其他債權人。私募基金投資可為創業資金、收購投資或特別情況投資目的作出。
私募基金投資一般為長期持有、並無於交易所買賣、缺乏流通性及只可有限度地替代的投資。此外,投資於私募基金投資的程序本身可能面對特定技術性困難及風險。一般而言,私募基金投資的風險高於上市公司的傳統投資,或會影響在私募基金範疇經營的公司的資產、收入、流通性狀況及價值。例如,私募基金公司通常可能只存在一段短時間或面對公司重組或危機、市場經驗和滲透率有限、新產品在市場發展尚未成熟,以及財政狀況較緊絀、規劃不明朗及組織架構未達標準。私募基金公司採用的會計、審核和財務報告準則及宣傳可能顯著遜於傳統交易所買賣投資的水平。私募基金公司受政府監督的程度通常有限,甚至不受監管。
除購入與出售憑證、衍生工具、或以主要在私募基金範疇經營的公司為對象之基金股份所招致的成本外,指數、憑證、衍生工具或上述基金層面亦可能招致額外成本,或會對投資價值構成影響(影響可能相當重大)。
房地產相關資產的風險
附屬基金對房地產業的投資可能須承受相關房地產價值及租金收入波動的風險。此風險亦適用於透過基金、房地產公司或其他房地產股票市場相關產品(尤其是REIT)作出的投資。投資者應著重留意以下風險:
附屬基金可能投資的相關REIT未必獲證監會認可,附屬基金的股息或派息政策並不代表相關REIT的股息或派息政策。
除整體經濟狀況出現任何變動的風險外,擁有房地產亦涉及若干特別風險,例如空置、租戶拖欠租金或使用費用,視乎(其中包括)地點質素或租戶╱債務人的信貸能力而定。租賃權利可能會被提早收回,以致房地產必須改作原本計劃以外的其他用途,而該用途的前景未必相同。此情況同樣適用於合約或(如適用)第三者獲授權利屆滿後收回房地產的類似情況。若房地產附帶租賃權利或其他權利,可能會限制其可銷售能力。實際投資回報可能偏離之前的計算。房地產改作其他用途的能力亦可能受限。
樓宇或其結構的狀況亦可能需要無法預計的必要維修及保養開支。樓宇可能存在偷工減料情況,而且亦不能排除工地受污染的風險。部份損害亦可能不受保險保障。房地產(大都會區域尤甚)可能面對戰爭或恐怖襲擊風險。若受影響區域的房地產市場長期受到影響,房地產的經濟價值或會下降,以致難以或無法覓得租戶。
項目發展方面亦存在若干風險,例如樓宇規劃變動、施工許可證或其他必要官方許可簽發延誤,又或建築成本有所增加。首次招租是否成功尤其取決於物業落成當時的需求狀況,有關日期會是一段時間之後。
如屬海外投資,所須考慮的額外風險來自特定房地產的某些特色(例如不同的法律和稅務制度、雙重課稅協議的不同詮釋及(如適用)匯率變動)。其他與海外投資相關而須考慮的風險為管理風險提高、任何技術困難(包括有關現行收入或出售所得款項的資金轉移風險)及貨幣風險。
就房地產公司投資而言,所須考慮的風險來自公司形式、有關合夥人可能違約的風險,以及稅務和公司法例框架變動的風險。若房地產公司總部設於外國者尤其如此。此外,如購入房地產公司權益,該等公司可能存在難以察覺的責任,在有意出售有關權益時,該等權益可能缺乏流通的第二市場。若須運用外部融資,房地產價值變動對股票的影響即會加劇。價格升跌對投資者溢利的影響比完全由內部融資的項目顯著。出售房地產時,買方或其他第三者可能會提出擔保申索。
除購入與出售憑證、衍生工具、或房地產基金或以REIT為對象之基金股份所招致的成本外,指數、憑證、衍生工具或上述基金層面亦可能招致額外成本,或會對投資價值構成影響(影響可能相當重大)。
靈活性受限制的風險
股份贖回或會受到限制。倘若股份贖回暫停或延誤,投資者將無法贖回其股份,以致繼續投資附屬基金的時間會超出原本預計或屬意的期間,而其投資須繼續承擔該附屬基金的內在風險。若附屬基金或類別解散,或若本公司行使強制贖回股份的權利,投資者將無法繼續投資。同一情況適用於投資者所持附屬基金或類別與另一項基金、附屬基金或類別合併,屆時投資者將自動成為另一項基金、另一附屬基金或類別的股份持有人。購入股份時徵收的認購費會降低投資回報甚或令投資回報化為烏有,若投資只作短暫持有則更甚。若投資者需贖回股份以便將所得款項轉投另一類投資,或須在原已招致的成本(例如認購費)以外承擔其他成本,例如所持附屬基金的贖回費及╱或撤資費或買入其他股份的額外認購費。此等事件及情況或會令投資者蒙受虧損。
本公司及╱或附屬基金變動的相關風險
x情況許可,組織章程、附屬基金的投資政策及其他基本內容可能作出更改。具體來說,在獲准投資範圍內更改投資政策時,該附屬基金的相關風險取向可能出現變動。該等變動可能對附屬基金表現構成負面影響。
透過FII制度作出投資的相關風險
附屬基金可透過在中國取得FII資格的機構,投資於相關FII規例容許FII持有的證券及作出的投資。除一般投資及股票相關投資風險(尤其包括新興市場風險)外,投資者亦應留意以下風險:
監管風險
FII制度由FII規例所規管。安聯環球投資集團旗下若干實體符合FII規例訂明的相關資格要求,並已獲發或可能獲發FII牌照。有關附屬基金作出相關投資或全面落實或執行其投資目標及策略的能力受限於FII規例,而有關規例可能經不時修訂及可能有潛在追溯效力。該等變動對有關附屬基金的影響是無法預測的。若FII的批文被撤銷╱終止或視為無效,則有關附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因為有關附屬基金可能被禁止買賣相關證券和匯回該附屬基金的款項。
中國政府對FII實施的投資限制規則及匯回本金和溢利規則可能適用於整體FII,而不僅限於有關附屬基金作出的投資,故可能對有關附屬基金的流通性及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FII投資風險
投資者務請留意,概不保證FII將繼續維持其FII資格及╱或贖回要求可在FII規例出現變動時獲及時處理。因此,附屬基金或不可再直接投資於中國或可能需要出售其由FII持有的中國當地證券市場投資,故可能對表現構成不利影響或招致重大虧損。
若FII本身或當地託管人違反相關規則及規例的任何條文,FII或會被施加監管制裁。
有關限制可能導致附屬基金的申請被拒絕或交易暫停。若FII失去其FII資格或到期或被剔除,有關附屬基金可能無法投資於FII合資格證券,而有關附屬基金可能需要出售其持倉,這可能對該附屬基金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贖回限制
附屬基金可能受FII制度下的規則及限制(包括投資限制、外國擁有權或持股限制)所影響,從而對其表現及╱或流通性構成不利影響。現時從FII匯回資金毋須獲得事先監管批准。然而,FII規例的應用尚未清晰,而日後會否應用其他監管限制或實施匯回限制亦存在不確定性。儘管有關FII規例已在近期作出修訂,以放寬FII管理境內資金的監管限制(包括取消投資額度限制及簡化匯回投資收益的程序),但有關修訂屬非常新的發展,因此有關規定的實際實施(尤其是在早期階段)存在不確定因素。
對匯回已投資資金及純利施加的任何限制可能影響有關附屬基金滿足股東贖回要求的能力。在極端情況下,有關附屬基金可能因投資能力受限而招致重大虧損,或可能基於FII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欠缺流通性,以及交易的執行或結算延誤或中斷而無法全面落實或執行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FII制度下的中國存管處風險
x附屬基金透過FII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及╱或合資格證券,該等證券將由當地託管人根據中國規例透過適當的證券帳戶保存,以及透過根據中國法律容許或規定的其他相關存管處以其名義保存。
有關附屬基金可能因中國存管處在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虧損。
存管處將作出安排以確保相關中國存管處具備適當程序以妥善保管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證券帳戶以FII及有關附屬基金的共同名義保存及記錄,並與同一當地託管人的其他資產分開。然而,FII規例受中國有關當局的詮釋所約束。
有關附屬基金購入並由FII持有的任何證券將由中國存管處保存,並應以FII及有關附屬基金的共同名義註冊,並僅為該附屬基金的利益開立及僅供其使用。在FII將成為對證券擁有權益的一方之情況下,有關證券可能易受 FII清盤人申索所影響,獲得的保障亦可能不及僅以有關附屬基金的名義註冊般完善。
此外,投資者務請留意,有關附屬基金存放於在相關當地託管人開立的現金帳戶的現金不會被分開,但將成為當地託管人尚欠有關附屬基金(作為存款人)的債務。該等現金將與當地託管人的其他客戶的現金混合。若當地託管人破產或清盤,有關附屬基金對存放於該現金帳戶的現金並無任何所有權權利,而有關附屬基金將成為無抵押債權人,與當地託管人的所有其他無抵押債權人享有同等權利。有關附屬基金在收回該等債務時可能面對困難及╱或遭到延誤,或未能悉數收回或完全無法收回任何債務,在該情況下,有關附屬基金將會蒙受虧損。
FII制度下的中國經紀風險
交易的執行及結算可能由FII委任的中國經紀進行(視情況而定)。附屬基金可能因中國經紀違約、破產或失去資格而蒙受虧損。在該情況下,有關附屬基金在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時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在挑選中國經紀時,FII將考慮佣金收費率的競爭力、相關指令的規模及執行準則等因素。若FII認為合適及在市場或營運限制下(視情況而定),則可能委任單一中國經紀,而有關附屬基金不一定支付在相關時間點可從市場獲取的最低佣金或價差。
若任何主要營運商或各方(包括中國存管處及經紀)破產╱違約及╱或被取消履行義務的資格(包括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轉移資金或證券),有關附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
對存款收取利息的風險
x公司為附屬基金把附屬基金的流通性資產投資於存管處或其他銀行。在部份情況下,此等銀行存款的協定利息相當於歐洲銀行同業拆息(「Euribor」)減去某個息差。若Euribor低於協定息差,將導致存管處或相關銀行可能向附屬基金存放存款的相應帳戶徵收利息的情況。視乎歐洲中央銀行的利率政策走勢而定,短期、中期及長期銀行存款可能須繳付利息費用。該等利息費用或會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投資於中國A股的風險
附屬基金的資產可投資於中國A股。包括中國A股在內的中國證券市場可能會較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市場波動及不穩定(例如因某隻股票的買賣暫停╱受限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實施可能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的風險)及存在潛在結算困難。這可能會導致在該市場交易的證券價格顯著波動,從而影響附屬基金股份的價格。
在中國內地的投資仍對中國經濟、社會和政治政策的任何重大變動表現敏感。該等投資的資本增長乃至表現可能因這種敏感性而受到不利影響。
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CIBM」)的風險
概覽
透過CIBM方案投資於CIBM
海外機構投資者透過海外投資渠道制度(例如FII計劃、CIBM方案及╱或債券通)參與CIBM(如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有所提及)須受中國內地機關,即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頒佈的規則及規例監管。該等規則及規例可能經不時修訂及包括(但不限於):
(i) 人民銀行於2016年2月17日發出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
(ii)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於2016年5月27日發出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iii) 外管局於2016年5月27日發出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
(iv) 由有關當局頒佈的任何其他適用規例。
根據中國現行規例,擬透過CIBM方案直接投資於CIBM的海外機構投資者可通過境內結算代理人進行,該結算代理人負責處理有關當局的相關報備及開戶程序。過程並不涉及額度限制。
有關資金匯入及匯出,海外投資者(例如本公司)可以人民幣或外幣將投資本金匯入中國,以投資於CIBM。投資者須通過境內結算代理人將其有關投資的相關資料報備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若已報備的資料出現任何重大變動,則可能需要更新報備。倘若本公司打算從中國匯出資金,人民幣與外幣的比例(「貨幣比例」)一般須對應投資本金匯入中國時的原有貨幣比例,最高可偏離10%。
透過債券通投資於CIBM
債券通是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立的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而在2017年7月推出的計劃。
債券通須受中國內地機關頒佈的規則及規例監管。該等規則及規例可能經不時修訂及包括(但不限於):
(i)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於2017年6月21日發出的《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
(ii)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於2017年6月22日發出的《「債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資者准入備案業務指引》;及
(iii) 由有關當局頒佈的任何其他適用規例。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規例,合資格海外投資者可透過債券通北向通(「北向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債券。北向通不設投資額度。根據北向通,合資格海外投資者須委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其他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擔任註冊代理人,向人民銀行申請註冊。
依照xxxxxxxx,xx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離岸託管代理人(現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須在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託管代理人(現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或上海清算所)開設綜合代名人帳戶。合資格海外投資者買賣的所有債務證券須登記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名下,並由該系統作為代名持有人持有該等債務工具。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風險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若干債務證券的成交量偏低所致的市場波幅及潛在流通性不足,可能令在該市場買賣的若干債務證券價格大幅波動。因此,有關附屬基金於該市場的投資須承受流通性及波幅風險。該等證券可能存在顯著買賣差價,因而令有關附屬基金於出售該等投資時可能招致重大的交易及套現成本,更可能蒙受虧損。
若附屬基金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則附屬基金亦可能須承受與結算程序及交易對手違約相關的風險。與附屬基金訂立交易的交易對手可能違約,未能履行其透過交付相關證券或支付有關價值而結算交易的責任。
雖然透過CIBM方案投資並沒有額度限制,但若附屬基金有意增加其預期投資規模,必須向人民銀行提交額外報備。概不保證人民銀行將接納該等額外報備。若就增加預期投資規模而提交的任何額外報備不獲人民銀行接納,附屬基金投資於CIBM的能力將會受到局限,有關附屬基金的表現可能因而蒙受不利影響。
投資於CIBM亦須遵守中國內地機關實施有關資金匯入匯出的若干限制,這可能影響附屬基金的表現和流通性。任何違反或未能符合資金匯入匯出要求者,可能會受監管機構制裁,從而對有關附屬基金透過CIBM方案作出的投資部份構成不利影響。此外,概不保證有關投資於CIBM的資金匯入匯出要求不會因政府政策或外匯控制政策的變動而維持不變。當有關投資於CIBM的資金匯入匯出要求改變,附屬基金可能蒙受虧損。
由於透過CIBM方案及╱或債券通投資於CIBM的相關報備、於人民銀行註冊及開戶程序由境內結算代理人、離岸託管代理人、註冊代理人或其他第三者(視情況而定)執行,有關附屬基金須承受該等第三者違約或失誤的風險。有關附屬基金亦可因境內結算代理人在結算任何交易的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虧損。因此,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蒙受不利影響。
此外,投資者應注意有關附屬基金在有關境內結算代理人的現金帳戶的現金存款並非獨立存放。若境內結算代理人破產或清盤,有關附屬基金對該等現金帳戶內的現金存款將不會擁有任何專有權利,追回該等資產時可能面對困難及╱或遭到延誤,或未能追回全數或完全無法追回,此等情況下附屬基金將蒙受虧損。
透過海外投資渠道制度(例如FII計劃、CIBM方案及╱或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亦須面對監管風險。該等制度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可能出現具潛在追溯效力的變動。若有關xxxxxxxxxxxxxxxxx的開戶或買賣,附屬基金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將會受到局限,以及當耗盡其他投資選擇時,附屬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虧損。
債券通交易是在新開發的交易平台和操作系統上進行。概不保證該等系統將正常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市場的變化和發展。若相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則債券通交易可能受到干擾。因此,附屬基金透過債券通交易(從而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此外,若附屬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該附屬基金須面對交易指令及╱或結算系統的內在延誤風險。
稅務風險
根據第108號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於中國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然而,無法保證有關暫免徵稅將繼續適用、不會被取消及以追溯方式重新徵稅,亦無法保證中國於日後不會頒佈專門針對中國債券市場的新稅務法規及慣例。有關中國稅務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標題為「稅項」一節下的「中國」分節。
中國稅務風險
就附屬基金的中國投資透過FII計劃或滬╱深港通或CIBM或連接產品而實現的資本增值而言,目前的中國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存在風險和不確定性。
基於專業及獨立稅務建議,管理公司及╱或有關投資經理(視情況而定)擬就有關附屬基金:
• 若預扣所得稅並非從源頭上預扣,將按10%稅率為來自中國A股的股息及從中國企業發行的債務票據所收取的利息作出預扣所得稅撥備;以及
• 不就因透過滬╱深港通買賣中國A股及中國債務票據等非股本投資(例如透過CIBM)而獲得的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增值總額作出任何中國預扣所得稅撥備。
若並無就潛在預扣稅作出任何撥備或撥備不足,而中國內地稅務機關落實徵收該等預扣稅,有關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蒙受不利影響。任何就買賣中國內地證券所作的預扣稅,均可能削弱有關附屬基金的收入及╱或對其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已預扣的任何稅項將由投資經理為有關附屬基金保留,直至釐清中國內地課稅情況為止。若已釐清的課稅情況對有關附屬基金有利,本公司可能向附屬基金退回全部或部份預扣款額(如有)。獲退回的預扣款額(如有)將由附屬基金保留並反映於其股份價值。儘管如上所述,在退回任何預扣款額前已贖回股份的股東無權就該等退回款額的任何部份提出申索。
投資者亦應注意,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實施的實際適用稅項可能不同及可能不時改變。規則可能更改及可能以追溯方式徵稅。附屬基金的稅務負擔增加可能對附屬基金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因此,投資經理為有關附屬基金所作的任何稅務撥備可能過多,又或不足以應付最終的中國內地稅務負擔。因此,視乎最終稅務負擔、稅務撥備水平及何時認購及╱或贖回有關附屬基金股份而定,有關附屬基金股東或會處於有利或不利形勢。
若中國內地稅務機關所徵收的實際適用稅率高於投資經理的撥備水平,導致稅務撥備款額不足,投資者應注意,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蒙受高於稅務撥備款額的虧損,因為附屬基金最終須承擔額外稅務負擔。在此情況下,屆時的現有及新股東將處於劣勢。另一方面,若中國內地稅務機關所徵收的實際適用稅率低於投資經理的撥備水平,導致稅務撥備款額過多,在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就此方面作出裁定、決定或指引之前已贖回有關附屬基金股份的股東將處於劣勢,因其須就投資經理撥備過多而蒙受虧損。在此情況下,若附屬基金獲退還稅務撥備與較低稅額下的實際稅務負擔之間的差額(撥作附屬基金的資產),屆時的現有及新股東均會受惠。
投資者應自行就其在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的課稅情況徵詢稅務意見。
中國內地目前的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可能更改,包括可能以追溯方式徵稅,該等變動可能導致中國內地投資的稅項高於目前擬徵收的水平。
運用滬╱深港通的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作出投資,該等投資須面對運用滬╱深港通的風險。概覽
滬港通由滬股交易通與港股交易通組成。在滬股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有關附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及由聯交所成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傳遞買賣盤以買賣於上交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A股。在滬港通的港股交易通下,中國投資者將可買賣在聯交所上市的若干股票。
在滬港通下,有關附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買賣於上交所上市的若干合資格股份(「上交所證券」)。此包括所有不時屬上證180指數及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不屬有關指數成份股,但有相關H股在聯交所上市的所有上交所上市中國A股,但不包括下列:
– 並非以人民幣買賣的上交所上市股份;
– 已列入「風險警示板」的上交所上市股份;及
– 進入退市程序或被上交所停牌的上交所上市股份。
預期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予以檢討。
交易受不時頒佈的規則及規例所約束。通過滬港通進行的交易將受每日額度(「每日額度」)約束。滬港通下的滬股交易通及港股交易通分別受制於不同的每日額度。每日額度對滬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買盤淨額設限。
深港通由深股交易通與港股交易通組成。在深股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有關附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及由聯交所成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交所傳遞買賣盤以買賣於深交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A股。在深港通的港股交易通下,中國投資者將可買賣在聯交所上市的若干股票。
在深港通下,有關附屬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買賣於深交所上市的若干合資格股份(「深交所證券」)。此包括任何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中市值不少於人民幣60億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關H股在聯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中國A股,但不包括下列:
– 並非以人民幣買賣的深交所上市股份;
– 已列入「風險警示板」的深交所上市股份;及
– 進入退市程序或被深交所停牌的深交所上市股份。
深股交易通開通初期,能通過深股交易通買賣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股份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定義見相關香港規則及規例。
預期合資格證券名單將予以檢討。
交易受不時頒佈的規則及規例所約束。通過深港通進行的交易將受每日額度約束。深港通下的深股交易通及港股交易通分別受制於不同的每日額度。每日額度對深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買盤淨額設限。
香港結算(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與中國結算將負責為其相關市場參與者及╱或投資者執行的交易進行結算、交收及提供存管、代名人及其他相關服務。透過滬╱深港通買賣的中國A股以無紙化形式發行,投資者將不會持有任何實物中國A股。
儘管香港結算免除於中國結算綜合股票帳戶內所持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之所有權權益,中國結算作為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過戶處,在處理該等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企業行動時,會將香港結算視為股東之一。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於舉行周年股東大會╱特別股東大會前兩至三星期公佈會議資料。所有決議案將提呈予所有持有投票權的股東進行表決。香港結算將通知香港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所有周年股東大會詳情,例如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提呈的決議案數目。
在滬╱深港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於交易及結算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時,須繳付由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香港結算或相關中國內地機構所徵收的費用及徵費。有關交易費用及徵費詳情請瀏覽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據UCITS規定,存管處須透過其環球託管網絡保管有關附屬基金位於中國的資產。該等保管乃根據CSSF所訂明的條件進行,有關條件規定託管下所持有的非現金資產必須在法律上獨立,而透過其獲轉授人行事的存管處必須維持適當的內部控制系統,以確保紀錄清楚識別託管下資產的性質及金額、各資產的擁有權及各資產擁有權文件的存放位置。
附屬基金可透過滬╱深港通投資於中國A股。除一般投資及股票相關風險(包括新興市場風險及人民幣風險)外,更應留意以下風險:
額度限制
滬╱深港通設有額度限制。具體而言,滬╱深港通須受每日額度約束,該額度並不屬於有關附屬基金,只可以先到先得方式運用。一旦超過每日額度,買入指令將被拒絕(但不論額度餘額,投資者仍可沽售其跨境證券)。因此,額度限制或會令有關附屬基金及時透過滬╱深港通對中國A股作出投資的能力受到局限,而有關附屬基金可能無法有效地執行其投資策略。
滬╱深港通證券實益擁有人
透過滬╱深港通買賣的中國A股以無紙化形式發行,因此,有關附屬基金不會持有任何實物中國A股,而會通過或在經紀或存管處於中央結算系統(由香港結算操作以結算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開設的股票帳戶持有股份。就上交所證券而言,香港結算透過於中國結算(中國的中央證券存管處)以其名義登記的「單一代名人綜合證券帳戶」持有其所有參與者的上交所證券。香港結算僅為代名持有人,而附屬基金仍是上交所證券的實益擁有人。因此,附屬基金於上交所證券的所有權或權益及權利(不論法定、衡平或其他)將會受到適用規定約束,包括有關任何權益披露規定或外資持股限制的法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第824條確認香港結算以代名持有人身份持有的中國A股的所有權權益屬於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或其客戶(視情況而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第824條亦規定,香港結算在必要時會向中國A股的實益擁有人提供以下協助:向中國結算提供證明,證實有關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或其客戶持有中國A股;及經考慮本身法定責任,並在符合香港結算合理要求的條件(包括預先繳付香港結算滿意的費用及成本以及支付賠償)下,香港結算將協助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或其客戶以中國法例規定的方式在中國採取法律行動。
儘管相關中國證監會規例及中國結算規則對「代名持有人」的概念有一般性規定,並確認香港及海外投資者
(包括有關附屬基金)為最終擁有人,而最終擁有人獲中國法例及規例承認對透過滬港通買賣的中國A股有實益擁有權,但有關附屬基金等投資者作為中國A股的實益擁有人,在滬港通架構下如何在中國法院行使及強制執行其對中國A股的權利,仍然未經考驗。
預期同一代名持有人安排將適用於深港通。結算及交收風險
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已設立各項結算聯繫,兩者成為對方的參與者,以推動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收。就於某一市場提出進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該市場的結算所將一方面與其本身的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與交收,另一方面則承擔履行其結算參與者與交易對手結算所的結算和交收責任。
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國家中央交易對手,中國結算經營一個全面的結算與交收網絡及持股基礎架構。中國結算已成立一個獲中國證監會認可及監察的風險管理框架和措施。中國結算違約的機會被視為非常罕有。若罕有地發生中國結算違約事件,根據其與結算參與者所簽訂的市場合約,香港結算的上交所及深交所證券責任將限於協助結算參與者向中國結算提出申索。香港結算將本著真誠透過可行法律途徑或透過將中國結算清盤而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欠股票及款項。屆時有關附屬基金或會在追討過程中遭到延誤或無法悉數向中國結算討回其損失。
暫停買賣風險
為確保市場公平有序及風險得到審慎管理,聯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保留在有需要時暫停買賣的權利。在觸發有關暫停前,交易所將先取得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若買賣被暫停,有關附屬基金進入中國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
交易日期差異
滬╱深港通只於中國及香港市場均有開市及兩地市場銀行於相應結算日均有開放的日子才會運作。因此可能出現中國市場為正常交易日期,但有關附屬基金卻無法透過滬╱深港通買賣任何中國A股的情況。在滬港通或深港通停止買賣期間,有關附屬基金或須承擔中國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中國規例規定投資者在出售任何股份前,帳戶須有足夠的股份,否則上交所或深交所將拒絕受理有關賣盤指令。聯交所將對其參與者(即股票經紀)的中國A股賣盤指令進行交易前檢查,以確保並無超賣情況。
若某一附屬基金有意出售所持的若干中國A股,則必須在沽出當日(「交易日期」)開市前,把上述中國A股轉移至經紀的相關帳戶。若錯過此期限,附屬基金將無法在交易日期沽出有關股份。基於此項規定,有關附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出售所持的中國A股。
營運風險
滬╱深港通的先決條件是相關市場參與者的操作系統須能配合。市場參與者可參與這項計劃,但須符合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可能指明的若干資訊科技性能、風險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中港兩地市場的證券制度及法律體系不同,市場參與者可能需持續解決因有關差異所引致的問題。概不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將正常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兩地市場的變化和發展。若相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則兩地市場通過計劃進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擾。有關附屬基金進入中國A股市場(從而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監管風險
有關滬╱深港通的現行規例相對較新,並可能會持續演變。此外,現行規例或會改變,並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概不保證滬╱深港通不會被廢除。中國及香港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可能不時就與滬╱深港通有關的操作、執法及跨境交易頒佈新規例。有關附屬基金或會因為該等變動而蒙受不利影響。
剔除合資格股票
x某股票被剔出可透過滬╱深港通買賣的合資格股票範疇,則該股票只可沽出而不得買入。這可能影響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例如當投資經理有意購入已從合資格股票名單中剔除的某隻股票時。
創業板市場的相關風險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深交所創業板(「創業板」)。投資於創業板或會導致有關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虧損,並涉及以下額外風險:
– 股價波幅較高
鑑於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一般屬新興性質,而且營運規模較小,因此與在深交所主板市場(「主板」)上市的公司比較,其股價及流通性波幅較大,而且風險及xx率亦較高。
– 估值╱估值過高風險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股票可能難以估值及╱或估值過高。因高估而導致異常偏高的估值可能難以持續。此外,由於股份流通量較少,股價可能較易受操控。
– 規例差異
就盈利能力及股本而言,有關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規則及規例並不如主板市場的規則及規例般嚴格。
– 除牌風險
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除牌可能較為普遍及迅速。若有關附屬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其構成不利影響。
– 小型股╱中型股公司的相關風險
一般而言,與較大型股公司相比,小型股╱中型股公司的股票流通性可能較低,在不利經濟發展情況下,其價格可能較為波動。
稅務風險
透過滬╱深港通作出的投資須受中國稅制約束。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已重申確定引用一般中國印花稅及10%股息預扣稅,而增值稅及資本增值所得稅則在一段未有指明的期間暫獲豁免。稅制可不時更改,因此,附屬基金須受中國稅務負擔的不確定性所影響。有關中國稅務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標題為「稅項」一節下的「中國」分節及風險因素「中國稅務風險」。
投資於城投債的相關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城投債, 該等投資須面對投資於城投債的相關風險。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工具
(「LGFVs」)在中國上市債券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該等債券通常不獲中國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LGFVs是地方政府及╱或其聯屬機構為公共福利投資或基建項目籌措資金而成立的獨立法律實體。x LGFVs未能支付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附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而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人民幣債務證券風險
「點心」債券
投資者務請留意,目前中國內地境外發行或分銷的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點心」債券)供應有限,因此容易受到波幅及流通性不足所影響。若有關監管機構頒佈任何新規則以限制或規限發行機構以發債形式募集人民幣及╱或使離岸人民幣市場的自由化進程逆轉或暫停,「點心」債券市場的操作及新債發行可能受到干擾,導致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若並無足夠的「點心」債券可供附屬基金投資,附屬基金則可以人民幣存款帳戶及╱或金融機構發行的人民幣計價存款證的形式持有相當比例的資產。此等情況或會對該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就「點心」債券(例如在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的「點心」債券)而言,市場深度可能有限,可能導致該等證券的流通性減少甚或部份無法流通。附屬基金可能因為買賣該等證券而蒙受虧損,特別是若附屬基金須為應付贖回要求而以折讓價將該項投資套現。附屬基金可能無法在理想時間出售證券。
此外,「點心」債券可能存在顯著買賣差價。因此,附屬基金或會招致重大的交易及套現成本,並可能在出售該等投資時蒙受重大虧損。
投資於「點心」債券亦須承擔投資債券的一般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利率風險、信貸能力及評級下調風險、公司特定風險、一般市場風險、違約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
「點心」債券通常屬無抵押償還債項,並無任何抵押品支持。投資該等證券會令有關附屬基金以無抵押債權人身份承擔其交易對手的信貸╱無力償債風險。「點心」債券可能未獲評級。一般而言,若債務票據的信貸評級較低或未獲評級,會較易受其發行機構的信貸風險影響。
境內債券
投資於在中國內地成立的公司或機構所發行的債務證券可能受到中國稅務政策影響。現行稅務法例及規例日後亦可隨時修改或修訂,而毋須事先通知投資者。該等修改及修訂亦可能以追溯形式生效,可能對該等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若干附屬基金投資於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或CIBM買賣的境內債務證券。投資者應注意,一般中國內地證券市場及特別是境內債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市值及成交量可能低於發展較成熟的金融市場。中國內地債務市場的成交量偏低所致的市場波幅及潛在流通性不足,可能令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大幅波動,並可能令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大幅波動。在中國內地發行或分銷的債券證券可能存在顯著買賣差價,因而招致重大的交易及套現成本。相比已發展國家,中國內地資本市場及債務票據的全國性監管和法律框架仍處於發展階段。現時,中國內地實體正進行改革,以增加債務票據的流通性。然而,中國內地債務市場的任何發展或改革的影響尚待浮現。中國內地債券市場亦須承擔監管風險。
附屬基金可不時買入或賣出債務證券,而有關債務證券可能於上交所、深交所或CIBM出售或買入(如適用)。鑑於債券市場被視為波動及不穩定(某隻股票買賣暫停或政府干預的風險),附屬基金單位的認購及贖回亦可能受到干擾。
人民幣風險
投資者務請留意,人民幣受參照一籃子貨幣而按市場供求決定的管理浮動匯率所限。
目前,人民幣在中國內地和中國境外市場買賣。在中國內地買賣的人民幣(境內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並須受中國機關的外匯管控政策和限制所約束。另一方面,在中國境外買賣的人民幣(離岸人民幣)可自由買賣,但仍須受管控、限制及供應所約束。一般而言,人民幣兌其他貨幣的每日匯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每日公佈的匯率中間價上落範圍內浮動。因此,人民幣兌其他貨幣(例如美元或港元)的匯率會受外圍因素的變動影響。概不保證該等匯率不會大幅波動。
儘管境內人民幣和離岸人民幣代表相同貨幣,但兩者在不同而且獨立運作的市場分開交易。因此,離岸人民幣的價值可能基於多項因素而顯著有別於境內人民幣,而且離岸人民幣和境內人民幣的匯率不一定朝相同方向發展,有關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中國政府不時推行的外匯管制政策及匯回資金限制,以及其他外圍市場動力。離岸人民幣與境內人民幣之間的任何差異或會對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在該情況下,投資者的人民幣資產投資將會蒙受不利影響。
目前,中國政府對將人民幣匯出中國施加若干限制。投資者務請留意,該等限制或會令中國境外的人民幣市場深度受限,因而可能削弱附屬基金的流通性。附屬基金可能面對在投資前並無足夠人民幣可供進行貨幣兌換的風險。
中國政府有關外匯管制及匯回資金限制的政策有可能更改,附屬基金及其投資者的情況或會因為該項更改而蒙受不利影響。
在極端情況下,以人民幣支付贖回款項及╱或股息款項可能因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而遭到延誤。
非人民幣投資者需承擔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本國貨幣的價值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可能會對投資者在人民幣計價股份類別的投資價值及以人民幣計價的資產投資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結算風險
投資非上市證券須面對過戶系統因付款或交付延誤或未有按協議付款而無法如期進行結算的風險。這可能導致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股份類別的負債風險
附屬基金的類別並非獨立法律實體。若涉及第三者,分配於某一類別的資產須承擔的責任不限於可分配至該類別的債務及負債。若一個類別的資產不足以彌補可分配至該類別的負債,該等負債可能會令同一附屬基金的其他類別的資產淨值下跌。資產淨值下跌將對有關投資者的投資構成負面影響。
股份調動風險
發行股份或會導致流入現金作投資之用。贖回股份則可能會導致出售投資以取得流動資金。若在同一日進行的股份發行與贖回不能互相對銷,該等交易所招致的成本或會對附屬基金的表現造成顯著負面影響。
小型股╱中型股公司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小型股╱中型股公司,該等投資須面對小型股╱中型股公司風險。一般而言,與較大型股公司相比,小型股╱中型股公司的股票流通性可能較低,在不利經濟發展情況下,其價格可能較為波動。
主權債務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主權債務,該等投資須面對主權債務風險。由政府或其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主權債務證券」)或須承擔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即使是政府或其機構亦可能存在違約或無法或不願償還本金及╱或利息的風險。此外,主權債務證券並無設有要求收取全部或部份款項以支付主權債務證券的破產程序。主權債務證券持有人或須參與重訂該等證券還款期,並進一步向主權債務證券發行機構貸款。若主權債務證券發行機構違約,附屬基金或會蒙受重大虧損。附屬基金可能將其全部或大部份資產投資於由單一政府或同一政府的機構所發行及擔保的主權債務證券。
可持續發展風險
可持續發展風險是指環境、社會或管治事件或情況,一旦發生有關事件或情況,可能會對投資價值造成實際或潛在的重大負面影響。根據系統化的研究證據顯示,可持續發展風險或會構成發行機構特定極端損失風險。發生該等發行機構特定可持續發展風險事件的頻率及機率通常較低,但可能會產生重大財務影響,並可能引致嚴重財務損失。可持續發展風險可能會對投資組合的投資表現構成負面影響。安聯投資認為可持續發展風險是投資項目內金融風險因素的潛在驅動因素,例如市場價格風險、信貸風險、流通性風險及營運風險。
可持續發展策略投資風險
(此風險適用於採取SRI策略、符合SDG策略、符合SDG策略類別A或多元資產可持續發展策略的附屬基金,詳情載列於本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乙部)
採取上述策略的附屬基金採用若干專有模式、(內部╱外部)ESG研究及ESG評級評估、最低排除準則及╱或
(如屬符合SDG策略類別A)以主要不利影響指標為基礎的分析,或會對附屬基金的投資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為執行相關策略可能導致附屬基金在有利條件下放棄買入若干證券的機會,及╱或在不利條件下出售證券。採取相關策略的附屬基金可能使用一個或多個不同的第三方研究數據供應商及╱或內部分析,而不同附屬基金採用若干準則的方式亦可能有別。在根據研究評估一家發行機構的資格時,附屬基金倚賴來自第三方研究數據供應商及內部分析的資料及數據,其可能帶有主觀成份、不完整、不準確或無法取得,因此附屬基金面對不準確或主觀地評估證券或發行機構的風險,或面對附屬基金可能投資於不符合相關準則的發行機構之風險。此外,可持續發展投資缺乏標準化的分類。
此外,由於相關附屬基金將重點放在可持續發展投資,而且與投資範疇廣泛的基金相比,投資範疇有限╱較小,導致其風險分散程度受限。因此,附屬基金可能特別受此等投資的發展影響。附屬基金擬投資的相關行業及╱或主題(例如SDG)越具體,附屬基金的投資範疇則越有限,風險分散程度亦可能越有限。有限的風險分散程度可能增加相關附屬基金受其購入個別證券的發展所影響。因此,相比投資策略較多元化的基金,附屬基金可能更為波動。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因此等投資的不利狀況影響而更為波動。此外,採用特定可持續發展投資策略的附屬基金(視乎各自的策略而定)可能會購入與其他行業及╱或主題亦相關的公司股票
(如果這些公司活躍於多個行業及╱或主題的業務),這可包括在購入時僅與各自的SDG的一小部份有關的公司股票(倘根據投資組合經理酌情評估,該等公司很可能大幅增加有關業務活動的重要性)。這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因而對投資者於附屬基金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再者,採取上述策略的附屬基金的表現可能會受到可持續發展風險的衝擊及╱或影響。
在附屬基金進行投資後,附屬基金所持有的證券可能出現風格改變,因而不再符合附屬基金的投資準則。管理公司或投資經理可能需要在不利條件下出售有關證券。這可導致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目標基金風險
x附屬基金透過購入其他基金(「目標基金」)的股份,以便使用目標基金作為其資產的投資工具,則附屬基金除承擔目標基金投資政策的一般相關風險外,亦須承擔「基金」工具結構所造成的風險。因此,附屬基金本身須承受資本風險、結算風險、靈活性受限制的風險、相關情況改變風險、基金條款及條件、投資政策及其他基本內容更改的風險、關鍵人員變動風險、股份調動產生基金層面交易成本風險,以及一般表現風險。附屬基金無法控制目標基金的投資,概不保證可達致目標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因而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負面影響。倘若目標基金的投資政策所運用的投資策略乃就升市作部署,相應持倉一般應會在升市時對目標基金資產發揮利好作用,遇上跌市則會構成負面影響。倘若目標基金的投資政策所運用的投資策略乃就跌市作部署,相應持倉一般應會在跌市時對目標基金資產發揮利好作用,遇上升市則會構成負面影響。
不同目標基金的投資經理彼此獨立行事。因此,多項目標基金可能面對相同或相關市場或資產的機會與風險,以致持有此等目標基金的附屬基金的機會與風險亦集中於此等相同或相關之市場或資產。然而,不同目標基金所面對的經濟機會與風險亦可能彼此抵銷。
若附屬基金投資於目標基金,則作出投資的附屬基金本身與目標基金層面均會定期招致成本,尤其是單一行政管理費、管理費(定額及╱或表現掛鉤費用)、存管費和其他成本,以致作出投資的附屬基金向投資者收取之費用有所提高。
附屬基金可能投資的目標基金或不受證監會監管。概不保證相關目標基金時刻具備足夠流動資金以滿足附屬基金的贖回要求。
運用技巧與工具的相關風險
受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限制所約束,技巧與工具(詳情見附錄一甲部「運用技巧與工具」)可用作(i)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包括對沖)及╱或(ii)投資目的。運用技巧與工具可能涉及逆市交易,舉例而言,若相關證券價格下跌,可為附屬基金帶來獲利;若相關證券價格上升,附屬基金則會蒙受虧損。所用的技巧與工具亦可能受市況或監管限制所限,概不保證其落實將達致預期效果。在不利情況下,運用技巧與工具作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可能並不奏效,附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
若以此形式運用技巧與工具,附屬基金的整體風險取向的水平可能增加。有見及此,本公司將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以確保管理公司可隨時監察及量度持倉風險,以及其對附屬基金整體風險取向的影響。
附屬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或會使附屬基金承受較高的槓桿、交易對手、流通性、估值、波幅、市場及場外交易風險,種種因素均有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成份可能導致遠高於附屬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金額的虧損。附屬基金為對沖及╱或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或投資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措施可能失效及╱或導致附屬基金蒙受重大虧損。
衍生工具
x公司可運用種類繁多的衍生工具,該等衍生工具亦可與其他資產結合。本公司亦可購入包含一種或多種衍生工具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衍生工具乃建基於相關投資項目。此等相關投資項目可為附錄一乙部所列獲准工具,或金融指數、利率、匯率或貨幣。具體而言,此段所指的金融指數包括貨幣、匯率、利率、價格和整體利率回報指數,以及持續運用債券和股票指數、附錄一乙部所列其他核准工具的指數,以及商品期貨、貴金屬與商品指數。
以下為附屬基金可視乎其特定投資限制而運用的選定衍生工具功能例子:
期權
買入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是指於未來特定時間或特定期間內,按固定價格買入或沽出特定相關資產又或訂立或終止特定合約的權利。買方須就此項權利支付期權金,不論是否行使期權均須支付。
沽出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賣方就此收取期權金),則指於未來特定時間或特定期間內,按固定價格沽出或買入特定相關資產又或訂立或終止特定合約的責任。
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屬交易所買賣工具,其交易須遵照進行買賣的交易所規則。相關資產款額及合約結算日期不可變更。期貨買賣透過經紀進行,該等經紀為附屬基金投資組合執行交易及╱或為附屬基金投資組合在交易所結算合約。期貨合約須遵守保證金規定。在購買或出售期貨合約時,基本保證金透過結算經紀支付予交易所。隨著合約價格跟隨相關資產升跌,變動保證金透過結算經紀由附屬基金投資組合支付或接收。
股票指數的期貨合約(股票指數期貨)將用作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及對沖目的。股票指數期貨是以股票指數為相關工具的期貨合約。指數期貨的市場價值的升跌一般與相關指數有關。指數期貨的價格一般隨著相關指數的水平上升。
利率及貨幣期貨合約用以增加或減少在特定市場的利率或貨幣投資風險。買入利率或貨幣期貨為相關附屬基金提供對個別國家或貨幣區(如歐元區)政府債券利率的利率投資風險。出售期貨合約則以相同方式減少利率或貨幣投資風險。有時候,相關附屬基金會將期貨合約與其他證券一併使用。舉例而言,相關附屬基金買入企業債券,並就這項購買而出售其他債券期貨合約的存續期加權金額,便可受惠於信貸息差變化,而無需承受該市場的利率風險。
交易所買賣債券、貨幣及利率期貨可用作替代相關證券直接持倉而具成本效益的方案,或用以對沖有關附屬基金投資組合持倉的特定風險。
遠期交易
遠期交易乃屬雙方協議,授權或規定交易對手於特定時間按固定價格接納或交付特定相關資產,或以相應現金結算支付。投資者通常只須先支付合約的一部份款項(「保證金」)。
差價合約
差價合約是本公司與交易對手之間的合約。一般來說,一方為「買方」而一方為「賣方」,指明賣方將向買方支付一項資產的當前價值與訂立合約時的價值之間的差額(若差額為負數,則由買方支付予賣方)。差價合約可用作藉相關金融工具的價格上升(好倉)或價格下跌(淡倉)獲利,而且通常在該等市場用作投機。例如,若套用於股票,差價合約為一項容許投資組合經理藉股價走勢進行投機活動的股票衍生工具,而毋須擁有相關股份。
掉期
掉期指交易對手之間交換與交易相關的參考價值之交易。本公司尤其可在附屬基金的投資策略框架內進行利率、貨幣、股票、債券及貨幣市場相關掉期交易,以及信貸違約掉期交易。本公司應向交易對手支付的款項以及交易對手應付予本公司的款項,乃參照該特定金融工具和協定的名義款額計算。
信貸違約掉期是將信貸違約的經濟風險轉移至對方的信貸衍生工具。信貸違約掉期可用作(其中包括)對沖附屬基金購入債券(例如:政府債券或企業債券)所產生的信貸能力風險。若發生預先定義的事件(例如發行機構無力償債),交易對手通常須按協定價格買入債券或以現金支付結算。信貸違約掉期買方向交易對手支付期權金,作為承擔信貸違約風險的代價。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x公司可就獲准於交易所或於另一受監管市場買賣的衍生工具進行交易,以及所謂的場外交易(「場外交易」)。進行場外交易時,交易對手會訂立個別磋商、載列交易對手權利及義務的直接非規範協議。場外衍生工具往往流通量有限,價格波幅可能相對偏高。
運用衍生工具對沖附屬基金資產,乃旨在降低該項資產的內在經濟風險。然而,倘若被對沖資產表現正面,附屬基金藉此表現而獲得的利潤亦會因而下降。
附屬基金為達致其投資目標而運用衍生工具以提高回報須承擔額外風險。此等額外風險視乎有關衍生工具及相關資產的特點而定。衍生工具投資或會涉及槓桿,以致即使對衍生工具作出小量投資,亦可能對附屬基金的表現構成重大甚至負面影響。
若附屬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則須承擔若其不採用該等策略即毋須承擔的投資風險及交易成本。
投資衍生工具涉及特定風險,概不保證投資經理的特定假設屬準確或運用衍生工具的投資策略奏效。運用衍生工具或會涉及重大虧損,視乎所用的特定衍生工具而定,虧損在理論上甚至可為無限。風險主要為一般市場風險、表現風險、流通性風險、信貸能力風險、結算風險、相關情況改變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以下各項亦須注意:
– 所用衍生工具的估值可能不當,或因估值方法有別而導致估值有所不同;
– 由於所用衍生工具的價值與被對沖持倉的價格波幅可能不完全相關,又或用作對沖不同市場╱持倉的衍生工具之相關資產與該等市場╱持倉並不完全對應,以致市場╱持倉之間可能不完全相關,因而導致偶爾無法完全對沖風險;
– 任何特定工具在某一特定時間可能缺乏流通的第二市場,以致未必可將衍生工具平倉,即使從投資觀點出發平倉乃明智之舉;
– 場外市場可能特別缺乏流通性,價格亦會大幅波動。倘若運用場外衍生工具,附屬基金可能無法在適當時間及╱或按適當價格將此等衍生工具出售或平倉;
– 另一個可能風險是無法在有利時間買賣為衍生工具提供參考價值的相關資產,又或可能需要在不利時間買賣相關證券。
憑證
x透過憑證投資於衍生工具,上述憑證投資風險將適用。
有關本公司所採用的風險管理及控制政策、程序和方法詳情,可向香港代表索取。證券購回協議、證券借貸交易
在證券購回協議中,借方將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售予貸方,且符合下列任何一項規定:
– 貸方及借方已分別承擔於協定期間內按固定價格售回及購回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的責任,或
– 貸方或借方在訂立協議時保留權利,可於協定期間內按固定價格向對方售回或要求對方售回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
進行證券借貸交易時,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會借予第三者一段固定期間或「直至另行通知為止」,而第三者須支付一項費用,條件是在證券借貸交易完結時,必須交還相同類別及價值的資產。
附屬基金根據本香港基金章程附錄一甲部的條文所訂立的證券購回協議及證券借貸交易主要涉及以下風險:
– 若附屬基金借出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便不能在借出期間沽出此等資產。附屬基金會全面參與資產的市場表現,但不能沽出資產以終止參與該項市場表現。
此項規定同樣適用於附屬基金就已借出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所承擔的購回責任。
– 若在證券借貸框架內取得的現金抵押品投資於其他資產,即使過渡期間投資蒙受虧損,借入證券一方通常仍須於證券借貸期結束時承擔付款責任,金額最少相等於該現金抵押品的價值。
若附屬基金已借出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此項規定同樣適用於附屬基金所持有並於其後用作投資的流動資金。
– 若借出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而附屬基金就此取得抵押品,則抵押品的價值必須最少相等於借出資產在訂立交易時的價值。然而,若借方不履行退還責任又或履約情況不如理想,抵押品或會視乎其結構而大幅貶值,貸方未必可透過出售抵押品而獲得悉數補償。因此,證券借貸交易可能涉及借方未能及時退還已借出證券,以及抵押品價值可能降至低於已借出證券價值的風險。
就借入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而言,若此等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價格下跌,此種情況亦適用於須向交易對手支付的購回價格。
若附屬基金借出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借方一般會迅速將之轉售或已經轉售。一般而言,借方此舉代表其揣測向附屬基金借入的資產類別價格將會下跌。就此,附屬基金進行的證券借貸交易或會對證券價格(亦因而對附屬基金股價)的表現構成負面影響,而該等影響可能無法由此項交易內借出證券所締造的收入所抵銷。若保存抵押品的交易對手未能履行責任,附屬基金可能蒙受虧損,因為收回已存放的抵押品可能延誤,或由於抵押品定價不準確或市場走勢而使原本收取的現金可能少於存放於交易對手的抵押品。
同樣,若保存現金的交易對手未能履行責任,基金可能蒙受虧損,因為收回已存放的現金時可能延誤或難以套現抵押品,或由於抵押品定價不準確或市場走勢而使出售抵押品的所得款項可能少於存放於交易對手的現金。
估值風險
附屬基金投資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因素及判斷性決定。若該估值結果不正確,可能會影響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
以主題為基礎的投資策略的風險
投資於特定主題未必能在所有情況及市況之下達到理想的結果。附屬基金的投資或會根據相關主題的市況,不時調整不同主題的配置,以致附屬基金所招致的交易成本或會高於採用固定配置策略的基金。
糧食安全行業相關風險
x附屬基金集中投資於糧食安全行業,有關投資可能會加大集中程度風險。因此,附屬基金特別易受該行業或與該等行業有關的行業或公司的不利發展及風險所影響。相比多元化基金,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更為波動。
在糧食安全領域從事業務的公司特別易受國家及國際財政及貨幣政策(例如糧食項目的進出口關稅、農業補貼及稅務寬免)所影響。如該等財政及貨幣政策因政治或其他理由而出現變動,或會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行業及主題基金風險
與投資範疇廣泛的基金相比,行業及主題基金的投資範疇有限,導致其出現分散程度受限風險。相關行業及╱或主題越具體,投資範疇則越有限,分散程度受限風險亦較高。分散程度受限風險可能增加相關基金受其購入個別證券的發展所影響。此外,行業及主題基金可能會購入與其他行業及╱或主題亦相關的公司股票(如果這些公司活躍於多個行業及╱或主題的業務),這可包括在購入時僅與各自的行業及╱或主題的一小部份有關的公司股票(倘根據投資組合經理酌情評估,該等公司很可能大幅增加有關業務活動的重要性)。這可能導致有關基金的表現與反映有關行業及╱或主題的參考金融指數相比出現偏差。
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相關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與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發展有關的公司,該等投資須面對投資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相關風險。屬於創新產品和服務領域的公司可能處於發展初期階段,其業務規模較小,而且經營歷史較短,因此與其他經濟範疇或領域相比,其不確定性及價格表現的波幅相對較高。屬於該等領域的公司亦面對激烈的競爭,可能對利潤率構成不利影響。因此,投資於該等公司的附屬基金資產淨值可能更為波動。
網絡安全相關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業務將受惠於網絡安全或現時與網絡安全有關的公司,該等投資須面對網絡安全相關風險。於網絡安全範疇的公司將面對風險,有關風險可包括(但不限於)科技迅速被淘汰及對法規變動表現敏感。科技演變可能影響這些範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這些範疇的公司亦面對激烈的競爭,可能對利潤率構成不利影響。因此,附屬基金投資的公司的股票可能更為波動,或會影響附屬基金的投資價值,從而可能對附屬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相關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涉及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的發展或與之有關連的公司,該等投資須面對智能城市和互聯社區相關風險。於智能城市範疇的公司亦將承受風險,有關風險可包括(但不限於)科技迅速被淘汰及對法規變動表現敏感。科技演變可能影響這些範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這些範疇的公司亦面對激烈的競爭,可能對利潤率構成不利影響。因此,附屬基金投資的公司的股票可能更為波動,或會影響附屬基金的投資價值,從而可能對附屬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寵物和動物經濟相關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涉及寵物和動物經濟的演變和發展或與之有關的公司,該等投資須面對寵物和動物經濟相關風險。寵物和動物經濟的需求和演變及發展趨勢可能隨時出現急速變化,包括經濟意外地出現持續數年的低迷情況所帶來的變化。附屬基金投資於將受惠於╱或現時與寵物和動物經濟有關的範疇,可能會令其投資面對市場價格更波動及更易受經濟週期波動影響等風險,從而可能對附屬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地理集中風險
儘管附屬基金可將資產投資於不同地區及國家,但其可將投資集中於單一地區或單一國家,此舉可能會令附屬基金須承擔於該地區或國家的地理集中風險。在該等情況下,相比於相關時期投資組合較多元化的基金,附屬基金的價值可能更為波動,而且會特別易受影響相關國家或地區的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通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所影響。
與採取固定百分比政策的股份類別相關的風險
採取固定百分比政策的股份類別的投資不能替代儲蓄帳戶或支付固定利息的投資。採取固定百分比政策的股份類別的分派百分比與該等股份類別或相關附屬基金的預期或過去收入或回報無關。因此,分派可能高於或低於實際上實現的收入及回報。
在相關附屬基金錄得負回報或虧損的期間,採取固定百分比政策的股份類別將繼續作出分派,令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進一步減少。投資者未必能取回投資本金。
投資者應注意,正派息率並不意味高回報或正回報。此外,採取固定百分比政策的股份類別並不分派固定金額。由於分派百分比不變,當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高時,絕對分派金額便較高,而當相關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低時,絕對分派金額則較低。
水務行業相關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從事水資源管理的公司,該等投資須面對水務行業相關風險。投資於水費受到規管的市場的公司可能會因水費下降而受損,因為水費下降可導致上市水務營運商的收益及回報減少。此外,在制定財政預算的過程中,水資源相關項目或會被賦予較低的順序,並可能會延後處理。基於政治力量,可能會優先執行其他行業項目,例如醫療保健、基建及教育等。水資源相關公司的增長前景或會被削弱。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能源行業相關風險
倘若附屬基金投資於從事環保能源或推動能源轉型的公司,該等投資須面對能源行業相關風險。從事能源行業的公司特別易受財政及貨幣政策所影響,例如能源業補貼(包括研究及開發可持續或可再生能源基建)及稅務寬免。如該等財政及貨幣政策因政治或其他理由而出現變動,或會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指標風險
x附屬基金在其投資目標中提述一項指標,並不保證該附屬基金可達致其投資目標(例如提供高於指標的長期回報)。該附屬基金的實際回報或會低於其指標的回報。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可以附帶因意外應用法例或規例或合約無法執行而造成損失的風險。(反向)購回或證券借貸合約可能無效或無法執行。即使抵押品安排已妥善設置,相關破產法例亦可能會實施擱置,因而阻止抵押品接收方將抵押品套現。
營運風險
x公司可能會面對損失風險,例如由於內部流程不完善以及本公司、管理公司、投資經理、託管人或外部第三方的人為錯誤或系統故障而可能招致的損失。有關風險可影響附屬基金的表現,因此亦會對每股資產淨值及股東所投入的資本產生不利影響。
收取抵押品的相關風險
x公司可能會就場外衍生工具、證券借貸和(反向)購回協議交易而收取抵押品。衍生工具,以及借出和沽出的證券之價值可能會增加。因此,所收取的抵押品可能不再足以完全抵償本公司向交易對手就交付或贖回抵押品作出的申索。本公司可將現金抵押品存入封鎖帳戶,或投資於優質政府債券或短期期限結構的貨幣市場基金。然而,負責保管存款的信貸機構可能會違約;政府債券及貨幣市場基金可能表現負面。完成交易後,所存放或投資的抵押品可能不再完全可用,但本公司有義務按最初授予的金額贖回抵押品。因此,本公司可能有義務將抵押品增加至授予的金額,從而補償因抵押品的存放或投資而造成的損失。
抵押品管理的相關風險
抵押品管理需要使用系統及若干流程定義。與抵押品管理相關的流程失敗,以及本公司、管理公司或第三方層面的人為或系統錯誤,可能會導致作為抵押品的資產失去價值,並不再足以完全抵償本公司向交易對手就交付或移交抵押品作出的申索。
證券借貸及(反向)購回協議交易的相關風險
證券借貸及(反向)購回協議交易本身可附帶風險,亦可對其他風險產生影響並顯著增加該風險,例如交易對手風險、營運風險、流通性風險、託管風險及法律風險。請參閱上述說明。
若證券借貸或(反向)購回協議交易的另一方(交易對手)違約,而由於市場走勢或抵押品定價不準確,出售附屬基金就證券借貸或(反向)購回協議交易所持有的相關證券及╱或其他抵押品之所得款項低於購回價格(如屬反向購回協議交易);或高於購回價格(如屬購回協議交易);或低於相關證券的價值(如屬證券借貸交易),附屬基金便可能蒙受損失。 此外,若(反向)購回協議或證券借貸交易的一方破產或進行類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購回日履行義務,附屬基金可能蒙受損失,包括證券利息或本金的損失,以及與延遲和執行(反向)購回協議或證券借貸交易相關的成本。運用上述技巧可能會對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重大影響,不論是負面或正面,但預期運用證券借貸及(反向)購回協議交易通常將不會對附屬基金表現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附錄一
一般投資原則、資產類別原則及附屬基金特定投資目標和投資限制
甲部:
適用於所有附屬基金的一般投資原則
(「一般投資原則」)
投資者可從一系列附屬基金及股份類別作出選擇。
若採用附錄一所述的任何投資策略,作為盡職審查程序的一部份,投資經理在作出投資決定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財務風險,包括可能對投資回報構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所有相關可持續發展風險,並對有關風險持續進行評估。可持續發展風險評估並無涵蓋現金及存款、衍生工具及未獲評級的投資項目。可持續發展風險包括
– 與整體所有附屬基金有關的可持續發展宏觀風險(例如全球暖化及氣候變化)。
– 與投資於特定行業的所有附屬基金有關的可持續發展行業風險(例如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擱淺資產風險)。
– 在個別企業和主權發行機構層面上,並與投資於該等發行機構的所有附屬基金有關的可持續發展特殊風險(例如氣候轉型風險)。
– 在投資組合層面上的可持續發展投資風險,有關風險源自投資組合面對的可持續發展宏觀風險、可持續發展行業風險,以及尤其是已投資可持續發展發行機構。
可持續發展風險乃使用外部可持續發展研究數據及╱或內部研究和分析進行評估。外部及內部研究均旨在識別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發行機構證券投資的潛在財務風險。發行機構可為企業發行機構、主權發行機構或類主權機構發行機構。詳情可於風險管理政策聲明(Risk Management Policy Statement)查閱,網址為http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請注意,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並可能含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資料。
所有附屬基金遵循上述程序。此外,符合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規例第8條及第9條的特定投資策略,具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若干風險的特點,尤其是信譽風險,例如排除若干行業或最差評級的發行機構。
若附屬基金的投資策略按照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規例第9條進行,所有相關訊息將根據分類規例第5條作出披露,詳情載於附錄七。若附屬基金以可持續投資為其目標,將按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規例第9(1)、(2)或(3)條進行管理。
若附屬基金的投資策略按照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規例第8條進行,所有相關訊息將根據分類規例第6條作出披露,詳情載於附錄七。若附屬基金推動(包括其他)環境或社會特點,或同時推動上述多項特點,在所投資的公司遵循良好的管治操守之條件下,附屬基金將按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規例第8(1)條進行管理。
若附屬基金的投資策略並非按照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規例第9條或可持續發展相關披露規例第8條進行,則該附屬基金不會載於附錄七。附錄七並無提述的附屬基金所作出的所有投資均不會考慮關於環境可持續經濟活動的歐盟準則。
在附屬基金的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和投資限制及市況下,附屬基金的資產可集中於以下類別:
– 個別資產類別;
– 個別貨幣;
– 個別主題;
– 個別行業;
– 個別國家;
– 個別地區;
– 較短或較長(剩餘)年期的資產;及╱或
– 特定性質的發行機構╱債務機構(例如政府或企業)資產,
或採取分散投資方針。
投資經理可根據基本因素及╱或量化分析挑選證券。在此過程中,個別證券會按不同投資程序及╱或不同投資策略被分析、評估及挑選。為持續締造超額回報,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可把不斷擴大的數據範疇分析納入具體的投資程序╱投資策略,從而採用新統計技術(可能包括但不限於:(i)機器學習及╱或(ii)自然語言處理及╱或(iii)人工智能),以有效分析數據,進而以較佳方式更深入地利用尚未披露的資料。投資經理擬根據上述可能性,採用最新可行的科技及技術產生投資訊號。該等投資訊號的分配總是由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全權負責,而投資經理需負責最終執行及表現核算。在任何情況下,不論投資經理是否採用上述新統計技術,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須時刻就分析、評估及挑選個別證券方面作出的最終決定負全責。
附屬基金投資經理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各種規模公司的對應證券。投資經理可視乎市況而集中於特定規模或個別既定規模的公司,亦可採取分散投資方針。附屬基金亦可投資於極小型公司(部份在定位獨特的市場經營業務)。
投資經理亦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價值股及增長股。投資經理可視乎市況而集中於價值股或增長股,亦可採取分散投資方針。
凡投資目標(或投資限制)提述的主題及╱或行業,附屬基金將會(或倘若其投資目標或投資限制明確限制,則不會)作出涉及該等主題及╱或行業或與之有關連的投資。該等投資包括(i)包含在公眾流通金融指數(如有)或於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所定義的範疇(如有),而提述該主題及╱或行業、(ii)現時在該主題及╱或行業產生(直接或間接)重大部份業務活動(銷售、溢利或開支)、(iii)現時(直接或間接)從事相關主題及╱或行業及根據投資組合經理酌情評估,很可能在短期或中期大幅增加有關業務活動的重要性、或(iv)以所有權形式在上文(i)至(iii)所述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具規模參與的公司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在上述情況下,投資經理將主要集中於投資經理認為其產品或行為屬於該主題及╱或行業的一部份,和╱或促成因素和╱或對該主題及╱或行業產生正面影響的公司之證券和╱或貨幣市場票據。上述第(iii)項情況,以及第(iv)項所述與第(iii)項公司有關的情況,亦可能包括涉及以輔助性質投資於各別主題及╱或行業或與之有關連的公司證券(即投資目標(或投資限制)並無提述的主題及╱或行業或與之有關連的公司證券(「該其他主題及╱或行業」),即使涉及的該其他主題及╱或行業之關係或與之有關的關連,較涉及投資目標(或投資限制)提述的主題及╱或行業或與之有關的關連更重大。
投資經理因應其對市況的評估,並在顧及附屬基金的資產類別原則、其個別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的情況下,調節每項所管理附屬基金的成份,或會導致附屬基金須重新整理全部或部份成份。因此,投資經理有可能須作出較頻密的調整。附屬基金資產乃按分散風險原則進行投資。每項附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由合資格資產組成,資產由投資經理在透徹分析所得資訊及仔細評估各種風險與機會後挑選出來。然而,股份表現仍取決於市場的價格變動。因此,除非有關附屬基金就此作出明文保證,否則概不保證可達致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
管理公司容許一項或多項附屬基金的資產與一項或多項其他附屬基金及╱或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進行共同管理。在該情況下,由同一存管處保管的多項附屬基金的資產將會共同管理。共同管理資產稱為「匯集」,但該等匯集只可用作內部管理目的。匯集並非獨立實體,投資者不能直接存取。每項共同管理附屬基金將獲分配其有關特定資產。
若須將超過一項附屬基金的資產撥入匯集,每項參與附屬基金的應佔資產將按照附屬基金在該匯集所佔的原有資產配置作初步釐定。若附屬基金將資產撥入或調離匯集,資產即會出現變動。
每項參與附屬基金應佔共同管理資產的比例亦適用於該匯集中的每項個別資產。
代共同管理的附屬基金作出的額外投資均會按應佔比例而撥歸該附屬基金。已出售資產同樣自每項參與附屬基金的應佔資產中扣除。
具體而言,投資經理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包括對沖)及╱或投資目的而運用技巧與工具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合資格資產,惟其須確保附屬基金遵從載於(i)一般投資原則、(ii)資產類別原則及(iii)投資限制的附屬基金投資限制。運用該等技巧與工具不應導致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改變或風險取向顯著增加。
請參閱本部份「運用技巧與工具」分節及「風險因素」下的「運用技巧與工具的相關風險」,了解運用技巧與工具的相關風險。
若附屬基金的資產類別原則及╱或其投資限制規定持有存款及╱或投資於貨幣市場票據及╱或貨幣市場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附屬基金的流通性(即流通性管理),則該等工具不會用以落實附屬基金的投資政策。在此情況下,運用該等工具的目的具體而言是履行附屬基金責任(例如滿足贖回要求),以及在運用技巧與工具的框架下提供抵押品或保證金。請參閱「流通性風險管理」分節了解本公司管理流通性風險的詳情,以及「抵押品管理政策」了解適用於抵押品╱保證金的流通性條件。
儘管附錄條文規定資產必須獲一家或多家評級機構評級,該資產亦可持有(i)附屬基金資產類別原則及投資限制並無載列的另一家評級機構的等同評級;或(ii)若未獲評級,則由投資經理內部信貸質素評估釐定為具有可比較質素的評級。若資產失去附屬基金資產類別原則及投資限制所載的最低評級,必須於六個月內出售。若認可評級機構已就有關ABS╱MBS及╱或有關債務證券(不包括ABS╱MBS)提供評級,附屬基金的投資經理可使用該評級和其內部信貸質素評估的補充訊息和分析,而不是完全或機械式依賴評級機構提供的評級。
就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而言,投資經理可能會考慮相應債務證券發行機構的信貸評級。若具體債務證券及債務證券發行機構均未獲評級,投資經理將根據其內部信貸質素評估,評估債務證券的信貸風險。投資經理確保其內部信貸質素評估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一般原則:(i)以有效程序獲取及更新有關發行機構和相應工具特點的相關訊息(包括但不限於量化及定性基本因素,其可包含發行機構的槓桿水平、營運利潤率、資本回報率、利息覆蓋率、營運現金流、行業前景、公司的競爭地位及企業管治議題);(ii)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內部信貸質素評估建基於對可用和相關訊息的透徹分析,並包括影響發行機構信貸能力和有關工具信貸質素的所有相關驅動因素。
投資經理可投資於已發展國家的證券,但亦可大量甚至悉數購入新興市場證券。已發展國家與新興市場之間的投資比重將視乎市況評估而改變,並將於附屬基金的資產類別原則及其個別投資目標中註明。此外,附屬基金的新興市場投資將明文載列於其投資限制(如有)。
投資經理可投資於投資級別證券,但亦可大量甚至悉數購入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投資級別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1及╱或高收益投資類別2之間的投資比重將視乎市況評估而改變,並將於附屬基金的資產類別原則及╱或其個別投資限制中註明。
若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限制註明投資經理可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投資經理可按附錄一乙部所指明,直接透過滬╱深港通或間接透過合資格工具投資於中國A股及╱或按附錄一乙部所指明,直接或間接透過合資格工具投資於中國B股。
若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限制註明投資經理可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按附錄一乙部所指明,投資經理可直接或間接透過CIBM方案或透過債券通或透過FII計劃及╱或透過相關規例不時容許的其他方法,投資於在CIBM買賣及╱或獲准於CIBM買賣的債務證券。
投資者須承擔收回款額較當初投入者為少的風險。若附屬基金的資產類別原則及╱或其個別投資限制並無規定其他有關條文,則以下條文將適用於所有附屬基金:
1. 每項附屬基金均可投資於下列資產:
a) 以下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
– 在歐盟成員國或第三方國家的證券交易所或另一受監管市場買賣者,惟該等市場必須定期運作、獲認可🖃向公眾人士開放;或
– 首次公開發行者,惟發行條款包括須向證券交易所或另一受監管市場(詳情見上文)提出正式上市申請,並於發行後一年內獲准上市。
貨幣市場票據是指通常在流通貨幣市場上買賣🖃可隨時準確釐定其價值的投資。如購入指數證券,該指數必須符合該法例第44條及2008年大公國規例第9條。
b) 在歐盟成員國或第三方國家成立的UCITS或其他UCI的單位,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該等其他UCI已根據法例獲認可,有關法例規定該等UCI須接受CSSF認為等同歐盟法例所訂定的監督,並確保兩國機關之間充份合作;
– UCI單位持有人所獲得的保障必須與UCITS單位持有人所獲者相同,尤其是有關基金資產的獨立保管、借入、借出、對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進行沽空的規定必須與UCITS指令的規定相同;
– 該UCI須就其業務運作編列周年報表及年中報表,以便評估報告期間的資產及負債、收入和交易;
– 擬購入的UCITS或其他UCI資產可根據其管理規例或註冊文件投資於其他UCITS或其他UCI單位,惟總體不得多於該UCITS或其他UCI資產的10%。
附屬基金亦可投資於另一項附屬基金(「目標附屬基金」)所發行的股份,惟須符合以下條件:
– 目標附屬基金不會投資於對其作出投資的附屬基金;及
– 根據其投資政策,目標附屬基金總體不得將多於10%的資產投資於其他附屬基金的股份;及
– 只要有關股份由投資於目標附屬基金的附屬基金持有,以及在不影響適當處理帳目及定期報告的情況下,有關股份隨附的投票權(如有)須暫停行使;及
– 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此等股份由附屬基金持有,在計算本公司淨資產以核證該法例所規定的淨資產下限時,其價值將不會計算在內;及
– 投資於目標附屬基金的附屬基金與該目標附屬基金層面之間並無重複支付任何認購費或贖回費。
c) 存放於信貸機構、可按要求償還或有權提取,而且到期日不多於12個月的存款,惟該信貸機構的註冊辦事處須設於歐盟成員國,若該信貸機構的註冊辦事處設於第三方國家,則須符合CSSF認為等同歐盟法例所訂定的審慎規則。有關存款原則上可以附屬基金投資政策所容許的所有貨幣計價。
d) 於上文a)項所述於受監管市場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衍生工具」),尤其指期貨合約、遠期合約、期權和掉期(包括以現金結算的等值工具),及╱或並非在受監管市場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場外衍生工具」),惟其相關證券須為a)及b)項所定義及附屬基金可根據其投資目標而投資的工具,或金融指數、利率、匯率或貨幣。就此目的而言,金融指數具體包括貨幣、匯率、利率、價格及整體利率回報指數,以及(尤其為)債券、股票、商品期貨、貴金屬和商品指數,以及本項所列的其他核准工具指數。為免產生疑問,概不會訂立規定必須以實物交付相關商品期貨、貴金屬與商品指數的任何成份之衍生工具交易。
此外,如屬場外衍生工具,亦須符合以下條件:
– 交易對手須為專門從事該等交易的一級金融機構及獲認可評級機構(例如穆迪、標普或惠譽)最少評為Baa3(x迪)、BBB-(標普或惠譽),而且受審慎監督,並屬於獲CSSF認可類別。概無關於交易對手的法律地位或來源國的進一步限制。
– 場外衍生工具須每天進行可靠且可驗證的估值,並可隨時按合理價格予以出售、結算或以抵銷交易平倉。
– 交易須按標準化合約基礎執行。
– 交易xxx下文「抵押品管理政策」一節所述本公司的抵押品管理政策。
– 本公司須認為該等工具的買賣比在證券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買賣的工具更有利於股東。若場外衍生工具有助對沖年期相若資產的風險,從而降低成本,則在此情況下使用場外衍生工具特別有利。
e) 並非於受監管市場買賣,亦不符合上文第1.a段所定義的貨幣市場票據,惟該等票據或其發行機構乃受有關存款及投資者保障的規例所約束。若此等票據最少獲一家認可評級機構評為投資級別又或本公司認為其發行機構的信貸評級等同於投資級別評級,則已符合有關貨幣市場票據的存款及投資者保障規定。此等貨幣市場票據亦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由歐盟成員國的中央政府、區域或地方機構或中央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或歐洲投資銀行、第三方國家(或如屬聯邦制國家,則由聯邦成員)或最少一個歐盟成員國所屬國際組織根據公法所發行或擔保;或
– 由其證券乃在上文第1.a段所述的受監管市場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
– 由依據歐洲共同體法例所訂定準則接受正式監督,或受CSSF認為等同歐洲共同體法例的監管規定所約束的機構所發行或擔保;或
– 由其他屬於已獲CSSF認可類別的機構發行,惟適用於此等工具投資者的投資者保障規例必須與第一、第二或第三點所獲者相同,而且發行機構的股本最少須有10,000,000歐元,並須遵照第四項指令78/660/EEC規定而編列及刊發其全年財政報表的公司,又或隸屬一個包含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的集團,並負責集團融資的法律實體,又或旨在運用金融機構所授予的信貸額度,為債務證券化融資的法律實體。
2. 每項附屬基金亦可進行下列交易:
– 受有關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限制條文所約束,將附屬基金最多10%的資產投資於上文第1段所列者以外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
– 籌措最多佔附屬基金淨資產10%的短期貸款,惟須經存管處同意此項借貸及有關貸款的條款;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限制或適用的資產類別原則僅作聲明指示。以背對背貸款形式借入的外幣貸款、證券購回協議及證券借貸交易則不受此10%限制規限,亦毋須經存管處批准。
3. 投資於本公司的資產必須遵守下列限制:
a) 本公司可代表附屬基金購買任何發行機構所發行的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惟該等證券的總值與附屬基金已包含的同一發行機構所發行證券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附屬基金於購買時的淨資產的 10%。附屬基金最多可將其20%的淨資產投資於一家機構的存款。若場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為符合上文第1.c段定義的信貸機構,則該交易對手的違約風險不得超過附屬基金淨資產的10%;若為其他情況,則不得超過附屬基金淨資產的5%。凡附屬基金投資於同一發行機構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已多於該附屬基金淨資產5%以上者,則對於此等機構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的投資總值,合計不得超過附屬基金淨資產的40%。此限制不適用於存款,亦不適用於與受官方監督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儘管存在上述個別投資限制,附屬基金對下列資產的投資合計不得多於其淨資產的20%:
– 由單一機構發行的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
– 存放於該機構的存款;及╱或
– 與該機構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所產生的承擔。
b) 若所購買的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由歐盟成員國或其中央、區域或地方機構、第三方國家、或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所屬的國際組織根據公法所發行或擔保,則上文第3.a段第一句的限制可從附屬基金淨資產的10%提高至35%。
c) 若任何債券是由在歐盟成員國註冊成立的信貸機構發行,而發行機構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而根據法定條文受特別官方監督,則上文第3.a段第一及第四句所訂的限制分別從10%提高至25%,以及從 40%提高至80%;惟此等信貸機構必須遵照有關法定條文而將發行該等債券的所得款項投資於資產,而有關資產於該等債券的有效期間內必須能夠就債券作出足夠賠償,而一旦發行機構違約,亦可獲優先償還本金及利息。
d) 在計算第3.a段第四句的40%投資限制時,上文第3.b及3.c段所述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不會包括在內。上文第3.a至3.c段所載限制不可累積計算。因此,投資於同一機構發行的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該發行機構的存款或其衍生工具的總值不得超過附屬基金淨資產的35%。在計算第3.a至 3.d段所載的投資限制時,就遵照指令83/349/EEC或認可國際會計準則編列綜合財務報表而言,隸屬同一集團的公司被視為同一發行機構。附屬基金最多可將其20%的淨資產投資於同一集團成員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
e) 衍生工具投資均計入上文所列各項限額內。
f) 縱有第3.a至3.d段的限制,各附屬基金可按風險分散原則而將附屬基金最多100%的資產投資於歐盟、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成員國或其地方政府機關、經合組織成員國、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所屬的國際組織根據公法、或任何其他不時獲CSSF官方接納的非歐盟成員國(截至香港基金章程日期止,以下非歐盟成員國獲CSSF接納: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巴西聯邦共和國、印度共和國、印尼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南非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所提供或擔保的不同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惟該等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必須在最少包含六種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及其中同一發行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不得超過附屬基金淨資產的30%下的框架中提供。
g) 附屬基金可買入第1.b段所定義的其他UCITS或UCI單位,但合計最多佔附屬基金淨資產的10%。縱有此項規定,董事會可決定將一項附屬基金更高百分比的淨資產或全部淨資產,投資於第1.b段所定義的其他UCITS或UCI單位,有關規定將明文載列於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限制或適用的資產類別原則。在此情況下,附屬基金不得將其多於20%的淨資產投資於單一UCITS或UCI。當引用此投資限額時,根據該法例第181條的定義,若傘子基金旗下每項附屬基金可引用對第三者的獨立責任原則,則必須被視為一項獨立投資基金。同樣,在此情況下,投資於並非UCITS的其他 UCI單位時,合計比例不得超過附屬基金淨資產的30%。
此外,附屬基金可決定容許投資於符合UCITS資格的主基金單位,惟有關附屬基金(「聯接附屬基金」)須將其最少85%的資產淨值投資於該主基金的單位,且該主基金本身不得為聯接基金,亦不得持有聯接基金的單位,有關詳情將明文載列於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限制或適用的資產類別原則。
聯接附屬基金最多可將其15%的資產投資於以下一項或多項資產:
– 該法例第41條第2段第二分段所指的輔助流通資產;
– 該法例第41條第1段g)項及第42條第2及3段所指的衍生工具(只可用作對沖);
– 直接經營本公司業務所必需的動產與不動產。
若附屬基金已購入某UCITS或某UCI的單位,則在計算第3.a至3.d段的投資限制時,將不會計及有關UCITS或UCI的投資價值。
若附屬基金購入某UCITS或UCI的股份,而該UCITS或UCI乃直接或間接由同一公司或另一家公司
(該公司因與本公司接受同一管理層管理或控制又或根據法律直接或間接具規模參與以致互相關連,包括附屬基金投資於該公司另一項附屬基金的情況)管理,則不得就認購或贖回有關UCITS或UCI的股份而向附屬基金收取費用。該等UCITS或UCI的管理費或會從附屬基金中扣除。然而,管理公司仍可在考慮不同因素後,例如市場慣例及附屬基金費用的競爭力後,酌情決定從其收取附屬基金的單一行政管理費中扣除該等UCITS或UCI向附屬基金收取的實際管理費。
若附屬基金投資大部份資產於上文定義的其他UCITS及╱或其他UCI,有關UCITS或UCI(不包括任何表現費,如有)可收取年率不超過資產淨值2.50%的管理費。
h) 儘管有下文第3.i段所規定的投資限制,若附屬基金的投資策略乃以複製CSSF認可的特定股票或債券指數為目標,則董事會可決定將上文第3.a至3.d段有關投資於單一發行機構股票及╱或債務票據的上限提高至20%,惟:
– 該指數的成份必須充份分散;
– 該指數足以作為其所指市場的適當指標;
– 該指數乃以適當方式公佈。
在特殊市況下如屬合理,尤其是若某些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在受監管市場上的地位舉足輕重,則該20%限制可提高至35%。惟此限制只適用於對單一發行機構作出的投資。上文第3.a段的限制並不適用。
i) 每項附屬基金可購入1a)項所定義的證券
(i) 股票(包括在私募基金範疇經營的公司);
(ii) 債務證券;
(iii) 1b)項所定義的UCITS及UCI;
(iv) 指數,包括債券指數、股票(包括在私募基金範疇經營的公司)指數、對沖基金指數、商品期貨指數、貴金屬指數或商品指數,以及在私募基金範疇表現活躍的公司的相關指數;如購入有關金融指數以外指數的證券,該等證券必須旨在按1:1的基礎複製一項或多項相關指數的表現;
(v) 單一對沖基金及對沖基金中的基金;
(vi) 商品;
(vii) 貴金屬(但只限貴金屬憑證);
(viii) 商品遠期合約;
(ix) 房地產物業基金;及╱或
(x) 上述相關資產組合。
無論上述證券的相關資產能否根據各自的證券條款及條件而作出更換或修改,只要經更換或修改後的相關資產屬於本項所定義的其中一種獲准證券,即可購入上述證券。
如購入本i)項第(v)至(ix)點所定義的相關資產的證券,該等證券必須旨在按1:1的基礎複製各自相關資產的表現。這相應地適用於i)項第(x)點所定義的證券,只要該等證券擁有i)項第(v)至(viii)點所定義的相關資產。
擁有i)項第(vi)至(viii)點所定義的相關資產的證券不可提供作為相關資產的任何強制實物交付,或授予發行機構權利進行相關資產的實物交付。這相應地適用於i)項第(x)點所定義的證券,只要該等證券擁有i)項第(v)至(viii)點所定義的相關資產。
j) 本公司為其任何投資基金購入有投票權的股份,不得多至足以對發行機構的管理發揮重大影響力。附屬基金可購入佔任何一家發行機構最多10%的無投票權股份、債券和貨幣市場票據,以及一項UCITS或UCI最多25%的股份或單位。若無法計算已發行總額或已發行股份淨額,則此項限制不適用於購買債券、貨幣市場票據及目標基金單位。若此等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由歐盟成員國或其中央、區域或地方政府機關或第三方國家所發行或擔保,或由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所屬的國際組織根據公法所發行,亦不受此項限制約束。
上文第2和3項第一點所載限制是指購入資產的時間。若因價格變動或本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以致其後百分比超出限制,則本公司必須在顧及股東利益的情況下,以糾正上述情況為首要目標而行事。
4. 免除投資限制
a) 在行使組成其資產一部份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所附有的認購權時,本公司毋須遵循上文第1、2及3段所載的限制。
儘管已確保遵循分散風險原則,但近期成立的附屬基金在推出日後不多於六個月內可獲免除上文第1、2及3段的限制。
b) 若因本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或行使認購權而超出上段所指的限制,則本公司必須在顧及股東利益的情況下,以糾正上述情況為首要目標而進行出售交易。
c) 儘管已確保遵循分散風險原則,但附屬基金在推出後首六個月或清盤或合併前最後兩個月可獲免除附屬基金的資產類別原則及其投資限制所載的適用投資限制及規限。
d) 上文所述的免除投資限制將基於股東的最佳利益執行。
5. 本公司不得進行下列交易:
a) 附屬基金購買已繳納部份股款的證券所承擔的責任,連同第2.項第二點訂明的貸款合計不得超過該附屬基金淨資產的10%。
b) 附屬基金不得借出貸款或代表第三者擔任擔保人。
c) 附屬基金不得購入其處置因合約條文而受到任何形式限制的證券。
d) 附屬基金不得投資於房地產,但可投資於房地產擔保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或此等投資的權益,或投資於從事房地產投資的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例如REIT),以及此等投資的權益。
e) 附屬基金不得購入貴金屬或貴金屬憑證。
f) 附屬基金不得質押或抵押資產,以及轉移或指定其資產作為抵押品,除非在本香港基金章程的核准交易框架內屬必需。該等抵押協議尤其適用於第1d段的場外交易。
g) 附屬基金不得沽空證券、貨幣市場票據或目標基金股份。
h) 根據香港規定所適用的投資限制,本公司對任何單一發行機構所發行的任何普通股的投資總值合計不得超過10%。
6. 被動違反限制
附屬基金可因所持資產的價值出現變動,或因行使認購權或期權權利;及╱或因發行或贖回股票而引致附屬基金的整體價值變動;及╱或因數據供應商根據適用於特定投資策略的排除準則而制定的排除名單內的發行機構有所改變而超越或降至低於投資政策所載限制(所謂「被動違反限制」)。在該情況下,投資經理將設法在適當時限內令附屬基金重新符合該等限制。
7. 運用技巧與工具
在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下,附屬基金的一般投資原則及適用的資產類別原則可如下文所述透過運用技巧與工具達致。
技巧與工具是指買入上市及非上市(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期貨、期權、遠期交易、內含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結構性產品)、信貸違約掉期,以及回報建基於其他投資、證券、貨幣市場票據、基金、其他衍生工具、金融指數、一籃子證券、貨幣、匯率、利率、商品及其他所謂合資格「相關資產」的掉期及工具等等。
至於信貸違約掉期,信貸違約掉期的相關交易對手須為專門從事此類交易的一級金融機構。信貸違約掉期的相關資產及交易對手均須計入上文第3點所載的投資限制。信貸違約掉期應採用明確及透明的方式定期估值,並由本公司和獨立核數師監控。若監控顯示有任何違規,本公司將設法解決及消除此種情況。
在附屬基金的特定投資限制下,技巧與工具可用作(i)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包括對沖)目的及╱或(ii)投資目的。
運用技巧與工具可能涉及訂立逆市交易,可能(例如)導致附屬基金在相關證券價格下跌時錄得增長;並在價格上升時錄得虧損。這亦可能受市況或監管限制所限,概不保證落實有關交易可達致預期效果。
在適用情況下,(1)若干技巧與工具會以其對沖值加權值記帳;(2)即使相關資產和附屬基金資產並不對應,亦可考慮運用逆市交易降低風險。
具體來說,若投資經理確保附屬基金遵循(i)一般投資原則、(ii)資產類別原則及(iii)投資限制所載的投資限制,投資經理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包括對沖)及╱或投資目的而運用技巧與工具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合資格資產。
就此目的而言,技巧與工具將以指定方式按相關資產的對沖值加權值計算。即使相關資產和附屬基金資產並未完全對應,亦可考慮運用逆市技巧與工具以降低風險。
對於僅就附屬基金存續期管理及╱或對沖目的而運用的技巧與工具而言,若干政府債券遠期及政府債券期貨(例如使用美國國庫券、英國金邊債券、德國政府債券作為相關資產)不包括在下列各項風險承擔計算之內:
• 就計算最低風險承擔限額而言,各自的風險承擔計算須包括政府債券遠期好倉及政府債券期貨好倉,並剔除政府債券遠期淡倉及政府債券期貨淡倉。
• 就計算最高風險承擔限額而言,各自的風險承擔計算須剔除政府債券遠期好倉及政府債券期貨好倉,並包括政府債券遠期淡倉及政府債券期貨淡倉。
就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而言,運用技巧與工具須符合以下準則:
(a) 具備成本效益;
(b) 其訂立旨在降低風險或成本,或以符合附屬基金的風險取向及適用風險分散規則的風險水平締造額外資本或收入;
(c) 其風險已按本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而充份受控。運用技巧與工具不應:
(a) 導致附屬基金的投資目標出現改變:
(b) 使附屬基金風險取向的水平顯著增加。
投資經理在運用技巧與工具時遵從控制風險策略。為限制本公司在證券借貸、購回或反向購回交易下的交易對手風險,本公司將收取現金或其他資產作抵押品,進一步詳情於下文「抵押品管理政策」一節註明。
請參閱「風險因素」下的「運用技巧與工具的相關風險」分節,了解運用技巧與工具的相關風險。
8. 證券(反向)購回協議、證券借貸交易
x公司可根據證券融資交易規例的規定,以及CSSF日期為2008年6月4日的通函08/356號及日期為
2014年9月30日的通函14/592號所載的規定訂立(反向)證券購回協議及證券借貸交易。
根據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及適用的資產類別原則,並考慮每個交易日的贖回股份責任後,本公司可按照附錄五所載的限制訂立證券購回協議及證券借貸交易。
a) 附屬基金可以買方(反向購回協議交易)及賣方(購回協議交易)身份訂立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購回協議,惟交易對手須為專門從事該等交易的一級金融機構及獲認可評級機構(例如穆迪、標普或惠譽)最少評為Baa3(穆迪)、BBB-(標普或惠譽)。概無關於交易對手的法律地位或來源國的進一步限制。在購回協議有效期內,附屬基金只能在可採取其他對沖方式的情況下出售所買入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對於所售出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附屬基金必須作好準備在購回協議到期時履行其購回責任。
若附屬基金從附有其後購回責任的購回協議獲得任何流動資金,均不會計入第2項第二點所指的 10%臨時貸款限制,因而不受任何限制約束。儘管存在購回責任,有關附屬基金仍可根據其投資政策將源自其他途徑的流動資金悉數用作投資。
訂立反向購回協議的附屬基金應確保其能夠隨時按累計基礎或按市價估值基礎悉數討回現金或終止反向購回協議。若可隨時按市價估值基礎討回現金,則須根據反向購回協議按市價估值的價值來計算附屬基金的資產淨值。訂立購回協議的附屬基金應確保其能夠隨時討回涉及購回協議的任何證券或終止其已訂立的購回協議。若定期購回協議及反向購回協議不超過七天,應視作按可隨時由附屬基金討回資產的條款訂立的安排。
b) 附屬基金可訂立證券借貸交易,以借出所持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惟交易對手須為專門從事該等交易的一級金融機構及獲認可評級機構(例如穆迪、標普或惠譽)最少評為Baa3(穆迪)、 BBB-(標普或惠譽)。概無關於交易對手的法律地位或來源國的進一步限制。附屬基金應確保其能夠隨時討回任何已借出證券或終止任何已訂立的證券借貸協議。借出證券的前提是本公司透過轉撥現金、證券或貨幣市場票據,為附屬基金取得足夠的抵押品,在借出協議有效期內的抵押品價值應最少相當於借出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整體估值(包括利息、股息及其他最終權利)的價值的90%。用作抵押品的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必須為以下形式:
(i) 流通資產-流通資產不僅包括現金與短期銀行憑證,亦包括貨幣市場票據。由與交易對手無關的一級信貸機構所提供的信用證或見索即付擔保被視為等同於流通資產;
(ii) 由經合組織成員國或其當地公共機關或跨國機構及企業(成員來自歐盟、區域或全球)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券;
(iii) 由每日計算資產淨值並獲給予AAA或同等評級的貨幣市場UCI所發行的股份或單位;
(iv) 由主要投資於下文本段(v)及(vi)所述債券╱股份的UCITS所發行的股份或單位;
(v) 由流通性充裕的一級發行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券;或
(vi) 獲准在歐盟成員國的受監管市場或經合組織成員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股份(此等股份必須為主要指數成份股)。
若擔保並非以現金或UCI╱UCITS股份╱單位形式提供,則發行機構不得為交易對手的聯屬機構。
除非證券借貸交易及有關附屬基金的投資限制另行禁止,否則本公司可將在證券借貸交易期間以現金形式獲授予的抵押品,悉數投資於以下各項:
– 每日計算資產淨值並具備AAA或同等評級的貨幣市場UCI的股份或單位;
– 定期存款;
– 貨幣市場票據,定義見2007年3月19日指令2007/16/EC;
– 由歐盟成員國、瑞士、加拿大、日本或美國或公共中央、區域或地方機關及跨國機構及組織遵照共同體法、區域法或全球法所發行或擔保的短期債券;
– 由流通性充裕的一級發行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券;以及
– 如經審慎分析後認為合理且合乎慣例,以貸方身份訂立的購回協議。進行此類交易時,本公司可聘用管理公司或認可結算機構或專門從事此類交易(證券借貸計劃)的一級金融機構。管理公司可就安排、準備及執行證券借貸及╱或購回╱反向購回交易收取報酬,為所產生收入的最多30%,其他機構可收取最多50%的所產生收入作為其服務的報酬。
c) 就證券購回及證券借貸交易而言,若此等交易的交易對手為聯屬機構,則該等證券購回或證券借貸交易所提供款額最多以有關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50%為限,除非該項交易可每天終止或討回證券。若交易對手為該法例第41條第1 f)段所指的信貸機構,由一項或多項證券借貸交易、售後有權購回交易及╱或反向購回╱購回交易所產生的單一交易對手風險承擔不得超過有關附屬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他情況下的風險承擔則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5%。
9. 買入售回交易╱售出買回交易、保證金融資貸款交易
附屬基金不可訂立買入售回交易或售出買回交易。附屬基金不可訂立保證金融資貸款交易。
10. 總回報掉期(TRS)及具相若特點的金融工具
附屬基金可根據證券融資交易規例所載的規定訂立總回報掉期(「TRS」)。總回報掉期是把參考債務的總經濟表現(包括來自利息和費用的收入、價格走勢所致的盈虧及信貸虧損)轉移至另一方的衍生工具。總回報掉期可用作(其中包括)交換兩個不同投資組合的表現,例如把附屬基金若干資產的表現,與一項指數或根據附屬基金投資限制所詳述的特定策略所管理的外部投資組合的表現交換。若運用總回報掉期,交易對手對相關資產的成份或行政並無影響力。所選交易對手符合證券融資交易規例第3條的要求。
此外,附屬基金可訂立特點與總回報掉期相若的金融工具(稱為「差價合約」或「CFD」)。CFDs屬衍生工具,容許交易方藉所有相關金融工具的價格上升(好倉)或價格下跌(淡倉)獲利。CFD屬自身擁有潛在利潤及虧損的槓桿工具。透過運用CFDs,附屬基金可在無需直接買賣股份、指數、商品或貨幣組合的情況下,投資於環球市場。
11. 證券融資交易規例
附屬基金可訂立以下交易:
a) 上文「8.證券購回協議、證券借貸交易」所載的購回協議、證券或商品借出及╱或證券或商品借入協議(「證券融資交易」);及
b) 上文「10.總回報掉期(TRS)及具相若特點的金融工具」所載的總回報掉期╱CFDs。
在購回協議交易下,附屬基金將同時進行兩項交易,包括在約定日期向交易對手出售證券,以及附屬基金同意在約定的未來日期按約定的金額從交易對手購回證券。
在證券借貸交易下,作為貸方的附屬基金將向借方直接轉讓證券,而借方需承諾應要求或在預先約定的期限結束時把同等的證券轉讓回附屬基金。
附屬基金可為投資目的及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目的而訂立TRS╱CFDs,並只可為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目的而訂立證券融資交易。
在此情況下,有效率投資組合管理目的包括:降低風險、降低成本,以及在風險水平符合附屬基金的風險取向下,為附屬基金締造額外資本或收入。
若附屬基金投資於TRS及╱或CFDs及╱或證券融資交易,有關資產或指數可能由股票或債務證券、貨幣市場票據或其他符合附屬基金特定資產類別原則、個別投資目標及投資限制的合資格投資組成。
附屬基金投資於TRS╱CFDs及證券融資交易的資產淨值比重
附屬基金可投資於TRS╱CFDs及╱或證券融資交易的最高及預期資產淨值比重載於附錄五。
根據證券融資交易規例的要求,附錄五載列的預期比重並非上限,實際百分比可能視乎各種因素隨著時間而改變,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狀況。
附錄五載列的最高數值為上限。
附屬基金只可與符合本附錄上文「證券購回協議、證券借貸交易」所載之條件(包括有關法律地位、來源國及最低信貸評級)的交易對手訂立TRS╱CFDs及證券融資交易。
TRS╱CFDs的相關資產包括可能為附屬基金購入的證券或指令2007/16/EC第9(1)條定義的金融指數、附屬基金可根據其投資限制投資的利率、匯率或貨幣。
附屬基金可接收的抵押品類別載於下文「抵押品管理政策」,並包括現金及非現金資產,例如股票、債務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附屬基金接收的抵押品將根據第VII1部份「計算每股資產淨值」一節所載的估值方法估值。
若附屬基金以借款人身份訂立證券借貸交易,則只可借入根據附屬基金投資限制可購入的證券。
若附屬基金因訂立TRS╱CFDs或證券融資交易而接收抵押品,附屬基金所持抵押品面對價值可能下跌或變得不流通的風險。此外,概不保證在總回報掉期或證券融資交易下提供予附屬基金作為交易對手責任的擔保的任何抵押品,可在交易對手違約時變現以滿足交易對手的責任。若附屬基金因訂立TRS╱CFDs或證券融資交易而提供抵押品,須承擔交易對手將無法或不願履行其退還所提供抵押品責任的風險。
有關適用於TRS╱CFDs及證券融資交易的若干其他風險,請參閱上文「運用技巧與工具的相關風險」及「證券借貸及(反向)購回協議交易的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