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为 13.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8,900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文具 公告编号:2015-02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为 13.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8,9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11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3,786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0076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 726,653,230.06 元,其中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120,000,000.00 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
续费等的净额为 1,676,430.74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13,432,253.68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晨光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2015 年 8 月 18 日,上海
晨光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开户单位 | 银行账号 | 账户金额 (万元)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 上海晨光文具礼品有 限公司 | 03803920040037826 | 0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扩充及升级项目-加盟店营销网络扩充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xxxx(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