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华东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高校,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17年学校进入国家世界一流 大学建设A类高校行列,全面开启扎根中国大地建设一流大学的新征程。(课题组情况介绍)
华东师范大学与(校外合作单位名称)
共建(联合研究机构名称)协议
协议签订地: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或xxxxxx0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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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方华东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高校,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17年学校进入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A类高校行列,全面开启扎根中国大地建设一流大学的新征程。(课题组情况介绍)
乙方(合作单位情况介绍)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__年__月__日在(地点)签订本协议,共建“(联合研究机构名称)”。
双方就相关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目标
二、合作内容
(一)合作形式
(包括合作期限、所在地,合作方式等)
本(联合研究机构名称)为非法人机构。
(二)研究内容
(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等)
(三)运行管理模式
(四)研究团队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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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合作经费及付款方式
(合作经费须包含运行经费与科研经费,明确经费的来源、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使用方式等。原则上研究机构一旦成立,合作单位就应该立即拨付机构首期的建设费、运行费和研究经费,此后应逐年按时拨付相关费用。相关条款应在协议中写明)
五、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包括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论文署名等,原则上双方共享,最好约定好报奖权利学校优先,相应地,产业化权利合作单位优先)
六、人员聘用
为完成本联合研发中心的任务而需要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联合研发中心所在方当事人的内部管理规定。为完成本联合研发中心的任务而需要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联合研发中心所在方当事人的内部管理规定。因完成本联合研发中心的任务而产生了本联合研发中心内部人员财产和人身损害,以及联合研发中心之外的人员或机构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应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受损之人和本协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七、禁止商业活动
x联合研究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除维持机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外不得与任何第三人进行商业活动;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业宣传。
八、名称保护
非为履行本合作协议之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对方的名称(全称或缩写)、商标或标识进行商业活动。
九、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技术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任何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联合研发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将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不得将信息用于其自身的研究和开发目的。
十、固定资产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原则上归联合研究机构所在方所有)
十一、转让和分包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权利或义务。
十二、不可抗力
签字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约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五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有关组织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十三、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另一方(非违约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就该违约行为进行充分及时有效的纠正,违约方在收到非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进行此等纠正者,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的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另一方的专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其他成果。
十四、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应当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五、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文件或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有效。
3.其他在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甲方: 乙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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