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双方存在证券出借代理关系期间,乙方有权在普通交易系统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销户”、“禁止撤指定”、“禁止销沪(深)A 股证券账户”。甲方存有尚未了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出借合约期间,乙方有权在普通交易系统对甲方深圳证券账户设置 “禁止转托管”;
华宝证券
转融通证券出借代理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客户名称: 客户号: 所属分支机构: 签署日期:
合同编号_
甲方:
法定代表人(机构户):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户):经办人(机构户):
经办人身份证号(机构户):客户号:
住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 x 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解释为: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特定的费率出借上市证券,转融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出借人】是指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主体,即本协议的甲方。证券出借人分为两类,一类拥有独立交易单元,使用独立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报价与交易,直接申报出借证券;一类没有独立交易单元,委托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即本协议的乙方,通过乙方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出借证券。本协议所称证券出借人,特指第二类。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是指由证券金融公司于每一交易日公布的、出借人可以出借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证券出借代理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代理申请出借人资
格、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和清算交收等服务。
【转融券借入人】具有借入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并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借入证券及资金。
【约定申报】甲方与转融券借入人就出借证券数量、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后,提交的证券出借申报指令。
【非约定申报】甲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未指定借入方的证券出借申报指令。
【证券出借合约】甲方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并成交形成的合约。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出借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二) 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 甲方已经知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全部风险。
(四) 甲方保证出借的证券,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且依法可流通的证券,并且未设定担保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以及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措施。
(五) 甲方承诺,通过约定申报委托乙方出借证券,以及办理展期、提前了结等业务过程中,甲方和转融券借入人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违反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六) 若甲方为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甲方承诺不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或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七)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委托乙方出借证券,引起纠纷、诉讼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由其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导致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其所从事的证券出借业务存在未了事项的,不更换代理证券公司。
(九)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等单位
报送甲方的证券出借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本协议签署前均已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一)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人员、场所、设备、账户和交易单元等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
(三)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四)xxxx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相关机构代为报备出借人资格;
(二)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证券出借申报和清算交收服务;
(三)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的查询和核对服务;
(四)甲方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 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 应当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材料,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二) 指定用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持续保持上述账户的有效性;
(三) 申报证券出借指令时,应保证甲方证券账户有相应足额证券,且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后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进行卖出、划
转或者另作他用;
(四) 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合规地申报证券出借交易指令;
(五) 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含一致行动人)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或甲方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其他权益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应该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若甲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公告义务;
(六) 甲方应当向乙方申报并及时更新其是否为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等相关信息;如甲方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在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
(七) 甲方申报证券出借指令时,申报数量、证券出借期限、申报指令所包含要素、申报方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八) 甲方申报证券出借指令时,若乙方存有相同标的证券、相同期限的转融券借入申报,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借交易指令由非约定申报变更为约定申报,但甲方为拟出借股票的战略投资者的申报方式不能变更;
(九)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
(一)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其他材料;
(二)甲乙双方存在证券出借代理关系期间,乙方有权在普通交易系统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销户”、“禁止撤指定”、“禁止销沪(深)A 股证券账户”。甲方存有尚未了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出借合约期间,乙方有权在普通交易系统对甲方深圳证券账户设置 “禁止转托管”;
(三)有权对甲方的证券出借交易申报进行前端检查和申报限制,以保证甲方申报指令有效合规;
(四)甲方申报证券出借指令的同时,有权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以保证甲方可供出借证券余额充足;
(五)有权向甲方收取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相关费用,费用标准通过乙方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甲方从事证券出借交易的,视同接受乙方以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的相关费用标准收取费用;
(六)如果甲方发生异常交易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协助交易所及其它监管部门依法采取风险提示、限制交易等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一)向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投资者教育;
(二)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甲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人资格;
(三)向甲方提供申报证券出借交易指令以及证券与资金清算交收等证券出借代理服务;
(四)向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查询和核对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甲方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应当具备出借人资格,并向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且签署本协议及相关风险揭示书后,由乙方向证券交易所报备转融通证券出借人资格。
第九条 甲方应当确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沪、深两市普通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归还的证券;甲方应当在商业银行及乙方分别开立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证券金融公司支付的转融通费用以及权益补偿资金。
第五章 标的证券与期限
第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证券当日休市、证券停牌的,乙方不接受甲方相关申报指令。
第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无限售流通股;符合出借人资格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非上市首 5 日股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除外);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第十三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
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 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 182 天共 5 个档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
第十四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第十五条 出借证券为存托凭证的,其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事宜参照本协议有关标的证券的约定执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申报
第十六条 证券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 13:00 至 15:00,甲方提交的出借申报指令当日有效。甲方如需撤销未成交的出借指令的,需在当日 14:30 前以书面方式等合法有效的途径向乙方提出。标的证券停牌的,停牌期间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出借申报,已申报但未成交的可以撤销。停牌后当日复牌的,证券交
易所恢复接受申报。
第十七条 甲方可通过签署《华宝证券转融通证券出借申请表》等合法有效的方式委托乙方代理申报证券出借指令。
证券出借申报指令分为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费率、证券数量、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约定号由转融券借入人统一分发。
甲方为拟出借证券的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不得委托约定申报指令。
第十八条 出借人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的整数倍。证券出借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份)、不得超过 1000万股(份)。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出借申报指令进行前端检查,检查甲方的出借证券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甲方是否在合格出借人名单范围内;
(二) 检查出借证券是否在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范围内;
(三) 检查申报数量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检查甲方证券账户内是否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
(四) 检查出借证券是否依法可流通;
(五) 检查交收路径是否完整、准确;
(六) 检查出借证券是否全天停牌或是否在临时停牌期间。第二十条 乙方对甲方出借申报指令检查通过后,通过证券交易
所综合业务交易平台为甲方申报出借证券的同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内的出借证券,防止甲方卖出或者划转出借证券;检查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进行申报。
第七章 费率及归还
第二十一条 出借人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享有按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则根据证券金融公司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的各期限对应证券借入费率申报出借。
第二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按照出借证券当日或者展期日收市后市值、出借日或者展期日出借费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应当向出借人支付的借券费用。
每笔证券出借合约的借券费用=出借证券出借日或者展期日收盘价×该笔交易出借证券数量或者展期证券数量×该笔交易出借日或者展期日出借费率×实际占用天数/360。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服务的相关费用,甲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向乙方支付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以乙方公示、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出借合约期限顺延 30 个自然日以下的,证券金融公司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第二十六条 证券出借合约期限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甲方与证券金融公司或转融券借入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或其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前款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第二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到期不能归还甲方出借的证券、不能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等情形时,甲方无权委托乙方、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追偿,也无权直接向乙方、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第八章 展期及提前了结
第二十八条 以约定申报方式成交并经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展期
的证券出借合约,乙方负责联系甲方协商展期事项;若甲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通过签署《华宝证券转融券出借申请表》等合法有效的方式委托乙方代理申报展期指令,展期指令应包含原证券出借合约编号、展期数量、展期期限、展期费率等。以非约定申报方式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不得展期。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至少在原证券出借合约到期日之前2 个交易日提出展期申请,逾期乙方不接受甲方提出的展期申请。
第三十条 展期数量、展期期限、展期费率由转融券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确定,证券出借合约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82 天,182天期的证券出借合约不得展期。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与转融券借入人协商一致的,可通过签署《华宝证券转融通证券出借申请表》等合法有效的方式委托乙方代理申报提前了结指令。提前了结指令应包含原证券出借合约编号、提前了结期限、提前了结费率等。证券出借合约提前了结的,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该笔证券出借合约,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
第三十二条 甲方所出借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甲方应及时与证券金融公司或转融券借入人协商,包括不限于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了结相关转融券交易。
第三十三条 若甲方为出借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在其承诺期限内已出借的获配股票,该出借合约到期后不得展期;甲方仍提出展期申请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甲方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因其证券账户中拟出借证券日终余额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失败的,甲方应按照已成交但交收失败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 0.05%向证券金融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前款规定的债务金额计算公式为:证券出借合约金额=已成交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证券金融公司应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 0.0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前款规定的债务金额计算公式为: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尚未支付的借券费用。
第三十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债务清偿方式。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证券金融公司未按清偿方案清偿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向证券金融公司追偿。
第三十七条 甲乙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过程中,若甲方发生违约情形的,乙方可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协助证券金融公司通
知甲方、查询甲方的财产信息、协助办理冻结及划扣等手续。
第十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九条 甲方承诺本协议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畅通。甲方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结果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四十条 乙方通知的方式: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中所载的甲方联络方式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甲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通知:
(1)电子邮件通知;
(2)手机短信通知;
(3)录音电话通知;
(4)公告方式通知;
(5)邮寄方式通知。
甲方承诺,只要乙方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均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一条 通知的送达时间:
(1)以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手机短
信发出后三十分钟视为已经送达。
(2)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
(3)如协议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
(4)以邮寄(快递)方式通知的,寄出后 48 小时后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寄出时间以邮局(快递公司)回单为准。
第十一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二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四十三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一) 甲乙协商一致并解除协议的;
(二) 任何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 任何一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四)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五)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协议,但终止本协议并不影响本协议终止生效前已进行的相关业务。
第四十五条 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和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起 3 个自然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则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网点提出异议的,则乙方不再提供甲方申报证券出借指令服务。甲方尚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可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到期后不得进行展期。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则等发生修订,并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冲突的,则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五十条 除本协议已预留的相应限定内容的填写条款外,本协议在印刷文本之外的手写修改均无效,对双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自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编号为【 】的《华宝证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代理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业务合同专用章):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华宝证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代理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投资者作为出借人,从事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出借人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2.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该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出借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3. 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出借人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风险。
4. 转融通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
停牌或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 31个自然日起将不再对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出借人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风险。
5. 除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出借人无法在证券出借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出借人使用。出借人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6. 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出借人可能面临证券出借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7.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
8. 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出借人应当注意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9. 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并不意味出借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出借人也无权直接向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10. 若出借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出借人不属于前述股东而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应该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义务。若出借人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11. 出借人在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向出借人提供任何抵押品。
12. 出借人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出借人将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者给他人使用的, 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13.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出借人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14. 出借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将面临交易无效、取消交易资格甚至面临处罚的风险。
15. 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或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可能导致证券交
易系统、银证转账系统和相关交收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投资者将面临指令无法正常实施、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16.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交易部门在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业务中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和接受投资者的资金或账户密码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证券出借交易的所有风险。出借人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掌握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规则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协议》条款,并对证券借出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内容由投资者抄写:
以上《风险揭示书》本机构已经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