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品 名 規 格 單位 數量 壹 eeClass 翻轉教室學習系統維護 依正修科技大學資訊服務採購契約書之 eeClass翻轉教室學習系統維護合約辦理 式 1
項次 | 品 名 | 規 格 | 單位 | 數量 |
壹 | eeClass 翻轉教室學習系統維護 | 依正修科技大學資訊服務採購契約書之 eeClass 翻轉教室學習系統維護合約辦理 | 式 | 1 |
招 標 規 範標的名稱:eeClass 翻轉教室學習系統維護1式
備 註 | 1.投標廠商需檢附應用軟體系統維護建議書並按招標規範內容以螢光筆逐條標示,以供單位審核。 2.投標前,投標廠商必須先至使用單位現場勘查。 |
年
月
投標廠商用印處
日
1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服 務 採 購 契 約 書
廠 商 名 稱 | |
契 約 標 的 | eeClass 翻轉教室學習系統 維護合約 |
契 約 價 x | 元整 |
請 購 單 位 | 圖 書 資 訊 處 |
案 號 |
正修科技大學資訊服務採購契約
招標機關: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及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 招標、投標、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之一切約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三)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校方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四) 契約若有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應將「教育部委外專案個人資料保護條款」列為本契約之當然附件。
(五)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正本二份,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由甲方分送相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期限
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條 契約價金
x契約總價為含稅新臺幣 元整。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甲方應根據本契約應用軟體系統維護之費用,於合約簽訂後,依履約期限每三個月為一期,於第二期及第四期最後一個月月初付款一次,乙方須檢附發票與每月維修月報表、工作報告,報請甲方管理單位書面審查合格後,依照付款程序按季核付乙方依契約提供維護之費用。
第五條 履約標的
履約標的物:eeClass 翻轉教室學習系統,其相關資訊系統之故障排除、定期維護與技術諮詢服務,俾利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第六條 履約規範
(一) 乙方應提供以下之服務,為甲方維護應用軟體系統
1. 應用軟體系統瑕疵與錯誤之修正。
2. 依原廠軟體更新時間同步進行更新。
3. 維持系統功能不中斷、中斷後之恢復、故障修復。
(二) 乙方提供應用軟體系統維護服務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契約約定時間內提出應用軟體系統維護計畫書,就應用軟體系統之維護具體範圍、服務水準、測試方式等向甲方提出建議。上述建議書之內容,不得減損契約約定事項,並經甲方核定後執行。如有減損者,無效。
(三) 定期維護:乙方須每月對於本履約標的執行一次線上維護,維護工作至少包括資料庫檢查、索引檢查、磁碟空間檢查與系統備份確認,以維持資料正確性及電腦作業效率。
(四) 故障排除:在正常操作程序下,軟體系統發生問題,導致無法使用時,乙方須在接到維護需求後,於上班時間 8 小時內進行故障排除,維修方式得採E-MAIL、電話或遠端電腦連線技術支援,如無法立即修復,得依個案情節,由雙方約定期限辦理。
(五) 技術諮詢:乙方須提供有關本契約標的之電腦系統資訊及應用軟體系統之使用及自動化作業諮詢服務。
(六) 維護記錄:乙方須提供維護記錄,維護記錄內需詳載所維護之內容,以確實反應系統運作狀況。
(七) 特殊維護項目:
1. 移機安裝:乙方配合甲方電腦主機硬體升級或更換主機硬體,須將履約標的相關系統搬移到新主機。
2. 備份復原:乙方須協助甲方建立資料定期備份機制方式,若主機資料損毀時(但不包括作業系統),則依甲方提供最後一次備份資料,進行資料回復工作,協助以最新的備份資料復原。但不含硬體設備採購費用及作業系統重新安裝。
3. 資料庫維護:乙方須提供平台版本 patch 更新及系統測試服
務,但不含其他軟體處理及額外與甲方校務系統整合費用。 (八) 因進行維護作業而影響履約標的系統其他部份之功能時,乙方應於甲方同意之期限內,修正至系統正常為止,不得要求
計費。
第七條 客服及報修管理
(一)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維修工具、檢測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二) 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工作日以甲方公告上班日為準。
(三) 乙方須提供報修管道。
(四)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五)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六) 乙方於履約期間內,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若因乙方疏失或故意而導致甲方發生損害或資安事件,乙方除應負因此支出相關法律顧問、律師公費及訴訟、執行費用外,甲方得主張依資料量計付懲罰性違約金,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七)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分包。
第八條 交付文件
(一) 表單: 含報修紀錄、維修紀錄及統計分析表。
(二) 報告:乙方應自於約滿後 l 個月內,將維護期間各項報告轉成電子檔送交甲方, 作為甲方日後合約執行改進參考,報告內容需令下列項目
1. 報告名稱
2. 報告日期
3. 報告查核期間
4. 辦理情形及負責人員
5. 統計分析
6. 問題分析與改善建議或解決問題之方法
7. 總結說明第九條 罰則
(一) 維護期間,乙方對於契約規定之項目,經通知不改善或明顯怠工情事,經管理單位電話(傳真)通知改善,未能於三日內辦理者,依逾期罰款規定辦理。
(二) 乙方工作人員如有造成甲方財物或機械設備損壞時,乙方需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 逾期罰款: 每逾一日以契約總價之千分之一計罰,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價百分之十。
第十條 權利及責任
(一) 乙方所派人員因執行本契約而知悉本校教職員生個人質料、設備資料等,有代為永久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同意, 乙方所派人員不得將其於本校服務期間相關之任何文件、資料、設備交與第三者,或將其內容對外發表。
(二) 乙方於契約執行期間因疏忽或過失致本校發生之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 乙方為本校授權之廠商,契約設備內所使用之軟體皆經本校合法取得之軟髓,廠商維護若有使用非本校提供之軟體、致引發軟體侵權或智慧財產權等問題之求償、法律責任或訴訟問題,乙方應自行負責。
(四) 雙方應指定專責人員作維護事項聯絡工作。
(五) 乙方應與本校承辦單位簽訂合約商保密切結書及資訊安全切結書並遵守本校資訊安全政策。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經查明屬實者。
4.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5.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6.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7.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
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8.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 契約經依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 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 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五)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 依契約償金給付; 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六)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二款規定。
(七)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償金。
(八)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的予延長履約期限。
(九) 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 溯及契約生效日清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
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2. 提起民事訴訟。
3.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 任。
(三)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資訊服務採購契約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立 | 約 | 人: |
甲 | 方: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 |
代 | 表 | 人:xxx |
xx編號:
地 址:83347xxxxxxxxx000xx x:07-7358800
乙 方:負 責 人: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