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一間香港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具有可變動股本及有限法律責任,並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 本公司以傘子結構成立,本公司成分基金之間的法律責任分隔。 本公司乃根據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於 2021 年 2 月 8 日發佈並自該日起生效的法團成立文書註冊成立,註冊編號為 OF11。 重要提示 ─ 儘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2S 條就成分基金之間的法定分隔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但分隔法律責任的概念仍相對較新。因此,若本地債權人在海外法院或依照海外法律合約...
東亞聯豐投資系列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具有可變動股本且成分基金之間法律責任分隔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東亞聯豐亞太區靈活配置基金東亞聯豐中國滙通基金
東亞聯豐中國鳳凰基金
東亞聯豐環球靈活配置基金 東亞聯豐人民幣核心債券基金
2021 年 8 月
投資者之重要資料
重要提示:如閣下對本基金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閣下應尋求獨立專業財務意見。
本基金章程包含有關東亞聯豐投資系列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本公司」) 及其成分基金 (「成分基金」)的資料。
本公司是一間香港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具有可變動股本及有限法律責任,並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 本公司以傘子結構成立,本公司成分基金之間的法律責任分隔。 本公司乃根據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於 2021 年 2 月 8 日發佈並自該日起生效的法團成立文書註冊成立,註冊編號為 OF11。
重要提示 ─ 儘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2S 條就成分基金之間的法定分隔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但分隔法律責任的概念仍相對較新。因此,若本地債權人在海外法院或依照海外法律合約提出索償,尚未清楚有關海外法院會如何或是否會實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2S 條。
董事對本基金章程及各成分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所深知及確信,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當中所載任何xx具有誤導成分。然而,派發本基金章程及產品資料概要或發售或發行股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於刊發日期後任何時間仍屬正確的xx。本基金章程及產品資料概要將不時予以更新。
本基金章程必須與各成分基金的一份產品資料概要、本公司及成分基金最近可提供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如有),以及任何其後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一併派發。成分基金之股份僅按本基金章程、產品資料概要及(如適用)上述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所載的資料發售。若任何交易商、銷售員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並未刊載的任何資料或xx(不論屬何種情況),均應當作未經認可,故此不得加以倚賴。
證監會註冊及認可
x公司及成分基金已於證監會註冊,並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得證監會認可。 證監會的註冊或認可並不等於對本公司或成分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並非對本公司或成分基金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本公司或成分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其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投資者類別。
銷售限制
一般限制:本基金並無辦理任何手續,以獲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發售成分基金之股份或派發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因此,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不得於未經認可進行要約或招攬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或任何情況下,作要約或招攬用途。此外,成分基金的股份不得於未經認可進行再發售或轉售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直接或間接發售或出售予任何人士再作發售或轉售。獲派發本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概要並不構成在發售成分基金股份屬違法的司法管轄區內發售該等股份。
美國:尤其是,潛在投資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a) 股份並未根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登記,除不違反該證券法的交易,股份不得直接或間接在美利堅合眾國或其任何屬土、屬地或歸其司法管轄的地方,或為美國人(詳見該證券法規例 S 的釋義)的利益而發售或銷售;及
(b) 本公司及成分基金並未亦將不會根據 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經修訂)登記。
有意申請股份之人士,必須自行了解本身註冊成立、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國家╱地區的法例可能面對及與認購、持有或處置股份相關的 (a) 可能產生的稅務後果,(b) 法律規定及 (c) 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
本基金章程中的部分資料,是法團成立文書及本公司與所委任的服務供應商訂立的協議中相應條文的概要。投資者應參閱法團成立文書及相關協議了解更多詳情。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其投資可能虧損。概不保證將會達致各自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者應在作出投資決定前閱讀本基金章程,尤其是「風險因素」一節及相關附錄內的「特定風險因素」一節。
請注意,本基金章程必須與有關本公司特定成分基金的相關附錄及/或本基金章程的補編一併閱讀。附錄及/或補編載列關於成分基金的詳情(可包括但不限於成分基金的特定資料,以及適用於成分基金的額外條款、條件及限制)。附錄及/或補編的條文對本基金章程作出補充。
資料及查詢
如欲獲得有關本公司及多個成分基金的進一步資料,或就本公司及任何成分基金進行任何查詢或投訴,投資者可採取下列任何一種方式:
• 發送函件至本公司註冊地址;或
• 在正常辦公時間內撥打指定電話號碼 x000 0000 0000。
來自投資者的查詢或投訴將傳達予相關各方,並將由本公司相應回覆投資者。
進一步資料
投資者可訪問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獲取更多關於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資料,包括本基金章程及產品資料概要、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以及最新的資產凈值。本網站未經證監會審核或認可,並可能包括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
目錄
標題 頁次
各方名錄 1
釋義 2
本公司 6
本公司的管理及行政管理 7
董事 7
基金經理 7
託管人 8
行政管理人 9
認可經銷商 10
核數師 10
其他服務供應商 10
投資考慮 11
投資目標及政策 11
投資及借款限制 11
違反投資及借款限制 11
證券融資交易 11
流動性風險管理 11
風險因素 12
股份認購 28
類別股份 28
首次發售 28
最低認購水平 28
其後認購 28
發行價 28
認購費用 28
最低首次認購額及最低其後認購額 29
申請程序 29
付款程序 29
以實物認購 30
一般規定 30
發行限制 30
股份變現 31
股份變現 31
變現價 31
變現收費 31
最低變現額及最低持有額 31
變現手續 32
變現款項的付款方法 32
以實物變現 33
變現限制 33
強制變現股份 33
轉換 34
股份轉換 34
轉換費用 34
轉換手續 35
轉換限制 35
估值及暫停 36
資產淨值的計算 36
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 37
轉授估值及定價職能 37
價格調整 38
暫停 38
分派政策 40
累積類別 40
分派類別 40
費用及開支 41
董事酬金 41
基金經理費用 41
管理費 41
表現費用 41
登記處費用 41
持有人服務費 41
一般事項 41
託管費 41
行政費 41
費用上調通知 42
成立費用 42
一般開支 42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現金回佣及非金錢利益 42
稅項 44
香港稅項 44
其他司法管轄區 45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45
一般資料 46
財務報告 46
刊登價格 46
董事的罷免及退任 46
本公司、成分基金或類別的終止 46
本公司或成分基金的清盤 47
法團成立文書 47
股本 47
會議及表決權利 47
類別權利變動 48
轉讓股份 48
反清洗黑錢規例 48
利益衝突 48
董事權益 49
傳真指示 50
沒收無人認領的款項或分派 50
市場選時 50
FATCA 或其他適用法律的合規認證 50
向監管及稅務機關披露資料的權力 50
個人資料 51
重大合約 51
備查文件 51
附表 1—投資限制 52
附表 2—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 58
附錄一—東亞聯豐亞太區靈活配置基金 59
附錄二—東亞聯豐中國滙通基金 64
附錄三—東亞聯豐中國鳳凰基金 70
附錄四—東亞聯豐環球靈活配置基金 74
附錄五—東亞聯豐人民幣核心債券基金 79
附錄 A–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 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深港通」) ( 統稱「滬港通及深港通」) 85
附錄 B– 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 87
各方名錄 | ||
註冊地址 xx | ||
xxxx 00 x | ||
xxxxxx 0 x | ||
本公司董事 xxx | 基金經理董事 xxx | |
xxx | xxx | |
xxx | xxx | |
xxx | Xxxxxxx Xxxxxxxxx Xxxxxxxxx | |
xxx | Xxxxxx Xxxx Xxxxxxxx | |
基金經理 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託管人 花旗信託有限公司 | |
香港 | 香港 | |
德輔道中 10 號 | 中環 | |
東亞銀行大廈 5 樓 | 花園道 3 號 | |
冠君大廈 50 樓 | ||
登記處 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管理人 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 |
香港 | 香港 | |
德輔道中 10 號 | 中環 | |
東亞銀行大廈 5 樓 | 花園道 3 號 | |
冠君大廈 50 樓 | ||
法律顧問 的近律師行 | 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 |
香港 | 香港 | |
中環 | 中環 | |
遮打道 18 號 | 遮打道 10 號 | |
歷山大廈 5 樓 | 太子大廈 8 樓 |
釋義
x基金章程所用詞彙應具以下涵義︰ -
「AEOI」 視乎文義所指,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AEOI」 )指下列一項或多項規則:
(a) 經修訂的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國內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節(稱為「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或「FATCA」;
(b)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的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標準 — 共同匯報標準及任何相關指引;
(c) 香港政府(或任何香港政府機構)以及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該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機構)間為遵守、促進、補充或實施上文 (a) 及 (b) 所述的法律、規例、指引或標準而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條約、規例、指引、標準或其他協議;及
(d) 任何給予上文 (a) 至 (c) 項所述事項的效力的香港法律、規例或指引
「會計日期」 指每年的 12 月 31 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任何成分基金選定的每年的該等其他日期
「會計期間」 指由本公司註冊成立或相關成分基金成立日期(視情況而定)或會計日期後一日起計,直至下一個後續會計日期或本公司完成清盤之日或相關成分基金的終止日期(視情況而定)止期間
「行政管理協議」 指據此委任相關行政管理人擔任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行政管理人的協議,經不時修訂
「行政管理人」 指相關成分基金附錄中指定的擔任該成分基金的行政管理人的實體
「攤銷期間」 就本公司及/或某成分基金而言,指相關附錄中訂明本公司及/或該成分基金的成立費用將予攤銷的期間
「附錄」 指載列有關成分基金或與其相關的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的特定資料之附錄,隨附於本基金章程,並構成本基金章程的一部分
「申請表格」 指供認購股份使用的指定申請表格,為免產生疑問,申請表格並不構成本基金章程的一部分
「核數師」 指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或受委任擔任本公司當時之核數師的人士
「認可經銷商」 指任何受本公司委任向潛在投資者分銷成分基金部分或全部股份的人士
「基本貨幣」 就某成分基金而言,指相關附錄中訂明的該成分基金的賬戶貨幣
「營業日」 指香港持牌銀行開放經營一般業務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日以及香港於上午 9 時正至下午 5 時正的任何時間懸掛 8 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的日子),除非董事另有決定者,則作別論
「中國」 僅就本基金章程的解釋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A 股」 指由於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以人民幣買賣並可供中國內地投資者、合格投資者 (QI) ( 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RQFII)) 及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境外策略投資者投資,及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的股票
「中國 B 股」 指由於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以外匯買賣並可供中國內地投資者及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股票
「中國 H 股」 指由於中國內地註冊成立,並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發行,以港幣買賣的股票
「類別」 指就某成分基金發行的任何股份類別
「類別貨幣」 就某類別股份而言,指相關附錄中所訂明該類別的賬戶貨幣
「本公司」 指東亞聯豐投資系列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關連人士」 就某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公司普通股股本 20% 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間接行使該公司表決權總數 20% 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b) 由符合 (a) 項所載一項或兩項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任何與該公司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或
(d) 該公司或上文 (a)、(b) 或 (c) 項所界定的任何關連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
「轉換費用」 指於轉換股份時應付的轉換費用(如有),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轉換表格」 指供轉換股份使用的指定轉換表格,為免產生疑問,轉換表格並不構成本基金章程的一部分
「託管人」 指擔任本公司及其成分基金託管人的花旗信託有限公司
「託管人協議」 指據此委任託管人擔任成分基金託管人的協議,經不時修訂
「交易日」 就某成分基金或(視乎文義所指)與某成分基金相關的特定類別而言,指各營業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特定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釐定的該等其他日子,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明
「截止交易時間」 就某交易日而言,指某成分基金或某類別股份的買賣請求必須於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該成分基金股份或相關類別可不時進行銷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的該時間前收到,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董事」 指本公司現時之董事
「港元」 指香港的法定貨幣港元
「HKFRS」 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 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團成立文書」 指本公司的法團成立文書,經不時修訂
「中期會計日期」 指每年 6 月 30 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任何成分基金選定的每年的其他日期
「獲轉授投資職能者」 就某成分基金而言,指已獲轉授投資管理該成分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職能的實體,有關詳情載於相關附錄(如適用)
「發行價」 指下文「股份認購 - 發行價」一節所述,某特定類別的股份在推出期間屆滿後根據法團成立文書計算的發行價
「推出截止時間」 指某成分基金或某特定類別股份的推出期間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的下午四時正(香港時間),或董事可不時釐定的該營業日或其他日子的其他時間,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推出期間」 就某成分基金或某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而言,指董事可能就首次發售該成分基金股份或該一個或多個類別釐定的有關期間,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如適用)
「推出價」 指董事所釐定於推出期間的每股股份價格,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如適用)
「內地」或「中國內地」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僅就本基金章程的解釋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管理協議」 指據此委任基金經理擔任本公司及其成分基金的基金經理的協議,經不時修訂
「基金經理」 指擔任本公司及其成分基金的投資經理的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最低首次認購額」 指某成分基金股份或某類別股份的最低首次投資額,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最低持有額」 指任何股東必須持有任何成分基金股份或類別股份的最低數目或價值,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最低變現額」 指就部分股份變現而言,任何股東可予變現的任何成分基金股份或類別股份的最低數目或價值,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最低認購水平」 就某成分基金而言,指於推出期間結束時或之前收到的最低認購總額(如適用),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最低其後認購額」 指某成分基金股份或某類別股份的最低額外認購額,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資產淨值」 就某成分基金而言,指下文「估值及暫停 — 資產淨值的計算」所概述根據法團成立文書的條文計算的該成分基金或(視乎文義所指)有關該成分基金的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 指證監會頒佈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經不時修訂並以證監會已刊發的指引或頒佈的其他指引作為補充
「認購費用」 指就發行股份應付的認購費用(如有),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基金章程」 指本基金章程,包括各附錄在內,各自經不時修訂、更新或補充
「變現收費」 指於變現股份時應付的變現收費(如有),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變現表格」 指供變現股份使用的指定變現表格,為免產生疑問,變現表格並不構成本基金章程的一部分
「變現價」 指下文「股份變現 — 變現價」所述的根據法團成立文書釐定的股份將予變現的價格
「登記處」 指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登記處
「逆向回購交易」 指某成分基金從出售及回購交易的對手方購買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售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銷售及回購交易」 指某成分基金將其證券出售給逆向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及融資成本購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證券融資交易」 指證券借出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以及逆向回購交易的統稱
「證券借出交易」 指某成分基金按約定費用將其證券借給證券借入的對手方的交易
「證券市場」 指開放予國際公眾及定期進行證券交易的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有組織證券市場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修訂)
「股份」 指本公司具表決權及參與權的股份
「股東」 指登記為本公司資本之股份持有人的人士
「成分基金」 指本公司財產中分開投資及管理的獨立部分
「美國」 指美利堅合眾國
「美元」 指美國的法定貨幣美元
「單位信託守則」 指《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的「重要通則部分」及「第 II 節: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以及證監會頒佈的任何手冊、指引及守則,可不時修訂
「估值代理人」 指行政管理人
「估值日」 指某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及/或某股份或某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予以計算的各營業日,就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的各交易日而言,則指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成分基金或類別股份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估值時間」 指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成分基金或類別股份,於相關估值日最後一個收市的相關市場的營業時間結束時,或董事可不時釐定的該日或其他日子的其他時間,已於相關附錄中訂明
x公司
x公司為根據法團成立文書以傘子基金形式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所有股東均有權因法團成立文書的條文受益、受其約束並被視為已承諾遵守該等條文。
本公司以傘子基金形式成立,其現有的成分基金及/或彼等各自的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之詳情載於相關附錄內。在任何適用監管規定及證監會批准(如需要)的規限下,董事日後可全權酌情決定設立其他成分基金或就各成分基金發行額外一個或多個類別。
各成分基金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成立為獨立的資產池。某成分基金的資產僅屬於該成分基金,不可用以償付包括本公司及任何其他成分基金在內的任何其他人士的負債或索償。代表某成分基金產生或歸屬於該成分基金的任何負債僅可由該成分基金的資產償付。 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前提下,董事可以其合理認為對全體股東屬公平的方式在成分基金之間分配以下資產或負債:(i) 本公司代表成分基金收取或產生的資產或負債,或為使成分基金運作而進行分配;及 (ii) 不屬於任何特定成分基金的資產或負債。
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將載於相關附錄內。某成分基金內的各類別股份將以其類別貨幣計價,該類別貨幣可能是與該類別相關的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或相關附錄中訂明的其他賬戶貨幣。
貨幣對沖類別股份(該類別的名稱中註明「對沖」)可就各成分基金提供。基金經理可為以某成分基金基本貨幣以外之貨幣計價的類別就該成分基金之基本貨幣所承受的貨幣風險作對沖,以試圖減輕該類別貨幣與該成分基金基本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影響。由於此類外匯對沖可就特定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利益而使用,其費用及對沖交易的所得損益須僅計入該貨幣對沖類別股份。投資者務請注意,與此類對沖有關的額外費用包括與用以執行對沖的工具及合約有關的交易費用。費用及對沖交易的所得損益將反映於相關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每股資產淨值中。
本公司的管理及行政管理
董事
x公司的董事包括:
xxx - 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總裁;
xxx - 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資總監;
xxx - 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定息投資部首席投資總監;
xxx - 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營運總監;
xxx - 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業務發展部董事總經理。
應支付予董事的薪酬(如有)載於「費用及開支」一節。董事可就有關董事以任何身份為本公司提供的服務釐定其薪酬。
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本公司應賠償每名董事或前董事在執行及/或履行董事或前董事職責及/或行使董事權力及/或與董事的職責、權力或職務有關的其他原因產生的所有費用、收費、損失、開支及負債,惟該名董事履行於香港法例下對股東的任何責任或由於該名董事因欺詐或疏忽而背信者則除外。法團成立文書中的任何條文概不得詮釋為減少或豁免董事於適用法律及規例下的任何職責及責任,並且董事委任書中不得包含任何有關提供任何此豁免或彌償的條文。
本公司亦可就任何責任以董事為受益人購買及支付保險,惟董事履行香港法例下對股東的任何責任或由於該名董事因欺詐或疏忽而背信者則除外。
董事有權並已將本公司的日常營運轉授予服務供應商,包括基金經理、託管人及行政管理人。在履行職責時,董事有權依賴及通常會依賴該等服務供應商執行的工作及提供的資料。
作為其監管本公司營運的整體職責的一部分,董事應運用合理的謹慎、技巧及盡職監督基金經理及託管人的活動。
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為東亞聯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由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 Unio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 AG 共同擁有,並獲發牌照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部項下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基金經理擁有為私人及機構投資客戶提供各類專業投資管理服務的經驗,其中包括管理訂製的投資組合,提供投資策略意見,承辦外國股票、債券及結構性投資產品的買賣業務。
本公司已委任基金經理根據管理協議管理本公司資產(即開展投資管理職能)以及就本公司及成分基金提供資產估值及定價職能。
在事先獲得證監會批准後,基金經理可為特定的成分基金委任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倘基金經理就現有成分基金委任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將須向該成分基金的股東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以及本基金章程及/或相關附錄將作出更新以包括該項委任。
基金經理可不時為任何成分基金委任其他投資顧問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該等投資顧問的酬金將由基金經理承擔。
根據管理協議,基金經理可將其資產估值、定價及其他職能轉授予其他人士。除非某成分基金的附錄內另有說明,否則基金經理已將其有關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資產估值及定價職能轉授予估值代理人。
根據管理協議,基金經理及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獲轉授職能者及代理人應有權就其於履行與某成分基金有關的義務或職能時可能面臨或對其提出或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訴訟、法律程序、負債、費用、索償、損害、開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專業及其他類似開支)或索求的彌償目的,追索相關成分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資產,但無權追索任何其他成分基金的資產。儘管有上述規定,基金經理不得獲豁免香港法例所施加或就其職責而對因欺詐或疏忽背信所須承擔的任何責任,或就該責任獲得彌償,或由股東就該責任對其作出彌償或由股東承擔相關費用。管理協議或法團成立文書中的任何條文概不得詮釋為減少或豁免基金經理於適用法律及規例下的任何職責及責任,並且管理協議中不得包含任何有關提供任何此豁免或彌償的條文。
基金經理可根據管理協議在發出 60 日書面通知後退任。當基金經理不再符合適用監管規定下的資格要求(或被禁止擔任基金經理),或證監會撤回其對基金經理的批准時,基金經理必須退任。 倘出現下列情況,基金經理必須以董事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被免職:
• 基金經理面臨清盤(為重建或合併目的進行自願清盤除外)、破產或就其資產委任接管人;或
• 董事憑足夠妥善的理由以書面表示更換基金經理乃符合股東利益;或
• 倘若基金經理嚴重違反其於管理協議下的任何義務,以及(如該違約行為可以補救)在收到本公司要求其補救該違約行為的通知的三十日內未予補救。
除非經證監會批准任命新的基金經理,否則基金經理不得退任。
倘基金經理退任或被免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委任,本公司須委任另一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符合資格,並獲證監會批准擔任基金經理的法團擔任本公司投資經理,以於有關退任或罷免的任何通知期屆滿或屆滿前取代將退任或被免職的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有權收取下文「基金經理費用」一節所述的費用。
託管人
託管人為花旗信託有限公司。
花旗信託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註冊信託公司。花旗信託有限公司為花旗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作為一家全球金融服務集團,花旗集團及其子公司為消費者、企業、政府和機構提供廣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零售銀行、企業和投資銀行、證券經紀和財富管理。
根據託管人協議,託管人作為各成分基金的資產託管人行事。託管人負責保管構成各成分基金資產一部分的所有投資以及現金及其他資產,該等資產將根據託管人協議的條款進行處理。託管人須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及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確保妥善保管受託成分基金的財產。
託管人可不時委任該等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關連人士)作為任何成分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的分託管人、獲轉授職能者、代名人或代理人,並可授權任何該等人士在獲得託管人事先書面同意或書面不反對的情況下委任分託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及
/或獲轉授職能者。該分託管人、代名人、代理人、獲轉授職能者或由託管人就相關成分基金委任的任何人士的費用及開支,若經董事批准,應從相關成分基金中撥付。
託管人應 (A) 在挑選、委任及持續監察其委以託管及/或保管成分基金所包含任何投資、現金、資產或其他財產的分託管人、獲轉授職能者、代名人或代理人(各稱「往來人士」)時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及 (B) 信納各往來人士持續具備合適資格及能力為相關成分基金提供相關服務。如託管人已履行 (A) 及 (B) 項所載職責,託管人毋須就並非託管人關連人士的任何往來人士的任何行為、遺漏、無力償債、清盤或破產承擔責任。託管人仍應就身為託管人關連人士的任何往來人士的任何行為或遺漏承擔負責,猶如該等行為或遺漏乃託管人的行為或遺漏。託管人應盡合理努力追討因往來人士的任何違約而引致的任何投資及其他資產損失。
託管人概不就以下機構的任何行為、遺漏、無力償債、清盤或破產承擔責任:(i)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 或就存放任何投資的該等中央存管或結算及交收系統而言的任何其他該等中央存管或結算及交收系統;或 (ii) 任何出借人(或出借人委任的代名人),以其名義向其轉讓的任何投資均根據為本公司或成分基金進行的借貸進行登記。
根據託管人協議,託管人及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獲轉授職能者及代理人將有權就其於根據託管人協議或就某成分基金履行其責任或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授權或酌情權時可能面臨或對其提出或可能遭受或可能招致或蒙受(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或目前對或可能對託管人施加的任何訴訟、程序、負債、費用、申索、損害、開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專業及其他類似開支)或索求進行彌償之目的,追索相關成分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資產,但無權追索任何其他成分基金的資產。儘管有上述規定,託管人不得獲免除香港法例施加的或就其職責而對因欺詐或疏忽背信所須承擔的任何責任,或就該等責任獲得彌償,或由股東就該等責任對其作出彌償或由股東承擔相關費用。託管人協議或法團成立文書中的任何條文概不得詮釋為減少或免除託管人於適用法律及規例下的任何職責及責任,託管人協議中不得包含任何有關提供任何此減免或彌償的條文。
基金經理全權負責就本公司及/或各成分基金作出投資決定。託管人應以合理的謹慎確保遵守「投資考慮」一節所載投資及借款限制、相關附錄所載與某成分基金有關的任何特定投資及借款限制,以及相關成分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認可所遵從的條件,並且除上文所述者外,託管人對基金經理作出的任何投資決定概不負責,亦不承擔法律責任。
託管人可根據託管人協議在提前 180 日發出書面通知後退任。倘託管人不再符合適用監管規定下的資格規定(或被禁止擔任託管人),或證監會撤回其對託管人的批准時,託管人必須退任。若出現下列情況,託管人必須以董事發出通知的方式被免職:
• 託管人面臨清盤(為重建或合併目的進行自願清盤除外)、破產或就其資產委任接管人;或
• 董事憑足夠妥善的理由以書面表示更換託管人乃符合股東利益;除非委任新的託管人,否則託管人不得退任。
倘託管人退任或被免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委任,本公司須委任另一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符合資格,並獲證監會批准擔任託管人的法團擔任本公司託管人,以於有關退任或罷免的任何通知期屆滿時或屆滿前取代將退任或被免職的託管人。託管人之退任應於新託管人上任時生效。
除上文所載有關託管人概況的披露外,託管人概不負責編製或刊發本基金章程。
行政管理人
基金經理可(代表本公司)就各成分基金的若干行政管理服務委任不同的行政管理人。獲委任擔任成分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實體載於相關附錄。
基金經理已與各行政管理人訂立行政管理協議。各行政管理人負責向其受委的各成分基金提供若干行政管理服務。此外,基金經理已向行政管理人轉授本公司相關成分基金的資產估值及定價職能。
根據相關行政管理協議,行政管理人及其董事、高級人員、僱員、獲轉授職能者及代理人將有權就其於履行與某成分基金有關的責任或職能時可能面臨或對其提出或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訴訟、程序、負債、費用、申索、損害、開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專業及其他類似開支)或索求進行彌償之目的,追索相關成分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的資產,但無權追索任何其他成分基金的資產。儘管有上述規定,行政管理人不得獲免除香港法例施加的或就其職責而對因欺詐或疏忽背信所須承擔的任何責任,或就該等責任獲得彌償,或由股東就該等責任對其作出彌償或由股東承擔相關費用。
除上文所載有關行政管理人的披露外,行政管理人概不負責編製或刊發本基金章程。
認可經銷商
x公司計劃委任認可經銷商以進行股份營銷、推廣、銷售及/或分銷,以及收妥股份認購、變現及/或轉換申請。
倘申請人透過認可經銷商作出股份申請,則股份可以認可經銷商或認可經銷商之代名人公司的名義登記。基於此安排,申請人將依賴其股份被登記名下的人士代其行事。由於認可經銷商(或其代名人)是相關成分基金的股東,本公司對相關申請人及認可經銷商就股份的認購、持有和變現及任何相關事項而訂立的任何安排,以及可能因此產生的任何費用或損失概不負責。然而,本公司將以合理謹慎的態度挑選及委任認可經銷商。
投資者透過認可經銷商申請股份認購、變現及/或轉換,應注意該認可經銷商可能會就接收認購、變現或轉換指示實施較早的截止交易時間。投資者應注意相關認可經銷商的安排。
本公司或基金經理可能支付或與該等認可分銷商分攤其收取的任何費用(包括任何認購費用、變現收費、轉換費及管理費)。為免產生疑問,針對本公司或成分基金的任何廣告或宣傳活動而應付予認可經銷商的任何費用、成本及開支,將不會從本公司或成分基金的資產中撥付。
核數師
基金經理已委任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核數師。核數師獨立於本公司、基金經理及託管人。
其他服務供應商
x公司可委任其他服務供應商就成分基金提供服務。該等其他服務供應商(如有)的詳情載於相關附錄。
投資考慮
投資目標及政策
各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和特定風險,以及其他重要詳情,均載於本文件所附與成分基金相關的附錄內。
若干成分基金或無任何按地域配置的固定資產。成分基金預期的資產配置(如有)僅供指示用途。為實現投資目標,在極端市況下(例如某成分基金大部分資產所投資的市場出現經濟衰退或政治動盪,或法律或監管規定或政策有所變動),則實際資產配置可能與預期資產配置大不相同。
若投資目標及/或政策出現任何重大變更,將須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並至少提前一個月(或與證監會協定的該等其他通知期)以書面方式通知受影響股東。下列是致使任何變更被列為非重大變更時必須達致的凌駕性原則及要求:
(a) 變更不構成相關成分基金的重大變動;
(b) 變更之後相關成分基金的整體風險狀況不會有重大變動或有所增加;及
(c) 變更不會對相關成分基金的股東之權利或權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包括可能限制相關成分基金股東行使其權利的能力之變更)。
投資及借款限制
法團成立文書列出本公司購入若干投資的限制及禁制以及借款限制。除非相關附錄另有披露,否則各成分基金須受到載於本基金章程的附表 1 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
違反投資及借款限制
如果成分基金出現違反投資及借款限制的情況,基金經理的首要目標是要在適當地考慮相關成分基金股東的利益後,在合理時間內,採取一切必須步驟,糾正有關情況。
證券融資交易
除非成分基金的附錄另有披露,否則本公司目前並無意就任何成分基金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流動性風險管理
基金經理已設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使其能夠識辨、監察及管理成分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成分基金投資的流動性狀況將便利履行成分基金應付變現要求的責任。該政策與基金經理的流動性管理工具合併,亦尋求在大量變現情況下達致公平對待股東及保障剩餘股東的權益。
基金經理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顧及有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變現政策、交易頻次及強制執行變現限制的能力。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涉及在持續基礎上監察成分基金所持投資的狀況,以確保該等投資與在「股份變現」一節下所述明的變現政策相符,並將便利履行成分基金應付變現要求的責任。此外,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包括為在正常及特殊市況下管理成分基金的流動性風險而由基金經理執行的定期壓力測試詳情。
下列工具可能用於管理流動性風險︰
- 經與託管人協商後,基金經理可將任何成分基金於任何交易日變現的股份數目限制為佔相關成分基金已發行股份總資產淨值的 10%(受「股份變現」一節中標題為「變現限制」所載條件所規限)。倘實施此限制,將限制股東於特定交易日全數變現其擬變現股份的能力;
- 受附表 1 的限制所規限,基金經理可就成分基金進行借款以滿足變現要求;
- 在特殊情況下(經與託管人協商後),正如「估值及暫停」中標題為「暫停」一節所載,股份變現可能會被暫停。於該暫停期間,股東將無法變現其於相關成分基金的投資;
- 計算發行價及變現價時,為保護剩餘股東的權益,可能作出的調整包括調整買賣價差、財政及購買(銷售)費用或擺動定價調整。 詳情請參閱「估值及暫停」一節中標題為「價格調整」部分。 由於該調整,發行價或變現價(視情況而定)將高於或低於未作出該調整時的發行價或變現價(視情況而定)。
風險因素
投資者在投資任何成分基金前,應考慮下列風險及相關附錄所載與任何特定成分基金有關的任何額外風險。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與否由其自行決定。投資者如對本身是否適合投資成分基金存在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無法達致投資目標的風險
概不保證將會達致各自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儘管基金經理有意實施旨在達致投資目標及盡量減少潛在損失的策略,惟不能保證該等策略將取得成效。投資者有可能損失其於成分基金的大部分或全部投資。因此,各投資者應仔細考慮其是否能夠承受投資於相關成分基金的風險。
投資風險
成分基金的投資組合之價值可能會因本基金章程及相關成分基金附錄所載的任何關鍵風險因素而下跌,因此,閣下於相關成分基金的投資可能蒙受損失。概不保證償付本金。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包括經濟環境及消費模式的轉變、投資及其發行人缺乏公開可得資料,以及投資者的期望等多項因素,該等因素可能對投資價值帶來重大影響。因此,市場變動可能導致相關成分基金的每股資產淨值出現大幅波動。
概不保證投資者將可獲利或避免損失(不論是否大額)。投資價值及來自有關投資的收益可跌亦可升,投資者可能無法收回於成分基金的投資本金。具體而言,投資價值可能會受各項不明朗因素影響,例如國際、政治及經濟發展或政府政策的變動。在股票市場下跌時,其波動性可能上升。在該等情況下,市場價格可能與理性分析或長時期的期望不符,並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機措施或其他因素而受大型資金的走勢影響,因此,可能對有關成分基金及其投資者產生不利影響。
託管風險
在託管人及分託管人出現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的情況下,託管人或分託管人(倘獲委任)持有的現金可能不會作分開存放,亦可能無法收回。
此外,如某成分基金投資於託管及╱或交收系統尚未完全開發的市場,該成分基金的資產或須承受託管風險。在分託管人出現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成分基金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收回其資產。如在具追溯效力的法例適用及所有權的欺詐或不當登記等極端情況下,成分基金可能甚至無法收回其所有資產。一般而言,成分基金於該等市場進行投資及持有投資所承擔的費用將較有組織證券市場的為高。
股票投資風險
成分基金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股本證券。相比投資於短期及長期債務證券,投資於股本證券的回報率可能更高。然而,投資股本證券的相關風險亦較高,因為股本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各種難以預測的因素。 因此,所投資股本證券的市場價值可跌亦可升。影響股本證券的因素繁多,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氣氛、政局、經濟環境、發行人特定因素,以及本地和全球市場上商業及社會狀況的轉變。
除上述之外,還存在以下風險 :
• 股票市場的監管要求的相關風險
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在相關交易所交易任何證券的買賣,暫停買賣會引致無法平倉。政府或監管機構可能亦會實施或會影響金融巿場的政策。所有此等因素均可能對有關成分基金構成負面影響。
• 股票市場的高波幅的相關風險
巿場高度波動及巿場的潛在交收困難亦可能引致在該等巿場交易的證券價格出現大幅波動,因而對若干成分基金的價值有不利影響。
波動性風險
證券價格或會波動。證券價格的走勢難以預測,並且會受到包括供求關係轉變、政府貿易、財政、貨幣及外匯管制政策、國家及國際政治及經濟事件,以及市場固有的波動性及潛在交收困難等各項因素影響。成分基金的價值將因該等價格變動而受到影響,在短期內會尤其波動。
與小型資本╱中型資本公司有關的風險
由於流動性較低、對經濟狀況的改變較為敏感及對未來的增長前景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票價格可能比大型公司的股票價格往往更加波動。
投資於首次公開招股證券的風險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首次公開招股(「首次公開招股」)的證券。首次公開招股的證券價格與較成熟證券比較,前者通常承受更大的價格變動,且該變動亦較難以預測。基金經理期望或能夠參與的首次公開招股一般存在交投機會不足或分配不足的風險。此外,與首次公開招股證券投資或潛在投資相關的流動性及波動性風險,可能因缺乏該等首次公開招股證券的交易記錄而難以評估。該等風險或會對相關成分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債務證券的相關風險
• 信貸╱對手方風險
成分基金須承受其可能投資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信貸╱違約風險。在財務狀況不穩定時,對債務或其他證券的發行人之信用可靠性的疑慮或會增加。 市場狀況可能意味著發行人之間違約的情況有所上升。如果成分基金的資產所投資的任何證券,其發行人違約、無力清償債務或有其他財務困難,成分基金的價值將受負面影響。
• 信貸評級風險
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是受到限制的,概不能保證證券及╱或發行人於任何時間的信貸狀況。
• 信貸評級降級風險
成分基金所投資的投資級別證券或須承受被降級至低於投資級別證券的風險。倘若某證券或與某證券有關的發行人的信貸評級被降級,成分基金於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成分基金的投資經理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出售該等證券,惟須受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所規限。倘若投資級別證券被降級至低於投資級別證券,成分基金亦將須承受以下段落概述的低於投資級別證券的風險。
• 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證券的風險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證券。投資者應注意,該等證券的信貸風險及違約的可能性一般會被視為高於評級較高的證券。如證券發行人違約,或該等證券未能變現,或表現不佳,投資者或會蒙受龐大的本利虧損。此外,對於未獲評級或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及╱或具較低信貸評級的證券的市場,一般而言,其流動性較低、波動性較高及交投活躍程度低於評級較高的證券的市場,以及成分基金因應經濟或金融市場轉變而將其持股變現的能力或會進一步受到諸如公眾和投資者負面看法等因素所限制。
• 與資產抵押證券及按揭抵押證券有關的風險(如適用)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各種類型的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包括資產抵押證券及按揭抵押證券,該等證券有可能高度不流動並易於出現大幅的價格波動。與其他債務證券相比,這些工具可能須承受更大的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它們經常面臨延期及償付風險,以及其相關資產的付款義務未能履行的風險,因此可能對證券的回報產生不利影響。
• 利率風險
利率可能會有所波動。一般而言,利率下跌時債務證券的價格通常會上升,而利率上升則降低債務證券的價格。長期債券尤易受利率變動影響,可能經歷重大的價格波動。 任何利率波動可能直接影響該等成分基金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其各自的資本價值。
•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
與已發展巿場相比,若干巿場(例如中國、亞洲)的債務證券將承受更高波幅及較低的流動性。該等證券的價格亦較為波動。該等證券的買賣價差可能很大,成分基金亦可能招致龐大交易成本。
• 估值風險
成分基金的投資估值或會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斷性的決定。倘若該估值被證實為不正確,將影響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
• 主權債務風險
成分基金投資由政府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可能承受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倘巿況逆轉,主權發行人將不能或不願意於到期時償付本金及╱或利息,或將要求成分基金參與債務重組。當主權債券發行人違約時,該成分基金可能承受重大虧損。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就中國內地在岸債務證券而言)
內地的信貸評級系統及內地所採用的評級方法可能與其他巿場所採用者不同。內地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可能因此未能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直接比較。
投資於可換股債券的風險
可換股債券是一種介乎債券和股票之間的混合型產品,持有人可於指定未來日期將債券轉換為發行該債券的公司的股份。因此,除了債務證券普遍具有的風險外,可換股債券還須承受股票風險,且面臨的波動性高於普通債券投資。投資可換股債券亦須承受與相似普通債券投資相同的利率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償付風險。
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有關的風險
若干成分基金可投資於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例如或有可換股債務證券(「CoCo」)、由金融機構發行的高級非優先債和後償債。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該等債務工具面臨更大風險,因為該等工具通常包括若干條款及條件,導致該等工具在預設觸發事件發生時(例如當發行人接近或處於無法繼續經營時或當發行人的資本比率下降至指定水平時)可能部分或全部撇銷、撇減或轉換為發行人普通股。
該等觸發事件可能並非為發行人所能控制,通常包括發行人的資本比率跌至低於指定水平,或者由於發行人持續財務可能性而採取的特定政府或監管行動。觸發事件錯綜複雜且難以預測,故或會導致該等工具的價值顯著或完全減少,從而導致相關成分基金的間接虧損。
倘若發生觸發事件,價格及波動風險可能會蔓延至整個資產類別。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亦可能面臨流動性、估值及行業集中風險。
若干成分基金可投資於高度複雜及高風險的 CoCo。一旦發生觸發事件,CoCo 將(可能以折讓價)轉換為發行人的股份,或導致永久撇減至零。CoCo 息票付款乃由發行人酌情釐定,且可由發行人隨時以任何理由並於任何期間內取消。
若干成分基金可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券。一般而言,此等工具的等級高於後償債,惟發生觸發事件可能引致其撇減,以及將不再按發行人的債權人等級排序,可能因而損失全部投資本金。
尤其是,就後償工具(例如 CoCo 及後償債)而言,倘若發行人清算、解散或清盤,則相關成分基金針對發行人的權利及索償,一般將排於發行人非後償責任的所有持有人索償之後。
某些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種類之結構屬創新性質且未經驗證。在受壓環境下,該等工具的表現存在不確定性。
「點心」債券(即於中國內地以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的市場風險
「點心」債券市場仍然是一個相對較小的市場,更容易受到波動性和流動性不足影響。如有新規則頒佈而限制或約束發行人通過發行債券籌集人民幣的能力及╱或相關監管機構對離岸人民幣 (CNH) 市場的自由化作逆轉或中止時,「點心」債券市場的運作以及新發行可能會受到干擾,導致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下降。
與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有關的風險
由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買賣的某些債務證券成交量偏低而引致市場波動及潛在缺乏流動性,於該等市場買賣的若干債務證券的價格可能會因此而大幅波動。因此,成分基金於該等市場的投資會承受流動性及波動風險。該等證券的買賣價差可能比較闊,因而令相關成分基金於出售該等投資時可能產生顯著的交易及變現費用,更可能蒙受損失。
如成分基金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則成分基金亦可能面臨與結算程序及對手方違約有關的風險。與成分基金已訂立交易的對手方可能並無履行其透過交付相關證券或支付款項而結算交易的責任。
通過境外直接參與管理機制及╱或債券通登記的投資,相關報備、於中國人民銀行的登記及開戶程序均由在岸的結算代理人、離岸託管代理、登記代理或其他第三方(視情況而定)執行。因此,成分基金須承受該等第三方違約的風險或因該等第三方而出現的差錯。
透過境外直接參與管理機制及╱或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亦會面臨監管風險。這些機制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可能變更,亦可能具有潛在追溯效力。倘若中國內地有關當局暫停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的開戶或交易,相關成分基金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在該等情況下,成分基金實現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通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乃通過新開發的交易平台和操作系統執行。無法保證此類系統將正常運行或將繼續適應市場的變化和發展。若相關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則通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可能會中斷。因此,成分基金通過債券通交易(從而實施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此外,若成分基金通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則可能會面臨訂單下達及/或結算系統固有的延遲風險。
投資於城投債的風險
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此類債券通常不受地方政府或中國內地中央政府的擔保。這些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和 / 或其附屬機構建立的獨立法律實體,旨在為公益投資或基礎設施項目籌集資金。倘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違約不支付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則投資於此類債券的相關成分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並且可能對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
滬港通及深港通附帶的風險
若干成分基金可能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中國 A 股。除「中國巿場風險」的風險因素外,亦須承受下述額外風險︰詞彙如並無於在此界定,則具有基金章程附錄 A 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額度限制
滬港通及深港通受額度限制所限。特別是一旦北向每日額度餘額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過每日額度,將不再接受新買盤(雖然投資者將獲准出售其跨境證券,而不論額度餘額)。因此,額度限制可限制相關成分基金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及時投資於中國 A 股的能力,而成分基金未必能有效實施其投資策略。
• 結算及交收風險
香港結算公司及中國結算公司已成立滬港及深港結算通,雙方互相成為對方的結算參與者,促進跨境交易的結算及交收。就於市場進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該市場的結算所將一方面與其本身的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及交收,另一方面承擔向對方結算所履行其結算參與者的結算及交收責任。
倘若出現中國結算公司違約的罕有事件,而中國結算公司被宣布為違約方,則香港結算公司根據其市場合約對結算參與者於北向交易的責任將限於協助結算參與者向中國結算公司追討申索。香港結算公司將真誠透過法律途徑或透過中國結算公司進行清盤向中國結算公司追討尚欠的股票及款項。於該情況下,可能延誤成分基金討回有關股票及款項的程序,或未能向中國結算公司討回全數損失。
• 參與公司行動及股東大會
香港結算公司將知會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有關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公司行動。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相關成分基金)將需要遵守其經紀或託管人(即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各自指定的安排及限期。就若干類型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的公司行動採取行動的時間可能短至只有一個營業日。因此,成分基金未必能及時參與若干公司行動。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相關成分基金)正持有透過其經紀或託管人參與滬港通及深港通所買賣的上交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倘上市公司的組織章程並無禁止其股東委任代理/多名代理,香港結算公司將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資者作為其代理或代表,並根據指示出席股東大會。此外,根據中央結算系統的規定,投資者(其控股達到中國內地法規及上市公司組織章程所規定的限額)可藉其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透過香港結算公司遞交建議決議案予上市公司。倘有關法規及規定允許,香港結算公司將作為在冊股東遞交該等決議案予其公司。
• 暫停交易風險
預期聯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擬保留權利在有需要時暫停交易以確保有秩序及公平市場及審慎管理風險。於暫停交易前將會尋求相關監管部門的同意。倘若暫停交易,成分基金接觸到中國內地市場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 交易日差異
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會在中國內地及香港兩地股票市場均開市進行交易,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相應的交收日均開放的日子運作。故此有可能出現以下情況:在中國內地股票市場的正常交易日時,但成分基金不能進行任何中國 A 股交易。成分基金可能因此於滬港通及 / 或深港通不進行買賣時須承受中國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中國內地法規規定,於投資者出售任何股份前,戶口內應有足夠的股份,否則上交所或深交所將拒絕有關賣盤。聯交所將就其參與者(即股票經紀)的中國 A 股賣盤進行交易前檢查,以確保並無超賣。
一般而言,倘若成分基金欲出售若干其持有的中國 A 股,須於出售當日的開市前轉讓該等中國 A 股到其經紀各自的戶口。倘未能於此限期前完成,則不能於當日出售有關股份。鑒於此項規定,成分基金未必能及時出售所持有的中國 A 股。
然而,相關成分基金可透過作為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託管商參與者或全面結算參與者的託管人維持其中國 A 股。在該情況下,成分基金可要求該託管人於中央結算系統開設特別獨立戶口(「特別獨立戶口」),在經提升的前端監控模式下維持其持有的中國 A 股。中央結算系統將分配個別投資者身分識別號碼予各特別獨立戶口,以便買賣盤傳遞系統驗證投資者(如相關成分基金)持有的股票。在經紀輸入相關成分基金賣盤指令時特別獨立戶口持有足夠股票的前提下,相關成分基金只需在執行後將特別獨立戶口中的中國 A 股轉至其經紀戶口(而非目前前端監控模式下將中國 A 股轉至經紀戶口),而相關成分基金將不會受未能及時出售所持有的中國 A 股的風險影響。
• 營運風險
滬港通及深港通運作的前提為相關市場參與者的營運系統的運作。市場參與者能參與此計劃,視乎是否符合若干資訊科技能力、風險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定的規定。
兩地巿場的證券管理體制及法制存在重大差異,巿場參與者或須持續地處理因差異而引起的爭議。此概不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能妥善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兩地市場的變更及發展。倘若相關系統未能妥善運作,則會中斷兩地市場通過機制進行的交易。成分基金接觸中國 A 股市場的能力(及繼而實施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 監管風險
現行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的規例未經考驗,並不確定有關規例將如何被應用。此外,現行規例可予以更改並可能有追溯力,概不保證滬港通及深港通不會被廢除。在滬港通及深港通下,中國內地及香港的監管機構及交易所可就營運、法規執行及跨境交易不時提出新的規例。成分基金可能因有關變更而受到不利影響。
•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當原本合資格股票被調出滬港通及深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相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例如當基金經理擬買入被調出滬港通及深港通範圍的某隻股票時。
• 境外持股限制的風險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有關成分基金)持有中國 A 股受境外持股限制。成分基金投資於中國 A 股的能力可能會因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的所有相關境外投資者的活動受到不利影響。
• 經紀違約風險
經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的投資是透過經紀執行,故須承受該 ( 等 ) 經紀就其責任的違約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及/或科創板的附帶風險
• 較高的股價波動及流動性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及/或科創板的上市公司一般屬新興性質,營運規模較小。深交所創業板及科創板上巿公司的股價波動限制較寬,而且由於設有較高的投資者門檻,故相對於其他上巿板塊而言,此類上市公司的流動性可能受限。。因此與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此等上巿板塊的上巿公司承受較高的股價及流通性波動,以及較高的風險和xx率。
• 估值過高風險
在深交所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的股票可能估值過高,而該極高的估值未必得以持續。股價可能會因較少流通股份而較容易受到操控。
• 規例差異
與主板相比,有關深交所創業板及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規則及規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較為寬鬆。
• 除牌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公司出現除牌的情況,可能較為普遍及快速。與主板相比,深交所創業板及科創板的除牌條件更為嚴格。如果成分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成分基金產生不利影響。
• 集中風險(適用於科創板)
科創板是新設立的上巿板塊,在初始階段,上市公司數量可能有限。科創板的投資可能集中於少量股票,使成分基金面臨較高的集中風險。
相關成分基金及其投資者於深交所創業板及/或科創板的投資可能承受重大損失。
QI 風險
若干成分基金可間接透過投資於由已持有中國內地合格投資者(「QI」)身份的機構發行的股本掛鈎票據,或直接通過 QI 的身份,對中國 A 股、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或其他獲准許的投資工具作出投資。
投資者應注意,QI 身份可能會被停牌或撤銷,屆時成分基金或需出售其所持證券,因此,被停牌或撤銷 QI 身份或會對成分基金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此外,中國政府對各 QI 施加的若干限制或會對該等成分基金的流動性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QI 於任何一所上市公司或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NEEQ)認可的公司的最高持股量會受到限制。此外,儘管 QI 對成分基金的匯出目前不受任何鎖定期或事先批准,但根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設有匯入本金、以及匯出本金及利潤的規則及限制。例如,QI 託管人將對每筆匯入和匯出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如果不遵守 QI 規則及規例,QI 託管人可能會推遲甚至拒絕匯出。任何匯出本金及利潤的限制可能影響成分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能力。
在極端情況下,成分基金或會因投資能力有限而招致重大損失,或因 QI 投資限制、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缺乏流動性及 / 或買賣的執行或結算的延誤或中斷而未能充分實施或追求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投資者亦應注意,透過 QI 投資於證券一般須遵守下列現時中國內地的 QI 規例的投資限制(可經不時修訂)︰
(a) 透過 QI 及 / 或其他獲准許的途徑投資於任何上市公司或 NEEQ 認可的公司的相關境外投資者(如成分基金)的所持股份不得超逾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及
(b) 透過 QI 及 / 或其他獲准許的途徑投資於任何上市公司或 NEEQ 認可的公司的所有相關境外投資者的所持股份總額不得超逾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30%。
由於對所有相關境外投資者於一家中國內地的上市公司或 NEEQ 認可的公司的所持股份總數設有限制,因此,成分基金對中國 A 股或 NEEQ 轉讓的股份作出投資的能力將會受到所有其他透過 QI 及 / 或其他獲准許的途徑進行投資的相關境外投資者的活動影響。
任何由成分基金透過QI 購買的中國A 股或其他獲准許的證券將會由其QI 託管人透過中國內地法律所准許或規定的證券帳戶(該帳戶以其名義開立)存置。該帳戶中存置的資產須承受託管人風險。
現行 QI 法律、規則及規例可能於日後有所更改,並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此外,概不保證 QI 法律、規則及規例將不會被廢除。透過 QI 投資於中國內地市場的成分基金或會因該等更改而有不利影響。
投資將透過 QI 進行。因此,成分基金或須承受有關該等投資的任何人民幣匯率波動。
資產配置風險
成分基金的表現取決於成分基金採用的資產配置策略成功與否。概不保證成分基金採用的策略將成功。倘市況逆轉,成分基金的資產配置策略可能無效,或會導致其蒙受虧損。
中國內地稅務考慮
投資於在中國交易所上市的中國股份(包括中國 A 股、B 股及 H 股)、人民幣計價企業及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及認股權證
(統稱為「中國證券」)的成分基金可能須繳納中國內地徵收的預扣稅及其他稅項。
企業所得稅︰
對於並非稅務居民企業,且就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而言在中國內地並無常設機構的企業,按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以預扣方式收取的 10% 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中國內地預扣稅」)應(獲豁免者除外)適用於出售中國證券所得的資本收益(儘管中國內地稅務當局在實施及徵收買賣中國 H 股所得的資本收益而繳納的中國內地預扣稅時或會因有關買賣於中國內地以外進行而面臨實際困難)。
利息及股息
現時,除非指定豁免適用,否則投資者須就自人民幣計價的企業債券所得的利息及自中國 A 股、B 股及 H 股所得的股息支付 10% 稅率。分派該等股息或利息的實體須預扣該稅項。雖然現時未有任何針對自中國 B 股取得的股息徵收稅項的特別規則,但一般認為類似稅項處理應予以適用。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自政府債券取得的利息獲豁免繳納中國內地所得稅。
日期為 2018 年 11 月 7 日的《財稅 [2018] 108 號 - 有關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債券市場的
稅務處理》(「第 108 號通知」)提及,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三年內,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所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內地預扣稅。
根據《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港安排」),倘香港稅務居民為中港安排下的實益擁有人,則將向持有債務工具的香港居民所收取的利息徵收利息總額 7% 的中國內地預扣稅,視乎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的審批而定。然而,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將如何評估投資基金的實益擁有權仍存在不確定性;尚不確定相關成分基金能否獲得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的批准享受該優惠稅率。基金經理將繼續檢討有關情況,包括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的意見、尋求該等審批的行政要求以及尋求審批的成本及不確定性。儘管不獲保證,基金經理仍會就相關成分基金向中國內地稅務機關尋求申請該等批准。倘未能獲得相關審批,一般 10% 的中國內地預扣稅率將適用於相關成分基金的利息。根據中港安排,倘香港稅務居民為實益擁有人並
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 25% 的股權,則將向持有中國內地居民企業所發行股份的非居民持有人所收取的股息徵收股息總額
5% 的稅項。基於投資限制,相關成分基金不會持有任何單一發行人發行的 10% 以上的任何普通股。就此而言,透過合格投資者 (QI) 投資的中國 A 股所產生的股息將不會受惠於 5% 的寬減稅率,而 10% 的一般稅率將適用於相關成分基金。
資本收益
有關規管合格投資者 (QI) 在中國內地買賣債務證券所得之資本收益稅的具體規則尚未公佈。在尚未制訂有關具體規則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所得稅處理應受企業所得稅法之一般稅務條文所規管。
根據中港安排,香港稅務居民出售人民幣計值的企業、政府及非政府債券所得的資本收益,或可獲豁免繳納中國內地預扣稅,惟須取得中國內地稅務機關批准。上述有關資本收益的稅項處理豁免將僅在獲得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的特別批准後,方可應用。有見及此,基金經理將進一步評估及尋求向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申請將相關成分基金及╱或基金經理視為香港稅務居民,並可根據中港安排享有上述資本收益稅項豁免,雖然這並不獲保證。 如未能取得有關批准,則相關成分基金買賣由中國內地居民發行人發行的中國證券(股票投資除外)所得的資本收益將適用 10% 的一般稅率。
關於中國 A 股等股本權益投資,中國財政部、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發出通知,以明確相關企業的所得稅責任︰ -
(i) 根據《財稅 [2014] 79 號 - 關於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 79 號通知」)︰
•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QI 取得中國內地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及
•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QI 取得的上述所得應根據稅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適用於在中國內地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內地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關聯的 QI。
(ii) 根據《財稅 [2014] 81 號 - 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 81 號通知」)及《財稅 [2016] 127 號 - 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 127 號通知」),關於經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中國 A 股︰
•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從轉讓上海交易所及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中國 A 股所得收益,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及
• 香港市場投資者取得的中國 A 股股息紅利所得,須按照 10% 的標準稅率繳納所得稅,由有關上市公司代扣代繳,並向相關中國內地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徵稅政策)。
增值稅︰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營業稅已完全被增值稅取代。 根據《財稅 [2016] 第 36 號通知》(「第 36 號通知」)及《財稅 [2017]
第 70 號》(「第 70 號通知」),由 2016 年 5 月 1 日起,QI 自轉讓中國證券所得的收益將獲豁免繳納增值稅。此外,根據
第 36 號通知、第 81 號通知及第 127 號通知,由 2016 年 5 月 1 日起,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轉讓中國 A 股所得的收益將獲豁免繳納增值稅。
然而,至於並非根據 QI 以及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的有價證券,第 36 號通知應適用,就該等有價證券的買賣價差徵收 6% 的增值稅。如轉讓境外投資(例如 H 股)產生資本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概不會徵收增值稅,原因是有關購買及出售往往在中國內地以外地區達成及完成。
會否及會以何種方式實行就非中國內地稅務居民企業自買賣(即包括買及賣)中國 B 股所得的資本收益收取增值稅仍存在不確定性。
除非特別豁免適用,否則 QI 自中國在岸債務證券投資所得的利息收入應繳納 6% 的增值稅。根據第 36 號通知及《財稅 [2016]
第 46 號》,存款利息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而政府債券及政策性銀行債券所賺取的利息收入可獲豁免繳納增值稅。而根據《財
稅 [2018] 第 108 號》,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生效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之三年間,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於中國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增值稅。
源自中國內地的股權投資的股息收入或利潤分派並不納入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如增值稅適用,還須繳付其他附加稅(其中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及地方教育附加費),有關附加稅可能相當於高達應繳納增值稅的 12%。
印花稅︰
中國內地法律下的印花稅一般適用於所有載列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應課稅文件的簽訂及接收。 在中國內地簽訂或接收若干文件會被徵收 0.1% 的印花稅,該等文件包括出售於中國內地交易所買賣的中國 A 股及 B 股的合約。目前,如屬中國 A 股及 B 股的出售合約,則該印花稅將向賣方而非買方徵收。
按第 81 號通知,根據現行中國內地稅務規例,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的香港市場投資者需繳付買賣中國 A 股以及以繼承及饋贈方式轉讓中國 A 股產生的印花稅。
稅項準備金︰
基金經理擬以 QI 身份運作相關成分基金的基金經理事務時,其作為非稅務居民企業,且就中國內地企業所得稅而言於中國內地並無常設企業,儘管這並不獲保證。此外,境外機構投資者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交易應付的所得稅及其他應繳稅項的處理
(除了根據第 108 號通知,暫時不會對中國內地債務債券的利息收入徵收預扣稅和增值稅),中國內地稅務機關並未發佈特定指引。對相關成分基金所投資中國證券施加的任何中國內地預扣稅將轉嫁至該成分基金,成分基金的資產價值將因而減低。
基金經理可根據所取得的專業及獨立稅務意見就上述稅務責任為成分基金作出進一步撥備。由於所適用中國內地稅務法律下的不明朗因素及該等法律可能作出變更及追溯應用過往稅項的可能性,基金經理作出的任何稅務撥備可能超出或不足以應付就中國證券所得收益應繳納的實際中國內地稅務負擔。倘若(基於稅務意見)確定部份稅務準備金為不必要,基金經理將會把該部份準備金撥入相關成分基金,作為該成分基金的資產。倘若準備金較實際稅務負擔有任何不足,將會自成分基金的資產扣除,成分基金的資產價值將受到不利影響。
投資者或會得益或蒙受損失,視乎投資者認購及╱或變現相關成分基金股份時的最後稅務結果而定。投資者應注意,股東若在任何超額稅項準備金發放之前變現其於成分基金的股份,則無權以任何形式索要發放至相關成分基金的任何稅務準備金或預扣款項,該金額將反映在該成分基金的股份價值中。
基金經理根據所取得的專業及獨立稅務意見,決定不會為相關成分基金就投資中國 A 股的已變現或未變現所得收益作出任何稅務撥備。
中國內地政府近年來實施了多項稅務改革政策,而現行稅務法律及規例亦可能會於日後予以修改或修訂。中國內地現行的稅法、規例及慣例日後可能會予以更改,而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而可能會對相關成分基金的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此外,概不保證現時向境外公司提供的稅務優惠(如有)將不會被廢除,亦不保證現有稅務法律及規例將不會於日後被修改或修訂。稅務政策的任何更改或會降低成分基金所投資的中國內地公司的稅後利潤,從而降低該等股份的可得收入及╱或股份價值。
投資於其他基金的風險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其他基金,因而須承受與相關基金有關的風險。該成分基金不能控制相關基金的投資,亦不保證將可成功達致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對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有負面影響。
成分基金可投資的相關基金可能不受證監會規管。投資這些相關基金可能需付額外費用。亦不能保證相關基金將一直有充足的流動性,以隨時滿足成分基金的贖回要求。倘成分基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關連人士管理的相關基金,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有關該情況的詳情,請參閱「一般資料 — 利益衝突」一節。
有關ETF 投資的一般風險
在 ETF 基金單位/股份的成立及變現受到干擾(例如由於海外政府施加資本管制)的情況下,及在 ETF 基金單位/股份的二級交易市場供求力量的影響下,ETF 基金單位/股份的成交價可能會與其資產淨值存有極大差異。此外,ETF 的費用及開支、 ETF 資產與相關追蹤指數中的相關證券之間的不完全相關度、股價湊整、調整追蹤指數及監管政策等因素,均可能會影響 ETF基金經理就相關 ETF 的追蹤指數達致緊密相關度的能力。ETF 的回報可能會因而有別於其追蹤指數的回報。
概無法保證 ETF 的基金單位/股份將會在 ETF 基金單位/股份可能買賣的任何證券交易所存在或維持活躍的交易市場。成分基金可能投資的 ETF 基金單位/股份的買賣價可能會較其資產淨值出現大額折讓或溢價,因而可能會影響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
有關REIT 的風險
成分基金將不會直接投資於房地產,但成分基金可能會通過其 REIT 投資而面臨與房地產直接擁有權相關的類似風險(在證券市場風險之外)。房地產投資相對欠缺流動性,並可能會影響 REIT 因應經濟環境、國際證券市場、匯率、利率、房地產市場或其他狀況的變動而改變其投資組合或就其部份資產進行平倉的能力。環球經濟環境不景可能會對 REIT 的業務、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造成不利影響。REIT 的成交可能較為稀疏,且成交量可能有限,並可能會面臨較其他證券更為突然或不規則的價格變動。
REIT 的價格受該 REIT 所擁有的相關物業的價值變動所影響。投資於 REIT 因而可能會令成分基金面臨與房地產直接擁有權類似的風險。按揭類 REIT 的價格受其續期的任何信貸質素、所持按揭的信譽以及抵押按揭物業的價值所影響。
另外,REIT 取決於管理相關物業的管理技能,且一般未必屬多元化。再者,成分基金可能投資的若干「特殊目的」類 REIT 可能會擁有特定房地產界別的資產,如酒店類 REIT、護理院類 REIT 或倉庫類 REIT,故面臨與該等界別不利發展相關的風險。
REIT 亦面臨嚴重現金流依賴性、借款人欠款及自行清盤等風險,亦存有 REIT 所持按揭涉及的借款人或 REIT 所擁有物業的承租人未能履行彼等對 REIT 的責任的風險。倘借款人或承租人欠款,則 REIT 可能會在執行其作為承按人或出租人的權利方面出現延誤,並可能會因保護其投資而招致巨額費用。另一方面,倘主要租戶的業務或財務狀況出現倒退,彼等未必能及時支付租金,甚至可能違反租約。特定行業的租戶亦可能會受該行業的任何衰退所影響,而該情況可能會導致彼等未能及時支付租金,甚至可能違反租約。REIT 可能會因而蒙受損失。
REIT 的財務資源可能有限,且可能面臨借貸限制。因此,REIT 可能需要依賴外部資金來源以擴充其組合,而有關資金來源的條款未必屬商業上可予接受或根本並無有關資金來源。倘 REIT 未能自外部來源取得資金,則未必能夠把握策略性機會以收購物業。
REIT 對樓宇及設備所進行的任何盡職審查行動未必能識別全部重大缺陷、違反法律及法規及存有其他不足之處。潛在樓宇或設備缺陷所引致的損失或債務可能會對 REIT 的盈利及現金流造成不利影響。
成分基金可投資的 REIT 不一定需要獲得證監會認可。投資者應注意,對成分基金的投資不等同於對 REIT 的投資,而成分基金的分派(如有)將與相關 REIT 的分派不同。
借貸風險
x公司可因各種原因為成分基金借貸,例如便利進行贖回或為相關成分基金購入投資。借貸涉及額外的財務風險,並可能使相關成分基金因利率上升、經濟下行或其投資的相關資產狀況惡化等因素面臨更大風險。概不保證本公司將能夠按有利條款借貸,亦不保證本公司的債務將易於取得或能夠隨時再融資。
新興市場風險
成分基金可投資被視為是新興市場的若干國家。由於新興市場傾向比已發展市場更為波動,在新興市場的任何持股均承受較高的風險,例如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貨幣風險╱管制、政治及經濟不確定性、法律及稅務風險、結算風險以及託管風險。成分基金的資產可能投資於某些尚未完全開發的新興國家的證券市場,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導致缺乏流動性。成分基金的資產可能投資於某些新興市場,而其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標準可能不如國際標準般嚴謹。因此,某些公司可能沒有作出若干重大披露。
中國市場風險
投資於中國市場須承受投資於新興市場一般須承受的風險,特別是中國市場的特定風險。
自 1978 年以來,中國政府在中國內地經濟發展中已實施強調權力下放及利用市場力量的經濟改革措施。中國內地的許多經濟改革均為史無前例或處於試驗性階段,並仍須接受調整及修正。此等改革的任何重大轉變均可能會對在中國市場的投資造成負面影響。
中國內地資本市場及合股公司的監管及法律架構仍在發展當中。中國內地的會計標準及慣例可能與國際會計標準有重大差異。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交收及結算系統可能並未接受完善測試及或須承受上升的誤差或無效率風險。
投資者可透過中國 A 股、中國 B 股及中國 H 股投資於中國公司的股本權益。投資於該等證券或須承受上升的價格波動及較缺乏流動性。
中國政府對貨幣兌換及人民幣匯率變動的管制或會對中國公司的營運及財務業績造成不利影響。
投資者應知悉,中國內地稅務法例改變可能影響可從相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產生的收入金額,以及可從相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獲返還的資本金額。稅務法律也將繼續更改,並可能有衝突和含糊之處。
人民幣貨幣及轉換風險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的證券或持有人民幣對沖類別股份,因此,或須承受人民幣貨幣風險。人民幣目前並非可自由兌換,且須受外匯管制政策所規限。非人民幣為本(如香港)的投資者需承受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的基本貨幣(如港元)將不會貶值。人民幣一旦貶值,可能會對投資者於成分基金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儘管離岸人民幣(CNH)及在岸人民幣(CNY)為同一貨幣,它們以不同匯率買賣。CNH 和 CNY 之間的任何分歧可能對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在極端市況下,以人民幣支付的變現款項及╱或股息可能會由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而有所延遲。
集中風險╱亞洲巿場風險
成分基金可能只投資於一個特定的國家╱地區╱行業╱資產類別。雖然以持股的數目計成分基金的投資組合將會相當分散,但投資者應注意,該成分基金很可能比廣泛投資的基金(例如︰環球或地區性股票或債券基金)更為波動,因為成分基金較易受成分基金所投資的各自的國家╱地區╱行業╱資產類別的不利條件影響而導致價值波動。特別是,若干成分基金的投資集中在亞洲。該等成分基金的價值可能比具有廣泛投資組合的基金更為波動。該等成分基金的價值將更易受影響亞洲巿場的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的負面事件影響。
結算風險
新興國家的結算程序通常未發展完善及可靠性較低,並且可能需要相關成分基金在收到出售證券的付款前先交付證券或轉讓證券所有權。倘若證券公司在履行其職責違約,則成分基金可能須承受重大損失的風險。倘若成分基金的對手方未能就該成分基金已交付的證券付款,或基於任何理由未能履行其對該成分基金的合約性義務,則成分基金可能招致重大損失。另一方面,在若干市場進行證券轉讓登記時可能會出現重大結算延誤。該等延誤可能導致成分基金因錯失投資機會,或成分基金因此無法購入或出售某隻證券而蒙受重大損失。
對手方風險
對手方風險包括對手方或第三方不履行其對成分基金責任的風險。成分基金在對債券、期貨及期權等進行投資時,或須承受對手方風險。如對手方在履行其責任時違約,且使成分基金不能行使其對其投資組合中投資的權利,則成分基金的價值可能下跌,並招致與證券所附帶權利有關的費用。成分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貨幣風險
雖然成分基金可能全部或部分投資於以其他貨幣報價的資產,但若干成分基金均是以某一貨幣計價。該等成分基金的表現因此將受匯率管制的變動(如有)以及持有資產的貨幣與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所影響。因基金經理旨在使各成分基金以基本貨幣計價之回報達至最高,該等成分基金的投資者可能會承受額外貨幣風險。倘類別股份的類別貨幣與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不同,該等類別股份的股東亦須承受兩種貨幣之間的匯率風險。
外匯風險
成分基金可能通過外匯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尋求抵銷與該敞口相關的風險。進行外匯交易的市場高度波動,而且高度專門化及高度技術性。該等市場可能在很短時間(通常幾分鐘)內出現顯著變動,包括流動性和價格變動。外匯交易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及外國政府可能通過監管當地外匯市場、外國投資或特定外幣交易而作出干預。該等風險或會對相關成分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外匯管制規例的任何變動均可能會導致難以調回資金。倘成分基金未能調回資金以就股份變現作出付款,則相關成分基金的買賣可能會被暫停。有關成分基金暫停交易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 暫停」一節。
行業風險
投資於特定行業或以某特定行業為目標的成分基金將須承受該行業或領域的風險,該等風險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科技迅速被淘汰、對監管上的變更表現敏感、准入的最低門檻,以及對整體市場波動表現敏感。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風險
衍生工具涉及的風險包括對手方╱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估值風險、波動性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 衍生工具的槓桿作用元素
╱組成可能會導致損失金額顯著高於成分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的金額。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衍生工具(如期權、期貨及可換股證券),及預託證券、參與權及可能透過其他與證券或指數表現掛鈎的投資工具,如參與票據、股本掉期及股本掛鈎票據等,上述產品可統稱為「結構性產品」。如該等工具並無交投活躍的市場,投資於該等工具或會缺乏流動性。
該成分基金將須蒙受無力清償債務或發行人或對手方違約的風險以及場外市場風險。此外,與基金直接投資於類似資產相比,透過結構性產品進行投資或會攤薄該成分基金的投資表現。因此,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或會導致相關成分基金面臨重大損失的高風險。
場外市場風險
場外(「場外」)市場(一般會買賣多種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市場)進行的交易所受的政府規管及監管較在有組織交易所進行的交易為低。此外,某些有組織交易所參與者獲提供許多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表現保證未必可提供予於場外交易進行的交易。因此,訂立場外市場交易的成分基金將須承受其直接對手方將不履行其於該等交易的責任,及該成分基金將須蒙受虧損的風險。
此外,於場外市場進行買賣的若干工具 (如特設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流動性可能不足。 流動性相對較低的投資所在市場往往比流動性較高的投資所在市場更為波動。
遠期貨幣合約風險
成分基金可為對沖及╱或投資目的訂立遠期貨幣合約。遠期合約並不在交易所進行買賣,而且並無標準化;反之,銀行及交易商擔任該等市場的主事人,並就各項交易作個別洽商。買賣遠期貨幣合約實質上並不受規管;而且並無每日價格變動限制,投機持倉限額亦不適用。 在遠期市場進行交易的主事人毋須持續就其買賣的貨幣做市。市場流動性不足或市場干擾或會令成分基金蒙受重大虧損。
此外,遠期貨幣合約將無法消除匯率波動或避免匯率虧損。表現可能會受到匯率變動的劇烈影響。 在該等情況下,成分基金的資產或須蒙受有關金融工具的虧損及支付該等費用。
對沖風險
基金經理獲批准(但並非必須)使用對沖技術來試圖抵銷市場及貨幣風險,但概不保證對沖技術將取得預期效果(例如,成分基金可能無法取得對沖工具與被對沖投資組合持倉之間的最佳關聯性)。這可能會對相關成分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基金經理亦可全權酌情尋求將成分基金部分或全部相關資產所產生的貨幣風險全部或部分與該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進行對沖。基本貨幣為不同(或並非為與該成分基金基本貨幣或有關貨幣對沖類別股份計價貨幣掛鈎的貨幣)的股東可能需承受額外貨幣風險。
該等對沖交易產生的任何開支(視乎當時的市況,可能屬重大)將由相關成分基金在該等開支產生時承擔。
貨幣對沖風險
當成分基金設有股份類別與相關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各稱為「貨幣對沖類別」)對沖時,相關成分基金亦須承受貨幣對沖風險。 請參閱本節的風險因素「對沖風險」。
當成分基金訂立對沖交易時,對沖交易的費用將反映於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中,因此,有關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投資者將需承擔相關對沖費用,視乎現時市況而定,有關費用可能屬重大。
倘若用作對沖用途的工具的對手方違約,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投資者可能承受未獲對沖的匯率風險及因而蒙受更大損失。
儘管對沖策略可於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相對於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類別貨幣貶值時,為貨幣對沖類別股份的投資者提供保障,但亦可能限制有關投資者從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升值中獲益。
流動性風險
在極端市況下,成分基金可能難以在短時間內,在不減少其市場價值的情況下將其投資變現。在該等情況下,股東可能須延遲將投資變現。
投資估值的困難
代表成分基金購入的證券其後可能由於與證券發行人、市場和經濟狀況及監管制裁有關的事件而缺乏流動性。當成分基金投資組合持有的證券價值欠缺清晰指示時(例如當買賣證券所在的二級市場缺乏流動性時),基金經理可採用估值方法以確定該等證券的公平價值。
此外,市場波動性可導致成分基金最近可得的發行價和變現價格與成分基金資產的公平價值之間存在差異。倘若在基金經理認為有需要調整成分基金或股份的資產淨值以更準確反映成分基金資產的公平價值的情況下,基金經理在諮詢託管人後可作出有關調整,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成分基金的投資估值或會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斷性的決定,以及未必時刻可獲提供獨立定價資料。倘若該估值被證實為不正確,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價格調整風險
認購或變現可能會因為相關證券的交易而產生交易及其他費用,或會引致成分基金的資產被攤薄。為應對這影響,可採用價格調整(包括財政費用調整及擺動定價機制)以保障股東的利益。 因此,投資者將以較高的認購價(較低的變現價)認購(變現)。投資者應注意,可能觸發價格調整的事件的發生並不能預測,因此亦不可能準確預估將需要作出該等價格調整的頻密程度。 調整可能多於或少於實際產生的費用,如作出的調整少於實際產生的費用,該差額將由成分基金承擔。 投資者亦應注意價格調整不可能總是、或完全防止成分基金的資產被攤薄。
受限制市場風險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就外資擁有權或持有權可設立限額或限制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的證券。成分基金或須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投資。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法定及規管限制或限額可能會因各種因素而直接或間接地對該等投資的流動性及表現帶來不利影響。該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匯出限額、不利稅務待遇、較高佣金費用、交易限制、規管報告要求、依賴當地託管人及服務供應商的服務,以及其他因素。
法律、稅務及監管風險
日後可能會出現法律、稅務及監管上的變動。例如,衍生工具的監管或稅務環境正在轉變,而其監管或稅務的變更或會對衍生工具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現行法律及規例的變動將導致相關成分基金可能須遵從的法律規定有所變更,並可能會對相關成分基金及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終止風險
在若干情況下,成分基金或會被終止,該等情況概述於下文「一般資料 — 本公司、成分基金或類別之終止」一節,包括資產規模低於該節披露的限額。如成分基金被終止,該成分基金須向股東按比例分派其於成分基金資產的權益。於該等銷售或分派時,相關成分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資的價值可能低於購入該等投資的初始費用,以致股東蒙受虧損。此外,任何與相關成分基金有關的未全數攤銷的組織開支(例如成立費用)將於該時在成分基金的資本中扣款。
與抵押品管理及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相關的風險
倘若成分基金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則可能從相關對手方處收到或向相關對手方提供抵押品。
儘管成分基金可能僅接受具有高流動性的非現金抵押品,但相關成分基金須承受其無法清算獲提供的抵押品以彌補對手方違約的風險。相關成分基金亦承受因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缺陷或故障或外部事件而蒙受損失的風險。
倘若成分基金收到的現金抵押品被再投資,相關成分基金將面臨現金抵押品所投資的相關證券的發行人未能履約或違約的風險。
倘成分基金向相關對手方提供抵押品,則在對手方無力償債且相關對手方的債權人有權使用抵押品的情況下,相關成分基金可能承受無法獲歸還其抵押品或可能需要一定時間方可獲歸還抵押品的風險。
成分基金收取的融資費用可用於再投資,以產生額外收入。同樣,成分基金收到的現金抵押品亦可再投資,以產生額外收入。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相關成分基金均將就任何該等投資承受市場風險,並可能因將其收到的融資費用及現金抵押品再投資而蒙受損失。此類損失可能因所作投資的價值下跌而產生。現金抵押品的投資價值下跌將導致可供向對手方歸還的抵押品金額減少。相關成分基金將須彌補最初收到的抵押品與可供歸還對手方的金額之間的價值差異,因此給相關成分基金造成損失。
分派風險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影響
當成分基金設有分派類別,可能就分派類別作出分派。然而,概不保證有關分派或分派率或息率。高派息率並不意味著正或高回報。
在相關附錄所載披露的規限下,董事可酌情決定就成分基金的分派類別從收入及╱或資本中作出分派。投資者應注意,從資本撥付分派款項代表歸還或提取股東原先投資額的部分或該原先投資額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分派將導致相關股份的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當成分基金設有貨幣對沖類別,貨幣對沖類別的分派金額及資產淨值可能因貨幣對沖類別的類別貨幣及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利率差異而受到不利影響,以致從資本中撥付的分派金額增加,因而導致出現較其他非對沖類別股份較大的資本侵蝕情況。
跨成分基金責任
x公司可成立多隻成分基金。儘管法定條文規定各成分基金之間的法律責任分割,但分隔法律責任的概念尚未經過驗證。因此,若本地債權人在海外法院或根據海外法律所訂立的合約提出申索時,尚未清楚有關的海外法院會如何或是否會落實該等法定條文。
跨類別責任
可就成分基金發行多個類別股份,而該成分基金的特定資產及負債歸屬於特定類別。如某特定類別的負債超過該類別的資產,該類別的債權人可對歸屬於其他類別的資產有追索權。雖然為內部會計目的,各類別均設有獨立的賬戶,但倘該成分基金無力償債或終止(即該成分基金的資產不足以支付其負債)時,所有資產將用以支付該成分基金的負債,而非只限於任何個別類別的賬面結餘。
設立成分基金或新類別股份
日後可能設立具有不同投資條款的額外成分基金或額外類別股份,而無須經現有股東同意或通知現有股東。尤其是,該等額外成分基金或額外類別可能有不同的費用條款。
不遵循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各成分基金的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將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投資者應注意,下文「估值及暫停 — 資產淨值的計算」一節所述估值規則未必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投資應按公平價值估值,買入價及賣出價分別被視作代表上市投資長倉及短倉的公平價值。然而,根據下文「估值及暫停 — 資產淨值的計算」一節所述估值基準,上市投資預期一般按最新交易價或收盤價估值,而非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規定的買入價及賣出價。
設立各成分基金的成本將於攤銷期間內予以攤銷。投資者應注意,此攤銷政策並不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然而,基金經理已考慮上述不合規的影響,並預期此情況不會對成分基金的業績及資產淨值構成重大影響。再者,基金經理認為,此政策對初始投資者而言更為公平合理。
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
FATCA 已於 2010 年 3 月頒佈,要求海外金融機構(「海外金融機構」)(如本公司及成分基金)報告若干海外賬戶、及若干由美國人士直接或間接擁有的非美國賬戶及非美國實體向此等賬戶作出的付款(包括來自美國發行人的證券的利息及股息,以及銷售該等可產生源自美國的收入的證券而所得款項總額)。除非有關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國家稅務局」)辨識於該等付款中擁有權益的美國人士(按美國國內收入法的涵義)的規定,否則所有有關付款可能須按 30%的稅率繳付 FATCA 預扣稅。為避免就有關付款繳付預扣稅,海外金融機構(如本公司及成分基金,以及通常包括於美國境外成立的其他投資基金)一般將須與美國國家稅務局訂立協議(「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根據有關協議,海外金融機構同意辨識其身為美國人士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人,並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有關該等美國人士的若干資料。
香港與美國訂立政府間協議(「政府間協議」),以協助香港的金融機構達至 FATCA 合規。 根據政府間協議,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登記的本公司及其成分基金均為以版本二申報的海外金融機構,如果能識別若干美國賬戶及按規定每年直接向美國國家稅務局報告該等美國賬戶的若干資料,將不用按照 FATCA 繳付預扣稅。
基金經理已登記為「保薦海外金融機構」(即代表本公司及╱或成分基金承擔 FATCA 項下之責任的海外金融機構),而本公司及╱或各成分基金已登記為「獲保薦海外金融機構」。基金經理、本公司及成分基金已與美國國家稅務局達成海外金融機構協議並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登記。 本公司及各成分基金將竭力符合 FATCA 及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所施加的規定,以避免產生任何預扣稅。倘本公司及╱或任何成分基金未能遵從 FATCA 或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所施加的規定,而本公司或該成分基金的投資因不合規而遭扣繳 FATCA 預扣稅,則本公司及╱或該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以及本公司及╱或該成分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倘若股東(賬戶持有人)並不提供所需資料及╱或文件,不論實際上是否導致本公司及╱或有關成分基金未能合規,或本公司及╱或相關成分基金面臨須繳納 FATCA 項下的預扣稅之風險,董事及╱或基金經理代表本公司及╱或各該等相關成分基金保留權利酌情採取任何行動及╱或一切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i) 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該股東的相關資料;(ii) 自該股東的變現款項或分派作出適用法律及規例容許的預扣或扣減;及╱或 (iii) 視該股東已發出通知將其於相關成分基金的全部股份變現。董事及/基金經理應本著真誠和基於合理的理由採取任何有關行動或尋求任何有關補救措施。
各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應就 FATCA 對其本身的稅務情況及對本公司和其成分基金產生的潛在影響諮詢其稅務顧問。
利益衝突;基金經理的其他活動
基金經理及其關連人士為其本身賬戶及他人賬戶進行的整體投資活動,可能產生各種潛在及實際利益衝突。基金經理及其關連人士可為本身賬戶及為客戶賬戶,投資於其權益與相關成分基金所擁有的工具不同或相悖之各種工具。請參閱「一般資料 — 利益衝突」一節,以了解更多資料。
大量變現的影響
x股東在短時間內大量變現,成分基金可能須以比或許較理想情況更快地將證券及其他持倉平倉,這可能會降低其資產價值及
/或干擾其投資策略。此外,由於投資組合的相當大比重在某一特定時間可能投資於市場流動性不足或變得不足的證券,故可能無法將足夠數量的證券平倉以達致變現要求。相關成分基金規模減小或會導致更難產生正回報或彌補損失,原因是(其中包括)成分基金利用特定投資機會的能力降低或收益開支比率減低。此外,成分基金規模因上述情況而減少可能令成分基金的經常性開支佔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比即時增加,並可能對投資者的回報構成不利影響。大量變現可能導致成分基金的規模顯著縮減,並觸發成分基金提前終止(亦見上文「終止風險」)。
本公司董事、服務供應商等獲得彌償
在某些情況下,本公司的董事、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託管人、核數師、登記處以及其他服務供應商及彼等各自的關聯方有權獲得彌償。因此,存在本公司的資產將用於賠償該等人士、公司或其僱員,或償還因其與本公司有關的活動而產生的債務的風險。
依賴第三方的管理
x公司的表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繼續與基金經理達成協議,以及其獲轉授職能者及其各自高級人員及僱員的服務及技能。失去基金經理或其獲轉授職能者(或任何其各自的關鍵人員)提供的服務可能對本公司的價值產生重大及不利影響。
鑑於以上因素,投資於任何成分基金應被視為長期性質。成分基金因此只適合於可以承擔所涉及風險的投資者。有關成分基金的任何額外風險的詳情,投資者應參閱相關附錄。
股份認購
類別股份
各成分基金可提呈發售不同類別的股份。雖然可歸屬於某一成分基金的資產將會成為一單一集合資產池,各股份類別將以不同的類別貨幣計值或具有不同的收費結構或類別特定負債,因此可歸屬於某一成分基金之每一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將會有所不同。此外,各股份類別的最低首次認購金額、最低其後認購額、最低持有額及最低變現額可能各有不同。有關可供認購之股份類別及適用的最低金額,投資者應參閱相關附錄。
首次發售
成分基金的股份或成分基金的類別將於相關附錄所訂明的該等成分基金或該等類別的推出期間首次以推出價發售。
最低認購水平
提呈發售某股份類別或某成分基金須待推出期間結束時或之前達到最低認購水平(如適用)後,方告作實。
倘某股份類別或成分基金未達到最低認購水平,或由於不利市況或其他原因,致使董事認為,進行相關股份類別或成分基金的發售不符合投資者的商業利益,或並不可行,則董事可酌情延長相關股份類別或成分基金的推出期間,或決定不推出相關股份類別或相關成分基金以及與該成分基金有關的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在該情況下,相關股份類別或成分基金及與該成分基金有關的一個或多個股份類別應視作未開始發售。
儘管有前述規定,即使未達致最低認購水平,董事仍有權酌情決定繼續發行相關股份類別或成分基金的股份。
其後認購
推出期間屆滿後,股份於各交易日可供認購。
發行價
在推出期間結束後,成分基金的任何類別於交易日的每股股份發行價,將參照該類別於與該交易日相關估值日的估值時間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 資產淨值的計算」)。
在計算發行價時,根據下文「估值及暫停 — 價格調整」一節所披露的情況,可能加上適當的補貼款項(如有),以反映 (i) 相關成分基金投資的最後成交價(或最後可得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中間值)與該項投資的最近期可得賣出價之間的差額及 (ii)為相關成分基金投資相等於每股資產淨值的數額時將產生的財務及購買費用(包括任何印花稅及其他稅項、關稅、政府收費、經紀佣金、銀行收費、過戶費或註冊費)。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 價格調整」一節。
發行價應調低至小數後 2 位數或基金經理(經董事會授權)可能不時決定的方式及小數後其他位數。任何數字調整額,將由有關成分基金留存。
股份定價的職能(即釐定發行價及「估值及暫停 — 價格調整」一節所載的任何價格調整)轉授予基金經理。認購費用
董事有權就發行每一股份收取認購費用。認購費用由董事酌情決定按 (i) 該股份的推出價或發行價(視情況而定)或 (ii) 申請時所收總認購金額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認購費用(如有)的最高費率及現行費率載於相關附錄。為免產生疑問,就發行某成分基金股份可能徵收的認購費用的最高費率可較其他成分基金為低,亦可就某成分基金的不同股份類別徵收較低的認購費用的最高費率。
在單位信託守則適用規定的規限下,董事可隨時調高某股份類別或成分基金的認購費用。董事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投資者任何有關調高認購費用的事宜。
董事可於任何一日就不同申請人或股份類別收取不同數額的認購費用。認購費用將支付予基金經理、其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供其全權使用及撥歸為其所有。
最低首次認購額及最低其後認購額
有關股份類別或成分基金適用的任何最低首次認購額及最低其後認購額的詳情載於相關附錄。
董事可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不時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低於最低首次認購額或最低其後認購額的金額。
申請程序
除非相關附錄另有列明,如欲申請認購股份,請透過填妥申請表格向登記處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可按申請表格上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郵寄或傳真至登記處或交予認可經銷商,以便轉交登記處。申請人可能須連同申請表格,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及/或資料。可向登記處及/或認可經銷商索取申請表格。
如申請表格及結清款項的認購資金於推出截止時間或之前收訖,則股份將於推出期間結束後發行。如申請表格及/或結清款項的申請資金於推出截止時間後收訖,則相關申請應結轉至下一個交易日,並按該交易日的發行價處理。
於推出期間結束後,登記處於某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前接獲的申請表格將於該交易日獲得處理。如在某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接獲股份申請,則該申請將被推遲到下一個交易日,惟董事可在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的系統故障或發生自然災害時,經考慮相關成分基金其他股東的利益後,行使其酌情權,接納在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的有關交易日的申請(倘申請在該交易日的估值時間之前收到)。
付款程序
於推出期間內以現金認購股份的付款及認購費用(如有)須於推出截止時間前以結清款項支付。於推出期間結束後,股份的付款及認購費用(如有)應在相關交易日後的 3 個營業日屆滿時支付。
如未在上述期限內收到全部結清款項,董事可(在不影響就申請人未能按時付款而提出的任何索償的情況下)取消就該認購申請而發行的任何股份。
在取消後,相關股份將視為從未發行,申請人無權就該等股份向本公司提出索償,惟:(i) 本公司、相關成分基金或相關類別股份先前的估值不因該等股份的取消而重新開放或作廢;(ii) 本公司(為相關成分基金的賬戶)可向申請人收取取消費(最高為 5%),作為處理該申請人申請該等股份所涉及的行政費用;及 (iii) 本公司(為相關成分基金的賬戶)可能要求申請人(就所取消的各股份)向本公司(為相關成分基金的賬戶)支付各相關股份發行價超過取消日(倘該日為相關類別股份的交易日)或緊接下一個交易日相關股份的變現價的金額(如有),另加直至收到該款項為止的利息。
股份的付款應以該類別的類別貨幣支付。倘獲本公司的同意,則可接納以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支付的款項。如所收款項乃以相關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則該等款項將兌換為相關類別貨幣,費用由相關申請人承擔,而兌換款項(經扣除是次兌換的成本後)將用於認購相關成分基金或類別的股份。若須兌換為相關類別貨幣,將按基金經理經考慮可能相關的任何溢價或折價以及匯兌成本後認為適當的現行市場匯率(不論是官方或其他匯率)進行兌換。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匯率出現重大波動時,可按溢價或折讓兌換貨幣。貨幣兌換將視乎能否提供有關貨幣而定。 除根據香港法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相關方的欺詐或疏忽造成背信外,本公司、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託管人或彼等各自的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概不會就股東因有關貨幣兌換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對任何股東或任何人士負責。
所有款項須以支票、直接轉賬、電匯或銀行匯票(或本公司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支票及銀行匯票,須劃線註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賬戶及不得轉讓」,支票抬頭為申請表格指明的賬戶,並註明相關認購成分基金的名稱,並隨申請表格一併遞交。以支票方式付款,將相當可能會延遲取得結清款項的時間,在支票結算完成之前,股份一般將不會被發行。將認購款項撥付成分基金的任何費用,將由申請人支付。
所有申購款項均須來自以申請人名義持有的賬戶。概不接受第三方付款。申請人須應本公司、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時提出的要求,就款項來源提供充分證明。
任何款項均不應支付予並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獲發牌或註冊可進行第 1 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任何香港中介機構。
以實物認購
法團成立文書亦規定,董事可發行已繳足股份,以換取基金經理不時同意的其他投資(如公司股份、債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而非接受現金付款。發行股份換取投資應 根據法團成立文書進行,其摘要如下:
(a) 在投資歸屬於託管人並獲得託管人信納之前,不得發行股份;
(b) 倘因此而導致成分基金不再遵守投資限制及適用於該成分基金的法律及規例,則不得發行股份;
(c) 擬發行的股份數目將根據法團成立文書釐定;
(d) 擬撥入相關成分基金的投資,必須按基金經理決定的基準進行估值,只要該等價值不超過該投資根據基金章程「計算資產淨值」一節所訂明於交換日期所能取得的最高金額;及
(e) 基金經理在諮詢託管人後必須信納,交換條款不太可能對相關成分基金的現有股份持有人造成任何損害。與認購相關的任何估值費用及轉讓費用將由申請人承擔。
一般規定
董事可全權酌情釐定接受或拒絕任何股份的全部或部分申請。
如果申請(全部或部分)遭拒或董事釐定不推出相關類別股份或相關成分基金及與該成分基金有關的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則認購款項(或其結餘)將於相關交易日或相關推出期間結束(視情況而定)起 5 個營業日內,或相關附錄所規定的其他期間,不計利息並經扣除本公司、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或託管人產生的任何實付費用及收費後,以郵寄支票或電匯至原先付款的銀行賬戶(風險及開支概由申請人承擔)或按本公司可能不時釐定的其他方式退回。除根據香港法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相關方的欺詐或疏忽造成背信外,本公司、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託管人或彼等各自的獲轉授職能者或代理人概不會就申請人因任何申請遭拒或延遲而xx的任何損失對申請人負責。
本公司發行的股份將以記名方式為投資者持有,且不會發出證明書。於接納申請人的申請及收妥結清款項後將發出成交單據,並轉交予申請人(風險概由有權處理的人士承擔)。若成交單據出現任何錯誤,申請人應盡快聯絡相關中介機構或認可經銷商以作更正。
本公司可發行零碎股份(向下調整至 2 個小數位)。任何數字調整額,將由有關成分基金留存。
發行限制
x某成分基金或某類別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及/或該成分基金或類別暫停發行股份(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暫停」一節),或董事釐定停止接受認購該成分基金或股份類別時,則該成分基金或該類別的股份將不予發行。
股份變現
股份變現
在相關附錄訂明的限制(如有)的規限下,任何股東可於任何交易日變現其全部或部分股份。除暫停確定本公司、相關成分基金或類別的資產淨值及╱或變現相關成分基金或類別的股份外,有關變現要求一經發出即不得在未經董事同意的情況下撤回。
變現價
於交易日變現的股份,將按變現價予以變現。變現價參照相關類別於與該交易日有關的估值日的估值時間的每股資產淨值計算
(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 資產淨值的計算」一節)。
計算變現價時,在下文「估值及暫停 - 價格調整」一節所披露的情況下,可能扣減適當的津貼款項,以反映 (i) 相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的最後成交價(或最後可得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中間值)與該項投資的最近期可得買入價之間的差額及 (ii) 為相關成分基金變現資產或進行平倉以提供資金滿足任何變現要求時可能招致的財務及出售費用(包括印花及其他稅項、稅款、政府收費、經紀費、銀行收費或過戶費)。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 價格調整」一節。
變現價應調低至小數後 2 位數或基金經理(經董事授權)不時釐定的方式及小數後其他位數。任何數字調整額,將由有關成分基金留存。
股份的定價職能(即釐定變現價及「估值及暫停 - 價格調整」一節所載任何價格調整)轉授予基金經理。
如自變現價計算之時起直到將變現款項從任何其他貨幣兌換為相關類別的類別貨幣期間的任何時間,官方宣佈該貨幣降值或貶值,則應付予任何相關變現股東的金額,可按經考慮該貨幣降值或貶值的影響後認為適當的數額予以扣減。
變現收費
董事可於變現股份時徵收變現收費,該費用由董事酌情釐定按 (i) 每股變現價; 或 (ii) 與變現要求有關的變現總額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變現收費(如有)的最高及現行費率,載於相關附錄。為免產生疑問,就變現某成分基金股份所徵收的變現收費最高費率可較其他成分基金為低,亦可就某成分基金的不同類別股份徵收較低的變現收費最高費率。
在單位信託守則的適用規定的規限下,董事可調高某成分基金或某類別股份的應付變現收費費率,惟須向股東發出一個月的事先書面通知。
就計算股東部分變現持有股份而應付的變現收費而言,除非董事另有協定,否則認購時間較早的股份,將被視為早於認購時間較遲的股份進行變現。
該變現收費將從應支付予變現股份的股東的款項中扣除。變現收費將由基金經理保留或支付予基金經理,供其全權使用且利益歸其所有,或如相關附錄有所規定,由本公司為相關成分基金的利益保留。如變現收費由基金經理保留,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將所有或部分變現收費支付予其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董事有權就不同股東或類別股份收取不同的變現收費金額(惟不得高於變現收費的最高費率)。
最低變現額及最低持有額
適用於某類別股份或某成分基金的任何最低變現額及最低持有額的詳情,載於相關附錄。
倘變現要求將導致股東持有的某成分基金或某類別股份少於該成分基金或類別的最低持有額,則董事或視該要求乃就該股東所持有的相關成分基金或類別的所有股份而作出。
董事可酌情不時(不論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豁免、更改或接受低於最低變現額或最低持有額的款額。
變現手續
如欲申請變現股份,請透過填妥變現表格向登記處或認可經銷商提出。變現表格可按變現表格上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郵寄或傳真至登記處或交予認可經銷商,以便轉交登記處。可向登記處及/或認可經銷商索取變現表格。
如登記處於某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前收到變現表格,則將於交易日處理。如在某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接獲變現股份申請,則該申請將被推遲到下一個交易日,惟董事可在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的系統故障或發生自然災害時,經考慮相關成分基金其他股東的利益後,行使其酌情權,接受在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的有關交易日的變現請求(倘該請求在該交易日的估值時間之前收到)。
變現款項的付款方法
變現款項將通常以相關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或相關類別股份的類別貨幣,透過直接轉賬或電匯至股東預先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
(風險及開支由股東承擔)。概不允許進行第三方付款。與支付該等變現款項有關的任何銀行手續費,將由變現股東承擔。
除非某成分基金的相關附錄另有列明及經董事批准並在適用外匯限制的規限下,變現款項可以相關基本貨幣或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如相關變現股東提出要求並經董事同意,則變現款項可以相關基本貨幣或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此外,如因任何外匯管制或監管規定或政策,導致無相關類別貨幣可用或有關貨幣不足以支付變現款項,董事可在未經相關變現股東同意的情況下,以相關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變現款項。
倘變現款項以相關基本貨幣或類別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則有關款項將換算自相關基本貨幣或類別貨幣,換算成本由相關變現股東承擔。若須換算自相關基本貨幣或類別貨幣,將按基金經理經考慮可能相關的任何溢價或折價以及兌換成本後認為適當的現行市場匯率(不論是官方或其他匯率)進行兌換。貨幣兌換成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銀行手續費及電匯收費)將從變現款項中扣除。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匯率出現重大波動時,可按溢價或折讓兌換貨幣。除根據香港法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相關方的欺詐或疏忽造成背信外,本公司、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託管人或彼等各自的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概不會就股東因有關貨幣兌換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對任何股東或任何人士負責。
變現款項將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以下較遲者後一個曆月:(i) 相關交易日及 (ii) 登記處收到填妥的變現表格及董事可能合理要求的該等其他文件及資料當日,除非相關成分基金的大部份投資所在市場受到法律或監管規定
(如外匯管制)的規限,致使在上述時間內支付變現款項並不可行。在該情況下,可延遲支付變現款項,惟延長支付期限應反映在相關市場的特殊情況下需要的額外時間。
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延遲向股東付款,直至 (a) 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已收到經股東簽妥的變現表格正本;(b) 股東(或各聯名股東)在變現表格上的簽名已被核證且獲本公司或其正式授權代理人信納;及 (c) 股東已出示本公司或其正式授權代理人就核實身份或為確保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反洗黑錢法律或規例)目的而所需的所有文件或資料。
倘本公司懷疑或獲告知:(i) 支付變現款項可能導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規例(包括反洗黑錢法律或規例);或 (ii) 倘為確保本公司、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託管人、登記處或其他服務供應商符合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該等法律或規例,拒絕支付實屬必要或適當,則本公司可拒絕向股東支付變現款項。
本公司亦可預扣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的金額。倘本公司根據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指令或指引或與任何稅務或財政機關訂立的任何協議,須或有權從應付予股東的任何變現款項中作出預扣,則該預扣的金額應從原應支付予該人士的變現款項中扣除,惟董事須以真誠及按合理理由行事。
除根據香港法例所施加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因本公司、託管人或基金經理的欺詐或疏忽造成背信外,本公司、基金經理或託管人或其代理人毋須就因延遲收到變現相關成分基金投資所得款項而導致出現任何拒絕或延遲支付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以實物變現
法團成立文書亦規定,經相關股東事先同意後,變現款項可以實物方式支付。以實物支付股份變現款項須按照法團成立文書進行。
變現限制
倘某成分基金或類別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及/或該成分基金或類別暫停變現股份,則不可變現該成分基金或該類別的股份(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估值及暫停 — 暫停」一節)。
為保障成分基金所有股東的利益,基金經理可經諮詢託管人後,將在任何交易日變現的該成分基金的股份數目限制為相關成分基金總資產淨值的 10%。在該情況下,限額將按比例分配,致使已於該交易日有效要求變現同一成分基金的股份的所有相關成分基金的股東將變現該成分基金相同比例的股份。並未變現的任何股份(但如非有此規定,則已被變現)將按照相同限額結轉贖回,並將於下一個緊接的交易日及其後所有交易日獲優先變現(基金經理就此擁有相同權力),直至原有要求已全面達致為止。如按此規定結轉變現要求,本公司將向有關股東發出通知,說明相關股份尚未變現,且(在其後任何交易日進一步行使該權力的情況下)該等股份將於相關成分基金的下一個緊接的交易日變現。
強制變現股份
倘董事及基金經理合理懷疑任何類別股份在下列情況下由任何人士直接、間接或實益擁有:
(a) 違反任何國家、任何政府機關或股份上市所在任何證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規定;或
(b) 董事及基金經理認為可能導致本公司、相關成分基金、董事、託管人、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登記處、本公司或其他股東的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招致他們原不應招致的任何稅務責任或需要向任何監管機構登記或蒙受原不應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錢損失的情況,或使本公司、相關成分基金、董事、託管人、基金經理、 行政管理人、登記處、本公司或其他股東的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受限於原不應受限的任何額外規例的情況下(不論是否會直接或間接影響該等人士,亦不論是獨自或連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關連人士), 或董事及基金經理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情況 );或
(c) 違反相關附錄中所載相關類別的任何合資格規定,
董事及基金經理在真誠行事並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的情況下可:
(i) 發出通知,以要求相關股東於通知日期起計 30 日內將股份轉讓予不會違反上述限制的人士;
(ii) 視為已從相關股東收到變現該等股份的要求;或
(iii) 採取其合理認為適用法律及規例規定的該等其他行動。
如董事或基金經理已發出該通知書,而股東未能 (i) 於通知書日期起計 30 日內轉讓相關股份,或 (ii) 獲董事及/或基金經理信納(其判斷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持有相關股份並無違反上述任何限制,則股東將被視為已於該通知書屆滿時提出變現相關股份的要求。
轉換
股份轉換
除非相關附錄另有列明,否則股東有權(須受董事可能施加的限制所規限)將有關某成分基金的任何類別股份(「現有類別」)的全部或部份,轉換為同一成分基金的任何其他類別的股份或另一成分基金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新類別」),惟倘轉換將會導致所持股份少於現有類別或新類別的最低持有額,則不會轉換股份。除非董事另行同意,否則某一類別股份僅可轉換為另一成分基金的同一類別的股份。
倘執行轉換要求會導致相關股東所持股份少於現有類別或新類別的最低持有額,或被禁止持有新類別的股份,則不會執行轉換要求。
此外,當股東擬將其股份轉換為另一類別或另一成分基金,則特定限額或限制可能適用。相關限額或限制(如有)將載於相關成分基金的附錄中。
轉換費用
董事可於轉換時酌情釐定就將予發行的每個新類別股份按以下百分比收取轉換費用 –
(i) 新類別股份於估值日估值時間的每股發行價(有關股份據此確定發行價);或
(ii) 進行轉換的總金額。
轉換費用(如有)的最高及現行費率載於相關附錄。為免產生疑問,就轉換某成分基金股份所徵收的轉換費用最高費率可較其他成分基金為低,亦可就某成分基金的不同類別股份徵收較低的轉換費用最高費率。
轉換費用應從再投資於有關新類別股份的成分基金的款項中扣除,並由本公司為現有類別相關成分基金的利益保留或支付予本公司,或(經本公司及基金經理協定)支付予基金經理、其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供其全權使用且利益歸其所有。
倘轉換費用根據上文 (i) 段所述徵收,現有類別的股份將按照(或盡量按照)以下公式轉換為新類別的股份:- N = (E x R x F)
S + CC
倘轉換費用根據上文 (ii) 段所述徵收,現有類別的股份將按照(或盡量按照)以下公式轉換為新類別的股份:- N = (E x R x F - CC)
S
在各情況下,其中:-
N 指將予發行的新類別股份數目,惟少於新類別股份的最小份額的款額應不計,並由有關新類別的成分基金保留。
E 指將予轉換的現有類別的股份數目。
F 指董事(授權予基金經理)就新類別的相關交易日釐定的貨幣轉換系數,即現有類別股份的類別貨幣與新類別股份的類別貨幣之間的實際匯率。
R 指於相關交易日適用的現有類別每股變現價(減去變現收費(如適用))。
S 指適用於進行轉換的新類別交易日的新類別每股發行價,惟倘新類別股份的發行須待該發行的任何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則 S 應為該等條件獲達成時或之後的新類別首個交易日適用的新類別每股發行價。
CC 指轉換費用(如有)。
如於現有類別每股變現價計算之時至任何資金從現有類別涉及的成分基金(「原成分基金」)轉移到新類別涉及的成分基金之時的期間的任何時間,原成分基金的任何投資的計值或正常交易的任何貨幣出現貶值或降值,在考慮該貶值或降值的影響後,可適當調減變現價,而在該情況下,將向任何相關股東配發的新類別股份數目,應按照上述載列的相關公式重新計算,猶如經調減的變現價一直是於相關交易日變現現有類別股份適用的變現價。
轉換手續
如欲申請轉換股份,請填妥轉換表格向登記處提出。轉換表格可按轉換表格上的營業地址或傳真號碼郵寄或傳真至登記處或交予認可經銷商,以便轉交登記處。可向轉換代理人及/或認可經銷商索取轉換表格。
登記處於現有類別適用的截止交易時間或董事就交易日認為合適的較後時間前(但須於相關交易日的估值時間前)收到有關該現有類別的轉換表格,將在該交易日處理,而於該時間之後收到的轉換表格,將於有關現有類別的下一個交易日處理。未經董事的同意,轉換表格不得撤回。
視乎相關成分基金的估值時間及匯出轉換款項所需的時間而定,投資轉入新類別之日可能遲於將投資轉出現有類別之日或發出轉換指示之日。
轉換限制
於任何相關成分基金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估值及暫停 — 暫停」一節),或於董事釐定暫停接受認購新類別股份或變現現有類別股份的任何期間,概不得轉換股份。
估值及暫停
資產淨值的計算
各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各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及各類別每股資產淨值將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於各估值日的估值時間計算。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須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條文評估該成分基金資產的價值,並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條文扣除該成分基金應佔的負債計算。法團成立文書規定(其中包括):-
(a) 上市投資
於證券市場報價、上市、買賣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資(包括於證券市場報價、上市、買賣或正常交易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但不包括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或商品)的價值,應在基金經理認為可提供公平基準的情況下,由其酌情決定,並經參考於估值時間或緊接估值時間之前在該投資報價、上市、買賣或正常交易的證券市場 ( 基金經理認為屬該項投資的主要證券市場 )就該項投資的有關金額所計算及公佈的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或(如未能提供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最近期可得的市場交易賣出價及最近期可得的市場交易買入價的中間價計算,惟:-
(i) 倘基金經理酌情認為,主要證券市場以外的某證券市場的價格,在所有情況下均能就任何有關投資提供更公平的價值標準,則可在諮詢託管人後採用該等價格。
(ii) 倘投資在多於一個證券市場報價、上市或正常買賣,則基金經理在諮詢託管人後,應採用其認為屬該項投資主要市場的證券市場的價格或(視情況而定)中間價。
(iii) 倘投資僅有單一外部定價來源可用,則應從基金經理經諮詢託管人後可能認為適當的該定價來源獨立獲取價格。
(iv) 倘任何投資在證券市場報價、上市或正常買賣,但基於任何理由,未能於任何有關時間獲取該證券市場的價格,則該項投資的價值應由基金經理經諮詢託管人後由可能為該項投資做市而委任的公司或機構核證。
(v) 倘無證券市場,基於為該項投資做市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機構(及如有超過一名做市商,則以 基金經理經諮詢託管人後可能釐定的特定做市商)所報的投資價值進行的所有計算,應參考該做市商所報的最後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的中間價。
(vi) 計息投資直至進行估值之日(包括該日在內)的應計利息應計算在內,除非該利息已包含在報價或上市價則作別論。
(b) 未報價投資
並未於證券市場報價、上市或正常買賣的任何投資(未上市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商品則除外),其價值應為有關投資的初始價值,並相等於相關成分基金為購入該項投資而支出的金額(在各情況下,包括印花稅、佣金及其他購入開支的金額),惟任何該等未報價投資的價值應由託管人所批准合資格對該項未報價投資進行估值的專業人士定期釐定) 。 經託管人批准,有關專業人士可以是基金經理。
(c) 現金、存款等
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應按其面值(連同應計利息)進行估值,除非基金經理於諮詢相關成分基金的託管人後認為應作出任何調整以反映該投資價值,則作別論。
(d) 集體投資計劃
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於證券市場報價、上市、交易或正常買賣的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除外)的價值,應為計算相關成分基金資產淨值同日的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資產淨值,或倘該集體投資計劃並非於同一日進行估值,則為該集體投資計劃最後公佈的每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資產淨值(倘可獲得)或(倘無法獲得上述資產淨值)於估值時間或緊接估值時間前該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最後可得買入價。
倘無可用的資產淨值、買入價及賣出價或報價,則各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的價值應按基金經理於諮詢託管人後所決定的方式不時釐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儘管上文 (a) 至 (d) 段所述,倘基金經理考慮到貨幣、適用利率、到期日、可銷售性及其認為相關的其他考慮因素後,認為須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或須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便反映投資的公平價值,則基金經理於諮詢託管人後,可作出有關調整或准許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
例如,倘無法獲得某投資的市值或倘基金經理合理相信不存在可靠價格或最近可得價格未能反映相關成分基金於當前賣出該投資時預期將收到的價格,則基金經理可按基金經理認為反映該投資於現行市況下公平合理價格的價格評估該投資的價值。
(f) 兌換為基本貨幣
並非以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計算的價值(無論是借款或其他債務、投資或現金的價值),應按基金經理經考慮可能相關的任何溢價或折讓,以及兌換成本後,認為在此情況下適當的現行市場匯率(不論是官方或其他匯率)兌換為基本貨幣。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匯率出現重大波動時,可按溢價或折讓兌換貨幣。
(g) 依賴通過電子價格資料等提供的價格數據及資料
在下文的規限下,當計算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時,可能依賴透過電子價格資料、機械化或電子價格或估值系統所提供的有關任何投資價值的價格數據及其他資料或其成本價或出售價,或由任何估值師、第三方估值代理人、中介機構或由基金經理委任或授權提供成分基金的投資或資產的估值或定價資料的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估值或定價資料,而毋須作出核證、進一步查詢或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所用價格並非最後成交價或收市價。
(h) 委任第三方進行估值
凡委聘第三方對相關成分基金的資產進行估值,基金經理須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盡責的態度,挑選、委任及持續監察該第三方,以確保該實體具備恰當且與該成分基金的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稱的知識、經驗及資源水平。基金經理應對該第三方的估值活動進行持續監督及定期檢討。
投資者應注意,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投資應按公平價值進行估值,同時,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買入和賣出定價被視為代表投資的公平價值。然而,上文所述估值基準或會偏離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因而可能導致估值與假若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進行估值所得者有所不同。基金經理已考慮上述不合規的影響,並預期此情況不會嚴重影響成分基金的業績及資產淨值。倘相關成分基金採納的估值基準偏離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則基金經理或會對年度財務報表作必要調整,以使該財務報表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
為釐定某成分基金某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該類別應佔的資產淨值應除以緊接該類別股份相關交易日前該類別已發行的股份數目。
倘基金經理認為就任何交易日計算的相關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未能準確反映該股份的真正價值,則基金經理可於諮詢託管人後,安排重估任何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任何重估將按公平及公正的基準作出。
轉授估值及定價職能
法團成立文書規定,董事應將本公司資產及本公司股份的估值及定價(包括有關調整)的所有職能轉授予基金經理。
價格調整
財政費用調整
於計算發行價時,基金可作出調整,包括增加買賣價差,以及財政及購買費用(如上文「股份認購 — 發行價」一節所述)及在計算變現價時,基金經理可作出調整,包括扣除買賣價差,以及財政及銷售費用(如上文「股份變現 — 變現價」一節所述)。特別是,調整將於特殊市況下或基金經理(於諮詢託管人後)認為符合股東最佳利益的情況下作出。該調整將按公平及公正基準及符合股東最佳利益的情況下作出。
擺動定價機制
此外,除上文「財政費用調整」外,基金經理可對資產淨值作出調整(通常稱為「擺動定價」),以減少因重大認購或變現淨額而對成分基金造成的任何不利影響(例如交易成本影響)。具體而言,倘若在某特定交易日,某成分基金的認購(變現)淨額超出基金經理不時釐定的預設限額,資產淨值可能按一般不高於原本的每股資產淨值 3% 的調整比率予以上(下)調,並將同等地適用於該成分基金的所有類別股份,以保障現有股東。於特殊市況期間,調整比率可能超出上述比例。所有在該交易日的交易將採用經調整的資產淨值。上(下)調資產淨值,導致投資者就每股認購(變現)股份支付更多(收取更少)的金額。
除非限額比率被觸發,否則不會應用定價調整,而交易成本將由成分基金承擔。為免產生疑問,除認購費用、轉換費用及變現收費外的其他費用將繼續按照未經調整的資產淨值計算。
由於擺動定價調整只能在特定的日子應用於同一方向,以追回成分基金重大的攤薄,相對成分基金其他股東整體而言,對資產淨值(及因此發行價或變現價)作出的調整,可能亦有利於若干投資者(例如,投資者在某日認購成分基金,而當日的發行價因成分基金的變現淨額而向下調整,就該等投資者的認購而言,他們便可能因支付較本應支付的發行價為低的發行價而受惠)。
作出財政費用調整及擺動定價機制均旨在保障股東的利益。基金經理於作出任何相關調整前將諮詢託管人的意見。
暫停
在發生以下情況的整個或任何部分期間,基金經理經諮詢相關成分基金的託管人後,並考慮股東的最佳利益,可宣佈暫停釐定任何成分基金或任何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及/或暫停發行、轉換及/或變現股份及/或支付變現所得款項:-
(a) 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的重大部分投資進行正常買賣所在的任何商品市場或證券市場停市(慣常週末及假日休市除外)或受限制買賣或暫停買賣,或一般用作確定投資價格或某成分基金資產淨值或每股發行價或贖回價的任何工具發生故障;或
(b) 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經理認為不能合理、及時或公平地確定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持有或訂約的投資價格;或
(c) 出現某些情況,致使基金經理認為,本公司無法合理可行地變現為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持有或訂約的重大部分投資,或無法在不嚴重損害相關類別的股東利益的情況下變現有關投資;或
(d) 變現或支付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的重大部分投資或發行或變現相關類別的股份將會或可能涉及的資金匯入或匯出出現延誤,或基金經理認為無法以正常匯率及時匯入或匯出資金;或
(e) 通常用於確定任何投資的價值或資產淨值或每股發行價或變現價的系統及/或通訊工具發生故障,或基於任何其他理由,基金經理認為無法合理或公平地確定或無法以及時或準確的方式確定任何投資的價值或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每股發行價或變現價;或
(f) 基金經理認為,須按法律或適用法律程序的規定作出有關暫停、推遲或延長或發行、變現或轉讓股份將會導致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
(g) 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投資於一個或多個集體投資計劃,且任何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佔本公司或該成分基金資產的重大部分)的變現被暫停或限制;或
(h) 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託管人或其獲轉授職能者的業務營運基於或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基本中斷或結束;或
(i) 股東或董事或基金經理已決議或發出通知終止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或執行涉及該成分基金的合併計劃;或
(j) 存在相關成分基金的附錄所載其他情況或情形。倘宣佈暫停,於該暫停期間 –
(a) 倘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則不得釐定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及該成分基金(或其類別,視乎適用情況)的每股資產淨值(儘管可能計算及公佈估計資產淨值),而任何發行申請或轉換或變現股份的要求應同樣暫停處理。倘本公司於暫停期間接獲認購、轉換或變現股份的要求,而有關要求並無撤回,則該要求將視作猶如已及時收到,將於緊隨上述暫停結束後的交易日作出相應處理;
(b) 倘暫停配發或發行、轉換及/或變現某類別的股份,則不得配發、發行、轉換及/或變現該類別的股份。為免產生疑問,於並無暫停釐定資產淨值的情況下,亦可暫停配發、發行、轉換或變現某類別的股份。
暫停應於基金經理公佈的時間(惟不遲於緊隨該公佈後的營業日營業結束)生效,直至基金經理宣佈暫停結束為止,惟在 (i) 導致暫停的條件不再存在;及 (ii) 概無其他情況導致暫停獲認可的首個營業日後的當日,暫停無論如何須告終止。
倘基金經理宣佈執行有關暫停,則本公司須於緊接任何有關宣佈後立即通知證監會有關暫停,並應於緊接任何有關宣佈後及於有關暫停期間內每月至少一次,以適當方式(例如於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佈已宣佈執行暫停。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並可能載有未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
分派政策
成分基金採納的分派政策載於該成分基金的相關附錄。成分基金可提供累積收益的類別股份(「累積類別」)或從該成分基金的可分派收益淨額或資本中撥付定期分派的類別股份(「分派類別」)。
累積類別
成分基金不擬就累積類別作出分派。因此,累積類別股份應佔的任何收益淨額及變現資本收益淨額,將於彼等各自的資產淨值中反映。
分派類別
就分派類別而言,董事將按其可能釐定的金額、日期及頻次作出宣派及分派。然而,除相關附錄另有註明外,概不保證將作出分派,亦無設定目標派息率水平。
董事亦可酌情釐定是否從相關分派類別應佔收益淨額及/或資本中撥付分派及從中撥付的金額。
倘若相關分派類別於相關期間之應佔可分派收益淨額不足以支付所宣派的分派,則董事可酌情決定從資本撥付該等分派。從資本撥付分派相當於從投資者的原先投資中或從原先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中歸還或提取部分金額。 涉及從某一成分基金的資本撥付分派的任何分派可能導致相關分派類別每股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過去 12 個月的分派成分(即從 (i) 可分派收益淨額及 (ii) 資本中撥付的相對金額/百分比)的資料,可向本公司索取,亦刊登於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並可能載有未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
分派類別宣派的分派(如有),應根據於董事就相應分派釐定的記錄日期相關分派類別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數目,按比例在他們之間分派。為免產生疑問,僅於該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的股東,方有權就相應分派獲得所宣派的分派。
分派將於相關附錄所述的大約日期以現金支付。任何以現金支付的分派,通常將透過直接轉賬或電匯方式,以相關分派類別的類別貨幣轉入至股東預先指定的銀行賬戶(風險及開支由股東承擔)。概不允許進行第三方付款。
董事可修訂任何成分基金的分派政策。倘若證監會或單位信託守則規定,董事將就任何該修訂獲取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及/或向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費用及開支
董事酬金
董事將不時釐定從本公司資產中向各董事支付的酬金(如有)。目前不擬支付任何董事酬金。 此外,本公司將從本公司資產中支付董事在開展本公司業務過程中合理產生的開支,包括差旅及其他開支。
基金經理費用管理費
基金經理有權就成分基金(或其任何類別)收取管理費,管理費於各估值日的估值時間計算及累計,並按該成分基金(或該類別)
於各估值日資產淨值的某一百分比按月後付,費率列明於相關附錄(受限於相關附錄所列明的最高費率)。
表現費用
基金經理可就成分基金(或其任何類別)收取表現費用,表現費用從相關成分基金(或相關類別)的資產撥付。倘若收取表現費用,將於相關成分基金的附錄內披露進一步詳情,包括應付表現費用的現行費率及有關費用的計算基準。
登記處費用
基金經理有權就擔任登記處收取費用。該年費率介於相關成分基金(或相關類別)資產淨值的 0.015% 至 0.05% (由登記處釐
定),最低須為 3,000 美元。
基金經理亦有權收取與本公司不時協定的各項交易及處理費用,並就其在履行職責時合理產生的費用獲相關成分基金(或相關類別)償付。
持有人服務費
各成分基金(或其任何類別)的持有人服務費載於相關附錄,年費率最高須為相關成分基金(或相關類別)資產淨值的 2.0%。該費用每日累算並按月後付。
一般事項
除非相關附錄另有指明,否則基金經理亦有權按照相關附錄列明的費率,就任何股份的發行、變現或轉換收取及保留認購費用、變現收費及轉換費用。
基金經理就其有權收取的任何費用保留豁免或退回的權利(不論是部分或全部費用且不論是就特定投資者或整體投資者而言)。基金經理可與其認為合適的任何人士分攤其所收取的任何費用。
託管費
託管人有權按附錄列明的費率,於各估值日按相關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某一百分比收取費用,並且受限於相關附錄所列明的最低月費(如有)。託管人費用於各估值日的估值時間計算及累積,並從相關成分基金的資產中按月後付。應付託管人的費用受限於附錄所列明的最高費率。
託管人亦有權收取與本公司不時協定的各項交易及處理費用以及其他適用費用,並就其在履行職責時合理產生的所有實付開支
(包括分託管費及開支)獲相關成分基金償付。
行政費
行政管理人有權按相關附錄列明的費率,於各估值日按相關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某一百分比收取費用,並且受限於相關附錄所列明的最低月費(如有)。行政管理人費用於各估值日的估值時間計算及累積,從相關成分基金的資產中按月後付。應付行政管理人的費用受限於附錄所列明的最高費率。
行政管理人亦有權收取與本公司不時協定的各項交易、估值及其他適用費用,並就其在履行職責時合理產生的所有實付開支獲相關成分基金償付。
費用上調通知
倘管理費、表現費用、登記處或託管人或行政費用或者持有人服務費出現任何上調,則應向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成立費用
x公司及初始成分基金的成立費用為初始成分基金附錄所載的有關金額,並將由初始成分基金承擔。 成立費用將於攤銷期間內予以攤銷。倘日後成立隨後成分基金,則董事可決定將本公司的未攤銷成立費用或其中一部分重新分配予該等隨後成分基金。
成立隨後成分基金所招致的成立費用及款項將由與該等費用及款項有關的成分基金承擔,並於攤銷期間內攤銷。
投資者亦應注意,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成立費用應於產生時支銷,而攤銷成分基金成立費用不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然而,基金經理已考慮上述不合規情況的影響,並認為其將不會對成分基金的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倘成分基金採納的會計基準偏離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則基金經理或會對年度財務報表作必要調整,以使該財務報表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一般開支
各成分基金將承擔其直接應佔的本公司費用(包括下文所載者)。倘有關費用並非成分基金直接應佔的費用,則董事全權酌情釐定該等成本將如何分配。
該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及變現本公司投資的費用、借款利率及就該等借款產生的費用、本公司、董事、基金經理、託管人、行政管理人、估值代理人、核數師及本公司其他服務供應商的費用及開支、公司秘書費用、估值費用、法律費用、成立本公司及成分基金所招致的開支及與首次發行股份或類別股份有關的費用、因編製法團成立文書的任何修訂文件或與本公司服務供應商簽訂的任何協議所招致的費用、獲取及維持任何上市或監管批准的費用、信貸評級機構費用、舉行股東大會及向股東發出通知的費用、本公司、任何成分基金或任何類別股份終止或撤回認可所招致的費用、公佈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每股資產淨值、類別股份資產淨值、每股份類別資產淨值、股份的發行價及變現價所招致的所有費用、因任何本公司服務供應商的退任或撤職或委任任何新服務供應商所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編製、印刷及分派所有報表、財務報告的所有費用、編製及印刷任何發售文件及任何股東通知所招致的開支、董事在諮詢核數師後認為因遵守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的任何法律或規例或指令或適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守則或指引或涉及該等相關條文的任何變更或引用(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所招致的任何其他開支、本公司就董事購買任何責任保險產生的費用、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或與本公司服務供應商簽訂的任何協議的彌償條款應付的任何金額以及本公司任何形式及性質的所有其他債務(包括董事不時釐定就稅項及或然負債作出的適當撥備)。
只要本公司及有關成分基金獲證監會認可,不得向獲認可的成分基金收取任何廣告或推廣開支。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現金回佣及非金錢利益
經由或代表本公司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按公平原則進行,且須符合相關成分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尤其是,本公司與董事、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任何關連人士(作為主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僅可在獲得託管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所有有關交易 將於本公司的 年度 財務報告中披露。 與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董事、託管人或彼等任何關連人士有關連的經紀或交易商進行交易時, 基金經理必須確保:
(a) 有關交易應按公平交易條款進行;
(b) 其以應有的謹慎態度甄選該等經紀或交易商,確保彼等在有關情況下具備合適資格;
(c) 交易的執行須符合適用的最佳執行標準;
(d) 就某項交易向任何有關經紀或交易商支付的費用或佣金,不得超過同等規模及性質的交易按當前市場費率應付的費用或佣金;
(e) 監察有關交易以確保履行其義務;及
(f) 本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披露該等交易的性質及有關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總額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其任何關連人士將概不會保留來自經紀或交易商的現金或其他回佣,作為將本公司的交易交由該等經紀或交易商進行的代價, 惟可保留以下段落所述的商品及服務(非金錢利益)。從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該等現金佣金或回佣應為相關成分基金而收取。
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保留經由經紀或交易商進行交易或透過其進行交易的權利,而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與該經紀或交易商訂有安排,據此,該經紀或交易商將會不時向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或為其取得商品或服務,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毋須就此直接支付任何款項,而是承諾向該經紀或交易商提供業務。除非 (i) 根據有關安排提供的商品及服務(不論是透過協助基金經理及/或獲轉授投資職能者管理本公司或其他事項)對股東(被視為一個整體及以其身份而言)明顯有利;(ii) 交易的執行與最佳執行標準相一致,以及經紀費率不超過慣常機構提供全套服務所收取的經紀費率;(iii) 以聲明的形式在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內定期作出披露,說明基金經理或獲轉授投資職能者的非金錢利益政策及慣例,包括說明其已收取的商品及服務;及 (iv) 非金錢利益安排不是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否則基金經理應不會促成訂立有關安排。 該等商品及服務可能包括研究及諮詢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計量)、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上述商品及服務附帶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託管人服務以及投資相關刊物。為免產生疑問,該等商品及服務不包括差旅、住宿、招待、一般行政用品或服務、一般辦公設備或場所、會籍費用、僱員薪金或直接金錢款項。
稅項
各有意股東應自行了解根據其公民身份、居住地及居籍所在地區的法律就收購、持有及變現股份所適用的稅項,並就此適當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以下香港稅項概要屬概括性質,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擬詳列所有可能與購買、擁有、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的決定相關的稅項考慮因素。本概要不構成法律或稅項意見,亦不旨在處理適用於所有股東類別的稅項後果。有意股東應就其認購、購買、持有、變現或處置股份在香港法例及慣例以及在彼等各自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慣例下的影響,諮詢其專業顧問。以下資料乃依據於本基金章程日期於香港生效的法例及慣例擬備。有關稅項的相關法律、規則及慣例可予更改及修訂(而有關更改可能具追溯效力)。因此,概不保證下文所載概要於本基金章程日期後仍繼續適用。此外,稅項法例可能有不同詮釋,故概不保證相關稅務機關不會採取與下述稅項處理相反的立場。
香港稅項
x公司/成分基金
(a) 利得稅:
由於本公司及成分基金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證監會認可作為集體投資計劃, 成立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故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利潤可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b) 印花稅:
買賣香港股票通常應繳付香港印花稅。「香港股票」指根據香港法例第 117 章《印花稅條例》其轉讓須在香港登記的「股票」。本公司毋須就股份配發或變現繳付香港印花稅。
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任何香港股票的買賣:(i) 該項買賣是以股份的任何配發或變現作為代價;(ii) 香港股票的價值與股份的價值成比例,毋須繳付任何香港印花稅。
股東
(a) 利得稅:
按照香港稅務局(「稅務局」)的慣例(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股東毋須就本公司的分派繳納任何香港利得稅(不管透過預扣稅或其他方式)。倘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進行的交易構成股東在香港從事交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而該等股份並非股東的資本資產,則須就此所得的任何收益或利潤繳納香港利得稅(現行企業利得稅率為 16.5%,個人或非法人企業的利得稅率為 15%)。股東應就其特定稅務狀況諮詢其專業顧問的意見。
股息或利息在香港均毋須繳納預扣稅。
(b) 印花稅:
股東毋須就股份配發或股份變現繳付香港印花稅。
除非另行獲豁免,股東出售或購買或轉讓股份應就代價款額或市場價值兩者中的較高者按 0.26% 的稅率繳納香港印花稅
(由買賣雙方平均承擔)。此外,目前須就任何股份轉讓文據支付 5.00 港元的定額稅款。
其他司法管轄區
有關可能適用於成分基金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規定,請參閱「風險因素」一節下「中國內地稅務考慮」及/或相關附錄。
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
《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條例」)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該條例是在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標準,在香港亦稱為共同匯報標準(「CRS」)的法律框架。CRS 規定香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例如本公司及成分基金)收集持有有關金融機構的財務賬戶的申報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資料,並將該等資料報告香港稅務局。資料亦會與賬戶持有人屬於稅務居民的司法管轄區作進一步交換。通常而言,稅務資料僅會與已根據 AEOI 在稅收事務行政互助公約下的雙邊主管當局協定或多邊主管當局協定的基礎上和香港啟動交換關係的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換;然而,本公司、成分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進一步收集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居民的資料。
本公司及各成分基金須遵守香港實施的 CRS 的規定,換言之,本公司、各成分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將收集有關股東及潛在投資者的相關稅務資料,並將該等資料提供予香港稅務局。
香港實施的 AEOI 規則要求本公司及各成分基金須(其中包括:(i) 將本公司在香港稅務局的狀態登記為「申報金融機構」;(ii)對其賬戶(如股東所持的股本權益)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就 CRS 而言,有關賬戶會否被視作「須申報賬戶」;及 (iii) 向香港稅務局匯報有關須申報賬戶的若干資料。 香港稅務局隨後將向已根據 AEOI 與香港啟動交換關係的相關司法管轄區(即「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機關轉交向其匯報的該等資料。廣義來說,CRS 訂明香港金融機構應匯報下列人士或實體的資料:
(i) 屬於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及 (ii) 屬於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個人所控制的若干實體(統稱
「須申報人士」)。 根據條例,須申報人士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稅務居所、納稅人識別號碼
(「TIN」)、賬戶詳情、賬戶餘額╱價值以及若干收益或出售或變現所得款項,均會向香港稅務局匯報,而隨後與相關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機關進行交換。
投資於本公司及相關成分基金及╱或繼續投資於本公司及相關成分基金的股東知悉,為使本公司及相關成分基金遵守 CRS,彼等或須向本公司、相關成分基金、基金經理及╱或本公司代理人提供其他資料。股東的資料(及╱或股東控權人士(定義見條例)的資料)可由香港稅務局與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機關進行交換。
各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應諮詢其各自專業顧問的意見,了解 CRS 對其當前或擬進行的本公司及相關成分基金投資造成的行政管理及實質影響。
一般資料
財務報告
x公司及各成分基金的財政年度將於每年會計日期終結。
除派發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印刷本外,本公司將於會計日期後四個月內,通知股東有關索取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的印刷及電子版(僅提供英文版)的地點,以及於每年中期會計日期後兩個月內,通知股東有關索取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的印刷及電子版(僅提供英文版)的地點。報告的印刷本發出後,股東可於任何營業日的正常營業時間內,隨時在基金經理辦事處免費索取及查閱。
基金經理擬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製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中期財務報告將採用與應用於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年度財務報告相同的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但是,謹請注意,根據「成立費用」一節攤銷本公司成立費用時,可能會出現偏離該等會計準則的情況,但基金經理預期此問題在一般情況下並不重大。基金經理可對年度財務報告作出必要調整使其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並於本公司的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列入對帳附註。
刊登價格
成分基金各類別的資產淨值將於該成分基金的每個交易日刊登於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投資者應注意,該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或認可,並可能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
董事的罷免及退任
董事可透過向本公司遞交辭職通知或當服務協議(如有)終止時退任。
董事可透過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普通決議案被罷免。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須就於股東大會上罷免董事或委任其他人士替任被罷免的董事的決議案發出特別通知。
倘出現以下情況,董事需予停任:
(a) 根據適用監管規定被禁止擔任董事;
(b)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大致達成任何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
(c) 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d) 提前至少 28 日發出書面辭職通知辭去董事職務;
(e) 在未經董事允許的情況下,缺席超過 6 個月期間的董事會議;
(f) 在本公司與董事訂立的提供服務的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期限或通知期屆滿時,或倘該協議根據其條款被立即終止時;或
(g) 透過股東普通決議案被罷免董事職務。
本公司、成分基金或類別的終止
法團成立文書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董事可終止本公司、成分基金或任何類別股份。
倘發生以下情況,董事可在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全權酌情決定終止任何成分基金或類別股份:
(a) (i) 相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少於 1,000 萬美元(或成分基金基本貨幣的等值款項)或 (ii) 相關類別的資產淨值少於 1,000萬美元(或相關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款項);
(b) 董事認為,繼續運作相關成分基金或相關類別(包括但不限於運作在經濟上不再可行的情況)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
(c) 通過的任何法律令相關成分基金或相關類別成為非法,或董事合理認為繼續運作相關成分基金或相關類別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或
(d) 相關成分基金或相關類別的附錄所載其他情況。
倘發生以下情況,董事可在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全權酌情決定終止本公司:
(a) 本公司的資產淨值少於 1,000 萬美元或本公司基本貨幣的等值款項;
(b) 通過的任何法律令本公司成為非法,或董事合理認為繼續營運本公司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或
(c) 董事認為,繼續營運本公司(包括但不限於營運在經濟上不再可行的情況)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
(d) 倘基金經理已退任,或已表示擬退任,或被罷免或須被罷免職務,以及董事在其後 30 日內合理認為並無其他合資格公司可委任為繼任者,惟已符合適用監管規定。
除非證監會另有同意,否則倘董事終止本公司、成分基金或類別,將須向受影響的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終止通知。
本公司、成分基金或類別股份可由股東或相關成分基金的股東或相關類別的股東(視情況而定)透過特別決議案的方式,於特別決議案所規定的日期予以終止。倘將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有關特別決議案,應至少提前二十一天向股東發出通知。
本公司或成分基金亦可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終止。
本公司、成分基金或類別股份(視情況而定)終止後的任何待申領款項或其他現金,可在其應付之日起計十二個月屆滿後支付予法院,但有權從中扣除於作出該付款時的任何開支。
本公司或成分基金的清盤
x公司或成分基金可根據《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適用條文清盤。 股份持有人參與本公司或成分基金清盤中所含財產的權利應與彼等所持股份於本公司或成分基金中各自的權益成比例。
法團成立文書
x公司乃根據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於 2021 年 2 月 8 日發佈並自該日起生效的法團成立文書註冊成立,註冊編號為 OF11。
法團成立文書載有於若干情況下董事、前董事及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獲得彌償及免除彼等責任的條文。 法團成立文書中明確給予董事、前董事及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的任何彌償乃附加於及不損害法律允許的任何彌償。然而,董事、前董事及本公司其他高級人員不得獲豁免根據香港法例所施加或因欺詐或疏忽導致背信而對股東承擔的任何責任,亦不應就該等責任獲得股東或由股東負擔的彌償。股東及有意申請人應查閱法團成立文書的有關條款,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股本
x公司可不時發行超過一個類別的無面值股份,包括每股 1.00 美元的管理股及參與股。 本公司的繳足資本等於其資產淨值。
管理股僅可發行予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關連人士,其發行目的為在本公司不清盤的情況下變現所有參與股。所有管理股目前由基金經理持有。除非沒有已發行的參與股,否則管理股不具表決權。
會議及表決權利
董事具有召開股東大會的一般權利。 此外,倘代表有權於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的所有股東的總表決權至少 10% 的股東要求召開會議,則董事應召開股東大會。董事須於收到該要求的 21 日內召開會議,倘董事沒有履行其責任,請求召開會議的股東或佔該等股東的總表決權過半數的人士可自行召開有關會議。
倘將於任何會議上提呈特別決議案,則將向股東發出不少於 21 日的通知;倘將於任何會議上提呈普通決議案,則將向股東發
出不少於 14 日的通知。
擬通過普通決議案的會議,如有與有關決議案相關股份(除管理股外)10% 的股東(最少兩名)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擬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會議,經董事釐定,如有與有關決議案相關股份(除管理股外)25% 或以上的股東(最少兩名)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倘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半小時內未能達到法定人數,則會議應延後不少於 15 日方可舉行。如屬續會,則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將構成續會的法定人數。於投票表決時,投票應與所持股份數額成比例(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任何股東就其持有的每一股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權),或倘為累積股份,則與所持股份之價值成比例。如屬聯名股東,則親自或委任代表作出投票的排名較先者的投票將獲接受。對此,優先次序乃以其於股東名冊上的排名次序而定。
類別權利變動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除非經相關類別或成分基金股東大會通過的特別決議案批准,否則成分基金的類別股份或股份附帶的權利不得變更。
轉讓股份
在下文規定的規限下,股份可透過任何一般形式或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轉讓文書進行轉讓,該等文書由或代表轉讓人及受讓人簽立。
董事(或代表其之服務供應商)可能要求或基於任何法例(包括任何反洗黑錢法例)所需的已妥為蓋章的轉讓文書、任何必需聲明、其他文件應提交登記處登記。在受讓人登記成為有關股份的股東之前,轉讓人仍被視為所轉讓股份的持有人。
每份轉讓文書只可處理單一類別的股份。
董事可根據法團成立文書所載原因,包括倘轉讓將導致 (i) 轉讓人或受讓人持有的股份低於最低持有額,或 (ii) 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或法團成立文書,或產生與本基金章程條文不一致的結果,則可拒絕將受讓人的姓名記入或促使記入股東名冊或確認任何股份轉讓。在此情況下,轉讓人或受讓人可索取拒絕理由之聲明。除非董事懷疑擬議的轉讓可能為欺詐,否則轉讓文書必須返還予提交轉讓的轉讓人或受讓人。
反清洗黑錢規例
作為本公司防止清洗黑錢責任的一部分,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可詳細核實投資者身份及支付申請款項的來源。視乎每項申請的情況而定,如有以下情況,將毋須進行詳細核實工作︰
(a) 申請人使用以其名義在認可財務機構開立的賬戶付款;或
(b) 透過認可中介機構作出的申請。
如上文提述的財務機構或中介機構處於獲承認設有充分反清洗黑錢規例的地方,此等例外情況方可適用。然而,本公司及其代理人保留要求提供核實申請人身份及款項來源所需資料的權利。
倘申請人延遲或未能出示核實身份或認購款項的合法性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資料,本公司可拒絕受理申請及與其有關的認購款項。此外,倘股份申請人延遲或未能出示核實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資料,或確保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所必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本公司可延遲支付任何變現款項。倘本公司懷疑或獲告知 (i) 有關付款可能導致任何人士違反或觸犯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或規例,包括任何反清洗黑錢法律或規例;或 (ii) 就確保本公司、基金經理、託管人、行政管理人、登記處或其他服務供應商遵守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該等法律或規例而言,拒絕支付屬必要或恰當,則本公司可拒絕向股東支付有關款項。
利益衝突
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如有)、行政管理人、託管人及登記處可不時出任基於或涉及具有與任何成分基金類似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及客戶的託管人、行政管理人、登記處、基金經理或獲轉授投資職能者、代表或可能不時需要的其他職位,或彼此之間或與成分基金的任何投資者、或其任何股份或證券構成任何成分基金一部分的任何公司或機構訂立合約或訂立任何金融、銀行或其他交易,或於任何上述合約或交易中擁有權益。因此,上述任何人士可能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與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產生潛在利益衝突。在該情況下,各上述人士須時刻考慮其對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義務,並盡力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謀求有關衝突獲管理和盡量減少,確保以公平方式解決有關衝突,並考慮相關成分基金的股東的整體利益。
基金經理亦可出任與成分基金擁有類似投資目標、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的其他基金的投資經理。 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或管理其他投資基金或賬戶或為其他投資基金或賬戶提供意見,而該等其他投資基金或賬戶所投資的資產亦可能由本公司購買或出售。基金經理已實施合規程序及措施(例如職責區分,以及不同匯報渠道及「中國牆」),以盡量減少潛在的利益衝突。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概無任何義務向本公司提供彼等任何一方所知悉的投資機會,或就任何該等交易或彼等任何一方從任何該等交易收取的任何利益撥歸本公司賬戶(或與本公司分佔利益或通知本公司有關交易或利益),但將在本公司與其他客戶之間公平分配有關機會。倘基金經理將成分基金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股份或單位,則該成分基金所投資計劃的經理必須豁免其就相關成分基金作出的該等投資而有權為本身賬戶收取的任何認購費用或初始費用及變現收費。
基金經理為其本身及其關連人士保留權利,由本身或為其他基金及/或其他客戶與本公司進行聯合投資,惟任何該等聯合投資的條款必須不優於本公司目前進行投資所依據的條款。此外,基金經理及其任何關連人士可能為其本身或為其客戶持有及買賣本公司的股份或本公司所持有的投資。
在不時適用的限制及規定的規限下,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可能委任的任何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任何彼等各自的關連人士可與本公司(作為主事人)進行交易,惟有關交易必須以真誠方式進行並按磋商後所得的最佳可用條款根據公平原則進行,且須符合相關成分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本公司與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可能委任的任何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任何關連人士(作為主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僅可在獲得託管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所有該等交易必須於本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
在為本公司與基金經理相關的經紀或交易商、基金經理委任的任何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關連人士,以及就所收取的任何非金錢利益進行下列交易時,基金經理應確保遵守「費用及開支」一節「與關連人士的交易、現金回佣及非金錢利益」項下的相關規定。
行政管理人、託管人及登記處及彼等的關連人士 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應被視為獨家提供,彼等各自應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惟不得使提供予本公司的服務受損,並可就上述任何安排保留所有 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供彼等自用及歸彼等利益所有。倘行政管理人、託管人、登記處及彼等的關連人士在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的過程中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其業務的過程中(根據其與本公司的協議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或按當時有效的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所要求的除外)獲悉任何事實或資料,則行政管理人、託管人、登記處及彼等的關連人士各自不應被視為須通知本公司、任何成分基金、任何股東或任何其他相關方或有任何義務向本公司、任何成分基金、任何股東或任何其他相關方披露。行政管理人、託管人及登記處及彼等的關連人士均無義務向本公司或任何成分基金或本公司或成分基金的任何投資者說明由此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利潤或利益(包括上文所述情況)。
倘構成成分基金資產一部分的現金存放於該成分基金的託管人、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為接受存款的持牌機構),則該等現金存款的存放方式須符合相關成分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並考慮到根據正常及一般業務過程按公平原則磋商所得的類似類型、規模及期限的存款的現行商業利率。
基金經理及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可為成分基金與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關連人士或彼等各自的客戶(包括基金經理、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彼等的關連人士管理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賬戶訂立交易(「交叉交易」)。客戶間的交叉交易僅可在買賣決策符合雙方客戶的最佳利益,並在雙方客戶的投資目標、限制及政策範圍內方可進行,交叉交易以當前市值按公平原則進行,進行該等交叉交易的原因已於執行前記錄,並已向雙方客戶披露該等交叉交易。 此外,成分基金與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的賬戶間的任何交叉交易,僅可在獲得本公司及託管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惟該等交叉交易的任何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已獲披露。
董事權益
只要董事遵守法團成立文書的規定,則董事毋須因其董事職位而喪失以賣方、買方或任何其他身份與本公司訂立合約的資格,任何該等合約或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訂立且董事以任何方式於其中擁有權益的合約或安排亦毋須因此而撤銷,而訂有上述合約或擁有上述權益的任何董事亦毋須因其擔任該職務或因該職務而負有的受託關係,而就任何有關交易、合約或安排所產生的任何利潤向本公司交代。
倘董事在與本公司訂立的交易、合約或安排中,擁有直接或間接的權益,而該項交易、合約或安排就本公司的業務而言屬重大及董事的權益屬重大,則董事須 (i) 就擬進行的交易、合約或安排,於本公司訂立交易、合約或安排之前,或 (ii) 就本公司已訂立的交易、合約或安排,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於董事會議上或遞交通知向其他董事或本公司申報董事權益的性質及程度。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公司可透過普通決議案,追認因違反法團成立文書利益衝突之條文而未經正式授權的任何董事交易或行為,惟該普通決議案在不計擁有權益的成員(即董事、董事的任何關連人士以及為董事或董事的關連人士以信託形式持有股份的受託人)的投票而獲得通過。
倘在任何會議上就一名董事是否擁有重大權益或合約、安排或交易或擬進行的合約、安排或交易是否重大,或就任何董事是否有權投票產生任何問題,而有關問題未能由董事自願同意放棄投票解決,則有關問題將轉交會議主席處理,而主席就任何其他董事所作的決定將為最終及最後定論,除非相關董事並未公允地披露據其所知其本人所擁有的權益的性質或程度。
傳真指示
投資者應注意,如其選擇以傳真或該等其他方式發出申請表格、變現表格或轉換表格,則須自行承擔未能接獲該等申請表格、變現表格或轉換表格的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對於因未能接獲以傳真或其他方式發出的任何申請表格、變現表格或轉換表格或有關表格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因真誠地相信該等指示乃由獲適當授權的人士發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本公司、董事、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登記處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及獲轉授職能者概不負責。即使發出該傳真的人士能提供傳送報告披露已發出有關傳真亦不屬例外。因此,投資者應為其自身利益而向本公司、基金經理、行政管理人或登記處確認其申請是否已收妥。
沒收無人認領的款項或分派
倘分派或其他款項到期起計六年內仍未獲款項及分派接收人認領,則分派接收人不再有權獲得該等分派或其他款項,且本公司不再拖欠其該等款項。
市場選時
x公司不認可與市場選時有關的行為。在懷疑股東運用該等行為時,董事保留權利拒絕由股東作出任何認購或轉換股份的申請,並採取董事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保障成分基金的股東。
市場選時被廣泛視為股東透過利用釐定有關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方法的時差及╱或瑕疵或不足之處,以有系統地在短時間內認購、變現或轉換股份的一種套戥方法。
FATCA 或其他適用法律的合規認證
各投資者 (i) 在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下,將需提供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就本公司或成分基金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任何表格、認證或其他資料︰ (A) 為本公司或相關成分基金在或通過其收取款項的任何司法管轄區中避免繳付預扣稅(包括但不限於根據 FATCA 須繳付的任何預扣稅)或符合資格享有經寬減的預扣或預留稅率及╱或 (B) 遵照國內收入法及根據國內收入法頒佈的美國財政部規例履行盡職調查、申報或其他責任,或履行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與任何 司法管轄區 的任何稅務或財政機關達成的任何協議有關的任何責任,(ii) 將根據其條款或後續修訂或在有關表格、認證或其他資料不再準確時更新或更替有關表格、認證或其他資料,及 (iii) 將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國、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但不限於與 AEOI 有關的任何法律、規則及規定)所施加的任何申報責任,包括未來的立法規定可能施加的有關責任。
向監管及稅務機關披露資料的權力
在香港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公司、行政管理人、託管人、基金經理、登記處、本公司或其任何授權人士的其他服務供應商(如適用法律或規例允許)應有權向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機關、監管機關或稅務或財政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家稅務局及香港稅務局)申報或披露若干有關本公司或任何股東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的槓桿、資產及負債以及證券融資交易(如有)有關的資料、股東的姓名、地址、 出生日期、稅務居所、納稅人識別號碼(如有)、社會保障號碼(如有),以及若干有關股東持股的資料、 賬戶結餘╱價值,以及收入或者出售或變現所得收益, 以使本公司、行政管理人、託管人、基金經理、登記處、本公司其他服務供應商遵從任何適用法律(包括與 AEOI 有關的任何法律、規則及規定)、規例或與稅務機關達成的任何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根據 FATCA 或任何類似或後繼立法規定訂立的任何協議)。
個人資料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條文,本公司、行政管理人、託管人、基金經理、登記處或彼等各自任何獲轉授職能者(各稱為「資料使用者」)僅可收集、持有、使用本公司的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作擬收集資料之相關目的,並應遵守私隱條例所載個人資料保護原則及規定,以及不時監管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的所有其他適用規例及規則。因此,各資料使用者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確保所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以免在未經授權或意外情況下被查閱、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重大合約
x公司或基金經理已訂立下列屬重大或可能屬重大的合約(並非於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的合約):-
(a) 本公司與基金經理在本基金章程刊發之日或前後訂立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基金經理獲委任在董事的全面監督下管理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投資及相關事宜,並擁有轉授職能的權力;
(b) 基金經理與行政管理人在本基金章程刊發之日或前後訂立的協議,根據該協議行政管理人獲委任擔任本公司的行政管理人,為本公司及成分基金提供若干行政管理服務(「行政管理協議」);及
(c) 本公司與託管人在本基金章程刊發之日或前後訂立的協議,根據該協議託管人獲委任擔任成分基金的資產的託管人。
備查文件
下列文件之副本可於一般辦公時間在基金經理的辦事處免費查閱,而其副本可於支付合理費用後向基金經理索取:-
(a) 法團成立文書;
(b) 管理協議;
(c) 託管人協議;
(d) 本公司及成分基金的最近期經審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如有)。
附表 1 — 投資限制
於本附表 1 中,
「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 指政府所發行或保證清還本金及利息的任何投資,或該政府的公共或地方當局或其他多邊機構發行的任何固定利息投資
「合格交易所買賣基金」 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a) 獲證監會按單位信託守則第 8.6 或 8.10 節認可;或
(b) 在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國際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名義上市不予接納)及進行定期交易,以及 (i) 其主要目標是要追蹤、模擬或對應某項符合單位信託守則第 8.6 節所載適用規定的金融指數或基準;或 (ii) 其投資目標、政策、相關投資及產品特點大致上與單位信託守則第 8.10 節所列者一致或相若
「REITs」 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具規模的財務機構」 指《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2(1) 條界定的認可機構,或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
及監督的財務機構,且其資產淨值最少為 20 億港元或其等值外幣(可不時按單位信託守則予以修訂)
1. 適用於各成分基金的投資限制
不得為成分基金購買或增加會導致以下事項的任何證券持倉,且不得作出會導致以下事項的現金存款:-
(a) 成分基金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任何單一實體(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除外)或就任何單一實體承擔風險,該成分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超過相關成分基金最新可用資產淨值的 10%:
(i) 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ii)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iii)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
為免產生疑問,本附表 1 第 1(a)、1(b) 及 3.4(c) 分段所載對手方規限及限制將不適用於以下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結算所擔當中央對手方的交易所進行;及
(B) 金融衍生工具持倉的估值每日以市價計算,並至少須每日按規定補足保證金。x 1(a) 分段的要求亦適用於本附表 1 第 5(e) 和 (j) 分段的情況。
(b) 除本附表 1 第 1(a) 及 3.4(c) 分段另有規限下,成分基金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同一集團內的實體或就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承擔風險,該成分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總值,超過相關成分基金最新可用資產淨值的 20%:
(i) 投資於該等實體發行的證券;
(ii)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等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iii) 因與該等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
就本附表 1 第 1(b) 及 1(c) 分段而言,「同一集團內的實體」指為按照國際認可會計準則編製的綜合財務報表而被納入同一集團內的實體。
x 1(b) 分段的要求亦將適用於本附表 1 第 5 (e) 和 (j) 分段的情況。
(c) 成分基金將現金存放在同一集團內一個或多個實體,該等現金存款的價值超過該成分基金最新可用資產淨值的 20%,但在下列情況下可超過 20% 的上限:
(i) 在成分基金推出之前以及其後一段合理期間內和直至首次認購款額全數獲投資為止所持有的現金;或
(ii) 在成分基金合併或終止前將投資項目變現所得的現金,而在此情況下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財務機構將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認購所收取且有待投資的現金款額及持有作解決贖回及其他付款責任的現金,而在此情況下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財務機構會對該成分基金造成沉重負擔,及該現金存款的安排不會影響投資者的權益。
就本 1(c) 分段而言,「現金存款」一般是指可按該成分基金要求隨時償還或成分基金有權提取,且與提供財產或服務無關的存款。
(d) 成分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以及當與所有其他成分基金持有的該等普通股合計時)超過任何單一實體發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 。
(e) 成分基金對並非在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交易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投資的價值超過該成分基金最新可用資產淨值的 15%。
(f) 儘管有本附表 1 第 1(a)、(b) 及 (d) 分段另有規定,成分基金持有同一發行類別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的總值超過該成分基金最新可用資產淨值的 30%(在本分段的規限下,該成分基金可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最少六種不同發行類別的政府和其他公共證券)。為免產生疑問,如果政府及其他公共證券以不同條款發行(不論是在還款日期、利率、擔保人身份或其他方面),即使是由同一人發行,亦視為不同發行類別。
(g) (i) 成分基金投資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即「相關計劃」)如並非合資格計劃(「合資格計劃」名單由證監會不時指明)及未獲證監會認可,該成分基金所投資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合共金額超過其最新可用資產淨值的 10%;及
(ii) 成分基金投資屬於合資格計劃(「合資格計劃」名單由證監會不時指明)或獲證監會認可計劃,其每項相關計劃的單位或股份的價值超過成分基金最新可用資產淨值的 30%,除非相關計劃經證監會認可,而該相關計劃的名稱及主要投資詳情已在該成分基金的發售文件中披露,
前提是:
(A) 不得投資於以主要投資於單位信託守則第 7 章所禁止的投資項目作為其投資目標的任何相關計劃;
(B) 若相關計劃是以主要投資於單位信託守則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資項目作為其目標,則該等投資項目不可違反相關限制。為免產生疑問,成分基金可投資根據單位信託守則第 8 章獲證監會認可的相關計劃(單位信託守則第 8.7 節的對沖基金除外)、衍生工具投資淨額不超過其總資產淨值 100% 的合資格計劃,及符合本附表 1第 1(g)(i) 和 (ii) 分段的合格交易所買賣基金;
(C) 相關計劃的目標可能並非主要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D) 如果相關計劃由基金經理或其關連人士管理,則就相關計劃而徵收的所有首次費用及變現收費須予以寬免;及
(E) 基金經理或代表成分基金或基金經理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關計劃或其管理公司所徵收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為免產生疑問:
(aa) 除非單位信託守則另有規定,否則本附表 1 第 1(a)、(b)、(d) 和 (e) 分段的分佈要求不適用於成分基金在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
(bb) 除非成分基金附錄另有披露,否則就本附表 1 第 1(a)、(b) 及 (d) 分段的規定而言並在其規限下,成分基金在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中的投資可被當作及視為上市證券。儘管有上述規定,成分基金在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投資須受本附表 1 第 1(e) 分段的規定規限,而成分基金於合資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投資限額應予貫徹地採用;
(cc) 如果投資於上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須遵守本附表 1 第 1(a)、(b) 和 (d) 分段的規定,如果投資於屬於公司或集體投資計劃形式的非上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則分別適用本附表 1 第 1(e) 和 (g)(i) 分段的規定;及
(dd) 倘成分基金投資於以指數為本的金融衍生工具,就本附表 1 第 1(a)、(b)、(c) 及 (f) 分段所列明的投資規限或限制而言,無須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合併計算,前提是有關指數已符合單位信託守則第 8.6(e) 條的規定。
2. 適用於各成分基金的投資禁令
除非單位信託守則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公司不得代表任何成分基金:–
(a) 投資實物商品,除非證監會經考慮有關實物商品的流動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設有充分及適當的額外保障措施後按個別情況作出批准;
(b) 投資於任何類別的房地產(包括樓宇)或房地產權益(包括任何期權或權利,但不包括房地產公司的股份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權益);
(c) 進行賣空,除非 (i) 相關成分基金交付證券的責任不超過其最新可用資產淨值的 10%;(ii) 待賣空的證券在允許進行賣空活動的證券市場上有活躍的交易;及 (iii) 賣空乃根據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進行;
(d) 進行任何無貨或無擔保證券賣空;
(e) 除本附表 1 第 1(e) 分段另有規定外,不可放貸、承擔債務、進行擔保、背書票據,或直接地或或然地為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承擔責任或因與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有關連而承擔責任。為免產生疑問,符合本附表 1 第 4.1 至 4.4 分段所列規定的逆向回購交易,不受第本 2(e) 分段所列限制的規限;;
(f) 購買任何可能使相關成分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或從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交易。為免產生疑問,成分基金股東的責任只限於其在該成分基金的投資額;
(g) 如果基金經理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單獨擁有一間公司或機構任何類別的證券,而其票面值超過該類別全部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0.5%,或如果彼等共同擁有該類別的證券,而其票面值超過該類別全部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5%,則不可投資於該類別的證券;
(h) 如果證券有任何未繳款,但將應催繳通知而須予清繳,則不可投資該等證券,但該等催繳款項可由成分基金的投資組合用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全數清繳者則除外,而在此情況下,該等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的數額並不屬於為遵照本附表 1 第 3.5 及 3.6 分段而作分開存放,用以覆蓋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產生的未來或或有承諾。
3.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3.1 成分基金可為對沖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 3.1 分段而言,如果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標準,則一般被視作為對沖目的取得:
(a) 其目的並不是要賺取任何投資回報;
(b) 其目的純粹是為了限制、抵銷或消除被對沖的投資可能產生的虧損或風險;
(c) 該等工具與被對沖的投資雖然未必參照同一相關資產,但應參照同一資產類別,並在風險及回報方面有高度密切的關係,且涉及相反的持倉;及
(d) 在正常市況下,其與被對沖投資的價格變動呈高度的負向關係。
基金經理應在其認為必要時,在適當考慮費用、開支及成本後調整或重新配置對沖安排,以便相關成分基金能夠在受壓或極端市況下仍能達致其對沖目標。
3.2 成分基金亦可為非對沖目的(「投資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該成分基金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承擔淨額
(「衍生工具投資淨額」)不得超逾其最近可得資產淨值的 50%,惟在證監會不時發出或不時准許的單位信託守則、手冊、準則及/或指引所准許的情況下,可超逾該限額。為免生疑問,根據本附表 1 第 3.1 分段為對沖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
x不會因該等對沖安排產生任何剩餘的衍生工具投資額,將不會計入本附表 1 第 3.2 分段所述的 50% 限額。衍生工具投資淨額應根據單位信託守則及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
3.3 除本附表 1 第 3.2 和 3.4 分段另有規定外,成分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但該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風險承擔,連同成分基金的其他投資,合共不可超過本附表 1 第 1(a)、(b)、(c)、(f)、(g)(i) 及 (ii) 分段,第 1(g) 分段 (A) 至 (C) 及 (cc) 附則及第 2(b) 分段所列明適用於該等相關資產及投資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
3.4 成分基金應投資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或在場外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條文:
(a) 相關資產只可包含成分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投資的公司股份、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存放於具規模的金融機構的存款、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高流動性的實物商品(包括金、銀、鉑及原油)、金融指數、利率、匯率、貨幣或獲證監會接納的其他資產類別;
(b)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或其保證人是具規模的金融機構或證監會接受的該等其他實體;
(c) 除本附表 1 第 1(a) 及 (b) 分段另有規定,成分基金與單一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對手方風險淨額不可超過其最近可得資產淨值的 10%,惟成分基金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的風險承擔可透過該成分基金所收取的抵押品(如適用)而獲得調低,並應參照抵押品的價值及與該對手方訂立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計算差額後所得的正價值(如適用)來計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須每日以市價計算,並須由獨立於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的估值代理人、基金經理或託管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視情況而定)透過設立估值委員會或委聘第三方服務或基金經理經與託管人協商後可能不時設立的其他措施等,定期進行可靠及可予核實的估值。成分基金可自行隨時按公平價值將金融衍生工具沽售、變現或以抵銷交易進行平倉。此外,估值代理人應具備足夠資源獨立地按市價估值,並定期核實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結果。
3.5 成分基金無論何時都應能夠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論是為對沖或投資目的)下產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責任。基金經理應在其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監察,確保有關成分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續地獲充分的資產覆蓋。就本 3.5 分段而言,用作覆蓋成分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產生的付款及交付責任的資產,應不受任何留置權及產權負擔規限、不應包括任何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以用作應催繳通知繳付任何證券的未繳款,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3.6 除本附表 1 第 3.5 分段另有規定外,如成分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產生未來承諾或或有承諾,便應按以下方式為該交易作出資產覆蓋: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會或可由成分基金酌情決定以現金交收,成分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可在短時間內變現的充足資產,以供履行付款責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需要或可由對手方酌情決定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成分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數量充足的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基金經理如認為相關資產具有流動性並可予買賣,則成分基金可持有數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資產以作資產覆蓋之用,但該等替代資產須可隨時輕易地轉換為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且成分基金應採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適當情況下施加扣減,以確保所持有的該等替代資產足以供其履行未來責任。
3.7 本附表 1 第 3.1 至 3.6 分段的規定應適用於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章程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內置於另一證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4. 證券融資交易
4.1 成分基金可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前提是此舉符合該成分基金股東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以及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方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
4.2 成分基金應就其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相當於對手方風險承擔額的 100% 抵押,以確保不會因該等交易產生無抵押對手方風險承擔。
4.3 所有因證券融資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間接開支(作為就證券融資交易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及正常補償)後,應退還予成分基金。
4.4 成分基金應只在該等證券融資交易的條款賦予其權力可隨時收回證券融資交易所涉及證券或全部現金(視乎情況而定)或終止證券融資交易時,才會訂立證券融資交易。
5. 抵押品
為限制本附表 1 第 3.4(c) 及 4.2 分段所述就各對手方的風險承擔,成分基金可向有關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但抵押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流動性-抵押品具備充足的流動性及可予充分買賣,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價格迅速售出。抵押品一般應在具備深度、流動性高並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巿場上買賣;
(b) 估值-應採用獨立的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計算抵押品的價值;
(c) 信貸質素-抵押品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並且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該抵押品應即時予以替換;
(d) 扣減-應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
(e) 多樣化-抵押品適當多樣化,避免將風險承擔集中於任何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在遵從本附表 1 第 1(a)、1(b)、1(c)、1(f)、1(g)(i) 及 (ii) 分段、第 1(g) 分段 (A) 至 (C) 附則、以及第 2(b) 分段列明的投資規限和限制時,應計及成分基金就抵押品的發行人的風險承擔;
(f) 相關性-抵押品的價值不應與金融衍生工具的對手方或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的信譽有任何重大關連,以致損害抵押品的成效。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或發行人,或由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或其任何相關實體發行的證券,都不應用作抵押品;
(g) 管理運作及法律風險-基金經理具備適當的系統、運作能力及專業法律知識,以便妥善管理抵押品;
(h) 獨立保管-抵押品必須由託管人或妥為任命的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持有;
(i) 強制執行-託管人無須對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方進一步追索,即可隨時取用或執行抵押品;
(j) 抵押品再投資-為相關成分基金對所收取的抵押品進行再投資須受以下要求規限:
(i)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僅可被再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單位信託守則第 8.2 節獲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並須受單位信託守則第 7 章所列明適用於有關投資或風險承擔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的規限。就此而言,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質時,至少必須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及流動性狀況;
(ii) 所收取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可出售、再作投資或質押;
(iii) 來自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資產投資組合須符合單位信託守則第 8.2(f) 及 8.2(n) 條的規定;
(iv)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不得進一步用作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v) 當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被投資於其他(或多項)投資項目時,有關(多項)投資項目不得涉及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k) 抵押品不應受到居先的產權負擔所規限;及
(l) 抵押品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包括 (i) 分派金額主要來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資工具的結構性產品; (ii) 由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特別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發行的證券;(iii) 證券化產品;或 (iv) 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有關本公司及╱或成分基金的抵押品政策的進一步詳情於附表 2 作出披露。
6. 借款及槓桿
各成分基金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如下:現金借款
6.1 若借款會導致當時根據契據為相關成分基金作出的所有借款的本金額超出相當於相關成分基金最近可得資產淨值 10% 的款項,則不得就成分基金進行借款,惟對銷借款不當作借款論。為免生疑問,符合本附表 1 第 4.1 至 4.4 分段所列規定的證券借出交易和銷售及回購交易,不屬於就第 6.1 分段而言的借款,不受本 6.1 分段所列限制的規限。
因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槓桿
6.2 成分基金也可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槓桿化,其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產生的預期最高槓桿水平(即預期最大的衍生工具投資淨額)載於相關附錄。
6.3 在計算衍生工具投資淨額時,為投資目的(以提高相關成分基金投資組合的槓桿)而取得的衍生工具將轉換成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 衍生工具投資淨額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及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
6.4 在特殊情況下,實際槓桿水平可能高於此預期水平,例如當市場和╱或投資價格出現突然變動時。
7. 成分基金的名稱
7.1 如果成分基金的名稱顯示某個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則該成分基金在一般市況下最少須將其資產淨值的 70%,投資於可反映該成分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項目。
附表 2 — 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經理就成分基金訂立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收取的抵押品採用抵押品管理政策。
成分基金或會自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以減低對手方風險承擔,惟須受附表 1 項下適用於抵押品的投資限制及規定所規限。
抵押品性質及質素
成分基金或會自對手方收取現金抵押品。現金抵押品可包括現金、現金等值及貨幣市場工具。
選擇對手方的準則
基金經理定設有對手方選擇政策及管制措施,以管理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信貸風險,當中的考慮因素包括特定法人實體有關擬進行易活動的性質及結構的基本信貸狀況(如財務實力)及商業信譽、對手方外部信貸評級、適用於相關對手方的監管、對手方原籍地及對手方的法律地位等。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將為具法人地位的實體,通常位於屬 OECD 的司法管轄區(惟亦可位於該等司法管轄區境外),並受到監管機關的持續監管。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方的信貸評級最低須為穆迪 A3 級、標準普爾 A- 級,或同等評級。
抵押品估值
所收取抵押品會由獨立於對手方的定價來源每日按市價估值。
抵押品的執行程度
基金經理╱成分基金可隨時悉數執行抵押品(如適用,須作任何淨額處理或抵銷),無須另行向對手方追索。
扣減政策
已設有成文扣減政策,當中就成分基金所收取的每類資產詳列政策,以減低對手方的風險承擔。扣減是因應抵押品資產估值或流動性狀況隨時間流逝轉差而折損其價值。適用於已提供抵押品的扣減政策將與每名對手方分別商討,並視乎相關成分基金所收取的資產類別而定。扣減應在經適當考慮受壓期間及市場波動後,按照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所涉及的市場風險來釐定,藉以涵蓋為了將交易平倉而進行變賣時抵押品價值可能出現的最高預期跌幅。扣減政策計及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價格波動及抵押品的其他特定特徵,其中包括資產類型、發行人的信貸狀況、剩餘到期時間、價格敏感度、有否期權、受壓期內的預期流動性、所受外匯影響、已接納為抵押品的證券與交易所涉證券的相關度高低等。
每類資產所適用扣減安排的進一步詳情可向基金經理索取。
抵押品的多元化及相關度
抵押品必須充分多元化。已按附表 1 所列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團內多個實體風險承擔的相關限制,監察成分基金的抵押品發行人的風險承擔。
所收取的抵押品必須由獨立於相關對手方的機構發行。
現金抵押品再投資政策
成分基金不得出售、質押或再投資所收取的任何非現金抵押品。
除附表 1 有關抵押品的適用限制另有規定外,成分基金所收取現金抵押品可再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貨幣市場
基金(須獲單位信託守則第 8.2 節認可,或按整體與證監會的規定相若並獲得證監會接納的方式受規管)。
最多可將成分基金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 100% 用於再投資。
抵押品的保管
成分基金自對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現金資產,若連同所有權轉讓(無論是否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則應由託管人或往來人士持有。倘並無所有權轉讓,則上述規定不適用,該抵押品將由與抵押品提供者無關連的第三方託管人持有。
各成分基金所持抵押品的詳情將按單位信託守則附錄 E 規定於中期及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
成分基金提供的資產連同所有權轉讓後,不再屬於成分基金。對手方可全權酌情使用該等資產。不連同所有權轉讓予對手方的資產須由託管人或往來人士持有。
附錄一 — 東亞聯豐亞太區靈活配置基金
x附錄(構成基金章程的一部分,並應與基金章程其餘部分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公司的成分基金東亞聯豐亞太區靈活配置基金(「成分基金」)。
主要條款
釋義
除本附錄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附錄所用詞彙應具有基金章程所規定的相同涵義。
「攤銷期間」 指自成分基金推出之日起計前五個會計期間或董事經諮詢核數師後釐定的該等其他期間
「基本貨幣」 指美元
「類別」 指下文「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所訂明的可供認購的股份類別
「類別貨幣」 指相關類別的名稱所示的類別的計值貨幣
「交易日」 指各營業日
「截止交易時間」 指相關交易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即成分基金或某類別股份的認購或變現請求申請必須於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該成分基金股份或相關類別股份可不時進行銷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的該時間前收到
「推出期間」 指各類別的推出期間將為董事可能釐定的該日期或期間
「成分基金」 指東亞聯豐亞太區靈活配置基金
「估值日」 指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及/或成分基金某股份或某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進行計算的各營業日,就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的各交易日而言,為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類別股份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
成分基金的服務供應商
就本成分基金而言:
「行政管理人」為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投資考慮
投資目標 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為透過投資於 (a) 在亞太區內買賣的股本證券或債務證券或 (b) 在亞太區成立的公司或其主要業務位於亞太區或其目前重大部分收入源自亞太區的公司所發行的股本證券或債務證券,以尋求長期資本增長及收入。上述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可以美元或其他貨幣包括亞洲貨幣計價,在下文分別稱為「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統稱為「亞太證券」。
投資政策 成分基金會將其資產淨值最少 70% 投資於亞太證券,而其資產淨值最多 30% 可投資於非亞太證券。亞太區包括新興市場及已發展市場。成分基金可投資之有關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中國、韓國、台灣、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泰國、菲律賓、印度及巴基斯坦。
成分基金採納靈活方針,經評估宏觀經濟狀況及就股票和債券市場進行研究後,積極在亞太區的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進行資產配置。
成分基金可投資的股本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如普通股及優先股)、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及管理基金。成分基金可能投資於任何行業或任何巿值的公司的股本證券。成分基金對 ETF 及 REIT 的總投資預期不超過其總資產的 30%。為配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ETF 將被視作為上巿證券。
成分基金亦可直接(如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詳述於基金章程附錄 A))或間接(即投資於中國 A 股及/或中國 B 股的基金)投資少於 30% 資產於中國 A 股及/或中國 B 股。
債務證券可由政府、地區政府、巿政府、政府機關、半政府組織、金融機構、投資信託及房地產信託、跨國組織及其他公司發行或擔保。成分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不會受制於任何存續期或最低信貸評級要求。成分基金可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由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給予 Baa3 或以上評級,或標準普爾公司給予 BBB- 或以上評級或其他認可評級機構給予之同等評級),以及符合基金經理所釐定標準的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債務證券(包括高收益債券)。成分基金對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債務證券(包括高收益債券)的總投資預期不超過其總資產的 20%。
成分基金在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的預期投資少於資產淨值的 30%,當中可能包括或有可換股債務證券 ( 少於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由金融機構發行的高級非優先債及後償債。此等工具在觸發事件發生時可或然撇減或者或然轉換為普通股。
成分基金將不會投資超過 10% 資產於任何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單一主權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機關)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為免產生疑問,有關證券將不包括「半政府」證券或擁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而同時為政府擁有或相關的獨立機構為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在投資於一項債務證券前,基金經理將首先考慮證券本身的信用評級,如果債務證券未獲評級則考慮發行人的信用評級。如果債務證券及發行人均未獲評級,該債務證券將被列為未獲評級。
為與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一致,成分基金可投資少於 30% 資產淨值於其他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定息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在正常市況下,成分基金所持的現金或現金等值將少於其資產淨值的 30%。在極端市況下
(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這百分比可暫時增加至 100% 以作現金流管理。成分基金將不會投資於任何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結構性存款或產品。
投資及借款限制 成分基金須受基金章程「投資考慮因素 - 投資及借款限制」一節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運用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可為對沖及投資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的衍生工具投資淨額最多可佔其最近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就成分基金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特定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審閱及考慮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述的所有風險。在該等風險因素中,下列風險因素與成分基金尤為相關:
— 市場風險
— 股票投資風險
— 與小型資本╱中型資本公司有關的風險
— 債務證券的相關風險
— 投資於可換股債券的風險
— 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有關的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附帶的風險
— 資產配置風險
— 投資於其他基金的風險
— 有關 ETF 投資的一般風險
— 有關 REIT 的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人民幣貨幣及轉換風險
— 集中風險╱亞洲巿場風險
— 貨幣風險
—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風險
— 貨幣對沖風險
— 分派風險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影響
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
類別股份
目前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如下:
股份類別 | |||
A 類別 | 類別貨幣 | A 類別(累積) | A 類別(分派) |
美元 | 美元(累積) | 美元(分派) | |
港元 | 港元(累積) | 港元(分派) | |
澳元(對沖) | 澳元(對沖)(累積) | 澳元(對沖)(分派) | |
加拿大元(對沖) | 加拿大元(對沖)(累積) | 加拿大元(對沖)(分派) | |
英鎊(對沖) | 英鎊(對沖)(累積) | 英鎊(對沖)(分派) | |
紐西蘭元(對沖) | 紐西蘭元(對沖)(累積) | 紐西蘭元(對沖)(分派) | |
人民幣 | 人民幣(累積) | 人民幣(分派) | |
人民幣(對沖) | 人民幣(對沖)(累積) | 人民幣(對沖)(分派) | |
I 類別 | 類別貨幣 | I 類別(累積) | |
美元 | 美元(累積) | ||
港元 | 港元(累積) | ||
人民幣 | 人民幣(累積) |
最低認購水平 不適用
類別 A 類別 I 類別
推出價
(不包括認購費用,如有)
美元股份:每股 10 美元
港元股份:每股 100 港元
澳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澳元
加拿大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加拿大元
英鎊(對沖)股份:每股 10 英鎊
紐西蘭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紐西蘭元人民幣及人民幣(對沖)股份:每股 100 人民幣
或董事可能不時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
董事可能不時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
最低首次認購額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0 港元或 1,0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最低其後認購額 5,000 港元或 1,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5,000,000 港元或 5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最低變現額 無 5,000,000 港元或 5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最低持有額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0 港元或 1,0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轉換
股東應有權將成分基金某一類別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換為成分基金另一類別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或轉換為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於轉換至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時,某一類別股份僅可轉換為該另一成分基金同一類別的股份。
分派政策
成分基金分派類別的分派政策為每月派息一次。然而,概不保證將作出該等分派,亦無設定目標派息率水平。分派(如有)將以類別貨幣支付。
董事可酌情決定是否從相關類別的資本中撥付分派及從中撥付的金額。就各會計期間而言,董事現擬及酌情將有關分派類別股份應佔成分基金投資所得收入至少 85% 作出分派。有關從資本作出分派的相關風險,請參閱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的「分派風險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影響」。
成分基金的記錄日期將為每個曆月的第 14 日(或董事可能釐定並通知股東的該等其他日期)。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記錄日期為緊隨的上一個營業日。
目前擬於相關記錄日期起計 7 個營業日內公佈任何分派的詳情,而有關分派將於記錄日期起計 10 個營業日內支付。
費用及開支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類別 | A 類別 目前 | 最高 | I 類別 目前 | 最高 |
認購費用 # ( 推出價或發行價的百分比) | 最高為 5% | 5% | 最高為 3% | 3% |
變現收費 # ( 變現價的百分比) | 0.5%,但現時豁免 | 3% | 若持有該等股份類別少於 1 年,為 0.5%,否 | 3% |
則並無收費 ^ |
該等費用由基金經理保留。
轉換費用 #
(予以轉換的新類別的發行價的百分比)
^ 就釐定 I 類別股份的應付變現收費而言,較早認購的股份將被視為於其後認購的股份前變現。最高為 2% 2% 最高為 2% 2%
# 投資者認購、變現或轉換成分基金的股份時,可能會面臨價格調整(包括財政費用調整及擺動定價機制)。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基金章程正文部分「估值及暫停」一節的「價格調整」。
應從成分基金的資產中支付的費用及開支: 類別 | A 類別 | I 類別 | |||||
管理費 | 目前 1.5% | 最高 2% | 目前 1% | 最高 2% | |||
( 佔相關類別每年資產淨值的 | |||||||
百分比) | |||||||
表現費用 | 無 | ||||||
託管費 | 0.07% | 1% | 0.07% | 1% |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行政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託管人亦有權按慣常市場費率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費、處理費及保管費。包含在託管費中
登記處收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持有人服務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0.015 – 0.05%,但最低須為每年 3,000 美元 登記處亦有權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及處理費。
無 2% 無 2%
成立費用 x公司註冊成立以及成分基金成立的費用約為 100,000 港元,已由基金經理承擔。
一般開支 請參閱「一般開支」一節了解進一步詳情。
附錄二 — 東亞聯豐xxxxxx
xxx(xxxxxxxxxx,xxx基金章程其餘部分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公司的成分基金東亞聯豐中國滙通基金
(「成分基金」)。
主要條款
釋義
除本附錄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附錄所用詞彙應具有基金章程所規定的相同涵義。
「攤銷期間」 指自成分基金推出之日起計前五個會計期間或董事經諮詢核數師後釐定的該等其他期間
「基本貨幣」 指美元
「類別」 指下文「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所訂明的可供認購的股份類別
「類別貨幣」 指相關類別的名稱所示的類別的計值貨幣
「交易日」 指各營業日。如該日並非香港及中國內地銀行作正常銀行業務的營業日子(「香港及中國內地營業日」),則下一個香港及中國內地營業日為交易日。
「截止交易時間」 指相關交易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即成分基金或某類別股份的認購或變現請求申請必須於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該成分基金股份或相關類別股份可不時進行銷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的該時間前收到
「推出期間」 指各類別的推出期間將為董事可能釐定的該日期或期間
「成分基金」 指東亞聯豐中國滙通基金
「估值日」 指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及/或成分基金某股份或某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進行計算的各營業日,就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的各交易日而言,為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類別股份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
成分基金的服務供應商
就本成分基金而言:
「行政管理人」為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投資考慮
投資目標 成分基金之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 (a) 在中國買賣的或 (b) 在中國成立的機構或其主要業務位於中國或其目前重大部分收入或盈利源自中國的機構所發行的股本證券及/或債務證券,以尋求中至長期資本增長及收入。上述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在下文分別稱為「股本證券」及
「債務證券」。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統稱為「中國證券」。
投資政策 成分基金會將其資產淨值最少 70% 投資於中國證券,而其資產淨值最多 30% 可投資於非中國證券。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皆將主要以人民幣、港元及美元計價。
成分基金採納靈活方針,經評估宏觀經濟狀況及就中國的股票和債券市場進行研究後,積極在與中國有關的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進行資產配置。
成分基金可投資的股本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如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詳述於基金章程附錄 A)及/或不時獲相關監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投資的中國 A 股、中國 B 股、中國 H 股、普通股、優先股)、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及股票基金。為配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ETF 將被視作為上巿證券。成分基金可能投資於任何行業或任何巿值的公司的股本證券。成分基金可將其資產最多 100% 投資於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的中國 A 股,而中國 A股及中國 B 股的總投資可達其資產的 100%。
債務證券可由政府、地區政府、巿政府、政府機關、半政府組織、金融機構、投資信託及房地產信託、跨國組織及其他公司發行或擔保。債務證券亦包括資產抵押證券及按揭抵押證券
(合計不多於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及城投債(少於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成分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不會受制於任何存續期或最低信貸評級要求。成分基金可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由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給予 Baa3 或以上評級,或標準普爾公司給予 BBB- 或以上評級或其他認可評級機構給予之同等評級),以及符合基金經理所釐定標準的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債務證券。成分基金在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債務證券(包括定義如下的在岸債務證券)的投資合計預期少於其資產的 50%。
成分基金在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的預期投資少於資產淨值的 30%,當中可能包括或有可換股債務證券 ( 少於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由金融機構發行的高級非優先債及後償債。此等工具在觸發事件發生時可或然撇減或者或然轉換為普通股。
成分基金亦可藉著境外直接參與管理機制及 / 或債券通通過xxxxxxxxx,xxx資產少於 70% 直接投資於中國內地發行的債務證券 (「在岸債務證券」)。成分基金投資的在岸債務證券不會受制於任何存續期或最低信貸評級要求。成分基金可投資於投資級別 ( 由中國內地信貸評級機構給予 BBB- 或以上 )、符合基金經理所釐定標準的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在岸債務證券。有關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的概要,請參閱基金章程附錄 B 一節。
成分基金可將其資產少於 30% 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及於中國內地以外發行的債務證券 ( 即
「點心債」)。
成分基金將不會投資超過 10% 資產於任何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單一主權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機關)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為免產生疑問,有關證券將不包括「半政府」證券或擁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而同時為政府擁有或相關的獨立機構為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在投資於一項債務證券前,基金經理將首先考慮證券本身的信用評級,如果債務證券未獲評級則考慮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信用評級。如果債務證券及發行人及擔保人均未獲評級,該債務證券將被列為未獲評級。
為與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一致,成分基金將不會投資超過 40% 資產淨值於其他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定息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在正常市況下,成分基金所持的現金或現金等值將少於其資產淨值的 30%。在極端市況下 ( 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這百分比可暫時增加至 100% 以作現金流管理。
成分基金可投資少於 10% 資產於結構性存款或產品。
投資及借款限制 成分基金須受基金章程「投資考慮因素 - 投資及借款限制」一節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運用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可為對沖及投資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的衍生工具投資淨額最多可佔其最近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就成分基金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特定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審閱及考慮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述的所有風險。在該等風險因素中,下列風險因素與成分基金尤為相關:
— 市場風險
— 股票投資風險
— 與小型資本╱中型資本公司有關的風險
— 債務證券的相關風險
—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就中國內地在岸債務證券而言)
— 投資於可換股債券的風險
— 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有關的風險
—「點心」債券(即於中國內地以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的市場風險
— 與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有關的風險
— 投資於城投債的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附帶的風險
— 資產配置風險
— 投資於其他基金的風險
— 有關 ETF 投資的一般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中國市場風險
— 人民幣貨幣及轉換風險
— 集中風險
— 貨幣風險
—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風險
— 貨幣對沖風險
— 分派風險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影響
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
類別股份
目前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如下:
股份類別 | |||
A 類別 | 類別貨幣 | A 類別(累積) | A 類別(分派) |
美元 | 美元(累積) | 美元(分派) | |
港元 | 港元(累積) | 港元(分派) | |
澳元(對沖) | 澳元(對沖)(累積) | 澳元(對沖)(分派) | |
加拿大元(對沖) | 加拿大元(對沖)(累積) | 加拿大元(對沖)(分派) | |
英鎊(對沖) | 英鎊(對沖)(累積) | 英鎊(對沖)(分派) | |
紐西蘭元(對沖) | 紐西蘭元(對沖)(累積) | 紐西蘭元(對沖)(分派) | |
人民幣 | 人民幣(累積) | 人民幣(分派) | |
人民幣(對沖) | 人民幣(對沖)(累積) | 人民幣(對沖)(分派) | |
I 類別 | 類別貨幣 | I 類別(累積) | |
美元 | 美元(累積) | ||
港元 | 港元(累積) | ||
人民幣 | 人民幣(累積) |
最低認購水平 不適用
類別 A 類別 I 類別
推出價
( 不包括認購費用,如有)
美元股份:每股 10 美元
港元股份:每股 100 港元
澳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澳元
加拿大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加拿大元
英鎊(對沖)股份:每股 10 英鎊
紐西蘭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紐西蘭元 人民幣及人民幣(對沖)股份:每股 100 人民幣或董事可能不時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
董事可能不時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
最低首次認購額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0 港元或 1,0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最低其後認購額 5,000 港元或 1,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5,000,000 港元或 5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最低變現額 無 5,000,000 港元或 5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最低持有額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0 港元或 1,0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轉換
股東應有權將成分基金某一類別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換為成分基金另一類別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或轉換為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於轉換至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時,某一類別股份僅可轉換為該另一成分基金同一類別的股份。
分派政策
成分基金分派類別的分派政策為每月派息一次。然而,概不保證將作出該等分派,亦無設定目標派息率水平。分派(如有)將以類別貨幣支付。
董事可酌情決定是否從相關類別的資本中撥付分派及從中撥付的金額。就各會計期間而言,董事現擬及酌情將有關分派類別股份應佔成分基金投資所得收入至少 85% 作出分派。有關從資本作出分派的相關風險,請參閱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的「分派風險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影響」。
成分基金的記錄日期將為每個曆月的第 14 日(或董事可能釐定並通知股東的該等其他日期)。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記錄日期為緊隨的上一個營業日。
目前擬於相關記錄日期起計 7 個營業日內公佈任何分派的詳情,而有關分派將於記錄日期起計 10 個營業日內支付。
費用及開支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類別 | A 類別 目前 | 最高 | I 類別 目前 | 最高 |
認購費用 # ( 推出價或發行價) | 最高為 5% | 5% | 最高為 3% | 3% |
變現收費 # ( 變現價的百分比) | 0.5%,但現時豁免 | 3% | 若持有該等股份類別少於 1 年,為 0.5%,否 | 3% |
則並無收費 ^ |
該等費用由基金經理保留。
轉換費用 #
( 予以轉換的新類別的發行價的百分比)
^ 就釐定 I 類別股份的應付變現收費而言,較早認購的股份將被視為於其後認購的股份前變現。最高為 2% 2% 最高為 2% 2%
# 投資者認購、變現或轉換成分基金的股份時,可能會面臨價格調整(包括財政費用調整及擺動定價機制)。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基金章程正文部分「估值及暫停」一節的「價格調整」。
應從成分基金的資產中支付的費用及開支:類別 | 目前 | A 類別 | 最高 | 目前 | I 類別 | 最高 | |
管理費 ( 佔相關類別每年資產淨值的 | 1.5% | 2% | 1% | 2% | |||
百分比) | |||||||
表現費用 | 無 | ||||||
託管費 | 0.07% | 1% | 0.07% | 1% |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行政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登記處收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持有人服務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託管人亦有權按慣常市場費率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費、處理費及保管費。包含在託管費中
0.015 – 0.05%,但最低須為每年 3,000 美元 登記處亦有權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及處理費。
無 2% 無 2%
成立費用 x公司註冊成立以及成分基金成立的費用約為 100,000 港元,已由基金經理承擔。
一般開支 請參閱「一般開支」一節了解進一步詳情。
稅務
中國內地稅項準備金 有關中國內地稅務及相關風險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正文部分「風險因素」一節下標題為「中國內地稅務考慮」所述的風險因素。
基金經理現時有意為成分基金就來自中國在岸股本證券(包括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的中國 A 股)的股息,以 10% 比率(或按照成分基金的稅務顧問建議的其他比率)作出中國內地稅項準備,如相關預扣稅並未於源頭獲預扣。基於專業及獨立的稅務意見,自中國內地發行的債券的利息 ( 按照財稅通知 第 108 號,在截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為止的稅務寛免期內 )及已變現資本收益將不作稅項準備。在有可供使用之正式評稅方法或在中國內地稅務機關頒布正式通知書後,任何已被預扣,並超出成分基金所招致的稅務負擔的金額將予以歸還,並將轉至成分基金的帳戶,以構成成分基金資產的一部份。但倘若實際稅收高於基金經理的撥備而出現準備金不足,成分基金因最終承受額外的稅務負擔而可能導致成分基金的價值下跌。視乎投資者的認講及 / 或贖回時機,投資者可能因稅項準備金不足及沒有權利宣稱擁有過度撥備金額的任何部份(視乎情況而定)而出現不利情況。
附錄三 — 東亞聯豐中國鳳凰基金
x附錄(構成基金章程的一部分,並應與基金章程其餘部分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公司的成分基金東亞聯豐中國鳳凰基金
(「成分基金」)。
主要條款
釋義
除本附錄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附錄所用詞彙應具有基金章程所規定的相同涵義。
「攤銷期間」 指自成分基金推出之日起計前五個會計期間或董事經諮詢核數師後釐定的該等其他期間
「基本貨幣」 指美元
「類別」 指下文「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所訂明的可供認購的股份類別
「類別貨幣」 指相關類別的名稱所示的類別的計值貨幣
「交易日」 指各營業日
「截止交易時間」 指相關交易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即成分基金或某類別股份的認購或變現請求申請必須於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該成分基金股份或相關類別股份可不時進行銷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的該時間前收到
「推出期間」 指各類別的推出期間將為董事可能釐定的該日期或期間
「成分基金」 指東亞聯豐中國鳳凰基金
「估值日」 指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及/或成分基金某股份或某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進行計算的各營業日,就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的各交易日而言,為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類別股份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
成分基金的服務供應商
就本成分基金而言:
「行政管理人」為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投資考慮 投資目標 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為透過主要投資於中國股本證券,以尋求長期的資本增值。
投資政策 成分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最少 70% 的資產淨值)投資於 (a) 在香港或中國買賣的,或 (b) 在中國成立的機構或其主要業務或資產位於中國或其目前重大部分收入或盈利源自中國的機構所發行的股本證券,以尋求長期的資本增值。至於其餘資產,基金經理可自由投資於非成分基金首要的地域、巿場類別、行業或資產類別。
成分基金將投資其總資產至少 70% 於股本證券。成分基金可能投資的證券主要為股本證券及股本掛鈎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認股權證、股本存款、股本掛鈎票據及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債務證券及股票基金。成分基金可投資於任何行業或任何巿值公司的股本證券。為與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一致,成分基金可投資少於 30% 資產淨值於其他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及混合資產基金)(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 7.11 至 7.11D 條)。成分基金將透過選股、選擇時間、風險管理及行業配置,積極管理基金。
成分基金可直接(如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詳述於基金章程附錄 A))或間接(即投資於中國 A 股及/或中國 B 股的基金)投資不多於 100% 資產於中國 A 股及/或中國 B 股。
在正常市況下,成分基金所持的現金或現金等值將少於其資產淨值的 30%。在極端市況下 ( 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這百分比可暫時增加至 100% 以作現金流管理。
投資及借款限制 成分基金須受基金章程「投資考慮因素 - 投資及借款限制」一節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運用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可為對沖及投資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的衍生工具投資淨額最多可佔其最近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就成分基金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特定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審閱及考慮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述的所有風險。在該等風險因素中,下列風險因素與成分基金尤為相關:
— 市場風險
— 股票投資風險
— 與小型資本╱中型資本公司有關的風險
— 投資於可換股債券的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附帶的風險
— 投資於其他基金的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中國市場風險
— 人民幣貨幣及轉換風險
— 集中風險
— 貨幣風險
—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風險
— 貨幣對沖風險
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
類別股份
目前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如下:
股份類別 | ||
A 類別 | 類別貨幣 | A 類別(累積) |
美元 | 美元(累積) | |
港元 | 港元(累積) | |
澳元(對沖) | 澳元(對沖)(累積) | |
加拿大元(對沖) | 加拿大元(對沖)(累積) | |
英鎊(對沖) | 英鎊(對沖)(累積) | |
紐西蘭元(對沖) | 紐西蘭元(對沖)(累積) | |
人民幣(對沖) | 人民幣(對沖)(累積) | |
I 類別 | 類別貨幣 | I 類別(累積) |
美元 | 美元(累積) |
最低認購水平 不適用
類別 A 類別 I 類別
推出價
( 不包括認購費用,如有)
美元股份:每股 10 美元
港元股份:每股 100 港元
澳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澳元
加拿大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加拿大元
英鎊(對沖)股份:每股 10 英鎊
紐西蘭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紐西蘭元
人民幣(對沖)股份:每股 100 人民幣或董事可能不時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
董事可能不時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
最低首次認購額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 美元
最低其後認購額 5,000 港元或 1,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500,000 美元
最低變現額 無 500,000 美元
最低持有額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 美元
轉換
股東應有權將成分基金某一類別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換為成分基金另一類別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或轉換為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於轉換至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時,某一類別股份僅可轉換為該另一成分基金同一類別的股份。
分派政策
如成分基金有任何收入或淨資本增值,應被累積及轉作資本,並不會作出任何分派。
費用及開支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類別 | A 類別 目前 | 最高 | I 類別 目前 | 最高 |
認購費用 # ( 推出價或發行價的百分比) | 高為 5% | 5% | 無 | 無 |
變現收費 # ( 變現價的百分比) | 0.5%,但目前豁免 | 3% | 若持有該等股份類別少於 1 年,為 0.5%,否 | 3% |
則並無收費 ^ |
該等費用由基金經理保留。
^ 就釐定I 類別股份的應付變現收費而言,較早認購的股份將被視為於其後認購的股份前變現。
轉換費用 #
( 予以轉換的新類別的發行價的百分比)
最高為 2% 2% 最高為 2% 2%
# 投資者認購、變現或轉換成分基金的股份時,可能會面臨價格調整(包括財政費用調整及擺動定價機制)。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基金章程正文部分「估值及暫停」一節的「價格調整」。
應從成分基金的資產中支付的費用及開支:類別 | 目前 | A 類別 | 最高 | 目前 | I 類別 | 最高 | |
管理費 ( 佔相關類別每年資產淨值的 | 1.75% | 2% | 1.5% | 2% | |||
百分比) | |||||||
表現費用 | 無 | ||||||
託管費 | 0.07% | 1% | 0.07% | 1% |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行政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登記處收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持有人服務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託管人亦有權按慣常市場費率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費、處理費及保管費。包含在託管費中
0.015 – 0.05%,但最低須為每年 3,000 美元 登記處亦有權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及處理費。
無 2% 無 2%
成立費用 x公司註冊成立以及成分基金成立的費用約為 100,000 港元,已由基金經理承擔。
一般開支 請參閱「一般開支」一節了解進一步詳情。
稅務 中國內地稅項準備金 有關中國內地稅務及相關風險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正文部分「風險因素」一節下
標題為「中國內地稅務考慮」所述的風險因素。
基金經理現時有意為成分基金就來自在岸股票證券(包括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的中國 A股)的股息,以 10% 比率(或按照成分基金的稅務顧問建議的其他比率)作出中國內地稅項準備,如相關預扣稅並未於源頭獲預扣。在有可供使用之正式評稅方法或在主管機關頒布正式評稅規則的通知書或公佈規例後,任何已被預扣,並超出成分基金所招致或預期招致的稅務負擔的金額將予以歸還,並將轉至成分基金的帳戶,以構成成分基金資產的一部份。
附錄四 — 東亞聯豐環球靈活配置基金
x附錄(構成基金章程的一部分,並應與基金章程其餘部分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公司的成分基金東亞聯豐環球靈活配置基金(「成分基金」)。
主要條款
釋義
除本附錄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附錄所用詞彙應具有基金章程所規定的相同涵義。
「攤銷期間」 指自成分基金推出之日起計前五個會計期間或董事經諮詢核數師後釐定的該等其他期間
「基本貨幣」 指美元
「類別」 指下文「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所訂明的可供認購的股份類別
「類別貨幣」 指相關類別的名稱所示的類別的計值貨幣
「交易日」 指各營業日
「截止交易時間」 指相關交易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即成分基金或某類別股份的認購或變現請求申請必須於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該成分基金股份或相關類別股份可不時進行銷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的該時間前收到
「推出期間」 指各類別的推出期間將為董事可能釐定的該日期或期間
「成分基金」 指東亞聯豐環球靈活配置基金
「估值日」 指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及/或成分基金某股份或某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進行計算的各營業日,就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的各交易日而言,為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類別股份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
成分基金的服務供應商
就本成分基金而言:
「行政管理人」為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投資考慮
投資目標 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為透過投資於環球市場的股本證券及/或債務證券的多元分散投資組合,以尋求中至長期資本增長及收入。上述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在下文分別稱為「股本證券」及
「債務證券」。
投資政策 成分基金會將其資產淨值投資於環球市場的股本證券及/或債務證券,主要為已發展市場,但亦可包括新興市場。
成分基金採納靈活方針,經評估宏觀經濟狀況及就股票和債券市場進行研究後,積極在環球市場的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進行資產配置。
股本證券
股本證券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如普通股及優先股)、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及管理基金。基金經理目前打算就成分基金投資於任何市值的公司的股本證券。
成分基金對 ETF 及/或 REIT 的總投資預期不超過其總資產的 30%。為配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ETF 將被視作為上巿證券。
債務證券
債務證券可由政府、地區政府、巿政府、政府機關、半政府組織、金融機構、投資信託及房地產信託、跨國組織及其他公司發行或擔保。成分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不會受制於任何存續期或最低信貸評級要求。成分基金可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由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給予 Baa3 或以上評級,或標準普爾公司給予 BBB- 或以上評級或其他認可評級機構給予之同等評級),以及符合基金經理所釐定標準的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債務證券(包括高收益債券)。成分基金對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債務證券(包括高收益債券)的總投資預期不超過其總資產的 20%。
成分基金在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的預期投資少於資產淨值的 30%,當中可能包括或有可換股債務證券 ( 少於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由金融機構發行的高級非優先債及後償債。此等工具在觸發事件發生時可或然撇減或者或然轉換為普通股。
成分基金將不會投資超過 10% 資產於任何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單一主權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機關)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為免產生疑問,有關證券將不包括「半政府」證券或擁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而同時為政府擁有或相關的獨立機構為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在投資於一項債務證券前,基金經理將首先考慮證券本身的信用評級,如果債務證券未獲評級則考慮發行人的信用評級。如果債務證券及發行人均未獲評級,該債務證券將被列為未獲評級。
為與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一致,成分基金可投資少於 30% 資產淨值於其他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定息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
在正常市況下,成分基金所持的現金或現金等值將少於其資產淨值的 30%。在極端市況下 ( 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 ),這百分比可暫時增加至 100% 以作現金流管理。
成分基金的人民幣計價投資將有限。
成分基金將不會投資於任何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結構性存款或產品。
投資及借款限制 成分基金須受基金章程「投資考慮因素 - 投資及借款限制」一節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運用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可為對沖及投資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的衍生工具投資淨額最多可佔其最近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就成分基金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特定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審閱及考慮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述的所有風險。在該等風險因素中,下列風險因素與成分基金尤為相關:
— 投資風險
— 股票投資風險
— 債務證券的相關風險
— 投資於可換股債券的風險
— 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有關的風險
— 資產配置風險
— 投資於其他基金的風險
— 有關 ETF 投資的一般風險
— 有關 REIT 的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人民幣貨幣及轉換風險
— 貨幣風險
—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風險
— 貨幣對沖風險
— 分派風險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影響
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 類別股份
目前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如下:
股份類別 | |||
A 類別 | 類別貨幣 | A 類別(累積) | A 類別(分派) |
美元 | 美元(累積) | 美元(分派) | |
港元 | 港元(累積) | 港元(分派) | |
澳元(對沖) | 澳元(對沖)(累積) | 澳元(對沖)(分派) | |
加拿大元(對沖) | 加拿大元(對沖)(累積) | 加拿大元(對沖)(分派) | |
英鎊(對沖) | 英鎊(對沖)(累積) | 英鎊(對沖)(分派) | |
紐西蘭元(對沖) | 紐西蘭元(對沖)(累積) | 紐西蘭元(對沖)(分派) | |
人民幣 | 人民幣(累積) | 人民幣(分派) | |
人民幣(對沖) | 人民幣(對沖)(累積) | 人民幣(對沖)(分派) | |
I 類別 | 類別貨幣 | I 類別(累積) | |
美元 | 美元(累積) | ||
港元 | 港元(累積) | ||
人民幣 | 人民幣(累積) |
最低認購水平 不適用
類別 A 類別 I 類別
推出價
( 不包括認購費用,如有)
美元股份:每股 10 美元
港元股份:每股 100 港元
澳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澳元
加拿大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加拿大元
英鎊(對沖)股份:每股 10 英鎊
紐西蘭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紐西蘭元人民幣及人民幣(對沖)股份:每股 100 人民幣
或董事可能不時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
董事可能不時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
最低首次認購額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0 港元或 1,0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最低其後認購額 5,000 港元或 1,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5,000,000 港元或 5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最低變現額 無 5,000,000 港元或 5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最低持有額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0 港元或 1,000,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轉換
股東應有權將成分基金某一類別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換為成分基金另一類別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或轉換為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於轉換至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時,某一類別股份僅可轉換為該另一成分基金同一類別的股份。
分派政策
成分基金分派類別的分派政策為每月派息一次。然而,概不保證將作出該等分派,亦無設定目標派息率水平。分派(如有)將以類別貨幣支付。
董事可酌情決定是否從相關類別的資本中撥付分派及從中撥付的金額。就各會計期間而言,董事現擬及酌情將有關分派類別股份應佔成分基金投資所得收入至少 85% 作出分派。有關從資本作出分派的相關風險,請參閱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的「分派風險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影響」。
成分基金的記錄日期將為每個曆月的第 14 日(或董事可能釐定並通知股東的該等其他日期)。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記錄日期為緊隨的上一個營業日。
目前擬於相關記錄日期起計 7 個營業日內公佈任何分派的詳情,而有關分派將於記錄日期起計 10 個營業日內支付。
費用及開支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類別 | A 類別 目前 | 最高 | I 類別 目前 | 最高 |
認購費用 # ( 推出價或發行價) | 最高為 5% | 5% | 最高為 3% | 3% |
變現收費 # ( 變現價的百分比) | 0.5%,但現時豁免 | 3% | 若持有該等股份類別少於 1 年,為 0.5%,否 | 3% |
則並無收費 ^ |
該等費用由基金經理保留。
轉換費用 #
( 予以轉換的新類別的發行價的百分比)
^ 就釐定 I 類別股份的應付變現收費而言,較早認購的股份將被視為於其後認購的股份前變現。最高為 2% 2% 最高為 2% 2%
# 投資者認購、變現或轉換成分基金的股份時,可能會面臨價格調整(包括財政費用調整及擺動定價機制)。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基金章程正文部分「估值及暫停」一節的「價格調整」。
應從成分基金的資產中支付的費用及開支:類別 | 目前 | A 類別 | 最高 | 目前 | I 類別 | 最高 | |
管理費 ( 佔相關類別每年資產淨值的 | 1.5% | 2% | 1% | 2% | |||
百分比) | |||||||
表現費用 | 無 | ||||||
託管費 | 0.07% | 1% | 0.07% | 1% |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行政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登記處收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持有人服務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託管人亦有權按慣常市場費率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費、處理費及保管費。包含在託管費中
0.015 – 0.05%,但最低須為每年 3,000 美元 登記處亦有權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及處理費。
無 2% 無 2%
成立費用 x公司註冊成立以及成分基金成立的費用約為 100,000 港元,已由基金經理承擔。
一般開支 請參閱「一般開支」一節了解進一步詳情。
附錄五 — 東亞聯豐人民幣核心債券基金
x附錄(構成基金章程的一部分,並應與基金章程其餘部分一併閱讀)乃有關本公司的成分基金東亞聯豐人民幣核心債券基金(「成分基金」)。
主要條款
釋義
除本附錄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附錄所用詞彙應具有基金章程所規定的相同涵義。
「攤銷期間」 指自成分基金推出之日起計前五個會計期間或董事經諮詢核數師後釐定的該等其他期間
「基本貨幣」 指美元
「類別」 指下文「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所訂明的可供認購的股份類別
「類別貨幣」 指相關類別的名稱所示的類別的計值貨幣
「交易日」 指各營業日
「截止交易時間」 指相關交易日下午 4 時正(香港時間),即成分基金或某類別股份的認購或變現請求申請必須於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該成分基金股份或相關類別股份可不時進行銷售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的該時間前收到
「推出期間」 指各類別的推出期間將為董事可能釐定的該日期或期間
「成分基金」 指東亞聯豐人民幣核心債券基金
「估值日」 指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及/或成分基金某股份或某類別股份的資產淨值進行計算的各營業日,就任何一個或多個類別股份的各交易日而言,為該交易日或董事可不時就一般情況或某特定類別股份釐定的其他營業日或日子
成分基金的服務供應商
就本成分基金而言:
「行政管理人」為花旗銀行(香港分行)。
投資考慮 投資目標 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為透過投資於以人民幣及其他貨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及其他資產,以尋求
收入及長期資本增長。
投資政策 成分基金將其資產淨值最少 70% 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及結算的債務證券、債券及存款。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最多 30% 可投資於以人民幣以外其他貨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及其他證券。成分基金可投資於可能以人民幣或其他貨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債券及存款,以下統稱為「債務證券」。
債務證券可由政府、地區政府、巿政府、政府機關、半政府組織、金融機構、投資信託及房地產信託、跨國組織及其他公司發行或擔保。債務證券亦包括資產抵押證券及按揭抵押證券
(合計不多於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城投債(少於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10%),以及與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一致的貨幣巿場基金及固定收益基金(合計少於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30%,並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 7.11 至 7.11D 條)。
成分基金投資的債務證券不會受制於任何存續期或最低信貸評級要求。成分基金可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務證券(由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給予 Baa3 或以上評級,或標準普爾公司給予 BBB- 或以上評級或其他認可評級機構給予之同等評級),以及符合基金經理所釐定標準的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債務證券。成分基金在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債務證券(包括定義如下的在岸債務證券)的投資合計預期少於其資產的 50%。
成分基金在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的預期投資少於資產淨值的 30%,當中可能包括或有可換股債務證券 ( 少於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由金融機構發行的高級非優先債及後償債。此等工具在觸發事件發生時可或然撇減或者或然轉換為普通股。
成分基金亦可藉著境外直接參與管理機制及 / 或債券通通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將其總資產少於 70% 直接投資於中國內地發行的債務證券 (「在岸債務證券」)。成分基金投資的在岸債務證券不會受制於任何存續期或最低信貸評級要求。成分基金可投資於投資級別 ( 由中國內地信貸評級機構給予 BBB- 或以上 )、符合基金經理所釐定標準的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在岸債務證券。有關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的概要,請參閱基金章程附錄 B 一節。
成分基金將不會投資超過 10% 資產於任何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單一主權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機關)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為免產生疑問,有關證券將不包括「半政府」證券或擁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而同時為政府擁有或相關的獨立機構為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在投資於一項債務證券前,基金經理將首先考慮證券本身的信用評級,如果債務證券未獲評級則考慮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信用評級。如果債務證券及發行人及擔保人均未獲評級,該債務證券將被列為未獲評級。
在正常市況下,成分基金所持的現金或現金等值將少於其資產淨值的 30%。在極端市況下
(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這百分比可暫時增加至 100% 以作現金流管理。
成分基金可投資少於 10% 資產於結構性存款或產品。
基金經理可借取款項購入投資、贖回股份或支付有關成分基金的開支,惟款額以成分基金最新的資產淨值的 10% 為限。
投資及借款限制 成分基金須受基金章程「投資考慮因素 - 投資及借款限制」一節的投資及借款限制所規限。運用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可為對沖及投資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成分基金的衍生工具投資淨額最多可佔其最近可得資產淨值的 50%。
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就成分基金訂立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特定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審閱及考慮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述的所有風險。在該等風險因素中,下列風險因素與成分基金尤為相關:
— 投資風險
— 債務證券的相關風險
—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就中國內地在岸債務證券而言)
— 投資於可換股債券的風險
— 具有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有關的風險
—「點心」債券(即於中國內地以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的市場風險
— 與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有關的風險
— 投資於城投債的風險
— 投資於其他基金的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中國市場風險
— 人民幣貨幣及轉換風險
— 集中風險
— 貨幣風險
—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風險
— 貨幣對沖風險
— 分派風險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影響
投資於成分基金及變現股份 類別股份
目前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如下:
股份類別 | |||
A 類別 | 類別貨幣 | A 類別(累積) | A 類別(分派) |
人民幣 | 人民幣(累積) | 人民幣(分派) | |
港元 | 港元(累積) | 港元(分派) | |
美元 | 美元(累積) | 美元(分派) | |
澳元(對沖) | 澳元(對沖)(累積) | 澳元(對沖)(分派) | |
加拿大元(對沖) | 加拿大元(對沖)(累積) | 加拿大元(對沖)(分派) | |
英鎊(對沖) | 英鎊(對沖)(累積) | 英鎊(對沖)(分派) | |
港元(對沖) | 港元(對沖)(累積) | 港元 ( 對沖)(分派) | |
紐西蘭元(對沖) | 紐西蘭元(對沖)(累積) | 紐西蘭元(對沖)(分派) | |
美元(對沖) | 美元(對沖)(累積) | 美元(對沖)(分派) | |
I 類別 | 類別貨幣 | I 類別(累積) | |
人民幣 | 人民幣(累積) | ||
港元 | 港元(累積) | ||
美元 | 美元(累積) |
最低認購水平 不適用
類別 A 類別 I 類別
推出價
( 不包括認購費用,如有)
董事可能不時釐定的該等價格澳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澳元
加拿大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加拿大元
英鎊(對沖)股份:每股 10 英鎊
港元(對沖)股份:每股 100 港元
紐西蘭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紐西蘭元
美元(對沖)股份:每股 10 美元
董事可能不時酌情釐定的該等其他價格
最低首次認購額 10,000 人民幣或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0 人民幣或 10,000,000 港元
或 1,000,000 美元
最低其後認購額 5,000 人民幣或 5,000 港元或 1,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5,000,000 人民幣或 5,000,000 港元
或 500,000 美元
最低變現額 無 5,000,000 人民幣或 5,000,000 港元
或 500,000 美元
最低持有額 10,000 人民幣或 10,000 港元或 2,000 美元
(或該類別的類別貨幣的等值金額)
10,000,000 人民幣或 10,000,000 港元
或 1,000,000 美元
轉換
股東應有權將成分基金某一類別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換為成分基金另一類別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或轉換為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可供認購或轉換的股份。於轉換至本公司另一成分基金時,某一類別股份僅可轉換為該另一成分基金同一類別的股份。
分派政策
成分基金分派類別的分派政策為每月派息一次。然而,概不保證將作出該等分派,亦無設定目標派息率水平。分派(如有)將以類別貨幣支付。
董事可酌情決定是否從相關類別的資本中撥付分派及從中撥付的金額。就各會計期間而言,董事現擬及酌情將有關分派類別股份應佔成分基金投資所得收入至少 85% 作出分派。有關從資本作出分派的相關風險,請參閱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的「分派風險及從資本作出分派的影響」。
成分基金的記錄日期將為每個曆月的第 14 日(或董事可能釐定並通知股東的該等其他日期)。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記錄日期為緊隨的上一個營業日。
目前擬於相關記錄日期起計 7 個營業日內公佈任何分派的詳情,而有關分派將於記錄日期起計 10 個營業日內支付。
費用及開支
投資者應付的費用:類別 | A 類別 目前 | 最高 | I 類別 目前 | 最高 |
認購費用 # ( 推出價或發行價) | 最高為 5% | 5% | 最高為 3% | 3% |
變現收費 # ( 變現價的百分比) | 0.5%,但現時豁免 | 3% | 若持有該等股份類別少於 1 年,為 0.5%,否 | 3% |
則並無收費 ^ |
該等費用由基金經理保留。
轉換費用 #
( 予以轉換的新類別的發行價的百分比)
^ 就釐定 I 類別股份的應付變現收費而言,較早認購的股份將被視為於其後認購的股份前變現。最高為 2% 2% 最高為 2% 2%
# 投資者認購、變現或轉換成分基金的股份時,可能會面臨價格調整(包括財政費用調整及擺動定價機制)。有關詳情,請參閱本基金章程正文部分「估值及暫停」一節的「價格調整」。
應從成分基金的資產中支付的費用及開支:類別 | 目前 | A 類別 | 最高 | 目前 | I 類別 | 最高 | |
管理費 ( 佔相關類別每年資產淨值的 | 1% | 2% | 0.7% | 2% | |||
百分比) | |||||||
表現費用 | 無 | ||||||
託管費 | 0.07% | 1% | 0.07% | 1% |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行政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登記處收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持有人服務費
( 佔成分基金每年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託管人亦有權按慣常市場費率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費、處理費及保管費。包含在託管費中
0.015 – 0.05%,但最低須為每年 3,000 美元 登記處亦有權在履行其職責時收取交易及處理費。
無 2% 無 2%
成立費用 x公司註冊成立以及成分基金成立的費用約為 100,000 港元,已由基金經理承擔。
一般開支 請參閱「一般開支」一節了解進一步詳情。
稅務
中國內地稅項準備金 有關中國內地稅務及相關風險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正文部分「風險因素」一節下標題為「中國內地稅務考慮」所述的風險因素。
按照財稅通知第 108 號,在截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為止的稅務寛免期內,基金經理現時無意為成分基金就來自中國內地發行的債券的利息而應繳的任何中國內地稅項作出準備,直至此期間結束,便會就中國內地發行的債券的利息以 10% 比率(或按照成分基金的稅務顧問建議)連隨適用的增值稅作出準備,如相關預扣稅並未於源頭獲預扣。基於專業及獨立的稅務意見,自中國內地發行的債券的已變現資本收益將不作稅項準備。在有可供使用之正式評稅方法或在中國內地稅務機關頒布正式通知書後,任何已被預扣,並超出成分基金所招致的稅務負擔的金額將予以歸還,並將轉至成分基金的帳戶,以構成成分基金資產的一部份。但倘若實際稅收高於基金經理的撥備而出現準備金不足,成分基金因最終承受額外的稅務負擔而可能導致成分基金的價值下跌。視乎投資者的認講及 / 或贖回時機,投資者可能因稅項準備金不足及沒有權利宣稱擁有過度撥備金額的任何部份(視乎情況而定)而出現不利情況。
附錄 A —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 及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深港通」) ( 統稱「滬港通及深港通」)
滬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公司」)之間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而深港通是港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與中國結算之間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旨在實現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投資者直接進入對方市場的目標。
滬港通由滬股通和港股通組成。根據滬股通,香港和海外投資者 ( 包括相關成分基金 ) 可透過其香港的券商經紀及將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成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買賣盤傳遞,買賣上交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A 股。
深港通由深股通和港股通組成。根據深股通,香港和海外投資者 ( 包括相關成分基金 ) 可透過其香港的券商經紀及將由香港聯交所成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交所進行買賣盤傳遞,買賣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 A 股。
合資格證券
在滬港通下,成分基金可通過其香港的券商經紀買賣在上交所市場上市的若干股票 ( 即「滬股通股票」)。此等證券包括不時的上證 180 指數成份股、上證 380 指數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 H 股同時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中國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不以人民幣交易的滬股;及
• 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
在深港通下,成分基金可通過其香港的券商經紀買賣在深交所市場上市的若干股票 ( 即「深股通股票」)。此等證券包括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關 H 股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中國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不以人民幣交易的深股;及
•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港通開通初期,合資格通過深股通買賣創業板上市股份的投資者將限於相關香港規則及規例所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預期滬港通及深港通的合資格證券的名單將予以檢討。
交易額度
通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達成的交易將須受每日額度(「每日額度」)的規限。滬股通及深股通將分別受制於一套獨立的每日額度。
每日額度就每日分別在滬港通及深港通下跨境買賣的淨買盤價值設定上限。就滬港通及深港通各自而言,北向每日額度現時定為人民幣 130 億元。
結算及託管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公司」﹔為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將負責為執行交易的香港市場參與者及投資者進行結算及交收並提供包括存管、名義持有人和其他相關服務。
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的中國 A 股均以無紙化形式發行,因此投資者將不會持有任何實物中國 A 股。香港與海外投資者透過北向交易購入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應將滬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存放於其經紀商或託管商在中央結算系統開設的股票賬戶 ( 中央結算系統乃由香港結算就香港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之結算而操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公司行動及股東大會
儘管事實上,香港結算公司對其透過中國結算公司的綜合股票賬戶持有的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不申索所有人權益,但中國結算公司作為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在處理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動時,將會視香港結算為該等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股東之一。中國證監會及中國結算公司相關的條例,於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一般視香港及海外投資者為擁有權益的最終持有人。
香港結算公司將監測影響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動,並會通知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有關經紀或託管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所有該等需要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採取行動以參與其中的企業行為。
上交所 / 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在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的日期前約兩至三週公佈有關會議的詳情。該等會議上的所有決議案須經投票表決。香港結算將會通知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所有股東大會的詳情,例如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決議數目。
交易費用
在滬港通及深港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在買賣及結算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時,將須繳納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香港結算或相關中國內地機關徵收的費用及徵費。關於交易費用及徵費的其他資料可瀏覽以下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投資者賠償
相關成分基金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進行的投資將受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由於違責事項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買賣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
另一方面,由於相關成分基金乃通過香港經紀進行北向交易,該等經紀但非中國內地經紀,因此該等交易將不受中國內地的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障。
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進一步資料,可瀏覽以下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附錄 B — 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
概況
境外機構投資者 ( 例如相關成分基金 ) 可藉著境外直接參與管理機制 ( 如下所定義 ) 及 / 或債券通 ( 如下所定義 ) 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
藉著境外直接參與管理機制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
依照於 2016 年 2 月 24 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出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6] 第 3 號」,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遵照中國內地監管機關(即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局」))所頒佈的規則及規例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 (「境外直接參與管理機制」)。有關規則及規例可經不時修訂及包括(但不限於):
(i) 於 2016 年 5 月 27 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出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ii) 於 2016 年 5 月 27 日由外匯局發出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及
(iii) 由有關當局機構頒佈的任何其他適用規例。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規例,擬直接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通過在岸結算代理進行,該結算代理負責向有關當局提出相應報備及開戶手續,並不涉及額度限制。
有關資金匯入,境外投資者 ( 例如相關成分基金 ) 可以人民幣或外幣匯入投資本金到中國內地,以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有關匯出,倘若成分基金自中國內地匯出資金,人民幣與外幣的比例 (「貨幣比例」) 一般須對應投資本金匯入中國內地時的原有貨幣比例,最高許可偏離 10%。
藉著境外直接參與管理機制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
債券通是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於 2017 年7 月實施的香港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的倡導計劃。
債券通由中國內地當局頒佈的規則及規例管理,此等規則及規例可能不時作出修訂及包括 ( 但不限於 ) ︰
(i) 於 2017 年 6 月 21 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出的「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7]第1號 )」;
(ii) 於 2017 年 6 月 22 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出「「債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資者准入備案業務指引」;及
(iii) 由有關當局機構頒佈的任何其他適用規例。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規例,合資格的境外投資者獲許可通過債券通的北向交易(「北向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流通的債券,並不涉及額度限制。
經北向通,合資格的境外投資者須任命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為登記代理,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登記。
根據現時中國內地的規例,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離岸託管代理 ( 現時為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 須於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在岸託管代理 ( 現時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開立匯總代名人帳戶。所有由合資格的境外投資者交易的債券,會以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名義登記,即是以代名持有人持有該等債券。
中國內地稅務
通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投資於債務證券,成分基金可能須繳納中國內地徵收的預扣稅及其他稅項。請參閱「風險因素」一節下標題為「中國內地稅務考慮」之風險因素。
境外機構投資者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交易的入息稅及其他應繳稅種的處理,中國內地稅務機關現時並未有特定指引。
有鑑於上述不確定性,及為了應付中國銀行間債券巿場買賣債券收益的潛在稅務負擔,基金經理保留權利以更改該等收益或入息的預扣稅務撥備。
當上述不確定性將來出現革新或其他稅務法例或政策出現變更,如有需要,基金經理會在可行情況下儘快就稅項準備金 ( 如有 ) 作相應調整。任何相關稅務撥備將於成分基金的財務報告中披露。
股東應就其於相關成分基金的投資而引致的稅務狀況,尋求稅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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