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32 元,募集资金总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4-040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荣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5.32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107,24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234.5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7,005.46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 9,005.46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54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17 日分别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全资子公司生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湖南荣泰年产 1.5 万吨新能源用云母制品生产项目。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南荣泰向银行申请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湖南荣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下属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湖南荣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保
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湖南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 工业园支行 | 18435601040005811 | 湖南荣泰年产 1.5 万吨 新能源用云母制品生产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湖南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xx: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二)乙方已在丙方下属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435601040005811 ,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工业园支行”,截至 2024 年_6_月_18_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年产 1.5 万吨新能源用云母制品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xx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xx。
(七)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丁方向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一)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