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xxxxxxxxx場地(長期)使用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管理機關: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借(使)用機構: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訂定契約如下:
第一條:契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06 年 月 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通知。乙方如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申請換約續租,其有欠租者,應先繳清。乙方未經辦妥換約續租仍為使用者,甲方每月(不足一個月仍以一個月計算)得向乙方請求支付按照【使用規費】1個月之違約金至遷讓完竣,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451條適用或有異議。
第二條:甲方將慶豐銀髮樂活館(xxxxxxxxxxxxxx000x)x x面積 平方公尺(含公共設施空間),提供乙方辦理該會活動、會議及辦公空間使用。
第三條:本建物由甲方辦理火災保險,並為受益人,保險費由乙方依 樓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比例分擔之,保險費應於甲方書面通知繳交後,依分攤金額以即期支票或現金送交甲方。
第四條:使用範圍之建物及設施設備之維護費、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其他因乙方使用所生雜支費用,由乙方支付。水費及電費應於甲方書面通知繳交後20日內,依分攤金額以即期支票或現金送交甲方。
第五條:場地租賃費:依本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作業原則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並參考本府社會福利館收費標準,本建物
樓租賃費用為新台幣 元/月,租賃費用應於甲方書面通知繳交後20日內,以即期支票或現金送交甲方。
第六條:上述租賃費用,若因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等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使用規費調整等因素,經評估須重新調整時,甲方得依本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作業原則,依實際建物現值變更場地租賃契約價金。
第七條: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使用及維護設施,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變建築結構及裝修配置;如房屋損毀或減失,應於7日內通知甲方查驗,其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應照甲方規定價格賠償或按原狀修復,其修繕費用及使用房地所需之例行維護相關費用皆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乙方應保持所使用房地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第三人之生命、身體或
財產,導致甲方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國家賠償),乙方應
賠償甲方之損害。
第十條:乙方應督導所屬館內員工(會員)注意消防安全,並組織自衛消防編組,以維自身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乙方已繳
納之使用規費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與老人會務無關或再予以分租行為,經營營利性
質明確之業務者。
二、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三、甲方因政策改變、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第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若經
三次要求改善未有回應,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乙方已繳納
之使用規費不予退還:
一、妨害場所秩序、製造髒亂、噪音或有其他影響、損害他人使用權益之情事,經通知改善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二、使用效率不彰、轉讓場地供他人使用、損害設施設備或物品,未予修復、賠償者。
三、遲付使用規費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仍不為支付。
四、違反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且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第十三條:乙方確定不再續約,應於契約期滿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府會同辦理設施設備及借用物品之清點、移交作業。設施設備及借用物品如有毀損、滅失或變更時,應負修繕、賠償或回復原狀之責,本府並得追償之。
乙方未自行搬遷之設備、物品,經本府書面通知7日內仍未搬遷者,視同廢棄物逕行清除之。因聯絡地址不明無法通知,經於本館公告3日後,仍未清除者,亦同。
第十四條:乙方於使用期限屆滿前得終止本契約,但應於終止日前30日內通知甲方。乙方應給付甲方之租賃金,計收到場地點交甲方日止。
第十五條:本契約1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
第十六條: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調解或進行訴訟
立契約書人
甲方:花蓮縣政府
代表人:傅崐萁
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0-0000000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附件四】:
xxxxxxxxxxxxx短期使用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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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容量 |
使用規費 (新臺幣:元/時段) |
空調費 (新臺幣:元/時段) |
合計 |
1樓禮堂(120人) |
2,000元 |
500元 |
2,500元 |
4樓教室(30人) |
1,300元 |
300元 |
1,600元 |
※備註: 1.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下午13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 2.每時段4小時,使用未滿1時段,以1時段計算之,逾1小時者另加收1時段費用。 【短期租用以時段為單位】 |
xxxxxxxxxxxxx長期使用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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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申報地價 |
使用規費率 |
每平方公尺 (整棟樓層) |
每平方公尺(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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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7,500元/平方公尺 |
以申報地價計算4% |
300元 |
300元÷4=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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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房屋現值 |
使用規費率 |
面積 (平方公尺) |
每平方公尺(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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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現值計算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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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棟 |
6,238,700 |
623,870 |
1096.74 |
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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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收費標準每平方公尺單價(年):75+569=644元 2.每平方公尺約(月):53.6元。 3.使用規費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及分擔之公共設施空間(整棟樓建築1,096.74平方公尺含 騎樓即突出物1層)合併計算。 4.倘土地申報地價、房屋現值或使用規費有調整時,應按調整後之土地申報地價、房屋或 使用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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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
每平方公尺 使用規費/元 |
面積 |
總價/元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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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
53.6 |
305.35 |
16,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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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
53.6 |
278.3 |
14,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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