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indasc.com)。
合同编号:
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九年 月
目录
特别约定:《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
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特别提请委托人:
(1)妥善保存《电子签名约定书》;
(2)在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认真阅读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3)安全保护密码信息,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4)本合同若无明确约定,则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公告的方式为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敬请委托人经常关注管理人网站。管理人网站网址为
(xxx.xxxxxxx.xxx)。
第一章 前言
为规范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本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1-4 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且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在此xx签署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即表明委托人承诺为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投资者交付的本金不受损失,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取得最低收益。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用于约定计提业绩报酬的标准,不构成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xx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销售机构指定网点、原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或份额登记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确认。
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且无义务提供担保及无义务提供任何其他增信措施。
第二章 释义
在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本合同: | 指《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说明书》: | 指《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集合计 划/本计划/计划: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所设立的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管理办法》: |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
《运作规定》: 《暂行规定》 |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布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 指 2016 年 7 月 18 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 号) |
《规范》: |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指导意见》: |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施 行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管理人: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信达证券”) |
托管人: |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协议》: | 指《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托管人结算模式)》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销售机构: | 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注册登记机构/登记 结算机构: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
当事人: | |
合格投资者: |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 |
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 |
成立日: |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工作日/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期: | 指委托人可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
开放日: | 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封闭期: |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外的每一个工作日均为封闭期,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该集合计划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不含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赎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
巨额退出( 巨额赎回): | 在单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工 作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巨额赎回)。 |
收益: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 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 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 | 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
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净资产值 |
份额净值/单位净值: | 指计算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单位累计净值 | 指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累计单位份额分红金额之和 |
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 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 问答)等 |
年、年度、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关联方: |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的含义相同 |
管理人网站: | 指 xxx.xxxxxxx.xxx/,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信息披露方式主要以管理人网站公告形式发布 |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一、委托人
签订《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二、管理人
管理人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 0 xx 0 xx客服电话:953211
邮政编码:100031
三、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 000 x 00 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邮政编码:200041
四、销售机构
信达证券及与管理人签订本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销售机构。管理人可以增加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第四章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名称: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目标规模及人数限制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 2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
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最低参与金额有新的规定的,将遵循最新规定,具体最低参与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 2 人以上(含)200 人以下(含)。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金额较大者
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超出最高募集规模的部分由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
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2、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含金融机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 A 类份额、券商收益凭证、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内银行间或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
(2)权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不主动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仅包括因分级基金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或分级基金基于《指导意见》要求整改转型而持有的权益型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下同)。
3、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含)-100%
(含)。
(2)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含)-20%(含)。仅包括因分级基金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或分级基金基于《指导意见》要求整改转型而持有的权益型基金。且因分级基金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或分级基金基于《指导意见》要求整改转型而持有的权益型基金须在具备赎回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赎回。
未来监管机构对上述限制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
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在交易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通告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及时将关联交易结果向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以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经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同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托管人对于因分级基金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或分级基金基于《指导意见》要求整改转型而持有的权益型基金按照分级基金 B、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进行监督。
其他投资限制参见本合同“第十七章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三、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依托管理人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综合性资源优势,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分级基金 A 类份额及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管理类投资工具等,严格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通过多策略多渠道科学合理的配置集合计划资产,在追求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客户获取稳定回报。
四、存续期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自成立之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4 日到期,到期可展期。
五、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以外的日期均进行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
2、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管理人每月可安排一次申购开放,申购开放期为管理人公告的开放申购日;
本集合计划不设立赎回开放期,原则上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均需持有至产品到期终止。
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开放频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等要素由管理人于每次开放前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宣布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为 5.1%/年。管理人可对超过 5.1%以上部分,提取 55%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依据,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亦不构成本计划的预期收益率。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告。
4、流动性安排
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的具体情况,在本集合计划赎回开放期内,保持适当比例的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使得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5、预警与止损机制
根据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确定预警线和止损线,具体如下:预警线:单位净值为 0.94 元,设为预警线。
止损线:单位净值为 0.91 元,设为止损线。
1)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之日(T 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起,管理人不再进行除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资产以外资产的买入或申(认)购等相关的投资操作,并且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于 T+10 日内使得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资产不低于 50%占比。
当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本计划可恢复进行对除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资产以外资产的买入或申(认)购等相关的投资操作,且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
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资产比例可低于 50%。
2)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之日(T 日),本集合计划将于下一个交易日(T+1 日)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管理人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操作,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
3)本计划的预警和止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和操作,资产托管人配合进行账务处理,若由于预警止损监控或操作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最低参与金额有新的规定的,将遵循最新规定,具体最低参与金额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多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八、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分级基金A 类份额、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管理类投资工具等,本集合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R2-中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投资者,禁止向低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进行销售推广。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销售机构的客户。
投资者应确保自身具备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
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投资者为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应确保该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本集合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对于未经管理人认可的委托人,管 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已经参与的,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九、销售机构及推广方式
1、销售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管理人可以变更推广机构或增加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或电子文档方式置备于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销售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基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集合计划向适合的投资者推介。销售机构应当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
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签订具有保本保底性质的补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不得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禁止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向不特定对象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认购/申购费):0%
2、赎回费:0%
3、管理费:0.65%/年 ,业绩报酬详见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
酬
4、托管费:0.02%/年
5、税收:税收的收取详见“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计算方法详见“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费用、业
绩报酬”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主办
庹忠梁,中国科学院理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
2014 年加入信达证券,先后担任信达证券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经理等职,对量化风险管理、量化投资策略、可转债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均具有较深的研究和实际操作经验。
吕乐千,复旦大学数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FRM
2018 年加入信达证券,目前担任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主办人,长期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管理。曾在华融证券债券委外部门担任总经理助理、河北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担任投资经理,长期从事债券投资交易,管理规模超过百亿,业绩出色。
第五章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 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投资者以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参与本计划。
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办理参与业务的情形除外。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集合计划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申购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应于集合计划当期份额开放日开始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公告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开放日、开放规模上限、参与安排等规则。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二、参与程序与确认
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委托人必须到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 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投资者在接受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需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完本集合计划电子合同后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投资者既可以到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具体参与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2、投资者应开设销售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销售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投资者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管理人于 T+1 日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 T+2 日(含)在办理参与的销售机构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推广期内,在每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统计认购规模,
当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达到 2 亿份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并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
三、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投资者资格要求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销售机构的客户。
投资者应确保自身具备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
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推广期参与价格: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集合计划开放期内,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4、参与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并对超过管理人公告规模的参与申请按照“金额较大者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方式进行确认,超出最高募集规模的部分由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退还金额为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参与费用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零。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损益。
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开放日集合计划该类份额单位净值
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损益。
(3)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份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当本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
3)参与委托人数达到 200 人,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投资者初次参与;
4)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利益;
5)发生本合同中未予载明的事项,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6)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的某笔参与;
7)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资金来源表示疑虑,且投资者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在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的情形。
发生上述前 8 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参与情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方式向投资者公告披露。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提前 1 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
五、退出办理的场所
委托人可以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销售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六、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赎回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自有资金退出条件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以自行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
七、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时,参与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退出,参与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退出;
4、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投资金额低于 30 万元(不含)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管理人有权采取预约退出、部分/全部强制退出或由委托人自行退出等退出规则,具体退出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6、委托人办理预约退出申请后,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日根据委托人的预约申请办理退出业务。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撤销;
7、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九、退出申请及款项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应在 T+1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指示托管人于 T+2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至管理人指定的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或清算汇总账户,再由登记结算机构将退出款项分别划至各销售机构指定账户。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
拨日期相应顺延。由于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退出款顺延至管理人及托管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消除后划往委托人资金账户。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日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或退出价格)-业绩报酬(如有)。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十、退出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十一、退出的登记结算
1、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确认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www.cindasc.com)和/或销售机构指定网点通告委托人。
十二、巨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1、巨额退出的认定: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程序: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发生巨额退出的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有困难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未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委托人当日提交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该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被管理人接受的退出份额。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委
托人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撤销;委托人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应当将当日未获接受的退出申请份额,转至下一日作为新的退出申请,因顺延退出造成退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3)连续巨额退出。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通告委托人。
3、巨额退出的影响
(1)巨额退出并不影响当期的参与;
(2)巨额退出期间,如果集合计划达到终止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按规定终止;
(3)巨额退出结束,集合计划将恢复到正常的退出状态。 4、巨额退出的信息披露
(1)巨额退出通告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指定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机构的各指定营业网点通告委托人。
(2)重新开放退出的通告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提前 3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
十三、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
本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安排。但在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数扣除参与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将触发巨额退出机制。
十四、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巨额退出,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5、非归因于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委托资产无法正常变现;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连续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
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向委托人披露。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事先选择是否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集合计划的退出,管理人应及时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第六章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运作规定》、
《暂行规定》、《规范》、《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一)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且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 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不视为管理人违约,但自有资金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二)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若集合计划自有资金的份额占比高于 20%(不含)或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被动超限,管理人在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达到 6 个月且具备退出条件的 5 个工作日内退出使得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降至 20%以内。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以网站公告形式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与本集合计划其他份额承担同等风险、享有同等收益。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并不构成对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损失。
管理人按上述约定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参与计划已经分配的收益及已经计提的管理费
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四)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客户披露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事宜。
委托人同意,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针对自有资金投资集 合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委托人、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 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 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协会批准或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 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如果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 有异议,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 意更新或修改。
第七章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份额分级,所有份额享有同等权益。
第八章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一、集合计划的管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进行主动管理,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内,独立运作并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二、集合计划的管理权限
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权限包括: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如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
8、以自己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第九章 集合计划的成立一、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 2 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 2 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果为准。上述资金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后,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运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变动、证监会或相关自律组织不时发布的监管意见等),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及设立。本集合计划推广及设立终止的,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同期利息在设立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上述资金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后,本合同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当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在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公告本集合计划成立并按相关规定开始运作。本集合计划成立 5 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管理人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按监管要求报相关自律组织及/或监管机构备案。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集合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第十章 集合计划的账户及资产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集合资管计划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
的银行存款,本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名称应当包含“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的专用账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款、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登记注册相关费用、验资费、交易费、审计费、电子合同服务费及银行相关费用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本合同项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管理。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委托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人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并以集
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备案。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开户申请开立相关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销售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注册登记机构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
合计划份额。
本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开立账户方必要的配合,提供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开立账户方。
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各类账户进行管理。集合计划相关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二、 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8、应收申购款;
9、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章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信达证券-兴业银行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托管人结
算模式)》。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本集合计划采用托管银行交收模式。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签订托管协议约定托管人的托管职责,如本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有关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第十二章 集合计划的估值
一、集合计划的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与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即每份集合计划单位的净值,等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总数。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资产份额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四)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日
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的每个工作日,定价时点为沪深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六)估值方法
1、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第三方估值机构未公布,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如果第三方估值机构未公布,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6)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同业存单按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7)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的,按成本估值。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创新型分级基金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5)分级基金 A 类份额估值方法
分级基金 A 类份额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存款的估值方法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4、回购的估值方法
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估值技术
估值技术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
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一致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管理人应不晚于新的估值方法实施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七)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每日进行复核。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采用电子对账或加盖业务章后以传真方式提交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本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八)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1、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估值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管理人和托管人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托管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在此过程中,若托管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了托管人估值核对义务,由此给委托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
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在没有其他责任人情况下,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计划单位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一致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应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进行赔偿,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请求赔偿。如果估值错误偏差源于不可抗力,且差错责任方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那么差错责任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并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因估值错误或遗漏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或遗漏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综合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集合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差错指管理人、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发生后,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更正,避免损失的扩大;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暂停估值、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集合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托管人必
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管理人应在暂停估值和恢复估值发生后及时通告委托人。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第十三章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交易成本
本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佣金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托管费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H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托管费,则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延期支付托管费不计利息,仍按原价支付。
管理人在约定的托管费支付日未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的,托管人有权在托管费支付日当日或后续任一日自行扣收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托管费。费用自动划扣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告知托管费支付金额及计算方式,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收入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清算中心
账 号:321010191675000108
3、 管理费 A、固定费用
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划支付给管理人。若集合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管理费,可顺延至有足额现金资产后支付。延期支付管理费不计利息,仍按原价支付。
B、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同样提取业绩报酬;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按委托人每笔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超过每 6 个月一次,因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本集合计划对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b)以上部分,管理人可提取 55%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a、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日、集合计划退出日、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2)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3)在集合计划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4)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5)在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委托人持有份额计算;
(6)委托人申请退出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计算、提取退出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b、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在每个集合计划业绩报酬提取日(指份额退出申请日、收益分配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一类是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退出提取;另一类是份额收益分配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分红提取。
(1)退出提取
当委托人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管理人根据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每笔参与份额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提取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提取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申购参与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年化收益率。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 A - C × 365 ×100%
C T
年化收益率(R) | 提取比例 | 业绩报酬(E) |
R≤Rb | 0 | 0 |
R> Rb | 55% | E=K×(R- Rb)×55%×(T÷365) |
R=份额年化收益率;
A=业绩报酬提取日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C=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T=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到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的份额持有天数; E=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每笔参与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K=退出份额×参与日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
(2)分红提取
当进行收益分配时,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提取方式与退出提取相同,收益分配时份额的参与日重定为该收益分配日(即份额以该收益分配日作为新的参与日,以收益分配后的份额净值作为新的参与净值,以此作为下次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准)。
c、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由于涉及注册登记数据,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和复核,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将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款项转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管理人、托管人可公告调低管理费和托管费;调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需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后,修改本集合计划合同相关条款并公告新的费率实施时间。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现金头寸情况调整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划付时间。
5、其他费用
(1)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2)证券账户交易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由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缴费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官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的专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交易佣金按季支付。支付流程同管理费和托管费。
(3)集合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集合计划
份额登记结算费,以及存续期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等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审计费和注册登记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集合计划的其他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在发生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支付。
(5)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诉讼费
管理人或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利益采取法律行动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等,列入当期计划费用,在发生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支付。
(6)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6、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7、税收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各方一致同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集合计划的运营过程中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具体提取时间及提取金额参考相关税费征缴情况由管理人确定,由托管人根据管理
人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
(3)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集合计划收益: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集合计划净收益: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提取的相关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3、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者。
二、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1.00 元);
3、收益分配频率不高于每 6 个月一次;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的分红权益登记日和收益分配基准日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可为委托人提供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不同分红方式的选择。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委托人根据管理人分红安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后,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四、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并以提前公告方式通知委托人。
第十五章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通过依托管理人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综合性资源优势,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分级基金A 类份额及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管理类投资工具等,管理人坚持稳健积极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在控制回撤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持续增值。
二、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总体分析判断经济周期,并通过对政策、流动性、估值、风险溢价率、市场情绪等判断股市、固定收益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风险收益,由此决定集合计划战略资产配置,即集合计划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适时地动态调整。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水平预期、货币政策导向、市场资金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集合计划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进行考察。在深入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判断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利用合理的期限结构策略组建债券投资组合。同时,根据对发债主体及其实际运行情况的详细了解与分析,有效控制债券的信用风险。对于债券基金,主要根据上述对债券久期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选择相匹配的债基进行投资,此外,也要结合对基金经理的了解及其投资风格变化和基金本身特点的综合考量。
(三)分级基金 A 类份额投资策略
分级A 属于低风险高收益的债性品种,持有分级A 的收益主要来自三部分:利息收入、利差收益、下折收益。管理人在分析分级 A 隐含收益率的基础上,以高折价分级 A 为主要投资标的。
(1)长期持有策略
该策略较为简单,选取隐含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品种,长期持有,获得比无风险收益率更高的收益。
(2)期权策略
该策略属于分级基金折价套利策略。分级 A 附带一定的期权价值,而折溢价率是影响期权价值最重要的变量。当分级 A 处于折价状态,期权价值为正;当分级 A 处于溢价状态,期权价值为负。B 净值逼近下折时 A 的期权价值应该得到体现,分级 A 价格上升。无论是市场大幅波动还是市场规则出现重大变动,分级 A 的期权价值将凸显。买入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品种,长期看可以获得一定收益。
(3)套利策略
分级基金的母份额可以申购赎回,子份额在二级市场上市交易。当子份额的交易价格同母基金净值整体不相等时,就存在套利的机会。当子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母基金净值溢价时,可以通过申购母基金份额,分拆为子基金份额,在场内分别卖出获利;当子份额交易价格相对于母基金净值折价时,可以通过场内买入子份额,合并为母基金份额,在场外赎回获利。
(四)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以上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
第十六章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依据
本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指导意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集合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集合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产品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开发中心公开发布的研究报告、外部研究机构及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人员提供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为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根据上述研究报告,结合对证券市场和投资品种的分析判断,形成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预案,包括策略制定及品种选择;
3、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事业部投资预案,并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投资主办人在授权范围内做出投资决策;
4、资产管理事业部投研组依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研究,经过评级、估值和风险评判,形成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及交易策略。投资主办人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结合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具体构造投资组合并决定买卖时机,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审核后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资产管理事业部风险控制岗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并对重
大事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上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保障本集合计划的规范运作,控制集合计划的运作风险,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与决策。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经营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3)公司总部设法律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审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经营活动、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依托风险管理内控平台,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动态监控;组织、监督、指导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公司风险控
制的有关决议。
(4)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支持部门进行专门的业务管理与监督。公司总部设置的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部门从专业化的角度分别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
(5)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风险控制岗,负责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部门内部对风险进行监控。
4、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和有关部门均有责任识别各自业务或职能领域中的风险和机遇。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回顾和评价;风险管理部就风险事件和状况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
(6)风险报告与分析。风险管理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5、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为实现客户资产有效的保值增值,引入了全程风险控制理念,即在整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流程中,各个重要环节皆设立风险控制点、建立控制标准、制定控制计划、及时监控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力求有效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特点及各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流程,从基本管理制
度、投资决策管理、集中交易、到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涵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建立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健全了投资管理及股票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集中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主办人的自律管理,形成了一整套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6、预警与止损机制
根据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确定预警线和止损线,具体如下:预警线:单位净值为 0.94 元,设为预警线。
止损线:单位净值为 0.91 元,设为止损线。
1)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之日(T 日)的下一个交易日(T+1日)起,管理人不再进行除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资产以外资产的买入或申(认)购等相关的投资操作,并且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于 T+10 日内使得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资产不低于 50%占比。
当本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本计划可恢复进行对除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资产以外资产的买入或申(认)购等相关的投资操作,且现金、存款、货币市场基金、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资产比例可低于 50%。
2)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之日(T 日),本集合计划将于下一个交易日(T+1 日)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管理人将在具备交易条件的前提下,对本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操作,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止。
3)本计划的预警和止损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和操作,资产托管人配合进行账务处理,若由于预警止损监控或操作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章 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投资将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 不得主动进行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因分级基金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或分级基金基应监管要求整改转型而持有的权益型基金须在具备赎回条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赎回。
2. 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封闭期+0.5 年;
3. 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应为 A-1 级(含)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券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债项评级在 AAA 以上;
4. 本集合计划赎回开放期内,计划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5. 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6.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 100%;
7.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包括不限于单只债券、基金等)的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8.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赎回开放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9. 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10. 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以外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二、投资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投资于底层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支持证券;
4. 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或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计划;
5.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6. 管理人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7.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8.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9.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10.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11.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12. 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13.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4. 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述投资限制和投资禁止均是根据本集合计划设立时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的,如未来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规定取消或修改上述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第十八章 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范围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进
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违反或超出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违反或超出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违反或超出违反本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应积极改正,如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除托管人监督外,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管理人报告的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管理人投资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
1、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下列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含金融机构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 A 类份额、券商收益凭证、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内银行间或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固定收益证券。
(2)权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不主动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
2、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计划财产下列投资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3、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含)-100%
(含)。
(2)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含)-20%(含)。仅包括股票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3)不得主动进行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
(4)短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应为 A-1 级(含)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券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债项评级在 AAA 以上;
(5)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6)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 100%;
(7)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包括不限于单只债券、基金等)的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8)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3、托管人仅对本计划的直接投资进行监督。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监
督职能,但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管理人经托管人催告仍不按约定与托管人对账,导致托管人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托管人对上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对上述数据信息的错误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因投资需要或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托管人监督事项发生变化的,管理
人应提前征询托管人意见,和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履行必要的合同变更流程。
第十九章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一、 本集合计划定期报告
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对账单、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净值报告。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开放期内每日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查询,网址:
(www.cindasc.com)。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对账单。管理人每季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纸质对账单、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资料,以便管理人可以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计划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的信息正确有效,管理人选择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发送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委托人有义务确保提供信息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未提供接收地址或提供信息有误、邮寄运营商系统平台故障及内部操作等管理人以外的原因导致对账单不能送达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事宜做出说明,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个月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4、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经托管人复核的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4 个月内向委托人披露,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托管人通过出具托管人报告的方式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出具意见。
5、年度审计报告。管理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审计报告。
6、临时报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7)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本集合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发生变更;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由关联方关系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
(12)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净值通告、本集合计划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由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同时委托人可向管理人申请查询。
三、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更换托管人; 变更投资主办人员;变更销售机构;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 能履行相应职责;巨额退出;关联交易以及托管人或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其 他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同时管理人在 5 个 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其中,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应同时向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报告。
第二十章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冻结一、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或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集合计划的转换
本集合计划不进行份额的转换。三、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
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和支付费用。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第二十一章 集合计划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
《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管理人公告
管理人在取得托管人同意后,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
(2)委托人答复
管理人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并取得委托人回复意见。
(3)展期的备案
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备案,同时抄送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管理人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展期的期限:
展期的期限以展期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应当于不晚于集合计划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展期公告,将展期相关事宜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在展期公告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展期公告中约定的方式明确回复不同意展期的意见;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或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展期公告满10个工作日后,若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则展期生效,自展期公告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管理人维护其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管理人将统一在展期生效日为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办理退出,退出时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展期的实现
展期公告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届满,若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不少于 2人,则展期生效,本集合计划即实现展期。否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将按照本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到期终止和清算事宜。
第二十二章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管理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管理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4、托管人因停业整顿、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托管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5、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持续 5 个工作日少于 2 人;
6、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终止;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之日(T 日),本集合计划将于下一个交易日(T+1 日)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9、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
10、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管理人应当在本集合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相关人员组成。
2、清算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清算:
(1)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接管集合计划资产并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出具并披露清算报告;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6)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将清算结果通告委托人;
(8)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根据本合同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变现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4、管理人应匡算合同终止日下一个月的最低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场内清算。
5、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集合计划清算资产中支付。
7、集合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通过管理人网站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二、 集合计划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及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如不是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对其委托的资产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个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加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且应确保最终投资者身份及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
2、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应当退还因管理人、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过错导致委托人获得的不当利得;
4、委托人应当配合管理人进行反洗钱工作,确保自身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
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应当配合销售机构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能够理解本计划、本计划的投资策略,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投资损失;
7、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退出款项、红利款项、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9、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10、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托管人的托管行为;
11、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害集合计划及其他委托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利的活动;
12、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13、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 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代表集合计划签署并履行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文件;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四、 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管理人取得开展本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4、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管理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托管人);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0、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1、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通告;
13、赔偿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因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按照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内部制度要求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委托人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委托人,管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其参与申请;
1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 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集合计划托管费;
3、依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托管协议与本合同、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不涉及委托人实质权利义务的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六、 托管人的义务
1、托管人取得开展本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改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合规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资产托管事宜;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5、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但托管人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资产,以及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托管人不负责委托资产的投资保管,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以及投资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不因提供监督服务而对管理人的违规投资承担责任;
6、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7、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但托管人应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以最大努力尽早通知管理人);
8、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出具意见;
9、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报表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0、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通告管理人;
12、赔偿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集合计划资产的直接损失;
13、因托管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办理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6、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出台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
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二、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托管人依本合同约定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
5、托管人对于没有保管在托管人处的有价证券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不负有保管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本合同的签署、执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提交诉讼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本合同已加盖管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托管人公章,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书面签署合同(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由本人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后即成立。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以约定的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生效:
1、经管理人认可的委托人首次将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信达证券睿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本合同文本一式 6 份,
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 2 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补充、修订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业协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颁布或修订,或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对本集合计划备案补正意见的要求涉及到合同修改的,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颁布或修订的规定或备案补正意见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
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或根据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备案补正意见的要求对本合同及说明书进行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未在上述期间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视为同意,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材料需要报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备案。 管理人按照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等的要求补正备案材料涉及到本合同修改的,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管理人公告补正后的合同,补正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五个工作日后生效。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应和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具体方式以管理人为准),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有权在管理人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为退出当日的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特别约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在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少于 3 名(含 3 名)的情况下,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可以通过签署变更后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完成合同变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公告日为合同变更生效日。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4、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产品的实
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管理人将先行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5、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6、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7、本集合计划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由承接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承接合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并应按上述第 2 项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1)资产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资产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第二十七章 或有事件
本章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八章 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建议投资者在选择本计划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对本计划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投资者应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投资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计划的运营状况与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计划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下降。
5、购买力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本集合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主办人、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投资品种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单一证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证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上述证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上述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上述证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资产托管人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若资产管理人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资产管理人和委托人面临结算公司依法对质押券进行处置的风险。
(六)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风险
1、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参与(退出)的风险,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五章“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2、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而引起委托人无法全部退出或因暂停退出使委托人在一定时间内的退出申请被拒绝,从而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时退出的风险。
3、如委托人某笔退出完成后,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投资金额低于 30 万元(不含)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从而导致委托人剩余份额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七)合同变更风险
1、在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变更而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对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后即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无需征询委托人意见,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后合同变更即可生效。
2、在各种合同变更的情形下,变更生效后,委托人未退出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若不同意合同变更,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退出。
(八)电子合同风险
本集合计划如果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
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九)本集合计划投资特殊风险 1、投资债券的风险
除前文所述的利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影响债券价格波动的其他风险以外,本计划投资债券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本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本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
信用风险。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2、投资于货币基金的风险
(1)政策风险。包括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政策变动引发的经济周期风险,即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直接影响到基金产品的收益和价格。
(2)利率风险。货币基金的收益率一般会略高于同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但不排除货币政策变化导致基金产品价格下降。
(3)流动性风险
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存在流动性风险,亦即投资人在需要卖出时面临的变现困难和不能在适当价格上变现的风险。例如开放式基金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存在由于在适当价位找不到买家的流动性风险,但当基金面临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极端情况时,基金投资人有可能会承担无法赎回或因净值下跌而低价赎回的风险。
(4)基金投资风险
基金本身的风险程度,因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有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成长潜力较强的小型股票,其风险程度就较高;如有的基金主要投资于业绩稳定的股票或债券市场,其收益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
(5)机构管理风险
由于参与基金的成立、运作涉及不同的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等,存在机构管理、运作上的风险。
(6)不同种类基金的不同风险
对于开放式基金,存在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投资人在当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单位时,所参考的单位资产净值是上一个基金交易日的数据。而对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自上一交易日至交易当日所发生的变化,投资人无法预知,因此投资人在申购、赎回时无法知道会以何价格成交。这种风险就是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未知的风险。
封闭式基金存在到期风险,封闭型基金到期清盘价便是基金到期时净资产值,市盈率对其没有任何意义。
3、分级基金投资风险
(1)投资分级基金 A 的风险
受《指导意见》影响,分级基金产品将在 2020 年年底之前转型,但转型方式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因此给投资者造成不便甚至对投资收益带来损失。
当前市场分级 A 规模相对有限,市场交易量有限可能导致无法成交并面临的风险,在产品开放日因流动性不足或基金未开放赎回而造成无法及时变现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因持有分级 A 而被动持有权益型基金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不主动持有权益型基金,但存在因分级基金定期折算、不定期折算或分级基金应监管要求转型而被动持有权益型基金的情况。为控制产品风险,管理人将尽快卖出或赎回被动持有的权益型基金份额。但若因监管政策、极端市场环境、基金未开放赎回等原因而无法及时卖出或赎回的,本集合计划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持有权益型基金产品,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产品风险。
(十)关于本计划备案等相关事项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计划能否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该风险受限于基金业协会备案政策等与本计划备案相关的若干客观情况的变化及其之间契合性,不可归责于管理人,如本计划最终未能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人除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本计划终止、清算外,无需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十一)其他风险
1、本集合计划存在规模和人数限制,当集合计划规模或人数接近或达到
上限时,存在委托人参与失败的风险。
2、担任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3、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
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电子签名合同风险: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委托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客户姓名、客户类型、证件类型、证件编号)可能和中登公司留存资料不一致,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核对电子合同时,会将委托人的电子合同设置为需补正,并由代销机构通知委托人进行资料补正。如果委托人未进行资料补正,可能产生委托人的电子合同将不会核对通过的风险。
7、电子方式寄送对账单的风险:以电子方式寄送对账单时,委托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可能有差错,管理人或委托人的电子邮箱服务器可能无法正常发送或接收,使得委托人没有收到管理人发送的电子对账单,可能产生电子方式寄送对账单的风险。
8、根据本合同约定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或委托人退出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投资品种制定二次清算方案,并对未变现投资品种进行二次清算。由此可能导致委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到分配的剩余现金财产。
9、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管理人可能调整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开放期,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及参与退出安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信息披露报告、合同变更等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的信息釆用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披露,不会单独通知每个委托人,可能存在委
托人没有及时查阅相关信息而带来的风险。
10、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集合计划的运营过程中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可能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11、其他不可预知且不可防范、无法克服的风险。
二、本集合计划投资分级基金 A 份额特殊风险对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分级 A 属于公募基金产品,信用风险极小,主要面临流动性风险和申赎风险。管理人通过分级 A 流动性和产品规模两个方面,规避市场活跃度较低的分级 A 产品,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控制单一产品规模,进一步降低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章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集合计划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第三十章 特别声明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睿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盖章页。)
委托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签署地点:
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