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合同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公寓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公寓项目
2、服务类别: 编制招标控制价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收到委托人完整的资料后开始实施,至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工程咨询业务自2021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2021年 月 日终结或财政评审函告出具后结束。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未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规定及政府有关政策,由违约方承担。
2.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业务,咨询人按2000元/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咨询人原因逾期10天仍未完成委托业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除了按日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且咨询人还需另行承担由于业务延期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
3.在预结算中,因咨询人工程量计算、定额套项、材料价格计取、费用计取等方面出现错误,造成委托人送财政审计后的最终预算价与咨询人审定造价存在差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1)累计差额大于3%不超过5%或错误累计项超过10处,按该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的5%计取违约金;
(2)累计差额大于5%不超过10%或错误累计项超过30处,按该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的10%计取违约金;
(3)累计差额超过10%,则按差额(超过5%以上部分)的5%扣减咨询人应收费用,最高不超过该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总额。
4.咨询人出现任何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减不低于委托业务造价咨询费用20%的违约金,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5.咨询人如未遵守保密义务,擅自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委托业务有关信息,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如造价咨询费用未付委托人可无需支付,如已支付咨询人应在委托人终止合同后三日内退还已付款,并且咨询人还须赔偿因此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
6.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业务费延迟支付达30日以上,委托人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
7.如因委托人原因终止合同,委托人应按咨询人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咨询人相应的服务费。
8.以上违约金委托人、咨询人双方确定后将在最近一次付款中支付。
八、因履行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
委托人:(xx) 咨询人:(xx)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 责 人:(签章) 负 责 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电 子 信 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x合同自双方签字xx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x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咨询合同第七违约责任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以《赣价协〔2015〕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计算出的结果为基准价,在此基准价上按成交折扣率计算后的金额为结算金额(且决算金额不超过18.8万元)。
在预算评审结果出具,工程招完标清标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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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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