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firmenich 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dsm-firmenich 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1. 总则
1.1 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简称“条件”)对 DSM-Firmenich AG
的关联公司或代表关联公司(此类关联公司称为“卖方”向买方
(简称“买方”)提供、销售和交付所有货物和/或服务(以下统称“产品”)的行为进行管理,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件适用于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所有交易。DSM-Firmenich AG的关联公司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DSM-Firmenich AG或受其控制,或与之共同受控的公司或实体。如果一个实体通过持有百分之五十 (50%) 或以上流通股本或其他方式来指导或促成另一实体的管理或政策的方向,则视为该实体控制另一个实体。
1.2 如买方根据本条件签订合同,即表示其同意本条件适用于未来的所有交易,即使未明确说明时亦是如此。
1.3 卖方明确表示,不接受买方的任何一般条款和条件的适用性。此外,本条件取代双方之前关于产品销售和交付的所有口头和书面报价、沟通、协议和谅解的条款,并应优先于并取代买方所下任何订单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以及买方提交的其他任何条款和条件。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未反对买方设定的条款和条件,均不得解释为接受买方的任何此类条款和条件。不论是卖方开始履约或是卖方交付产品或服务,均不应视为接受买方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如果本条件不同于买方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则本条件以及由卖方进行或由他方代表卖方进行的任何后续沟通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订单的确认和产品的交付)均属于还盘,而非接受买方提交的此类条款和条件。买方只要有任何沟通或行为确认同意卖方交付产品,以及买方接受卖方交付的任何产品,即构成买方接受本条款。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卖方保留随时修改这些条件的权利。
1.5 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任何电子通信应具有等同于原件的效力,并应
视为双方之间的“书面”沟通。卖方使用的电子通信系统将作为此类电子通信的内容、交付和接收时间的唯一证明。
2. 报价、订单和确认
2.1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卖方以任何形式提出的报价对卖方均无约束力,仅构成对买方下单的邀请。卖方发布的所有报价均可撤销,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订单在经卖方书面接受(下称“已确认订单”)之前不具约束力。卖方有权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一项订单。所有订单均应视为已确认的正式订单,须经买卖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后,方可修改、撤销或取消全部或部分订单。
2.2 如果在指定期间内购买的实际数量少于估计或预计数量,则基于估计或预计数量的报价可能会在原有基础上上浮。
2.3 每次交付均应视为单独的交易,任何未能交付的情况均不会对其他交付产生任何后果。
2.4 除第 6.3 条规定外,向买方提供的任何样品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暗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条件或保证,包括质量、描述、适销性、适宜性、适合特定用途。在订购产品之前,买方应视作已对该等事项满意。
3. 价格
3.1 卖方产品的价格和币种均以已确认订单为准。除非另有书面约 定,否则卖方的价格包括标准包装,但不包括增值税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就产品或其交付征收的其他任何类似适用税项、关税、征费或收费(以下统称“税费”)。与向买方销售产品相关的任何税费均应由买方承担,并应添加到每张发票之中,或者由卖方另行向买方开具发票。如果卖方给予折扣,则此折扣仅与已确认订单中具体提到的交付有关。
3.2 除非已确认订单中的价格已指明为固定价格,否则如果成本价格决定因素发生上涨,卖方有权提高尚未交付的产品价格。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能源、卖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产品、工资、薪金、社保缴费、政府收费、运费和保险费。如有此类上涨,卖方应通知买方。
4. 付款
4.1 除非已确认订单中另有说明,否则付款应以现金净额为准,并于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 30(三十)日内由卖方收妥。除按照无争议和/或可强制执行的反诉进行抵消外,所有付款均不得因任何税费而进行扣除,亦不得进行抵销或其他反诉。
4.2 在不影响卖方其他任何权利前提下,卖方有权按百分之十二 (12%) 的利率或买方营业地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对任何逾期款收取利息,直至所有未付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卖方因收取逾期款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专家
费、法庭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4.3 买方的每笔付款均应首先用于偿付司法费用和额外司法费用以及应计利息,随后应从最早的未偿索赔中扣款,无论买方是否提出任何相反的建议皆是如此。
4.4 有关发票的任何投诉必须在发票开具日期后 20(二十)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卖方。否则,即视为买方已同意该发票。
5. 交付
5.1 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以已确认订单中所述的版本或买卖双方另行约定之版本为准。对于已确认的订单, INCOTERMS 应具有法国巴黎国际商会发布的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中所规定的含义。
5.2 除非已确认订单中另有说明,否则卖方的任何交付时间或日期均为预估时间或日期,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卖方有权按照已确认订单中的规定分批交付产品,并分别开具发票。在任何情况下,卖方都不对由于延迟交付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费用负责。任何产品的延迟交付均不应免除买方接受所交付之产品的义务。买方有义务接受产品,并按照卖方交付的产品数量,遵照已确认订单中规定的费率支付费用。如果卖方无法满足全部产品需求,卖方可按其酌情认为最公平的方式分配可供交付的产品,分批装运或取消装运,并按约定交付时间进行排序。就已确认订单而言,如果交付方式为买方取货,则取货地点为卖方指定场地,卖方在其场地备妥产品待买方取货时即应视为已交付。如果买方未在交付后 5(五)天内从前述卖方场地取走产品,卖方可按商业费率向买方收取仓储费,而买方同意按要求支付仓储费。
5.3 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W 条款订购的产品应于产品交由买方处置当日或之后不久开具发票。
5.4 如果产品交付时使用了如卖方所述归卖方所有的可回收包装(如不锈钢罐),买方应在初始装运日期后九十(90)天内自费将此类可回收包装交还卖方。如果买方未能在初始装运日期后一百二十(120)天内交还该等包装,则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逾期归还的罚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包装的全额价值。
6. 检查与合规
6.1 在交付之时以及在产品的处理、使用、混合、更改、合并、加工、运输、储存、进口和(再)销售期间(以下统称为“使
用”),买方应检查产品,并确认交付的产品符合已确认订单中规定的已商定产品规格,若未商定商定规格,则符合卖方在产品交付时使用的最新规格(以下统称为“规格”)。
6.2 有关产品的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在交付时进行合理检查
后即应明显察觉的任何缺陷、故障或短缺,必须在交货之日起 7
(七)日内将投诉送达卖方;对于其他任何索赔(例如隐蔽缺
陷),则须在相应问题应该或已经明显显现之日起 7(七)日内将投诉送达卖方,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迟于 (i) 自产品交付之日起 6(六)个月或(ii) 产品的保质期届满,以这两者较早者为准。卖方可酌情选择要求立即向其发送样品,或允许其查看索赔所涉产品。自交付之日起,对产品的任何使用均视为无条件接受产品,并放弃与产品有关的所有索赔。
6.3 确定所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规格时,应仅由卖方根据其所用的分析方法,对卖方保留的、从生产产品的批次中提取的样品或记录独立分析。
6.4 部分产品存在缺陷并不构成买方有权拒绝整批产品交付的条件。
投诉(如果有)不影响第 4 条中定义的买方付款义务。在收到投诉后,卖方有权暂停所有后续交付,直至确定投诉无理由和/或被反驳,或缺陷已完全解决。未经事先授权,买方不得向买方擅自退还产品。索赔并不免除买方 (i) 妥善记录其索赔和 (ii) 尽量降低损失的义务。
7. 风险与财产转让
7.1 产品的风险应根据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
(见第 5.1 条)转移给买方。
7.2 在卖方收到产品的全部付款(包括利息、费用、开支等成本)之前,产品所有权不得转移给买方,产品的全部法定所有权和实际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7.3 对于在买方付款之前暂停交付的产品,以及买方错误地拒绝或不接受交付的产品,应由卖方持有和储存,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 担。
7.4 如根据第 13 条终止合同,则卖方在不损害卖方其他任何权利的情
况下,有权要求立即退还产品或收回产品,并可援引所有权保留条款。
7.5 在支付全部货款之前,买方仅有权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需要的范
围内使用产品,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i) 以清晰可识别的方式分开存放产品;(ii) 当第三方提起任何可能影响产品的索赔时,立即通知卖方;和 (iii) 为产品充分投保。除非卖方事先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否则买方不得将产品转售给任何第三方。
8. 有限保证和有限责任
8.1 卖方仅保证产品在交付之日符合规格。如果产品违反了第 6 条规定的保证,卖方可在合理的时间内自行酌情决定免费为买方维修或更换产品,或就任何此类产品为买方提供相当于原始发票金额的信用额度。因此,卖方的义务应仅限于维修或更换产品,或提供相关产品的信用额度。
8.2 卖方的维修、更换或提供信用额度的义务均有赖于卖方能否根据
第 6 条收到买方就任何声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发出通知以及(在适用时)退还相关产品。
8.3 上述保证具有排他性,取代所有其他明示、暗示、法定、合同约
定或其他类型的保证、xx、条件或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适销性、特定用途适宜性或适用性,以及不存在涉及产品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8.4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于因产品和产品的使用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害索赔而承担的责任均不得超过买方为索赔所涉产品支付的款项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买方或其他任何人遭受的任何商誉损失、销量或利润损失、因停工、生产故障、其他货物受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因未能履行其他合同承诺造成的损失,或任何特殊性、附带性、间接性、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或损失、成本或费用,无论是否因违反保证、违约、虚假xx、过失或其他原因引起或与之相关,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9. 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不必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延迟、限制、干扰或未能履行对另一方的任何义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或费用而承担责任,此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法律法规、行政措施、任何法院的命令或裁决、地震、水灾、火灾、爆炸、战争、恐怖主义行动、暴乱、破坏、事故、流行病或疫情、和/或因而影响生产的任何政府行为、罢工、停工、怠工、劳资纠纷、难以获得必要的人力或原材料、交通不便或中断、工厂或重要设备故障、紧急维修或保养、公用事业服务中断或短缺、供应商或分包商提供的货物延迟交付或存在缺陷
(此类情况统称为“不可抗力”)。
9.2 一旦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具体说明事件原因及其将如何影响受影响方履行已确认订单项下的义务。在发生任何延误的情况下,交付义务均应暂停,暂停时段相当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然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日期后的 60(六十)日,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取消已确认订单中受影响的部分,而无需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产品供应能力受限,则应按照其合理确定的方式向买方和其他客户分配产品。
10. 修改和信息
10.1 除非双方已约定相关规格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数量的产品中保持固定不变,否则卖方保留随时更改或修改产品的规格和/或制造以及替换产品生产和/或制造中所用材料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买方承认,卖方的产品目录、产品数据表及其在其网站上分发或发布的其他描述性刊物中的数据可能不时相应调整,恕不另行通知。卖方提供的与规格、产品和使用有关的任何声明、xx、建议、意见、样品或其他信息仅出于为买方便利之目的。
10.2 在产品及买方使用产品方面,以及买方应用为其预期用途从卖方处获得的相关信息方面,买方必须完全依靠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和判断力。卖方提供的咨询不应产生任何额外义务。就产品的适用性和使用所提供的细节和信息不具有约束力,卖方概不承担根据此类咨询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卖方在任何证书和/或数据表中提供的任何数据,例如但不限于安全数据表、技术数据表和过敏原信息,均为买方按照其方法经内部验证获得的结果,是截至签发证书或数据表当日据卖方所知的准确数据,仅供参考之用。卖方不对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完整性与合规性或买方使用此类数据所获得的结果作任何明示或暗示性保证。
10.3 对于因产品和买方使用产品或应用由卖方提供或披露或代表卖方
提供或披露的任何信息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损害、损失、成本、费用、索赔、要求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责任),买方应向卖方作出赔偿,并使卖方免受损害。
11. 遵守法律和标准
11.1 各方承认,其应遵守任何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范或标准的适用要求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与 (i) 反贿赂和反腐败;(ii) 国际贸易有关的所有适用法规,例如但不限于禁运、进出口管制和受制裁方名单,以及 (iii) 数据私隐和数据安全(以下统称为“法律和标准”)。
11.2 买方明确保证,买方的员工、代理和分包商不得直接或间接 (i) 接受、承诺、提议或提供任何不正当好处,或 (ii) 在会构成违法或违反适用法律和标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a) 与任何实体或个人(包括政府或政府控制实体的公务人员)达成协议,或者 (b)达成与产品有关的协议。
11.3 买方应完全负责 (i) 确保遵守与其预期使用产品相关的所有法律和标准;以及 (ii) 获得此类使用的所有必要批准、准许或许可。
12. 转让和控制权变更
12.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已确认订单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卖方可将此类权利和义务转让给 DSM- Firmenich AG 的任何关联公司或收购其与卖方产品有关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业务的第三方。
12.2 在已确认订单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如果在已确认订单发布之日与控制买方的人员无关的个人或团体通过持有具备表决权的证券或其他方式获得买方的控制权,则卖方有权终止已确认订单,并立即生效。如有此类收购情况,买方必须在 10(十)日内通知卖方。卖方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 10(十)日内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行使其终止已确认订单的权利。
13. 暂停和终止
13.1 如果 (i) 买方未能履行其对卖方的义务,并且未能在预定交付日期之前提供买方对履行义务的充分保证;或者 (ii) 如果卖方对买方的义务履行情况存在合理怀疑,并且买方未能在预定交付日期之前向卖方提供买方对履行义务的充分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买方
均必须在卖方要求提供此类保证后三十 (30) 日内提供此类保证);或 (iii) 如果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其到期债务,或进入清算程序(出于重组或合并目的而进行清算的情况除外),或由买方提起或他方针对买方提起任何破产程序,或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被指定受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买方为保证其债权人的利益订立财产转让协定或进行任何转让;或 (iv) 如果买方未能遵守法律和标准,则卖方可在不损害自身其他任何权利的情况下,立即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以采取以下行动:(i) 要求退回和收回任何已交付尚未支付货款的产品,因收回产品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和/或 (ii) 暂缓履行或终止已确认的待交付产品订单,除非买方现金预付产品货款,或向卖方提供充足的产品货款保证。
13.2 在第 13.1 条所述的任何情况下,对于已交付给买方但尚未被卖方收回的产品,卖方所有未偿付的索款均应立即转为到期应付状
态。
14. 弃权声明
若卖方在任何时候未能执行、延迟执行或不执行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卖方放弃采取行动或强制执行相关条款的权力。买方违反其义务,即使卖方予以宽免,但并不构成卖方宽免先前或之后的其他任何违约行为。
15. 条款可分割性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经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不会对双方之间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产生任何影响,并应与之分离。对于经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有关条款,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原条款的法律和经济意图。
16. 诉讼限制
除非本条件另行规定,否则买方在首次获悉索赔事件后的三十
(30) 日内应向卖方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卖方存在针对卖方的索赔,并且在此通知发出后十二 (12) 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买方不得提起诉讼。
17.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17.1 本条件应根据卖方注册地所在国(或州)的法律进行解释和解 读,并受其管辖,但不得援引其中关于法律冲突的条款。适用情况下,将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7.2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条件或已确认订单产生或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如果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双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同意服从卖方公司注册地主管法院的专属管辖,且不限制任何上诉权。
18. .独立缔约方
卖方与买方属于独立的两方,根据本条件建立的关系不得视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任何一方对第三方的销售或义务均不以任何方式对另一方产生约束力。
19. .权利存续
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获得许可的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并以上述各方为受益人。各方应确保其董 事、高管、员工、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本条件。无论出于何
种原因终止双方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和义务,均不影响本条件中旨在于此类终止后继续保持有效的条款。
20. 标题
本条件中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拟定,不影响本条件的解释。
21. 知识产权
21.1 因产品而产生的或与产品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卖方独家所有。
21.2 卖方尚未核实可能存在并且有可能因销售和/或交付产品而受到侵犯的第三方知识产权,卖方对这方面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21.3 产品的销售不得通过暗示或其他方式转让与产品成分和/或应用有
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买方明确承担因其进口和/或使用产品
(无论是单独使用、与其他材料组合使用,或是在任何加工操作中使用)而导致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1.4 除非卖方事先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否则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转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卖方的配方、原创作品、技术、产品、样品和专有信息,或将之用于其他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目 的。买方另承诺不得为其本身或任何第三方分析、逆向工程设 计、匹配或仿冒产品(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自己还是通过他 人),也不得在其产品中使用第三方通过分析、逆向工程设计、匹配或仿冒产品而供应的类似产品。
22. 保密
由卖方提供或由他方代表卖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应视为机密信 息,并且只能由买方用于所有交易。买方仅可在严格的“需要知情”的基础上向其任何员工或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但法院命令或法定义务要求买方披露信息的情况除外,在此类情况下,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如卖方寻求获得保护令,买方应在合理范围内配合卖方。买方应根据要求及时向卖方归还所有此类信息。买方不得保留此类信息的副本。买方应将本关系的存在视为机密。买方或其员工须按照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23. .语言
本条件以英文版本为准,若出现不一致之处,英文版应优先于本条件的其他任何语言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