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 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西安 银行 金丝路安心盈系列日日盈开放式净值型 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合同编号: 号
西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西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 00 x西安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 x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地址:xxxxxxx 0 x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王晏蓉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 个人理财业务 ;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 , 经 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西安银行金丝路 安心盈系列日日 盈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
),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 的托管人。本产品为【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 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条理财资金交付
(一)本合同所称理财资金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
。
(二) 甲方在 理财产品成立当日 向乙方发出 理财产品 成立 的 书面通知 , 通知
应注明 理财 资金规模, 并于该日 将 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
。
(三)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文件的样本(需加盖甲方 预留印鉴 ),包括但不限于《西安银行金丝路 安心盈系列日日 盈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四) 乙方 在 收 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 并 经 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资金确认 无误后 ,于理财 资金到 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二条理财产品托管
(一)理财产品托管
1 、理财 产品托管的原则
① 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② 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确保依本合同托管的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③ 除依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的理财资金。
④ 乙方对理财产品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理财资金 的完整与独立
。
⑤ 因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乙方。
⑥乙方的托管职责始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终于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2 、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① 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 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② 托管账户名称为“ 理财产品名称 ” 。预留印鉴为 乙方 印鉴。 甲方 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甲方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乙方 。
③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④ 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3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 乙方按照法律 法规 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办理 本理财产品 证券 账户开立 、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 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 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
4 、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5 、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本理财 产品投资 运作安排 ,以本理财产品 名义 直接投资 于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 ,甲方负责在 人民银行 为 本理财产品 办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乙方 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 人行备案通知书 并 向外汇交易中心 申请 联网后 ,委托 乙方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 本理财产品 开立 债券账户 ,用于 登记、存管本 理财 产品所持有的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资产。 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6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乙方开立,并与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 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第三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投资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投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投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 电子 指令启用函 ( 附件 三 ) 。指令启用函应明确 甲方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 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启用函应加盖甲方在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附件 四 中的联系电话沟通确认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甲方发给乙方的指令中,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资金划拨类指令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并且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 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含电子直连对接方式)
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 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 和乙方另行签订《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对于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发送的指令, 甲方 不得否认其效力。
(2) 在应急情况下, 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xx并说明原因后,以传真发送指令作为应急措施
。
对于 甲方 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 甲方 不得否认其效力。
如遇紧急情况,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传真指令,乙方需通过录音 电话与 甲方 在
《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非遇紧急情况或紧急情况解决后,如涉及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甲方应事先向 乙方更新《指令启用函》。
(3) 指令附件的发送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网上托管银行、 预留 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未留足足额资金以供乙方执行指令,或未给予乙方合理必需的时间执行指令,导致乙方操作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6 : 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 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半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 乙方 ;对于甲方于 16
: 30 以后发送至 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 指令的确认: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 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 指令的执行: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甲方撤销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 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 、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 、当 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 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有权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以附件 四 中联系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在原授权通知失效前,乙方仍以原授权所发送的指令为准进行执行。xx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乙方。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 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若进行交易所交易,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二)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登的登记及 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 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19 :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
(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19 :00 前打印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 、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
)的清算交割 , 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第五条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本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甲方 需 向乙方提供估值所需的 认购、 申购
、 赎回数据。
(二)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每个工作日 对当日 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和核对,在扣除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份额 单位 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第 6 位,小数点后第 7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 、估值方法
( 1 )本产品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估值:
①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所投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②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所投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③除①②的所投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估值。
( 2 )资产管理产品估值: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 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3) 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逐日计提利息。
(4) 权益类资产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 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法估值。
(5)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
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持有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 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
(6)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甲方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5% 时
, 甲方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偏离度调整到 5% 以内 。
(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 甲方 与 乙方 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 甲方 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 乙方 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甲方 或 乙方 若采用上 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 如 甲方 或 乙方 发现估值违反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产品受益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10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单位资 产收益率错误处理。
( 11 )扣除项: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等理财 产品 费用和税费(如有)。
2 、暂停估值的情形
( 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 产品 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 3 )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 单位 净值小数点后 6 位以内 ( 含 6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 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
基 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在估值日当日核对完毕。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于估值错误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
2 .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 . 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
4 .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 办理本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2.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3. 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 产品投资有关的信息。
4 .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
5 .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 理财产品 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 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6.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 .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9 . 因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 理财产品 财产和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 理财产品 财产和乙方予以赔偿。
10.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
1 1 .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 对甲方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2. 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 .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 根据本合同 托管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
2. 执行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履行安全保管 理财产品,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监督 甲方 投资行为 ,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 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
4 . 合同终止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说明托管合同履行的情况。
5. 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对甲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 理财产品 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甲方住所地银保监局。
7. 因为单方无 正当 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和甲
方予以赔偿。
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 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 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
1. 乙方对本 理财产品 财产以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投资范围主要为境内市场固定收益类 资产 , 具体如下:
( 1 )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同业存单( N CD
)、逆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二级资本债等)、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支持证券 (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抵押贷款证券化等 ) 、可转债、可交换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收(受) 益权凭证、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 PRN )等债权类资产;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各类基金产品;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融工具、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项目和其他未列示的 债权 类 资产 。
( 2 ) 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等。
投资比例:本产品 100% 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 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同业存单、利率债等具有高流动性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 5% 。
投资限制: 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 按成本计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140% 。
2. 乙方审核甲方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本条 (三)款第 1 条中投资范围 规定。对于不符合 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的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改正。
第九条托管报告
乙方应于产品存续期间的每季度月初第一个月的五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 提供上季度托管报告
、每月月初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一月托管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单及利息单。第十条费用与税收 :
本理财产品的费用包括 固定 管理费、 超额业绩报酬、 托管费、 运营费 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按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0.30 %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于 每季度初首月第一个工作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 将上一季度固定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 至下一支付日支付。
(%1) 理财产品 超额业绩报酬 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理财产品单日投资收益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后,若单日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若单日年化投资收益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部分 , 70%
归投资者所有,其余 30% 作为产品管理人的超额业绩报酬。
超额业绩报酬每日计提公式为:超额收益 = 当日收益 - (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 + 当日申购确认金额 - 当日赎回确认金额) X 业绩比较基准 / 当年实际天数
超额业绩报酬,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于每季度 初 首月 第一个工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将上一季度 浮动 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至下一支付日支付。
(三)理财产品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费按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0.01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于每季度初首月第一个工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 将上一季度理财产品托管费 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至下一支付日支付。
乙方指定收取保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名称:其他应付款 - 托管费收入开户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运营管理部账号: 912950820620091010
(四)理财产品运营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理财产品的运营费按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0.015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运营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运营费
E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运营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于每季度初首月第一个工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资产中 将上一季度理财产品运营费 一次性支付给由甲方提供 的 指定账户。如支付当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无足够现金,可推迟至下一支付日支付。
(五) 甲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 除 理财产品税费、固定 管理费 、超额业绩报酬、 托管费 以及运营费 之外
, 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第十一条理财产品清算
1. 理财产品终止时,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乙方收到理财资金的付款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同名账户,由甲方发送加盖 预留印鉴 的账户确认书确认账户信息。如提前终止,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理财产品终止后,乙方的托管职责随之终止。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 盖 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 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要求终止合同,则本合同自动续期一年,延续次数不限。
(三)管理人变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选择与新任管理人签署新的托管合同。
(四)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 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 60 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 六 条其他条款
(一) 本合同构成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西安银行金丝路 安心盈系列日日 盈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 理人 ) ( 或授权代 理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资产托管部:
根据《西安银行金丝路 安心盈系列日日 盈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 ,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现将指 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
。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周勉 | 审批 | ||
杨华荣 | 复核 | ||
董晨 | 复核 | ||
薛庆蕾 | 经办 | ||
丁山 | 经办 | ||
车恒 | 经办 | ||
预留印鉴 | (指令发送用章样本) | ||
备注: 1 、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
。
2 、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附件二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划款指令(样本)
请于年月日支付下列款项(共笔)年月日编号:单位:元
序号 付款人 收款人 金额(小写) 用途 备注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账号 收款人账号
1
付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
金额(大写)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账号 收款人账号
2
付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
金额(大写)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账号 收款人账号
3
付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
金额(大写)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账号 收款人账号
4
付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
金额(大写)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账号 收款人账号
5
付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
金额(大写)
审批:
预留印鉴:
托管银行
经办:复核:审批:
附件三:
复核:经办:
电子指令启用函(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西安分行:
对于我司管理,你行托管的产品,采用你行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 / 电子直连,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启用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 / 电子直连指令的产品名称、产品代码信息如下:
序号 启用电子指令产品名称 1
2
3
启用 日期: 年 月 日
启用电子指令的产品代
码
对于因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 / 电子直连指令异常导致电子指令无法发送的,我司采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传真指令 加盖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生效。
我司发送及接收传真的传真号码: 029-88992087/029-88992161
我司发送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cheheng79@163.com/prideds@qq.com我司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029-88992266/029-88992190
西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预留印鉴 )
2019 年 月 日
回执(样本)
西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你司发送的 《电子指令启用函》已收悉,现反馈我行接收指令方式如下:我行接收传真指令的传真号码: 029-86555968
我行接收指令附件的电子邮箱: xatgxms@cmbchina.com
我行指令确认人员及指令确认电话号码: 马悦,李明芸 029-8655590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 四 :
一、甲方联系人通讯录
岗 位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总经理 | 周勉 | 029-88992166 | 029-88992087 | 13909262738 |
副总经理 | 杨华荣 | 029-88992186 | 029-88992087 | 13119148768 |
副总经理 | 董晨 | 029-88992075 | 029-88992087 | 18092132888 |
经办人员 | 薛庆蕾 | 029-88992183 | 029-88992087 | 13325387607 |
经办人员 | 丁山 | 029-88992190 | 029-88992087 | 18502999060 |
经办人员 | 车恒 | 029-88992266 | 029-88992087 | 15091580280 |
二、乙方联系人通讯录
岗 位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总经理 | 梁利华 | 029-86555 011 | 029-86555968 | 13572563399 |
总经理助理 | 景长新 | 029-865550 94 | 029-86555968 | 18992880991 |
产品经理 | 徐宁 | 029-86555 093 | 029-86555968 | 13429774213 |
产品经理 | 黄子真 | 029-86555 091 | 029-86555968 | 15002973552 |
运营主管 | 王瑶 | 029-86555 095 | 029-86555968 | 18602992008 |
运营经理 | 马悦 | 029-86555 9 0 6 | 029-86555968 | 18629302122 |
运营经理 | 李明芸 | 029-86555906 | 029-86555968 | 180495343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