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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机构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甲方联络方式:
移动电话号码: 固定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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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610041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投诉邮箱:xxxx@xxxx.xxx
特别提醒:
乙方提醒甲方特别关注本协议加粗、划线标识的条款内容,尤其注意 其中的权利限制、责任承担条款,甲方应在确认完全理解并接受相关条款后签署本协议。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订《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遵照执行。
本协议中,除文中另有所指外,专业术语或简称均适用主合同中有关释义
第一条 乙方法定代表人已于2020年6月3日由xxx先生变更为xxx先生。法定代表人的变化不影响主合同的继续履行,原主合同约定事项对甲乙双方继续有效。
第二条 甲方申请开通信用账户科创板、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确认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信用交易风险揭示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账户参与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乙方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管理、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管理中,有权对科创板证券及创业板证券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标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由乙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公告方式包括以下三种,乙方可合并使用以下三种,也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其中两种方式予以公告:
(二)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公告;
(三)乙方营业场所内公告。
第四条 为控制业务风险,乙方有权对甲方融资总额、科创板/注册制创业 板融资总额、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板块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板块持仓集中度达到外部监管或乙方规定的上限时,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买入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该证券、担保品转出、降低甲方信用额度等措施控制乙方业务风险;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担保物买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等操作采取限制措施。乙方对采取或未采取上述限制措施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有权对集中度控制指标及阈值、维持担保比例的预警线及平仓线进行动 态调整,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公告方式同本协议前一条所述。
第五条 为控制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风险,乙方有权限制未开通注册制创业板交 易权限的甲xxx核准制创业板的融资融券合约。
第六条 x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到期而未在乙方通知的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 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资金转出、转托管、撤指定等措施且无需为该等措施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甲方确认乙方的信息告知、规则讲解、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意见没有使甲方降低融资融券业务固有风险的误解,没有影响甲方的自主投资判断,乙方没有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八条 日终清算后(T日),当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甲 方既未能在一个交易日内(T+1日)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维持担保比例高于 135%,又未能自行了结相关合约的,乙方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乙方强制xxxx后由于行情变化导致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有权在甲方达到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再次实施强制平仓,直至达到标准。甲方无权就此提出异议或索赔。
第九条 甲方发生违反主合同的声明和保证、交易合约到期但无法联系、强制平 仓后拒不偿还对乙方的剩余负债、与乙方发生纠纷并对乙方进行恶意诉讼、诋毁乙方社会声誉等违约情形的,或者出现主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及解除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所欠全部债务并解除合同。
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业务规则的规定,或乙方基于业务管理需要且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公告方式对主合同和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进行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以公告形式或主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或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或通知内容自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甲方对所修改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变更的条款自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之日起执行;在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日前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终止合同的,则甲乙双方按主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甲方提供的任一联络方式 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或以乙方届时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前述“乙方届时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请详见乙方官方网站或通过乙方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咨询了解。
第十二条 如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普通账户内资产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后仍不足以清偿对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偿还资金应按以下顺序依次偿还:证券交易税费、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相关费用、罚息、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十三条 x协议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前甲乙双方已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继续有效,前述主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协议各方仍应按照主合同的约定予以履行。
第十四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自甲方电子签署成功、乙方审核通过起生效,甲方电子方式签署与在纸质协议上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投资者):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