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JSG-1标段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第FJSG-1标段 承诺营运资金不应小于800万元人民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第FJSG-1标段 自2017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新(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第FJSG-1标段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附录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第FJSG-1标段 |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标段 |
财务要求 |
第FJSG-1标段 |
承诺营运资金不应小于800万元人民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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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第FJSG-1标段 |
自2017年7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新(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
注:
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2017年7月1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中标通知书扫描件;(2)合同协议书扫描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2)相关业绩信息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
3、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第FJSG-1标段 |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2019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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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认定:由投标人自行书面如实填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作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8项处理。
2、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定标前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查实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自2019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则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
注:
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认定:招标人在定标前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对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
2、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a.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c.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项目经理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制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