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例如 Line、Whats App等文字顯示) □其他 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