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同意書
x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茲為以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同意書之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乙方與採行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甲方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甲方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二、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1.「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3.「電子訊息」:指乙方或甲方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4.「加 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5.「憑 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6.「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三、電子簽章與發話顯示:
甲方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乙方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委託時,甲方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乙方依規記錄。
四、電子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乙方與甲方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五、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甲方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1.甲方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2.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3.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4.甲方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六、電子訊息保存:
乙方對於甲方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七、委託有效期限:
乙方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八、資料安全:
乙方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甲方之委託資料。乙方於甲方開立證券電子式交易帳戶時,應將交易密碼以密封密碼條交付甲方,甲方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 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並不任意將交易密碼告知他人,如有遺失、遭竊搶或其他遭第三人之占有所致生之自身損害,甲方除願自負其責外,並對於通知乙方前開事實前之下單委託買賣,甲方仍應履行交割義務。
九、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甲方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甲方同意主管機關、乙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甲方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十、委託額度:
甲方同意並了解乙方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甲方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乙方應提供甲方查詢委託額度。
十一、電子式交易的風險:
甲方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甲方同意使
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乙方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十二、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時之通知與備援方式:
乙方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甲方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十三、交易並非立即發生:
甲方同意並了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甲方預期相符。
十四、電子訊息之效力:
甲方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甲方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五、責任限制:
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乙方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甲方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甲方若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預先為委託者,應於交易時間開始前主動查詢其委託是否可輸入交易所執行,若因電腦或通訊設備之障礙無法順利輸入取得交易所之委託書編號者,甲方應主動與乙方營業員聯絡,改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下單,否則同意依前條方式處理。
十六、法規適用: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合庫證券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合庫證券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十七、 基碼領取書之領取限制
x客戶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其「電子下單基碼領取書」應交付予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簽章領取。若客戶為法人者,其「電子下單基碼領取書」應交付予其被授權人簽章領取。
十八、 憑證多用途同意條文:
委託人申請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內使用,尚得使用於憑證機構(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委託人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此 致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開戶經辦 | 營業員 | 經 理 人 |
帳 號:
委託人: (簽章)負責人: (簽章)代理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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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