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易方达养老金产品的产品份额余额和产品份额变更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是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养老金产品交易所引起的产品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账户类业务指产品账户开立、增加交易账户、账户信息修改、撤销交易账户、变更交易账户、产 品账户销户、产品账户冻结、解冻等;交易类业务指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设置分红方式和产品份额冻结、解冻等。T 日指交易类或账户类业务的申请日,T 日、T+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目 录
第一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方达”)为维护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各相关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36
号令,简称“第 36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1 号令,简称“第 11 号令”)、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 号,简称“第23 号文”)、《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24 号,简称“第 24 号文”)、《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特制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产品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注册登记人的所有养老金产品(以下称“产品”)。凡参与养老金产品的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投资人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注册登记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指易方达的直销机构和易方达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第四条 注册登记人负责办理养老金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业务指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易方达养老金产品的产品份额余额和产品份额变更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是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养老金产品交易所引起的产品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账户类业务指产品账户开立、增加交易账户、账户信息修改、撤销交易账户、变更交易账户、产品账户销户、产品账户冻结、解冻等;交易类业务指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设置分红方式和产品份额冻结、解冻等。T 日指交易类或账户类业务的申请日,T 日、T+1 日等都指工作日。可用余额是指产品账户内投资人可实际赎回的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注册日期指份额在注册登记人首次登记在册的时间。产品存续期是指产品合同生效日(即产品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人社部书面确认,且首笔申购资金进入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日期)至产品合同
终止日(即产品合同规定的产品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人社部出具的同意或者决定终止函生效的日期)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第六条 注册登记人对投资人产品份额进行中央托管。销售机构履行“二级托管”职责,即销售机构接受投资人交易申请后,产品份额经注册登记人最终确认后托管在相关销售机构。
第七条 销售机构对投资人业务申请的受理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业务申请,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交易成功与否以注册登记人的最终确认为准。
第八条 投资人办理各项业务必须符合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的有关要求并提供其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凡从事养老金产品交易的投资人必须拥有注册登记人为其开立 的产品账户,根据销售机构业务要求并经注册登记人同意后,注 册登记人可为投资人同一套客户资料开立不同的产品账户,产品 账户的开立以注册登记人确认为准,投资人可以咨询销售机构或 者注册登记人。该产品账户既可以用来购买易方达作为注册登记 人的养老金产品,又可以购买易方达作为注册登记人的基金产品。
第十条 投资人办理产品账户开立时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投资人和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年金资格管理证书、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业务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印鉴卡、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等其他销售机构所需的资料。其中,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开立产品账户的,开户名称应当与投资组合名称一致,开户证件使用企业/职业年金计划备案确认函,证件号码为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使用投资组合投资管理人的信息;以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的名义开立产品账户的,开户名称应当与企业/职业年金计划名称一致,开户证件使用企业/职业年金计划备案确认函,证件号码为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使用法人受托机构的信息。
第十一条 产品账户开立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向投资人分配产品账号。
第十二条 除销售机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人开立产品账户的同时可在同一
销售机构提交产品申购申请,但申购申请被确认有效至少要以产品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第十三条 投资人在一销售机构开立产品账户后,如需在其它销售机构办理养老金业务或在同一销售机构使用新的交易账户参与养老金产品交易,应先新开设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并向注册登记人提交增加交易账户业务申请。
第十四条 投资人办理增加交易账户时,应确保申报的“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客户类型”信息必须与原产品账户信息一致,否则注册登记人对增加交易账户申请确认失败。如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现变更的,应先办理账户信息修改业务,修改成功后再办理增加交易账户业务。
第十五条 增加交易账户申请的确认结果由注册登记人确认,投资人可以在提交申请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 日)查询增加交易账户的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办理撤销交易账户业务,撤销交易账户只是撤销了该产品账户在销售机构对应的该交易账户,不影响其他交易账户的使用。办理撤销交易账户时须满足该产品账户未被冻结及该交易账户无任何产品份额和未达权益等条件。
第十七条 投资人增加交易账户的同时可使用该新开立的交易账户在同一销售机构提交产品申购申请,但申购申请被确认有效至少要以该增加交易账户的成功为前提。
第十八条 为避免投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失,投资人应在产品账户相关的资料变更后,及时办理账户信息修改业务。
第十九条 投资人对产品账户基本信息(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其他信息(电话、地址、邮编等)的修改必须在销售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资料的修改需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条 原则上投资人每天可对账户信息进行一次修改,进行多次修改造
成账户信息不准确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不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可办理产品账户的销户,但必须满足该产品账户未被冻结及在申请销售机构内无任何产品份额和未达权益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账户的销户申请必须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如果投资人产品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有有效交易账户,投资人在其中一个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产品账户销户业务,则对该销售机构的销户申请按照撤销交易账户处理,确认成功后该销售机构下所有交易账户均撤销,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仍处于正常状态。如果投资人仅在一个销售机构有有效交易账户,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产品账户销户业务,确认成功后该产品账户注销。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账户销户后,销售机构不再受理投资人对该产品账户的账户类或交易申请,投资人如欲办理养老金产品业务,应重新申请开户。
第二十五条 申购是指投资人在产品开放期间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养老金产品仅限于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组合、职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组合通过易方达直销或易方达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若法律法规允许其他投资人购买,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易方达直销在识别投资人身份为合格投资人后向注册登记人提交申购申请,其他销售机构如果不能有效识别投资人身份则暂不开通销售养老金产品。
第二十八条 注册登记人在产品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投资人 T 日的申购申请进 行确认并通过销售机构向其提供交易确认电子数据。投资人于申 购份额确认后的下一开放日起可申请赎回在 T 日申购并经注册 登记人确认的产品份额,具体可申请赎回的时间见产品合同约定。
第二十九条 除产品合同另有规定外,每个养老金产品的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
资金按照 1.00 元的申购价格进行确认份额,在此申请日之后的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投资人申购以申购申请日(T 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申购份额。T 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产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第三十条 申购可规定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具体按照各产品的产品合同规定标准执行;销售机构也可分别规定自己的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但不得低于产品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产品申购业务根据公告的规定对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进行部分确认时,注册登记人对该类产品的申请按照申请金额由大到小排序,逐笔累加至不超过限额的申请金额确认成功,该类产品的其余申请金额会确认失败。如果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全部转换转出到该类产品时包括了未付收益结转的份额,则该未付收益结转的份额,不在上述限额内。
第三十二条 赎回是指投资人按产品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产品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赎回产品份额时,赎回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产品账户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托管的该产品份额的可用余额。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可以赎回其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份额,但每笔赎回必须符合产品合同对单笔赎回份额下限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和相关销售机构可以对产品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每只产品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支持多交易账户的,为交易账户)赎回后该产品的份额余额低于产品合同规定的最低余额,投资管理人有权将该产品份额在此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支持多交易账户的,为交易账户)的余额全部一并赎回。
第三十六条 注册登记人在产品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通过销售机构向其提供交易确认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依据产品合同,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合同约定及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采用相应措施。投资人在赎回产品时,须选择是否顺延赎回,如投资人未做选择,则视同顺
延赎回。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以对应产品合同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赎回以赎回申请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人的赎回金额。
第三十九条 对于赎回业务,除指定赎回或产品合同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人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为“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赎回,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赎回。
第四十条 若投资人需指定赎回某笔份额明细,且受理的销售机构支持指定赎回业务,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指定该笔份额明细的原 TA 确认单编号,该确认单编号必须与注册登记人系统留存的编号完全一致方可指定赎回成功。
第四十一条 转换是投资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投资人按投资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养老金产品的产品份额转为同一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养老金产品的产品份额的行为。
养老金产品转换不收取转换费。
第四十二条 转换的转换出产品与转换入产品必须是同一个销售机构销售的、由同一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的产品,并且投资管理人允许该两只产品份额的互相转换。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产品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产品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第四十四条 投资人转出产品时,转出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该产品账户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下托管的该产品份额的可用余额。
第四十五条 投资人可以转出其账户内某一产品的部分或全部份额,但每笔转出必须符合投资管理人和相关销售机构对相关产品单笔转出份额下限和转入产品单笔最低转入金额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可以对产品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每只产品的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支持多交易账户的,为交易账户)办理转换出后该产品的份额余额低于产品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投资管理人有权将该产品在此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支持多交易账户的,为交易账户)的余额全部强制赎回。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产品转出与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投资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合同约定及产品资产组合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当决定部分转出时,对于产品转出和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第四十八条 转换以申请日转出、转入产品的份额净值为基础分别计算转出金额和转入份额。
第四十九条 除产品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为“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第五十条 投资人办理转换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转托管是指投资人将产品份额从其某一交易账户转移到该投资人的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在转出方和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同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销售机构的要求,投资人可以采用“一步转托管”或“二步转托管”方式。
第五十三条 如选择“一步转托管”方式,投资人应先在待转入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加交易账户业务,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成功后,再到转出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申请;如选择“二步转托管”方式,须先在转出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出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成功后,再到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增加交易账户及份额转入业务,在办理份额转入手续之前,将托管在 TA,作为在途产品份额处理。
第五十四条 在“一步转托管”方式下,投资人于T 日在转出方销售机构(网点)转出产品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产品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该部分产品份额于 T+2 日可赎回、转换、转托管。
第五十五条 在“二步转托管”方式下,投资人于T 日在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申请转入产品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产品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销售机构(网点),该部分产品份额于 T+2 日可赎回、转换、转托管。
第五十六条 转托管转出产品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该产品账户在转出方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可用产品份额,否则该申报无效。
第五十七条 产品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每只产品的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支持多交易账户的,为交易账户)办理产品转托管出后该产品的份额余额低于产品合同规定的最低余额,投资管理人有权将该产品在此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支持多交易账户的,为交易账户)的余额全部强制赎回。
第五十八条 销售机构可对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投资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第五十九条 除产品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托管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为“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出。
第六十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人受理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持有本产品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产品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人。
第六十二条 投资人办理强制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注册登记人处申请办理。
第六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受理机构投资人因强制执行而发生的产品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至少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一)生效的司法文书及/或仲裁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二)产品份额转出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企业/职业年金备案确认函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产品份额转入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企业/职业年金备案确认函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载有产品份额转出方
/产品份额转入方身份信息的文件原件;
(三)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及其他必要文件;
(四)填妥的申请表。
第六十四条 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易方达产品账户的,须先办理开立产品账户业务。
第六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由注册登记人于两个月内办理确认或否决手续;除非注册登记人另有规定或另行同意其他交费方式,过户费用由转入方按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
第六十六条 产品分红期间(自权益登记日至红利发放日止)暂停受理非交易过户。
第六十七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及注册登记人认可、复核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产品账户或产品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第六十八条 上述机关要求冻结、解冻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一)国家有权机关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国家有权机关的有关执行文件(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裁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三)当事人产品账号或身份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
(五)填妥的申请表。
第六十九条 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解冻和产品分红外的其他产品业务;产品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除解冻和产品分红外的产品交易。
第七十条 产品账户和产品份额冻结后,注册登记人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
第七十一条 产品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产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产品份额净值自动转为产品份额形式进行再投资(以下简称“红利再投资”),产品的现金红利转为产品份额的净值确定和持有期限起始日以分红公告规定为
准。如果投资人没有明示选择,则以该产品合同默认的分红方式作为投资人的分红方式(产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投资人如需设置产品分红方式,需按产品账户产品代码对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各只产品份额进行单只产品份额分红方式的设置。
第七十三条 无论产品账户是否持有产品份额,投资人都可根据需要对单只产品的分红方式进行设置。投资人对于同一只产品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的产品份额可设置不同的分红方式。
第七十四条 对于产品合同规定仅有一种分红方式的产品,如申请设置该产品的分红方式,注册登记人将做失败处理。
第七十五条 当根据投资人选择的分红方式进行分红时,产品每次分红时以投资人在R-1 日前(含R-1 日)最后一次选择成功的分红方式为准
(R 日为权益登记日),产品权益登记日当天发起的设置产品分红方式对当次分红无效。
第七十六条 投资人通过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成功设置的单只产品分红方式,仅对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托管的产品份额有效。投资人产品份额转托管后在转入销售机构处的分红方式设置请参照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每次分红时在权益登记日在册的产品份额持有人享有本次红利分配权。
第七十八条 当根据投资人选择的分红方式进行分红时,投资人在途产品份额
(如已经转托管转出,还未转托管转入其他销售机构)的分红按照红利再投资方式办理。
第七十九条 当根据投资人选择的分红方式进行分红时,投资人在权益登记日 处于账户冻结、产品份额冻结状态的份额不论选择何种分红方式,均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并且冻结部分产品份额因红利再投资产 生的份额也将被冻结(产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 投资人的业务申请必须在投资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业务,办理各项业务必须符合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的有关要求并提供其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 投资人办理撤单业务时须遵循投资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销售机构对所有账户和产品交易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请。申请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 投资人必须指定有效的资金账户作为养老金产品的结算账户。第八十四条 投资人申购资金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销售机构应将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的本金退回。第八十五条 投资人的赎回金额划出日期以各产品合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