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发行人委托对其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并出具了《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 110A001120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更新后)》)、《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北京金杜( 成都) 律师事务所关于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2023 年 3 月
致: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已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发行人委托对其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并出具了《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 110A001120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更新后)》)、《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 110A001242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更新后)》)等文件;(2)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施行
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布施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根据前述《审计报告(更新后)》等文件、
《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xx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议案仍然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以及国防科工局的审查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及会议决议、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发行人每股所支付的对价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517.26 万元、7,143.04 万元和 9,510.66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致同会计师相关人员的访谈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致同会计师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致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新后)》,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3.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更新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致同会计师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致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更新后)》,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4.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综上,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根据发行人的书
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5.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书面说明与承诺、相关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12309 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海淀(xxxx://xxx.xxxx.xx x.xx/xxxx)、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北京市应急管理 局(xxxx://xxxxx.xxxxxxx.xxx.xx)、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xxxx://xxx.xxxxxxx.xxx.xx),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与承诺、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12309 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13,456.9431 万元,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485.65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4,485.65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为中国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143.04 万元、9,510.66 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认为: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其设立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得到了所需的有权部门批准。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其设立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其设立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其设立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更新后)》《内控鉴证报告
(更新后)》以及有关权属文件、会议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性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各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发行人股东书面确认等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股东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
1. 福纳斯
根据西安市市监局于 2022 年 9 月 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131 MA6W6T0P3X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纳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西安福纳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 0 x 00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6,000 万元 |
经营范围 | 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工业自动化电气设备、照明设备及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1 月 12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
2. 中关村协同
根据南阳市市监局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1300MA456R7U5D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关村协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南阳中关村协同创新创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000 x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南阳中关村协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 |
注册资本 | 6,700 万元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5 月 3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28 年 5 月 2 日 |
3. 中关村开放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MA00AJH60G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关村开放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北京中关村开放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中关龙成天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x为代表) |
注册资本 | 3,000 万元 |
经营范围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会议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12 月 20 日 |
营业期限 | 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 |
4. 清科易聚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市监局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2352499693L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清科易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杭州清科易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 00 x 000 x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清科创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x) |
注册资本 | 10,500 万元 |
经营范围 | 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 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8 月 25 日 |
营业期限 | 2015 年 8 月 25 日至 2035 年 8 月 24 日 |
5. 清科乐信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市监局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3MA32PB6252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清科乐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清科乐信(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 000 x 000 xxx 00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清科创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x) |
注册资本 | 11,700 万元 |
经营范围 | 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4 月 22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4 月 22 日至 2039 年 4 月 21 日 |
根据清科乐信的合伙协议及合伙协议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清科乐信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比例 |
1 | xxx | 11,200 | 有限合伙人 | 95.7265% |
2 | 北京清科创盈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 | 普通合伙人 | 4.2735% |
合计 | 11,700 | —— | 100.00% |
6. 智朗广成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5000552207642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智朗广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苏州智朗广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住所 | 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 x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苏州智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xxx) |
注册资本 | 10,401.2 万元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10 月 22 日 |
营业期限 | 2012 年 10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
7. 比特丰泽
根据莱西市市监局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85MA3N7DYM3Y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比特丰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青岛比特丰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xxxxxx 000 x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大数长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x)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元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以上项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并依据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公安局、商务局颁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5 月 30 日 |
营业期限 |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 2028 年 5 月 29 日 |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股东、股东基本信息、股东的出资结构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其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股东均依法存续;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性质的股东均办理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均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发行人的全体股东均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xx典和xxx共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书面说明及发行人股东书面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及股权质押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新增股权代持和对赌协议。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向国资主管部门递交办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文件,尚未取得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预计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前取得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新增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及书面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照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证书持 有人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构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1 | 发行人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 | —— | —— | 2022 年 12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6 日 |
2 | 发行人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7022Q30340R2M | 北京军友诚信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2022 年 12 月 7 日 | 2022 年 12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6 日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以下新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序 号 | 证书持 有人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构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1 | 发行人 | 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 |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2 年 8 月 | 2022 年8 月 至2025 年8 月 |
2 | 中科天盛 | xx技术企业证书 | GR202211002138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 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 局 | 2022 年 11 月 2 日 | 2022 年 11 月 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 日 |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红外热成像等光电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根据《审计报告
(更新后)》,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96,499,590.66 元、321,927,237.39 元及 497,022,511.66 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
业收入的 99.75%、98.23%及 93.8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致同会计师相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 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号》《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审计报告(更新后)》《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变化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xx典和xxx,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变化。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体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范围未发生变化。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发行人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增的发行人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 关联方名称或姓名 | 关联关系 |
1 | 北京寄云鼎城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xx配偶xxx担任董事 |
2 | 宁波和利时信息安全研究院有限公司 | 监事xx配偶xxx担任董事 |
7. 其他主要关联方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8. 报告期内曾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1)发行人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及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x查、天眼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前十二个月及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以及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企业未发生变化。
(2)其他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序 号 | 公司名 称 | 对方名 称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主要产品/服务 | 合同金额(元) |
1 | 发行人 | 锐谱特 | 购销合同 | 2022 年 7 月 5 日 | 中波红外镜头 | 1,636,000.00 |
2 | 发行人 | 锐谱特 | 购销合同 | 2022 年 9 月 6 日 | 中波红外镜头 | 3,200,000.00 |
(2) 关联担保情况
主债 | ||||||||
务是 | ||||||||
序号 | 主债务合 同编号 | 担保 方 | 被担 保方 | 债权人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 日 | 担保到 期日 | 否已 经履 |
行完 | ||||||||
毕 | ||||||||
1 | HTZ11061 0000LDZJ 2022N004 | xx典、 严会 | 国科天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 四支行 | 5,000 万元 | 2022 年 1 1 月 28 日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 否 |
2 | xx x、xx | 5,000 万元 | 2022 年 1 1 月 28 日 |
(3) 其他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还包括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
2.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2022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已出具《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发行人结合目前日常业务经营情况以及 2022年度业务发展情况作出的合理预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文件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交易的管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内部治理文件已明确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事项,该等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1. 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自有物业。
2. 租赁物业
(1)新增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3 处租赁房产如下: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产权人 | 房屋坐 落 | 房屋产 权证号 | 证载 用途 | 租赁 用途 | 租用面 积(㎡) | 租赁期 限 |
1 | 天桴光 | 杭州谦 | 未提供 | 拱墅区 | 未提供 | 未提 | 办 | 300 | 2023 年 1 |
电 | 和物业有限公司 | 产权xx | xxx 00 x 0 x 1 楼 | 产权证书 | 供产权证书 | 公、值班室 |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 ||
2 | 天贯光电 | 成都成电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未提供产权证书 | 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x0 x | 未提供产权证书 | 未提供产权证书 | 办公 | 2 个工位 | 2023 年 2 月 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 |
3 | 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成都成电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未提供产权证书 | 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x0 x | 未提供产权证书 | 未提供产权证书 | 办公 | 40 | 2023 年 2 月 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与上述房屋的出租方沟通要求提供产权证书,但上述房屋的出租方均未能向发行人提供该等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或未取得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的,若第三 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的,发行人 或其控股子公司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 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 租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 关认定无效的风险;(3)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 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本所认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方发生损 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 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发行人已书面确认,如因上述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 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搬 迁时,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 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典、xxx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因租赁房产不规范情形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 有关房屋建筑物被责令拆除等情形,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房 屋的,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 房产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确保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 消除不利影响。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产不规范情形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另行寻找经营场所并搬迁而承担的成本、遭受的生产经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等,本承诺人将就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不向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进行任何追偿。”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存在权属瑕疵或可能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原有租赁房产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原有租赁房产发生以下变化: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向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中关村壹号 A4 写字楼负三层 3 个停车位已到期,不再续租。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续租以下房产:
序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产权人 | 房屋坐落 | 房屋产权证号 | 证载用途 | 租赁用途 | 租用面积(㎡) | 租赁期限 |
1 | 发行人 | 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中关村壹号园区 B区B1 楼地下三层北侧 | 京 (2020 )海不动产权第 001924 1 号 | 地下车库 | 存放货品 | 27.24 | 2022 年 11 月6 日 至 2025 年11 月5 日 |
2 | 发 | 北京中关 | 北京中 | 中关村壹 | 京 | 地下 | 存放 | 21.37 | 2022 年 9 |
行人 | 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号园区 B区B1 楼地下三层北侧 | (2020 )海不动产权第 001924 1 号 | 车库 | 货品 | 月 28 日 至 2025 年9 月27 日 | ||
3 | 发行人 | 北京市海淀区保障性住房发展有限公司 | 未提供产权证书 | 北京市海淀区青棠湾小区 6 号楼 3 单元 901、 902、1001、 1002,6 号 楼 2 单元 502、8 号楼 3 单元 401、404, 12 号楼 2单元 502, 2 号楼3 单 元 704 | 未提供产权证书 | 未提供产权证书 | 住宅 | 共 503.84 |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 |
4 | 智尚天科 | 高爱芬、原震义 | 高爱芬、原震义 | 南京市栖霞区汇通路 9 号风 华园 34 幢 1 单元 101 室 | 苏 (2017 )宁栖不动产权第 012971 9 号 | 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别墅 | 住宅 | 230.37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确认续租中关村壹号 A3 写字楼负三层 12
个停车位,续租协议正在签署中。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上述新增租赁房屋及续租房屋均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
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
(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已书面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搬迁时,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珏典、吴明星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因租赁房产不规范情形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 有关房屋建筑物被责令拆除等情形,致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房 屋的,本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 房产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确保各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 消除不利影响。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产不规范情形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另行寻找经营场所并搬迁而承担的成本、遭受的生产经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等,本承诺人将就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不向发行 人或其子公司进行任何追偿。”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新增租赁房屋及续租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在建工程。
1. 注册商标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系统(http://sbj.cnipa.gov.cn/sbj/sbcx),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商标未发生变化。
(2)授权许可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其他主体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
2. 专利权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询证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
(http://cpquery.cnipa.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中国境内专利共计 54 项。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
中国境外专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专利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专利”。
(2)授权许可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向其他主体授权许可使用专利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主体授权许可使用专利的情形。
(3)继受取得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继受取得的专利。
(4)共有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共有的授权专利。
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s://www.ccopyright.com.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共计 34 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软件著作权”所述。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域名查询网站(https://whoi s.cndns.com、https://whois.xinnet.com、https://www.whois.com)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Int egrated/index),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域名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上述知识产权,该等知识产权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台账、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专用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设立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一家控股子公司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其余子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发行人已完成全资子公司天芯昂和天桴光电全部注册资本的实缴。
根据中科天盛持股 50%的锐谱特持有的宁波市奉化区市监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83MA2H8H4B1Y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锐谱特(宁波)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四明东路 299 号宁波启迪智能装备(气 动)科技园 5 幢 3 楼(自主申报) |
法定代表人 | 曹鹏 |
注册资本 | 80 万美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光学玻璃制造;工业设计服务;光电子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9 月 29 日 |
营业期限 | 2020 年 9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
新增控股子公司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如下:
1. 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市温江区市监局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15MAC783J91U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街道八一路南段 128 号 9 栋附 5 号 2-A |
法定代表人 | 冀东 |
注册资本 | 2,000 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电子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 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半导体器 |
件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安防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安防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3 年 1 月 11 日 |
营业期限 | 2023 年 1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 |
根据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的入资回单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国科天成 | 1,200.00 | 1,200.00 | 货币 | 60.00% |
成都西岭众志光电技术 有限公司 | 800.00 | 0 | 货币 | 40.00% |
合计 | 2,000.00 | 1,200.00 | - | 100.00% |
2. 历史沿革
1)2023 年 1 月,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 2,000 万
2023 年 1 月 5 日,国科天成和成都西岭众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2023 年 1 月 11 日,成都市温江区市监局向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5MAC783J91U)。
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国科天成 | 1,200.00 | 60.00% |
2 | 成都西岭众志光电技术有限 公司 | 800.00 | 40.00%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根据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的入资回单,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国科天成已对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1,200 万元,成都
西岭众志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尚未对成都燧石蓉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1.自有物业”所述,发行人无自有房产、土地使用权。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1. 融资(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金融合同和承兑汇票合同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一)重大金融合同”及“(二)承兑汇票合同”。
2. 重大业务合同
经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部分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的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三)采购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四)销售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五)合作协议”。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应急管理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披露的资金拆借,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对应的合同的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包括借款、房屋租赁或物业费的押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其中,金额为 1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对应的合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主要产品/服务 | 金额 |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主要产品/服务 | 金额 |
1 | 中科 天盛 | 锐谱特 | 借款协议 | 2020 年 10 月 20 日 | 中科天盛向锐 谱特提供借款 | 9,555,000.00 元 |
2 | 国科天成 | 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中关村壹号房 屋租赁合同书 | 2021 年 1 月 6 日 | 中关村壹号 9 层房屋租赁 | 5.2 元/天/平米 |
中关村壹号库房使用及缴费 协议 | 2020 年 5 月 5 日 | 中关村壹号 B3-1 库房租赁 | 1 元/天/平米 | |||
中关村壹号库房使用及缴费 协议 | 无签署日期 | 中关村壹号 B2-5 库房租赁 | 1 元/天/平米 | |||
中关村壹号库 房使用及缴费协议 | 无签署日期 | 中关村壹号 B3-2 库房租赁 | 1 元/天/平米 | |||
3 | 国科天成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关村科学城星谷(创新园) 租赁协议 | 2021 年 5 月 10 日 | 星谷房屋租赁 | 3.6 元/天/平米 |
中关村科学城星谷(创新园) 租赁协议 | 2021 年 6 月 10 日 | 星谷地下车位租赁 | 2 元/天/平米 | |||
窗户改造押金 收取协议书 | 无签署日 期 | 窗户改造押金 | 20,000 元 | |||
4 | 天芯昂 | 北京五月梧桐商贸有限 公司 | 办公家具借用协议 | 2022 年 3 月 1 日 | 办公家具借用 | 15,700 元乘以实际使用年限 加 2 年 |
5 | 国科天成 |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 司 |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协议 | 2019 年 6 月 11 日 | 中关村壹号 9 层物业服务 | 33 元/天/平米 |
6 | 天虹晟大 | 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 公司 | 中关村壹号房屋租赁合同书 | 2020 年 4 月 15 日 | 中关村壹号 4 层 405 房屋租赁 | 4.9 元/天/平米 |
7 | 中科天盛 | 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 公司 | 中关村壹号房屋租赁合同书 | 2020 年 3 月 20 日 | 中关村壹号 4 层 401 房屋租赁 | 4.9 元/天/平米 |
2. 其他应付款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包括已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款项。其中,
金额为 10 万元以上的其他应付款对应的合同情况具体如下:1
序 号 | 公司 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主要产品/服务 | 金额 |
1 | 国科天成 | 深圳市视慧通科技有限公司 | 视慧通与国科天成红外探测器模组 购销合同 | 2021 年 7 月 30 日 | 销售探测器模组 | 16,200,000 元 |
2 | 国科 天成 | 深圳市普睿得 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合同 | 2022 年 2 月 8 日 | 销售探测器模组 | 42,280,000 元 |
3 | 国科 天成 | 西安南亭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 | 购销合同 | 2021 年 9 月 21 日 | 销售探测器模组 | 5,400,000 元 |
4 | 国科 天成 | 国科半导体 | 设备租赁合 同 | 2022 年 6 月 | 两台倒装焊租赁 | 季租金 345,000 元 |
5 | 国科天成 | 中天长光(青 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产品借用合同 | 无签署日期 | 借用高清中波制 冷红外探测器组件 | 押金 200,000 元 |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合同对应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产生,均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对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1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尚有部分咨询服务费未向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已于 2023 年
1 月支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应付款项。
(三)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律师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发行人 2022 年 1 月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时
制定,经 2022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在北京市海淀区市监局备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及书面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改。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未发生变化。
1. 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
2. 董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相关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董事会,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届次 | 会议时间 |
1 | 第一届第十三次董事会 | 2023 年 3 月 3 日 |
3. 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监事会,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届次 | 会议时间 |
1 | 第一届第六次监事会 | 2022 年 12 月 9 日 |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4名非独立董事,分别为罗珏典、吴明星、王玥、韩璐;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陈浩、潘亚、张伟;董事长为罗珏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分别为杜爱军、刘
雯雯、马超,其中杜爱军为监事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设总经理 1 名,
为罗珏典;设副总经理 2 名,为吴明星、王启林;设财务负责人 1 名,为吴明星;
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王启林。
根据上述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及在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企业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 发行人任职 | 兼职单位 | 在兼职单位任职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 系 |
罗珏典 | 董事长、总经理 | 科创天虹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晟易天成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发行人股东 | ||
辰宇航康 | 董事长 | 发行人参股公司 |
姓名 | 发行人任职 | 兼职单位 | 在兼职单位任职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 系 |
晶名光电 | 董事 | 发行人参股公司 | ||
晟大方霖 | 执行董事、总经 理 | 发行人股东 | ||
吴明星 | 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 科创天成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发行人股东 |
王玥 | 董事 | 北京启明晨曦信息咨 询有限公司 | 监事 | 发行人股东连界投资 的间接出资人 |
连界(北京)投资有限 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北京连界创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经理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天津绽铭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重庆车云数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商汇星空(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国创连界启辰(淄博)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凯洛格(北京)咨询有 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北京引力互联科技有 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淄博连界嘉晨汇投资 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雪川农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科思体育文化发展(北 京)有限公司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连界医健咨询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北京文景时代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重庆数子引力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重庆汽摩交易所有限 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由心(北京)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韩璐 | 董事 | 北京金盛博基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 风控总监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陈浩 | 独立董事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教授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潘亚 | 独立董事 | 恒润丰城市基础设施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姓名 | 发行人任职 | 兼职单位 | 在兼职单位任职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 系 |
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 ||||
恒有源科技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 董事、财务总监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恒润丰置业(大连)有 限公司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恒有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浙江万合能源环境科 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绵阳市金恒源地能科 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北京恒有源环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大连嘉乐比温泉度假 酒店有限公司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大连恒润丰佳业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北京永源热泵有限责 任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监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张伟 | 独立董事 | 火眼位置数智科技服 务有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三弦国际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北京经华智业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成都能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上海精升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
马超 | 监事 | 北京中投建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二部高级经理 | 发行人股东华臻投 资、华翊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嘉华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股东华翰裕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股东海创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小股东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
湖南盛世龙腾网络科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姓名 | 发行人任职 | 兼职单位 | 在兼职单位任职 |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 系 |
技有限公司 | ||||
上海沃橙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 董事 |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前述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与承诺、前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情形,也不存在《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独立董事未发生变化。
1. 税务登记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未发生变化。
2. 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2 | 增值税 | 应税收入 | 13%、6% |
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额 | 7%、5% |
4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3%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2% |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 所得税税率 |
国科天成 | 15% |
中科天盛 | 25%、15% |
天虹晟大 | 25% |
天桴光电 | 25% |
天芯昂 | 25% |
智尚天科 | 20% |
天贯光电 | 25% |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 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2021 年 12 月 17 日,发行人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为 GR202111005163,证书有效期自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按应纳税所得额 15%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1 月 2 日,中科天盛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为 GR202211002138,证书有效期自 2022 年 11 月 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 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中科天盛按应纳税所得额 15%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
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智尚天科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 300 万元以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增值税
根据 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审计报告(更新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智尚天科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天虹晟大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9]196 号)的规定,享受减按 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比例的通知》(京财税[2022]721
号)规定,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减按 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政府补助政策依据、相关政府补助款转账凭证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主要财政补贴汇总表”。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收到的政府补助合法、合规。
根据《审计报告(更新后)》、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及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简易处罚决定书、缴纳凭证及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子公司天芯昂存在税务简易行政处罚,发行人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 税务简易行政处罚
2023 年 2 月 16 日,天芯昂因未按期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被国家税务总
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给予罚款 100 元的简易行政处罚(杭西税简罚[2023]2685)。
同日,天芯昂缴纳罚款 100 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天芯昂因上述行为被税务主管部门处以的罚款金额较小,该等行为亦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所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 滞纳金
2022 年 9 月和 12 月,国科天成因逾期缴纳印花税,分别产生滞纳金 49.14
元、6.66 元。当月,国科天成缴纳前述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惩罚性;此外,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并根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募集资金用途”所述,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北京市国家保密局于 2022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
查询告知书》,自发行人 2021 年 6 月 17 日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以来,北京市国家保密局未发现其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
根据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国科
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合规证明有关事项的回复》,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未收到过有关发行人违反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诉,发行人的年度监督检查合格。
根据发行人主管军事代表室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满足装备单位承制资格的规定要求,主管军事代表室未在日常监督、监督审查和监督核查中发现发行人存在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相关要求不相符合的一般问题、重大问题或重大变化事项,亦未因此对发行人给予警告、暂停资格或吊销资格的处罚或予以撤销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职员工总数为 190 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人员明细表以及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共计 190 人,已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 189人,占员工总数的 99.47%,因各种情况而暂时无法或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共计 1 人,占员工总数的 0.53%。
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员工人数(a) | 190 |
当月缴纳人数(b) | 189 |
差异人数(c=a-b) | 1 |
差异原因 | 天桴光电 1 名员工因当月 15 日后入职,尚未 在 2022 年 12 月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天桴光电 1 名员工因当月 15 日后入职,尚未在 2022
年 12 月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占员工总数的 0.53%。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回复》(京海人社查回字 2022410 号、京海人社查回字 2022822 号、京海人社查回字 2023215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发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在北京市海淀区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而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员明细表以及书面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共计 190 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共计
187 人,占员工总数的 98.42%,因各种情况而暂时无法或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共计 3 人,占员工总数的 1.58%。
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员工人数(a) | 190 |
当月缴纳人数(b) | 187 |
差异人数(c=a-b) | 3 |
差异原因 | 天桴光电 1 名员工因当月 15 日后入职,尚未办理完毕住房公积 金缴纳手续;国科天成 2 名残疾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天桴光电 1 名员工因当月 15 日后入职,尚未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占员工总数的 0.53%;国科天成 2 名残疾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占员工总数的 1.05%。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而受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上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合规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罗珏典、吴明星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中国境内子企业被有权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五险一金”),或因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受到有权部门的处罚,本人将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费用。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中国境内子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因该等员工数量占比较小,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对相关事项作出承诺,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依法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变化。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房屋和土地管理、住 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12309 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 处罚信息查询网站、信用中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12309 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网站、信用中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罗珏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12309
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 e.cn)、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5/zfx xgk_zdgk.shtml#tab=zdgkml)、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查询网站(http://www.ss 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深交所监管措施查询网站(h 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measure/index.html)、深交所纪律处分查询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measure/pushish/index.ht ml),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主要承诺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合法
性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关联股东出具的《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同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已将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上述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形成议案,并已提交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部分 相关情况更新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首轮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内容的更新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军工业务资质。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该等资质资格每过一定年限需进行重新认证或许可,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取得上述资格,存在无法进入部分客户合格供应商名单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军用领域客户或国有企业客户,发行人存在军工资质优势。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上述军工资质的有效期、历史申领情况、到期申领是否存 在实质障碍,如无法到期后再次申领预计对持续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提示风险。
(2)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竞争对手是否均具备上述军工资质,军工资质优势的可持续性,发行人供应商地位及相关军用市场份额是否存在被替代或抢占风险。
(3)说明报告期内军用领域客户或国有企业客户的具体获取过程,是否履行相关招投标或审批流程,获取客户、军工资质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贿赂等违法行为。
(4)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已取得报告期内所开展业务对应的全部资质证书、审批手续。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就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现对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应部分的内容进行补充更新,未予调整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补充更新具体如下:
(一) 说明发行人上述军工资质的有效期、历史申领情况、到期申领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如无法到期后再次申领预计对持续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提示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军工资质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军工资质及有效期如下:
序号 | 所属主体 | 证书名称 | 有效期 |
1 | 国科天成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 格单位证书 | 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 |
2 | 国科天成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 2022 年 1 月 12 日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 |
3 | 国科天成 |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2019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4 | 国科天成 | 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 至 2024 年 6 月 |
5 | 国科天成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2022 年 12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6 日 |
„„
发行人目前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将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到期。
„„
综上所述,发行人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资质到期后如无法再次申 领,发行人将面临无法从事相关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以及无法满足 下游军工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要求等风险,进而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
军工企业特有风险”之“(二)军工资质延续的风险”中对军工资质无法到期后再次申领的风险予以提示。
„„
(三) 说明报告期内军用领域客户或国有企业客户的具体获取过程,是否履行相关招投标或审批流程,获取客户、军工资质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贿赂等违法行为。
1、报告期内军用领域或国有企业客户的具体获取过程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合同台账、书面说明及对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定位于产业链中游,主要通过为下游军工配套企业提供机芯、整机、探测器、镜头等产品和零部件的方式参与供货,除有四份销售合同的客户为军队客户但未达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规定应当招投标的标准(即 300 万元以上)外,相关客户均非军队装备机关及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合同不涉及装备采购,无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装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装备采购必要程序。前述四份销售合同中,有两份销售合同对应的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取。
„„
2、报告期内军用领域客户或国有企业客户相关招投标及审批流程履行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合同不涉及装备采购,无需履行装备采购必要程序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的基本依据。本条例所称的装备采购,是指军队装备机关、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采购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等装备的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确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第十三条规定:“采购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通用性强、不需要保密的装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合同台账、书面说明及对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定位于产业链中游,主要通过为下游军工配套企业提供机芯、整机、探测器、镜头等产品和零部件的方式参与供货,除有四份销售合同的客户为军队客户但未达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规定应当招投标的标准(即 300 万元以上)外,发行人相关客户均非军队装备机关及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合同不涉及装备采购,无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装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装备采购必要程序。前述四份销售合同中,有两份销售合同对应的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取。
„„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合同不涉及装备采购,无需履行装备采购必要程序;发行人产品销售不涉及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发行人报告期内少量销售合同涉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且超过中央/地方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公开招标程序。
申请文件显示:
(1)2018 年 5 月 18 日,晟大方霖所持中科天盛 80%股权作价 5,699.86 万
元对天成有限增资 66.74 万元,增资价格为 85.40 元/注册资本。
(2)截至出资协议签署日,中科天盛成立不足两年。
(3)2018 年 5 月 28 日,天成有限与晟大方霖约定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准日对中科天盛进行资产评估,若评估结果低于 5,699.86 万元,则差额部分应
由晟大方霖以现金形式向发行人补足出资。2019 年 12 月 30 日,双方同意将评
估基准日延迟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4)2020 年 9 月,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0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认为中科天盛 8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6,403.47 万元,晟大方霖据此无需现金补偿。
(5)2018 年 12 月,发行人换股收购中科天盛,形成 5,510.81 万元股份支付费用。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换股收购中科天盛的背景、原因,中科天盛的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和业绩状况、收购行为的必要性及对发行人主要会计科目和经营情况的影响,股份支付费用等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26 的相关要求。
(2)结合 2018 年 5 月中科天盛主营业务、专利技术、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等方面情况,说明在成立不足两年的情况下,认定中科天盛 80%股权对应入股价值为 5,699.86 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将中科天盛评估基准日由 2019 年 12 月 31 日延迟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关联人员、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与晟大方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3)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就前述问题进行了回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现对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应部分的内容进行补充更新,未予调整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补充更新具体如下:
(一) 说明将中科天盛评估基准日由 2019 年 12 月 31 日延迟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与晟大方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2、晟大方霖的股东与公司、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情况说明
„„
根据对申淑敏、天盛天成、国铁天成、罗珏典、吴明星、科创天成的访谈、晟大方霖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天盛天成、国铁天成、科创天成的合伙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淑敏及配偶沙建嵩、婆婆谭阿娜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情况说明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对方名称 | 对方身份 | 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情况 |
1 | 天盛天成 | 发行人主要股东之一,持有发行人 6.15%股份 | 天盛天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恒润长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淑敏持有北京恒润长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出资,同时直接持有天盛天成 9.52%出资,系天盛天成实际控制人。 |
2 | 国铁天成 | 发行人股东之一,持有发行人 0.41%股权 | 青岛恒图天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国 铁天成有限合伙人,持有国铁天成 98.11%出资。青岛恒图天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恒润长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淑敏持有北京恒润长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出资 |
3 | 罗珏典、吴明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 截至发行人提交上市申请之日,申淑敏及谭阿娜合计持有晟大方霖 62.50%股权。2018 年 12 |
星 | 级管理人员 | 月 24 日,晟大方霖与罗珏典、吴明星、科创天成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由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做出决议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以罗珏典或罗珏典委派董事意见为准。 | |
4 | 严会 | 罗珏典配偶 | 申淑敏持有合辰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60.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罗珏典配偶严会曾持有该公司 40.00%股份并曾担任监事。报告期内,合辰邑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资金或业务往来。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贾棣彦
刘 荣
卢 勇
单位负责人:
卢 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 型 | 权利状态 | 授权公告日 | 他项权 利 |
1 | 发行人 | ZL202210218487.5 | 一种基于局部信息熵的红外成像装置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2 年 9 月 27 日 | 无 |
2 | 发行人 | ZL202210493768.1 | 高温目标红外图像的成像方法和装置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2 年 7 月 29 日 | 无 |
3 | 发行人 | ZL202210111844.8 | 一种具备激光通信的观瞄系统和方法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2 年 5 月 31 日 | 无 |
4 | 发行人 | ZL202111336594.X | 大变倍比红外热像仪的非均匀校正系统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2 年 2 月 22 日 | 无 |
5 | 发行人 | ZL202111336561.5 | 基于局部信息熵的红外成像装置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2 年 1 月 21 日 | 无 |
6 | 发行人 | ZL202011009436.9 | 基于像素点温漂估计的红外焦平面非均匀性校正方法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7 月 27 日 | 无 |
7 | 发行人 | ZL202010794350.5 | 一种基于 3D 滤波的红外图像增强方法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6 月 22 日 | 无 |
8 | 发行人 | ZL202010793737.9 | 一种场景自适应宽动态红外热成像的图像增强方法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6 月 1 日 | 无 |
9 | 发行人 | ZL202010332745.3 | 应用于激光制导的直采电路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5 月 25 日 | 无 |
10 | 发行人 | ZL202110136386.9 | 基于区块链和双光融合的建筑信息识别系统和方法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5 月 7 日 | 无 |
11 | 发行人 | ZL202110135777.9 | 一种可见光和红外光的双光融合系统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无 |
12 | 发行人 | ZL202110136388.8 | 基于区块链和双光融合的建筑信息确认系统和方法 | 发明专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4 月 23 日 | 无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 型 | 权利状态 | 授权公告日 | 他项权 利 |
利 | |||||||
13 | 发行人 | ZL202010282552.1 | 真彩双光夜视仪系统及实现方法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3 月 16 日 | 无 |
14 | 发行人 | ZL202011257252.4 | 基于微透镜阵列的真彩像增强器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2 月 23 日 | 无 |
15 | 发行人 | ZL202010282539.6 | 基于微透镜阵列的真彩像增强器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 月 26 日 | 无 |
16 | 发行人 | ZL202010314408.1 | 车载智能组合导航设备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 月 5 日 | 无 |
17 | 发行人 | ZL202010178805.0 | 可见/红外双光融合系统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12 月 22 日 | 无 |
18 | 发行人 | ZL202010327905.5 | 夜视仪伪彩标定系统和方法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12 月 11 日 | 无 |
19 | 发行人 | ZL202010293935.9 | 基于 SOC 的车载 GNSSINS 导航接收机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12 月 8 日 | 无 |
20 | 发行人 | ZL202010178816.9 | 基于正射技术的视频采集和传输系统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12 月 1 日 | 无 |
21 | 发行人 | ZL202222694035.2 | 红外探测器振动工装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3 年 1 月 31 日 | 无 |
22 | 发行人 | ZL202222661513.X | 一种满足电磁兼容的密封壳体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3 年 1 月 31 日 | 无 |
23 | 发行人 | ZL202120885993.0 | 一种可变光阑调节机构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1 月 2 日 | 无 |
24 | 发行人 | ZL202021676916.6 | 步枪热成像瞄准镜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6 月 22 日 | 无 |
25 | 发行人 | ZL202022158670.X | 一种防雨单目手持热成像观察仪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4 月 27 日 | 无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 型 | 权利状态 | 授权公告日 | 他项权 利 |
26 | 发行人 | ZL202021676919.X | 95 枪族夜视瞄准镜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3 月 16 日 | 无 |
27 | 发行人 | ZL202022158667.8 | 一种微型手持热成像观察仪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3 月 16 日 | 无 |
28 | 发行人 | ZL202020073499.X | 瞄准、跟踪装置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11 月 10 日 | 无 |
29 | 发行人 | ZL202020046749.0 | 中波热像仪结构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8 月 11 日 | 无 |
30 | 发行人 | ZL202020072450.2 | 可见光/红外相机结构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6 月 12 日 | 无 |
31 | 发行人 | ZL202020072463.X | 图像成像调节结构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6 月 12 日 | 无 |
32 | 发行人 | ZL202020072467.8 | 可见光相机结构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6 月 12 日 | 无 |
33 | 发行人 | ZL202230612366.X | 彩色夜视仪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3 年 3 月 3 日 | 无 |
34 | 发行人 | ZL202230665843.9 | 通用型激光测距瞄准镜(二)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3 年 1 月 31 日 | 无 |
35 | 发行人 | ZL202230665852.8 | 通用型双面手持双目红外热像仪(抗震二)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3 年 1 月 31 日 | 无 |
36 | 发行人 | ZL202230665852.6 | 通用型双面手持双目红外热像仪(抗震一)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3 年 1 月 31 日 | 无 |
37 | 发行人 | ZL202230665529.0 | 通用型双光瞄准镜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3 年 1 月 31 日 | 无 |
38 | 发行人 | ZL202230612609.X | 单目双光融合彩色夜视仪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2 年 12 月 20 日 | 无 |
39 | 发行人 | ZL202230612606.6 | 双光夜视仪 | 外观专 | 专利权有效 | 2022 年 12 月 20 日 | 无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 型 | 权利状态 | 授权公告日 | 他项权 利 |
利 | |||||||
40 | 发行人 | ZL202130412425.4 | 连接卡座(带扳手)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2 月 10 日 | 无 |
41 | 发行人 | ZL202130412430.5 | 连接卡座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2 月 10 日 | 无 |
42 | 发行人 | ZL202130412443.2 | 枪用激光测距瞄准镜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无 |
43 | 发行人 | ZL202130412434.3 | 连接卡座(细长型)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1 月 9 日 | 无 |
44 | 发行人 | ZL202130412446.6 | 连接卡座(蝴蝶翅)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1 月 2 日 | 无 |
45 | 发行人 | ZL202130412448.5 | 连接卡座(手拧)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1 月 2 日 | 无 |
46 | 发行人 | ZL202130412444.7 | 一体化瞄准镜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0 月 22 日 | 无 |
47 | 发行人 | ZL202130412451.7 | 双光瞄准镜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0 月 22 日 | 无 |
48 | 发行人 | ZL202030579258.8 | 手持热成像观察仪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4 月 27 日 | 无 |
49 | 发行人 | ZL202030579260.5 | 单目手持热成像观察仪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3 月 5 日 | 无 |
50 | 发行人 | ZL202030456853.2 | 夜视瞄准镜(95 枪族)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1 月 26 日 | 无 |
51 | 发行人 | ZL202030456848.1 | 步枪热成像瞄准镜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12 月 1 日 | 无 |
52 | 发行人 | ZL202030233355.1 | 车载导航设备(Navbox) | 外观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0 年 10 月 30 日 | 无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 型 | 权利状态 | 授权公告日 | 他项权 利 |
53 | 中科天盛 | ZL202121540457.3 | 一种中波制冷连续变焦红外镜头 | 实用新 型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8 月 20 日 | 无 |
54 | 中科天盛 | ZL202010332084.4 | 利用多源异构数据预测油棕原油产量的方法和系统 | 发明专 利 | 专利权有效 | 2021 年 4 月 30 日 | 无 |
序 号 | 著作权 人 | 登记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 式 | 他项 权利 |
1 | 发行人 | 2022SR104487 4 | 获取图像光斑中心坐标软件V1.0 | 2022 年 8 月 9 日 | 2022 年 4 月 19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2 | 发行人 | 2019SR143422 4 | 可见光红外大容量记录数据处理软件 V1.0 |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2019 年 12 月 9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3 | 发行人 | 2019SR143425 7 | 可见光红外双光路融合软件V1.0 |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2019 年 11 月13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4 | 发行人 | 2019SR143451 3 | USB 嵌入式软件V1.0 |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2019 年 10 月 16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5 | 发行人 | 2019SR143421 5 | 激光探测抗诱偏干扰软件V1.0 |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2019 年 9 月 18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6 | 发行人 | 2019SR143450 3 | 运动系统控制软件V1.0 |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2019 年 8 月 14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7 | 发行人 | 2019SR143453 3 | 红外图像细节增强成像软件V1.0 |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2019 年 7 月 16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8 | 发行人 | 2019SR143452 3 | 红外图像成像软件V1.0 | 2019 年 12 月 26 日 | 2019 年 6 月 11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9 | 发行人 | 2019SR141703 0 | 稳定瞄准搜索跟踪软件V1.0 | 2019 年 12 月 24 日 | 2019 年 4 月 9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10 | 发行人 | 2019SR141792 6 | 稳定瞄准指向系统软件V1.0 | 2019 年 12 月 24 日 | 2019 年 3 月 6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11 | 发行人 | 2019SR141792 0 | 运动目标瞄准及跟踪软件V1.0 | 2019 年 12 月 24 日 | 2019 年 5 月 5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12 | 发行人 | 2018SR097663 | 国科天成Renix 转换软件[简称:Renix 转换软件]V1.0 | 2018 年 2 月 7 日 | 2016 年 8 月 20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13 | 发行人 | 2018SR097667 | GNSS 数据采集平台软件[简称:数据采集软件]V1.0 | 2018 年 2 月 7 日 | 2015 年 7 月 10 日 | 原始取 | 无 |
序 号 | 著作权 人 | 登记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 式 | 他项 权利 |
得 | |||||||
14 | 发行人 | 2018SR097521 | GNSS 高动态环境下数据分析平台软件[简称:数据分析软 件]V1.0 | 2018 年 2 月 7 日 | 2016 年 4 月 5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15 | 发行人 | 2018SR097658 | GNSSMEMS 组合导航测试软件[简称:组合导航软件]V1.0 | 2018 年 2 月 7 日 | 2017 年 2 月 5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16 | 发行人 | 2018SR081986 | 地面数据接收系统软件[简称:地面接收软件]V1.0 | 2018 年 2 月 1 日 | 2017 年 7 月 20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17 | 发行人 | 2018SR081967 | 北斗卫星导航原理实验平台[简称:卫星导航原理平台]V1.0 | 2018 年 2 月 1 日 | 2017 年 4 月 10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18 | 发行人 | 2018SR081976 | GPS 地面星历采集和装订软件[简称:星历采集装订软 件]V1.0 | 2018 年 2 月 1 日 | 2016 年 10 月 30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19 | 发行人 | 2015SR131118 | 多模导航数据采集软件V1.0 | 2015 年 7 月 13 日 | 2014 年 5 月 14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20 | 发行人 | 2015SR130288 | 国科天成GIS 调度管理软件V1.0 | 2015 年 7 月 10 日 | 2015 年 3 月 9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21 | 发行人 | 2015SR130291 | 多频GPS 定位系统V1.0 | 2015 年 7 月 10 日 | 2014 年 9 月 23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22 | 发行人 | 2015SR130337 | 卫星导航信号模拟器系统V1.0 | 2015 年 7 月 10 日 | 2014 年 7 月 15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23 | 发行人 | 2015SR130336 | 无线数据接收器软件V1.0 | 2015 年 7 月 10 日 | 2014 年 3 月 11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24 | 发行人 | 2015SR109899 | 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V1.0 | 2015 年 6 月 18 日 | 2014 年 12 月 25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25 | 中科天 盛 | 2019SR072995 8 | 广西甘蔗种植监测平台系统[简称:广西甘蔗监测系统]V1.0 | 2019 年 7 月 16 日 | 未发表 | 原始取 得 | 无 |
26 | 中科天 盛 | 2019SR072996 5 | 马来西亚气象数据分析系统[简称:马来气象数据分析系 统]V1.0 | 2019 年 7 月 16 日 | 未发表 | 原始取 得 | 无 |
序 号 | 著作权 人 | 登记号 | 软件名称 | 登记日期 | 首次发表日期 | 取得方 式 | 他项 权利 |
27 | 中科天 盛 | 2019SR073005 4 | 马来西亚棕榈长势监测系统[简称:马来棕榈长势监测系 统]V1.0 | 2019 年 7 月 16 日 | 未发表 | 原始取 得 | 无 |
28 | 中科天 盛 | 2018SR701215 | 泰国农情遥感监测系统[简称:泰国农情遥感监测]V1.0 | 2018 年 8 月 31 日 | 未发表 | 原始取 得 | 无 |
29 | 中科天 盛 | 2019SR073032 1 | 泰国橡胶监测平台系统[简称:泰国橡胶监测系统]V1.0 | 2019 年 7 月 16 日 | 未发表 | 原始取 得 | 无 |
30 | 中科天 盛 | 2018SR700620 | 澳大利亚农业监测平台系统[简称:澳大利亚农业监测系 统]V1.0 | 2018 年 8 月 31 日 | 未发表 | 原始取 得 | 无 |
31 | 中科天 盛 | 2018SR701210 | 棕榈监测平台系统[简称:棕榈监测系统]V1.0 | 2018 年 8 月 31 日 | 未发表 | 原始取 得 | 无 |
32 | 智尚天 科 | 2022SR054877 6 | 通用GIS 引擎软件 1.0 | 2022 年 4 月 29 日 | 2021 年 12 月 22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33 | 智尚天 科 | 2022SR054880 3 | 雷达信号发生器软件 1.0 | 2022 年 4 月 29 日 | 2021 年 11 月16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34 | 智尚天 科 | 2022SR054880 2 | 移动目标位置监控软件 1.0 | 2022 年 4 月 29 日 | 2021 年 10 月 12 日 | 原始取 得 | 无 |
(一)重大金融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担保方式 | 担保人 | 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
1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 HTZ110610000LDZJ202 2N004 | 国科天成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 | 5,000 | 2022 年 12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 | 保证 | 罗珏典、严会 | HTC110610 000YBDB20 22N004 |
吴明星、龚清 | HTC110610 000YBDB20 22N003 | ||||||||
2 | 授信协议 | 2022 朝阳门授信 1037 | 国科天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3,000 | 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2023 年 11 月 10 日 | / | / | / |
(二)承兑汇票合同
序 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出票人 | 融资行 | 金额 (万元) | 到期日 | 担保方 式 | 担保人 | 担保合同 名称 | 担保合同编 号 |
1 | 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业务协议书 | CD9127202 1800030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2,761 | 2022 年 5 月 16 日 | 保证金 质押 | 发行人 | 保证金质 押合同 | YZ91272021 80003001 |
2 | 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业务协议书 | CD9127202 1800028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45 | 2023 年 5 月 9 日 | 保证金 质押 | 发行人 | 保证金质 押合同 | YZ91272021 80002801 |
3 | 开立银行承兑汇 | CD9127202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 57.80684 | 2023 年 1 月 10 日 | 保证金 | 发行人 | 保证金质 | YZ91272022 |
序 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出票人 | 融资行 | 金额 (万元) | 到期日 | 担保方 式 | 担保人 | 担保合同 名称 | 担保合同编 号 |
票业务协议书 | 2800015 |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质押 | 押合同 | 80001501 | |||||
4 | 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业务协议书 | CD9127202 1800019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3.65277 | 2023 年 2 月 12 日 | 保证金 质押 | 发行人 | 保证金质 押合同 | YZ91272021 80001901 |
5 | 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业务协议书 | CD9127202 1800021 | 发行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3.6 | 2023 年 3 月 9 日 | 保证金 质押 | 发行人 | 保证金质 押合同 | YZ91272021 80002101 |
(三)采购合同
序号 | 公司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有效期 | 主要产品 | 合同金额(万元) |
1 | 发行人 | Z0003 | 产品购销合同 | 2022 年 11 月 1 日 | 至余款支付日 | 制冷探测器 | 6,240 |
2 | 发行人 | Z0002 | 产品购销合同 | 2022 年 7 月 11 日 | 至余款支付日 | 制冷探测器 | 6,240 |
3 | 发行人 | Z0003 | 产品购销合同 | 2022 年 3 月 5 日 | 至余款支付日 | 制冷探测器 | 6,240 |
4 | 发行人 | Z0003 | 产品购销合同 | 2021 年 7 月 22 日 | 至余款支付日 | 制冷探测器 | 5,395.5 |
5 | 发行人 | Z0002 | 产品购销合同 | 2022 年 9 月 2 日 | 至余款支付日 | 制冷探测器 | 2,475 |
6 | 发行人 | Z0003 | 产品购销合同 | 2022 年 12 月 5 日 | 至余款支付日 | 制冷探测器 | 2,100 |
(四)销售合同2
序号 | 公司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有效期 | 主要产品 | 合同金额(万元) |
1 | 发行人 | 深圳市普睿得科 | 销售合同 | 2022 年 2 月 28 日 | 从供方全部产品到货 之日起 1 年 | 非制冷红外产品 | 4,228 |
2 本表中第 5 至 9 项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为尚在质保期间的合同。
序号 | 公司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有效期 | 主要产品 | 合同金额(万元) |
技有限公司 | |||||||
2 | 发行人 | 深圳市视慧通科 技有限公司 | 视慧通与国科天成红外 探测器模组购销合同 | 2021 年 7 月 30 日 | 从供方当批产品到货 之日起 18 个月 | 非制冷红外产品 | 1,620 |
3 | 发行人 | 中天长光(青岛)装备科技有限公 司 | 采购合同 | 2022 年 3 月 25 日 | 产品交付验收后 12 个月 | 制冷型红外产品 | 1,280 |
4 | 发行人 | 深圳市视慧通科 技有限公司 | 购销合同 | 2022 年 11 月 16 日 | 自供方当批产品到货之日起 12 个月 | 非制冷红外产品 | 640 |
5 | 发行人 | 海南大学三亚研 究院 | 采购合同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 自甲方完成验收合格 之日的次日起 1 年 | 其他 | 1,451.9(以实际货物数量对 应的金额为准) |
6 | 发行人 | 浙江德芯空间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2021 年 9 月 28 日 | 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的 次日起 2 年 | 制冷型红外产品 | 700(以实际货物数量对应 的金额为准) |
7 | 发行人 | 艾迪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 | 购销合同 | 2022 年 5 月 26 日 | 从供方全部产品到货之日起 1 年 | 制冷型红外产品 | 660 |
8 | 发行人 | 四川中科友成科 技有限公司 | 采购合同 | 2022 年 6 月 20 日 | 自产品交付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 | 制冷型红外产品 | 600 |
(五)合作协议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有效期 | 主要内容 |
1 | 发行人 | Z0001 | 战略合作协议 | 2021 年 6 月 | 签署之日起 5年 |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一致同意建立全面长期、稳定、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制冷型红外市场开展全面战略合作,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同时,Z0001 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将制冷型红外探测器产能优先满足 发行人的采购需求,发行人承诺在同等条件将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优先采购 |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名称 | 签署日期 | 有效期 | 主要内容 |
Z0001 的制冷型红外探测器产品。 | ||||||
2 | 发行人 | 浙江大学 | 共建“浙江大学-国科天成智能检测技术联合研发中心”合作协议 | 2021 年 8 月 | 签署之日起 3年 | 发行人负责为联合研发中心提供三年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的经费支持,协议 签订生效后 30 天内支付 100 万元首笔启动经费,剩余 900 万元经费每年不低 于 300 万元并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联合研发中心经费主要用于研发项目开发及日常运营费用,由浙江大学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照浙江大学教研经费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定向为联合研发中心使用。 对于任何一方在合作过程中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研究任务而产生的新知识产权,归属于浙江大学与发行人共有。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可自行使用,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对外公布、发表,或授权 给其他第三方使用,或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申请商标注册等。 |
3 | 发行人 |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作协议 | 2022 年 4 月 13 日 | 盖章之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止 | 1.双方在充分挖掘和发挥优势的基础上,共同打造中国青少年科创教育平台,包括围绕双方科普领域成果、科研教育成果,探索科普信息化标准建设,搭建科普信息化平台。2.依托双方专家资源,建设权委科普专家库,指导科普内容创作、科普平台搭建及科普活动实施等工作。3.双方发挥科普、教育资源优势,开展教研研发,围绕科学教育领域目标需求,制作系列科技产品。4.双方联合培育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研讨会议科普活动、科普比赛等。5.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资源、渠道、经费优势,针对以上多项合作内容,特达成此合作意向,并根据具体合作业务的展开,由双方另行签订各项 具体业务协议或合同。 |
序号 | 入账日期 | 补助名称 | 金额(元) | 补贴主体 | 补助批复/公示名单/补贴协议 |
1 | 2022 年 7 月 10 日、2022 年 11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14 日 | 社保补贴 | 5,500.00 | 天桴光电 | 《落实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有关政策的通知》(杭人社办发[2022]1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