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地城市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2012 版)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大地城市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 “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一个、数个或全部附加险。凡涉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的,附加险合同也无效。
1. 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2.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3.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4. 附加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
5. 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条款
6. 附加玻璃破碎保险条款
7.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8. 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9. 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10. 附加家庭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11. 附加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12. 附加体育运动责任保险条款
13. 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玻璃破碎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地点内房屋中已安装的、固定构成被保险房屋一部分的玻璃破碎造成玻璃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除适用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外,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一)温室玻璃、彩绘和艺术玻璃、可携式镜子的损失;
(二)玻璃缺口或出现大面积裂纹所致损失;
(三)玻璃瑕疵或维护不善所致损失;
(四)在安装、放置或整修过程中引起的损坏;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按合理的修复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赔偿。
五、其他事项
主险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但与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