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 商 银 行 尊 尚 白 金 分 期 信 用 卡 分 期 协 议
如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 以 下 简 称 “ 持 卡 人 ” 或 “ 您 ” ) 申 请 招 商 银 行 ( 以 下简 称 “ 本 行 ” ) 尊 尚 白 金 分 期 信 用 卡 ( 以 下 简 称 “ 分 期 卡 ” ) 分 期 业 务 ( 又 简 称 “ 本 业 务 ”), 一 经 在 本 界 面 上 勾 选 同 意 或 点 击 确 认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选 择 接 受 本 协议 , 即 视 为 持 卡 人 已 知 悉 、理 解 并 同 意 接 受 本 协 议 的 约 束 , 并 视 为 本 协 议 已 经 签署 生 效 , 持 卡 人 确 认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
在 接 受 本 协 议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特 别 是 以 粗 体 标 注 的 内 容 )。如 果 您 不 同 意 本 协 议 的 相 关 内 容 ,或 者 无 法 准 确 理 解 相 关 条 款 的 解 释 ,请 不 要 进行 后 续 操 作 。如 对 本 协 议 有 疑 问 或 建 议 ,持 卡 人 可 通 过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客 服 电 话 4 0 0 8 2 0 5 5 5 5 反 馈 。
第 一 条 声 明 事 项
1 . 持 卡 人 申 请 分 期 需 经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审 核 ,是 否 申 请 成 功 以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综合 评 定 结 果 为 准 。 持 卡 人 成 功 申 请 分 期 卡 分 期 后 , 需 分 期 偿 还 本 金 和 分 期 利 息 ,单 期 应 还 本 金 = 分 期 总 金 额 ÷ 分 期 期 数 ;单 期 分 期 利 息 = 分 期 总 金 额 × 单 期 分 期 利率 , 实 际 利 率 以 系 统 实 时 测 评 结 果 为 准 。 分 期 利 率 对 应 的 近 似 折 算 年 化 利 率 为 0 % - 1 8 . 2 5 % ( 该 近 似 折 算 年 化 利 率 用 单 利 计 算 仅 供 参 考 , 实 际 年 化 利 率 因 选 择 办理 的 分 期 产 品 与 账 单 日 间 隔 、每 月 实 际 天 数 、还 款 方 式 等 不 同 情 况 而 略 有 差 异 ),是 根 据 持 卡 人 现 金 流 、 分 期 期 数 计 算 的 年 化 内 含 报 酬 率 , 其 公 式 为 :
分期本金 = ∑期限 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 息
i =1
⎛ IRR ⎞i
⎜1 + ⎟
⎝ n ⎠ ,
其 中 n 为 年 内 还 款 频 率( 例 如 , 每 月 还 款 一 次 则 n 为 1 2 , 每 3 个 月 还 款 一 次 则 n为 4 , 每 年 还 款 一 次 则 n 为 1 ) , 由 此 计 算 出 的 IR R 即 为 近 似 折 算 年 化 利 率 。 如持 卡 人 未 依 约 还 款 则 不 适 用 前 述 年 化 利 率 。
2 . 申 请 分 期 成 功 后 当 期 分 期 利 息 全 额 计 入 分 期 卡 账 单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往 期 分 期 利息 的 未 还 部 分 按 百 分 之 五 计 入 分 期 卡 账 单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当 期 分 期 本 金 全 额 计 入分 期 卡 账 单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往 期 分 期 本 金 的 未 还 部 分 按 百 分 之 五 计 入 分 期 卡 账 单的 最 低 还 款 额 。分 期 卡 账 户 项 下 每 期 最 低 还 款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详 见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领 用 合 约( 又 称“ 领 用 合 约 ” ) 。 如 申 请 成 功 后 持 卡 人 未 按 时 全 部 偿 还 当 期 剩 余账 单 金 额 , 即 视 为 未 全 额 还 款 , 则 当 期 分 期 卡 账 单 全 部 欠 款 不 享 受 免 息 还 款 期 ,将 按 照 持 卡 人 名 下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透 支 利 息 计 算 规 则 计 收 透 支 利 息 。除 另 有 约 定 的情 况 外 ,持 卡 人 名 下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透 支 利 率 为 日 利 率 万 分 之 五 ,对 应 的 年 化 利 率为 1 8 . 2 5 %( 计 算 公 式 : 年 化 利 率 = 日 利 率 * 3 6 5 , 该 年 化 利 率 采 用 单 利 计 算 , 受 大小 月 天 数 不 同 及 客 户 还 款 情 况 等 不 同 因 素 的 影 响 ,实 际 年 化 利 率 与 上 述 年 化 利 率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 持 卡 人 如 未 于 每 月 到 期 还 款 日 ( 含 ) 前 还 清 当 期 最 低 还 款 额 ,除 应 支 付 透 支 利 息 外 , 还 应 支 付 最 低 还 款 额 未 还 部 分 的 5 % 作 为 违 约 金 , 最 低 为 1 0 元 或 1 美 元 。
3 . 若 持 卡 人 要 求 整 户 注 销 个 人 信 用 卡 或 申 请 提 前 结 清 分 期 卡 分 期 交 易 并 经 本 行信 用 卡 中 心 同 意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宣 布 持 卡 人 已 成 功 办 理 的 分 期 卡 中 尚 未 偿还 的 分 期 债 务(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剩 余 分 期 交 易 本 金 等 , 以 下 又 称“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部 分 或 全 部 提 前 到 期 ,并 有 权 要 求 持 卡 人 提 前 一 次 性 清 偿 ,且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权 取 消 并 要 求 持 卡 人 退 回 分 期 交 易 项 下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为 持 卡 人 提 供 的 营 销 活动 奖 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分 期 利 息 优 惠 、 积 分 、 实 物 礼 品 、 还 款 金 、 回 馈 金 、 消 费金 与 现 金 抵 用 券 等 , 以 下 又 称“ 营 销 活 动 奖 励 ” ) , 持 卡 人 应 当 提 前 一 次 性 清 偿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宣 布 提 前 到 期 的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并 退 回 分 期 交 易 项 下 的 营 销 活 动奖 励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已 收 取 的 分 期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且 将 按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宣 布 提前 到 期 的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中 的 未 偿 分 期 本 金 的 3 %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提 前 结 清 违 约 金 。持 卡 人 支 付 的 提 前 结 清 违 约 金 与 退 回 的 营 销 活 动 奖 励 金 额 之 和 ,最 低 为 0 元 ,最高 不 超 过 分 期 交 易 全 部 剩 余 分 期 利 息 。如 上 述 提 前 结 清 违 约 金 与 退 回 的 营 销 活 动奖 励 金 额 之 和 不 足 以 弥 补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损 失 的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追 索 差 额部 分 。
4 . 若 持 卡 人 当 期 账 单 中 的 新 增 一 般 消 费( 一 般 消 费 指 除 预 借 现 金 交 易 、分 期 付 款交 易 、 年 费 、 手 续 费 、 利 息 、 违 约 金 、 预 授 权 交 易 以 及 本 行 规 定 的 其 它 交 易 及 费用 外 的 交 易 )汇 总 金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分 期 卡 分 期 起 分 金 额 ,则 持 卡 人 可 在 本 行 规 定的 申 请 时 间 内 对 该 汇 总 金 额 申 请 分 期 ,分 期 是 否 成 功 及 实 际 分 期 金 额 以 对 账 单 显示 为 准 ;若 持 卡 人 未 在 本 行 规 定 的 申 请 时 间 内 申 请 分 期 ,则 该 汇 总 金 额 不 会 分 期 。在 分 期 时 分 期 金 额 不 超 过 分 期 卡 账 户 信 用 额 度 与 未 结 清 分 期 金 额 的 差 值 ,可 分 期金 额 以 实 际 展 示 结 果 为 准 。持 卡 人 同 意 按 照 对 账 单 所 显 示 金 额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相 应款 项 ( 包 括 分 期 本 金 、 分 期 利 息 等 ) 。 若 当 期 账 单 中 的 新 增 一 般 消 费 汇 总 金 额 小于 分 期 卡 分 期 起 分 金 额 , 则 该 汇 总 金 额 不 会 分 期 。 持 卡 人 可 自 主 修 改 分 期 期 数 ,但 已 生 成 的 分 期 订 单 的 分 期 期 数 不 可 修 改 。持 卡 人 可 自 主 修 改 分 期 卡 分 期 起 分 金额 , 但 已 生 成 的 分 期 订 单 不 受 修 改 后 的 分 期 卡 分 期 起 分 金 额 影 响 。
5 . 持 卡 人 多 个 信 用 卡 账 户 授 信 额 度 、 各 种 分 期 付 款 授 信 额 度 、 附 属 卡 授 信 额 度 、现 金 提 取 额 度 等 ,受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对 持 卡 人 设 定 的 总 授 信 额 度 上 限 控 制 。本 行其 他 分 期 产 品 可 能 会 与 分 期 卡 共 享 可 用 额 度 ,具 体 以 可 用 额 度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分期 卡 信 用 额 度 以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综 合 评 定 结 果 为 准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根 据 持卡 人 的 资 信 状 况 、 用 卡 情 况 或 风 险 信 息 等 对 分 期 卡 额 度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
6 . 持 卡 人 确 认 :持 卡 人 在 使 用 分 期 卡 过 程 中 ,本 协 议 内 容 、各 渠 道 上 显 示 的 内 容 、本 行 发 送 到 持 卡 人 手 机 的 信 息( 短 信 或 电 话 等 )等 均 是 持 卡 人 使 用 分 期 卡 的 相 关规 则 , 持 卡 人 使 用 分 期 卡 即 表 示 同 意 接 受 分 期 卡 的 所 有 规 则 。
7 . 持 卡 人 声 明 : 本 协 议 内 容 不 受 持 卡 人 所 属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排 斥 , 否 则 , 持 卡 人 应立 即 终 止 申 请 或 停 止 使 用 本 业 务 。
8 . 持 卡 人 承 诺 : 持 卡 人 在 使 用 本 业 务 时 , 实 施 的 所 有 行 为 均 未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公 共 道 德 。持 卡 人 利 用 本 业 务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或 不 正 当 交 易 等 产 生的 后 果 与 责 任 , 由 持 卡 人 独 立 承 担 。
9 . 持 卡 人 知 晓 并 同 意 : 本 行 非 网 络 服 务 商 , 持 卡 人 理 解 并 同 意 办 理 、使 用 等 过 程中 所 需 的 合 理 时 间 。
1 0 . 持 卡 人 确 认 : 本 行 已 就 本 协 议 中 与 持 卡 人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条 款 向 持 卡 人 做出 相 应 提 示 和 说 明 , 持 卡 人 对 上 述 条 款 完 全 理 解 并 自 愿 接 受 该 内 容 。
第 二 条 业 务 规 则
1 . 分 期 卡 仅 限 人 民 币 币 种 。持 卡 人 申 请 分 期 的 可 分 期 金 额 ,以 申 请 渠 道 的 实 际 展示 结 果 为 准 。超 过 当 期 账 单 剩 余 欠 款 的 分 期 金 额 将 自 动 依 次 冲 抵 后 续 账 单 。最 低分 期 金 额 不 低 于 3 0 0 元 , 最 高 分 期 金 额 不 超 过 3 0 万 元 。
2 . 分 期 卡 账 单 出 账 后 , 持 卡 人 可 以 在 当 期 账 单 日 次 日 ( 含 ) 至 到 期 还 款 日 ( 含 )之 间 申 请 分 期 。
3 . 持 卡 人 须 与 本 行 提 前 约 定 分 期 卡 的 分 期 期 数 ,可 选 择 期 数 及 分 期 利 率 以 系 统 实时 展 示 为 准 。持 卡 人 可 每 6 个 月 修 改 分 期 期 数 1 次 ,可 选 择 期 数 以 修 改 时 本 行 系统 实 时 测 评 为 准 。分 期 期 数 的 修 改 不 影 响 已 成 功 的 分 期 交 易 ,且 不 能 对 已 成 功 的分 期 交 易 进 行 期 数 修 改 。 持 卡 人 可 在 申 请 分 期 时 确 认 分 期 下 单 时 生 效 的 分 期 期数 。 持 卡 人 使 用 分 期 卡 不 得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 投 资 、 购 房 、 偿 还 贷 款 等 用 途 , 不 得用 于 政 策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性 领 域 , 不 得 用 于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等 。
4 . 为 了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 请 持 卡 人 保 管 好 本 人 的 分 期 卡 卡 号 、有 效 期 、密 码 等 卡 片信 息 和 个 人 信 息 。因 持 卡 人 本 人 原 因 导 致 卡 片 信 息 或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产 生 的 费 用 和损 失 由 持 卡 人 承 担 。
5 . 持 卡 人 知 晓 并 同 意 :持 卡 人 成 功 申 请 分 期 后 ,不 能 对 已 成 功 的 分 期 交 易 进 行 撤销 , 不 能 对 已 成 功 的 分 期 交 易 金 额 进 行 更 改 。已 成 功 的 分 期 交 易 不 受 还 款 、退 货影 响 而 自 动 取 消 。 如 有 问 题 可 致 电 本 行 客 服 热 线 沟 通 处 理 。
第 三 条 账 单 及 还 款
1 . 账 单 : 分 期 卡 单 独 出 账 单 , 提 供 电 子 类 账 单 。 目 前 自 助 渠 道( 如 掌 上 生 活 、 手机 银 行 和 网 上 银 行 )支 持 持 卡 人 查 询 账 单 ,分 期 卡 账 单 日 与 持 卡 人 个 人 信 用 卡 账单 日 保 持 一 致 ,并 且 与 个 人 信 用 卡 账 单 日 联 动 修 改 。若 持 卡 人 变 更 个 人 信 用 卡 账单 日 或 分 期 卡 账 单 日 ,已 成 功 办 理 的 分 期 不 受 影 响 ,已 成 功 办 理 的 分 期 后 续 入 账日 期 保 持 不 变 。
2 . 持 卡 人 申 请 分 期 成 功 后 , 分 期 本 金 及 分 期 利 息 均 计 入 持 卡 人 信 用 卡 人 民 币 账户 。分 期 金 额 将 从 分 期 后 最 近 一 期 账 单 起 列 入 账 单 ,每 期 分 期 本 金 与 每 期 分 期 利息 同 时 入 账 。
3 . 持 卡 人 申 请 分 期 成 功 后 ,若 按 期 偿 还 信 用 卡 当 期 应 还 账 款 后 仍 有 多 余 款 项 ,该款 项 不 会 提 前 清 偿 下 期 分 期 应 还 本 金 和 分 期 利 息 。
4 . 分 期 卡 分 期 入 账 金 额 每 2 0 元 人 民 币 累 积 1 个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永 久 积 分 ( 不 足
2 0 元 的 部 分 不 累 积 ) 。
5 . 还 款 方 式 : 持 卡 人 可 选 择 主 动 还 款 、自 动 还 款 或 预 约 还 款 。持 卡 人 选 择 主 动 还款 时 需 单 独 还 款 至 指 定 分 期 卡 账 户 还 款 , 目 前 支 持 的 还 款 渠 道 : 掌 上 生 活 、手 机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或 向 本 业 务 配 发 的 分 期 卡 转 账 还 款 。自 动 还 款 和 预 约 还 款 功 能以 对 应 的 还 款 服 务 协 议 内 容 为 准 。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1 .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因 其 认 定 的 正 当 理 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持 卡 人 有 任 何 舞 弊 、欺诈 或 非 真 实 交 易 的 情 形 ;持 卡 人 存 在 以 积 分 套 利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行 为 ;持 卡 人 在 积分 累 积 或 兑 换 中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交 易 、舞 弊 、欺 诈 或 其 他 不 诚 信 行 为 的 ; 持 卡 人 存在 出 卖 银 行 卡 等 行 为 时 ; 持 卡 人 或 持 卡 人 重 要 关 联 方 存 在 洗 钱 或 者 被 制 裁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供 不 实 、不 完 整 或 者 无 效 的 身 份 或 交 易 信 息 , 未 及 时 更 新 身份 证 明 文 件 , 持 卡 人 或 持 卡 人 账 户 、持 卡 人 重 要 关 联 方 出 现 异 常 或 涉 嫌 洗 钱 、恐怖 融 资 , 持 卡 人 或 持 卡 人 交 易 、持 卡 人 重 要 关 联 方 或 其 交 易 涉 及 联 合 国 、中 国 等国 际 组 织 或 国 家 发 布 的 监 控 名 单 或 者 制 裁 事 项 ,或 持 卡 人 或 持 卡 人 重 要 关 联 方 在使 用 金 融 服 务 中 或 为 本 行 提 供 服 务 中 出 现 其 他 违 反 可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等 ) ;持 卡 人 在 本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交 易 异 常 ,且 本 行 无 法 评 估 持 卡 人 涉 税 、制 裁 等 洗 钱 风险 或 经 评 估 超 过 本 行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时 ;持 卡 人 存 在 将 信 用 卡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偿 还贷 款 、投 资 等 非 消 费 领 域 或 用 于 政 策 限 制 或 者 禁 止 性 领 域 或 涉 嫌 违 反 国 家 外 汇 管理 相 关 规 定 等 情 形 时 ;持 卡 人 存 在 非 法 或 未 经 本 行 授 权 的 渠 道 申 请 信 用 卡 等 行 为时 ; 信 用 卡 由 于 被 取 消 、 管 制 、 终 止 、 已 经 过 期 并 不 被 续 期 等 原 因 变 为 不 正 常 状态 ; 持 卡 人 资 信 状 况 恶 化 或 家 庭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持 卡 人 预 留 的 联 系 方 式 失 效 ; 持卡 人 未 依 约 还 款 ;持 卡 人 资 信 状 况 经 本 行 评 估 存 在 异 常 ;持 卡 人 已 经 破 产 或 身 故 ;持 卡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定 、 本 行 信 用 卡 的 领 用 合 约 、 信 用 卡 章 程 、 本 协 议中 的 任 何 规 定 或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的 相 关 规 定 等 】确 定 持 卡 人 的 账 户 不 再 适 合 进 行本 业 务 时 ,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宣 布 持 卡 人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部 分 或 全 部 提 前 到 期 ,并 有 权 要 求 持 卡 人 提 前 一 次 性 清 偿 ,且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取 消 并 要 求 持 卡 人 退回 分 期 交 易 项 下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为 其 提 供 的 营 销 活 动 奖 励 ,持 卡 人 应 当 提 前 一 次性 清 偿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宣 布 提 前 到 期 的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并 退 回 分 期 交 易 项 下 的 营销 活 动 奖 励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已 收 取 的 分 期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且 将 按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宣 布 提 前 到 期 的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中 的 未 偿 本 金 的 3 %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提 前 结 清 违 约
金 。 持 卡 人 支 付 的 提 前 结 清 违 约 金 与 退 回 的 营 销 活 动 奖 励 金 额 之 和 , 最 低 为 0元 ,最 高 不 超 过 分 期 交 易 全 部 剩 余 分 期 利 息 。如 上 述 提 前 结 清 违 约 金 与 退 回 的 营销 活 动 奖 励 金 额 之 和 不 足 以 弥 补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损 失 的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追索 差 额 部 分 。如 持 卡 人 出 现 本 条 所 述 的 风 险 情 况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要 求 持 卡人 配 合 尽 职 调 查 、补 充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销 户 及 其 他 相 关 手 续 。持卡 人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 则 视 同 自 愿 销 户 , 此 时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可 单 方 予 以 销 户 。本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因 持 卡 人 出 现 本 条 所 述 的 风 险 情 况 而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所 造 成 的 责 任和 损 失 由 持 卡 人 自 行 承 担 。持 卡 人 同 时 还 应 对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直 接 从 持 卡 人 账 户 扣 款 对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所 受 损 失 予 以 弥 补 。
第 五 条 其 他
1 . 持 卡 人 声 明 已 详 尽 阅 读 并 完 全 知 晓 和 承 诺 遵 守 本 协 议 。
2 .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项 依 据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章 程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领 用 合 约 、银 行 业务 规 定 及 金 融 惯 例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本 业 务 收 费 标 准 同 招 商 银 行信 用 卡 收 费 标 准 。
3 . 持 卡 人 同 意 , 如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定 、 业 务 实 际 情 况 等 发 生 变 化 , 本 行 信 用 卡中 心 可 以 修 改 本 协 议 , 并 通 过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网 站 、 营 业 网 点 、 对 账 单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报 刊 、 语 音 电 话 等 方 式(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将 根 据 业 务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一种 或 多 种 ) 通 知 持 卡 人 。该 等 修 改 自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生 效 日 期 开 始 生 效 , 持 卡 人 有权 在 生 效 日 期 前 选 择 是 否 同 意 该 等 修 改 。如 持 卡 人 不 同 意 相 关 修 改 ,持 卡 人 有 权一 次 性 清 偿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否 则 视 为 持 卡 人 同 意 该 等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对 持 卡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如 持 卡 人 不 接 受 该 等 变 更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宣 布 持 卡 人的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部 分 或 全 部 提 前 到 期 ,并 有 权 要 求 持 卡 人 提 前 一 次 性 清 偿 ,且 本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取 消 并 要 求 持 卡 人 退 回 分 期 交 易 项 下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为 持 卡人 提 供 的 营 销 活 动 奖 励 ,持 卡 人 应 当 提 前 一 次 性 清 偿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宣 布 提 前 到期 的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并 退 回 分 期 交 易 项 下 的 营 销 活 动 奖 励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已 收 取的 分 期 利 息 不 予 退 还 且 将 按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宣 布 提 前 到 期 的 剩 余 分 期 债 务 中 的未 偿 分 期 本 金 的 3 % 向 持 卡 人 收 取 提 前 结 清 违 约 金 ( 持 卡 人 支 付 的 提 前 结 清 违 约金 与 退 回 的 营 销 活 动 奖 励 金 额 之 和 ,最 低 为 0 元 ,最 高 不 超 过 分 期 卡 交 易 全 部 剩余 分 期 利 息 ),如 上 述 提 前 结 清 违 约 金 与 退 回 的 营 销 活 动 奖 励 金 额 之 和 不 足 以 弥补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损 失 的 , 本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有 权 追 索 差 额 部 分 。
4 . 持 卡 人 同 意 并 自 愿 授 权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卡 中 心 根 据《 电 子 认 证 服 务管 理 办 法 》 通 过 系 统 对 接 将 持 卡 人 个 人 信 息( 姓 名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提 供给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相 关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提 供 者 目 录 可 于 本 行 网 站 查 询 ) , 对持 卡 人 的 相 关 授 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人 脸 信 息 、 征 信 等 ) 、 本 协 议 等 进 行 电 子 认 证 ,以 保 证 其 有 效 性 及 其 内 容 不 被 篡 改 。
《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投 诉 途 径 信 息 》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投 诉 电 话 为 4 0 0 8 2 0 5 5 5 5 转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