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管理,确保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房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其中实物指图书、资料、食品、药品、艺术品,以及教学、实验、科研、办公等相关的仪器、设备、工具配件、交通工具等有形资产;股权指持有的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知识产权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捐赠以公益、自愿和无偿性为原则;
(三)捐赠物资应有助于学校的事业发展,不得接受有损学校及受赠方环境、声誉等的资产;
(四)不得接受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资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资产、权属关
系不清的资产、名不副实或票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严重不符的资产以及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资产。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捐赠人应确保所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资产,并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捐赠人捐赠的实物资产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并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提供产品质量认证的相关证明;其中进口物资应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有保质期的实物资产如食品、药品、医疗用品等应确保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
(二)捐赠人捐赠的房产应为自有房产,且确保房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查封、无冻结、无抵押,不存在针对捐赠人的诉讼、仲裁、处罚、强制执行等可能导致房产权属产生争议或变更的情况;
(三)捐赠人捐赠的持有股权,应确保该股权为实缴资本,无冻结、无质押、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限制股权转让的任何裁决和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监管决定,也没有任何会对股权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和裁决等。捐赠事宜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捐赠标的为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公司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捐赠人捐赠的知识产权,应为自有知识产权,且确保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查封、无冻结、无质押,不存在针对捐赠人的诉讼、仲裁、处罚、强制执行等可能导致知识
产权权属产生争议或变更的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用途和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以及所有权等财产权的变更、转移等事宜。
(一)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经捐赠人、受益人、基金会或基金会委托的资产管理人员及时验收,并做好验收登记;
(二)基金会接受房产捐赠,捐赠人应依法依规与基金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及房产交付手续;
(三)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捐赠人应依法依规与基金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完成后,捐赠人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要求基金会予以利益回报;
(四)基金会接受知识产权捐赠,捐赠人应依法依规与基金会办理必要的知识产权产权变更手续及相应的交付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实物类或知识产权类捐赠,入账价值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捐赠方可以提供自己生产或者购买捐赠资产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其中提供发票或者销售合同的,应提供一年内捐赠方与两个不同单位签订的相关证明材料;
(2)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则应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基金会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股权类捐赠,应以捐赠人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捐赠人应提供历史成本证明,例如投资协议、资金支付证明、记账凭证等;
(三)房产类捐赠,应以捐赠方取得房产时的原值(即捐赠方为购买所捐赠房屋所付出的具体金额)确定入账价值,捐赠方应提供房产原值证明,如购房协议、购房发票、契税缴款凭证等;如果所捐赠房产是捐赠方因继承所取得、因受赠所取得、因系福利分房而以非市场价的形式购入,以及因其他原因而导致捐赠方不能提供原值证明,则应以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房屋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若捐赠人无法提供价值证明材料,又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应在验收合格或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完成入账,并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颁发捐赠证书。如捐赠资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资产,应由捐赠人或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捐赠人或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三章 捐赠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对已确认捐赠收入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应
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条 对捐赠人限定使用用途、使用方式和使用区域等的物资,基金会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使用用途、使用方式和使用区域的,需经捐赠人事先书面同意。
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的实物物资实行入库、出库管
理:
(一)入库管理: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台账,凭入库单清点入库;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
(二)出库管理:出库时清点物资并办理出库单,严格依据
《捐赠协议》向领用单位提出使用要求并交付物资,领用单位清点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接收凭据。基金会对出库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要即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对外捐赠时应与受益方签署捐赠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捐赠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将捐赠物资办理交付或权属变更。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人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的 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在《捐赠协议》的框架下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及受益人应及时、如实向捐赠人反馈。
第十五条 基金会要定期组织对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清查与盘点。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交付或弄虚作假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如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收非货币性捐赠资产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审计、检查与监督,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 2023 年 12 月 22 日北京交通大学教育
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2019 年 4 月 18 日)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