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Bkey 是指一种通过 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直接与计算机相连、具有密码验证功能、可靠高速的小型存储设备。中信银行 USBkey 指客户在中信银行网点开通证书版网银时,办理并领取的USBkey 电子证书。
编号:【】号
中信银行 个人授信合同
(2.0 版,2022 年)(线上版)
客 户 须 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授信人”或“乙方”)将为您(简称“受信人”或“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个人贷款服务。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尤其是本合同中关于受信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条款。
2.请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您已经确保提交的申请授信额度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本合同与各具体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
6.您可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在确保本人亲自操作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同时通过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私密问题、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几种组合的方式校验您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均视为您本人申请及办理。
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是指中信银行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中信银行开放银行等渠道在线提供贷款额度申请、额度审批、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还款等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
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是指用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自动在图像中检测人脸,并与被识别人在相关部门留存的证件信息进行比对以核实被识别人身份真实性的技术。
7.您可使用USBkey 数字签名或蓝牙key 数字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 办。
USBkey 是指一种通过 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直接与计算机相连、具有密码验证功能、可靠高速的小型存储设备。中信银行 USBkey 指客户在中信银行网点开通证书版网银时,办理并领取的USBkey 电子证书。
8.在订立本合同过程中,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需要您承担的费用外,授信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渠道或授权任何机构、个人向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您应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请通过 95558 客户服务电话或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您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合同条款,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中信银行个人授信合同
(2.0 版,2022 年)(线上版)
甲方(受信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
住 所:【】
邮 编:【】联系电话:【】
乙方(授信人):【】联系地址:【】
邮 编:【】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授信额度:甲方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批同意所给予甲方授信的最高限额。
1.2 可循环使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甲方清偿因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产生的贷款后,就甲方清偿部分,乙方恢复相应的授信额度,甲方可以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再次使用该授信额度。
1.3 不可循环使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甲方清偿因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产生的贷款后,就甲方清偿部分,乙方不恢复相应的授信额度,甲方不可以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再次使用该授信额度。
1.4 授信可用额度:甲方在授信额度项下尚可使用的授信额度。
1.5 授信额度有效期:甲方可以向乙方发起授信额度项下额度使用申请的期限。
1.6 贷款余额:甲方因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而产生的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1.7 经营实体:甲方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在经营范围内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 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
2.1 甲方授信额度及使用方式详见本合同第 17.1 款。
2.2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有效期及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最晚到期日详见本合同第 17.2 款。
2.3 授信额度核定后,乙方有权定期对甲方的综合资信情况重新评估,且有权基于评估结果或监管要求对甲方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 于调低、调高、冻结或者终止)。
第三条 授信担保
3.1 担保人同意为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形成的乙方债权提供担保的,xxx与担保人另行签署担保文件。担保人应就乙方在本合同及各具体借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对甲方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及各具体借款合同项下的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相应债权或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保管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有关费用。
3.2 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担保详见本合同第 17.6 款的约定。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借款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甲方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已经使用的授信额度,亦可纳入到新的担保的担保范围之内。
3.3 若本合同授信额度项下有多种担保方式的,乙方有权选择任意一种或全部担保方式以实现担保权利。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任一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甲方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不影响乙方对其他担保权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4.1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乙方不受理甲方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4.2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及授信可用额度内,甲方可分次或一次性向乙方申请贷款,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在授信期限内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因授信额度降低而引起贷款余额超出授信额度的除外)。
4.3 甲方所获得的授信额度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诺,甲方申请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时,应接受乙方对甲方个人及其经营实体(如涉及,下同)的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及其提供的担保(如有)的评估,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支用合规性的审查。乙方有权根据评估及审查的结果及乙方当期可贷款资金规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贷款,并有权对甲方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4.4 甲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需按乙方要求签署借款合同、协议、业务申请书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统称“借款合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4.5 甲方在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罚息、复利、用途、贷款支付方式、支付对象(范围)、还款方式等要素,通过甲乙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予以约定。
4.6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详见本合同第 17.3 款或通过甲乙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予以约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
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套取现金,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
4.7 甲方不得利用本授信额度进行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甲方在使用本授信额度过程中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乙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乙方有权不经事先通知或事先确认而随时中止或终止甲方对本授信额度的使用,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识别相关风险,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还款
5.1 甲方应按本授信额度项下各笔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还款。如多笔贷款同时到期的,乙方有权决定各笔贷款之间的还款顺序及比例。就每笔贷款的偿还,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
5.2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同一授信合同项下多笔贷款提前还款的,甲方应按照贷款发放时间顺序进行还款,先放先还。
5.3 如甲方未能按期归还本授信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的本息或费用的,甲方授权乙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并可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甲方应予配合。乙方在
甲方账户中扣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汇率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及其经营实体承诺其信用记录符合乙方要求,无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借款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甲方应确保其经营实体(如有)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
6.2 甲方承诺已按乙方要求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
6.3 甲方完全出自真实意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甲方已经向甲方配偶及其他财产共有人披露甲方签订本合同的事实,且甲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甲方所适用的任何法律规范规定、判决、裁定、授权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或对任意第三人构成违约或侵权。
6.4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6.5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已经或将要对第三人负担的债务,亦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对外担保事实。
6.6 甲方承诺甲方及其经营实体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事件的发生。
6.7 甲方保证其及其经营实体接受乙方监督,按乙方要求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承诺所有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行为合法合规,采取乙方认为必要的措施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
6.8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七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7.1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7.2 乙方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客户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收集到的客户相关信息提供给乙方以外的与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无关的第三方。
7.3 乙方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8.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授信额度内贷款。
8.2 有权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8.3 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的申请。
8.4 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9.1 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乙方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接受乙方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活动的监督。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为开展上述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贷后管理工作,有权查询其在乙方保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借款合同业务项下的个人信息及金融交易信息(包括账务信息)并作为乙方对其个人财务分析的依据/参考。
9.2 应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9.3 应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9.4 乙方要求甲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9.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9.6 本合同确定的授信期限内,若甲方或甲方配偶(如涉及)或其经
营实体(如涉及)发生对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或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籍变更、姓名变更、住所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经济纠纷、资产查封、停业、歇业、解散、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高级管理人员逃匿、涉嫌贪污、受贿、舞弊、违法经营案件等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落实担保措施。
9.7 本合同确定的授信期限内,如甲方申请贷款用于其经营实体的,甲方对其经营实体的经营决策的任何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联营、收购重组、承包租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实施。甲方经营实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8 本合同确定的授信期限内,甲方或甲方配偶(如涉及)或其经营实体(如涉及)计划向第三人借款、处分自有资产或营业收入、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前,均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9.9 如果甲方与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就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
合同或类似合同,该等合同不应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9.10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经济纠纷、资产查封、停业、歇业、解散、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高级管理人员逃匿、涉嫌贪污、受贿、舞弊、违法经营案件、死亡、宣告死亡、失踪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合同相应的担保能力时,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10.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贷款担保有关的资料。
10.2 乙方有权调查、了解甲方个人及经营实体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甲方及经营实体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资信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10.4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0.5 乙方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甲方资信情况和授信担保条件的变化、乙方自身经营情况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情况,对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进行调整,亦可在任何时候、且不需要事先通知的情形下,无条件随时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
10.6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授信申请与审批、用信、授信后管理、信贷服务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有关授权文件的授权向其他合法机构查询甲方的相关必要信息。
10.7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10.8 乙方可以合法筹集的来源于第三方的资金发放贷款。
10.9 甲方知悉并同意,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对应的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乙方转让债权及担保权利时,甲方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应的债权转让与担保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如有)。同时,甲方同意债权转让后继续按照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债权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0.10 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原因暂停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有关服务功能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但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可通过自身网站等渠道提前公告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11.1 乙方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受理甲方的贷款申请,依据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审查甲方贷款申请并作出是否同意提供贷款的决定。
11.2 甲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其授信条件及本合同约定的,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约定履行。
11.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11.4 甲方清偿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协助甲方解除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担保。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及具体借款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甲方违约:
(1)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本合同第六条的声明和保
证为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的。
(3) 甲方拒绝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检查及监督的。
(4) 甲方未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乙方对其使用贷款资金情况的监督的。
(5) 甲方未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或任意一笔贷款的任意一期的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6) 甲方擅自将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7) 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减免第三方债务;恶意延长第三方债务的履行期限;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8) 甲方或其经营实体在授信期限内发生本合同第 9.6 款、第 9.7
款、第 9.8 款约定的情形,使乙方债权的实现受到影响或威胁的。
(9) 担保人或担保物在授信期限内发生本合同第 9.10 款约定的情形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物不符合担保合同的约定,且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0) 甲方或其担保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 甲方或其担保人发生重大负面新闻或出现重大负面信息、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12) 甲方或其担保人在对乙方或其他债权人的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加速到期或付款违约的。
(13) 甲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授信期限内无法联络,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或担保合同的。
(14) 发生其他危及、损害乙方合法权益或乙方认为影响其贷款本息安全的情形。
12.3 一旦发生本条规定的任一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甲方对此不表示任何异议:
(1) 要求甲方限期或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2) 调整、取消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或调整授信期限。
(3) 宣布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和相关费用,并计收罚息、复利及违约金。
(4) 有权立即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或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 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并扣收甲方及其经营实体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存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同时可要求甲方将其账户上存款转为定期存单,作为清偿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息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当乙方根据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则按扣款当日乙方公布的汇率折价计算。
(6) 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过户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公证费、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保全保险费等)。
(7) 行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纠纷的解决
13.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3.2 凡因本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向【】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3.3 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约定【】。
13.4 在诉讼过程中,除所涉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公证、登记等办理及费用承担
14.1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x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①公证 ②登记 ③鉴定 ④评估 ⑤保管 ⑥过户 ⑦提存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生效、终止可以选择下述任一方式:
(1) 如使用USBkey 数字签名或蓝牙key 数字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数字签名、乙方数字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授信额度有效期(含授信额度有效期展期部分)截止且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 如使用中信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开放银行等渠道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电子签名并通过乙方系统审批之日起生效,至授信额度有效期(含授信额度有效期展期部分)截止且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甲方认可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私密问题、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几种组合的认证方式视为本合同项下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
15.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借款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施以任何宽容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被视为乙方对甲方违约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被视为乙方放弃现在或将来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6.3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16.4 通知与送达
16.4.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
(1) 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所预留的身份证住址、手机号码及邮箱地址。
(2)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
(3)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
16.4.2 本合同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
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6.4.3 甲方在本条第 16.4.1 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条第 16.4.2 款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 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16.4.4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如本条约定与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 具体约定
17.1 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总额为(币种)【】(大写金额):【】元,(小写金额)【】元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对甲方已清偿贷款对应的授信额度,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不可循环使用;
(2) 可循环使用。
如涉及授信额度调整,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中信银行个人贷款线上服
务平台的记录和页面展示为准。
17.2 本合同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最晚到期日为【】年【】月【】日。具体贷款的起始日及到期日由具体借款合同另行约定,起始日应在上述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最晚到期日。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及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最晚到期日不应解释为任何一笔具体贷款的到期日。
本合同授信额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如甲方符合乙方授信顺延条件的,本合同授信额度有效期将从到期之日起自动展期【】个月,展期次数最多为【】次,展期后的授信额度有效期期限届满日不得晚于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最晚到期日,但甲方向乙方书面提出不再顺延的除外。授信额度有效期是否展期成功以乙方审核结果为准,展期成功后的授信额度有效期以中信银行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的记录和页面展示为准。
17.3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17.4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合同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具体借款合同,甲方在以下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本金直接占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
(1)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2)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3)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4)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
(5) 【】。
17.5 除第 17.4 款中列示的合同外,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经具体借款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借款合同亦可作为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合同构成一套不可分割的合同体系。
17.6 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担保合同中的担保:
(1)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担保方式:【】。
(2) 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担保方式:【】。
(3) 【】。
17.7 其他约定事项
【】。
17.8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合同条款。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7.9 甲方配偶在本合同签字的,即代表甲方配偶已知悉本合同约定,同意甲方向乙方提出授信申请,并自愿与甲方承担本合同及相关具体借款合同约定之责任。
17.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向乙方投诉或咨询:拨打乙方服务电话 “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到乙方
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年 月 日
甲方配偶: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