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中韩人寿〔2019〕年金保险 001 号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xxx来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退还保险费 1.5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本合同保单账户每月结算投资收益 5.5
❖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7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合同终止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4.1 保险费的支付
5.保单账户
5.1 账户设立
5.2 初始费用
5.3 保单管理费
5.4 持续奖金
8.2 未还款项
8.3 合同内容变更
8.4 联系方式变更
8.5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5 | 结算利率 | 9.2 | 保单周年日 |
2.1 保险期间 | 5.6 | 最低保证利率 | 9.3 | 周岁 |
2.2 保险责任 | 5.7 |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9.4 | 有效身份证件 |
2.3 责任免除 | 5.8 | 保单贷款 | 9.5 | 毒品 |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6.合同解除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2 退保费用
7.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4. 保险费的支付
8.1 年龄错误
9.6 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8 无有效行驶证
9.9 现金价值
9.10 情形复杂
9.11 本合同约定利率
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xxx来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xxx来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详见释义 9.1)、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 9.2)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
1.4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详见释义 9.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 |
1.5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详见释义 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年金 | 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小者给付当期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年金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 (1)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5%; (2)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20%。 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选择 以下任一时间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但年金首次领取日不得早于第 5 个保单周年日: |
(1)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3)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4)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当保单账户价值低于 500 元时,我们停止给付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当 保单账户价值重新大于或等于 500 元时,我们继续给付年金。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年金、累计的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2)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 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 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 9.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9.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受益人的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各项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详见释义 9.10)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 |
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自主交纳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自主交纳保险费包括投保时的趸交保险费(即投保时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生效后的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随时追加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来自于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保单红利。 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
5. | 保单账户 | |
5.1 | 账户设立 | 我们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设立保单账户。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账户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的相关信息。 |
5.2 | 初始费用 | 我们对您支付的保险费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对于自主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初始费用为自主交纳保险费的 3%。对于转入保险费,本合同的初始费用为转入保险费的 1%。 |
5.3 | 保单管理费 | 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为零。 |
5.4 | 持续奖金 | 若本合同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仍有效的,我们按第四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前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给付持续奖金。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的持续奖金为第四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至第五个保单周年日 (含当日)期间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第七个保单周年日的持续奖金为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至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期间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后续年度以此类推。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
5.5 | 结算利率 |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具体时间为零时。我们在结算日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单利结算。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下一个结算利率公布前本合同未结息的 |
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 ||
5.6 | 最低保证利率 |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0%,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8108%。 |
5.7 |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实际领取金额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金额。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您申请部分领取时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 500 元,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 500 元。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给付的年金与部分领取申请金额之和以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20%为限。 本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为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 ||
第 1 保单年度 5% | ||
第 2 保单年度 4% | ||
第 3 保单年度 3% | ||
第 4 保单年度 2% | ||
第 5 保单年度 1% | ||
第 6 保单年度及以后 0% | ||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5.8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详见释义 9.11)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
6. | 合同解除 | |
6.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或者受 |
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我们的,我们有权拒 绝您解除合同的申请。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6.2 | 退保费用 |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需支付退保费用。 本合同退保费用为您退保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率第 1 保单年度 5% 第 2 保单年度 4% 第 3 保单年度 3% 第 4 保单年度 2% 第 5 保单年度 1% 第 6 保单年度及以后 0% |
7 |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
7.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保险条款“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
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 ||
8.2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您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8.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5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国法律。 |
9.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保单周年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下个月第一日为对应日。 |
9.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证件。 |
9.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件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9.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或临时号牌; |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9.9 | 现金价值 | 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
9.10 | 情形复杂 |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
9.11 | 本合同约定利率 | 由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宣布时间为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该利率将根据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保留修改该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