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A3302120280022156002)
鄞州区大嵩围塘绿化、道路、内河项目(一阶段)施 工
(招标编号:A3302120280022156002)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宁波湾区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倬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3 年 12 月 22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各标段均为 450 日历天(其中浅层处理部分真空预压后回填渣土至暂定黄海标高+2.3m(最终标高以施工图为准)及以上 需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验收合格)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其他: /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 时间和地点: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x x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 款要求、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如有)等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 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品 茗电子交易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 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须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 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 标,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1、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封面;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扫描件]; 4、开标当日所在周的周一(或开标当日前一周的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的证明资料截图扫描件; 5、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的扫描件] (温馨提醒:根据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2022 年 1 月 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记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 7、承诺函; 8、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若有,格式自拟)。 (二)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 1、技术标封面; 2、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及如下附表: 1)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2)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3)劳动力计划表; 4)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5)施工总平面图; 6)临时用地表; 3、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相关证书; 4、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5、主要人员简历表; 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资信标包括但不仅限于: 1.资信标封面; 2.资信标自评表; 3.资信分评审涉及的证明资料扫描件:由投标人根据本工程评标办法中资信评审的要求进行编制,所涉及的资料扫描件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需编入资信标中。 注:投标人未提交资信标的作否决投标处理,未提交资信标相应内容的该项只得最低分。 (四)商务标包括但不仅限于: 1、商务标封面;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封面及投标总价表等内容无需加盖编制人造价人员专用章及签字); 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6899.7339 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 3449.088 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5.00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0 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总) 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伍拾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 xx 地址: xxxxxxxxxx 000 x XX000 xxxxx 0 xx 0 x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其他: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3.其他: 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 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5.0.0.1”制作生成后缀名为“.已加密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 (2)“品茗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服务技术支持:品茗技术支持联系人为:。 |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 “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登 录宁波市公共资源品茗网上交易系统,点击网站首页的【进入开标大厅】入口进入)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 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开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公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若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4)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5)招标人自行选择系数抽取方式,□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特别说明:如为多标段招标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 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如 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本条不适用,招标人另行写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明商务标开评流程)。 |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3)其他: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15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 1.招标人(□是/☑否)组织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2.定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定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依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22]2号)要求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 ; 3.定标委员会各推荐 1 名中标人。 |
7.4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合同价款的 1%-2%,采用浮动机制。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体按照甬建发〔2014〕17 号、甬建发〔2015〕139 号、甬金 办〔2015〕51 号、甬建函[2017]96 号及浙建[2020]7 号文件就低计取[符合甬建发[2017]110 号文件的享受同等待遇(名单详见甬金办[2017]112 号文件),若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 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 | ||
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 ||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 ||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 定内容的; |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 Optane_0000 、 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 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 |
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 | ||
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 ||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 | ||
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随身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 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 ||
(7)其他: /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 | ||
格及其他要求的; | ||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7)其他: 提供投标人于开标当日所在周的周一(或开 标当日前一周的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的证明资料截图扫描件;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项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2)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15)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7)其他: / 4.详细评审内容: (1)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6)其他: /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陈述或答辩 | 1.陈述或答辩人: / 2.陈述或答辩方式: □现场陈述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 3.陈述或答辩地点: / 4.陈述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陈述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 (3)陈述或答辩形式: / (4)陈述或答辩人应在陈述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陈述或答辩人辩; (5)参加陈述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 / 4.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 / (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实施 BIM 的内容: /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0.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 11.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 |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 宁波湾区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鄞东南路 111 号联系方式:0574-88194166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 地址: 鄞州区蕙江路 567 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电话: 0574-88225165 |
10.9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 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 2020 年 07 月 0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0.11 | 中标后是否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中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的份数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通过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中标人中标后通过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导 出并打印成册提交招标人作为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依据,并提供商务报价软件版 。 |
□10.12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 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
10.13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 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 人。 |
10.15 | 其他 | /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复制件;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具备职称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见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 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 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交通项目双信封开标的按招标文件格式。
31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
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明: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
文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评定分离”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详细评审因素:见资信标评审表、商务标评审表、技术标评审表。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2.1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选择进入各标段定性评审的投标人:
(1)通过初步评审的标段投标人数量≤15 家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均进入标段定性评审。
(2)通过初步评审的标段投标人数量>15 家的,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进行资信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择前 15 家投标人均进入标段定性评审。
评审得分=资信分。(评审得分相同的,根据开标当日投标人在品茗网上交易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顺序确定其抽签号,例:第一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签号为 1,以此类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
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定性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理由,并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投票票数总和为该投标人最终得票数,按最终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标段中标候选人,推荐的数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3.2 款规定。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多于标段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的,则全部推荐为标段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以不排序的形式推荐标段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Ⅰ标段商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Ⅰ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 68997339 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 3449088 元(含税)。 |
投标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报价区间,各标段投标报价区间为标段招标控制价浮动-5%至-10%,即Ⅰ标段投标合理报价为 62442514 元至 65719926 元(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具体见补充文件) 投标人标段投标报价高于标段合理报价范围上限但未超过标段招标控制价的或低于标段合理报价范围下限的由评标委员会在定性评审中作为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投标报价区间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 |
风险控制价 | 风险控制价= 招标文件约定合理范围下限。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 |
1.商务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商务标定性评审 |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商务标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附表. Ⅰ标段资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评审等级及得分 |
基本分值 | / | 投标人统一得 30 分 |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适用于设置招标要求相应类别信用等级的招标项目:以开标之日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企业(专业承包领域) 的信用等级为准。 | A 级,得 60 分 |
B 级,得 50 分 | ||
C 级,得 40 分 | ||
D 级,得 30 分 | ||
其他情形,得 0 分 | ||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包括服务 | 提供符合要求的 4 项证明 | |
响应时间、应急方案、人员配置、荣誉奖项、相关 | 材料的,在优中赋分。 | |
经验)自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投 | 优:4 分(含)-5 分(含) | |
其他 | 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独立打分,评分最大范围在 3 | |
分至 5 分之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 | 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
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得 | 不足 4 项的,在良中赋分。 | |
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良:3 分(含)-4 分(不含) | |
备注:1、资信评审所涉及的证明资料(招标文件另有说明除外)必须按要求编入资信标中,证明资料应扫描清晰,便于辨认审查。未将证明资料按要求编入资信标中或证明资料内容不全的,相应评审内容不予认可,相应评审项不得分。 2、如投标人未提供资信标,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资信标得分为各评审项得分之和。其中,资信标得分和分项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予保留。 |
附表.Ⅰ标段技术标评审表
序 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评审意见 |
1 | 施工方案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进度、质量、合同、条款等) 是否齐全、完整、合理 | |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及现场平面布置 | |||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土方清运方案 | |||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措施 | |||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冬、雨季、台风等当地特殊天气的 保证措施 | |||
2 | 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 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是否合理、可行 | |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是否完整、合理,能满足招标 工期要求 | |||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 |||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材料、设备质量保证措施 | |||
3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 |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 |||
4 | 拟投入的施工 机械设备 | 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能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 | |
5 | 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 | 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满足项目施工需要,项目负 责人是否具有施工过程中应急处置、安全管控的相关能力。 | |
6 | 对本工程的工期、重点、难点、质量等合理化建议及措 施 | 对本工程的工期、重点、难点、质量等合理化建议及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 |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 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1.定标办法:
Ⅰ标段、Ⅱ标段、Ⅲ标段均按以下定标办法及规则分别进行定标。
Ⅰ标段、Ⅱ标段、Ⅲ标段定标均采用 票决价格法 。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本章规定的定标因素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某个标段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家的,采用直接票决法确定中标人,具体规则如下:定标委 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根据定标因素,采用记名并注明理由的方式投标,每人一票(不得弃权及重复投票)。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
2.定标因素:
(1)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及后期服务能力; (2)价格因素;
(3)信用评价;
(4)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5)其他。
3.定标程序:
定标委员会按照Ⅰ标段、Ⅱ标段、Ⅲ标段的先后顺序分别进行定标,前标段的中标人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定标程序,且不得为后续标段的中标人,Ⅰ标段、Ⅱ标段、Ⅲ标段定标程序如下:
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大于 5 家的则按以下程序进行定标(若 3 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5 家的,则直接进入第二轮)。
第一轮:票决
每个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所有中标候选人采用记名并说明理由的方式进行投票(不得弃权及重复投票),票决 5 家并排序,投票规则为:第一名得 5 票、第二名得 4票、第三名得 3 票、第四名得 2 票、第五名得 1 票,其余得 0 票。各中标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给出的票数合计,按得票总数从高到低确定排名前 5 家中标候选人进入第二轮定标,若得票总数相同且影响前 5 家排序的,则再次对得票相同的单位进行投票以决定最终排名,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 1 票,不得弃权及重复投票。
定标委员会成员将最高票数投给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票决说明中阐述具体理由。报价明显高于的量化标准如下:如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报价≥进入定标程序的所有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算数平均值×103%的,视为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
第二轮:确定中标人
由定标委员会对所有进入第二轮的中标候选人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
1 名中标人。具体价格定标方法如下:
(1)定标衡量值=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评审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权重
B+评审控制价*(1+浮动率 A )*(1 一权重 B )。此公式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予保留。
投标评审价指投标报价剔除招标文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以后的价格;评审控制价指招标控制价剔除招标文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以后的价格。
定标衡量值中的浮动率 A 、权重 B 由招标(代理)人随机摇号确定,球号对应如下:
Ⅰ标段、II标段、Ⅲ标段球号对应表
球号 | 浮动率A | 权重B |
1 | -5.0% | 30% |
2 | -5.5% | 32% |
3 | -6.0% | 34% |
4 | -6.5% | 36% |
5 | -7.0% | 38% |
6 | -7.5% | 40% |
7 | -8.0% | 42% |
8 | -8.5% | 44% |
9 | -9.0% | 46% |
10 | -9.5% | 48% |
11 | -10.0% | 50% |
随机抽取的球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各标段随机抽取的数值(浮动率A与权重B)应分别抽取。
(2)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满分为 100 分,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与定标衡量值一致的,得 100分:每高于定标衡量值 0.5%的,扣 2 分:每低于定标衡量值 0.5%的,扣 1 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①投标评审价等于定标衡量值的,投标报价得分=100;
②投标评审价高于定标衡量值的,投标报价得分=100-(投标评审价﹣定标衡量值)/定标衡量值*400;
③投标评审价低于定标衡量值的,投标报价得分=100-(定标衡量值﹣投标评审价)/定标衡量值*200。
(3)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投标报价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若投标 报价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排序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时,则以第一轮票数高的排名在 前,若第一轮票数也相同,则由定标委员会再次对得票相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直至得票数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一家时,确定该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
4.中标价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5.本定标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定标过程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表决。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不会签订任何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鄞州区大嵩围塘绿化、道路、内河项目(一阶段) 工程 标段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开工报告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竣工报告竣工日期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按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安全目标:合格。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5)不可竞争费: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可调总价 。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招标文件(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相关会议纪要及补充通知;
(4)投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 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 一般约定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宁波市鄞州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在合同签署生效后,如果上述标准规范及文件作了修改或颁布实施新的规范
标准,则承包人应遵守上述修改后或颁布的规范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
不另行提供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相关会议纪要及补充通知;
(6)投标文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八套,另外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外流。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 7 天,其他文
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 7 天;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或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计
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其他文件提供期限发包人另行规定;当发包人要求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
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按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八套;若发包人需要额外份数的文件,承包人应及时无偿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和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14 个工作日内。若因承包人提交的文
件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则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 7 日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修改
后重新提交文件,修改期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且修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若因非承包人原因
造成延期审批的且影响施工关键线路,则工期相应予以顺延,但不赔偿工期顺延期间的承包
人的利润及损失。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其余范
围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
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通道。场地内临时及出入通道的修建与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
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
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所有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计。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自行踏勘现场,如现场施工条件(如道路、交通等)不能满足本项
目施工要求的,需增加道路、交通、周边道路路口监控、外围协调的相关费用已计入合同总
价中(承包人报价时综合考虑),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用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2)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详见专用条款 10.4 条款。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 不需 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免费提供完整的纸质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提供的纸质资料份数需满足管理方要求,另需提供含上述完整竣工资料的电子光盘 2 张)。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准确。竣工资料备案将由承包人完成。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 2 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准确、目录清晰,要求除施工蓝图以外的竣工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归档装盒并标明目录,要求施工蓝图统一折 叠为 A4 篇幅并按单体成册;且须报监理人核对,并签章后交发包人确认;发包人确认后如发 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有误或有缺失,承包人须无条件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10)自行解决因采取施工措施须借用的红线外临时用地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在退还使用过的临时用地前应恢复该临时用地原有的使用功能,如因承包人撤离前未按要求进行恢复或未达到使用标准,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1)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的上岗证及有关设备的年检合格证。
(1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备发电机组,满足不同施工阶段的正常施工需要, 不得因外供停电或现场供电容量不足而影响工期,费用包括在定额用电含量中,不再另计。 水、电费按实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支付时按实扣回(发包人只提供相应的收 据,相应税金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的日常管理与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电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使用过程中的保管、安全等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 与发包人无涉。
(1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已知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进行现场踏勘,并在 投标时已考虑了保护工作可能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期间发生的损害修复、赔偿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根据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对红线外的周边市政管线进行清淤、清 理等);如承包人发现事先未知的地下管线、文物等,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保护好现场,会同 有关部门采取处理措施,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4)承包人应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处理不当造成的罚款。
(15)承包人应协调并处理好与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附近有关单位、附近居民的关系,做好与周边和谐共建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与公安、水利、市政、环保、排污排水、交通、治安、绿化、卫生等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方面的关系由承包人自己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并按要求办妥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
(16)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和上级部门对本项目的各项检查落实工作。
(17)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少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提供带空调的办公室六间(每间 20 平方米左右)、办公用设施齐全并接通网络等通讯设施,水费、电费、设施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对于发包人招标时提供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选择招标参考品牌同等档次及以上的产品,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使用。承包人不得与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的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设备供应合同。
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样品制作费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
另行支付。
(19)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自行 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相应设施费用,按要求设置非夜间照明等。如施工期间发生 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民事、劳动等纠纷,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与发包人无涉。施工场地临时围墙的修建及养护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临时围墙须按
《宁波市建设工地围挡指导及标准范例(2018 版)》文件要求实施,同时须满足当地政府相
关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做好临时围墙的维护工作,竣工验收前根据招标人要求
及时完成该围墙拆除、清理和处置工作。
(20)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现场应达到以下要求:多余材料、半成品、自有设备撤离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并清理完毕,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宁波市政府规定的宁波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含鄞州区有关规定),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21)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将工程移交给接管单位,完成工程移交等相关手续, 期间承包人应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维养工作,如有受损、被盗等由承包人负责。
(22)本工程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审核,同时如有审计的,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相关审核或审计工作。
如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结算审计,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约定合理的上报预算、结算,追加收费由承包人承担。结算追加费的计算方法按浙价服〔2009〕84 号文件执行。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结算审核,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应积极配合,依据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约定,合理上报工程预算、结算、过程中的联系单 及签证单。如跟踪审计单位在上述结算、过程中的联系单及签证单审核过程中,审核金额有 核增、核减事项的,承包人应承担跟踪审计追加费,审计追加收费由核增、核减二部分组成,核增部分按核增额的 5%计审计费,核减部分按核减额(核增、核减不相抵)超过送审造价 5%以外部分的 5%计审计费。承包人需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向审计机构付清审计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付清审计费用后再行支付工程进度款。
(23)根据《关于强化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甬建函[2021]142 号),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必须由发包人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协议。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但不免除承包人自己需承担的产品自检及合格义务,检测费用按发包人实际检测费用支付金额
从承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中扣回。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8〕22 号)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费(仅指现场检测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如需复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做好桩基检测等各项检测时的配合工作,包括提供满足静载检测荷载要求的道路和场地、提供挖机及场地机械配合作业,相关配合费用不另计。
本项目如需专项检测的,检测费用约定如下:
专项检测由发包人负责的包括:第三方沉降观测、节能检测、技防检测、消防专项检测、生活水检测、场地承载力检测、人防专项检测、防冲撞检测、海绵专项检测(场检部分由建 设单位负责,实验室检测由承包人负责)。其他产生的检测费用一律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如遇 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新的政策文件规定的调整需要发包人进行支付的检测费按新的政 策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方检测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且只承担首次的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 格导致需要复测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承包人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根据国家规范强制要求及项目所在城市建设行业相关规定必须进行现场抽样送检的,必须在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在场监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超出国家规范强制要求及项目所在城市建设行业相关规定外的材料设备,如发包人提出抽样送检,如合格,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如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以及产生的所有损失并直至整改合格。
(24)承包人若发现施工图纸有任何错误或异常,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凡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变更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按变更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图纸及时执行,不得推脱新增的工作内容或对减少的工作内容提出索赔。
(25)承包人需无条件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分包招标工作,并按招标文件约定订立分包合同,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二次招标工作滞后影响总工期的,工期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均不予补偿。
(26)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书面、影像等资料的要求:对于工程结算中施工图纸、各类联系单中描述不清的事项,承包人应提供有关原始书面、影像等资料,否则,不计入结算内容。
(27)承包人应在整个承包工程中进行全过程控制,对可能会影响到工地安全和正常施工秩序的事件制定预防措施,负责做好施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若发生
民工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等事宜而聚众闹事、占领工地、妨碍工程或发包人正常工作类事件,承包人须立刻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解决,以确保本工程的进行不会受到影响。若承包人在有关事件发生后 3 天内仍不能处理完毕,发包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发放民工工资等一切必要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直至解决纠纷事件。在上述事件发生情况下,视为承包人没有尽到合同文件所要求的管理责任,承包人须承担工期延误、额外费用增加及法律上和诉讼上的一切责任,而发包人有权将上述控制事态发展的费用,从按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内全部扣除,或作为债项而向承包人追讨。
(28)本项目如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按照文件规定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相关管理要求,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发包人不予补偿。塔吊布置方案需考虑群塔施工安全因素(回转半径、防碰撞),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条款所涉及的相关费用,除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以上条款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且均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计取。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天工
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5000 元/次,违约金
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 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因项目经理 调离承包人单位、死亡、重大疾病(按 2007 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或甬 建发〔2016〕200 号第十三条涉及的情况,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后允许更换,上述原因以外自 行更换项目经理的均视为擅自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 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违约金 50000 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
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
如因项目经理调离承包人单位、重大疾病(按 2007 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或甬建发〔2016〕200 号第十三条涉及的情况等原因,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后更换的,处违约金(死亡除外)20000 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 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同时扣罚违约金 50000 元/次,违约金从投 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 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 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预算员)无法履行职责的, 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同时扣罚违约金(主要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扣 罚 10000 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 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 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情节严重的,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5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1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处违约金 10000元/人/次,擅自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技术负责人外)处违约金 5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调离承包人单位、重大疾病(按 2007 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 使用规范》)或甬建发〔2016〕200 号第十三条涉及的情况等原因,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后更换 的,处违约金(死亡除外)10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 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2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履约担保的 20%)”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5 分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 履约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
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 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C、保险保单)。
① 如提供履约保函的,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8 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② 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本市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讫证明。
③如提供履约保险保单的,向发包人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单位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出具的符合本合同附件 8《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格式的保险保单一份。
(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具体按照甬建发〔2014〕17 号、甬建发〔2015〕139 号、甬金办〔2015〕51 号、甬建函[2017]96 号及浙建[2020]7 号文件就低计取[符合甬建发[2017]110号文件的享受同等待遇(名单详见甬金办[2017]112 号文件),若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最新的文件为准],为签约合同价的 。同一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
(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管理内容:按现行监理规范有关要求及本工程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
理合同》之相关约定执行,监理合同为本合同的备查文件,合同双方备查。
关于监理人的管理权限:详见本工程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所授予监理人
的所有权利。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
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
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监理人与承包人午餐搭伙,
费用由监理人自理。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24 小
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发生重大死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发包人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标准为:每重伤一人处罚 50000 元,每死亡一人处罚 30000 元。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发包人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另给予 30000 元/次的处罚。
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维护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应符合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文件要求。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在开工后 C (A、
14;/ B、21;/ C、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额的 80%,剩余费用竣工时,全额结清。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
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 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和监
理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不视为同意,承包人应催促发包人和监理人尽快确认。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4.2 承包人进场2周内组织现场地貌地形复测,成果提交监理单位复测确认,作为工作界面及计量依据。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 10000 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发包人提供的地勘资料或地下管线等资料所反应的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
文条件不属于“不利物质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
(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3)日最高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
因此导致的机械台班停置、人员窝工、停工等损失。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提前竣工奖励为 0 元/天。
8. 材料与设备
(1)必须符合设计和招标文件确定的品牌、规格、等级的要求。严禁使用“三无产品”;主要建筑材料应按质监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做好试验工作,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进场前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安装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图纸中未明确具体规格型号的,承包人所选用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签证同意。
(4)重要材料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照片、样品等,并会同发包人共同看样,经发包人同意后进行采购。
(5)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重新采购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无信息价材料及设备采购的价格确定应事先征求发包人的意见,否则发包人不予签证。
(7)发包人有权变更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所列材料设备。其中承包人选用的材料品牌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材料品牌,并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因发包人要求变更的,则按签证价进行补差。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监理
人、发包人的要求报送。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和租赁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从旁协助。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合同变更。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赶工补偿:已发包人审批的赶工措施为补偿依据;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当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本项第(4)款“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处理,并结合中标
浮动率浮动后提出综合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 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若合同中存在 2 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且综合单价不同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建筑渣土处置费后的价格。
(4)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
1)计价依据:
(一)清单工程量: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相应专业的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
(二)取费标准:
1、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各专业工程按相应工程中值取定。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费率按相应专业中值计取,仅计取了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3、其他项目费不计;
4、规费费率:按相应工程标准费率的 30%计取(如有新的政策性文件,从其规定);
6、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浙建建发[2022]37 号文规定计取;
7、增值税税率:根据浙建建发(2019)92 号文件按一般计税费率 9%计取。
(三)人工、材料信息价:人工信息价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3 年 11 月刊。材料价格根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3 年 11 月刊除税信息价计入,《宁 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缺项材料按《浙江造价信息》2023 年第 11 期除税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同期除税市场价。
(四)预算编制软件:品茗胜算造价计控软件 V7.0。
结算时承包人应提供土方等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的有效证明。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 10.4.1.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3)以“项”计的措施项目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做调整。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10.4.2.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申报变更费用,变更费用应根据合同价款和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10.4.2.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出提前或延长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10.4.2.3 工程变更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单项工程变更金额 0-10 万元的,由发包人负 责审核。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 10-100 万元且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 10%(含)以内的,由发包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实施,并于审核后 7 天内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备案。单项工 程变更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工程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 10%以上的,由发包人在变更实施 前,经发包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批。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 500 万元以上时及以后发生的所有变更,必须报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批,同时对之 前发生的变更进行评估。
10.4.2.4 若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报告。若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决定,按合同“20.争议解决”处理。
10.4.2.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 10.4.1.1 目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
①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②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3)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4)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 种方式确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结算时按招标确定的综合单价进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选择供应单位,经发包人确认的竞争性谈判或询价产生的价格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最终以审计审定为准;或当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资料、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价依据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以审计审定为准。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用于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使用时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合同当事人约定:不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
(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国有投资项目应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格采用一般计税法。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其中: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1 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低于本项目工程数量幅度 15%,或合同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低于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内。
1.2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综合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套用当期《浙江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与 2023 年 11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套用当期《浙江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低于 5%。
1.3 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的错误推论、
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
1.4 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可调以外的情况(如:合同约定的各类单项价款包干项目,合同“变更的范围” 约定的范围以外的不可调项目等)。
1.5 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的价格组成(不含规费和税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的价格调整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0.4 条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发包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在承 包人提交了规定数额的履约担保且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支付工程预付款(经审计确认)。承包人须上报切实可行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核确认,否则发包人将 暂不支付预付款。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应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的专业工程造价、
暂列金。
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预付款在支付月进度款的同期按月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 30%比例扣回,直至第六个月扣完为止。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支付期限及额度:
(1)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 80%,在次月支付(须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监理人审核确认)。
(2)按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整的竣工图、结算资料,并经一审审核后支付至至结算价的 85%须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监理人审核确认);
(3)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在全部审计结束后(即发包人审核后)且农民工工资账户注销完成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付清余款。
(4)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以上工程款及合同价款均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如临时水电申请是以发包人名义申请及支付水电费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扣除水电费。
工程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原因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5)资金监管约定:本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 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 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 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 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 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人社发〔2022〕29 号)等规定(按照最新文件执行),人工工资分账比例为工程款总额的 20%,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专门用于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工资专用账户仅用于支付本项目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按月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如承包人未及时拨付工资款导致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情况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各项验收完成,且监理人、发包人对初步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认可后,承包人提交正式竣工验收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后 28 天内审核完毕,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组织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几方参建责任主体的代表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根据综合验收会议精神出具竣工综合验收会议纪要。自竣工综合验收会议当日起视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竣工验收结论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根据各地区政府规定)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机关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浅层基础处理要求:
1、处理面以下 0~1.5m 深度范围内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48kPa、1.5m 以下深度范围内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30kPa(根据项目实际要求)
2、真空预压区处理厚度内平均固结度达到 90%以上(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5.2.22 条)
3、真空预压后回填渣土至暂定黄海标高+2.3m 及以上,满足临时道路的标高要求,形成基本路网(根据项目要求)
4、根据甲方要求实施的施工先行试验段产生的数据作为剩余施工验收要求和结算依据。
5、同时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施工规范、设计规范等。深层基础处理要求:
1、承载力特征值 fak≥60kPa(根据项目实际要求)
2、真空预压区处理厚度内平均固结度达到 90%以上(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5.2.22 条)
3、工后沉降:一般路段主干路区域≤30cm,次干路区域≤50cm(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6.2.8 条)
4、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路床顶面以下 0~0.8m 压实度应分别达到 96%、95%、94%;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路床顶面以下 0.8m~1.5m 压实度应分别达到 94%、93%、92%。(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 4.6.2 条)
5、深层地基处理完毕后,形成最终填方路基地面标高+2.0m(根据项目要求)
6、根据甲方要求实施的施工先行试验段产生的数据作为剩余施工验收要求和结算依据。
7、同时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施工规范、设计规范等。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工程接收部门移交工程的期限:在出具竣工综合验收会议纪要后 7 天内完成工
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 5 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移交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 5 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
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无息返还承包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
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 3 份。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 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60 天内完成
核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申请单后 180 天内完成审批并报
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
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20 天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具结算报告,
经承包人发函催告后又无任何理由(不含二审因素)表明对承包人结算事项疑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审计时间暂定为提交符合
要求的资料后 180 天内完成,如因二审周期延迟的,承包人不得以此提出索赔。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 内提出,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 。
14.2.2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 21 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提交 3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1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
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
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①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②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③如提供质量保证保险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在签订合同前与保险公司签订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并提供给发包人。
(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 15.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 %,具体按照甬建发〔2014〕17 号、甬建发〔2015〕
139 号、甬建函【2017】96 号、甬建发【2017】110 号、甬金办【2017】112 号、浙建
【2020】7 号文件执行(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最新的文件为准)。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
(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保修期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 48 小时内(含 48小时);承包人未及时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寻找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予以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由工程担保人在支付担保金额内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偿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项目无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承包人工期赔偿标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两倍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违约金不超过承包人工期赔偿标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此之外,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偿由于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16.1.3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供应责任而致工期耽误的,发
包人同意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应及时办妥工期顺延手续。发包人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
如造成关键线路延期,承包人办妥手续后,则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但不支付利润。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民工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等事宜而聚众闹事、占领工地、妨碍工程或发包人正常工作等类似事件,承包人须立刻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解决,以确保本工程的进行不会受到影响。若承包人在有关事件发生后 3 天内仍不能处理完毕,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代为支付工资且在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并按履约担保的 50%的金额进行处罚。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例如以发包人未签证费用为理由的 停工),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包括工期、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每停工一次支付 违约金 5 万元。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现场施工人员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力、机械等配 置要求,若在发包人或监理人提醒一次后,在通知整改期限后,承包人在人力、机械等的配 置上仍不满足要求的,视为变相停工,每发现一次罚款 10 万元。承包人需无条件服从监理、发包人的开工指令,若监理人、发包人发出指令后 10 天,承包人仍没有开工,则发包人有权 直接解除合同,并抄告监管部门扣罚全部履约担保。
(3)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 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10000 元/ 天,最高限额为:履约担保的 3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支 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且同时扣除履约担保的 30%。
上述违约金的处罚并不能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在限期内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改的或经发包人催告后拒不改正或连续三次改正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由此造成的进退场、招投标费用及其他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 56 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6.2.3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
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保险后到发包人处备
案。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 应当 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后到发包人处备案。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不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择 3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
审员。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5 补充条款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前期工作中如场地平整、前期水电、原场地标高测量等方面予以配合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如有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生活、管理用房等,应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及发包人的指令由承包人无偿拆除。本工程搭设施工用临时办公房、生活用房、材料加工制作及堆场等所需场地,由承包人踏勘现场后自行解决,如现场施工场地受限,由承包人自行租赁房屋或租借场地搭设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已由承包人在报价时自行综合考虑,并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施工临时用房及其基础、临时道路等应及时拆除或破除,不得影响后续综合管线、附属、景观绿化等工程施工,拆除及其垃圾外运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补偿。
3、本工程土方按场内土方平衡后外运考虑。后期土方(含泥浆)结算需提供清运证、消纳处置证明等相关资料,未提供清运证或有效消纳处置证明的不予计取费用(两证不符的不予计取费用)。确因特殊情况工期紧张无法办理清运证的应按照相关文件结算。
4、投标单位应充分预估因恶劣天气、疫情爆发、政策调整、规划调整、塘渣供应、渣土供应等不确定因素给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愿意接受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全过程咨询人、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可顺延相应工期。
5、根据鄞州区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本项目如须进行二次审计,工程结算造价以二审审定造价为准,二次审计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如二审审定造价少于已支付工程款的,多支付部分款项承包人应予无条件退回,并同时另行提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6、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在核实、修改和补充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达成一致前,导致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支付,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移交工程。
7、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承包人违约并进行处罚的,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扣除,且承包人应于处罚事项发生后 30 日历天内补足履约担保金额,如承包人拒绝及时补足的,在发包人正式通知后仍未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处以罚金,处罚金额按 50000 元/次,并有权解除合同,处罚金额在工程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
8、在确保工期的前提下,对土方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不得含有工程泥浆等高含水率土、污染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要求基本均匀,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 腐植土、杂填土、大石块、桩头等建筑垃圾,不得含有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有机杂质, 确保建筑渣土基本均匀和环保无毒无害。
9、场外渣土运输安全文明等由第三方渣土运输单位负责。
10、中标单位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工作。
11、本项目一阶段施工分两批次处理,即浅层处理和深层处理,其中深层处理图纸需经过浅层施工后检测调整图纸的(目前深层图纸仅为招标图),投标人需考虑后期浅层处理结束后存在停工检测并调整深层处理部分图纸的情况,停工期间投标单位仍对项目安全负责,其间产生的一切费用中标人自行考虑。
12、浅层处理阶段真空预压后回填渣土至暂定黄海标高+2.3m 需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完成,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未完成,作罚款 10 万元处理且每延后一天按照 1 万元每天另行处罚。
13、浅层处理真空预压后回填渣土回填标高由乙方委托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正式报告为准,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施工范围超过红线,要积极消除影响并按鄞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进行整改,视整改情况最高处罚 20 万元/次。
15、未尽事项,另行约定。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如有)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如有):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 9:支付保函格式
附件 10:质量保证金保函 附件 11:合同尾款预付保函附件 12-1:材料暂估价表
附件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附件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件 13:廉政合同
附件 14:安全生产合同
注:附件格式详见施工示范文本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面积 | 型式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
83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 级 | 供 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程内
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
予以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七、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工程结算总价的 %(保修金不计息), 具体按甬建发〔2014〕
17 号、甬建发〔2015〕139 号、甬建函【2017】96 号、甬建发【2017】110 号、甬金办
【2017】112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文件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2、保修期从发包人批准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合同保修期间,对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须予以赔偿。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 28 天内结清(无息)。
发包人(单位法人章): 承包人(单位法人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 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
履约保函
办理日期:年月日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承包商名称,以下称“承包商”)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商取得竣工验收记录后日内。
你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你方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代为承包商履行主合同剩余部分义务。
(3)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并随附本保函原件。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你方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对索赔的理由的书面确认意见及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你方则需提供证明承包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我方收到本保函原件和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超出本约定期限的,无论本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本保函不得转让,我方对除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后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 9
支付担保
办理日期:年月日保函编号:№
(承包商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商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合同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如主合同约定承包商提交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合同款应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款支付之日后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合同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合同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合同款的证明材料,并随附本保函原件。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及支付款项到达的账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合同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法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我方收到本保函原件和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
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超出本约定期限的,无论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 本保函不得转让,我方对除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后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 10
(发包人名称):
质量保证金保函
办理日期:年月日保函编号:№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于年月日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签订了(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修复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的修复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结算价款)价格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你方按主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
照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履行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代为承包人履行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
(3)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委托他人修复造成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证明材料,并随附本保函原件。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约定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承包人的修复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本保函原件和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超出本约定期限的,无论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 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 本保函不得转让,我方对除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后生效。担保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合同尾款预付保函
办理日期:年月日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在(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中约定,你方将在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下称“审计”)办结前向承包人先预付经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以下称“预付合同尾款”),应承包人申请,我方为承包人履行退还部分或全部你方预付的合同尾款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保证的范围是当审计报告确认的合同尾款金额小于你方预付给承包人的合同尾款金额时,承包人未按要求退还你方相应差额部分款项,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与你方预付的合同尾款等额,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限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限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你方和承包人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尾款结清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承包人未按审计报告要求向你方退还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尾款和你方预付的合同尾款差额部分款项时,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审计报告和承包人违约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在出现你方与承包人因审计造价发生争议,承包人拒绝履行退款义务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承包人按要求履行了退款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
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超出本约定期限的,无论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 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法人章后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