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灣土地銀行新臺幣數位存款帳戶約定事項【2022-12 版】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或存戶)茲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以網路方式申請開立新臺幣數位存款帳戶(以下簡稱本存款帳戶),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以下簡稱本約定事項):
第一條 x存款帳戶屬無存摺新臺幣綜合存款帳戶(不提供質借功能)。用途如下:一、 存款。
二、 以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鈔。
三、 申請自動化服務(如金融卡、網路銀行、語音銀行等)後進行轉帳、查詢、密碼變更、繳交稅(費)等功能。
四、 辦理委託代扣繳。
五、 得作為本人於貴行網路銀行系統進行購買基金、黃金存摺之扣款帳戶等。
帳戶類型 | 身分驗證方式 | 使用範圍 |
第一類帳戶 (無視訊) | 自然人憑證 | 帳戶適用於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非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及電子轉帳交易 指示類之低風險交易。 |
第二類帳戶 | 於貴行臨櫃開立存款帳戶之金融卡,或以貴行個人網路銀行之登入資料 | 帳戶適用於安控基準非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及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之低風險交易。 |
第三類帳戶 | 以國內其他金融機構臨櫃開立存款帳戶之資料 | 帳戶適用於安控基準非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及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之低風險交易,惟非同一統一編號之約定及非約定轉入帳戶之帳務交易,其交易限額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 為新臺幣 3 萬元、每月累計最高限額為新 臺幣 5 萬元。 |
六、 其他經貴行同意之用途。第二條 x存款帳戶類型與使用範圍
第三條 x存款帳戶之使用原則如下:
一、 帳戶應限存戶本人使用,不得將本存款帳戶之債權讓與或設定質權予貴行以外之第三人。
二、 存戶於發現帳戶遭盜用後,應即通知貴行並中止使用。
三、 帳戶如供非法使用,立約人應自負法律責任,如致貴行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責任。
四、 帳戶不提供轉換為一般帳戶(即有摺戶)及臨櫃取款業務之服務。五、 除臨櫃存款外,立約人如需辦理其他臨櫃業務(不含臨櫃取款),應
持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等)親至貴行辦理。六、 立約人如非貴行個人網路銀行用戶,開立本存款帳戶將同時開啟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含非約定轉帳、繳款等功能);如立約人已為貴行
個人網路銀行用戶,開立本存款帳戶將同時開啟非約定轉帳等功能。
七、 本存款帳戶提供之金融卡,相關約定事項及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遭偽冒、變造時之處理方式及權利義務關係,悉依貴行「金融卡服務契約」之約定。
八、 同一存戶開立新臺幣數位存款帳戶以一戶為限(原已開立科目代號
005 之數位存款帳戶不列入計算)。
第四條 x存款帳戶之交易,除立約人能證明貴行電腦記載錯誤外,以貴行帳載為準。立約人對交易內容或帳戶餘額如有疑義,應立即向貴行查證,經查證結果係貴行記載錯誤者,貴行應即更正之。
第五條 x存款帳戶之結清銷戶,應由存戶持國民身分證親自至貴行辦理;如帳戶餘額低於新臺幣xxx,且無未銷戶之定期(儲蓄)存款,得於網路銀行辦理結清銷戶,結清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限存入存戶本人於貴行之其他新臺幣存款帳戶。
第六條 立約人之存款,倘遭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經貴行於合理期間通知,就前述法律行為所扣押存款範圍內之借款及定期性存款即視同到期,貴行得以該存款之全部或一部,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以償付借款,並通知立約人。
第七條 存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謂「電子文件」,係指貴行或存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第八條 立約人同意以約定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變更時,應由立約人持雙證件至貴行臨櫃辦理變更或逕至貴行網路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同意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未辦理變更手續,則仍以原約定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貴行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文書應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有關文書依立約人最後變更之新址或原載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惟如約定送達電子郵件信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約定之電子郵件信箱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第九條 貴行應至少每年一次,以電子郵件提醒立約人更新身分基本資料。若為戶籍資料變更須親持雙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貴行臨櫃辦理。
第十條 x存款帳戶起息點、計息方式等,除活期儲蓄存款以每月 20 日為結息
日,並以其次日為利息轉帳日外,餘悉依貴行「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之「共同約定事項」第一章 「通則」之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定期 (儲蓄)存款等約定事項辦理。
第十一條立約人同意依貴行「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訂定之收
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有關貴行收費標準、存款起息點、計息方式、新開戶起存額等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貴行應於變更或調整日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前開公告期間內終止本約定事項,逾期未終止者,視為承認該變更或調整。
第十二條 立約人得以貴行認可之票據存入帳戶,此項票據係代收性質,未經收妥以前不得支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扣除。立約人經貴行通知退票後,於退票通知書回單上親簽後領回原退票據。立約人如經通知仍未領回者,或因變更住址通訊處,致無法通知時,貴行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立約人所託收票據於貴行運送至票據交換所途中,如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立約人同意授權由貴行或付款行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以本約定事項作為授權書。
第十三條 立約人得利用本存款帳戶繳交各項稅捐、劃撥公用事業費用或代付代收其他費用事宜。貴行於辦理代繳、撥付、代付或代收時,應就立約人帳戶內逕行收付。立約人於其存款餘額不足而致貴行無法代繳、撥付或代付時,其責任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立約人確認提供貴行之個人基本資料屬實,如有不實或致貴行受損時,存戶願負一切責任。如立約人提供不實資料開立帳戶者、不配合核對身分或重新核對身分者,貴行得依法令或本約定事項約定暫停或終止本存款帳戶之使用。
第十五條 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如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貴行得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如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晶片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第十六條 立約人存款帳戶如經貴行研判有疑似歹徒利用人頭帳戶犯罪、或有其他不法或不當使用之情事(例如貴行接到檢、警、調機關通知疑似犯罪之帳號、利用帳戶從事詐欺、洗錢者、貴行得知或必須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等)時,貴行得依法令或本約定事項之約定自動停止晶片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之服務,晶片金融卡並得收回作廢;貴行亦得暫停或終止本存款帳戶之使用,並於確認立約人帳戶往來交易正常無疑慮時,始恢復使用。
第十七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貴行與立約人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並於終
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屆時,貴行應按規定將存款餘額返還立約人。
第十八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提供之各項服務及業務,如係因法令規定、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人為破壞或錯誤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致中斷者,貴行無須負責。
第十九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修改本約定事項或調整相關服務內容,除本約定事項另有約定外,貴行並得以貴行網站、電子郵件、簡訊或於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以業務簡介、海報、金融資訊系統之電傳螢幕顯示設備等方式公告周知,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事項或異動後之服務內容,並受其拘束。
第二十條 立約人於貴行所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第二十一條 遵循美國「 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 法案」)約定條款如下:
一、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行因遵循 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相關協議(以下簡稱「協 議」 )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簡稱「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立約人同意依貴行要求立即向貴行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
二、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行要求提供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行。嗣後立約人之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如有變更,同意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如立約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行得依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辦理。
三、 立約人拒絕提供表示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行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二條 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簡稱「CRS作業辦法」)約定條款如下:
一、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行因遵循 CRS 作業辦法,應蒐集、審查
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貴行依法須取得帳戶持有人之自我證明文件(即「客戶自我聲明書」,以下同)以辨識帳戶持有人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貴行並應將客戶所提供之身分證明資料及該帳戶其他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二、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遵守 CRS 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提供正確並持續有效之身分證明資料及該帳戶其他資訊予貴行,倘帳戶狀態變動(例如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立約人應於變動後 90 日內主動通知貴行,並提供更新之自我證明文件。
三、 立約人如未履行或違反本約款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據 CRS
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CRS 作業辦法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三條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同意貴行依「洗錢防制法」、
「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等主管機關法令及各業務同業公會規範暨貴行有關規定執行以下措施:
一、 為確認立約人或關聯人(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之高階管理人、實質受益人、信託之委託人、信託之受託人、信託之監察人、信託之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以下同)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以下簡稱制裁名單),立約人或關聯人應即時提供資料供貴行確認,立約人或關聯人如不配合,致貴行未能即時比對,貴行得暫緩或拒絕開戶、辦理各項申請或交易。
二、 無論於開戶、辦理各項申請或交易前後,一經貴行發現立約人或關聯人為制裁名單者,無須事先通知,貴行即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三、 立約人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關聯人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去向不願配合說明、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或驗證文件等,貴行得暫時停止本約定事項所載之各項交易,並要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30 日內提供說明、審查所需資料及驗證文件,逾期未提供者,貴行得以書面終止本約定事項,並於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四、 立約人進行預約交易時,如因貴行依法進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程序發現立約人或關聯人為疑似制裁名單時,貴行得先暫停
交易,經調查後如非制裁名單,始得完成後續交易。
五、 立約人或關聯人對於因前四款情形所生之損害或損失,不得向貴行請求賠償。
貴行因業務關係於美國開立有通匯帳戶,立約人同意貴行為配合美國洗錢防制法(Anti-Money Laundry Act of 2020)第 6308 條之規範,倘經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要求提供立約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於貴行往來所有業務帳戶紀錄),貴行得配合辦理。
第二十四條 立約人如對本約定事項有爭議時,立約人得向貴行提出申訴,申訴方式如下:
一、 申訴服務專線:
(一) 貴行總機電話(00)0000-0000(服務時間: 每營業日 08 : 30-18:00)
(二) 免付費顧客申訴專線 0800-231590(24 小時)
二、 貴行顧客線上申訴:貴行網站意見交流道“顧客申訴”<http:
//xxx.xxxxxxxx.xxx.xx>,立約人可在網站上留言。
三、 申訴郵寄地址:100 臺北市館前路 46 號,臺灣土地銀行總行。四、 親臨分行:立約人可於營業時間向往來分行主管反應,由分行
主管瞭解立約人訴求並負責處理。
立約人如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貴行申訴之處理結果者,或申訴逾 30 日仍未接獲回覆時,得於收受處理結
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
議。
第二十五條 立約人與貴行因本約定事項涉訟時,同意以貴行之總行或與立約人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x約定事項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如有未盡事宜,悉按照有關法令、貴行「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