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350181]TLGCZX[GK]2024001
合同编号:[350181]TLGCZX[GK]2024001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甲方: 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 xxxxxxxxxxxx00x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xxxxxxxxxxxxxx 00 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91-85731261
根据项目编号为[350181]TLGCZX[GK]2024001 的 港头镇区主要道路环境卫生保洁及公厕保洁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其他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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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标的
总金额(元):¥ 859,200.00
品目编码 | C13059900 | 品目名称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采购标的 | 港头镇区主要道路环境卫生保洁及公厕保洁服务 | 服务时间(单位) | 自合同签订之日365日,服务期1年 |
服务范围 | (1)新大真线港头路段; (2)新大真线红绿灯(富宇制衣厂与裕兴建材城之间)—小太阳幼儿园—草柄口下坡120米处; (3)X178县道与新大真线十字路口-小太阳幼儿园—镇区十字路口—港头中学—高速路口; (4)锦缘大酒店—锦江东路—镇政府—锦江西路—芦华路(即xxx家门口的玉田与高东交界); (5)镇政府围墙后道路(卫生院门口道路); (6)渔平高速港头收费站出口—渔平高速引线与新大真线交接处、锦江支路(共计6条支路:邮政快递支路、中通快递支路、极兔快递支路、圆通快递支路、超市支路、申通快递支路); (7)白墓电灌站里面的公厕。 | ||
服务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需求 | ||
服务标准 |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采购人需求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xxx仟贰佰元整 ( ¥859,200.00 )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
3.1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 固定总价合同。完成约定服务事项的含税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捌拾xxx仟贰佰元)。
☐ 其他方式。
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
包括派遣的员工工资、道路保洁所需设备、“牛皮癣”清理所需设备、公厕管理所需工具、工具的折旧费、维修费、垃圾收集清运费、工具费、管理费、风险金、人身意外保险、社保、医保、降温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各种补贴和劳保费等。
3.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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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标的及服务范围、地点和时间
4.1项目名称: 港头镇区主要道路环境卫生保洁及公厕保洁服务项目
4.2服务范围:(1)新大真线港头路段; (2)新大真线红绿灯(富宇制衣厂与裕兴建材城之间)—小太阳幼儿园—草柄口下坡120米处; (3)X178县道与新大真线十字路口-小太阳幼儿园—镇区十字路口—港头中学—高速路口; (4)锦缘大酒店—锦江东路—镇政府—锦江西路—芦华路(即xxx家门口的玉田与高东交界); (5)镇政府围墙后道路(卫生院门口道路)
; (6)渔平高速港头收费站出口—渔平高速引线与新大真线交接处、锦江支路(共计6条支路:邮政快递支路、中通快递支路
、极兔快递支路、圆通快递支路、超市支路、申通快递支路); (7)白墓电灌站里面的公厕。
4.3服务地点:(1)新大真线港头路段; (2)新大真线红绿灯(富宇制衣厂与裕兴建材城之间)—小太阳幼儿园—草柄口下坡120米处; (3)X178县道与新大真线十字路口-小太阳幼儿园—镇区十字路口—港头中学—高速路口; (4)锦缘大酒店—锦江东路—镇政府—锦江西路—芦华路(即xxx家门口的玉田与高东交界); (5)镇政府围墙后道路(卫生院门口道路)
; (6)渔平高速港头收费站出口—渔平高速引线与新大真线交接处、锦江支路(共计6条支路:邮政快递支路、中通快递支路
、极兔快递支路、圆通快递支路、超市支路、申通快递支路); (7)白墓电灌站里面的公厕。
4.4服务完成时间:2024年05月22日-2025年05月21日五、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要求
5.1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按月考核计算
5.2服务内容:
具体详情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3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1)服务技术保障:
具体详情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服务人员组成:
序号 | 用工岗位 | 数量 |
1 | 项目负责人兼车队长 | 1 |
2 | 垃圾压缩车驾驶员 | 2 |
3 | 高压清洗车驾驶员 | 1 |
4 | 清运辅助工 | 2 |
5 | 道路清扫及公厕保洁人员 | 8 |
10 | 牛皮癣清洁人员 | 1 |
合计 | 15 |
(3)服务设备及物资投入及质量标准: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用途 |
1 | 斗车 | 8 | 收集垃圾 |
2 | 4T垃圾压缩车 | 2 | 清运垃圾 |
3 | 高压清洗车 | 1 | 小广告清洗 |
具体详情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4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
5.4.1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5.4.2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软件等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侵权或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具体详情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4.3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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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履约验收或考核
甲方按照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按次组织对乙方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或定期进行服务考核,并根据验收或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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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委派xxx为联系人,联系方式 18558869202,负责与乙方联系。如甲方联系人发生变更,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
7.2甲方应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内对外沟通和配合协助。
7.3甲方应于2024年06月30日之前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7.4甲方应对委托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并对乙方开展服务过程中需采购人确认事项及时予以确认。甲方根据乙方服务成果提出的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乙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过错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7.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7.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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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委派xx为联系人,联系方式 13489933531,负责与甲方联系。如乙方联系人发生变更,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8.2乙方应国家法律法规和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等要求开展港头镇区主要道路环境卫生保洁及公厕保洁服务;
8.3乙方及其所委派服务人员应按标准或协议约定方式出具服务成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8.4乙方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8.5乙方对服务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对服务过程使用和暂存甲方的文件、材料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8.6服务工作结束后,xx将根据情况对甲方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
8.7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8.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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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1 | 71,600.00 | 2024-07-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2 | 71,600.00 | 2024-08-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3 | 71,600.00 | 2024-09-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4 | 71,600.00 | 2024-10-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5 | 71,600.00 | 2024-11-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6 | 71,600.00 | 2024-12-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7 | 71,600.00 | 2025-01-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期次 | 支付金额(元) | 计划支付日期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8 | 71,600.00 | 2025-02-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9 | 71,600.00 | 2025-03-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10 | 71,600.00 | 2025-04-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11 | 71,600.00 | 2025-05-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12 | 71,600.00 | 2025-06-22 |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按月支付服务费,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后按实际结算的服务费支付给中标人,中标人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8.33%。 |
十、履约保证金无
十一、合同期限
2024年05月22日-2025年05月21日
十二、保密条款
12.1对于在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12.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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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合格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所拒收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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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履行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0仍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2)乙方所履行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愿意整改但逾期履行的,按乙方逾期履行处理。乙方拒绝整改的,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乙方须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对乙方处罚一个月的服务费用
(4)其他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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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本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5.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5.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合同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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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约定
17.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副本零份,/
17.5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甲方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本合同乙方账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
17.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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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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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采购人): 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xxx
纳税人识别号:00368571-1
开户银行:福清汇通农商银行港头支行账号:9010714050010000011776
乙方(中标或成交人): 福建国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 xx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81MA2XRX6KXQ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港头支行账号:13-000000000000000
签订地点: 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签订日期: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