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與網路ATM服務(請詳閱附件「網路ATM服務條款」)之功能。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附屬金融卡契約條款
111.05版
存款人茲向本社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份:
□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與網路ATM服務(請詳閱附件「網路ATM服務條款」)之功能。
□附加金融功能:□電子錢包、□其他: 。雙方嗣後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領取、啟用及作廢)
存款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存款社辦理,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
理,(註約定領取方式): 。
存款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6 個月未領取者,本社得將金融卡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存款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第二條(密碼變更)
存款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網路ATM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第三條(存款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以本社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四條(本社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本社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10萬元。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本社自動服務設備或網路ATM進行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00萬元。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本社自動服務設備或網路ATM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第五條(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10萬元。
存款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00萬元。
存款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第六條(存摺補登)
存款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行動金融卡、實體金融卡、網路 ATM 及電話語音轉帳連續提款、轉帳達100次或累計提款金額達
150萬元或進行非約定帳戶轉帳達200萬元,須於補登摺後,才可繼續進行交易。
第七條(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三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本社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本社應於調整 7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本社網站公開揭示之。第八條(存款人轉帳錯誤,本社協助事項)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存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款人通知本社,本社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九條(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存款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本社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網路 ATM 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條(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本社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雙方約定之□書面或□ 方式辦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社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或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存款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本社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十二條(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存款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單位或本社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單位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本社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三條(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存款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一、交易手續費類:
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台幣 x x。
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新台幣 壹拾x x。
二、服務費用類:
卡片解鎖:每次為新台幣 伍拾 元。
補/換發新卡:每次為新台幣 壹佰 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繳納現金。□自存款人帳戶扣繳。□其他約定方式 。第一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本社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本社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存款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本社應負賠償責任,但本社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本社辦理掛失手續。前項約定方式
,應以存款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本社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款人已為給付。但本社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存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本社負責。
第十五條(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存款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存款人應自負其責。第十六條(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存款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第十七條(個人資料之使用)
存款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本社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本社非經存款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社、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中心得於其營業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對立約人之資料為蒐集、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如為法人,其負責人亦同意前述條款。
第十八條(申訴管道)
本社申訴專線:
電話:00-0000000。傳真:06-9279369。
電子信箱(E-MAIL):xx0x@xx00.xxxxx.xxx。
□其他:
第十九條(文書之送達)
存款人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款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存款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社,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款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本社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存款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條(消費扣款)
持卡人於金融卡指定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第二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澎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 網路ATM服務條款
網路ATM 係指存款人使用晶片金融卡、電腦與讀卡機經由網路與存款行連線,無須親赴存款行櫃台,存款人即可直接取得存款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一、存款行資訊
存款行名稱: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分社
申訴及客服專線:(00)0000000
網址:http://xx0x.xxx.xxx.xx/
傳真號碼:00-0000000
二、適用範圍
網路ATM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係網路ATM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條款之約定。本條款之約定以存款人使用存款行提供之網路ATM服務為限。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條款。但個別契約對存款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網頁之確認
存款人使用網路ATM前,請先確認網路ATM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ATM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存款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存款人網路ATM 應用環境之風險。存款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存款人之權益受損。
四、服務項目
本社提供之服務項目:轉帳交易、繳費/繳稅服務、查詢交易、晶片卡密碼變更、個人設定服務,操作問題另如於網路ATM 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五、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存款行及存款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存款行及存款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六、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存款行接收經存款行及存款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存款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存款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存款行或存款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存款行可確定存款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七、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存款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存款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存款行因存款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存款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存款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存款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存款行確認。
八、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存款行電腦自動處理,存款人發出電子文件,經存款人依第六點存款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存款行後即不得撤回。
九、存款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存款人申請使用本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存款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存款行所提供,存款行僅同意存款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存款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存款人於契約終止時,如存款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十、存款人連線與責任
存款行與存款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存款人對存款行所提供之金融卡與密碼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存款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存款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款人使用本契約網路 ATM 之服務。存款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交易核對
存款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成,立即顯示交易結果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供存款人核對,存款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
,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45日內,通知存款行查明。
存款行對於存款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存款行之日起30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覆知存款人。十二、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存款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存款行應協助存款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存款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存款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存款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存款行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處理。十三、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存款行及存款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約經合法授權。十四、資訊系統安全
存款行及存款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料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存款人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存款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存款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存款行資訊系統對存款人所造成之損害,由存款行負擔。十五、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存款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條款服務而取得存款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存款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款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十六、損害賠償責任
存款行及存款人同意依本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紀錄保存
存款行及存款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存款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十八、電子文件之效力
存款行及存款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十九、服務條款修訂
x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存款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款人後,存款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款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存款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存款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存款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存款行終止契約: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金融卡與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存款行或存款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本約定書及所載約定事項存戶已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經充分了解全部內容,於簽具本約定書後取回正本一份。 (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存戶: (簽名或蓋章)
立契約書人
存款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帳號
電話: 核章: 經辦: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帳 號 | - | |||||||||
認證 \備註欄 |
1042
□存戶使用金融卡申請書
茲為本存戶需要,特向 貴社申請金融卡,俾憑金融卡及取款密碼在貴社或他社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共用系統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轉帳及查詢餘額,願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金融卡不予摺疊或觸及磁性物體。
二、金融卡由 貴社製發,存戶於領用金融卡並由櫃員交付啟用值後,須於自動化服務機器執行密碼變更交易成功後,才可執行其他交易。存戶自應牢記密碼並與金融卡分開存放,妥慎保管。
三、金融卡不慎損壞或密碼遺忘時,存戶得向原開戶單位辦理換發手續。
四、存戶使用金融卡交易之記錄,在未經補登存摺前,概以 貴社紀錄為準。
五、持卡人於金融卡指定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六、其他未盡事宜由 貴社與存戶另行協議訂定之。
1146
1046
□存戶使用金融卡換發新卡申請書
x存戶前向 貴社領用上列金融卡壹份,原因為:
□掛失 □損壞 □忘記取款密碼 □更換晶片金融卡 請惠予換發新卡壹份。
茲鄭重聲明, 貴社辦理換發新卡手續之前,倘有使用本存戶上列金融卡取款或轉帳案件,或倘申請人有不實之申請而致貴社蒙受損害時,其一切損失或損害概由本存戶負責。
□同意 □不同意 x金融卡轉入非約定帳號。
□同意 □不同意 消費扣款功能。
□非個人戶可申請金融卡唯不提供提現功能。
1149
□本存戶同意設定繳費限額為 佰 拾 萬元申請人兼
立約定人
(存戶) 電話
核 | 操 | 經驗 |
章 | 作員 | 辦印 |
111.6.1,000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