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蒐集之目的:本行將在「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040 行銷業務、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 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 管理之事務或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3 財產保險、098 商業與技術資 訊、104...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通知
親愛的客戶您好,為配合法令修正,謹通知您本行變更信用卡約定條款,並自 2023/2/6 日起生效;若您對於此次修訂有異議,敬請於生效日前通知本行終止契約,若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本次變更內容。(本行約定條款全條文,請參照本行官網卡片介紹及權益說明)
項目 | 修改後 | 類別 | 修改前 |
第五條(信用額度) 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 持卡人於境外投資交易平臺之交易僅得 於發卡機構核給之信用額度內為之,且不得作為申請調整臨時及固定信用額度或超額授權之項目。 持卡人不得超過發卡機構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但超過部分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為顧及持卡人之用卡便利性及快速即時性,如持卡人信用狀況良 好,將由發卡機構超額授權,或於信用卡國際組織及收單機構授權作業處理過程中,發生網路連線等異常狀況,則會由信用卡國際組織或收單機構代替發卡機構授權同意該筆刷卡交易,而不透過發卡機構檢核剩餘額度而發生超額之情形,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之帳款應一次清償完畢。 | 新增 | x項新增。 本項新增。 |
使用信用卡分期須於原信用額度可用餘額內刷卡消費,若分期消費超逾原信用額度可用餘額,將自動取消分期並改為 一次入帳。 | 本項新增。 | ||
第十二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第三項第四項 | 持卡人得致電發卡機構消費者服務專 線,請求發卡機構免費提供最近三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發卡機構提供超過三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發卡機構得按每帳款期間收取新臺幣 100 元之補發帳單手續 費。另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每期補送(含當期)帳單次數超逾 3 次者,發卡機構得按次收取新臺幣 100 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發卡機構已依約定方式寄出帳單時,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帳單為由拒絕付款,仍應按約定期限繳款。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持卡人得通知發卡機構。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 修改 (修訂及增加底線文 字) | 持卡人得致電發卡機構消費者服務專 線,請求發卡機構免費提供最近二個帳款期間(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發卡機構提供超過二個帳款期間以前之帳單,發卡機構得按每帳款期間收取新臺幣 100 元之補發帳單手續 費。另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每期補送(含當期)帳單次數超逾 2 次者, 發卡機構得按次收取新臺幣 100 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發卡機構已依約定方式寄出帳單時,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帳單為由拒絕付款,仍應按約定期限繳款。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持卡人得通知發卡機構。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於報送五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之影響情形,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告知持卡人。 |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以下均包含電子文件)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發卡機構者,則以最後留存於申請表格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 方式為發卡機構應為送達之處所。發卡機構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留存於申請表格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發出後,經通常郵遞或通知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發卡機構以電子文件形式所為之通知,其效力與紙本寄送相同,持卡人不得以未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主張該通知或意思 表示無效或不成立。 |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以下均包含電子文件)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發卡機構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發卡機構應為送達之處所。發卡機構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 ||
第十三條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應詳細查閱 | 修改 |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 |
(帳款疑義 | 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包括但不限於交 | (增加 | 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 |
之處理程 | 易明細、刷卡回饋、紅利點數之計算及 | 底線文 | 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 |
序) | 兌換等),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 | 字) | 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發卡機構協助處 |
第一項 | 義,得檢具理由及發卡機構要求之證明 | 新增 | 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每筆新臺 |
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 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及書 面聲明)通知發卡機構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 100 元)後,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發卡機構負擔。 | 修改 (調整 項次) | 幣 100 元)後,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發卡機構負擔。 |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發卡行者,推 定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 | 本項新增。 | ||
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筆交易對發卡機構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 原第二項,項次變更。 | ||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發卡機構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發卡機構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以持卡人適用之信用卡循環利率計付利息予發卡機構。 | 原第三項,項次變更。 | ||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發卡機構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 利於持卡人之處理。 | 原第四項,項次變更。 | ||
第十四條(繳款) 第三項第三款、第八款第四項 第五項第六項 |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以下款次金額之合計(前二款金額合計如低於新臺幣 1,000 元,則以新臺幣 1,000 元計 收): ⁝ 三、持卡人每期應付之基金、分期本金及 112 年 2 月 6 日起新增之境外投資交 易平臺之交易款項全額。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自律 規範等規定應納入最低應繳金額之交易金額。 | 修改 (增加底線文字)(調整項 次)新增 |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以下款次金額之合計(前二款金額合計如低於新臺幣 1,000 元,則以新臺幣 1,000 元計 收): ⁝ 三、持卡人每期應付之基金、分期本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納入最低應繳金額之交易金額。 |
持卡人應依第一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他帳款抵沖。 | 項次變更。 | ||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如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於領回前由發卡機構無息保管並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發卡機構之應付帳款。若持卡人溢繳款金額逾五萬美元(依發卡機構當日美鈔賣出現鈔匯率換算)或等值之新臺幣時,發卡機構得於通知持卡人後,逕將溢繳款項以寄送同名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至帳單地址方式,或匯款至持卡人本人國內存款帳戶方式,將溢繳款項返還予持卡人,相關手續費用由持卡人負擔。 | 持卡人如有溢繳應付帳款之情形,應依持卡人指示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如持卡人無其他約定或特別指示,於領回前由發卡機構無息保管並得以之抵付後續須給付發卡機構之應付帳款。 | ||
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 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 | 發卡機構對於持卡人到期未續卡而其帳 戶內尚有溢繳款項者,於寄發帳單時, |
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 | 應以顯著文字提醒持卡人並主動聯絡持 | ||
卡人指示發卡機構處理,如持卡人指示 | 卡人指示發卡機構處理。 | ||
放棄其溢繳款項所有權,視為同意由發 | |||
卡機構自行處置之。 | |||
第十五條(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 第二項 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 發卡機構帳務處理係以身分證字號歸 戶,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每期應付分期本金遲延利息之計算,係自繳款截止日起計 算),就該帳款之餘額〈各期一般消費款、預借現金款項及未償還餘額〉以各筆帳款入帳日時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約定利率最高為年息 15%〉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臺幣 1000 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各筆帳款入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不予計收。 | 修改 (增加底線文 字) (調整 項次) | 原第一項,項次變更 |
發卡機構應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 原第一項,項次變更 | ||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依前項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同意發卡機構得依本約款收取違約金或催收費用,各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 原第二項,項次變更 | ||
持卡人違反約定連續達三期(含)以上 者,其違約金連續計收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嗣依約繳款後再發生未繳足當期 最低應繳金額之情事時,發卡機構始得再收取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次數重 新計算。 | 原第三項,項次變更,文字修訂。持卡人違反約定連續達三期(含)以上 者,其違約金連續計收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 ||
第十六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第一項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之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則授權發卡機構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發卡機構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發卡機構以交易金額百分之○.五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元以下四捨五入)。如於國外〈包含與設於國外之網站、特約商店交易〉以新臺幣交易時,亦應依前段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及服務費。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發卡機構收取之手續費率為交易金額百分之一,且收取之費率可能隨時變更,並詳載於信用卡帳單或銀行網站。 (註:海外交易手續費退費邏輯係依各 國際組織規範辦理) | 修改 (增加底線文 字) |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之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則授權發卡機構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發卡機構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發卡機構以交易金額百分之○.五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元以下四捨五入)。如於國外 〈包含與設於國外之網站、特約商店交易〉以新臺幣交易時,亦應依前段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及服務費。 |
第十七條 (卡片遺失等情形) 第二項第二款 第四項第四款 第五項第六項 |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發卡機構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包括但不限於電話服務密碼、網路銀行密碼、行動裝置綁定驗證密碼、手機信用卡之行動裝置卡片交易密碼等)。 | 修改 (增加底線文 字) 新增修改 (調整 項次) |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發卡機構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發卡機構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 適用前項約定: |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發卡機構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 適用前項約定: |
⁝ | ⁝ 三、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 後,未提出發卡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 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本款新增 本項新增。 原第五項,項次變更。 | ||
三、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卡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 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
四、 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三親等親屬、或其同居人、受僱人、代理人所竊取或冒用。但可證明已對冒用者提起刑事告訴者,不在此限。 | |||
持卡人主張第三人未經其授權而盜用持卡人之紅利點數並要求發卡機構回復原紅利點數者,發卡機構得為控制信用風險或維護持卡人個人資料安全之目的,更換持卡人之信用卡,必要時得要求持卡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 |||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及其他必須以交易密碼進行交易部分,對於辦妥掛失停用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悉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本條第三項自負 額之約定。 | |||
第二十條 | 發卡機構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 | 修改 | 發卡機構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 |
(抵銷及抵 | 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其內容應包 | (刪除 | 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 |
充) | 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 | 部分文 | 通知持卡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 |
第二項 | 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字) | 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第一項第四項 |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發卡機構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發卡機構終止契約。 | 修改 (刪除部分文字、增加底線文字) |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發卡機構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 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發卡機構終止契約。 |
發卡機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發卡機構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原信用卡契約第四、十四、十五、二十至二十八條約定,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依然有效。 | 發卡機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通知持卡人變更契約約款時,如持卡人於異議期限內表示異議,並因而終止契約者,發卡機構對於使用循環信用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繳款之持卡人,應給予至少六期之緩衝期,但原分期付款剩餘期數小於六期者,依原契約繼續履行。原信用卡契約第四、十四、十五、二十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九條約定,因繼續履行契約之需要,對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依然有 效。 | ||
第二十二條 (信用卡使用之限制)第一項 第二項第十一款~ 第十五款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發卡機構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發卡機構事先通知或催告(包含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 、書面),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 修改 (增加底線文字、刪除部分文字)新增 (調整 項次)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發卡機構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 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發卡機構事先通知或催告(包含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簡訊 、書面及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得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 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情節重大時,得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
十、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發卡機構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評估者或足認持卡人 有信用貶落或債務不履行之虞者。 | 十、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發卡機構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評估者或足認持卡人 有信用貶落或債務不履行之虞者。 |
十一、持卡人遭我國偵查或司法機關列 為通緝犯或逃犯者。 十二、持卡人之交易內容符合任一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所訂定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者。 十三、經發卡機構依內部信用行為評分系統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完成供金融業使用之「信用評分系統」進行信用評等結果,持卡人之信用評等有下降情形者。 十四、持卡人可能正在進行金融犯罪或相關風險行為有合理懷疑或取得合理事證。 十五。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 項。 | 本款新增 x款新增本款新增 x款新增本款新增 |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發卡機構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將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一、 持卡人如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所訂發卡機構應婉拒之事由。 二、 發卡機構依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令,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持卡人身分作業(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持卡人於接獲發卡機構通知後提供審查所必需之個人或公司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持卡人不願於發卡機構指定期間內配合或逾期仍不履行者 (包含但不限於合理期間無法聯繫、拒絕提供持卡人本人、法人或團體持卡人之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被授權人或對持卡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身分資訊、對刷卡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財富及資金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佐證文件等。) | 本項新增 | ||
發卡機構得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或維護發卡機構權益,於持卡人有消費異常情形、接獲國際組織或其他銀行通報或發卡機構認為必要之時,於通知持卡人後,就持卡人之信用卡進行控管,包括暫時停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換卡等作 業,持卡人如不願配合者,得終止本契約。 | 原第三項,項次變更。 | ||
持卡人如疑似刷卡採購商品以融資變 現、於自己服務之商店或疑似風險特約商店進行非真實消費之刷卡變現行為、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項目而可疑有虛偽不實交易、共謀詐欺或詐騙偽冒交易之情形,或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交易時,發卡機構亦得比照前項方式辦理。 | 原第四項,項次變更。 持卡人如疑似刷卡採購商品以融資變 現、於自己服務之商店或疑似風險特約商店進行非真實消費之刷卡變現行為、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項目而可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或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交易時,發卡機構亦得比照前項方式辦 理。 | ||
前二項情形,如發卡機構無法即時通知持卡人者,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得先進行控管再通知持卡人。 | 原第五項,項次變更。 | ||
發卡機構於第一項至第三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發卡機構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 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 | 原第六項,項次變更。 發卡機構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發卡機構同意持卡人釋明之 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分款項或提供適 |
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之全部或一部、原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或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
發卡機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發卡機構與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 原第七項,項次變更。 發卡機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調整持卡人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時,應考慮持卡人過去繳款情形,酌定適當比率或金額。持卡人如有異議,除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形外,發卡機構與 持卡人應本誠信原則協商之。 | ||
第二十三條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第一項 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第三項各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發卡機構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事 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發卡機構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 修改 (修訂底線及刪除部分文 字)(調整項 次)新增 |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款事由之一或本契約終止者,發卡機構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持卡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 由,或信用卡有效期限屆至者,發卡機構得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
持卡人如於連續十二個月(含)以上未使 用信用卡交易且未使用循環信用餘額者,發卡機構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終止本契約。 | 本項新增。 | ||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正卡持卡人及附卡持卡人均不得再使用信用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但如終止或解除其中一種信用卡契約,則僅就該契約發生效力,其他信用卡契約仍為有效。 | 原第六項,項次變更。 | ||
持卡人如依銀行法規定為屬於發卡機構之利害關係者人者,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超逾時,發卡機構得於通知持卡人後就超逾部分主張到期,並要求持卡人返還超逾 部分款項。 | 原第七項,項次變更。 | ||
第二十四條 (其他手續費) | 刪除 | 如持卡人要求補寄自當月起算三個月 〈含〉以上之帳單,發卡機構依每帳款期間得酌收新臺幣 100 元手續費。 | |
本契約終止後,持卡人如已清償全部債務,得請求開立清償證明,每次酌收新臺幣 300 元手續費。 | |||
持卡人信用卡帳款如有溢繳,得通知發卡機構以匯款方式退款。如要求匯入發卡機構帳戶者,發卡機構得自退回金額中收取新臺幣 100 元之手續費;如匯入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發卡機構得自退 回金額中收取新臺幣 130 元之手續費。 | |||
第二十四條 | 二十四歲(含)以下且具有學生身分之正 | (修訂 | 原第二十五條 |
(學生持卡 | 卡持卡人,如於申請之時未填載為學生 | 底線及 | 二十至二十四歲之持卡人,如於申請之 |
注意事項) | 身分或尚非學生者,嗣後發卡機構如經 | 刪除部 | 時未填載為學生身分或尚非學生者,嗣 |
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 | 分文 | 後發卡機構如經 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 | |
有學生身分之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 | 字)(條 | 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之正卡持 | |
償能力刷卡情形時,發卡機構應立即配 | 號變 | 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 | |
合持卡人家長處理,並應於財團法人金 | 更) | 時,發卡機構應立即配合持卡人家長處 | |
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 | 理,並應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 ||
前項學生或未成年人在使用信用卡時, | 登錄其學生身分。 | ||
應該先向父母或家長告知溝通,並藉由 | 前項學生或未成年人在使用信用卡時, | ||
信用卡的使用,讓自己學習自主理財的 | 應該先向父母或家長告知溝通,並藉由 | ||
負責態度。發卡機構得因學生及未成年 | 信用卡的使用, 讓自己學習自主理財 | ||
人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要求, | 的負責態度。發卡機構得因學生及未年 | ||
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停止持卡人使用 | 人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要求, | ||
信用卡之權利。 | 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停止持卡人使用 | ||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 | 信用卡之權利。 | ||
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 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 |
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 | |||
第二十五條 (適用法律) |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 民國法律。 | (條號 變更) | 原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六條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 理) | 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發卡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發卡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發卡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 償。 | (條號 變更) | 原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七條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發卡機構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 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發卡機構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發卡機構營業場所及網站。 發卡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持卡人受損者,發卡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 | (條號 變更) | 原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五項 | x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持卡人以信用卡代繳各類公用事業費 用、保險費、電信費及其他各類費用 等,如持卡人因申請停用、不續卡、發生超額、應付帳款延遲繳款或依約定條款之約定等事由遭發卡機構限制使用信用卡者,發卡機構無須另行通知得逕行終止與持卡人間之代繳約定,持卡人倘因而遭受該事業單位之罰款、停用或其他損失,概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因債權讓與、第三人(包含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及無利害關係者)為持卡人代償或承擔債務需要之特定目的,得於為達成前述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將持卡人(包含保證人及附卡持卡人)之基本資料及債務相關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帳款餘額、利率、利息、違約金、歷史交易紀錄等)提供予前述債權受讓人、債權鑑價查核人及第三人,惟發卡機構應於債權讓與契約約定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該等資料利用人應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其他無關之第三人。 持卡人同意發卡機構讓與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 知。 持卡人同意倘發卡機構因聯名/認同卡合作團體之合作關係終止或原信用卡已停 止發行時,發卡機構得註銷該信用卡,並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後換發其他信用卡供持卡人使用,持卡人及保證人同 意契約仍繼續有效,並願遵守各該約定 | 修改 (修訂底線及刪除部分文 字) (條號 變更) | 原第二十九條 持卡人同意倘發卡機構與持卡人所持有之聯名/認同卡團體之合作契約終止 時,發卡機構得依法在一定期間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原合作契約之終止及換發之信用卡種類,發卡機構得直接換發該書面通知所載之信用卡供持卡人使用, 持卡人仍願遵守本契約及各該新換發信 |
條款。惟若持卡人已同時持有發卡機構 其他信用卡,發卡機構亦得註銷該信用卡後不再換發新卡。 | 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然持卡人若已持有終止合作之聯名/認同卡以外之發卡機構信用卡,發卡機構亦得不換發其他 信用卡供持卡人使用。 | ||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 院之適用。 | (條號 變更) | 原第三十條 |
聯邦銀行信用卡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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