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稱為KINSUS INTERCONNECT TECHNOLOGY CORP.)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為KINSUS INTERCONNECT TECHNOLOGY CORP.)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二、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三、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四、I103060管理顧問業
五、CQ01010模具製造業
六、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七、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
八、F401010國際貿易業 九、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
十、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本公司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陸拾億元整,分為陸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決議後發行之。前項登記資本總額中保留新台幣參億 元,計參仟萬股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並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第五條之一:本公司擬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擬以低於『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五條之二:本公司獎酬工具包括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收買之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新股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其轉讓之對象、發放對象或承購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本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二、股東臨時會,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必要依法時召集之。
第九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實體股東會議、視訊會議方式為之(含純視訊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其相關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一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第十二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十三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審計委員會及經理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董事於任期內,本公司應為所有董事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考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之二: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第十五條之三:公司董事會下得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會。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行使職權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其職權如下:一、造具營業計畫書及財務報告
二、提出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三、提出資本增減之議案
四、編定重要章則及公司組織規程
五、委任及解任本公司之總經理及主要經理人六、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七、編定預算及決算
八、其他依公司法或股東會決議賦與之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八條:董事會之召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辦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
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十條: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照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定辦理。
第五章 會計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年度終了應辦理決算。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
列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二十四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0%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由董事會訂定之。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議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之一: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項餘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東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考量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要,以穩健xx為股利發放政策,每年分派之股東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
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對外轉投資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其授權董事會執行。第二十五條之一:本公司得就業務上需要,從事對外背書保證。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組織規章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發起人會議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訂立。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訂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四次修訂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