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经济体量的持续增加,以及政府加快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行为,市场中违规车型逐渐被合规车型替换,刺激需求增长。第二代半挂车新国标 GB1589 与 GB7258 在 2020 年进入全面生效,推动第二代半挂车的需求增长。发行人作为行业内领先企业,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积极抓住市场机遇。2020 年,发行人中国市场半挂车销量 8.76 万辆,较 2019 年增长 52.81%,实现收入 744,659.02 万元,较 2019 年增长 45.82%。2020...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 010474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申请人”、“中集车辆”)已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发行人律师”)对本落实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就相关问题作以下回复说明,请予以审核。
除非另有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简称或专有名词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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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体 | 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目录
问题 1:创业板定位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顺应“两化融合”的指导方式,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传统专用车辆制造产业向高端制造升级发展,主要列举了“灯塔工厂”、模块化设计等方面。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说明自身发展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情况,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进行研发及技术创新,立足汽车制造业的半挂车及专用车制造细分领域,通过“灯塔工厂”体系建设等多项并举,以传统行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实现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稳定发展和市场地位的持续领先。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
一、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一)发行人研发及技术创新情况
发行人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并已转化形成了创新成果。目前,发行人体系内已覆盖十余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研发创新已形成中国境内的 1,100 多项主要专利。发行人持续扩大研发投入,
2018-2020 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 2.78 亿元、3.33 亿元和 3.71 亿元,保持了稳定增长。发行人研发项目依托技术优势,立足行业发展方向,持续提升产品的先进性。
通过研发创新,发行人掌握了 18 项核心技术,在结构设计、轻量化设计、智能制造、承载结构设计、空气动力性能等产品性能方面均形成了专利成果,并全面应用于各类细分产品,实现了产业化应用。
同时,发行人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推动行业发展。发行人在中国参与
了 22 项半挂车、专用车上装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制定及修改,具有较强的技术影响力。2017 年至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多次获得了国家相关部门及行业机构在创新、环保、智能制造及“两化融合”领域的认可。
(二)物流产业升级,物流装备具有持续发展的前景
发行人产品半挂车、专用车广泛应用于公路运输领域。2015 年至 2019 年,我国物流行业保持快速发展,社会物流总额复合增长率 7.97%,其中公路运输运 量远超其他运输方式,由此产生对货运车辆的刚性需求。发行人产品与物流行业 成长趋同。2020 年,发行人在中国累计销售车辆15.05 万辆,较2019 年增长38.78%。
我国物流产业持续升级,公路运输行业呈现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因此对专业化车辆的总体需求更高。在物流产业升级的进程中,逐渐分化出专业运输行业,如罐式半挂车应用于危险品运输领域,有助于防止货品渗漏,提升运输安全性;厢式半挂车应用于快递行业,封闭式车厢有助于降低货品运输损耗;冷藏车应用于冷链物流,有助于防范冻品、蔬菜及药品变质。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经济体量的持续增加,以及政府加快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行为,市场中违规车型逐渐被合规车型替换,刺激需求增长。第二代半挂车新国标 GB1589 与 GB7258 在 2020 年进入全面生效,推动第二代半挂车的需求增长。发行人作为行业内领先企业,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积极抓住市场机遇。2020 年,发行人中国市场半挂车销量 8.76 万辆,较 2019 年增长 52.81%,实现收入 744,659.02 万元,较 2019 年增长 45.82%。2020 年,发行人中国市场专用车上装销量 5.65 万台套,较 2019 年增长 22.01%,实现销售收入 417,484.91万元,较 2019 年增长 11.96%。
目前我国半挂车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市场尚不成熟,专业化程度不高,市场集中度较低,供给端相对分散,未来行业集中度将持续提升,有利于发行人等具有竞争优势的主流企业的业务发展。
(三)依托自身竞争优势,市场地位领先
发行人是全球半挂车行业的领导者,是我国专用车行业的领先企业。发行人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433,116.91 万元、2,338,690.87 万元和 2,649,896.47 万元,实现了经营规模的稳
定增长。
发行人通过创新成果巩固领先的行业地位。根据《Global Trailer》公布的数据,发行人在半挂车生产领域已连续 3 年全球排名第一。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专用车分会统计,发行人在混凝土搅拌车品类已经连续 4 年中国销量第一。2020
年,发行人城市渣土车上装营收达 16.79 亿元,位居行业前列。
发行人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同时依托物流及物流装备产业升级转型需求,保持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发行人持续发扬技术及市场的创新创业精神,不断加强生产运营高效组织建设,通过持续推出具有竞争优势的第二代半挂车产品、新型冷藏厢式车厢体产品、高性能专用车上装产品等,积极拓展境内外市场,继续保持经营规模的增长。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发行人自身不同业务及所处行业具有成长性,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自身发展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情况
发行人通过持续研发与技术创新,持续 “灯塔工厂”高端制造体系建设,持续生产制造智能化、模块化、数字化水平建设,持续“低碳、环保”绿色工厂建设,以实现新技术与发行人所处的传统汽车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推动发行人自身业务发展。
同时,发行人积极探索挂车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半挂车共享、新营销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与发行人所处的传统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推动发行人自身业务发展。
(一)发行人自身发展与新技术的深度融合情况
发行人通过持续创新,在核心技术、专利授权、产业化应用、引领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等方面已具备优势,发行人自身发展立足于与新技术的深度融合。
发行人持续投入高端制造工厂的建设与升级。通过对产品进行模块化设计,提升产线专业化分工与标准化协同,使用自动化设备提升重复性工作效率,以信息系统统筹规划生产全流程,实现工序、工艺、工时的最优化管理。
“灯塔工厂”体系建设为发行人新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实施载体。发行人 “灯塔工厂”是融入多元新技术的新一代智能化生产工厂。通过虚拟仿真技术可以模拟生产资料流转,优化工艺流程,突破生产力瓶颈,实现产能提升。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优化对供应链管理,随时调整安全库存量,并对生产排期提供有效数据支撑;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对大规模生产流程进行动态监控,随时发现、预警运转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处理;通过数字化技术,对产品设计、生产工序进行数字化建模,利用算法进行智能化生产排布。
发行人已依托“基于工业互联与移动互联信息融合生产调度与管理系统技术
(已授权软件著作权 2019SR0029120、2019SR0032824、2019SR1035432 等)”
等核心技术持续推动业务发展。
目前,公司在全球范围已经升级建设 12 家半挂车灯塔工厂、6 家专用车上装灯塔工厂和 2 家冷藏厢式车厢体灯塔工厂。上述灯塔工厂体系建设,亦是发行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实行两化融合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体现。
在依托新技术进行智能化、模块化的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发行人同时注重 “低碳、环保、绿色”的生产、运营理念,通过新技术的结合应用,持续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发行人东莞工厂、扬州通华、驻马店华骏、洛阳凌宇、西安中集等工厂先后荣获“国家绿色工厂”称号。
发行人通过新技术的融合应用,取得业务与规模的持续发展,并获得一系列奖项成果。报告期内,主要奖项如下:
获奖单位 | 奖项及认可 | 年份 | 颁奖机构 |
中集车辆 | 货运挂车及半挂车制造业单项冠军 产品 | 2019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 工业经济联合会 |
中国专用汽车领军企业 | 2018 年 | 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 |
机械工业百强企业及汽车工业三十 强企业奖 | 2017 年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
东莞专用车 | 国家绿色工厂 | 2019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 2019 年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驻马店华骏车辆 | 国家绿色工厂 | 2019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智能工厂 | 2018 年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财 政厅 | |
创新龙头企业 | 2017 年 |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
通华专用车 | 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 2019 年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获奖单位 | 奖项及认可 | 年份 | 颁奖机构 |
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专用汽车卓越企业 | 2019 年 | 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 | |
江苏省两化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 | 2017 年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
芜湖瑞江 | 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 2019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安徽省绿色工厂 | 2019 年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陕汽专用车 | 国家绿色工厂 | 2020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二)发行人持续推动自身发展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深度融合
在新产业方面,发行人不断通过设计和制造创新,推出了颜值高、品质好、性价比高、更合规的产品,满足了更高层次的市场需求。同时,发行人通过在工业产品中不断融入智能化、数字化的技术创新,推动物流装备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
发行人依托新技术和新型服务理念,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挂车运营管理解决方案,通过在物流装备中装配智能终端设备,采集数据进行集合智能分析,帮助客户实现路径规划、行驶监控、调度优化、故障预警等目标,从而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同时使运营过程更安全,最终达到提升综合经济效益和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目的,让全球货物运输做到“透明化、可视化、智能化”。
上述挂车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对下一代产品引领市场具有促进作用,是新型服务业推动发行人产品的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实现发行人物流装备制造与新型服务业的融合。
在新业态、新模式方面,发行人积极探索海外市场已发展起来的半挂车分时租赁业务,以成熟市场物流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在境内市场的推广应用,持续推动发行人物流装备的制造升级。
发行人半挂车分时租赁业务是发行人推行半挂车共享新业态的重要举措。发行人探索以专门的半挂车资产租赁管理公司为服务主体,在中国半挂车迭代更新的市场背景下,建立了标准化甩挂运输共享池,为货主、承运商提供半挂车分时租赁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通过共享服务满足了下游物流行业轻资产化的需求趋势变化。
发行人半挂车租赁业务已初具规模,获取了超过 130 家客户,车队规模超过
3000 辆,近三年收入复合增长率超过 70%。通过新业态的探索,发行人进一步
了解下游客户和终端客户对物流装备的需求及需求变化情况,能够更加及时地做出响应,不断提升半挂车等产品的制造升级。
发行人自 2017 年启动营销模式变革,开启了线上线下销售相结合的“挂车先锋”项目。2019 年,发行人进一步优化了传统渠道管理的营销组织机构,逐步推广新营销新零售的实际运营。发行人对挂车零售新模式进行了探索,搭建在线平台和引入数字化工具,引导消费者线上看车、线下试车,建立了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新型营销网络。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身发展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
三、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主要从事半挂车、专用车上装及整车、冷藏厢式车厢体及整车的生产、制造与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版)》,发行人业务总体属于“汽车制造业”大类(行业代码:C36)。发行人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范围,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第四条所列示的行业。
发行人业务发展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是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良好体现。我国“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方针,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发行人建设“灯塔工厂”,以“自动化程度更高的模块化、智能化及环保化生产”的新技术推动公司创新发展,引领行业生产方式的全面革新。发行人推行的半挂车资产的智能管控服务、半挂车分时租赁业务以及创新的销售模式,是落实“服务型制造”的典型形式。此外,十四五规范提出“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的具体要求,发行人冷藏半挂车、冷藏厢式车产品是服务于冷链物流的重要设施。
因此,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实现传统汽车制造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
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
四、核查过程与结论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Global Trailer》、汽车工业协会专用车分会统计数据及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数据。
2、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成长性的说明,与发行人经营情况进行了对比验证。
3、核查了发行人技术创新成果、业务模式、生产经营情况,核查其是否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是否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融合;
4、查阅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及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行业分类划分的标准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人自身发展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情况属实。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
问题 2:财务公司资❹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财司)发生存贷款业务,中集财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集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有关于资❹归集的内部管理规定,发行人是否适用,是否与财务公司签订存贷款等业务的服务协议及主要条款,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不适用中集集团资❹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规定
中集集团存在资金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规定。发行人自 H 股上市前已经开始调整并不再适用中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相关规定,以满足 H 股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要求。自发行人 H 股上市至今,中集集团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规定,发行人不再适用。
二、存贷款等业务的服务协议及主要条款
中集财司是中集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2017]72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集财司存在的存贷款业务相关的服务协议及主要条款如下:
(一)存款业务
发行人及控制的子公司在中集财司开立账户,中集财司为发行人及控制的子公司提供银行账户结算的金融服务,包括办理支付结算、核对账务等。发行人在中集财司开立的账户及其资金的使用由开户人自由决定,存取款自由,并获得存款利息。利率参考市场水平、定价公允,不影响发行人资金使用安排。
基于 H 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需要,发行人(代表中集车辆及控制的子公司)与中集集团(代表中集集团及其控制的中集财司)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签订《存
款服务框架协议》约定:①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和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每一个财政年度内,在中集财司开设的账户内存款的
日结余上限为人民币 7 亿元,发行人向中集财司收取的现金存款利息收入的上限
为人民币 2,000 万元;②利率的定价政策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向中集集团其他附属公司(不包括发行人)收取的同期同类的利率,以及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向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的存款利率,与独立商业银行向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合同条款相比较,应保持基本一致或更有利于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③双方可以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通过各自执行主体签订具体执行协议,落实具体的服务细节及要求,如存款方式、存款利率、服务费率、合作平台和双方责任分配等;④协议自发行人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后,协议可续期。
发行人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存款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以及建议年度上限的议案。
发行人及控制的子公司在中集财司开立账户,与中集财司签署《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中集财司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开户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贷款业务
自发行人H 股上市后,发行人及控制的子公司与中集财司未发生贷款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中集财司在 H 股上市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其中主要约定了贷款种类、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事项、提前还款、展期、费用、违约事件及处理、合同变更和解除等一般性合同条款。
三、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集财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2017]72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集财司向发行人提供的存款服务属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非豁免持续关联交易”,发行人自 H 股上市以来,已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进行了公开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内控措施健全有效,发行人已经制定并执行独立 的资金管理制度,无须遵守中集集团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规定,中集集团未要求 发行人遵守其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规定。发行人已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且相 关制度中不存在需要将资金归集到中集集团实际控制的特定账户的规定。发行人 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在中集财司开立账户并存款,由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自行决定,且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中集财司账户中的资金存取款自由,中集集团或中集财 司并不做干涉。报告期内,中集集团或中集财司未要求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账户 的资金划拨到中集集团或中集财司名下或实际控制的账户。中集财司依据协议约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账户管理、结算等金融服务,并不对账户资金 进行支配。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中集财司的存贷款等业务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核查过程与结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阅了中集集团的公开披露文件,查看了中集集团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访谈了中集财司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查阅了发行人 H 股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查阅了发行人与中集财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适用中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内部制度,发行人已经如实说明了与中集财司签订的存贷款等业务的服务协议及主要条款,发行人在中集财司的存贷款业务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3:承诺履行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中集集团(含控股子公司)共同拥有 191项专利。上述共有专利均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自主研发,中集集团仅登记或者申请登记为共有专利权利人。中集集团已陆续转让部分共有专利,并承诺将剩余全部共有专利转让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由其单独享有专利权。
请发行人说明:中集集团承诺履行的期限、进展、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发行人是否需要支付转让费,是否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集集团承诺履行的期限、进展、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发行人是否需要支付转让费
中集集团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书面确认,承诺:(1)将目前尚登记为共有的专利全部转让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由其单独享有专利权;(2)针对正在申请中的共有专利将视变更登记申请工作的便利情况,向中集车辆及其控制
子公司转让共同申请权或在获得新授予的共有专利权后及时按照上述安排全部转让给中集车辆及其控股子公司;(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后续拟申请的专利均自行申请,中集集团不会要求与其共同申请或共有。
自出具承诺后,中集集团与发行人已启动共有专利权的转让工作。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双方已签署专利权转让协议,并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上述共有专利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后续为国家专利局按照程序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专利权人变更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虽然上述中集集团出具的承诺未明确履行期限和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但中集集团已经按照承诺启动了共有专利转让程序,共有专利完成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中集集团做出的承诺未明确履行期限和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不会对共有专利转让至发行人产生实质障碍。共有专利均为无偿转让,发行人无需支付转让费用。
二、是否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中集集团共有部分专利,但上述共有专利系发行人自行投入资金、人员研发,中集集团只是登记为共有所有权人。中集集团过去未曾并且未来也不会在生产制造、销售方面使用或者未经发行人同意以任何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等专利;未曾阻碍或干涉发行人使用、许可他人实施该等专利,也不要求享有共有专利的任何收益。
综上所述,中集集团未使用也未授权其他方使用相关专利,共有专利的收益划分、授权使用等权利均归属于发行人,中集集团将其对共有专利拥有的权利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具有合理性,且转让程序已启动,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过程与结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阅了中集集团就共有专利转让出具的书面说明,查阅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局受理通知、专利局变更通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中集集团虽未明确承诺履行的期限、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其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共有专利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无需支付该等共有专利转让费用,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页无正文,为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名:
麦 伯 良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邬岳阳 袁先湧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声 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